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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竹】论自然律与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基础

一、引论

自休谟以来,特别是在科学哲学的演进中,自然律理论与因果理论从来是不可分离的。相比而言,自然律理论具有某种优先地位。因为按照休谟的广为接受的论证,人类的知觉经验并不能直接辩护关于单称因果作用(singular causation)的判断——经验直接呈现给我们的仅只是事件的前后相续,而只有以对相似事件序列具有重复经验为前提,我们才能作出关于自然律的判断,并进而作出单称因果判断。这首要的是自然律的规律理论(regularity theory of laws of nature),同时也是因果作用的规律理论(regularity theory of causation)

科学哲学中自然律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把支持反事实条件句的自然律与偶适为真的概括区别开来。传统的休谟主义规律(Humean Regularity)概念并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新休谟主义者以小穆勒(J. S. Mill)、兰姆塞(P. P. Ramsey)和刘易斯(D. Lewis)为代表(以下简称MRL),试图通过添加一个中介环节,例如“能否被纳入某个理想化的、简单而有力的演绎理论体系”,来从经验规律判断中“筛选”出自然律。(Lewis, 1973a, p. 73)而实在论者,如德雷克(F. Dreske)、图利(M. Tooley)和阿姆斯特朗(D. Armstrong)(以下简称DTA)则主张,自然律并不是经验观察的规律,而是自然属性之间的具有物理必然性的关系,这是实在世界中不同于个体对象的自成一类的(suigeneris)关系。(Armstrong, 1983, p. 88)MRL观点与DTA观点是这一问题上的两大主要的理论选择。

范·弗拉森认为,一项充分的自然律理论须同时解决下述两个问题,一是“推论问题”(problemof inference):定律理论“必须表明,能够从定律所是的东西有效地推论出世界中存在着的经验规律”;二是“确认问题”(problem of identification):定律理论“还必须确认出究竟是世界中什么相关的方面造成了自然律”。(Fraassen, 1993a, p. 411)简言之,自然律理论既要辨析那些促使定律能够支持反事实条件的实在要素或理由,又要揭示这些要素或理由与经验规律之间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以保证我们在知觉经验的基础上有可能通达它们。

按照这一标准,上述两种可能的选择都不足取。首先,MRL观点回答了推论问题,但却没有解决确认问题。如果只有那些能够被纳入简单而有力的演绎体系的规律判断才是自然律,那么显然所有的定律都蕴涵了休谟意义上的经验规律。然而,理论演绎体系的理想化标准是过于宽泛的,我们能否设想相对于不同的文化系统也有着不同的理想化标准,也有着不同的自然律?为了避免这种主观性与相对性,刘易斯主张经由这些理想化标准筛选出来的自然律,应该也是“那些包含了自然属性(natural properties)的规律”。(Lewis, 1999, p. 42)但这里所谓的“自然属性”并不是直接可确认的:科学史上没有证据表明,以“自然属性”为初始词项的理论是更为理想的演绎体系,反倒常常是由被接受了的理论来规定何为“自然属性”。

类似地,DTA观点回答了确认问题,却无法解决推论问题。阿姆斯特朗的共相、属性之间的必然关联虽然好像直截了当地回答了“是什么构成了自然律”的问题,但也消解了联结自然律与经验规律的可能性。阿姆斯特朗试图把“共相间的必然关联”规定为高阶的共相,而把符合定律的具体情况当作对高阶共相的“例示”(instantiation),以此来构建这种联系。(Armstrong, 1983, p. 92)但这样做仅仅能推论出:“如果存在定律N(F, G),那么对于所有既是F又是G的对象来说,正是由于自然律才是必然如此的,其中没有一个是F的对象仅仅偶然地同时也是G(Fraassen, 1989, p. 107),而并没有推论出休谟意义上的经验规律:(χ)(Fχ→Gχ)。所以它没有真正解决推论问题。

