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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2013学术“争鸣”大事件

 

【编者按】时光匆匆,2013年即将过去,回望一年,“争鸣”版秉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学术为立足点,聚焦学坛内外,着力切问近思,活跃学术氛围,使思想的火花在撞击中迸发。本期主题为“回首”,选取了一年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哲学社会科学争鸣中的一些大事件进行总结。展望新的一年,“争鸣”版将一如既往地为学者提供交锋、互动的平台。

  马克思主义

  正义问题成为学界理论热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关公平正义等社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义问题的提出,不仅反映了社会实践的发展趋势,也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理论热点。2013年,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理解成为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新的学术焦点。

  国内学术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集中体现在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上。学者们对此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看成是一种事实描述,即正义内在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换句话说,任何正义都产生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一定阶段,不存在普遍的正义原则。另一方认为,马克思从“按需分配”正义原则的高度对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进行了猛烈批判,并将共产主义看成是超越了特殊正义原则的正义社会,由此认定正义在马克思理论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简单的事实描述。

  这两种观点的对立,被称为制度论解释和规范论解释的对立。孟捷在《论马克思的三种正义概念——也谈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不符合(或符合)正义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期)试图超越二者的对立,主张马克思的正义观应该理解为规范制度论,即把正义嵌入在制度之中使其具有现实性,同时又强调规范对制度的相对超越性,从而保持其批判性。这种现实性和批判性的统一说为重新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可。如汪行福《马克思正义观的规范制度论重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82)在考察不同文本、不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马克思除了以上两种对立的正义概念以外,还有第三种概念,即以一种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推动生产力发展来判定该生产方式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概念可以起到沟通两种对立正义概念的桥梁作用。

  学者们关于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争论以及不同解读模式,都能在马克思著作中找到相关的理论依据。为解决这一难题,不能仅仅从马克思的某段论述中寻找答案,而是应在研读马克思相关原著的基础上结合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发展逻辑给予审慎回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和价值性相统一原则,把正义问题放在马克思思想本身的逻辑发展脉络中考察,厘清不同层次的正义概念,区分马克思批判的正义概念和肯定的正义概念,在此基础上建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宋友文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

  理论界聚焦“思想构境论”

  2013年,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关于“思想构境论”的学术争鸣值得关注。苏州大学王金福教授《“回到”五问》(《哲学分析》20133期)一文质疑南京大学张一兵先生的“思想构境论”,认为“思想构境论”持有文本的理解本质不是还原而是创造的观点,理解不可能回到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的思想,这样一种观点违背人类和张一兵的理解实践。王金福又将此表述为“张一兵难题”。张一兵则回应,“解释学是最早消解传统的那个机械的认识论和传统反映论的”,“回到”概念不是新康德主义或者原教旨主义意义上的“回到”,而是回到认知主体所建构出的认识结果。在发表于《理论探讨》2013年第4期的《承认相对和有限的客观性》中,张一兵对“思想构境论”的质疑作了集中回应,他认为,“思想构境论”不是主观论,它的基础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非实体关系场境。在文本学意义上,它不再以还原解读对象的原初语境为指向,转而承认解读理解本身无法消除的生产性,这使任何理解只能处于历史的相对性之中。“我们承认了相对性,认识了我们都拒绝绝对真理,我们才有可能真的遇到真理。”双方讨论事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进一步推进。双方争论是“本体论诠释学”与“方法论诠释学”的一个碰撞。我们应尽量抛开争论中的琐碎问题,“借助思想的历史”应是最好的办法。

  “思想构境论”属于对本体论诠释学的改造,强调文本的“意义”是在理解过程中的自我的生产性,反对传统的客观理解。本体论诠释学在反对认知的本质主义上,“承认了相对性”而具有后现代性特质。其主张的“关系本体”不过是停留于传统形而上学“本体”的变体形式。本体论诠释学随着国内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消解的认知而兴起,学术界对诠释学发展脉络缺乏整体性研究,从而强化了这样一种印象:“本体论诠释学”是诠释学的“精华所在”,现代诠释学相对于“方法论诠释学”是一种“进步”。从古希腊的诠释学发迹,到对圣经解经的方法论追求的“奥秘的神意”,再到20世纪中期与“本体论诠释学”的对抗,显示出方法论再度复兴的姿态,在诠释学发展史上“方法论诠释学”从未停止探索。

  无论是本体论诠释学还是方法论诠释学,读者都要以文本展开,如果文本没有本意,学术争鸣将不可能出现。要将文本的原意与读者生产的意义作一个划界,两者不能相互否定,既要避免主观也要避免排除主观,“思想构境论”的争论双方可以作一个“合题”的辩证理解。

