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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论解释的形式基础和证据基础

自戴维森在1967年发表他的著名论文《真理与意义》后, 学界把他关于真理与意义的理论称为戴维森纲领(Davidson’s p rogram) 。戴维森纲领的卓越之处在于戴维森将塔斯基的约定- T ( convention2T) 做了适当修改, 将真理理论相对于特定的语言及其使用者, 使约定- T与意义联系起来, 为自然语言的恰当的语义学提供了一个清楚的、可检验的标准。戴维森基于彻底解释”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概念提出的解释理论是戴维森纲领的重要内容, 其要旨在于说明理解( understanding, making intelligible) 一个言说者的言说行为所必须涉及的要素。戴维森关于真理和意义的理论与其解释理论有深刻的内在理论关联, 并由此奠定了解释理论独特的形式基础和证据基础。本文分析了戴维森确立两个基础的论证, 并试图对戴维森解释理论的哲学意蕴作一阐述。

一、使解释成为可能的理论

戴维森认为, 解释理论的研究的题材是一个或多个言说者的言说行为, 它确定地告诉我们他们的话语意谓着什么”(Davidson, 2001a, p. 142) 。要使解释成为可能, 我们需要一个恰当的解释理论。戴维森明确指出, 使解释成为可能的理论要具备两个一般性的要求: (1) 解释者必须能够理解言说者可能会说出的无限多的语句中的任何一个, 而且, 解释理论必须以有限的形式( finite form)来陈述这种做法; (2) 一个解释者合乎情理地可获得的证据能够支持或证实这个解释理论, 而且,在彻底解释中这种证据必须能够在不必使用诸如意义、解释、同义之类的语义概念的情况下被表述。(Davidson, 2001b, p. 127 - 128)戴维森对解释理论的要求, 第一个是对解释理论所需采取的形式的要求, 第二个是对解释的经验内容的要求。这两方面的问题可以具体地表述为: ( 1) 如何对有待解释的任意话语进行解释, 并以有限的形式加以陈述。(2) 解释的证据基础是什么。

要满足解释理论的要求, 我们需要具有什么样的知识呢? 因为理解一个语言涉及到言说者的语词含义、言语行为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意向和信念等要素, 据此戴维森分析了几种可能的知识。( 1) 关于意义的知识, 也即关于每个有意义的表达式的含义的知识。(2) 关于非语言的行为的知识。(3)关于意向和信念的知识。而求助于通常我们可能考虑的这三种知识都无法满足解释理论的要求。戴维森建议考察两个翻译理论: 一个是奎因的翻译理论(Quine, 1960) ; 一个是塔斯基的约定- T显示的翻译结构( Tarski, 1944) 。应当说, 正是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吸取、改进和深化, 戴维森建构了他的解释理论的合理内核。(关于戴维森的解释理论与翻译理论的关系, 我们另文阐述。)

戴维森说: “在我看来, 彻底解释(它大致上而并非完全) 像是奎因的那种彻底翻译( radical translation) ) 的目标, 乃是对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的真理概念提出一种塔斯基式的表征, 并提出一种关于说话者的信念的理论。(由前者加上所预设的那种关于被认为真的语句的知识, 便得出后者。) 这几乎没有给奎因的翻译纲领增添什么新东西, 因为, 把说话者的语言翻译成一个人自己的语言, 再加上关于一个人自己的语言的真理理论, 就等于是关于说话者的真理理论。但是, 从翻译这个句法概念转变为真理这个语义概念, 这对于上述真理理论施加了一些形式上的限制, 并强调了真理与意义之间紧密关系的一方面。” (Davidson, 1983, p. 315)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四层意思: 第一, 在戴维森看来, 解释的目的与翻译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奎因的翻译手册并不是解释理论所应采用的最佳形式。(Davidson, 2001b, p. 129)第二, 解释理论应当采取的形式基于塔斯基的约定- T。第三, 约定- T要成为解释理论的形式还必须加上一些形式限制。第四, 真理理论要成为完整的解释理论还必须加上经验内容的限制。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戴维森关于解释理论的形式基础和证据基础的论证。

