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教学中的真理-意义问题探讨
在语言的理解和交流中,语句的意义和真联系紧密。许多人都认为需要先理解语句的意义,才能在此基础上断定语句的真假。然而,意义到底是什么?如何把握语词和语句的意义?长期以来一直是哲学上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美国哲学家戴维森(D.Davidson)在1967 发表《真理和意义》以后,为关于真理—意义关系的讨论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戴维森认为,真理概念是基本的,提出了以塔斯基的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研究基础。学界将他以真理—意义研究为核心的理论称为戴维森纲领(Davidson’s program)。对于戴维森为何要以塔斯基的约定—T(convention-T)作为意义理论的基础,并且这个外延性的真理概念如何与内涵性的意义概念联系起来,戴维森本人的论述是简约的。故而在教学实践以及理论探讨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是一个难点。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很不容易理解为什么真理概念比意义概念更基本,从内涵性的意义到外延性的真理,这一过程是怎么实现的。本文从戴维森提出的恰当的意义理论需要满足的条件着手,分析他是如何将塔斯基的外延性真理概念运用于自然语言的意义研究。本文认为,这个联系的关键步骤在于语境原则和语义上升方法的运用。在此基础上,戴维森通过对塔斯基真理概念的修正,得到了能够应用于自然语言的真理理论。厘清这个思路,对于在教学中阐释清楚并帮助学生理解真理—意义的关系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一、戴维森的恰当意义理论标准
戴维森提出,恰当的意义理论应当满足的四个条件,可以将其表述为:①
第一,它必须能为自然语言L 中的任何一个语句S 提供意义(赋义性条件)。
第二,它必须能说明S 是怎样根据L 的有限语词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构成性条件)。
第三,它必须能证明可由有限的公理合乎逻辑地衍推出L 中的无穷语句(证明性条件)。
第四,它必须能通过经验来进行检验(检验性条件)。
满足这些条件就能够得到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这在学界已无异议。问题是什么样的意义理论能够满足这些条件呢?关于意义的研究纷繁杂多,基于在意义分析中所必然涉及的对语言、思想和世界的关系的不同认识,我们可以把流行的意义理论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类:②
第一,意义指谓论(The Denotative Theory of Meaning):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指谓的对象或等同于它与所指之间的指称性关系。罗素(B. Russell)以其《摹状词》为心的意义理论成为指谓论的主要代表。
第二,意义观念论(The Ideational Theory of Meaning):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所代表的观念。洛克(J. Locke)在《人类理解论》中对观念论思想给出了经典表述;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和格赖斯(H. P. Grice)对意义观念论做了现代的表述。
第三,意义行为论(The Behavioral Theory of Meaning):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引起说出这个表达式的刺激和说出表达式这种行为本身又引起的反应这二者或其中之一。行为论者对刺激—反应论有不同方式不同层面的陈述。其代表人物有奥格登(C. K.Ogden)、奎因(W. V. Quine)及莫里斯(C. Morris)。
第四,意义使用论(The Use Theory of Meaning):把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显示为一种关于它据以被那种语言的说话者所使用的方式的功能。维特根斯坦(L. Wetttgenstein)在后期明确提出了意义使用论的口号;阿尔斯顿(W. Alston)和斯特劳森(P. F. Strawson)对使用论做了积极的推进。
第五,真值条件语义论(The Truth Conditional Theory):一个语句的意义是通过陈述它的真值条件而得到的。弗雷格(G. Frege)、维特根斯坦、奎因等哲学家在各自的论著中都明确地表述了这个理论的基本思想。戴维森语义学纲领的基本观点也来源于此。
这里我们只讨论真值条件语义论,无需赘述其观点和体系,这里我们简要比较一下弗雷格与戴维森在成真条件及相应主张上的区别。弗雷格把语句的涵义看作思想,即语句为真的条件付诸实现的一种思想。而按照弗雷格,语句是复合的名称,实现名称为真的条件就是名称与其所指对象的符合(corresponding)。从这里前进一步,又容易陷于意义实体论的窠臼:把成真条件的实现解释成为语句的构成成分与指称对象的对应符合。戴维森是彻底反对意义实体论的,他从不认同在独立于某个意义理论之外,还有语词与对象这样一个指称关系。他认为,指称、满足等概念是一个意义理论中设定的理论概念,是一种在元语言(meta-language)的语词与对象语言(object-language)的语词之间的相互指称和对应关系。要在语词之外的世界中去寻找某个东西与语词相对应,这条进路是根本错误的。不仅如此,弗雷格认为语词的意义要在语句的语境中确定。而按照弗雷格的划分,语句的主要成分可以分为专名、概念词和从句等,而专名和概念词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弗雷格又语焉不详。再者,关于语境原则,弗雷格谈到的是语词与语句语境关系这一层,而对戴维森而言,语境原则不仅要求将语词的意义放在语句语境中考察,而且还必须将语句(语词)的意义放在整个语言系统中考察;脱离语言整体来询问单个语句(语词)的意义是不恰当的。戴维森的这个深化性补充实际上意蕴了一种意义整体论思想。最后,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弗雷格只是在语句(sentence)层面谈论真值条件;而戴维森把真引向了话语(utterance)层面,即把真看作是关于使用者、时间和人组成的有序三元组的特性。如果我的理解是准确的话,我们姑且将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思想称为“真值条件语用论”。
既然语句的意义可以通过陈述语句的真值条件而得到,那么,什么样的理论完善地陈述了语句的真值条件?或者说,什么样的真理理论提供了一个恰当的真理概念,让我们可以通过这个真理概念来谈论语句的意义?
