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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卓 朱菁】证据与信念的伦理学

人们相信224,相信地球是圆的,相信所有的人都会死,这些心理状态被称为信念(belief)。用当代分析哲学的术语来说,信念是一种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即对于某个命题而言,认知主体认为该命题为真,而有别于怀疑、忧虑、盼望等其他类型的态度。

在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形成和持有各种信念的因素有很多。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主张人们关于某个命题的信念只应当建立在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胡适曾说过: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只可说七分话,不可说八分话,更不可说十分话。”(转引自马蹄疾,第5559)这种看法鲜明地代表了证据主义的基本立场。19世纪的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威廉·克利福德(W. Clifford)在《信念的伦理学》一文中,曾提出了这样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任何人在不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相信任何事情,都是错误的。”(Clifford, pp. 7096)并主张这应当成为人们规范其信念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准则。针对克利福德的主张和论证,美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W. James)发表了题为相信的意志的演讲,提出证据并非、也不应当成为人们形成信念和判断的唯一准绳,在探寻真理的过程中,一些非证据因素也同样至关重要,不可或缺。(cf. James, pp. 3132)

发生在克利福德与詹姆斯之间的这场论战在认识论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所引发的关于许多议题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本文将在证据主义的视域下重新审视这场论战。第一节分析克利福德的经典论文并讨论证据主义关于信念的伦理学,第二节介绍詹姆斯的非证据主义并辨析其中的一些值得珍视的洞见,第三节则提出一种广义的证据主义以容纳詹姆斯的部分观点,并讨论对于信念的伦理学而言所具有的重要意蕴。

一、证据主义与信念的伦理学

在《信念的伦理学》一文中,克利福德首先讲述了一位船主的故事:

一位船主有一艘船即将开始一次远洋航行,运送一批新移民去大洋彼岸。他知道自己这艘船已久经风浪,而且在造船之初就曾偷工减料,经常需要维修。他非常怀疑它是否能完成这次航行。这些疑虑不断地在他的脑海萦绕,令他不得安宁。他曾想过对这艘船来一次全面的检修,但这势必导致一笔不菲的开销。在出航之前,他最终克服了自己的种种疑虑:这艘船以前都能顺顺当当地完成航行,想必这次也不会例外。就这样,他真真切切地相信自己的船能够顺利完成此次航行。他以一种轻松的心情看着自己的船出海,并祝愿船上那些漂洋过海的人们能够在新大陆获得成功。不幸的是,轮船在航行中失事,船员和乘客无一生还。(cf. Clifford, p. 70)

围绕这个故事,克利福德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缜密的分析。船主有过错吗?他当然有过错。即使他不是心怀侥幸,而是真切地相信他的船足够结实能够顺利完成远航,他还是有错的。由于他的错误信念,导致船上的百余人丧生,而这本是可以避免的。那么船主到底错在哪里呢?如果这艘船确实不够结实,但是运气不错,一路风平浪静,最终顺利完成了航行,那么船主还有过错吗?当然,他还是有过错的,只是这个错误被掩盖,没有被发现而已。结局的不同并没有改变他犯错的事实。

如果这艘船确实足够结实,顺利完成了这一次以及之后的多次航行,船主的信念是真的,那么他是否还有过错呢?他还是有错的。尽管最后我们发现他的信念是真的,但是他的信念是怎么得来的呢?他为什么会相信他的船是足够结实的呢?他靠的不是广泛地听取船员的宝贵意见,靠的不是全面的检查,而是依靠压制自己的疑虑,把种种不利证据抛诸脑后。我们能因为他的信念侥幸是真的,就认为这么做是对的吗?以后还能这么做,还应该这么做吗?在这里,我们看到,对与错的关键不在于信念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不在于信念到底是真是假,而在于信念到底是怎么得来的,在于信念是不是基于证据。