二、解释的形式基础

对于在解释上应当如何看待语句的逻辑形式, 戴维森说: “这样一种解释必须使我们把语句的语义特征(它的真或假) 看作是被归之于语句的构成方式, 而语句是通过有限次地应用某些有限多的手段(它们足以满足作为一个整体的语言的需要) , 由取自有限多的词汇(它们同样足以满足作为一个整体的语言的需要) 之中的构成成分所组成的。” (Davidson, 2001c, p. 94)戴维森认为, 满足这样一种要求的理论恰恰就是塔斯基以递归方式表征真谓词所给出的真理理论。我们知道, 塔斯基的真理理论即: 通过一组有限的非逻辑公理以及标准逻辑, 对语言L中的每个语句A, 关于L的真理理论能够衍推出一个约定- T形式:

( T) SL中是真的当且仅当P

其中“S”是一个关于A的标准化结构描述语, “P”A语句本身(如果元语言与对象语言相同) ,

或者由A在那种关于真理理论的语言里的翻译句(如果元语言与对象语言不同) 所替换。因为塔斯基用来定义真理的语言是以规定( stipulation) 代替阐释( illumination) 的人工语言, 他的形式句法预设了人们关于对象语言的理解, 解释是由命令强加的, 可以把翻译概念当作是从句法上加以规定的。所以他不仅把翻译概念当作理所当然的, (Davidson, 2001d, p. 172; 2001a, p. 150) , 而且把约定-T当作一个定理, : 在塔斯基的框架内, 如果我们知道一个T - 语句满足约定- T, 我们就会知道这个语句是真的, 而且还可以用它来解释一个语句, 因为我们知道T - 语句双向条件式的右边对有待解释的那个语句做出了翻译。(Davidson, 2001b, p. 139)

然而, 戴维森的解释理论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彻底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受奎因的彻底翻译方法的启示, 它是以不预设关于对象语言的任何特定语义知识( semantical knowledge) 作为起点而进行的一种解释。因而, 在彻底解释中, 彻底解释者不能预先假定能够认识到正确的翻译。这样,就需要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做出一些形式上的限制与修改。塔斯基是基于翻译概念来定义真理概念;戴维森的做法则是把塔斯基的做法颠倒过来, 将真理概念作为基本概念, 即假定我们预先把握了真理概念, 然后由此获得对语言或翻译的理解。戴维森认为, 从彻底解释的观点来看, 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因为真是一种要么附属于( attach to) 要么不附属于话语的单一性质( a single p roperty) , 而每一话语有着它自己的解释。并且, 真更加易于同言说者的相当简单的态度( fairly simp le attitudes)联系在一起。(Davidson, 2001b, p. 134)因而, 以真为初始概念进行解释在彻底解释中是充分必要的。

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形式上的性质的限制条件, 例如: 真理理论应当被有限的公理化; 它应当满足(被适当修改过的) 约定- T; 如果元语言被认为包含普通的量化理论, 那么, 通过类似于塔斯基对满足的递归性表征, 依据量化与复指( cross2reference) 、谓语句(p redication) 、真值函项关系等这些熟悉的模式来描述对象语言中的语句, 最终使对象语言作为一个整体适应于那种强求一致的量化结构。(Davidson, 2001a, p. 151)

关于对约定- T的解释。戴维森认为, 把这种真理理论的结构解释为逻辑形式( logical form) 或者逻辑后承( logic consequence) 都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相关的结论: 塔斯基的真理理论通过递归表征语词在由它们所构成的语句中对语句的真值条件做出的贡献, 对每个有意义的表达式在其任何一次出现中的语义作用给出了有效说明。我们可以把这种说明看作是对可归约为语句连词、量化装置( the apparatus of quantification) 和初始描述算子( the p rimitive descrip tion operator)等影响真值的基本的重复式子做出解释。因为逻辑后承是依据真理集合来定义的, 在一个语句仅根据量化结构( quantificational structure) 而作为另外一个语句的逻辑后承的场合下, 便会由此从一个真理理论中衍推( entail) : 若第一个语句为真, 则第二个语句也为真。这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把那些确定量化结构的表达式称为逻辑常项( logic constants) , 增添逻辑常项的名目就会超出真理定义所要求的某种东西而增加逻辑真理和后承关系( consequence2relations) 的总目。(Davidson, 2001c, p. 95)如此, 我们就对语句的逻辑后承和逻辑形式做出了严格的解释。

