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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从六朝故事看道教与佛教进入地方社会的不同策略

20世纪70年代法国学者石泰安(Rolf Stein)发表《二至七世纪的道教和民间宗教》以来,学界多从道经、史籍出发,研究道教与民间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对同时期的文学作品则较少留意。① 而在文学研究领域,研究者均同意,六朝志怪小说是受当时盛行的神仙方术之说影响形成的侈谈鬼神、称道灵异的社会风气影响而勃兴的,然而这些文学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记录了制度化宗教(如天师道、佛教)的教义和教理?目前学界尚无比较充分深入的探讨。本文通过对于六朝故事与六朝道教经典的对读和细读(close reading),从两个侧面揭示六朝故事背后所蕴涵的丰富的宗教信息。
一、伐庙杀鬼或者以庙物造寺

虽然道教在明清时期积极吸纳民间信仰的神灵进入道教神谱,从而出现《三教搜神大全》那样融合了民间众神的道教大全神谱。但在天师道兴起的六朝时期,道团内部对于道教与民间血食祭祀,还是有着界限分明的区别。形成于4世纪至5世纪《道藏》里的天师道经典,如《女青鬼律》、《三天内解经》、《老君百八十戒》等,均对民间鬼神祭祀提出了非常严厉的非难。《三天内解经》提到张道陵“三天正法”最重要的禁戒是:“民不妄淫祀他神,使鬼不饮食。”5世纪陆修静重整道教,其《陆先生道门科略》更明确规定:

六天故气,败军死将,男称将军,女称夫人。导从鬼兵,军行师止,游放天地,擅行威福,责人庙舍,求人飨祠,扰乱人民,宰杀三牲,费用万计,倾财竭产,不蒙其祐,反受其患,枉死横夭,不可称数。太上患其若此,故授天师正一盟威之道,禁戒律科,检示万民逆顺,祸福功过,令知好恶。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庐,内外道士二千四百人,下千二百官章文,万通诛符,伐庙杀鬼,生人荡涤,宇宙明正,三五周天匝地,不得复有淫邪之鬼。[1] 728

这里指出民间信仰神灵多是败军死将,死后阴气不散而成鬼,并扰乱民间,要求民众为其立祠。这种祭祀费用以万计,令民众倾财竭产,却又庇护不了信徒,徒令民众枉死横夭。因此“天师正一盟威之道”(即天师道)的责职是以万通诛符,伐庙杀鬼,荡涤宇宙,使天地不复有淫邪之鬼。道团内部对于民间鬼神祭祀的批判,在志怪小说中也有清晰的例证。《搜神记》卷十九“丹阳道士”正是记载了秉承正一盟威之道的道士伐庙事迹:

丹阳道士谢非,往石城买冶釜,还,日暮,不及至家。山中庙舍于溪水上,入中宿,大声语曰:“吾是天帝使者,停此宿。”……天明,便告居人,言:“此庙中无神,但是龟、鼍之辈,徒费酒食祀之,急具锸来,共往伐之。”诸人亦颇疑之。于是并会伐掘,皆杀之,遂坏庙绝祀,自后安静。[2] 233

丹阳是建康附近的郡城,地处太湖流域的水乡泽国,故龟、鼍之类的鬼怪经常作恶,令百姓酒食祀之。来讨伐的丹阳道士谢非号称自己是“天帝使者”,此词多出现于汉代、六朝镇墓文中,“东汉时方士或巫觋劾鬼时都必须假借神灵的名义,主要是打出天帝使者或天帝神师的旗号”。[3] 天师道兴起后,相关考古文献亦多出现“天帝神师”。由出土的东汉墓葬解注器可见,凡有以“天帝神师(天师)”名义发现之地,即有天师道存在。[4] 263那么自称“天帝使者”的丹阳道士,应当就是天师道道士。

这里提到天师道道士谢非讨伐庙舍的理由是“庙中无神,但是龟、鼍之辈,徒费酒食祀之”,这与《陆先生道门科略》所云鬼神祭祀“倾财竭产,不蒙其祐,反受其患”是完全一致的宗教立场。六朝时期道士掌握着伐庙杀鬼的口诀,如《赤松子章历》下卷有“若欲破房庙座席祷鬼邪物者,请平天君官将百二十人治天昌官在北朔宫治之”。而《搜神记》记载道士谢非并未使用这一套符箓,只是号召众人,以锸“伐掘”,“遂坏庙绝祀”。