船是不是结实,能不能胜任远航,这个问题太重要,涉及到上百条人命。如果不是这么重要的信念,而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信念,其真假无关大局,船主是否还有错呢?假如不是船主,而是一位旁观者,他也相信这艘船能够顺利完成远航,那么他有没有错?他好像也没有什么错,因为船主才是有可能决定整船人命运的人;不管旁观者相信什么,都不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事情真的是这样的吗?克利福德认为,不管是多么不重要的信念,也不管是谁的信念,它总有可能会对人们的行动产生影响。即使现在没有影响,也可能将来会产生影响。更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我们形成轻信的品格,养成罔顾证据的习惯,在面对真正重要的问题上也会犯同样的错误。

通过对上面各种可能情况的细致辨析,克利福德提出了信念所特有的伦理学,即信念的伦理学。我们应该怎样形成信念?这就是信念的伦理学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克利福德认为,信念的伦理学所要考察的对象不是信念的内容,也不是信念所造成的后果,而是信念是怎么得来的。只要船主压制合理的疑虑,把证据抛诸脑后,不管他由此得到的信念是真是假,也不管最终造成的后果如何,他都是有过错的。这种对信念形成的证据性要求不仅仅适用于船主,而且对任何人同样是适用的。一个目不识丁的家庭主妇,也有可能把缺乏证据的迷信和谣言传播给她的子女或他人,进而贻害社会。由此,克利福德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任何人在不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相信任何事情,都是错误的。(ibid)

克利福德所提出的正是证据主义的基本主张。当代证据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理查德·费德曼(R. Feldman)为证据主义给出了如下的基本表述:任何人S,在任意时刻t,对任意命题p,如果St时刻对p持有某种认识论态度,那么这种态度应该符合St时刻所拥有的关于p的证据。(Feldman, 2004, p. 178)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应该对命题p采取什么样的认识论态度,完全由我们当前所拥有的关于p的证据来决定。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时候相信p,有足够证据反对的时候不相信p,而在证据平衡的时候暂停判断。还有一部分哲学家(例如前面提到的胡适)会认为,相信不仅是一个是或否的问题,还有程度上的差别,置信度(degree of belief)应该与证据的强度成正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论的证据都是在所有证据全盘考虑的情况下而言的,而不是个别证据所提供的支持或反对。

那么什么是证据呢?我们可以从两个彼此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的方面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1.证据与真的关系。很多情况下一个命题的真假并不是像“224”那么明显。例如,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无害,这个命题的真假就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通过收集和研判证据去探究命题到底是真是假,证据是我们认识世界真实面貌的必由之路。卡尔纳普对证据与真之间的这种关系进行了如下刻画:

eh的证据,当且仅当,e使得h更可能为真。

用条件概率的形式加以表述就是:eh的证据,当且仅当,P(h/e)P(h)(Carnap, pp. 4952)证据与真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是证据主义得以成立的重要依据。布兰德·布兰沙德(B. Blanshard)对此做出了这样的阐释:如果有什么规则的话,那就是相信真的,不相信假的。……但是困难在于我们经常不知道,甚至没法知道孰真孰假。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多不少地去相信证据所保证的。”(Blanshard, pp. 410411)也就是说,完全根据证据去形成信念,这是获得真信念、避免假信念的最佳途径。

2.证据与辩护的关系。认识论辩护就是要求对于是否相信一个命题给出认识论理由。证据主义者主张,认识论理由就是证据,这两者是一回事。正如金在权(J. Kim)所指出的:在任何时候证据和辩护这两个概念是不可分离的。当我们在认识论意义上谈论证据的时候,我们谈的也就是辩护。”(Kim, p. 390)这是证据主义得以成立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我们希望获得合理的信念,避免不合理的信念。而合理的信念就是能够得到认识论辩护,也就是得到证据支持的信念。当然,这种信念并不能确保为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不充足的)证据会误导我们。但是错误的信念不等于不合理的信念,只要信念与现有的证据相符合,即使它有可能是错的,也是合理的。

