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小明 赵静波】道德内化中的主体张扬
个体道德作为对社会道德的内化,它不是一个对社会道德的被动吸纳过程,而是充分体现着个体道德的主体性,是包含着道德创新因素的能动过程。所以,研究道德内化中的个体主体性,对于正确理解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促进道德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今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内在紧张
社会道德是指一定道德关系、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的制约及外在导向,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它贯穿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反映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着道德规范的他律性。个体道德是指个人主体方面的道德状况,是个体为适应社会一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在道德准则的总和。
任何社会道德都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要求和意志的概括,它总是作为普遍性的社会道德指令而存在着。社会道德的实现必须以个体道德为基础和必要环节,处在他律阶段的社会道德所产生的约束和导向力量,只有通过个体道德所形成的义务感和良心来发挥作用,没有大多数个体的道德自觉,就没有社会道德的良性运行,更不可能有社会道德的进步。因此,社会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它自身内在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规范才能转化为道德主体的内在行为准则,也才能把社会道德贯彻落实,发扬光大。社会道德的外在约束力量的大小,终归取决于每一个体的道德自律程度,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怎样,主要的不在于它们有多少道德规定和律令,而在于这个社会中的个体在自己的行为活动中现实地遵循和实践这些道德规定和律令的广度和深度。
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通过道德内化而实现的。所谓道德内化是指道德主体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的道德教化,将社会道德目标、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道德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1]。
社会道德只有通过个人的道德内化,才能起到它应有的社会调控作用。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人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世界的一个方面,这种转化过程同时也是个体道德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自身系统的过程。其中,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基本动力,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和道德行为积极性的源泉。它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自觉遵守一定道德原则规范、践履一定的道德要求的心理倾向,它构成了社会道德要求向个体道德行为推移的内在基础。
按照“个体道德是对社会道德的内化”的传统理解,个体道德应当与社会道德是一致的,至少其间的一致性要占主导地位。但是,当今社会条件下,个体道德与传统社会道德之间却形成了比较突出的内在紧张,即个体不愿将社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个体行为所实际遵循的道德规范也与传统整体道德相去甚远,社会道德越来越外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漂浮于现实层面的无根浮萍。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一直以来对社会道德的外在约束强调过多,提拔太高。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社会就是一种特别强调整体利益、整体价值的社会,公有制的建立致使人们认为个体利益就是社会利益,意识形态对整体道德的强调,也使人们认为个体道德就是社会道德。就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意识形态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也未因此而放松。于是,社会道德便日益凌驾于个体道德之上,变得至高无上。由于传统社会中个体对社会道德的践行主要是通过政治要求而实现的,人们对这种社会道德的现实主体基础、生成过程、实现条件、作用方式等等均重视不够,致使这种社会道德越来越远离个体主体,远离人们的日常感性生活,越来越增加了形式化、神秘化、神圣化的内容,使人感到它是一种高高在上的道德教条,与个体道德形成了某种对峙。