六朝天师道在伐庙杀鬼运动中,需要谨慎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将原先祭祀鬼神的信徒转换为天师道道民,二是如何处置原先作为鬼庙的地址?只是摧毁庙宇建筑,还是另盖修道精舍?陶弘景《真诰》记载了范伯慈、华侨、周子良三人弃绝鬼神祭祀、“背俗入道”的事迹,但对上述两个问题并无交代,② 反而是在小说《异苑》中,我们看到了天师道的处理方法。卷五“杨郞庙”记:

剡县西乡有杨郎庙,县有一人先事之,后就祭酒侯禇求入大道。遇谯郡楼无陇诣禇,共至神舍,烧神座器服,无陇乞将一扇。经岁,无陇闻有乘马人呼楼无陇数四声,云:“汝故不还杨明府扇耶?”言毕回骑而去,陇遂得痿病死。[5] 45

从表面上看,这条文献所反映的就是俗人偷藏神庙之物而被惩罚,然而如果我们联系六朝时期天师道伐庙杀鬼运动来解读,可能会更理解私藏神扇的楼无陇受到的惩罚何以严重到“得痿病死”的地步。剡县西乡这位不具名的道民原来“事”俗神杨郞,后来改信天师道(六朝时多称天师道为“大道”),并皈依在天师道祭酒侯禇门下。侯禇要求这位新皈依的道民“共至神舍,烧神座器服”,这应该视为侯禇出于天师道严格的教义,通过“伐庙杀鬼”来考验和确认道民弃俗入道之决心。参与此次伐庙杀鬼的谯郡楼无陇可能也是道民,到祭酒侯禇家做客,被邀参与“烧神座器服”的行动。由于楼无陇在伐庙中私藏祭祀俗神的俗庙之物品(扇子),最后被庙神杨郞报复致死。

天师道将类似扇子这样的俗庙庙物称为“鬼物”,在伐庙杀鬼之后,鬼物必须统统予以销毁,这样才算彻底消除了淫邪之鬼。六朝仙传《道学传》记载绍兴天师道祭酒杜炅,曾被上虞地区的俗巫龙稚、斯神二人“诱毁”,二人于是招致天师道“冥考”,不得以请杜炅为其解谢,应时皆愈。但到了晚上病情恶化,“炅语曰:‘汝藏鬼物,故气祟耳。’神即首谢曰:‘实藏好衣一箱。’登取于治烧之,豁然都差”。[6] 460由于二俗巫私藏的鬼物(好衣)被天师道祭酒杜炅烧毁,鬼物所携带的鬼神六天故气也不再作祟,于是二人皆病愈。

《陆先生道门科略》多次批评“先是俗身,负鬼祭馔,越入道法”的道民,在转奉天师道之后,仍不改原来鬼神信仰的习性(即“负鬼”)。《搜神记》与《道学传》这两条材料描写的就是这样的历史处境,但仍有不同:普通民众私藏鬼物而无道士及时保护,则会被鬼神报复至死;原来侍奉鬼神的俗巫本来罪孽更为深重,但他们有天师道道士的道法保护,可以摆脱鬼物带来的祟害。二文均指出道教并不允许信徒将“旧世界”的物品带到道教的宗教世界里来,这种做法与六朝佛教恰恰相反。

梁代慧皎《高僧传》卷一“汉雒阳安清”,叙汉桓之初高僧安清(世高),降服庐山附近的宫亭庙庙神之后,没收其全部庙产,“高便达豫章,即以庙物造东寺。”[7] 6汤用彤在文后校注说明,当时荆州白马寺、丹阳瓦官寺,皆为“宫亭庙余物治之”[7] 6

高僧慧远的徒弟法安,曾于新阳县降服以虎怪为庙神的淫祀,手法与安世高类同,改俗神神庙为佛寺:“士庶宗奉,虎灾由此而息。因改神庙,留安立寺,左右田园皆舍为众业。”[7] 235可见六朝时期佛教征服地方俗庙信仰,不仅战胜民间神祇、摧毁山庙,而且掳获原来神庙的经济资产为别处的佛寺“立法营塔”。

