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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成勇】传统伦理变革与社会公德培育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人际社会交往之扩展和转型,道德问题严峻,社会公德建设迫在眉睫,“公德”与“私德”关系及其价值问题再次凸显出来。进一步反思“公德”与“私德”关系及其价值取向,着力于社会公德之培育,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格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一、“公德”与“私德”的内涵及其嬗变

早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西学东渐,国民性及其改造问题就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公德”与“私德”关系问题成为焦点之一。较早提出“公德”与“私德”概念的有国学大师梁启超。他在《新民说》中曾指出,“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和私法之范围证明之”[1]。很明显,当年梁任公虽然看到了新伦理的优越性,旧伦理的局限性,以及国人具有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传统,但是他这种对“公德”(public morality)与“私德”(private morality)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沿袭了西方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为古罗马法学家曾认为: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皆为公法,而凡是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则皆为私法。然而,随着东西文化的广泛交流和深入发展,这种“公德”与“私德”的划分,仍然不够确切和清晰。其实质在于,我们的“公德”与“私德”概念,遵循传统文化传承、变革和转型的悠远路径,是近代以来中国思想界对传统文化反思和批判的结果。

因为若以西方罗马法的观点,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或道德皆称为公法或公德,凡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和道德则为私法或私德。那么,“公德”则被称之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道德,而“私德”则是个人与个人具体之间的道德。但这种界定和划分并不能涵盖“公德”的全部,也无益于揭示传统文化的伦理症结,以及当代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科学走向。

众所周知,在远古时代,中国人还过着自然耕种和小国寡民的生活,遵循的是“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的道德观念和准则。但是,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进入封建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和人际交往范围逐步扩大。因此,儒家文化逐步成为主导伦理思想,倡导的是“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的“五伦”关系及“忠、孝、顺、悌、恭”等道德观念。伴随着封建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观念和准则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中国社会日臻成为以血缘文化、家庭文化、乡党文化、五谷文化为特征的“熟人熟事社会”[2]。所以,中国人是最尊重亲情伦理及其“道德”(私德)的民族之一,诸如在君臣、长幼、亲朋之间,礼节和规矩包括称谓名目繁多,其中,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是增进和凝聚亲情、乡情和友情的最佳空间。

所以,“五伦”之“私德”伦理是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产物,是近代中国思想界在传统伦理文化反思基础上所提出的学术概念,其实质是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以及人际交往的特定对象及其范围。儒家传统所提倡的“五伦”观念及其道德正是“私德”最贴切的脚注。而“公德”是相对于“私德”而言,是社会关系发展和人际交往不断扩大的结果。所以,“私德”一般是指建立于传统亲情伦理基础之上,在熟人熟事社会中,中国人所遵循的道德准则以及所具有的道德品质。相对“私德”而言,“公德”则是在更为广泛的人际交往中,即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或在社会上,公民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所具有的道德品质。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处理的并非只是自家和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化的公众事务。人们不仅仅关心与自身相关的利害问题,而是涉及公共生活领域,诸如他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利益,以及社会的繁荣发展、公平和正义问题。一般而言,社会公德涵盖了社会公共生活中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众多层面。

所以,在个体之间的交往及其利益关系,及其道德的遵守,可能是“私德”问题,也可能是“公德”问题。关键取决于这个人在何种范围与怎样关系的人进行交往。如,作为公民与陌生人的交往,其利益关系及其规范的遵守,属于“公德”伦理,但在亲朋之间的交往及其规范遵守,仍旧属于“私德”伦理。可见,“公德”与“私德”原是相互比较的概念,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们是并存不悖的。

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转型和历史发展,基于“五伦”基础之上的“私德”伦理逐渐显示它的狭隘和保守性,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世纪40年代,贺麟曾率先进行了“五伦”观念的检讨,他指出:“五伦观念是儒家所倡导的以等差之爱、单方面的爱去维系人与人之间常久关系的伦理思想。这个思想自汉以后,被加以权威化、制度化而成为中国传统礼教的核心。这个传统礼教在权威制度方面的僵化性、束缚性,自海通以来,已因时代的大变革,新思想和新文化的介绍,一切事业近代化的推行,而逐渐削其势力。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旧礼教的破瓦颓垣里,去寻找出不可毁灭的永恒的基石。在这基石上,重新建立起新人生、新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3]。那么,与当今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社会相对应,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及交往已是大量的、更为广泛的、无亲无故的人际交往。于是,中国思想界在探索突破“五伦”及其“私德”的传统观念,开拓新一伦即“第六伦”的关系问题。与此相适应,进而将是现代社会的“公德”如何建立和培育问题。