第二,对个体道德主体能动性重视不够。寻求个体权利与个体责任的统一是个体道德趋于成熟的标志。传统社会是一个群体本位社会,这种社会,对个体利益和个体主体能动性均重视不够,而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当然也就意味着对个体义务的忽视,个体道德责任当然也就外在于个体道德主体。由于个体及其行为规范被认为是与群体及其行为规范完全统一的,不存在与社会行为规范有差异的个体行为规范,所以,这时的个体道德几乎就是对社会道德的直接执行,既谈不上个人选择的权利,也谈不上个人义务。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发育不充分,直接导致个体道德的发育不成熟,所以,当时代变易,更多的行为必须由个体自决时,个体就找不到自己行为的道德支点,就不知从何做起。结果往往是只讲个体权利,不讲个体责任与义务,这样,个体道德当然也就无法承担起原来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的重担。
第三,社会生活的不断个体化,导致个体利益的不断突显。个体化发展是人类社会无法跨越的必然环节,但中国社会却没有经历过完整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没有出现过具有启蒙意义的大规模的完整的个体化发展阶段。随着冷战结束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西方的个人主义不断涌入,引发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发展潮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相继选择等,都是奔向个体化发展的一个个重要驿站。传统群体本位时期,个体利益淹没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很难有表现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不断进步,传统的集体和集体道德受到挑战,现实的个体和个体利益不断突现,人们从自身个体需要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着利益的最大值,并努力把这种最大值纳入自定的个体道德的支持范围之内。所以,这一时期的现实的个体道德已经不是传统社会道德的直接转化,而是个体良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演变,充分表现了不同个体的自我价值诉求,力图实现个人利益的良心自足。总之,由于个体利益与个体行为的不断呈现,相应的现实的个体道德向个体倾斜了,从而具有了它不同于传统社会整体道德的个体属性,而传统社会道德由于仍基本上坚持它的原来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冲突当然在所难免。
第四,社会道德变革创新严重不足,导致社会道德发展相对滞后。应当说,道德是为了人的发展的,所以,人的发展应当及时牵动道德的发展,个体道德的发展如此,社会道德的发展也应当如此。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发展与个体道德的创生“变异”是有目共睹的真切现实,可是中国当今社会整体道德却基本上没有随着社会个体化的充分发展而相应地充分发展,社会整体道德的价值重心并没有及时向个体日常生活下放,这便导致了社会整体道德的相对滞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化的传统整体观念的束缚,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应当是重要的两个方面。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传统整体主义道德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解冻,有人提出了底线伦理、道德分层理论等,但是顽强的传统整体观念仍大有市场,整体观念与真实的现实个人利益的分离,使人们形成了道德评价的双重标准,即对他人或在正式场合往往采用传统的社会整体化评价标准,对自己或在私下场合往往采用现实的个体化评价标准——即良心自认的个体道德评价标准,这双重标准的存在,说明中国当前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之统一还有相当的距离,说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发展还任重而道远。
二、对道德内化的新理解
道德内化是个体道德发生的机制所在。如前所述,学术界一般认为,道德内化就是个体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思想行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唐凯麟先生在其《伦理学》中提出:“道德内化是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选择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素质的过程,个体道德就是这种社会道德内化的产物”[2](P161)。比较而言,前者基本上将个体道德理解为被动地、单向度地接受与吸纳,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未能予以应有的体现。后者则阐明了道德内化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方面——选择,这种“选择”是个体道德意识面对道德现象,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个体的现实状况,分析社会与个人的应然利益关系,选取有益于自身同时又不背离社会准则的自觉的心理过程,它是个体道德主体性的一种体现。因为道德生活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行为规范与标准,不但不同的道德体系会有不同的道德准则,而且同一道德体系也有不同层次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为此,个体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进行选择,勇于割舍某些道德准则,勇于选择某些道德准则。
