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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玲】阿佩尔的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的提出是阿佩尔的对话伦理学(Diskursethik)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证成,并进而指出共同责任是原初的责任,以及共同责任既是集体负责又是自我负责。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还将简单讨论这一原则的意义,尤其是其对责任伦理学的推进意义。

一 共同责任的内涵及证成

阿佩尔有关共同责任的思想贯穿于其对话伦理学的思想脉络之中,因此要澄清这一原则的内涵及其证成必须回到阿佩尔的整个对话伦理学思想,尤其是其道德论证两阶段论。阿佩尔道德论证的第一阶段称为道德的终极奠基。终极奠基首先针对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的问题,即道德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问题。阿佩尔驳斥了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他认为道德规范可以被理性地论证,能够得到所有相关者作为讨论者的一致同意的道德规范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规范。与哈贝马斯一样,他由此论证了程序性的对话原则,该原则就是:只有那些能够得到相关者作为对话者在对话中的一致同意的规范才是有效的。①阿佩尔进一步认为,程序性的对话原则同时包含了普遍有效的有实质内容的基本道德规范。他认为,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就是基本的道德原则。

这里有必要先解释一下何谓对话,何谓对话的可能性条件以及何谓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对话伦理学所说的对话(Diskurs)指的是纯粹以沟通为导向的对话,即通过对话对一个事实的认定和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意见。对照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和策略性行为的区分,这属于交往行为,是理想的对话,或对话的理念,它搁置了实际解决问题的压力。为了区分对话伦理学的对话概念与一般理解的对话,阿佩尔等人也经常使用diskursives Argumentierenargumentativer Diskurs(可勉强译为对话讨论,论辩性对话)等表述。对话并不是简单的一群人在一起,一人说几句话,或者各自对一件事情发表看法,对话成为真正的或有意义的对话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几个人进行对话,大家得相互懂得对方说的话,能够理解对方的话所要表达的含义,都预设了对方说的是其实际的想法,是其认之为真的观点,都预设彼此把对方看成是平等的对话者,彼此可以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提问和评论,可以同意或者反对对方的观点,等等。这就是哈贝马斯有关四个有效性要求(可理解性,真诚性,内容的真理性,规范的正确性)所表达的观点,②同样也是阿佩尔的出发点。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对话的有效性要求包含规范性的内容,比如真诚(不说谎)、承认其他讨论者的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阿佩尔另外指出,对话的可能性条件还包含了对话者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因为对话以实现沟通为目的,而每个对话者表达的都只是自己认之为真的观点,对话的意义就在于相互指出问题,相互纠正并扩展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这就是阿佩尔所说的共同责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阿佩尔共同责任原则的一个方面,后面还要谈到另一个方面。

这里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对话所预设的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责任?这个问题推广开来就是:为什么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能够被看成是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也是针对对话伦理学的主要诘难之一,维尔默(A. Wellmer)就曾经指责阿佩尔任意地把皮尔士意义上的研究共同体扩展为交往共同体,进而把对话这一特殊活动方式的规则看成是一般的道德规范。③