证据通常包括我们在正常状态下稳定获得的各种经验感知,例如,我感觉到天气转凉是气温下降的证据。除此之外,证据还包括我们已有的得到充分证成的命题知识,例如,“224”地球是圆的,等等。而各种意识形态、社会传统、流行观念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我们对命题所持有的情感态度如忧虑、希望等,都不是证据,它们和命题本身的真假无关,没法使得命题更可能为真,也不能充当认识论理由。

当代证据主义继承和发展了克利福德思想中对信念形成的证据性要求,明确提出我们应该完全根据现有证据去形成信念,排除各种非证据因素的干扰,这在当代成为信念的伦理学的主流立场。

二、詹姆斯论相信的意志

克利福德的文章引起了人们广泛而长久的讨论,同时代人包括生物学家托马斯·赫胥黎(T. Huxley)、作家莱斯利·斯蒂芬(L. Stephen)、神学家威廉·瓦德(W. Ward)等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cf. Madigan, pp. 8596)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批评是由威廉·詹姆斯在1896年的演讲相信的意志中给出的。与克利福德针锋相对,他提出我们相信什么实际上并不总是取决于证据,也不应该如此:仅凭逻辑和理智不足以迫使我们相信,我们仍然拥有相信与否的权利。”(James, p. 1)尽管詹姆斯的首要目的是为宗教信仰的权利作认识论辩护,但是如果他对克利福德的批评是成立的,那么在宗教之外的其他领域,包括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我们也同样拥有相信的权利。我们应该在更为一般的认识论意义上来理解这场争论,而不仅仅局限于宗教哲学。

詹姆斯并不否认,日常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应该遵守克利福德原则,完全根据证据去形成信念。但他同时指出,在面对真正的选择时,我们不见得必须恪守克利福德的原则,这种坚持并不恰当,有时甚至是荒谬的。

什么是真正的选择呢?詹姆斯给出了如下三个条件:

(1)“真正的选择必须是活生生的(living),而不是已死的(dead),可供选择的所有选项对于主体而言都是有可能选择的。

(2)“真正的选择必须是受迫的(forced)或不可避免的(unavoidable),必须在赞成与反对之间做出选择,而不能予以搁置。

(3)“真正的选择必须是重要的(momentous),而不是琐碎的(trivial),这样的选择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时不我待,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詹姆斯认为在探寻真相、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面临真正的选择。以全球气候是不是在变暖?这个问题为例,毋庸置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很紧迫,会影响亿万人的命运。而且,关于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压倒性证据,我们可以选择相信,也可以不相信,这个选择是活生生的。但是,这个选择似乎是可以避免的,因为除了相信或不相信之外,我们还可以暂停判断,将问题搁置。詹姆斯对此进行了批驳,他认为在探索过程中,我们面临的其实是这样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要么接受真理,要么远离它(either accept the truth or go without it)。詹姆斯认为暂停判断并不是没有做出选择:不做决定,留待以后再说,这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感情的决定(passion decision)——如同选择是或否——同样有着错失真理的风险。”(James, p. 9)也就是说,暂停判断并不是免于认识论风险的,它和不相信一样,都有可能使我们远离真理。

为什么面对真正的选择,我们可以不遵守克利福德原则呢?我们的认识论目标是获得真理,避免错误。按詹姆斯的说法就是:我们必须获得真理;而且我们必须避免错误——这就是我们作为认知者的第一诫命;但它们并不是同一命令的两种说法,而是两个可以分离的规则。”(ibid, p. 17)获得真理与避免错误,认识论目标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极端的情况只去满足前者或者后者,而这都是不可取的。不顾逻辑法则相信所有命题,这就满足了目标的前半部分;而拒不相信任何命题,把接受的门槛抬到高不可攀,这就满足了目标的后半部分。很显然,这两种做法都是荒谬的,而且也是在我们的认知能力之外的。我们无法公然违背逻辑法则,也做不到不相信任何命题。我们需要在目标的两个方面保持平衡,不可偏废。相应的,我们就有以下两种策略:

策略I:把避免错误放在首位,获得真理放在第二位。

策略II:把获得真理放在首位,避免错误放在第二位。

按照策略I,我们对命题的默认态度就是暂停判断,除非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命题是真的或假的,我们才去相信或不相信。这样做就可以把那些模棱两可、似真非假的命题通通排除出去,我们犯错的可能性就会变得非常小,但同时也会使得我们错失很多可贵的真理。尽管它们暂时没有决定性证据的支持,但的的确确是真的。

按照策略II,我们对命题的默认态度就是相信。对于那些看起来像真的,但是暂时缺乏决定性证据的命题,我们就应该相信它。这样我们获得的真理就会比采取策略I所获得的要多很多。当然,这也使得我们更容易犯错,相信很多似是而非的命题。

我们究竟应该采取哪种策略呢?我们看到,克利福德原则其实主张,任何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采取策略I,没有充足证据就不去相信。詹姆斯对此进行了激烈地反驳,他认为我们应该采取哪种策略,不是一个能够先天地得到回答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而且,面对真正的选择,采取策略I并不明智。真正的选择就其本性而言,并不存在压倒性证据,没有办法仅凭逻辑和理智做出决定。如果按照克利福德原则,采取策略I,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暂停判断,等到证据充分再做决定。面对普通的选择,这么做也许没有错,但是面对重要的真正的选择,这么做是非常荒唐的(thoroughly fantastic)。这意味着永远保持我们的头脑暂停判断,以免犯错(James, p. 19)在詹姆斯看来,这种撤退完全无法扩展知识的疆域,就像一个将军命令他的士兵永远远离战场以免受伤(ibid)以克利福德为代表的证据主义者选择的其实是一套管理认识论风险的办法,这没有错,但若同时认为这套办法应该无条件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得到遵守,这就导向荒谬了。

那么,我们采取哪种策略是受什么因素支配呢?克利福德主张,当我们在做认识论慎思(doxastic deliberation),也就是决定去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的时候,应该完全排除激情(passion)等非证据因素的影响,放任激情参与认识论慎思只会带来偏见和非理性。詹姆斯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我们在做真正的选择时,别的情感或许可以排除,但是对真理的渴望和对错误的恐惧这两种情感总是如影随形,无法排除,而且也不应该排除。究竟采取哪种策略,怎样在认识论目标的两个方面取得平衡,这归根结底反映的是我们的激情本性(passion nature)。克利福德之所以采取策略I,正是出于对错误的恐惧,而不是他的排除了所有情感影响的结果。对詹姆斯来说,对真理的渴望要远远超过对错误的恐惧,犯错的风险与真理的祝福相比不值一提(ibid, p. 20)因此,他理所当然地选择策略II,冒着犯错的风险去勇敢地追求真理。

詹姆斯认为,在追求真理的认知探索中,存在着两种彼此对立的立场,即绝对主义与经验主义。绝对主义者以笛卡尔为代表,追求确定的、不可错的知识。他们希望从绝对正确的原则或基础出发,然后只凭逻辑和理智,得到新的确定的知识。这样一来,一旦我们获得了知识,也就永久地获得了知识,它们都是不可错的(infallible)。与此相反,经验主义者主张,我们现有的知识是可错的(fallible)。科学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很多原来认为是真的理论被后来的经验证据表明其实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应该勇敢地去拥抱可错的知识,而不是奢望确定的、不可错的知识从天而降。正如詹姆斯所自承的:客观的证据和绝对的确信毫无疑问是非常完美的,但是这个梦想中的星球到底在哪呢?……我本人,对于人类知识,完完全全是一个经验主义者。”(ibid, p. 12)

三、走向广义证据主义

克利福德严苛的证据主义立场受到了许多批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如果完全遵守克利福德原则,那就势必要抛弃许多已有的信念,因为人们很大一部分信念并不是建立在完全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例如,相信我的父亲是个好人。人们持有的这类信念数不胜数,它们大多在证据上并不完备,但人们并不因此而采取搁置判断的态度,除非有很强证据表明它们是错的,否则就应该予以保留。

