【赵乐静】认识论与修辞学:消防风险沟通的哲学思考
纵观当今世界,一方面是关于风险和风险责任的话语越来越强调个人责任,另一方面是对风险监管和控制的不断加强。就全球范围而言,风险已成为治理的核心;而从治理视域研究社会管理,无疑是应对当今重重风险的有效切入点。
一、治理、善治与社会管理
近年来,社会管理问题持续受到各方面关注,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已然展开,这对于处在改革关键时期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建设而言,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对除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外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其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重要职能之一,且此职能一直在扩大;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阶段,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及诸多社会问题,人们对国家的要求日益提高,对社会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社会管理通过突出社会服务,而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政府在社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扮演重要角色。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发育,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也日渐显现、日益增强。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主要有:国家控制社会模式、社会参与国家模式、国家与社会合作模式、国家与社会共生模式等。
关于“治理”,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Robert Rhoads)在分析若干不同治理定义后指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①]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认为:“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而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治理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种人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②]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公司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界限趋于模糊。”[③]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④]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在于: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俞可平还指出,“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他还认为,“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和公正”,为“善治十要素”。[⑤]
在“治理”和“善治”的意义上谈论“社会管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实际而言,其方针与原则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表明,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在管理格局中虽地位不同,但毕竟都是主体,与统治理念下的单主体管理有质的区别。这一思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治理与善治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同时也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多维视域的风险探索
从哲学视角看,风险现象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风险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紧密相关。“风险来自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一个较风险更普遍、更基础的概念。”[⑥]奈特(Frank Knight) 在1921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提出了“风险-不确定性二分法”。他指出: “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真正区别是:前一情况下,在一组事例中(通过计算的先验概率或以往经验的统计),结果的分布是已知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结果的分布是未知的。”[⑦]换言之,风险就是不能确定地知道,但能够预测到的事件状态;不确定性则是不能确定地知道,也不能预测到的事件状态。现代经济学认为:如果一个经济代理人面对的随机状态可以用某种具体的概率值表示,那么,这种随机状态就称为风险;如果一个经济代理人面对的随机状态不能够(至少在目前条件下还不能)以某种实际的概率值表述出可能产生的结果,这种随机状态则称为不确定性。在决策理论中,对“风险”的决策被定义为依据已知概率所作的决策;对“不确定性”的决策被定义为在不知晓概率的情况下所作的决策。“风险-不确定性二分法”提供了用概率方法研究风险问题的可能性,大大促进了对风险问题的具体、深入的研究,但事实上,风险和不确定性是不能也不应当截然二分的。如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认为:“奈特把未来发生的事件仅仅划分为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两类,是过于简单化了” ;“真正有效的办法是把风险分成两类:一类是人们对其发生的概率具有广泛共识的风险;另一类是人们在认识上分歧极大的风险。”[⑧]