因此,20世纪80年代,李国鼎“分析台湾地区30年来因经济发展,使传统“五伦”的道德规范,在工业社会中遭遇的种种困难,于是提出‘第六伦’的观念,作为新的道德准绳,使素昧平生的第三者,能同居于被善意尊重和关爱的地位”[4]。所谓“第六伦”,即在原初“五伦”的基础之上,人们通过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活动,形成的个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在此关系之中,每个人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的。此“公民”概念已经相当于现代“社会人”,它超越了家庭和种族,地区和国家等一般国家公民的法定内涵,具有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那么,相应的是,原初的“五谷文化”为工业文明所取代,“乡党文化”为市井文明所取代,“血缘文化”为非血缘文明所取代。如果说,原初“五伦”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其关系是由先在的亲情伦理所规范和调节的;那么,在“第六伦”关系中,在大量而频繁的无亲无故的普通人际交往中,人们凭借什么能够相安无碍并有秩序地合作共事?或者说能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和帮助?显然,“五伦”之“私德”伦理已经失去了它的原有基础,以及规范的动力,无法诠释和解决这样的“公德”伦理问题。

二、由重“私德”轻“公德”所带来的不适应

虽然历经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革命文化”运动的改造,但是作为长期维系中国人交往的儒家“私德”伦理文化,仍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是因为,关于“五伦”的“私德”伦理,具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撇开封建专制社会的意识形态,对于维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衍,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和力量。迄今为止,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私德”伦理仍可作为人们安身立命的重要寄托。然而,矛盾的是,“五伦的社会文化背景是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简单的传统社会,第六伦的社会文化背景则是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4]。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表现出“公德”不张,“私德”颓废,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表现出它更多的负面效应。

如果说,原先由儒家倡导的“私德”亲情伦理,所表现的由己及人的等差之爱,还具有利他主义的道德特点;那么,在市场经济建立的今天,“私德”伦理已经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和狭隘性。不难发现,原先在父母、子女、同乡和亲朋好友的小天地里,人们普遍遵守着孝悌忠诚、团结互助、患难与共、感恩图报等道德规范。而在新的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换,更多发生在萍水相逢的陌生人之间。原先人们所基于的血缘亲情的可依赖性和可回报性,随着交往的日益扩大而不可预见了,家族整体主义的道德目标一时间失去了方向。人际交往的广泛性和频繁性,大大超越了“私德”的亲情伦理所关切的范围,脱离了熟人熟事社会的舆论的评价和约束。由于理性的不成熟,这种既非是以个人为本位,也非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私德”伦理(梁漱溟称之为“伦理本位”),“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相互关系,而忽视社会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5]。人们一时无法认识和理解社会整体的功能和作用,以及相对于个体的利益所在。相反,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却常常以牺牲自我利益为其代价。比如,儒家虽然也提倡过“天人合一”和“参赞化育”的伦理观念,但其视野更多囿于具有等差之爱的“五伦”关系,而对人与自然关系缺乏必要的关照。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德”伦理很容易颓变和表现为一种普遍的自私自利行为。不难发现,原先的“私德”伦理经常演化为“集体”寻租行为,甚至成为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的工具。“五伦”关系及其“私德”情感良莠尚存,但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强烈冲击下,许多已经异化为重利轻义的牺牲品了。

而在更为广泛和频繁的人际交往中,人们对新兴的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公共生活很难适应。主要表现为普遍的诚信基础和交流能力的缺乏,人与人之间必要的相互尊重(比如对隐私权利的尊重)、公平竞争、合作和妥协意识的薄弱,以及个人独处的困难和各种心理方面的障碍。在经济生活领域,不讲信誉、弄虚作假、尔虞我诈、唯利是图的物质主义泛滥成灾。在政治生活领域,那种家长制、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甚至于变相的权力交替,都时常表现为“私德”伦理及其价值观的影响。近些年,不断增加的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愈演愈烈的自然环境污染,以及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现象,都更加证实了“公德”的滞后不张,已经到了人人自危既害人又害己的时候。然而,面对如此道德滑坡的情境,绝大多数人又无可奈何,因为大家都不情愿首先牺牲个体的既得利益,从而纷纷陷入了“囚徒困境”①。