另外,詹姆斯主张,在面对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真正的选择时,我们有基于不充分证据而去相信的权利。詹姆斯对证据主义的这种批评赢得了相当程度的认同,尤其是有神论者,他们认为詹姆斯对克利福德的批评为信仰留下了宝贵的空间。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詹姆斯,理查德·费德曼坚持证据主义立场。他认为在回答我们应当怎样形成信念这个问题时,这里的应当指的是纯粹的认识论的应当(epistemic ought),而不是实践的或精明审慎的应当(practical/prudential ought),也不是道德的应当(moral ought)。也就是说,在这里,我们只关心信念到底是真是假,而不关心这个信念是否重要,会导致怎样的实践上的后果,我们对所有信念理应一视同仁。(cf. Feldman, 2006, pp. 1933)

詹姆斯对克利福德为代表古典证据主义的批评无疑是成功的,但是由此走向彻底的非证据主义则有矫枉过正之嫌。正如安德鲁·齐格内尔(A. Chignell)所指出的:为严格的证据主义辩护也许是困难的,但是要为彻底抛弃证据主义辩护,那是更困难的。”(Chignell)坚持证据主义的基本主张,并针对詹姆斯等非证据主义者的批评做出适当的调整,也许才是最恰当的应对方式。下文将勾画出一个广义证据主义的方案。

我们的信念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基本上已确信的,得到决定性证据支持的,不大可能被将来出现的新证据所推翻的信念。这主要包括一些数学、逻辑命题,以及正常条件下来自感知觉和内省的命题,还有部分科学命题,例如,水是由氢氧元素组成的。将来出现的新证据或许可以补充性地说明这些信念是真的,但是很难设想它们会被推翻。

2.不是绝对相信的,尚没有决定性证据的支持,有可能会被将来出现的新证据所推翻或修正的信念。我们相当多的信念其实都是属于这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有可能会根据新证据对已有的信念进行调整,甚至彻底推翻。科学史上不乏这类例子,例如,燃素、以太、卡路里流等。关于这些对象人们曾经一度相信是存在的,但最终都被一一推翻。

从以上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除非现在已有的证据是决定性的或接近完备的,否则,判断信念的真假就不能仅仅取决于已有的证据,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新证据。因此,当我们在判断一个命题是真是假,要不要去相信它的时候,就不应该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证据完全排除在外。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扩展证据主义对于证据的理解,不要局限于现有的证据,应该延伸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证据。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下面这个广义的证据主义原则:任何人S,在任意时刻t,对任意命题p,如果St时刻对p持有某种认识论态度,那么这种态度应该符合St时刻所拥有的关于p的证据,以及S对关于pt时刻之后可能出现的新证据的合理评估。

此原则保留了证据主义的基本成分,即判断一个命题是真是假,是否合理,我们应不应该相信,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取决于证据。但是这里的证据不仅仅是已有的证据,还包括将来可能出现的新证据。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吸纳了詹姆斯对经典证据主义的合理批判,即使现有的证据尚不是压倒性的、决定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反面的证据,我们也还是有相信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由于这个信念本身有多重要,或是来自其他方面的实践上的考虑,或是受到情感或认知偏向的影响,而是来自对于将来可能发现新证据的合理评估。

相比于已有的证据,对未来可能发现的新证据进行合理评估,无疑是一件更为困难的任务。其中包括:a.已有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于相信命题p而言是完备的或决定性的,即根据已有的证据,对于p的合理的置信度应该是多少;b.新证据对于p的置信度会造成怎样的改变;c.发现新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认知主体以往的经验、洞察力、直觉和性情,都有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对于已有的和未来的证据进行理性评估,并引入更多的主观性。