的确,道德选择是道德内化过程中主体性表现的重要方面,沿此方向,我们可以将思路更加扩展。我们认为,道德内化作为个体道德系统得以建立的根本途径,它应当是一个能够更加充分体现个体道德创新的积极过程。为此,我们将道德内化界定为:道德内化是个体道德主体对社会道德的学习、选择、改造、发展的过程,是个体根据时代精神和个体内在要求对现存社会道德体系进行积极扬弃,从而形成个体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
我们认为,对道德内化过程中个体主体性的重视和强调,是克服当前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紧张、社会道德规范外在于个体现实行为的值得尝试的重要途径。之所以这么认为,是有其内在原因的。
第一,有其学理基础。我们知道,社会道德要产生现实规范作用,就必须转化为个体道德,而个体道德要真正成为个体行为的内在标准,做到有没有人看见、过问、监督都一个样,那就必须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但是,对于有理性的现代人来说,道德原则的接受、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并不是一种外在强压就能直接实现的,而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一是道德主体需要有发挥自身内在的能动性的自由空间,二是这种道德本身要既具有足够的理性力量又具有足够的人文精神,也就是要具有让人理应和愿意接受它的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如果仅仅把道德内化理解为个体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那么个体道德的主体性就必然是不充分从而也是欠活跃的,那么相应地,这种被动接受下来的社会道德要转化为个体道德,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其个体主体的转化动力也就必然是不充足的。同样,如果把社会道德总是理解为超越个体利益、远离个体感性生活的干巴巴的道德规范,那么这种社会道德就缺乏内在的个体亲近性,就会“高处不胜寒”。这种情况下,将这种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的个体主体性也就难以被有效激活,从而,将其转化为道德自律的可能性也就较小。
总之,道德内化主体性与道德自律转化主体性是同一个主体性,内化社会道德的个体主体能动性越强,社会道德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主体能动性也越强,转化的可能性、程度也越大,自律的意志力也越强;个体内化社会道德时的主体受动性越强,社会道德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受动性也越强,转化的可能性、程度也越小,自律的意志力也越弱。那种把道德内化仅仅理解为个体被动接受而又希望将这种被动接受的道德规范能积极地转化为坚定的道德自律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内化主体的虚弱无法导源出自律主体的强盛。
第二,有其现实基础。当前的社会道德之所以经常外在于个人行为,更外在个体道德良心自律,这与把个体道德仅仅理解为对社会道德的单向接受密切相关。道德内化如果只是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单向迁移,没有社会与个体、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之间的积极互动,没有个体对社会道德积极的评价、选择、批判、扬弃,一句话,没有个体道德主体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就必然导致传统社会道德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因为社会道德的更新发展,往往首先是通过个体道德对传统社会道德的突破,继而不断向其他个体扩展,最后形成普遍个体道德潮流而实现的。而这种社会道德本身的滞后,又反过来增加了个体对社会道德内容接受的艰难性。由于现实生活内容的发展本质上都是人的内在要求的发展,所以,从“以人为本”“道德是为了人的生存”的道德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讲,社会道德滞后于现实生活,其本质就意味着这种社会道德远离了人的感性生活和现实需要,其“向人生成的”合理性变得虚弱、受到了新时代的挑战。反过来,一种被时代抛弃了的社会道德传统,其欲向个体道德迁移,要扎根于个体内心世界,这显然是十分艰难的,即使通过强力推行从而勉强成就,那也必然只是过眼烟云,它不是中途夭折也如形同虚设。
所以,要解决中国传统道德与个体现实日常生活的分离状态,就必须使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抽象社会理想向现实日常生活“下放”,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政府要进行某种必要的社会引导、出具某些必要的道德条款外,其根本出路,在于充分开掘个体道德生成的个体主体性,强调个体道德的生成不只是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更是对社会道德的积极选择、改造和发展,给予个体道德抉择的充分自由,展现个体道德发展的应有权利,培养个体道德建构的现实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只有这种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个体道德的建立,才可能具有必要社会道德素质向个体生成的内在基础,具有社会道德规范得以现实践行的自律之根。基于此,人们才能自觉自愿、顺理成章地将道德权利转化为道德责任——在社会变革突飞猛进的时代尤其需要如此。
三、个体道德内化的主体性张扬