三、新基础:公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一致性

毫无疑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建设迫在眉睫。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德建设的新的基点在哪里?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在道德建设中有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将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还原为“五伦”的“私德”关系,通过诸如企业家长制和朋友兄弟化的形式,以维持一种层次和等差分明,以及相互依赖或信赖的“集体”关系。然而,市场经济社会要求具有更长远的眼光和胸怀,因为我们的合作和竞争是全社会和全方位的。“五伦”关系及其“私德”意识,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职业和公德要求。二是建立适应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伦理道德体系。这就是要构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即必须建立一个以法治社会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以新的“公德”伦理整合或超越原初基于“五伦”基础上的“私德”伦理。

问题是,如何完成这种“公德”对于“私德”的超越和转换?与早年梁任公的主张和方法同样,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试图寻求一种在“私德”基础之上的自然外推法,即将“私德”伦理原则和规范扩展至公共生活领域,但不同程度陷入了其简单化和表面化,尤其是忽视了“私德”的形成机理及其社会体制在变革中的决定作用[6]

超越了家庭和种族的血缘亲情伦理关系的人际交往,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它脱离了传统家庭伦理文化的规范或束缚,如“父慈子孝、夫爱妇顺”等亲情伦理规范。然而,由“陌生人”相互组织起来的社会交往,尽管有利于人们开展竞争,发挥个人的创造才能,但这样一种新格局势必要求人们具有平等和契约的精神理念,即每个公民必须学会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是公民道德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人们必须自觉地认识到:个人已不是传统社会的“五伦”关系中的人,而是被赋予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主体。公民是社会的公民,社会是公民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由公民自主的选择,通过一种契约和规范形式,形成某种规则和程序,人们必须在既定的规则和程序中生活,以使得社会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规则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因人而异,即一种法治社会。同时,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与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互为因果,休戚相关。公民的生活水准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因此,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主体)意识必然得到增强,人们更为关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的改革和发展。

显然,健全的公民主体意识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公民主体意识包含着公民权利意识、公民义务意识,以及相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民社会意识与道德意识。当公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即享有公民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具有主人翁感,以及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以保障之后,才有可能免除后顾之忧,才有利于社会公德的开展。与传统“私德”伦理不同的是,“公德”伦理中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它所主张的是一种有条件的等价伦理,而非是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非平等伦理。同时,“公德”伦理还主张公民基本权利的优先原则,即“至少有一项义务与各项权利都有关,这就是要求每个人都不得做任何侵权之事的义务”[7]。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理智地认识到:自己的存在与他人的存在,既是相对的、相互的,也是平等的;个人的抉择和自由,以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

那么,在此基础上,公民道德建设就有了新的动力基础。于是,在公民即“社会人”与“陌生人”之间,亲情、乡情和友情更多地让位于人的理性,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和合作的理性精神,遵循着既定的原则和规范,这就是现代公民社会及其法律产生的基础。而市场经济社会即是这样的一种公民社会或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包括企业法人或称为“企业公民”)都是平等的主体。而且,不仅是在认识上,而且还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涵盖了个人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是最高的利益,与一己的利益不仅不应是相冲突的,而且更多的时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也是个人利益的具体体现。

四、开拓培育社会公德的公共生活空间

毋庸讳言,以往的社会公德教育,着重于公共场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交往,及其道德规范和秩序的遵守,比如“五讲四美”、“七不八要”,等等禁止性的规范。虽然很有必要,但因缺乏内在的动力,形象工程的投入较多,其实效不够显著,因而道德建设软弱乏力。其原因主要是这种禁止性的规范教育,公民始终是被动的规范遵守者,而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公民缺乏对社会公共生活的主动参与,因此缺少创造性和主人翁感,很难增强公民意识及其责任感和荣誉感。所以,社会公德建设必须将重点转移到公民主体意识培育上来,从禁止性规范走向弘扬性规范的全面实施。目前的社会公德教育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拓展社会公共生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增强公民主体意识,以达到培育社会公德的目的。