对此,阿佩尔的论点是对话不是某种特殊的活动方式,而是人类实践的不可后退(unhintergehbar)的境遇。阿佩尔同意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先天交往共同体的观点,④指出人的任何实践活动总是已经承认了以语言为媒介的对话以及作为意义和有效性机构的无限制的交往共同体。在这一点上,阿佩尔的学生伯勒尔(D. Bhler)后来提出一个“伴随对话”(begleiteter Diskurs)的概念比较有解释力。所谓“伴随对话”就是说人的任何实践活动总是伴随着一个人作为实践者和作为对话者的对话。⑤简言之,实践者总是同时要对自己的主张和意愿进行辩护,这种辩护尽管可能只是表现为一种思想活动而不是与他人展开实际的讨论,实践者都已经显示了其同时作为对话者的角色,即对话不是一个任意可进可出的特殊的语言游戏,退出对话讨论意味着一个人自我认同的丧失。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追问为什么对话的规范性条件就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因为尽管我们承认对话是人类活动的不可后退的境遇,但对话伦理学所说的对话是理想的对话,是对话的理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著名的黑格尔学者伊尔汀(KarlHeinz Ilting)就因此批评阿佩尔混淆了生活实践的条件和对话的条件。⑥阿佩尔在回应中指出,实际的生活实践诚然总是有行动的压力,总是需要妥协和策略性的行为,但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不能还原为实际被承认规范和实际的道德习俗。⑦实际被承认的规范不能排除是一种策略性的一致同意(比如匪帮的共同约定),而实际的承载了各种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道德习俗的有效性恰恰有待经过理性自主性的检验,康德已经指出,道德是理性的自我立法,是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阿佩尔只是把可普遍化的标准的掌握者由康德的绝对主体修正为交往主体,从而论证了对话是检验和建构道德规范的最终和唯一途径,对话自身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可被看做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了。

道德论证的第二阶段(阿佩尔称之为B阶段)主要涉及终极奠基阶段证成的程序性的对话原则以及有实质内容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应用。阿佩尔的终极奠基一方面把程序性的对话原则确立为检验或确立具体规范标准,另一方面论证了对话者的平等权利以及他们对于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共同责任等基本的实质性规范,但无论程序性的规范还是实质性的规范与实际的行动之间都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首先,按照程序性的对话原则,只有那些能够得到相关者作为对话者在对话中的一致同意的规范才是有效的规范,这一对话原则是检验和构建具体道德规范的程序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实践中,由于时间的压力、知识的欠缺、利益的冲突,很难形成对某一问题的真正的一致同意(共识),那么,在具体的共识达成之前,应该如何行动?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另外,由于人的基本需求、自私的因素、意志的软弱、不合理的制度等因素,有可能基本具体的道德规范虽然能够得到理性的认同,但是并不能完全被遵循。这种情形之下,即有人不遵循得到理性认同的普遍道德规范,应该怎么办?这又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阿佩尔认为,这些问题使得终极奠基阶段得出的形式化或实质性的规范难以直接应用,终极奠基得出的形式化和实质性的规范的应用因此需要进一步的阐述。

第一个问题指向对话伦理学的共识标准。因为行动的压力,在实际生活中规范的确立难免包含决断的因素,不管该决断表现为个人专断还是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决定。阿佩尔认为,决断的因素确实意味着对话的中断,但从道德的角度讲,实际的决定不能是任意的决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实际的决定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者说,实际的决定应该考虑哪些因素?针对这个问题,阿佩尔指出,共识是一个指导性理念,实际的行动不可能等到真正的共识的达成,但正因为如此,实际的行动决定必定存在出错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因此是,要正视这种出错的可能性,在实际的决定中留下调整和修正的空间,实际的决定最起码必须保证不危及人类自身的存在,在可能危及全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的决定必须非常小心。阿佩尔的这一观点在他1973年出版的《哲学的转变》一书中已经有明确的阐述,可以说,阿佩尔比约纳斯(Hans Jonas)更早提出了未来责任的观点。第二个问题涉及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和行动之间的距离。这一距离的克服不能简单地指望个人的修养,实际上,负责的行动必须正视韦伯(Max Weber)所说的人们“习见的缺点”,⑧针对实际的困难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要求人们无一例外遵循某些道德原则不但不可能,而且不必要,甚至不应该。但问题是如何理解这种变通,以及如何变通。阿佩尔认为,在实际的行动中,可以甚至必须以策略对抗策略,但道德的策略性的行为不是以牙还牙的报复,它虽然偏离基本的道德规范,但并不否定基本的道德规范,它以基本的道德规范为指导性原则,从而总是包含了努力争取改善社会制度环境,争取近似地实现对话的规范性条件的义务。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就是阿佩尔的长远道德策略的两个方面:生存原则和解放(进步)原则,即保证人类的持续存在与努力谋求实现对话的规范性条件的义务。⑨这些义务在他看来不是某个个人的义务,而是共同的义务,从而构成了他的共同责任原则的另一个方面。至此我们介绍了阿佩尔先验语用学路向的对话伦理学的两阶段论证,阐明了他对共同责任原则的论证以及共同责任原则的两方面内涵,即共同责任一方面是指人们作为对话者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人类的持续存在与努力谋求改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对话的规范性条件的共同责任。

