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论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
F.A.哈耶克曾提出一个值得深思的伦理学问题:“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1]由于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加之道德是以提倡、劝诫、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为人们提供了较大的自主选择行为的空间,即人们守德与背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凭借的是个人的觉悟和自觉性,而事实上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往往难于抵制各种利欲诱惑,为此,社会必须建立道德的制度保障机制,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质言之,道德需要借助制度规范要求的明确、具体、稳定以及强制而弥补其自身的软弱性,完成道德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的规范要求。无疑,强化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平,除了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更需要法制、社会管理等外在机制的强力促进。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何以必然
(一)人性的局限性
要考察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问题,我们不能撇开人性本身而空谈,因为人是道德活动的主体。而人性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则直接预制了公民道德建设外在机制构建的必然性。
对于人性,我们惯常从哲学的眼光来审视,即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视角来把握,所以经常看到的只是人的思维、意识、理性的光辉在社会中的普照以及由此支撑的人的活动的社会性。但人既非动物也非神,而是具有生理、心理、理性等综合特征的有感觉、能思维的生命有机体。人的感性的冲动性和自保自利的倾向性,既是道德何以产生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道德的挑战性与破坏性。而人具有理性以及人的活动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只表明人“能够”具有这种功能,究竟每个个体是否把这种“能力”发挥出来以及发挥多少,却不能一概而论。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所持“社会上的优秀公民,能够自知如何适度地做事而无需法律的外在强制”的思想[2],仅是站在“类”的理性能力上,看到的是社会中优秀人的道德感悟力和行为的自觉性,却忽视了“个体”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人之自然属性的为我的放任性所产生的大量的非“优秀的人群”。因此,我们不能指望社会成员天生地“自觉”守德。
(二)个体道德形成机理的他律性
社会性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内蕴出一种秩序要求,并凝结出行为规范。而人异于动物,就在于人不仅能够意识到秩序的需要,而且能够主动制定规则,所以,道德既是人类基于人性的完善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产物,也是人类为自己立法的表现。作为人类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其规范要求的客观规定性和社会历史性,就决定了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及其规范对具体的现实个人的既定性和先在性,从而预示个体道德观念形成的后天性。人的道德的这种非自因性,意味着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即是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理性的成熟及社会交往的增加,逐渐由服从外界权威、成长要求的外在道德转化为根据平等精神,遵从一系列人伦之道和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选择,坚持普遍原则的自律道德的过程。个体道德形成的这种由他律到自律的机理,在皮亚杰①和科尔伯格②的道德发展心理学中都得到了确证。社会道德实践表明,人们对社会道德原则的认同、接受、服膺的内化进程、效果及其自律程度,不仅取决于内化过程中的个体的主动性、价值追求等主观因素,而且也与是否建立一个适宜道德生长的社会生活环境密切相关。而制度则是环境结构状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奖惩与道德行为模式形成的联动性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而人的动机从驱动源来看,又可分为内驱动性动机和外驱动性动机。内驱动性动机是由自我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如自己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外驱动性动机是由活动以外的某些外部刺激而对人们诱发出的推动力,如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等。实践表明,社会的奖励和惩罚是影响人们外驱动性动机形成的重要刺激因素,以致能够强化或消退人们的某种行为。具言之,人作为行为活动的意识主体,不仅了解行为的目标,而且会基于自己目标实现概率的高低及行为后果的利与害,调适行为的方式,选择对自身具有最高效用的行为类型,即人们对行为的期望、对行为后果利害的预测,是影响行为决策和行动方向的重要考量,因而,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类型的形成,不光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其价值合理性的认同,也与行为恒常后果对行为主体的利益损益密切相关。一旦某一行为模式经常损害其活动主体,无论它在社会推崇的价值系统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价值会消融人们践行的积极性。因此,要想使公民普遍具有良善道德,就必须建立奖惩机制,使守德者受到褒奖且得利,无德者受到谴责且亏利,即凭借法律及管理规章规定的明示和利益的奖惩机制,促成人们趋利避害,择善而为。正是由于社会成员对公民道德的遵守与践踏,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制度对恶德的惩治密切相关,所以,香港学者慈继伟先生在其《正义的两面》一书中指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3]即是说,道德一旦对利益的获取不构成筛选网,“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就会诱致败德行为的泛滥,因为“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4]。而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③也表明,如果不对人们的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惩处,破坏性行为的消极示范就会怂恿其他人效仿。毋庸置疑,要避免各种败德行为的循环,使公民道德得以普遍践行,就必须要借助对破坏规则行为的严惩机制。因此,通过法制和社会管理,建立道德的奖惩机制,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规章制度的道德价值传递性
