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贤秋】关于诚信的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诚信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因为当今社会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捍卫诚信,以筑起诚信的大堤,自然成为有责任意识公民的当然使命。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围绕诚信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现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诚信的界定及其社会价值问题
关于诚信的界定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诚信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生活规则,是立身处世、社会交往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不同的学科领域在诚信的界定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差别。
伦理学界将诚信界定为一种道德原则,认为诚信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焦国成认为,诚信是个体道德的基石,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作为道德的规范之一,一直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要求,它对人际关系的协调与和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1]。郭清香认为,诚信的根底在于人具有内在的道德品质。诚信的实施是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的,其基础在己,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自尊和尊人的道德要求[2]。
经济学界则将诚信理解为信用,认为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一种社会资本,即一种能够给诚信实施者自己带来更大利润的东西。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了诚信与信用的关系问题。一些专家认为,诚信和信用是两码事,前者属于道德范畴,后者属于经济范畴,但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要素。因此,信用和诚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作为信用的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和人格,属于意识形式,是构成经济信用的道德因素。不能把信用和诚信混为一谈[3]。
法学界将诚信界定为一种法律原则。徐国栋认为,诚信就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是指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是立法者在基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条件下,以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原则。他以罗马法为例,认为诚信原则包括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两个方面,所谓客观诚信,是指在正直和忠诚的观念指导下的正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即公正地实现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利益的协调。所谓主观诚信,指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一种确信,是对事实的认知,也就是说,主观诚信是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这两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4]。汤维建从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出发,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便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5]。对此,又有学者提出了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区别问题。刘李明、冯云翔认为,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它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而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6]。
王学勤提出了“诚信八性”说。他认为诚信是一种文化,具有社会性;诚信是一种观念,具有继承性和相对独立性;诚信是一种理想,具有前瞻性;诚信是一种制度,具有约束性;诚信是一种秩序,具有规定性;诚信是一种生态,具有依附性;诚信是一种技术,具有可操作性;诚信是一种信息,具有扩散性[7]。
由上可见,理论界对诚信的界定由于学科领域的取向不同而导致结论上的些微差异。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不同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者都认识到诚信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人人都得遵守而不得违背,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基所在。而王学勤关于“诚信八性”的界说又使我们认识到,诚信不仅具有制度和秩序上的刚性规定,而且具有技术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具有文化和观念层面上的社会关怀性等特征,从而拓宽了我们对诚信的研究视野。
关于诚信的社会价值问题,学者们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社会价值所在。葛晨虹认为,诚信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诚信不足将给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规范,既是一种做人的德性要求,也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保证机制[8]。龙静云认为,诚信是市场行为主体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市场主体增进自身正当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需要,还是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手段[9]。陈剑旄认为,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石,是合乎人性的经营之道,是企业的命脉所在。诚信又是人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条件,诚信也是为官者培养官德洁身自好的养德良方。诚信还是治学求知的必由之路,是做人的道德起点等等[10]。
理论界对诚信的社会价值的充分肯定,再一次说明诚信是人之为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不仅是立人之道,而且是为政之道,同时还是社会交往之道。既然如此,人还有什么理由不去恪守诚信准则而偏要违背它呢?我们可以这样说:那些肆意违背诚信准则的人,恰恰是违背了做人的准则。
二、关于诚信的起源及对中国传统诚信的研究问题