个体道德作为对社会道德的内化,其主体性的表现,其实就是对社会道德系统的创造性认识、选择、评价、发展,这种创造性要充分地体现出来,就必须对道德内化过程中的主体性予以积极肯定,让其能动性充分发挥作用。这样,个体对社会道德的内化才能真正成为自己自觉自愿的内化,从而达到深层次的心理认同,只有这种深层次心理认同的道德,才能真正地、自然地达到道德自律。如何充分发挥道德内化过程中的个体主体能动性?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要给个体道德活动以充分的自由权利。个体的自由存在是社会道德进驻个体道德的必要条件。当个体失去自由、失去自主性的时候,他也就失去了人的内在本质——因为人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创造的存在物,创造性和超越性是人的本质特点。而一个失去人的本质、没有创造性和超越性的个体,是根本无法建构起自己个体道德大厦的。个体的创造性的发挥与个体的自由状况成正比,个体越是自由,便越具有创造的可能。所以,只有当个体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时,他生命中潜在的创造力才得以充分展开,他才能积极努力奋发向上,不断追求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只有当个体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时,他才能勇于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勇于践行自己认定的道德标准,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才能不断走向道德的自我完善。
关于人的自由,马克思曾从主体发展的角度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即人的依赖关系时期、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时期、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时期。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形态转变时期,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个体本位社会格局的逐渐形成,推动个体不断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从而使个体日趋成为自由自主的个体,个体主体性日渐突显。
但是,传统社会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几千年的封建残余影响在许多场域仍挥之不去。官本位社会传统,一直倾向于选择任用“听话”的个体,在某种情况下,所谓“听话”又有缺乏主见、缺乏自主能力之嫌,其本质就是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否定,使个体主体性萎靡不振,其结果,就使得个体既无法对自己负责,更无法对社会负责,而社会道德又要求个体对社会负责,最后造成的是,最讲社会本位的,恰恰缺少的就是社会本位感和社会责任意识。
当今对个体道德活动必要自由权利的否定,最突出地表现在我们的学校德育工作中。许多德育工作者总是将学生作为一个被动接受者来进行灌输式教育,学生道德内化过程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受到极大限制,加之德育内容的陈旧滞后,这种教育的结果只可能是两种:一是收益甚微,二是若有部分收效则一定远离现实生活——这也就是高校一些所谓高材生毕业后与社会抵触较多的原因,因为社会中实际运行的是不同于学校德育的另一套道德原则,所以,这些学生要在社会中经历更多的磨合才能与之适应。当然,作为知识分子,不仅要适应社会,更要引导社会,但是若没有适应又如何引导?特别是当新时期、新道德开始成长之时,首先适应社会是实现引导社会、创新道德的必由之路。可见,没有给个体充分自由选择、辨别权利的道德教育,肯定是事倍功半,而且是费力不讨好。所以,传统社会道德的创新、学校德育内容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如何创新改革?我们认为,对个体道德主体性予以充分的尊重,给予个体道德活动充分的自由权利,正是实现社会道德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对个体道德活动以充分自由,本质上就是对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充分尊重。这样,具有强烈主体意识的个体,在其道德观念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就始终处于主动选择、评价、摄取的地位,个体主体性构成了个体道德建构的加油站,它从内部给道德个体以发展动力,促使个体积极扬弃道德的陈旧性和外在规约性,使道德成为一种“为我的”道德、“时尚的”道德、“创新的”道德。离开了个体道德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社会道德就不仅不会“活化”为个体积极的行为规范,反而会成为束缚个体的桎梏,成为与个体的正当欲求相对抗的外在力量,个体反而成为被动的道德作用的客体。总之,个体道德的主体性是个体道德创生的主体基础,没有道德主体也就没有道德创造,也就没有道德发展。
其次,从个体自身的角度来看,个体只有具备相应的道德建构能力,才能有力推进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从而实现道德自律,这种个体道德建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体对社会道德的理性评价能力。从道德内化的过程来看,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处于主客互动过程之中。个体道德的生成是一个辩证否定的过程,个体道德的发展每上升到一个台阶,都意味着个体在本性上获得一种新规定,意味着个体对社会道德精神的总体把握和适当占有达到了一个新高度,而这一切都必须以个体对社会道德的理性评价为前提。个体要具有对社会道德的理性评价能力,就必须学会准确把握社会道德的发展合理性、必然趋势,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对现实社会道德的超前性、适应性、滞后性进行正确判断。否则,个体道德建构就会失去内在基础,失去现实根基。