范·弗拉森认为这种两难困境不是偶然的:只要我们承认自然律的概念,那么“对其中一个问题的简易解决都会给另一个问题造成严重困难”。(ibid, p. 38)但这里至少还有一种可能性他并没有讨论到。两难困境的实质是,我们已经预设了,知觉经验直接给出的非推论性知识①只能是休谟意义上的规律判断。所以,如果自然律不超越经验规律的范畴,那么不管添加何种筛选条件,它都难以与偶适概括真正区分开;但如果把它诉诸经验之外的实在,那么“知觉经验如何通达自然律”就会成为严重的困难。然而,如果我们能够从知觉经验中非推论地得到关于实在因果关系的信念,则或许有可能消解这种两难困境。

本文正基于上述目的,考察自然律与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基础:第二节将重构休谟主义、范·弗拉森与实在论的因果知识论证;第三节将基于对既有论证的批评,构建一种修正了的因果知识观点,展现这一立场的哲学后果;第四节则表明这将如何有助于定律理论的两难困境的解决。

二、因果知识论证的重构

对知觉经验基础的关注促使我们转向因果理论,特别是因果知识的经验辩护。效仿塞拉斯对传统经验论的“所与的神话”的批评(Sellars, p. 21),既有的因果知识论证可以在下述命题构成的逻辑空间中被重构:

2.1 知觉经验为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提供辩护,即如果对于两个时空上相关联的对象cex拥有某些组合的知觉状态P,那么就能说,x非推论地持有规律判断(或者单称因果判断);②

2.2 x获得上述知觉状态P不需要预设任何因果概念或模态意义;

2.3 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总是具有模态意义的。其中,如果非推论性信念是单称因果判断,则承诺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当然蕴涵了模态意义;但即便是规律判断,例如“x非推论性地知道,(χ)(Cχ→Eχ)(以某种概率表征的方式成立)”,也仍包含了模态概念:它仅仅承诺了因果关系的时空显相(appearance),而悬置了对其“存在”的断定。不难看出,任何融贯的立场都无法同时持有全部三条命题。因为,2.1不过是说,“拥有知觉状态P”蕴涵了因果知识的非推论信念,而2.3主张这种非推论性信念蕴涵了必然、可能等模态意义,所以可以由蕴涵关系的可传递性推出,“拥有知觉状态P”蕴涵了模态意义,而这恰好又被2.2所否定了——它认为存在着“拥有知觉状态P”但没有模态意义的情况。因此,任何可能的因果知识论证至多持有上述命题中的两条,而至少要舍去一条。

在休谟主义因果理论中,知觉经验所能直接给出的非推论性信念只可能是规律判断,而单称因果判断则是推论性知识。休谟主义观点是下述逻辑关联的理论命题:

x推论性地知道,事件c因果地导致事件E(Singular Causation Thesis,以下简称SCT)

x推论性地知道,c类事件与E类事件之间存在某种MRL有效的自然律③(MRL)

x非推论性地知道,(χ)(Cχ→Eχ)(以某种概率表征的方式成立)(Humean Regularity,以下简称HR)

对于两个时空上相关联的对象cex重复地拥有某个组合的知觉状态P*(P*-State)。按照休谟主义理论,对两类事件之间存在如此这般自然律的信念,是作出单称因果判断的必要条件,即单称因果论旨(SCT)蕴涵了MRL论旨。而根据MRL观点的自然律理论,MRL论旨又蕴涵了休谟主义规律论旨(HR)。然而,既然规律判断是非推论性知识,那么为它提供辩护的就不能再是另一个信念,而只能是某种包含重复感受刺激的知觉状态,不管它是什么,设为P*。知觉状态论旨(P*-State)HR论旨的充分条件。

范·弗拉森认为,自然律概念仅仅是一种过时了的拯救现象的言说方式——自然律与因果性只是某种适合常识与应用科学的方便说法,体现了人类的意向状态与操控旨趣。(Fraassen, 1993b, p. 441)但自然律与因果性对于基础理论科学而言并不是必需的基本概念,更没有理由认为实在中有与之对应的要素。严格说来,对于所谓的建构经验论而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因果知识”。或者不如说,它的“因果取消主义”命题具有以下结构:

x构建具有经验适切性(empirical adequacy)的关于c类事件与E类事件之关系结构的抽象模型(Constructive Empiricist Thesis,以下简称CET)

x非推论性地知道,(χ)(Cχ→Eχ)(以某种概率表征的方式成立)(HR)