司马虚(Michel Strickmann)曾撰文指出,南朝天师道道士乃由自觉性的宗教职责出发,竭尽全力去揭示那些求人供祀酒肉血食、被人奉若神明的鬼神的真正本质。③ 道士坚决取缔俗庙“鬼物”,正是出自这种自觉的宗教神学。相比之下,佛教对于俗庙并无强大的教义支持,似乎是由现实生存需要出发去降服民间淫祀的,所以才能安然接受“鬼物”。创立“净土法门”的梁代高僧慧远(334416)《庐山记》提到了庐山南侧的宫亭神庙,庙中供奉的“安公”即安世高。许里和认为慧远住在这山上时,显然还对安世高进行祭祀。[8] 340这表明佛教不仅采用俗庙之庙产以营建佛寺,而且还以佛教的偶像崇拜(安公)取代宫亭庙神的俗神崇拜。

二、合作或者伐社

佛教与道教进入地方社会,除了需要降服以血食为特点的俗神崇拜,还必须处理与地方社会最基层神灵——社神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志怪小说多有描述,如南齐祖冲之所撰《述异记》之“张玄冥”记:

逢桃杖居江夏,病疾困笃,频上奉章。夜中有物若豕,赤色,从十余人,皆操绳,入门周匝而去。往问道士张玄冥,冥曰:“见者祟物伏罪;乌衣入宅,里社检护耳。疾寻当除。”自是平复也。④

晋代江夏郡治在今湖北省安陆县,宋代移治武昌,与盛行天师道的南雍州相距不远。古人相信桃木可以避邪,北朝人多有以桃取名者,如北齐著名力士刘桃枝。北魏道教造像石刻上亦有以桃棒为名的道民,东魏武定元年(543)道俗九十人造像碑题名即有“程桃棒”,北齐皇建二年许儁三十人造像记也有“欧阳桃杖”的人名。[9] 267要之,《述异记》的“逢桃杖”大概也是天师道道民。

自周代以来就主宰地方的社神在六朝时期被天师道改造为“土地真官”或“土地正神”。按照天师道的神学理论,天下诸州、郡、县、乡、里,直到每个家庭,都有一位土地真官正神存在。[10] 55它是天地之间的使者,人神和天神的中介。每一次道士烧香时,先要参拜道坛的“此间土地里域真官正神”,请其帮助把他们心里和文字上(章表)的“所启之诚”转达于“至真大道三清天尊”之前。上文所见,逢桃杖以天师道上章仪式治病,地方的社神协助搜检祟物(“里社检护”),也就是说,社神不仅被列为天师道神仙系统的官职,而且还能直接为道民驱魔。⑤

《幽明录》“许攸”记载了社神与道士更为密切的关系:

许攸梦乌衣吏奉漆案,案上有六封文书,拜跑曰:“府君当为北斗君,明年七月。”复有一案,四封文书,云“陈康为主簿”。觉后,适康至,曰:“今当来谒。”攸闻益惧,问康,曰:“我作道师,死不过社公;今日得北斗君主簿,余为忝矣!”明年七月,二人同日死。[11] 140

道师是对道行高深者的敬称,有修行的道士也称“道师”。[12] 1075梁时无名氏所撰的《录异传》记录会稽山阴道士贺瑀梦见入天宫,“恨不得印,可以驱策百神。今得剑,惟使社公耳”。[13] 414在六朝人观念中,道士与社公(社神)的关系密切,故死后可以转为社公的神职,而像许攸这样走运的,则可以被提升为“北斗君”。这样的安排令《幽明录》作者刘义庆觉得不合常理,因此才存录下来。这里也透露出,北斗君在道教神祇的阶位比社公高。事实上这两个神都是天师道主管生死的小神。施舟人论证道,天师道的土地真官“首先它‘治理鬼事’,就是说它负责把死人送到九泉之事,特别是它掌握一切生死记录”。[10] 55北斗君则是道教北斗崇拜的核心神灵,主人间生死命簿。⑥

由上可见六朝天师道已将社神吸纳到道教神灵体系中,并以社神充当掌管地方民众生死、驱邪的地方级神灵。六朝时期佛教对待社神却是另一番态度。刘宋时,高僧法安路经新阳县——

新阳县虎灾,县有大社树,下筑神庙……安为说法授戒,虎踞地不动,有顷而去。旦村人追虎至树下,见安大惊,谓是神人,遂传之一县,士庶宗奉,虎灾由此而息,因改神庙,留安立寺,左右田园皆舍为众业。[7] 235