二、如何经由真理概念讨论意义
戴维森寻求真理理论的目标最后定格在塔斯基(A. Tarski)的真理理论上。在《真理与意义》中,戴维森满怀信心地说:“塔斯基的真理定义提供了我们迄今对意义理论所要求的全部东西。”③
塔斯基要求他所构建的真理定义是一个“内容上恰当形式上正确”的“令人满意的定义”。④塔斯基要求给出这个定义的语言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个是要有明确规定的结构,即构造形式化语言所需的初始词项、定义规则、语句、公理(或原始语句)、推理规则以及系统的定理或可证语句等;另一个是需要语言分层。塔斯基认为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易导致悖论,因此他在定义真理时诉诸两种不同的语言,即元语言(metalanguage)和对象语言(object language)。构造真理定义的语言是元语言,而真是对象语言语句的语义特性,所以,需要将真理的定义用于其上的语言是对象语言(被谈论的语言)。以“P”代表对象语言中的任意一个语句,X 代表“P”语句的名称,那么,“P”和“X 是真的”在逻辑上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塔斯基说:“很清楚,从我们对真的基本看法看来,这些句子是等值的。”⑤即:
(T)X 是真的当且仅当P
塔斯基强调,(T)只是真理的一个定义模式,(T)的特定例示只是真理的部分定义。而在某种意义上,真理的“一般性定义应是所有这些部分定义的逻辑合取”。⑥
戴维森认为,塔斯基的语义学真理概念,为一种合格的意义理论提供了“精致而又强有力的基础”。⑦让我们看看戴维森是怎样把他定位的合格的意义理论与塔斯基的真理理论联系起来的。
传统的意义理论认为语言的基本单位是语词,而语词的数量相对语句来说是有限的,故只有先理解语词的意义,才能理解由这些词汇构成的大量的甚至无穷排列的语句。因而,传统的意义表达式是:⑧
(1)w means m(w 意谓m)
“w”表示被定义的语词,“m”表示为w 提供意义的单称词项。
而现代意义理论与传统意义理论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语境原则。语境原则告诉我们,语词的意义必须放在语句中考察,单独的语词无意义可言。因而表达式(1)应变为(2):
(2)S means m(S 意谓m)
“S”表示某个语句的结构描述语,“m”表示单称词项。
而单称词项m 不能给出语句的意义,须得把m 也替换或语句。故有(3):
(3)S means that P(S 意谓that P)
“S”是某个语句的结构描述语,“P”是一个语句。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非外延”的“means that”的逻辑句法结构。如果把means 看作谓词,那么that 后面引导的从句是不能命名意义的;如果把means that 看作是填充在结构描述语和语句之间的连接语词,那么,它所连接的是什么呢?任取一语言L 中的需要给出意义的语句A,“S”是A 的结构描述语,“P”所占的位置是要表征给出语句A 的意义的匹配语句。显然,这个匹配语句要么是A 语句本身(如果对象语言包含在元语言之中),要么是A 相对于元语言的翻译句(如果元语言与对象语言不同)。
从另一个角度看,表征语句A 的意义也就是表征符合某些条件的谓词,比如说A 的意义“是可证实的”、“是引起刺激—反应的”或者“是真的”,很明显,这是在元语言层次上表征这些谓词。假设我们暂时不能确定到底哪个谓词适合表征意义,暂且以“是T”表示这个任意谓词,把这个谓词加在以元语言作出的结构描述语上,我们就可以得到:
(4)S is T means that P(S 是T 意谓P)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
“P”=A 或“A”的翻译句=A 的意义
然而,“A 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仍然是含糊和恼人的问题。至此,戴维森采取了“最后一个大胆的步骤”,运用奎因的语义上升法,不再在“A 的意义”上纠缠,用“外延的方式处理由‘P’所占的位置”,这就是:清除晦涩的内涵语境连接词“means that”,代之以一个“P”语句的恰当关联词“当且仅当”。因为仅从外延关系看,“S 是T”与“P”表述的是结构描述语谓述的A 的性质与A 语句本身(或其翻译句)关系,显然,这种关系是一种等值关系。这样我们就得到
(5)S is T if and only if P.(S 是真的当且仅当P)
现在到了需要落实谓词“T”的意义了。戴维森说:“这样一种谓词恰恰适用于真语句。”⑨这是因为,不管我们表达一个语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我们所作的表达是关于语句的内容为真的表达,因而真谓词是对所有被认为真的语句的最恰当表达。而塔斯基定义的真谓词正好具有这个功能,因为塔斯基的T—语句“定义了谓词性质(truth predicatehood)。这就是说,任何一个使所有的T—语句为真的谓词便是真谓词”。⑩这样,戴维森一步步构造的意义理论通过真谓词与塔斯基的真理理论联系起来了。戴维森说,“这一点是带有发现性质的”,11訛“不论是对‘是T’加以明确定义还是对它以递归方式加以表征,它所适用的语句显然恰恰是L 中的真语句。这是因为,我们对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塔斯基那种检验关于真理的形式语义定义是否恰当的约定—T(convention-T)。”12