对于两个时空上相关联的事件cEx重复地拥有某个组合的知觉状态P*(P*-State)。这与休谟主义相比有两处显著的差异:一是蕴涵HR论旨的有关自然律与因果性的命题被建构经验论论旨(CET)取代,这刚刚已经解释过了,且并非本文要考察的内容;二是在P*-State论旨中,休谟主义只提到了个体作为知觉经验的对象,而范·弗拉森则认为事件本身也是直接可观察的对象(ibid, p. 493)。但二者都主张:在知觉经验基础上唯一可能得到辩护的非推论性信念只是规律判断。这是休谟主义与范·弗拉森共享的因果知识之知觉经验基础预设。

回到由上述三条命题构建的逻辑空间,这展示了接受命题2.12.2而否定命题2.3的立场。它一方面主张,拥有知觉状态P*蕴涵了X非推论性地持有规律判断;另一方面认为,X拥有的是不包含任何模态意义的知觉状态P*,由此合乎逻辑地认为,X非推论地持有规律判断且没有任何模态意义,即“所有事件看来都是松散的、相互分离的,其中的每一个都接续着另一个,但我们从不能观察到其中的任何联结——它们看起来彼此相邻,却从不彼此联系”。(Hume, p. 74)在休谟式的知觉经验基础上得到的规律判断,并不是悬置因果关系存在断定的“显相”,而是本就无所谓模态价值。借用康德的“范畴”来说,因果关系的显相仍在模态范畴之中,但休谟主义与建构经验论主张,经验规律判断本就在模态范畴之外。

主张因果知识的非推论信念唯一的是单称因果判断,而非规律判断,并由此批评休谟主义的实在论观点,也由来已久。这里主要考察因果实在论的主要支持者安斯康姆(G. Anscombe)与卡特赖特(N. Cartwright)的论证④,它们来自于以下具有逻辑关联的理论命题:

X非推论性地知道,事件C因果地导致事件E(SCT)

X非推论性地知道,H(C, E),其中H为因果概念的子概念或相关概念(Causal Conceptual Thesis,以下简称CCT)

对于两个时空上相关联的事件CEX拥有某个包含H概念内容的知觉状态P**(P**-State)。这一论证主张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基础是包含模态概念的知觉状态(P**-State)。这未必直接是因果概念,但也总是因果概念的子概念或相关概念,记为H,则我们就能够在知觉经验基础上非推论性地知道H(C, E),即P**-State论旨蕴涵了因果概念论旨(CCT)。例如安斯康姆就主张:对“我们究竟如何获得原初的因果知识”这个问题的虽真但无助益的答案是:在语言习得中,我们学会了大量因果概念的语言表达与应用。“原因”这个词本身是太过于一般化了。而明确地拥有这一概念,实际上预设了对语言中其它诸多概念的把握。“我的意思是,只有语言中已经具备了大量因果概念,‘原因’这个词才能被添加进来”(Anscombe, 2008, p. 134),例如,刮、推、淋湿、搬运、吃、烧、打翻、阻挡、压碎、制造(例如噪音、纸船)、伤害等概念。

实在论者主张,如果我们能够非推论地知道以诸如H(C, E)这些具体概念表述的关系,那么也就同样非推论地知道了“CE的原因”——这只是根据H与“原因”概念之间的“抽象/具体关系”,而对已经知道的东西“作了更抽象的表述”。(Cartwright, 1993, p. 426)⑤因此,按照这一论证,CCT论旨与SCT论旨就是等同的。