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具体的规章制度,都是由一定的价值理念和思想凝结而成的,而蕴涵其中的思想原则本身不仅是对事物的根本性质、发展规律的揭示和概括,而且也包含了对客观事物的价值评价及其价值追求。因此,各种规章制度本身就在向人们传递着某种正确的价值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规章制度对人的思想的形成和转化具有直接的作用。由于制度作为稳定的行为规则,具有给一定条件下的行为建模的功能,所以,制度建立的规范、惯例和做事程序,在长期的作用下,就会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从而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五)道德自身的不完满性
由于道德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指向更多是带有普遍性的,因而,道德法则通常是笼统的抽象性原则,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常常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如人道原则,它是一种普遍性的价值规则,至于如何做到爱人、尊重人、重视人,则需要相关制度的具体法则的补给和保证。道德规则的这种普遍的指导性虽具有广泛的渗透力,但往往不能把道德目标和内容化为行为的具体要求,容易导致空泛的说教和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具体道德行为的形成。另外,道德要求具有劝导性。由于道德的维系力量是社会舆论的褒贬、榜样的感化、良心的内控等,因此,与法律规范的必行性、强制性不同,道德的规则要求是劝诫的、提倡的和建议的。道德的这种劝导性虽能显现人的主体性和人格意志,但在社会秩序体系不稳固、人们道德觉悟水平不平衡甚或低下的社会环境下,道德的劝导性就会缺乏感召力而表现为软弱性。因为道德作为一种倡导性的要求,人们可以有选择的意志自由,加之道德规范本身的多元化以及缺乏权威性的确认,致使光靠道德的内控力不足以推动人们从知到行的普遍转化。道德自身无法对破坏它的行为给予强制性严惩的先天性不足,在客观上就需要一种强制性的规则体系加以弥补。“当道德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求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5]
(六)根治公共生活领域陋习的客观需要
社会公德作为公民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社会个体文明素质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公德规范要求的底线性和普适性,表明它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和重要性;而当下我国社会公德的严重缺失,又无不凸显了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紧迫性。由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和发达是社会公德得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随地吐痰、乱穿马路、乱扔垃圾、不排队、大声喧哗等陋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狭小密不可分。对于这种传习而来的不守公共秩序、公德意识淡漠等丑恶行径,除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公民城市文明行为的形成外,还必须要启动社会管理系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遏止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因为习惯作为人的第二本性(西塞罗语)具有稳定性和不易更改性,需要借助制度的外力强制和惩罚加以转变。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何以可能
人有思想和意识,使人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及人类完善方向的某种客观需要,从而使人类能够按照一定的目标或秩序的要求,主动制定相关的法则、规章制度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能够根据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公民素质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为公民道德的生成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人具有理智,使人能够按着一定的要求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个人意志的任意性,从而使人遵守行为规范成为可能。人行为选择的趋利性,可以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和法规,启动人们的自利倾向而促发人们的道德利他性,因为“个体预期他们行动的可能后果,之后采取最符合其利益的那些行动”[7][5]。为此,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推行以私利之心制衡私利之为的制度,如实行垃圾收费制,在客观上就培育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一些国家为节约能源,规定汽车上高速公路必须坐满四人,这类举措无不促进了人我两利的助人行为的实现。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何以实现