在20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多数研究者对风险的界定都是技术取向的。在这种视角下,风险被看作是事物具有的不确定性,其结果会给人带来不利影响,其发生的概率可以用科学方法来衡量。对风险进行量化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指出风险事件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概率,例如一位向医生询问治疗方案失败的风险有多大的病人,期望被告知该治疗方案在历史上失败的概率。不过,这种概率量化方法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越来越少用了。目前,另外一种对风险进行量化的方法成为主流,即:指出风险事件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统计期望值,并将其与后果的规模大小相乘。[⑨]不过从哲学的观点来看,采用统计期望值对风险进行量化的方法假设社会对“后果轻微/高概率”的风险与“后果严重/低概率”的风险的主观认知和预期没有显著差异,事实上忽视了风险的主观建构。
这种实证主义的风险观念近20余年来,受到了挑战和批判。研究者如今大都承认,“风险”指称“不合人们心意之事物”,因而是负载价值的。当然,“负载价值”并不等同于“缺乏事实或者客观内容”,一个像“如果某家起大火,其主人在家就会有丧生的风险”这样的陈述,既有客观内容(身处大火中会丧生)又负载价值(丧失生命是不合人们心意的)。“风险”概念兼具事实和价值两种因素,风险本身是主观与客观的综合体。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某些伤害,非常重视,但对另外一些事实上可能造成更大伤害的风险却无动于衷。公众接受日常生活中高得多的风险,如道路交通或吸烟的风险,却断然拒绝相对较小的新风险,甚至不问一下到底有多大风险。
因此,客观的风险事件与社会的、文化的和个人心理的互动过程有可能强化公众的风险感知和反应行为。这也要求研究者从更广阔视角思考风险问题。实际上,社会科学关于风险的研究都有各自的核心假设: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后期提出有限理性概念,承认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心理学将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 其通过实验和调查发现,认知错觉和扭曲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感知。社会学关注文化、制度因素影响人类感知和应对风险的能力。经济学家将人分为风险厌恶者、风险爱好者和风险中性者三类,并以冯·诺依曼-摩根斯坦(Von Neumann-Morgenstern)效用函数来表达人们风险偏好的不同。在此,风险厌恶者的效用函数是凹性的,风险爱好者的效用函数是凸性的,而风险中性者的效用函数是线性的。
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等人认为,风险固然有其自然根源,但归根到底是社会建构现象,不同的社会和特定社会群体以不同方式建构风险和危险,这取决于它们的社会组织形式。她以其发明的“格/群”(grid/group)指标,将人群的社会组织方式区分为个人主义的、平等主义的、等级制的和宿命论的四类;宿命论类型(高格/低群)个体等级分明,其信奉等级制度却又不认同自己所属的等级。这类人群孤立而极不愿接受他人带来的风险;等级制类型(高格/高群)具有高度的群体凝聚力和规范的社会生活,在管理不确定性与风险时主要依靠社会制度及其程序化决策;平等主义类型(低格/高群)有着较高群体吸引力和较低等级差异,这类人愿意合作,看重长期效果,较少投机;个人主义类型(低格/低群)在市场和企业家中表现明显,这一群体不怕竞争,并希望通过一定的冒险把握机会。伯内德·罗尔曼(Bernd Rohrmann)和奥尔特温·雷恩(Ortwin Renn)还增加了不同于上述四类的第五种“隐士类型”(Hermit),这群人不属于以上四类中任何一类,但又随时可以加入其中之一。[⑩](参见图1:“风险的社会构造”)
三、风险沟通与消防社会管理
以上关于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分析表明,风险和不确定性无处不在,我们现有的技术和制度只能管理而无法消除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关乎可接受性和竞争这样的社会政治问题,风险一旦涉及监管框架如何运行,个人层面的风险观就转变成了政治问题;而风险问题一旦成为政治问题,就不是仅凭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的了。因此,从公共治理视域思考消防社会管理的创新,要求我们超越静态、单向的管理与沟通观念,走向更注重“交流理性”的风险管理和沟通道路。