这里将以安斯康姆与卡特赖特为代表的观点归为“因果概念论证”,其核心在于以具体模态概念来描述的关系与因果关系的等同性。但是,在CCT论旨与SCT论旨中,H(C, E)与“CE的原因”都分别是“X非推论性地知道”的从句,因而这两个论旨的真值并不取决于从句的真值,而取决于从句所表达的思想;所以,即便H(C, E)与“CE的原因”只是对同一关系的不同描述,CCT论旨也并不等同于SCT论旨。

尽管如此,回到上述逻辑空间,因果概念论证仍然展示了接受命题2.12.3而否定命题2.2的立场。对于实在论者来说,因果知识的非推论信念只可能是单称因果判断。它一方面主张,拥有知觉状态P**蕴涵了X非推论地持有单称因果判断,另一方面,既然单称因果判断显然蕴涵了模态意义,那么根据蕴涵关系的可传递性,X就不可能持有P**而不涉及任何模态意义,即P**已经包含了模态概念。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选择是持有命题2.22.3而舍去命题2.1。如果承认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总有模态意义,而知觉状态却不包含任何模态概念,那么“X拥有知觉状态P”就不可能在第一人称视角下蕴涵非推论的信念。不过,这里仍然可能有外在主义的“辩护”,即知觉状态通过认知因果机制而使X具有关于经验规律的信念。但对于科学中的自然律与因果知识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它们所要求的“经验辩护”乃是在反思性重构的意义上知觉经验对信念判断的支持,即需要由概念间的意义关联来构建的蕴涵关系。因此,这里不打算对这种选择作深入讨论。

三、单称因果判断的可能性

然而,仅仅舍去命题2.22.3,都不构成关于知觉经验基础的合理观点。首先,就休谟主义、范·弗拉森和实在论共同接受的命题2.1而言,知觉状态P并不唯一地蕴涵经验规律判断或单称因果判断,而是对两类判断的析取构成充分条件。这就首先需要解释规律判断与单称因果判断的意义差异。

休谟主义与建构经验论都认为,这两类判断一个在模态范畴之中,另一个在模态范畴之外,处于不同的层面⑥。但本文努力论证的是,它们之间的距离并没有休谟主义者所想象的那么大。规律判断与单称因果作用判断的差异,并非在于有无模态意义,而是在于究竟仅仅是显相地还是完整地持有模态意义。这就是命题2.3所表述的观点: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总是具有模态意义。实际上,即便得到经验辩护的非推论性信念是规律判断,尽管它没有作出“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承诺,却也并非没有作出涉及因果模态的承诺。

实际上,规律判断至少承诺了因果关系在时空上的外在表现:同类的“原因”总是伴随着同类的“结果”。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种接近、接续关系背后是否有因果必然性的支撑,但我们仍然可以仅仅承诺这种时空关系上的“质的表现”。例如,在我看到那儿有一朵玫瑰花时,我仍然不敢断定那儿是否真的有玫瑰花,所以仅仅持有“那儿看起来像是一朵玫瑰花”的信念。当我们在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基础上得到非推论的规律判断时,我们实际上也持有类似的信念:“这里看起来像是有某种因果关系”。当实验科学家感到仅仅把握了过程的表象,还需要进一步探究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他们的确以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对待因果关系的存在,更倾向于仅作规律判断。但这就意味着,规律判断仅仅是对因果关系之存在性断定的缺失,具有显相层次的模态意义,而非处于模态范畴之外。

这种理解就不排除直接作出单称因果判断的可能性。知觉经验所辩护的并不唯一的是经验规律判断或者单称因果判断。而是两种可能性都存在。(Davidson, 1980a, p. 158)对单称因果判断“事件C因果地导致事件E”从语义上作如下刻画:

“有且仅有一个eec并且e发生于t时刻”,因果地导致“有且仅有一个eeE,并且e发生于t+ε时刻”。其中,约束变元e的值是事件。戴维森认为,单称因果判断在语义上仍然以某个自然律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我们为单称因果陈述提供的辩护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某个恰当的因果定律存在着,尽管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Davidson, 1980a, p. 160)这仍然是一种休谟主义观点。然而,基于可控实验的知觉经验,具有上述语义结构的单称因果判断有可能直接得到非推论性辩护,而不再以某种全称的自然律的存在为推论前提。