关于诚信的起源问题,有不同的争论。这也主要是因为不同领域研究诚信起源问题的切入点不同所致。夏澍耘认为,中国传统伦理对诚信问题的探释,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11]。但是,“先秦儒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这种解释非常模糊。唐贤秋认为,诚信活动和诚信概念存在着不同步性。诚信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存在,而作为道德概念的诚信则始于周初[12]。鲁芳认为,作为诚信之“诚”字,虽然最早见于西周时期,但“诚”的观念和精神早在“诚”字出现以前就已存在,并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为人们所高度重视[13]。
徐国栋以罗马法为例,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诚信的起源。他认为,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到了古典时期,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而罗马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14]。张永岳等人认为,诚信最早是人们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道德要求。它作为经济伦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品交换的产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诚信逐步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进而演变成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随着历史的变迁,其内涵也逐步丰富[15]。
尽管由于切入点的不同使关于诚信起源的争论尚无统一的定论,但有一点则形成了共识,即诚信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产生和存在了。学界对诚信起源的研究,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作为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诚信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那么,当今社会条件下的人们也就没有理由不去将这一美德继续发扬光大。
在对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研究方面,近年来许多刊物发表了不少文章。许多学者对传统诚信的内涵进行了一般归纳,并对传统诚信进行了客观定位,也充分认识到传统诚信的当代价值所在。关于传统诚信的内涵,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传统诚信包含了个人立身处世、事业成功、社会交往和政治统治等方面的内容。关于传统诚信的定位,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如萧鸿江认为,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大道哲学,是人性存在、社会价值成立的本体,在中国古代成为内修、言行、持国的通则以及天人和谐之道义[16]。陈根法认为,儒家的诚信是宇宙的本体,又是人的存在的本体,也是价值的本体,诚信就本体而言,是至沓的价值源头。诚信开启了生命深处的亮点,开启了价值之源,理想之源[17]。赵士辉认为,“诚信”在中国传统诚信观中是一个伦理学意义上的完整范畴,同时“诚”与“信”又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中国传统诚信观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重视和要求实事求是的精神;重视诚对信的根本制约关系;重视和要求对善的不懈追求,寻求诚信的正当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继承和借鉴意义[18]。宋连利认为,中华民族历来崇尚诚信、耻贱伪诈的传统,作为美德的诚信绝不是不分善恶、不问道义与非道义的诚信,符合善、道义的诚信才是真正的诚信。诚信道德不仅在为人、齐家、兴业、治国、天下安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价值[19]。杜振吉认为,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出现“信任危机”的情况下,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儒家的诚信思想,深入挖掘传统诚信资源,对于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对于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都有其积极意义[20]。
也有不少学者认识到传统诚信的局限性问题。如鄯爱红认为,儒家诚信伦理传统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神资源在现代社会仍有价值,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经过转型、更新,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成为现代社会诚信的伦理基础[21]。夏伟东认为,传统诚信思想是与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相结合的,是自给自足经济的产物,这一特征决定了其在原有的内涵上,适合调节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经济关系,而在调节复杂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时,就会显现出它的无能为力的一面[22]。
还有学者对儒家典籍中的诚信思想进行了专门挖掘。如唐贤秋、张登巧探讨了《论语》中的诚信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他们认为,《论语》不仅对什么是诚信以及诚信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作了概括,而且对如何实现诚信作了归纳,即对于个人而言,要做到诚信,必须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确立自己的道德追求;对于社会而言,要做到诚信,必须对青年一代加强诚信方面的道德教育;对于统治者而言,统治者要实现诚信,并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关键在于统治者要讲信用[23]。唐贤秋、李秀芬就《尚书》中的诚信思想进行了专门探讨。他们认为,《尚书》中的诚信思想主要通过“信”、“允”、“孚”、“忱”、“谌”等词语表现出来,并贯穿在两条主线之中,即讲诚信是先哲贤人具备和追求的一种品质与美德。讲诚信而保天下,失诚信而失天下。他们还认为,《尚书》中的诚信思想主要集中在政治层面上,并且是与天命观念联系在一起的[24]。唐贤秋、周怀红对《礼记》中的诚信思想进行了专门挖掘,他们认为,《礼记》不仅高度赞扬了“大同社会”下人们讲诚信的美德,而且充分肯定了“小康”社会中人们讲诚信的必要性。《礼记》也对信与礼、孝、义等道德诸范畴的关系作了界定。他们还认为,《礼记》中的诚信思想体现出宗教性和等级性等特征[25]。唐贤秋对《周易》中的诚信思想进行了专门挖掘,他认为《周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大道之源,对人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如何践履诚信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闪光思想。但同时,《周易》中的诚信思想呈现出浓厚的神秘色彩[26]。
可见,学术界对传统诚信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许多学者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来挖掘和分析传统诚信思想,既分析其传统价值和现代意义,又充分认识到它的历史局限性所在,这应该是对待传统诚信思想的客观态度。但是,研究传统诚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发思古之幽情,也不是为了炫耀中国古代文化的辉煌而沉湎于自我陶醉之中,更不是为了颂扬过去而贬抑当代,而是要从传统诚信思想中探寻合理的内核,为我们当今社会加强诚信建设所用。而且,当代中国社会的诚信建设,也需要从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传统资源。所以,弘扬传统诚信思想的精华,舍弃其带有糟粕性的东西,并实现传统诚信的现代转换,是致力于传统诚信研究的学者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三、关于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问题