二 共同责任是原初的责任

阿佩尔强调其共同责任是一种原初责任(primordiale Verantwortung)。⑩“原初”这个表述是从胡塞尔那里继承来的,阿佩尔以此强调共同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可落实到具体个人的责任。传统的、可落实到具体个人的责任指的是,比如一个人的角色义务(职责),一般是一种外在规定的责任,即由外在的习俗、制度等等规定了个人的责任。而作为原初责任的共同责任强调责任与自由的统一,是一个人作为对话者自己规定的责任,与实际的习俗和制度保持距离。阿佩尔区分了人与制度的三种关系:一是人在制度之下,人屈服于制度;二是人在制度之中,人受制度的限制,在制度内求生存;三是人在制度之上,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这三种不同的关系与其说对应于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如说对应于理性自主性的不同程度的自觉。阿佩尔强调他的共同责任属于制度之上的责任。(11)

这里有必要再强调一点,共同责任区别于传统的、可落实到个人的责任,或者作为制度之上的责任,并不是否定传统的责任,也不是否定制度化。共同责任只是跳出去或者在更高的层面上思考制度的建立和革新。正如有位学者指出,有环保意识并自觉放弃高污染的产品或生产方式的企业,“很有可能在获得第一枚环保勋章的同时面临倒闭的危险”。(12)共同责任原则就是要通过改善制度环境,让个人或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又不必担心在竞争中失利。

三 共同责任既是集体负责又是自我负责

共同责任是集体负责,这体现于共同责任(Mitverantwortung)这个概念本身之中。阿佩尔不但强调共同责任区别与传统的外部规定的个人的责任,也强调共同责任区别于个人基于自身的能力和道德感而主动承担的责任。他以罗马俱乐部成员为例,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可嘉的,但不能将这种自觉的责任承担作为普遍的要求。共同责任不是把责任推给某个或某些有能力的人,而是要求普通的人一起承担责任,这里包含了对团结和合作的要求。但问题是,共同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所有的人都有责任往往就会变成没有人承担责任,集体负责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德国学者拜尔茨(Kurt Bayertz)指出,人类虽然可以作为责任的语法主语,但不是责任的实践主体。(13)他以此指出制度化的必要,制度化涉及的是原初的共同责任在经验层面的落实,而我们的问题毋宁是共同责任在原初责任的层面上如何承担。在原初责任的层面上,共同责任同时也是一种自我负责。他多次指出他的共同责任区别于个人责任,但他所说的个人责任主要就是指前面提到的传统的由习俗和制度规定的可落实到个人的责任以及个人基于自己的能力和责任感而主动承担的责任。联系阿佩尔有关原初的共同责任和经验层面的责任的区分,这样的个人责任属于经验层面的责任,共同责任区别于这个意义上的个人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回到我们前面如何承担共同责任的问题,阿佩尔的答案必定是:通过参与对话来承担共同责任。而参与对话就是担当一个人作为对话者的角色,就是针对其他的对话者提出和论证自己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就是对自己在对话中自我负责。阿佩尔本人也承认,这样的责任是共同责任的一个方面。(14)但他认为在原初责任的层面上,这种自我负责是无差别的,因此谈不上个人负责。(15)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对话者尽管基于平等和对建构共识的共同责任是无差别的,但在内容上,即对对话的贡献而言,还是有可以彼此区分的,伯勒尔及其学生布鲁纳指出,原初的共同责任同时是有差别的自我责任。(16)