  (孙亮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历史学

  碰撞与回响:史学中的后现代主义

  20世纪60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产生于欧美,80年代以来逐渐传入中国,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很大影响,也引起史学界关注。《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发表一组主题为“史学中的后现代主义”的笔谈文章,其中不乏激烈的观点碰撞与精彩的思想交锋。

  于沛研究员提出,要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自觉自信,在与“后现代史学”的撞击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历史认识理论。他认为,后现代主义全盘否定理性主义和启蒙运动,将理性主义的历史认识引入困境,以致彻底推翻了历史认识的前提和基础。对当代中国而言,后现代思潮对历史学的挑战可以归结为对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历史认识理论的挑战。于沛认为,“后现代史学”否定历史的客观实在性,否定历史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性,随心所欲地解读历史,是一种倒退。于沛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认识论是回应“后现代史学”严峻挑战的理论武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对于今天认识“后现代史学”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黄进兴研究员认为,后现代主义的“文史不分”或允纳“虚构性”,与历史实在论大唱反调,更与中国传统的“秉笔直书”及西方“陈述事实”的史学精神大相径庭。归根结蒂,后现代史学呈现“语言迷恋”或“文本崇拜”的倾向。作者同时指出,后现代主义虽有其偏颇之处,但绝非一无是处,譬如它能激发史家重新思考文本与史实之间的关联,在开发新的史学领域方面,后现代主义尤其功不可没。因此,其功劳“不可一概抹煞”。

  以海登·怀特为代表的叙事主义史学理论,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体现于史学理论这一领域的主要理论形态。其最显著的理论取向,是以历史文本作为对历史学家全部工作进行理论反思的重心,最突出的理论特征就在于它将历史学彻底文本化。国内外不少论者从叙事主义者对历史学文本性的强调,得出他们否认过往历史的真实存在这一结论。彭刚教授则认为:“否认我们能够直接接触到过往的历史实在,与否认存在着过往的历史实在,毕竟不是一回事。”

  董立河副教授认为,后现代主义取消了历史叙事与文学虚构的分野,否定重构真实过往的任何可能性,从而淘空了历史写作的客观实在性。这一点毋庸讳言。但是,“无可否认,后现代主义历史哲学对于史学实践是具有积极意义和价值的”。作者不赞成把后现代主义历史哲学作为虚无主义一味加以抨击的简单做法,认为后现代主义有助于打开认识和书写历史的多种可能性。正是在后现代史学观念的影响和启发下,西方史学开拓了新领域。同时指出“后现代主义史学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对之进行辩证的批判或“扬弃”。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历史认识论和历史语言论思想,应当成为历史理性批判的重要指南或圭臬。

  (周学军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史学部)

  经济学

  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解读

  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城市房价不断飙涨,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将这一讨论推向新的高峰。《决定》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要点是:(1)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3)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4)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面对同一份《决定》,经济学界出现不同解读并展开激烈争论。

  就土地流转而言。有学者认为,《决定》鼓励“农地入市”向可交易方向发展,“土地抵押”就是变相买卖,这些是土地从集体转向私有的征兆;由于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很小,未来会进一步修改城乡规划法,受此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决定》中的“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这一前提,强调允许入市的仅仅是某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性质仍没有改变;允许抵押的也仅是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而承包权作为物权不允许抵押,使农民失地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就小产权房转正而言。有学者认为,《决定》中没有提及“小产权房”问题,但住房财产权的“转让”预示着小产权房转正;而且“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因而会有新一轮修法行动,以扫除小产权房“转正”的法律障碍。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政策近期就出现明显松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前一天,厦门一宅基地以溢价44%拍卖,该标的物原为村民个人使用,因该村民欠下借贷而由法院委托拍卖。另一些学者则指出,农民只对宅基地上的住房拥有所有权,而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否则就是破坏法律和社会公正。

  土地制度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课题,在没有通盘具体规划情况下,须慎重行事。这一点,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保持着清晰头脑。例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1)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必须坚持农民集体所有;(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3)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也强调,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

  (朱富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法学

  基础理论与法学实践研究并重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为我们依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方针。

  在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背景下,2013年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就法学二级学科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理论法学方面,学术界紧密结合十八大精神,重点讨论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法理学界主要讨论了人本法律观的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恢复司法权威等问题。宪法学界普遍关注法治国家建设与宪法实施问题,并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法治思维与宪法实施、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以及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的体系化等问题。