关于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问题,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普遍认为,当今社会出现诚信缺失,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的求利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我国现行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三是诚信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
杨瑞龙认为,市场经济把行为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看成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动力,但如果竞争是充分的,那么“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可以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损人利己的失信行为才有了滋生的土壤[27]。龙静云认为,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行为之所以广泛出现,一方面是因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有逃避责任义务的机会主义倾向,由于制度不完善,又促使这种倾向向现实性转化。另一方面是金钱至上的导向机制诱使人放弃诚信,谙熟诈伪。还有就是,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也往往容易导致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就是说,在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作用下,为了生产,就必须刺激消费,而刺激消费,就必须将追求无尽享乐的奢侈观念作为扩大消费的精神动力源。在这种追求自我满足的欲望和奢侈消费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有可能抛弃道德戒律,甘受冒法律制裁的风险去追求个人利益。而就我国当今社会而言,除了以上几种与市场经济所共有的特性以外,还有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得力,加之整个社会的急功近利氛围浓重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正是我们当今社会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28]。
吴申元、徐建华认为,我国当前社会之所以出现诚信缺失现象,有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对市场经济认识的偏差所致,还有就是经济转轨期的社会特点使然。经济转轨期的社会特点主要表现在:社会道德秩序失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法制不健全,以及政策的多变加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等等[29]。卢风认为,当代中国人诚信危机的深层根源在于人们信仰的缺失。因为,诚信的基本要求是不撒谎和忠实地兑现诺言。而一贯的诚信只能奠基于信仰。有了坚定的精神信仰,才能恪守不撒谎和兑现诺言的原则。由于信仰的缺失而导致经济主义价值导向占了上风,这正是拜金主义盛行的深层原因,从而是诚信危机的深层原因[30]。
关于抑制诚信缺失的对策研究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如有学者提出了加强诚信的制度建设问题。杨瑞龙认为,提高大家诚信水平的关键是深化改革,使市场经济体制尽快完善起来,而产权制度的重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道德建设和规范政府行为是完善制度规则的重要内容[31]。张永岳等人认为,为了使市场经济健康高效地运行,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一个信息充分、法制健全、道德制约有力、政府监管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32]。李兴江、李泉认为,诚信问题的表面是道德水平,道德教化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治标层面,而重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才是解决诚信问题的治本之策。他们分别从产权制度、干部任用制度、司法制度、道德制度和诚信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制度等方面,对制度安排和设计问题作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分析[33]。
也有学者提出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来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王利明认为,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低下的有效途径,除了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之外,最根本的还是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其中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立法[34]。刘李明、冯云翔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对诚信的期望已不能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该提升到法律层面去构想。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不是道德诚信的再教化,而是建立健全一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建立起人们对法律诚信乃至法律的信仰[35]。吕方认为,中国当代的诚信危机问题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应通过文化表征物的改造,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修宪、文化教育和政府的表率楷模作用来解决当前中国的诚信危机问题[36]。徐孟洲、侯作前认为,中国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诚信缺失问题。发展诚信经济,建设诚信制度,既需要市场自身的规制,更需要诚信政府的建立与规范。要解决这些问题,在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方面,就必须大力推进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经济法建设[37]。
有学者提出通过建立个人的信誉档案,利用档案的功能来进行诚信控制的问题。焦国成认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最重要的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查询的公民个体、单位集体和公司法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并附之以相应的配套奖惩措施,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机制上的保障[38]。也有学者提出要加强对人们的精神信仰的培育问题。卢风认为,由于信仰的缺失而导致经济主义价值导向占了上风,只有逐渐克服经济主义意识形态,才能弱化拜金主义的影响。弱化了拜金主义的影响,才能较好地培养人们的精神信仰,有了精神信仰,才能培养诚信美德,克服诚信危机[39]。