四 共同责任原则对责任伦理学的推进

共同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上文所举例子中已经可见一斑,如果将该原则置于阿佩尔整个对话伦理学的框架中,也不难看到其与当前有关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民主与人权以及自由与责任等讨论的联系以及所表达的鲜明立场,本文不拟对此展开详细的论述,而是围绕共同责任原则本身简要谈谈其对责任伦理学的推进意义。随着责任概念成为道德概念以及责任伦理学提法的出现,责任伦理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已经被提出。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最早提出责任伦理学的韦伯还是责任伦理学的当代主要代表人物约纳斯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韦伯的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相对,后者以行动的内在动机即行动者所持的道德观念或信念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如果由纯洁的信念所引起的行为,导致了罪恶的后果,那么,在这个行动者看来,罪责并不在他,而在于这个世界,在于人们的愚蠢,或者,在于上帝的意志让它如此”;(17)前者则考虑到“人们身上习见的缺点”,即考虑到良好的动机可能产生的不好的后果并寻求避免,按照这种伦理,尽管所采取的行动单独看来可能是不好的,但基于后果的考量是道德的。韦伯批评信念伦理无视实际的恶的因素的存在,是“圣人的伦理”,(18)主张以责任伦理补充信念伦理。由此可见,韦伯所说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不是指两种自成体系的伦理学,而是两种行为准则,如果要构建一个完整的伦理学说,那韦伯的答案应该是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结合。他意识到他所说的责任伦理也容易产生目的圣化手段的后果,(19)他明确指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20)至于如何结合,韦伯并没有进一步的论述。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一次“建构适合科技文明的伦理学的尝试”,其出发点在于科技文明所导致的人类活动的本质变化,(21)即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以及由此引起的人类自身的状态改变(基因技术)的可能性和人类自身持续存在的危机。约纳斯批评信念伦理局限于当前,强调要对人类行为的长远后果负责,他所说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未来责任。但约纳斯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对未来责任的道德论证,他诉诸责任对象(自然和未来世代的人)的内在价值以及人类的负责的能力的形而上学论证被很多人指责为犯了道德论证的自然主义谬误;(22)他也没能为未来责任的承担指明可行的方向,他意识到个人面对未来责任的无力,但他有关扩展知识的义务还太抽象,他设计的思想实验(“恐惧的启发学”(23)和“赌博的考虑因素”(24))只是一种激发动机的努力,他寄希望于专制制度的倾向一直遭到怀疑和否定,(25)他晚年提到的改变观念和诉诸教育等想法(26),也或多或少带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色彩。

与约纳斯一样,阿佩尔伦理学思考以环境问题和核战争的威胁的大背景为出发点,他对共同责任的不少论述甚至直接就是与约纳斯的讨论。阿佩尔对共同责任的两阶段论证最终就是对约纳斯的未来责任的论证,这一论证本身以及他对共同责任原则内涵的澄清同时也是对未来责任之承担的思考。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阿佩尔对约纳斯的补充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引入了约纳斯所忽略的韦伯责任伦理思考的一个方面即现实世界的恶的因素。回到韦伯的思路,阿佩尔的共同责任的两方面内涵可以说是韦伯所说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结合。如果说,在韦伯和约纳斯那里,责任伦理都是处于补充地位,那么阿佩尔的共同责任原则以及背后支撑着这一原则的思想框架可以支起了一门独立的责任伦理学。