这样, 我们通过对T - 语句的修改和说明获得了对语句的逻辑形式的解释, 满足了解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而在戴维森看来, 对于做出解释来说, 仅仅有塔斯基的T - 语句为真是不够的。相对于解释的真理理论不同于塔斯基的绝对的真理理论之处在于, 这种真理理论不对真谓词下定义, 而是必须把它看作一个初始表达式; 这种真理理论必须(至少) 相对于时间和言说者来处理索引表达式。当给出带有索引要素的语句的真值条件时, 就必须使一个语句的真理相对于表述该语句的那些情况, 就必须要把应用于闭语句的真理概念与人的目标和活动联系在一起。(Davidson, 2001f, p. 222)

三、解释的证据基础

戴维森认为: “使一个真理理论成为一个可靠的解释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的确是必不可少的) 因素, 是使这种理论相对于说话者和时间。当存在索引词和指示词因素时, 具有真假的不是语句, 而是语句相对于一个言说者以及相对于一个时间。换句话说, 我们可以将真理保持为关于话语( utterance) 或言语行为( speech acts) 的、而不仅是关于语句的特征。” (Davidson, 2001e, p. 74)这就要求必须在真理理论上施加一些经验限制条件, 这些条件就是那些可以据以接受T - 语句为正确的条件。而一个真理理论正确性的最终证据( the ultimate evidence) (作为与一条标准相对的) , 一定在于可以得到的关于言说者如何使用语言的事实。而且, “一种语言是如何使用的,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一个真理理论对那种语言是否是真的(Davidson, 1990, p. 301)

根据戴维森的观点, 对语言现象( linguistic phenomena) 的解释显然随附于( supervenient on) 非语言现象。(Davidson, 2001f, p. 215)因而, 对于如何使用语言的事实, 要根据对语言使用者的外部行为观察来完成。换句话说, 为解释理论的适当性所提供的那种证据的性质, 必须是可以用非语义学的、非语言学的词项来描述; 在彻底解释的方法下, 它还必须是这样一种证据, 即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刚刚从事工作的研究者, 可以在不事先掌握这种证据要支持的那种理论的情况下就可以拥有这种证据。经过对关于一般性信念与意向性态度的考察, 戴维森认为解释者可以获得的证据在于: T - 语句是真的。而讨论这个证据基础的一个恰当的起点是持语句为真( holding a sentence true) 、接受语句为真的态度。简单地说, 对语句的持真态度就是言说者在实际表达中可以明确显示也可以不明确显示的认为语句为真的态度(Davidson, 2001a, p. 144)之所以可以明确显示也可以不明确显示, 是因为我们每个人所说出的话大都不是谎话, 而是关于他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不管这个意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设定: 一个言说者的大多数表达都是关于语句为真的表达。(同上, p.143)他的最基本的意向态度是持语句为真的态度。当然, 这种态度也是一个信念, 但它是可适用于一切语句的单一态度, 因此它并不要求我们能够在信念之间做出很细致的区分(Davidson, 2001b,p. 135)因而, 在彻底解释的情况下, 在我们对语句的意义和信念有明确认识之前, 我们就能够合乎情理地采取这样一个态度。更准确地说, 持语句为真的态度是从外延关系的角度将语言使用者与语句联系起来。在戴维森解释理论采取的形式模式下, 我们就是以T - 语句形式将解释者和言说者联系起来, 这就不只是把T - 语句看作元语言对对象语言的翻译, 而且是将其看作语言使用者基于真对语句所作出的解释。元语言相对于解释者的语言, 对象语言相对于言说者的语言。它的主旨就是使解释者能够把握言说者语句的真值条件, 从而对言说者表达的意义做出解释。(参见林从一)