还有学者提出要从多方面来加强诚信建设的问题。邱思胜认为,诚信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从根本上建设好诚信社会,必须过好“五关”,即经济体制转轨关、政府职能转变关、法律制度完善关、道德理念重塑关和信用体系构筑关。而要过好这“五关”,至少应该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政府率先垂范。其二,“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其三,循序渐进建立信用管理体系[40]。
可见,学术界关于抑制诚信缺失、加强诚信建设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既然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加强诚信建设也理应从多方面入手。它不仅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国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而且需要优化伸张诚信的社会法治环境,加快维护诚信的社会制度保障体系的建设,尤其是优化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同时需要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觉悟。它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成为诚信义务的表率,而且需要每个公民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的义务来践履。同时,加大新闻的公开曝光力度,利用社会舆论褒奖诚实守信者,谴责背信弃义者也显得十分必要。另外,改造传统诚信道德,并将传统诚信进行现代性转换,也是建立现代社会的诚信机制所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总之,加强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而且要体现出易于实践操作的特点。因此,加强诚信的可操作性层面研究,便成了理论界研究诚信的最终落脚点所在。
四、关于中西诚信的比较研究问题
在对中西诚信的比较研究方面,有学者作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探讨。如张永岳等人认为,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东西方文化底蕴的差异,诚信原则在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理解、地位、作用和发展过程也有所不同。西方社会早在古罗马时期,诚信原则就已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而中国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诚信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倡导信誉来维系经济活动的进行,而不是作为法律法规[41]。
陈丽君、王重鸣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不乏对诚信的推崇和研究,西方对诚信的研究和应用也有悠久的历史,中西方在诚信研究、对诚信的理解和诚信实践应用上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但也有差异性。这主要是因为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差异所致。在共同点上,中国与西方都将诚信视为社会道德体系以及个人道德素质要求的核心成分。但在具体的理解上,两者存在着极大差异,并由此影响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行为特征表现上的差异性。如对诚信内涵的理解,西方文化对“诚信”概念更强调“诚”,即个体的诚实品性,而中国文化对“诚信”概念更强调“信”,即守诺的品行。又如对诚信研究的应用问题上,西方诚信研究的兴起是因实践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研究应用又主要体现出三大特色:一是重操作甚于重理念,重分解甚于重概括;二是重制度甚于重宣教,重他律甚于重自律;三是重防范甚于重补救,重过程甚于重结果。而中国文化强调重理念甚于重操作,重宣教甚于重制度,重视自律而忽视他律,从而反映出中国的诚信研究在实践上应用不足,即对诚信的研究滞后于实践的要求[42]。
孟勤国认为,任何社会都讲诚信,但国有不同,诚信的讲法亦有区别。如以中美比较为例,中国的诚信出于礼教,美国的诚信出于功利;中国的诚信重在感化,美国的诚信重于规制;中国的诚信决于精英,美国的诚信决于百姓[43]。涂永珍认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诚信是建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熟人)信任所构成的道德范畴,强调的是伦理性;而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之上的法律范畴,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体现了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法治精神[44]。
陈延斌、王体认为,诚信在中西方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其内涵也基本相近,但由于社会历史传统和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使得中西诚信观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如中国人的诚信基本上是人格信任,而西方人的诚信则是一种契约信任;中国人的诚信在本质上以道德为支撑,西方人的诚信则以法律为基础;中国人的诚信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在感性、情理,而西方人的诚信观更多是法理意义上的,故而重在理性和法理;中国的诚信建设缺少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西方的诚信具有较完备的制度和机制保障[45]。
通过对中西诚信的比较,学界一致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尽管诚信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一种品质,中西方都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但由于中西文化背景上的差异而导致中西对诚信的理解和应用上存在诸多差异性。当然,中西方诚信差异的存在也正好利于我们进行互补。借鉴、利用西方在诚信研究和诚信建设方面之所长,弥补我们在诚信研究和诚信建设上的不足,是我国加强诚信建设应该努力解决的重要课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如通过开发人员诚信品德的评价工具,将形而上的诚信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评价方法;通过加强对人员诚信行为影响机制的研究,使我们了解那些对诚信发挥促进或干扰作用的因素,以便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诱发或限制这些因素;通过确立诚信经营的商业伦理准则,塑造诚信经营文化;通过建立诚信管理的监控制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而减少失信行为等等。总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我们比较中西诚信异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致力于中西诚信比较研究的学者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来源:《道德与文明》(津)2005年05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