(T)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S 是真的当且仅当P)
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这样一些步骤,传统的内涵语境的意义表达式“w means m(w意谓m)”转化为外延语境的意义表达式“(T)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S 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个转化过程清楚地显示出,语境原则和语义上升方法是转化的两个关键点。
然而,塔斯基的真理定义是运用于形式语义学的,可以将其直接运用于自然语言的语义研究吗?对塔斯基真理理论的认识,戴维森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真理与意义》中,戴维森断言:“的确,一种塔斯基式的真理定义提供了我们迄今对意义理论所要求的全部东西。”13并认为这个真理定义可以应用到自然语言的描述中。不久戴维森就认识到这个断言过于强。他在《彻底解释》、《信念与意义的基础》、《真理的结构和内容》等文章中不断修正了这个看法。他认为,塔斯基通过给出真这个谓词的外延定义了真句子类,但他没有定义真理这个概念。而当我们用他的形式系统来解释关于语言的经验理论时,就超出了外延性的限制而去把握与外延不同的语言意义了。T—语句“不是针对我们如何知道关于一种语言的真理理论是正确的这个问题而说的”。14所以,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关于自然语言的、应用于描述一个群体或个体的语言的真理理论,而这个真理理论的形式就是约定—T。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必须对T—语句做一些改动,接下来要对塔斯基的真谓词所未能把握的真理概念的一部分内容做出明确说明。
三、应用于自然语言的真理理论
在《信念与意义的基础》中,戴维森提出三条建议来修改塔斯基的真理定义。其基本思想是:第一,将塔斯基以形式语言做出的真理定义转变为用自然语言表述的真理理论。第二,这种真理理论不仅只相对于语句,还必须相对于时间和言说者。第三,这种修改后的T—语句要在经验上而不仅在句法上接受证实性检验。下面我们将依据这个基本思想,根据我们对戴维森相关文献的理解,对这三个修改作一些拓展性的阐释。
首先,将塔斯基以形式语言做出的真理定义转变用自然语言表述的真理理论,必须要将满足约定—T 的逻辑纳入自然语言的理解中。我们知道,约定—T 是基于一阶逻辑的架框建构起来的,所以我们必须将一阶量词逻辑运用到自然语言中去。
戴维森强调。这种运用不是通过逐个理解逻辑常项,寻找在对象语言中的对应,“而只要将这种逻辑的大部分内容作为一个网架一下子配置给这种语言。”15如何理解把这种逻辑的内容作为“一个网架”并且是“一下子”配置给对象语言?我们需要理解,戴维森在这里诉诸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几乎每个人在所有时间都认为真或假的句子;另一个是推理的模式(patterns of inference)。前一个证据是原初语句,相当于公理作用。后一个证据是推理规则及条件。它首先针对对象语言中的每一种语句类型,确定他们的真值如何依赖于其构成部分的语义性质,然后根据公理的运用条件,逻辑地推出语义定理。而戴维森之所以说要把这些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网架一下子配置给对象语言,是由于他选择的定义真理理论的基始与塔斯基的是不同的。我们知道,塔斯基是基于递归定义对象与语句函项、表达式的满足关系来定义句子的真。而这种满足关系类似于词和事物之间的一种指称关系。塔斯基把这种满足关系视为亚里士多德式的符合论直觉。但是,这种方式容易给出一种不确定的信号:一方面容易将我们引向将事物赋予意义的意义指称论的老路;一方面会让人觉得,如果不先对语句构成部分的语义性质(主要是所指或满足)做出满意的说明,我们将不可能理解真理概念。这两个方面导致的困境是显然的,也是决不为戴维森所接受的。因而,戴维森放弃了把满足的递归说明转变为明确定义的最后一步,而把真和满足都看作初始的谓词。而且,“有关T—语句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情况是,无论必须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生成T—语句,无论运转什么样的本体论车轮,一个T—语句终归不过是求助与那个语句本身所求助的一样平凡的东西来表达一个语句的真值条件。”16而陈述语句的真值并不诉诸对所指、满足等概念的预先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首先依据对作为公设的原初真语句的把握,将真理概念“一下子”运用到对象语言整个语句上。首先确定出谓词、单称词项、量词、联结词和同一式等,为它们在对象语言中配备相应的内容。如果元语言被认为包含普通的量化理论,那么,通过类似于塔斯基的对满足的递归性表征,依据量化与复指(cross-reference)、谓语句(predication)、真值函项关系等这些熟悉的模式(patterns)来描述对象语言中的语句,以达到使对象语言作为一个整体适应于那种强求一致的量化结构。这个过程也可看作是为这些语词赋予语义,也就是赋予这些语词在由它们所构成的语句中对确定对象语言语句的真值所起的作用。因而,对戴维森而言,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对于它出现其中的语句的真值所做出的贡献。