风险沟通研究始于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旨在理解与应对主要由科技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有害人类健康问题等风险所导致的社会恐慌。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正面临多方面、多层次的风险挑战,亦处在亟需行之有效风险沟通的时刻。从风险沟通模式上看,风险沟通经历了从单向到双向乃至多维度、多层面沟通的转变。单向风险沟通是指专家单向传递风险知识给一般民众, 强调的是单向告知(informing) , 目的是使公众按照专家提供的方式理解风险问题或接受某种风险。在此,单向沟通虽然有助于使人们获取风险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理解风险议题, 但无助于达成风险共识。风险沟通甚至被视为一种机构、团体的公关策略, 即把风险沟通的功能局限于营造正面关系。在单向风险沟通决策中, 技术取向的风险认识论占据绝对优势。目标公众的价值、关注、恐惧和意见未受重视, 公众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单向沟通所隐含的前提预设为:绝大部分人都是非理性的;必须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 但无需让他们参与风险政策制定。之后,随着一般民众对风险的看法和认识的不断增强,也随着治理思想的更多展开与实践,双向风险沟通模式逐步成为研究者们所提倡的、理想化的一种风险沟通模式。1989年, 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出版的《改善风险沟通》一书指出:风险沟通是个体、群体以及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和看法的互动作用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多侧面的风险性质及其相关信息,它不仅直接传递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也包括表达对风险事件的关注、意见以及相应的反应,或者发布国家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措施等。[11]此定义强调各主体间的互动性和沟通内容的多样性, 重新定位风险沟通,赋予了民众主动思考、提问、建议甚至做出决策的权利, 强调的是授权(empowering)。此后的研究也更明确地强调,风险沟通应是双向互动的, 应以构建多元共识和价值认同为目标。风险沟通研究的兴起, 体现了风险研究领域由强调权威控制、专家决策向关注公众认知、多元沟通的整体范式的转变。在双向风险沟通及基于此沟通的风险决策过程中, 社会-文化取向的风险认识论更为人们所认同。在这一理论中,公众不再被视为被动的、非理性的、无知的信息接受者, 公众对风险议题的关注和行动体现了他们参与社会风险决策的意愿, 风险沟通的过程是对大众需求的政治回应。
在关注公众社会心理与文化取向的前提下,风险沟通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两个方面,是“风险=危害+愤怒”双因素效应和“信任不对称原理”。如前所述,由于风险所具有的“事实-价值”两重性及由此而生的社会-文化建构性,提示人们在风险沟通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不同人群的风险反应。不同于纯技术层面的风险定义,彼得·珊德曼(Peter M. Sandman)提出了“风险=危害+愤怒”(Risk = Hazard + Outrage)的思想。借助风险的危害-愤怒四分图,他研究和指出了处理公众不同风险感知的理论和应对途径 (参见图2: 危害-愤怒四分图) 。对高危害/低愤怒类型的人群,实现所谓“加强预防”(Precaution Advocacy);对高危害/高愤怒类型者,进行“危机沟通”(Crisis Communication);对低危害/高愤怒类型者,实行“愤怒管理”(Outrage Management);对低危害/低愤怒类型者注重“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而对中等危害/中等愤怒类型人群,则关注“利益相关者关系”(Stakeholder Relations),即通过人际对话等形式,与相关人群就并非迫切但仍然重要的的风险问题进行交流。[12]
信任是风险沟通的基础和重要中介,“脆弱”是信任的基本特性。信任的建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在短时间内就可能被破坏殆尽。一般而言,信任不是在风险或危机事件发生之后才建立的,而是在日常的沟通中建立的。保罗·斯洛维奇(Paul Slovic)依据其关于信任的建立、破坏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所谓“信任不对称原理”(asymmetry principle)。[13]在他看来,消极事件摧毁信任较之积极事件建立信任更为引人注意,而且信任一旦遭到破坏,欲将其恢复到以往水平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代价。同时,人们通常倾向于相信坏消息的源头较好消息的源头更为可靠。如果公众对信息的发布者缺乏信任,那么就很难让公众理解、认可所传播信息并对其产生预期影响。虽然一些研究者对斯洛维奇的这一原理提出了挑战,因为其 “将构建信任的积极因素和破坏信任的消极因素对所有人而言看作是自明的主张是令人怀疑的。”[14]不过,整体而言斯洛维奇对信任的不对称性的描述是符合实际的。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风险沟通提供了“理性基础”。在他看来,人类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驾驭别人为目的或以自我成功为取向的目的行为;另一类是以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与目的行为相比,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语言的互动,达到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前一种行为由工具理性支配,其思维方式是主客体二元对立;后一种行为由交流理性指导。哈贝马斯指出,参与沟通的各方之间在对话、协商过程中处于开放状态,以期通过相互理解而达成认识与行动上的一致。在此过程中,争议大多来自所关涉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这时,参与风险沟通的各方之间的信任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基础。在此意义上,不妨说“信任是公众在面对不确定性或知识复杂性、信息过度化情况下的一种‘简化认知方式’ 。” 具体而言,影响风险沟通的信任因素包括表示同情(Expressed Empathy)、表现能力(Competence)、表明诚实(Honesty)、表达承诺(Commitment)及担当责任(Accountability)等方面内容。