公民道德建设的途径是多样的,且唯有社会各种手段的密切配合才能达致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教化(学校、家庭、单位等组织进行全方位道德教育)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的建设,为公民道德的生长创设适宜的制度环境。
第一,建立维护公民道德的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管理制度。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是通过各种制度来实施管理的,而良好的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管理制度,既可以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利益格局,为道德的践行创造广阔的空间,又可以通过其外在的强制力,凸显规则的权威性,从而维系道德的向度。如对于诚实守信的公民道德要求,我们就绝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倡导上,必须加强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公民信用记录与资质方面的社会管理。由于信用信息的发布和公开涉及主体的权益、隐私等法权问题以及信用管理机构的诚实纪录、公正评价等诸多问题,为此,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度和使用的程序等,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撑,即国家要以法的形式对信用信息的征信、服务等活动进行规范以及对失信行为制定出处罚条例,以保障被征信人、用信人和信用管理公司各自的利益。比如美国,有关信用的基本法律有16部。具体地说,美国就是通过健全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以网络为平台,使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资质成为公共信息和交往的通行证,从而使每一个信用活动都对人们的当下及未来的利益发生重要影响来制约人们失信行为的投机性。我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虽已颁布了大量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专门的有关征信、评价、咨询等信用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是空白,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缺乏具体而严厉的惩处所出现的“法律空场”以及由此导致的失信收益大于成本和风险的扭曲关系,无不加剧了失信唯利的消极社会效应。因之,建立健全相关的信用制度,消除制度缺位的漏洞,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必须。
第二,建立公民道德的外围支撑性的管理制度。爱国守法、明礼诚信、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等公民道德要求,不是高悬在口头上的道德戒律,而是每天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作为一定境遇下的行为方式,不仅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养相关,而且也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通常情况下,具体道德行为的发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合理的道德规则、具有按规则行事能力的人④、维系道德的社会制裁力以及适宜道德生长的社会环境。简而言之,公民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绝不只是道德的认知教育问题,也是一个维系道德的环境创设问题,因为有时客观环境会使人想道德而不能道德,如公交车运力的不足以及管理的混乱,使乘客拥挤上车而无法守序。因此,我们要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把公民道德建设纳入城市的管理系统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建设工程中。一方面,营造文明的硬件环境,制定城市管理的细则。如根据区域面积和客流情况,规定垃圾桶的摆放距离间隔;根据各路公交的运载能力和乘客需求,规定合理的发车间隔时间,加强运行的规范管理,设置排队栏杆,强迫人们排队上车。另一方面,各地政府要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和颁布城市管理的处罚条例,为人们的行为立标建章,严惩不道德行为。如通过加强市容管理,对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等行为,施以重罚,严惩违规者。通过惩罚性教育,使人们逐渐改正行为恶习。扼要概之,公民道德生长环境的外围支撑制度的建设,能够在广泛而经常的日常活动中培育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人们在生活中感受道德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催生人们的道德信念。
第三,建立公民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社会舆论的褒贬是道德维系的重要机制,故此,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道德评价的舆论场。道德评价对人们行为善恶价值的判明、行为道德责任的确认,以及所形成的是非善恶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心理,是维护良善道德和排斥恶德的强大力量,为此,我们要建立道德的导向机制、针砭机制和公示机制。具言之,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政府、传媒机构、具有公共责任的知识分子等社会组织或个人,要对社会存在的荣辱颠倒的混乱道德价值观及时给予澄清,以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对具有典型性和重大性的守德善举或背德的丑恶行径,政府要利用和发挥电视、报纸等传媒的广泛性和快捷性的优势,组织社会团体和民众进行广泛的讨论,针砭丑恶和彰显善德;通过建立不同范围的道德公示制,促使人们注重自身的品行,形成责任意识,尤其要善于在街道或社区,利用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优势和中国人的“面子”心理,启动人们的荣誉感和耻辱感来褒善责恶。综括而论,发挥社会舆论的扬善抑恶功能,给行善者以道德鼓励,对行恶者以道德惩罚,是加强公民道德软环境建设的必需。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1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