【注释】
Habermas, Jürgen, Diskursethik - Notizen zu einem Begründungsprogramm, in: Habermas, Moralbewusst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3, S. 103.
Habermas, Jürgen, Wahrheitstheorien, in: Habermas, Vorstudien und Erg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4, S. 138.
Wellmer, Albrecht, Ethik und Dialog. Elemente des moralischen Urteils bei Kant und in der Diskursethik,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6, S. 87, S. 108.
④⑨Apel, Karl Otto, Das Ap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die Grundlagen der Ethik, in: Apel, 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73, SS. 358 ~435,S. 431.
⑤对照 Bhler, Dietrich, Metaphysik oder Seinsschau, Kritik oder Rückgang auf die Sinnbasis des Denkens ( Bhler教授2006-2007冬季学期在柏林自由大学的讲授课手稿)S.95.
Ilting, Karl - Heinz, Der Geltungsgrund moralischer Normen, in: Kuhlmann/Bhler (Hg.), Kommunikation und Reflexion, Frankfurt a. M.: Suhrkamp, S. 627.
Apel, Das Problem der philosophischen Letztbegründung im Lichte einer transzendentalen Sprachpragmatik. Versuch einer Metakritik des, kritischen Rationalismus, in: Apel, Auseinandersetzung. In Erprobung des 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n Ansatzes,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8, S. 76.
(17)(18)(19)(20)Weber, Max, Politik als Beruf, in: Gesammelte politische Schriften, Tübingen: J. C. B. Mohr, 1988, S. 552,S. 552,S. 547,S. 553,S. 559.
(10)(11)Apel, Diskursethik als Ethik der Mitverantwortung vor den Sachzw? ngen der Politik, des Rechts und der Marktwirtschaft, in: Apel/Burkhart ( Hg. ), Prinzip Mitverantwortung - Grundlage für Ethik und Pdagogik, Würzburg: Knigshausen & Neumann, S. 83,S. 82.
(12)戴维-埃伦费尔德:《人道主义的僭妄》,李云龙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第159页。
(13)Bayertz, Kurt, Eine kurze Geschichte der Herkunft der Verantwortung, in: Baytzer (Hg.), Verantwortung: Prinzip oder Problem? Darmstadt: 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1995, S. 55.
(14)(15)Primordiale Mitverantwortung. Zur 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n Begründung der Diskursethik als Verantwortungsethik. Apel im Gesprch mit Horst Gronke, Jens Peter Brune und Micha H. Werner. in: Apel/Burkhart ( Hg. ). Prinzip Mitverantwortung - Grundlage für Ethik und Pdagogik, S. 107, S. 107.
(16)对照 Bhler, Dialogreflexive Sinnkritik als Kernstück der Transzendentalpragmatik. Karl - Otto Apels Athene im Rücken, in: Bhler, Dietrich/Kettner Mattias/Skirbkk, Gurnar (Hg.), Reflexion und Verantwortung. Auseinandersetzung mit Karl - Otto Apel. Frankfurt a. M. , Suhrkamp, S. 35ff 以及 Brune, Jens Peter, Mitverantwortung und Selbstverantwortung im argumentativen Dialog,Bhler文收于同本文集,S.111.
(21)(23)(24)Jonas, Hans, Prinzip Verantwortung. Frankfurt a. M. , Suhrkamp, 1979, S..15, S. 65, S. 77.
(22)Vgl. Gronke, Horst, Epoche der Utopie, in: Bhler, Ethik für die Zukunft. München, C.H. Beck, 1994, S. 416.
(25)约纳斯此观点可见Der ethischen Perspektive muss eine neue Dimension hingefügt werden, Hans Jonas im Gesprch mit Mischka Dammaschke, Horst Gronke und Chritoph Schulte, in: Bhler (Hg): Ethik für die Zukunft. Im Diskurs mit Hans Jonas;相关的批评可参见Werner, Micha H. , Dimensionen der Verantwortung. Ein Werkstattbericht zur Zukunftsethik von Hans Jonas,见同一文集第321页。
(26)对照Dem bsen Ende nher, Jonas Frankfurt a. M. , Suhrkamp, 1993, S. 14, 22.

(原载《哲学动态》20089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