社会公德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途径。无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的富裕,涉及千家万户的家庭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独生子女和传统“私德”伦理的特点,家庭并不是培育社会公德的理想场所。相反,传统“私德”伦理的某些弊端会成为公德教育的障碍。那么,学校和社会便是社会公德培育的两个重要领域。

关于学校教育,许多人历来就有一种片面认识,总是认为学校教育就是学科知识和技能学习,因而忽视或轻视学校的全面育人功能。其实,包括教学在内的校园文化活动是社会交互关系的拓展,学生所面临的不是自己家的人,而是走向未来的准社会。所以,学校是未成年人进入社会活动的第一场所。倘若将学校教育仅看作为学习仅有知识和技能,那么,在今天,学校教育或许更可以为其它媒体技术所取代,而无须非要在校园里专门学习不可。然而,学校教育除了学习学科或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外,还有着培养科学理性和人文精神,增强社会的公民意识、培育社会公德等重要功能。对于每个即将走向社会的未成人来说,学校应当是培育社会公德的最适宜和最重要的场所。正如李慎之所言:“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8]。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教育目标之一正是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

其次,充分开展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公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一讲起社会公共生活,人们自然就会联想起街道、社区、公园、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然而,这只是一种狭隘的公共生活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科技的发达和社会交往的广泛性,人们的衣食住行和言行举止越来越社会化了。尽管它们有时并不直接相干,但都会彼此发生影响,以至于影响到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比如,人们坐在家里,使用电子电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可以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那些看来与己无关的海内外事件,今天只要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都可能会对每个人发生重要的影响。

值得强调是,社会公德之培育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开展是一个相辅相成互相推动的过程,也是一个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期望一两次公德教育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今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开拓社会公共生活空间?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人们已普遍走出“私德”伦理的小圈子,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迅速扩大,很多公共事务都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公德建设必须付诸实践。它是在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从“私德”伦理向“公德”伦理转换和培育的过程。因此,社会公德教育就不能局限于学校教育。其中,政府和社会必须有意识为公民开拓应有的公共生活空间,在丰富而有意义的社会公共生活中,培育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道德意识。

像发生于2008年我国的“5·12汶川大地震,党和政府临危不惧,率领和团结中华民族,让人们在第一时间里知晓实情,为民众开拓了一个真实而有益的道德生活空间。从总书记、总理到百姓,每位公民都在抗震救灾活动中,感受并履行了其公民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与公民社会和社会公德建设的要求相比,我们现有的公共生活空间无论其广度还是深度,仍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公共生活建设,让人们能够自主和经常性地参与各种公共生活,使人们自由并自觉地体验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尊严和荣耀。人们经常谈到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精神,羡慕他们的民主、法治、公平、智慧以及优良的社会公德。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滋养和培育这些品质的,正是古希腊丰富而有效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的存在。“古希腊城邦的公共活动空间涵盖了城邦生活的诸多方面,以雅典为例,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与公民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第二类是宗教性的公共生活空间。第三类是文体性的公共生活空间”[9]。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精神的奥林匹克运动,诞生于当时的奥林匹亚,并非是天生就有的。当然,我们今天不必完全模仿古希腊对公共生活的设计和安排,因为国情不同和时代发展了。但是应该承认,今天我们属于公民所有的政治、经济生活和业余文化生活空间还不够宽广,这些都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引导,进一步拓展和建设,以适应建设公民社会的需要。我们期待社会公德的发育和公民意识的增强,就应该引导人们从家庭生活的小天地走向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广阔空间。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及其主人翁感,开展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从而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应当是社会公德培育的关键所在。

萧成勇(1957-),男,安徽定远人,教授,从事德育理论教学及研究工作,曾在《光明日报》《道德与文明》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注释】
①“囚徒困境”作为现代伦理学的经典案例,假设有两名嫌疑犯被隔离审讯,因为他们各自都抱有利己和侥幸心理,其结果必然是彼此得到了最不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梁启超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213.
[2]费孝通选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86-124.
[3]贺麟.文化与人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2.
[4]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225-227.
[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83.
[6]程立涛,等.“私德外推即为公德”吗?[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54-58.
[7]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168.
[8]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
[9]赵立行.古希腊人的公共生活[N].文汇报,2008-06-08(6).

(原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