实验科学家的这种知觉可能性奠基于可控实验的两个基本特质。首先,在因果性概念方面,科学实验着眼于反事实条件的介入、操控活动。从这一视角来分析因果性概念已经有很多成果。(Lewis, 1973b; Woodward)科学实验关心对实验对象的操控是否具有反事实条件意义上的可靠性:假如我们不提供如此这般的条件,那么类似现象就不会发生。这种可操控性关系是与因果性相配的模态意义的本体论根源。在休谟主义者看来,这是其须以自然律为前提的明证,而自然律本身的前提——经验规律判断却又不包含任何模态意义,于是如何说明其中的“模态差”就成为面临的一大难题。但实际上,这里首要涉及的是具体事件之间的、而非事件类之间的可操控性关系,它并不是就全称自然律而言的模态意义。任何实验直接提供的都是相关于具体事件的知觉经验,但对这些具体事件之间的模态关系的辩护并不有待于自然律的确立。科学实验的介入操控活动恰是已经展现了具体事件之间的模态关系。而既然经验规律判断在科学实验中也是基于介入操控活动而作出的,那么它也并非没有模态意义,所谓的“模态差”并不存在。在这种观点下,单称因果判断乃是直接以介入操控活动的知觉经验为前提,而非以自然律为前提;反倒是只有首先确证了具体事件之间的模态关系,我们才能进而达到事件类之间的关系,即产生自然律的知识。

其次,科学实验通过屏蔽、隔离特定的实验情境,来满足语义刻画中的存在量词的约束条件。日常知觉经验无法满足“有且仅有一个e”的约束条件,因为它往往接受的是来自不同因果链条的感受刺激:“我看见石头飞进来花瓶打碎了”,但却并不相信“石头是花瓶碎的原因”,是由于认知者并不能确定除了石头碰触花瓶之外,是否还有其它隐蔽的因果过程在起作用。但是,实验对物质情境的建构与操控,目的就在于把自然环境下交互作用的因果链条充分地隔离开来,利用各种屏蔽外界干扰作用的装置,尽可能使实验科学家的知觉状态仅仅接受所要考察的那种因果作用的信息。这是科学实验的知觉方式优越于日常知觉的地方。

科学实验是在完全屏蔽干扰信息的隔离情境中对具体事件的介入与操控。它所提供的知觉经验总是已经包含模态意义,这来自于具体事件之间在屏蔽、隔离条件下的可操控性关系,使之既能够辩护上述语义刻画的单称因果判断,又可能仅仅显相地承诺模态意义。相反地,范·弗拉森舍弃命题2.3的立场,却预设了相应的知觉经验不包含任何模态概念的观点。

承认知觉经验包含着概念,并不等于承诺包含了模态概念。范·弗拉森认为事件是直接的知觉对象,因此至少也潜在地承认了知觉经验包含概念,这的确区别于休谟主义。但他决不认为模态概念也是必要的,我们可能只是习惯于用因果词项描述知觉经验内容而已。假设存在一个“休谟世界”,其中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发生的事情都与现实世界一致,只不过没有任何定律或物理必然性,那么,在范·弗拉森看来,休谟世界就是与我们的现实世界不可分辨的,“没有任何观察上的或实验的证据……表明我们不是已经生活在一个休谟世界中”。(Fraassen, 1989, p. 91)即便现实世界真的只是一个休谟世界,我们也仍然可以在知觉经验基础上持有规律判断,仍然可以用因果词项来描述知觉经验内容;但模态意义仅限于我们的语言选择,而知觉经验和世界本身并没有模态意义。

上述思想实验试图表明,休谟世界是与现实世界更为相似的可能世界。但这种判断无疑取决于可能世界的相似性标准,而这又进一步依赖于我们对“保持定律为真”是否给予足够的权重。刘易斯的标准显然是与所发生的事件相吻合的,而“现实世界中的定律是不是保真”并不重要。但刘易斯的标准却首先是“避免意义重大、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地违背定律”,其次才是“尽可能使完全吻合具体事实的时空区域最大化”。(Lewis, 1979, p. 472)一言以蔽之,我们并不能独立于对待模态意义的态度,而中立地确认休谟世界的形而上学地位。