消防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消防社会管理既是消防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消防安全等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在消防社会管理中,应当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消防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创新消防社会管理理念,探索有效的模式与机制,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与赞誉。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新措施、新经验,提示我们可以从风险沟通的视角对之展开思考与研究。相对于其他政府与社会部门的风险沟通,消防部门风险沟通的开展具有更为有利的社会基础和明显特征:
其一,消防部门具有更高的社会信任度。消防部门职责所系与广大消防官兵在每一次灭火救灾中的壮举善举,使其成为当前社会信任较为缺失情况下难得的“可信赖”机构之一。这对消防部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消防风险沟通的顺利进行来说,无疑是弥足珍贵的社会资源。
其二,消防部门具有更强的沟通主动性。就风险沟通的信息传播而言,如果说其他政府、社会部门与行业在风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方面更多时候较为“保守”,在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时往往显得相对“被动”的话,消防部门在火灾风险等信息的管理、传播方面要“坦率得多”。
其三,消防风险沟通充分体现“消”与“防”的关系。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始终把预防放在第一位,要化消于防之中。为了进一步强化预防为主的观念,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与能力,调动整个社会的消防积极性,恰当有效的消防风险沟通既是基本前提也是有力的手段。
有鉴于此,消防部门能够以其良好的社会信任基础和沟通“主动性”,在“消”与“防”的过程中有效提高公众的火灾风险意识和采取行动的效率,并逐渐培养出知情的、参与的、理性的、有思想的、致力于解决问题的合作群体。
四、“兼及认识论与修辞学”的风险沟通
传统认识论建立于主体-客体两分的哲学预设,并成为近代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的基础。在这种认识论中,客观性是本体性的、独立于主体的;它是认识活动中达到真知的一种方式,也是证明实践的基础,主观认识与它的符合程度是判定认识真假的关键;并且,这种基础经常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这意味着,不仅科学理论而且技术知识都与公众的意见毫无关系,公众只能努力去理解和接受。然而,在风险丛生、复杂性甚高的当今世界,当人类拥有知识越多之时,事实上也在感受着未知领域的拓展与延伸,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更是如此。如果我们承认类似“未知”与不确定性的存在,同时又必须以一定的确定性为前提做出判断和采取行动(例如说服他人或制订、贯彻某项法规),那么必须对上述认识论的预设与逻辑思路有所修正与补充。
笔者在此提出兼及认识论与修辞学的消防风险沟通思路,强调在注重风险沟通科学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其人文性。或者说,鉴于“消防风险”本身既有客观内容又体现着人的意向性,也由于消防风险的复杂成因及其知识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消防风险沟通的时候,便不能仅仅满足于纯粹技术层面的操作,而必须诉诸于更为宽厚的社会、文化、经济乃至政治因素和背景。事实上,这一思路反映了当代科学探索、技术选择、社会管理、风险决策等活动的现实规范与实现途径。
可行的路径之一,是重新思考修辞学之于认识论的意义。在方兴未艾的人文社会科学的“修辞学转向”中,“新修辞学”超越“旧修辞学”,从传统的“规劝之术”而发展为强调“认同”(indentification)的“了解事物的认知性的方式”。在这种具有认识论意义的新修辞学看来,所有的认识和争论都是与受众相关的,认同关系是一种理解关系,是言者与听者之间视域融合的过程;话语的“正确性”与“客观性”有赖于双方交流和共识的达成。就风险沟通而言,不仅要重视宣传更应当着眼于潜移默化的日常交流,以形成所谓“自然而然的认同”。值得注意的是,修辞学对认识论的渗透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修辞手段来传播任何观点。事实上,一个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大致框定了人们可以诉诸的修辞范围。
认识论与修辞学的融合对于处理消防风险沟通实际问题有一定实践意义。例如,由于知识结构、认知视角的不同或利益诉求的影响,专家和决策者与公众对消防风险的理解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在此情况下,专家和决策者应当承认自己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应当认识到消防风险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权利、需要协商解决的社会、文化、道德和政治问题,因而应当确保不同利益群体旨趣和要求的充分展示和决策参与,通过沟通各方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而形成符合公意、行之有效的“消防认同”。同时,这样做的结果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社会责任,避免消防部门对消防责任的全部包揽和无限责任,为消防社会管理的长远事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