  民法学界依然关注人格权立法,学者就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体系建构、具体内容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在民法典立法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符合体系化要求,彰显人格权的重要性;对此,也有许多反对声音。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立法中应坚持《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设立人身权编,而非人格权编。虽然学术界关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争议很大,但学者对于民事立法以人为本、注重私权保护有普遍共识。2013年,刑法学界对在社会转型时期,刑事立法和实施如何进行调整,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秩序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刑法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包括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冤假错案的防范等内容。这些议题涵盖了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前沿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

  经济法学界、环境法学界的学者,对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如何保障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

  2013年,法学二级学科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是网络时代的法治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各个部门法提出新挑战。信息数据传播的快速便捷,使得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极易发生,且违法成本非常低。如何保障权利、打击网络犯罪乃至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问题,被提上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内在逻辑贯穿了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这关系到行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关系到公平正义、民众的切身利益,要求必须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司法公开。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投身到做学问、搞研究中去,应是法学学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哲社部)

  社会学

  在争论与反思中不断推进学科建设

  近年来,中国社会学学者对于社会学这一学科的推进是在争论和反思中进行的,不同研究取向的学者一直在社会学对中国的实证研究中坚守着各自的立场。这一点在2013年表现得尤其突出。

  社会学是一舶来品,中国社会学的学科基本理论及方法皆来自西方。学者们一直致力于社会学中国化的努力。从学科基本理论建设入手,探索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该如何认识中国社会、如何构建中国社会学的理论问题时,常面临一些基本争论,如,该如何寻找和确立弥合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差距的方法,如何面对新田野及其相应的新视角应该是什么,以及理论和经验到底该呈现什么样的关系等议题。对于这些较为基本的问题,社会学领域有如下争论及观点。

  有关学科基本理念方面,近来一些学者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社会学概念的主张。他们批评,在社会学的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不断精细化和日益容易操作化的今天,社会学貌似得到了相当发展,却越来越丧失对社会基本现象的观察和理解能力。在这种视野下,一些学者尝试突破社会学越来越纯粹科学化的迷思或陷阱,并认为这种推进也应该属于社会学新进展的一部分。如杨善华等提出“社会底蕴”概念,力图在方法论层面,强调关注生活本身,获得更贴近百姓生活的理解。已有社会学研究在理论视域下,对社会底蕴的部分或有洞察,但是研究者没有意识到理论对生活的伤害,或者意识到了却没有发现去除的可行方法。

  中国社会学该以怎样的形象出现并进行学术研究?科学形象下的社会学缺少了什么?学者们在实际研究中有不同取向。费孝通的“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强调社会学人文取向的必要性。这一观念批评了社会学科学化形象的局限。自民国以来,吴文藻、费孝通先生的治学传统,一直致力于融合社会学与人类学两种研究取向。在这一传统下,社会学不仅借鉴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方法(民族志),而且深受人类学人文传统的熏染。但在当代社会学发展中,社会学与人类学有分离的趋势,社会学主流渐渐疏离社会学的人文传统,对社会学学科建设是一种伤害,亦成为社会学界时有争论的问题。

  那么,中国社会学该有怎样的传统?这是社会学史面临的紧迫问题。在社会学科学化形象日益加强的今天,以人文主张批评和补充社会学的科学化传统,或可为中国社会学进一步发展提供路径。

  社会学要取得发展,亦需不断面临新的田野,并调整相应视角。以虚拟民族志为例,国外学界在21世纪初就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中国社会学领域,它还是一个刚刚“浮现”的问题,尚未引起普遍关注。但关于其争议时有发生,并成为学科前沿议题之一。对虚拟民族志的观点受制于人们对网络的态度和观点。《走进人类学的新田野:互联网民族志调查》(《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115)一文指出,在中国语境下,将做互联网田野称作“虚拟民族志”是不恰当的。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相对于传统社会学,互联网是一片新田野,中国社会学学者需要给予其应有的关注,即记录每天都在消失、每天都在生长的互联网民族志是必要的。

  此外,与虚拟民族志问题相关,获得社会学知识是否一定要进入鲜活的田野?这涉及社会学理论与经验关系这一基本争论。主流社会学秉持这样一种信念:社会学知识的归纳应多来自鲜活的田野,强调在场的重要性。这种视野可能面临一种困境,即过分强调鲜活的田野作用,而弱化甚至忽略了更高层次的理论抽象价值,甚至面临或陷入将鲜活的田野作为目的的危险。诚然,在“经验感”的获得中,鲜活的田野经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即便有的学者面对鲜活的田野,却无法获得经验感的真谛;而未进入鲜活田野的人,却可能通过其他各种阅读获得了“经验感”,从而得到富于启发性或普遍性的知识和观点。有关田野在社会学经验研究中的作用及其地位问题,仍将是一个持续争论的话题。

  (刘亚秋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哲社部)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