正因为持真态度是一种非常单一的态度, 它保证彻底解释者在进行解释之前得以把这个基本的信念先在地固定下来, 保证能够与言说者同享一个持真信念, 从而能够理解T - 语句模式的形式结构。有了这样一个基本的持真态度, 言说者就可以对什么样的语句为真做出判定。一般情况下, 一个人认为一个句子是真的主要基于两个内容的考虑: 一个是他认为这个语句的含意是什么; 另一个是他相信这种情况是什么。这样, 理解一个语句的三种基本因素: 持真态度、意义和信念就交织在一起。从解释者的角度看, 他能观察到的是言说者持什么样的语句为真, 而言说者所持的意义和信念则是不可观察的态度。如何由可观察的持真态度取得两种不可观察的态度? 戴维森巧妙地利用了贝叶斯( T.Bayes) 的判定理论(Bayesian decision theory) 。贝叶斯判定定理的特征是: 把要对之解释的东西的信念度( degree of belief) 看成不可观察的东西, 对此任意赋一个先验概率( a p rior p robability) , 再根据一些容易观察的依次选择优先选中的内容, 得出一个后验概率( a posterior p robability) 。再根据计算先验概率和后验概率之间的函数值, 得出一个信念度的值。戴维森认为, 判定定理的机制与我们在言语解释中要弄清楚的问题相似得不可思议。只不过拉姆赛对贝叶斯定理的说明是依据赌博或打赌的概率和效用进行的(Ramsey) , 而杰弗里则通过处理优先选择的对象、赋予主观概率( subjective probability) 的对象、以及全部作为命题而赋予相对值的对象而获得对贝叶斯定理的另一种解释( Jeffery) 。这样的解释与我们要处理的语言对象是非常接近的。戴维森运用了杰弗里所详细说明的如何从优先选择命题为真中提取主观概率和值的结果。不同于杰弗里的从优先选择命题出发, 戴维森设定的是从未解释的句子优先选择出发。这样, 解释者通过观察言说者优先选择此语句而非彼语句为真(或者说优先选择一个语句而不是它的假为真) , 就可以从这些选择中得出他的主观概率和值, 并由此最终得到他关于语句的意义和信念的内容。(Davidson, 1990, p. 316 - 324)因此, 我们将持T - 语句为真的态度作为他的解释理论的证据基础, 满足了解释理论的第二个要求。

基于塔斯基的真理理论, 可以假定如果我们知道一个T - 语句满足塔斯基的约定- T, 就会知道它是真的, 我们就能用它来解释一个语句。T - 语句的全体应当最圆满地适合关于那些在讲母语的人看来为真的证据。” (Davidson, 2001b, p. 139)如果我们对真理理论做出上述整体论的限制, 就可以间接得出塔斯基直接为每个T - 语句做出的假设: “假定我们还知道衍推出关于真理的经验理论的T - 语句的理论, 知道这个理论满足形式的和经验的标准, 那么, 一个关于真理的经验理论的约定- T就能够被用来解释一个语句。因为, 如果那些限制是适当的, 那么, 那一系列可接受的理论就会使得其中任何一种理论都对每个潜在的表达做出某种正确的解释。” (Davidson, 2001b, p. 139)

四、戴维森解释理论的哲学意蕴

通过前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戴维森基于对塔斯基真理理论所作的形式上的修改和运用确立了解释理论的形式基础, 在此基础上对真理理论施加经验内容上的限制, 确立了持T - 语句为真的态度为解释理论的证据基础, 那么, 以如此基础奠定的戴维森的解释理论在哲学上有什么样的意蕴呢?我们试作阐述。

第一, 以真理理论作为解释的基础对解释理论的贡献。不同于选择其他的理论知识作为解释的必备条件, 戴维森将解释理论的基础奠定在对塔斯基真理理论的修改和运用上。而我们知道, 塔斯基的约定- T是通过严格的形式化方法定义的, 这个形式结构的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因而, 选用T - 语句模式进行解释, 进行解释的语句只是被解释语句的结构描述语, 被解释语句的真值条件当然没有一点改变, 这样就从形式结构上保证了解释语句的正确性, 从而为解释理论确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也为研究解释理论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进路。