在社树下的神庙无疑即社庙,而虎怪霸据社庙以作怪。法安首先驱赶虎怪,紧接着将原来的社庙改造成佛寺,从而以佛教信仰取代了社庙在新阳县地方社会祭祀中的地位。这一行径也就是所谓的“伐社”。《冥祥记》“程道慧”记载,程道慧在地狱见到一人被冥官判曰:“此人伐社,杀人,罪应来此。”但有比丘尼为其开脱罪名云:“伐社非罪也。此人宿福甚多,杀人虽重,报未至也。”[13] 480这里透露出,民间冥官神判系统认为伐社是与杀人相若的罪行,理应受罚;而佛门中人认为伐社无罪。

佛、道二教对待社神和地方鬼神信仰的不同态度,其实表现了两种宗教进入地方社会方式的差异。⑦ 道教是本土宗教,六朝时期尚未形成固定崇拜场所的道士道观常住制度,故而不需要利用民间俗庙作为崇拜场所,道教在伐庙杀鬼过程中也完全不采用俗庙的庙产(鬼物)。⑧ 同时道教又对地方基层祭祀——社庙采取怀柔政策,通过招安社神,从而收编社神的信众和祭祀圈。

佛教作为外来宗教,与道教相比,佛教传入地方社会有其劣势,较难被文化心理相对保守的地方普通民众所理解,也较难收编民间俗神进入自己的神灵体系,所以有可能对社神采取决裂态度,直接取而代之。而在对待社庙一类的俗庙庙产问题上,佛教又采用经济唯上原则,并不排斥俗庙庙产。这正如Bernard Faure在《Space and Place in Chinese Religious Traditions》一文中指出的,佛教与地方俗神信仰之间的对峙应该成为我们考察大传统、小传统之前必须正视的问题。佛教“普世化教义”(Universal Doctrine)征服“民间宗教仪式实践层面的地方崇拜”的过程,往往功利地利用了地方信仰的物质条件。[14] 132

【注释】
Rolf Stein, " Religious Taoism and Popular Religion from the Second to Seventh Centuries" , in Holmes Welch and Anna Seidel eds. , Facets of Taoism: Essays in Chinese Relig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 pp. 53-82.
②《真诰》卷七,《道藏》第20册,第528页。
③司马虚( Michel Strickmann) , " The Consecration Sutra: A Buddhist Books of Spell" , in Robert E. Buswell, Jr. ed. , Chinese Buddhist Apocrypha (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1990) , pp. 93. 六朝道教对待民间鬼神信仰的态度,详见黎志添《六朝天师道教与民间宗教祭祀》,收入《道教与民间宗教研究论集》,香港学峰文化事业公司1999年版,第1139页。
④祖冲之《述异记》,郑学弢校注《列异传等五种》,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页。祖冲之《述异记》已佚,此条“张玄冥”据《北堂书钞》卷八十七辑。
⑤这种道士与社神的合作关系还可以在志怪小说中找到:《搜神记》卷一“葛玄”条,葛玄“书符著社中,顷刻间,天地晦冥”;《列异传》“费长房”,费长房从一老翁学道术,“能医疗众病,鞭笞百鬼及驱使社公”,后失其符,为从鬼所杀。
⑥北斗君是道教所奉事之神,但普通民众遇鬼向北斗君祈祷,也会得到帮助。《幽明录》“顾某”,云吴中人顾某,遇见被鬼怪包围,“口不得语,心呼北斗。又食顷,鬼相谓曰:‘彼正心在神,可舍去。’豁如雾除”。下文“北斗君”,云:“吴时有王姥,年九岁病死,自朝至暮复苏。云:见一老妪,挟将飞见北斗君。”
⑦佛教与道教在六朝时期面对政治环境的自我调适及二教之间的争锋,可参施舟人( Kristofer Schipper) , " Purity and Strangers: Shifting Boundaries in Medieval Taoism" , T' oung Pao V. 80 ( 1994) : pp. 61-81.
⑧道教道观常住制度的形成,据Livia Kohn " Monastic Life in Medieval Daoism: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3) 一书的考证,不会早于公元5世纪。至隋唐时期,道教道观才开始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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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义庆. 幽明录[M]. 郑晚晴,辑注.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
[12]汉语大词典:第10[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
[13]鲁迅. 古小说钩沉[M]. 香港:新艺出版社,1967.
[14]Bernard Faure. Space and Place in Chinese Religious Traditions [J]. History of Religions, 1987, 26( 4) : 337-356.

(原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