范·弗拉森并不否认,模态意义对介入与操控活动是必要的,所以因果性可能是应用科学与工程科学的必要概念,但在最基础的物理科学领域却并没有什么地位。(Fraassen, 1993b, p. 441)首先,这里假设了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分野,并主张介入和操控活动仅仅对后者才是必要的。这种预设即便不是错的,至少也非常可疑。自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被公认为基础理论科学的领域难道不都是建立在特殊的操控活动——科学实验之上吗?难道不都在实践着“从自然身上拷问出真理”的培根主义理想吗?我们同样也有理由主张,近代科学包括最基础的理论科学都奠基于人类操控性的先天旨趣。因此,这里的分野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次,即使上述预设成立,我们能够满足于一种由纯粹“非模态”语言来描述的理论物理科学,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其中之一就是我们不再能有效地谈论“事件”。在戴维森的意义上,事件(event)区别于事实(fact)或事态(state of affair)。事件是产生事实的能动性的发生,包含施动-受动的不同方面。事实则是事件造成的状态,其标准表征就是命题内容F(a)(Davidson, 1980b, pp. 110-111)状态描述是非模态的,但对事件的描述却不能不是模态的。例如,“在t时刻石头与花瓶具有接触关系,在t+ε时刻花瓶是碎的”就是事实描述,而它既不等同于、更不能取代对“石头打碎了花瓶”这一事件的谈论。因此,戴维森主张事件应当与个体对象一样作为约束变元的值。(ibid, p. 116)而不包含任何诸如因果、必然性等模态概念的理论物理科学,则实质上是要求仅仅承诺一种没有事件的本体论。

最后,即便范·弗拉森是对的,因果概念与模态意义仅对于诸如生物学、心理学等特殊科学是必要的,而不是最基本的物理科学概念,由此也并不能得出“模态意义仅仅是语言约定”的结论。只有在实证主义的还原论图景下,这一结论才是成立的,因为只有越接近最基础的物理科学对象,才能越反映真实存在的属性、关系。而还原论图景在福多(J. Fodor)等人的批评下(Fodor, p. 109),已经变得很不可靠了。即便模态意义只有对高层次的特殊科学对象才是必要的,它也同样可能被包含在知觉经验之中,并在本体论上最终来源于世界的某些尚未被物理科学所表征的实在方面。基于“可多样实现性”等论证,这并不违背物理主义——所有特殊科学的对象同时也是物理对象;这里否定的仅是“物理学主义”,即主张物理科学的表征方式拥有某种通达实在的“特许通道”,因而只要因果概念和模态意义不能在基础的理论科学领域找到必要的地位,它们就不能被视作拥有实在世界方面的理由,而仅仅是一种语言约定。在笔者看来,范·弗拉森对待模态意义的态度的确隐含着这一很成问题的前提。

四、基于单称因果判断的自然律理论

在第二节所构建的逻辑空间中,本文所主张的立场也是接受命题2.12.3而否定2.2。与因果实在论不同的是,这里认为知觉经验并非唯一地蕴涵单称因果判断,而是两种可能性都具备:所蕴涵的是单称因果判断与规律判断的析取式。既然包括规律判断在内的所有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都具有模态意义,则由蕴涵关系的传递性可得,知觉经验也具有模态意义。这同样是一种融贯的立场。

根据上述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理论,自然律理论将可能跳出范·弗拉森设定的两难困境。一个显著的差异是,用来推论自然律的前提将会是单称因果判断,而并非休谟主义与范·弗拉森所主张的规律判断。显然,要使自然律能够支持反事实条件,而区别于单纯经验概括的规律,它所蕴涵的就不能仅仅是承诺因果关系的时空显相,而还要包括作出了存在性断定的非推论信念。