对社会道德发展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多方面的,但有一条总的原则,这就是看这种道德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由于传统社会形成的外在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历史稳定性,而人的生活实践却是与时俱进、日日俱新的,这样,就出现了社会道德规范落后于人的道德实践的情形,这就必然导致那些面对现实生活新境况的个人不能在传统社会道德法典中找到与自己行为相应的道德支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认识到道德本身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发展,那么,个体道德内化就必然根据人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变化而进行道德创新,而不是仍然用原来的道德教条来框定“新人”的思想和行为。事实上,任何道德的进步,无不凝聚着个体为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断进行道德创造的努力和艰辛,这种艰难程度在“人为道德而生活”的文化传统中体现得更加突出;而个体在道德创新过程中,也总是能够以一种“勇踏雷区”的悲壮情怀,为后来个体的全面发展不断开辟道路。
第二,个体对现实生活的感性领悟与本质直观能力。个体是欲望与理智、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也才有理智与欲望、情感与理性之间的斗争,也才为个体道德的主体表现提供用武之地。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还应当从个体道德对社会道德的感性超越角度来认识问题。人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人的应然的生活,既是一种理性的生活,也是一种感性的生活。所以,道德的为人性不仅要体现在为人的理性方面,也要体现在为人的感性方面,没有理性的生活是没有秩序的生活,而没有感性的生活,是没有激情的生活。所以,面对理性一统天下的局面,个体道德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返回人的感性生活的应有区域,实现感性生活与理性生活的协同发展。同时,感性也是超越理性的强硬对手,只有通过现实感性对传统理性、感性生活对理性道德的突破才最终促成道德的发展。同时,个体要对生活具有本质直观能力。胡塞尔认为,人们不仅能够直观到实在,也可以直观到内知觉,不仅能够直观到殊相,也可以直观到共相,对共相的直观就是本质直观。对现实生活的本质直观其实就是对现实生活的洞察,这种直观既具有现实的感性基础,又具有深层的理性根据,它根据社会现实,结合人的内在需求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易,从个体感知——心理方面牵制着的社会道德始终不至于远离人的感性生活。本质直观既不是感性生活本身,也不是理性抽象本身,而是二者之间的连接中介,它扬弃了感性生活的琐碎,又不具有理性抽象的枯乏,它既使人走向理性实践,又使人不至于脱离人的感性生活,它是道德发展的不竭源泉。所以,只有那些具有生活本质直观能力的人,才能从现实出发不断建立新的道德理想,从而实现对传统社会道德的不断扬弃、超越,从而推动社会道德不断发展。
第三、个体对自身道德行为的良心自察能力。个体道德行为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社会道德的突破,是个体从其现实出发而形成的一种自为行为,显然,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种内在合理性的支持,这种内在合理性既不是已然建立的传统社会道德,也不是尚未建立的个体道德,而是个体内心深处的良心律令。
道德创新不是自上而下的抽象道德条目的增删更改,而是日常生活中个体道德突破的良性积累。从客观的角度来讲,良知就是这种突破行为是积极的行为,有价值的行为,值得肯定的行为,从主体的角度来讲,就是符合良心、符合内在良知。
大凡历史的大变革时期,当旧的社会道德已经失效、新的社会道德尚未建立,个体常常是根据自己的良心而行,否则,其对社会道德的背离就只能是一种道德的堕落。在价值观念的动荡不居之时,作为每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庭”,个体良心能坚守住社会道德的底线,贯穿在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始终,从而实现对个体行为的现实调控。行为前,良心对个体行为选择导向,通过内省自察,对符合良心的行为予以鼓励,对违背良心的行为予以禁止;行为中,良心对个体行为实行监控,随时督促个体按良心要求行事,使自身言行始终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行为后,良心对个体行为评价反思,对合乎道义的行为予以抚慰,对违背道义的行为予以谴责。良心维持是需要培育,需要扩展的,其维持扩展的基本准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良心是社会道德的底座,也是个体道德的基石,不管外在世界如何风雨飘摇,伟大的良心却能始终坚如磐石。
总之,对社会道德的理性理解,对现实生活的感性领悟与本质直观,对个体良心的维持扩展,是个体建构新道德系统的必要能力,个体只有具备这样的能力,真正的道德创新才有可能。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5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