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的另一面是:即使在这样的理解下,我们仍然可以说语句的真是基于句子的结构和句子部分的语义特征而得到说明的,或者说,语句的意义依赖于语词的意义。对此应作何理解呢?戴维森把这种情况和科学中的理论与观察证据的关系作了一个类比。他说:“这与科学中的理论是完全相似的:为了把我们所直接观察的东西组织起来加以解释,我们假定不可观察或间接观察的对象和力;而理论是由直接观察到的东西检验的”。17借鉴这个类比解释,我们假定不可观察的句子构成部分的意义;而一个真理理论(或意义理论)的正确性是依据我们对应用于句子的真(即T—语句的真)的把握而得到检验的。
解决了对象语言的逻辑形式问题,接下来就是处理带有索引词的语句。戴维森的处理方法是将真看作一种关于语句、时间和人的有序三元组的特性。经过这样的处理,就可以将在不同时间、由不同言说者说出的语句之间的进一步逻辑关系由一些新的公理明确表达出来。18也就是将T—语句置入时空、人的坐标之中考察。以戴维森所举例子“Esregnet”在德语中表示天在下雨的意思,按塔斯基的T—语句应当表示为19:
(T1)“Es regnet”是真的当且仅当天在下雨。
纳入时空、人的坐标之后,T—语句形式应当表示为:
(T2)当“Es regnet”这句话由x 在时间t 讲出时它在德语中是真的,当且仅当于t 时在x 附近天在下雨。
最后,T—语句要在经验上而不仅在句法上接受证实性检验。这就是说,需要依据宽容原则,参照客观的具体环境和言说者对语句的持真态度等来确立语句的真值。20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给作为一个整体的真理理论增加了恰当的形式限制和经验限制。前者保证我们从原则上得到言说者是如何使用语言的,后者保证我们每一个人从公共可观察的经验得到言说者如何使用语言的事实。“由于我们所有的人都能够理解某种语言的某些言说者,所有的人必定有恰当的证据赋予某言说者的表达以真值条件。因而,我们全体都有能力把握应用于他人言语行为的真理概念。”21这样,我们得到了一个真理理论之为正确的最终证据:关于言说者如何使用语言的事实。戴维森经由真理理论而理解他人语言、因而理解每个语句的意义的任务得以完成。在我们的论述中也已阐明,戴维森建构的真理与意义的理论能够满足恰当意义理论的四个条件。
【注释】
①参见张志林:《语言与实在———对戴维森实在论的批判》,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5期。
②阿尔斯顿:《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年版,第23、46 页。Grayling,A.C.,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third edition).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1997,pp. 191-221.
③Davidson,D.,“Truth and Meaning”,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 24.
④Tarski,A.,“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and the Foundations of Semantics”,in A.P. Martinich(ed.),philosophy of Language.(secon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 49.
⑤同上,p. 54.
⑥同上,p. 51.
⑦同注③。
⑧参见Grayling,A.C.,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
⑨同注③。
⑩Davidson,D.,“In Defence of Convention-T”,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 65.
11同注③。
12同上,p. 23。
13同注③。
14Davidson,D.,“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ume Lxxxⅶ,No. 6,June 1990,p. 295.
15Davidson,D.,“Radical Interpretation”,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p. 136.
16同上,p. 132。
17同注14,p. 300。
18同注③,p. 34。
19同注15,p. 135。
20参见王静:《解释的形式基础和证据基础》,载《哲学研究》2005 年第3 期,第66 ~ 71 页。
21同注14,p. 301。
(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