阿姆斯特朗也主张单称因果判断能够直接得到知觉经验辩护,他也更愿意相信自然律是所有此类判断的必要条件。(Armstrong, 1978, p. 166)但阿姆斯特朗一方面认为,逻辑上有可能存在着不包含任何自然律的单称因果作用。例如,F(a)“必然导致”G(a)并不一定是根据属性之间的物理必然关系N(F, G)而发生的;即便没有N(F, G)意义上的自然律,也并不影响F(a)G(a)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就是无法作普适描述的“完全单称”的因果作用。(Armstrong, 1983, pp. 9597)另一方面,他主张自然律N(F, G)充分地蕴涵了规律判断(χ)(Fχ→Gχ)(ibid, p. 97),但这种论证并不成功。因为在阿姆斯特朗那里,模态范畴仅仅包括个体殊相层面的单称因果判断和属性共相层面的自然律判断,经验规律判断却在模态范畴之外,于是就发生了“具有物理必然性的自然律如何通达知觉经验”的困难,即并没有真正解决所谓的“推论问题”。

依照本文所主张的立场来看,阿姆斯特朗的自然律理论至少存在两个基本的缺陷。一是他潜在地认为单称因果判断与规律判断之间是“有无模态意义”的差异,而没有意识到即便是规律判断也承诺了因果显相,也是在模态范畴之内。这样他实际上就落入了休谟主义与建构经验论的“圈套”:以此为前提来解决推论问题,对于任何自然律理论而言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二是他没有看到,即便并非所有单称因果判断都包含自然律,但只要所有自然律原则上都蕴涵了某一类单称因果判断,那么这对于构建合理的自然律理论而言就已经足够了。既然规律判断与单称因果判断都在模态范畴之中,都是直接得到经验辩护的非推论信念,那么我们何不以因果关系的存在性断定作为推论自然律的基础呢?

这种作为自然律之推论基础的特殊的一类单称因果判断,正是在实验科学家所拥有的知觉状态中得到辩护的。在被充分介入、操控的实验情境中,单称因果作用例示了自然属性之间具有物理必然性的关系。实验操控的重要内容,就是构造一个尽可能消除地方性特征的理想化情境,“纯化”实验对象,使它仅仅就其自然属性来参与因果作用。⑦这种属性之间关系的有效性,要求具有相对于不同地方性情境的普适性,并且在其余情况均同的条件下支持反事实条件句。在科学实验的背景下,规律判断并不是必需的,恰当的单称因果判断才是推论自然律的必要前提:

优秀实验者的绝技在于作出恰当的安排,以使得所观察到的结果恰好意味着人们意图它去意谓的东西……获得这样的真正结果就足够了。物理学家不需要重复地做实验来让我们见证某种规律。单独一次实验,如果它是恰当无误的话,就足够了。(Cartwright, 1989, p. 92)⑧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展开论述基于单称因果判断的自然律理论,但这种可能性的一些基本理论特质还是不难得到澄清。首先,如果科学中的自然律是由实验作出的单称因果判断“推论”⑨而来,那么不管把自然律确认为实在的何种要素理由——“属性共相的关系”,抑或是自然的“本性与能力”,归根到底都继承了对某种因果必然性存在的承诺,因而支持相应的反事实条件。从认识论上说,这就使它区别于经验规律判断,后者仅仅承诺了因果关系的时空显相,不支持反事实条件;所以尽管也在模态范畴之中,但却与自然律判断有着截然不同的涵义。其次,如果所有自然律都蕴涵了某种能够在可控实验中作出的单称因果判断,那么它也蕴涵了相应于该单称因果判断的规律判断。因为,如果实验科学家能够完整地承诺模态意义,他当然也能够仅仅承诺因果关系的时空外观。