广义证据主义并不拒斥激情和情绪等非证据因素对于信念的影响,而是要求激情和情绪应当是基于证据或是以寻求新的证据为导向。激情是激发和驱动人们开展包括探寻真理在内的各种实践活动的指向和动力。如同詹姆斯所指出的,求真的激情会使得人们甘愿冒犯错的风险,克服种种困难,去探寻未知的真相。对已有的和未来新证据的评估,也有可能渗入情绪的因素,或者影响某些情绪的产生,但这些情绪要与认识论目标是相关的,则必须建立在广义证据的基础之上。

广义证据主义有助于说明在科学探索和日常生活中一些被普遍认为符合认识论合理性的认知活动。当科学家做出重大理论创新时,例如,伽利略、爱因斯坦等人的情况,往往面对的是不充足的证据,已有的证据甚至大多是反对新理论和新学说的,而能够为新的理论学说提供重要支持的新证据大多是在之后才被陆续发现。如果按照狭义的证据主义,我们或许只能认为这些杰出的科学家违背了认识论规范和信念的伦理学,他们当时形成的判断和信念是非理性的,源自各种非证据因素;倘若他们当初严格遵从克利福德原则,很有可能科学史上大多数的重大突破是不可能发生的。而采用广义的证据主义,这些问题则可迎刃而解:不同于他们的同时代人,他们看到了已有证据的不足之处,同时能够洞察到可能即将出现的新证据,并为探寻新证据和真相而勇敢尝试。

按照狭义证据主义,如果人们都能够根据已有的证据来理性地形成各自的信念,那么人们对于事物的判断就理应不会出现严重的分歧,因为人们相信的程度是正比于证据的,由证据的多少和强度所唯一地决定。而事实上,即便是在非常理性的人之间,在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这对于狭义证据主义而言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cf. Kelly, pp. 167196)而对于广义证据主义而言,这个困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消解。对于同样具备理性的人而言,对于已有证据的完备性和充分性的评估可能存在分歧,对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发现新证据的可能性,也可以有相当不一致的看法,这些都可以导致认识论意义上的异议。

不难理解,相比于狭义证据主义,广义证据主义要求一种更为厚重的信念伦理学。它坚持证据主义的基本主张,强调证据依然是人们形成认识论态度的根本依据,各种非证据因素诸如意志、激情和情绪,只有当它们是基于证据或者指向证据时,才能被纳入认识活动的合法范围界。但广义证据主义要求以一种更为开放的胸襟看待证据,充分肯定人类求知探索的认知能动性,允许人类求真的激情和动机在认识论规范中具有合法地位,对智识德性的养成和运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初步提出了广义证据主义的基本主张,以克利福德原则为核心的经典证据主义为基础,吸取了詹姆斯对于经典证据主义的合理批判和许多真知灼见,为发展一种更为厚重的信念伦理学提供了丰沃的土壤。对于广义证据主义的进一步阐释和辨析,对其可能遭遇到的种种困难的回应和处理,以及对于信念伦理学以及更为广泛的认识论议题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挖掘和分析,留待日后再作细致的思量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马蹄疾,1991年:《新发现胡适的两封书信》,载《新文学史料》第4期。
[2]Blanshard, B., 1974, Reason and Belief, London: Allen and Unwin.
[3]Carnap, R., 1962, 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4]Chignell, A., 2013, "The ethics of belief",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thics-belief/.
[5]Clifford, W. K., 1999, "The ethics of belief", in The Ethics of Belief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
[6]Feldman, R., 2004, "The ethics of belief", in Evidentialism: Essays in Epistemolog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6, "Clifford's principle and James's options", in Social Epistemology 20.
[7]James, W., 1897, "The will to believe", in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
[8]Kelly, T., 2005, "The epistemic significance of disagreement", in J. Hawthorne & T. Gendler(eds.), Oxford Studies in Epistemology, Vo.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Kim, J., 1988, "What is 'naturalized epistemology'", in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2.
[10]Madigan, T., 2010, W. K. Clifford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 Cambridge Scholars.

(原载《哲学研究》201404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