第二, 解释理论预设以宽容原则和意义整体论作支撑。戴维森认为, 一个言说者的表达之所以具有这个真值条件, 仅当言说者想让其话语被解释为具有这些真值条件。(Davidson, 1990, p. 310)也就是说, 真理理论描述了言说者潜在的和现实的语言行为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那就是言说者想使他的表达如何被解释。在这个理论框架下, “言说者能够像他相信解释者会以这个理论所描述的方式解释他那样说话, 而且解释者准备这样解释他(同上, p. 312)至于解释者和言说者之间何以会达成这种一致, 这背后要预设一个宽容原则(Charity Princip le) 作为支撑, 即解释者和言说者都是理性生物, 他们所分享的信念在大体上是相同的; 并且解释者相信言说者的大多数表达都是关于他真实意愿的表达, 解释者通过观察言说者的持真态度得以把握言说者话语的意义。而且, 在戴维森看来, 对话语的语句(语词) 的解释必须放在语言交流中进行, 即在语句(语词) 的特定使用环境中理解它们的意义, 这彰显了戴维森意义整体论的思想。

第三, 解释理论展示了语义外部论的立场。以T - 语句模式连接解释者和言说者, 戴维森采取的是从解释者的角度切入对言说者话语的理解, 也就是说戴维森采取的是被称为意义研究的第三人称( the third person) 进路。按照戴维森的观点, 一个表达是有意义的, 仅当言说者想让它被解释为具有那些意义。因为能够被解释者所观察所解释的不仅仅是言说者内部的观念或意向, 或者说语义内涵不仅仅是言说者心灵的产物。换个角度说, 我们应该在公共可观察的脉络中把握意义, 这样, 我们才能说语句言说了我们内在之外的世界, 语言的意义全部或部分地由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世界决定。由此,戴维森制定了独特的由解释者、被解释者和外部世界组成的三角测量模式( the triangulation model) ,展示了戴维森的语义外部论立场。

第四, 解释理论要求一个客观真理。戴维森假定了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采取彻底解释的立场, 即以不预设解释者关于对象语言的任何特定的语义知识而进行解释, 其目的是不带有解释者的先在的知识主观地理解言说者的言谈和思想, 避免在开始解释时就陷入解释循环。而由于解释理论有宽容原则和语义外部论作支持, 这就不仅使解释者和被解释者能够共享一个真理概念, 而且这个真理不仅是主体间的, 还是一个由客观世界作支撑的客观真理。

第五, 将持真态度作为解释的证据基础的意义。戴维森以T - 语句形式连接解释者和被解释者,这样, T - 语句模式联结的就不仅仅是两个真语句( true sentences) , 而且是两个被认为真的语句( held-true sentences) 。其实, 早在戴维森第一次展露他的纲领而引起学界震动的论文《真理与意义》中, 他就提出了这个思想。由于他在那里的重点不是详细陈述这个思想(也许他那时对此也没有十分明确的想法) , 我们认为以往国内研究对他的“true sentence”“held2true sentence”的关注是不够的。实际上, 这两个短语是紧密联系而又有重要区别的, 这其中内含了戴维森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 一方面是对塔斯基关于形式语义真理理论的把握和应用; 另一方面是从意向性内容的角度研究持真态度。我们不清楚戴维森将两者结合起来经历了怎样一个思考的过程, 也不清楚他对这两者的关注孰先孰后, 不过这些都不是本质的问题, 关键在于持真态度的引入能够对T - 语句的正确性、可接受性给予证实, 并让T - 语句能够面对事实(经验) 的检验。经过这样的经验限制, 对象语句的命题内容就是关于某些特定对象的真假判断, 陈述这些内容也就给出了语句的意义。而解释者通过观察言说者关于某些特定对象的真假判断, 就能把握对象语句的命题内容, 从而理解其意义。这样, 我们就能借助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比如对贝叶斯判定定理的修改性运用) , 通过可观察的选择内容测度不可观察的对象内容, 最终获得对言说者关于语句的意义和信念的内容的解释。这种类比解释方法为解释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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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