因此,基于单称因果判断的自然律理论既能解决范·弗拉森所谓的“确认问题”,也能解决“推论问题”。这正是因为,作为其前提的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理论,既不同于休谟主义和建构经验论,也不同于安斯康姆和卡特赖特的因果实在论。在新的前提下,解决自然律理论的两难困境并无多少实质意义,甚至是不足道的。例如,即便不解决“推论问题”,自然律也并非对知觉经验不可通达,因为因果知识的非推论性信念可以是单称因果判断而无需规律判断。因而这一问题完全没有像范·弗拉森的批评所表现得那样迫切。卡特赖特评论道:“我们深陷于从头到尾贯穿着因果性的自然中,对于如此世俗的(this-worldly)因果性,我们从未受困于所谓确认与推论的双重疑难”。(Cartwright, 1993, p. 429)本文同样支持这种立场,但同时又表明,合理的自然律理论与因果理论恰恰需要以合理的因果知识的知觉经验理论为前提。

注释】
①“非推论性知识”(non-inferential knowledge)是指那些不能援引其它信念来辩护的信念,它们直接由知觉状态提供辩护。相应地,如果为一个信念提供辩护的总是另一个信念,那么这个信念就是“推论性的”(inferential)
②严格说来,这种充分条件的蕴涵关系并不足以刻画“经验辩护”的全部内涵。外在主义的知识论主张,我们所拥有的某些知觉状态虽然为信念判断提供辩护,但并不是通过概念上的意义关联,而可能是通过某种机制性的关联,来构建这种充分条件关系。然而,仅就本文所关心的科学中的因果知识而言,作为特殊的高度反思性的信念种类,它所要求的并不是外在主义的“辩护”,而是需要由知觉状态与信念判断之间的概念意义关联来构建的蕴涵关系,即传统知识论追问的内在主义辩护。换句话说,知觉经验辩护的涵义乃是第一人称、而非第三人称视角下的充分条件关系。
③所谓“MRL有效”,是指这里所说的“定律”就是那些符合MRL要求的、即能够被纳入理想化演绎体系的经验规律。
④虽然杜卡斯(C. Ducasse)较早质疑了休谟主义关于“只有规律判断才能直接得到知觉经验辩护”的观点,而主张因果判断只能是单称的,但他并没有真正提供一种全新的理论选择。(Ducasse, p. 129)例如戴维森就表明,杜卡斯的批评是完全可以与休谟主义观点相容的。(Davidson, 1980a, p. 160)
⑤后来卡特赖特又把这种语义差别表述为“因果”的厚概念(thick concept)与薄概念(thin concept)的区分。(cf. Cartwright, 2007, p. 20)所谓的“厚概念”正是安斯康姆所说的那些多样的因果相关概念,只是卡特赖特更加侧重这些概念在科学描述的语境中的应用。
⑥甚至因果实在论者也可能持这一观点:如果知觉状态必须包含模态概念,那么由它所辩护的非推论性信念也必须是具有模态意义的。假如规律判断在模态范畴之外,则知觉经验只能唯一支持单称果判断。
⑦基于操控性实验的单称因果判断潜在地“例示”了面向所有个体对象的、全称的自然属性之间的物理必然性,当然是由于科学实验的“去情境化”(decontextualization)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验科学家直接指涉的就是属性、共相,因为实验结论的地方性特征不能完全被消解。(劳斯,第117)通过实验作出的因果判断就其自身而言仍是“单称的”,但必须承认,对于那些受过科学训练的心灵而言,它可能意味着与自然律相关的具体事实,这正是它相对于那些基于日常知觉经验的单称因果判断的优越性。
⑧为了更彻底地表示这里的区别,卡特赖特甚至把“自然律”完全留给了休谟主义规律的意义,而用“能力”(capacity)来指称自然属性之间的物理必然关系。在能够支持反事实条件与区别于经验规律的意义上,所谓的“能力”其实就是DTA观点的自然律。
⑨这里的“推论”一词是广义地使用的,其中既可能包括DTA观点所主张的最佳说明推理(IBE)模式,也可能有MRL观点所强调的“筛选”环节,即相对于任一具体的单称因果判断,很可能存在多个自然律备选项,而只有那些能够被纳入理想化的演绎体系的备选项才是自然律。这属于尚未展开的自然律理论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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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1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