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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全球正义及其可能性

全球正义的根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经济正义的原则,这类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和追求和谐的原则,其中平等或公平原则是核心原则。第二类是建立在人权概念和人道主义基础上的原则。直接影响世界秩序和安定的是第一类原则。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类正义原则在世界范围实现的可能性,虽然得出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第二类原则。

一、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处理现实的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正义原则主要有自由、平等和追求和谐的原则。不管按照怎样的原则,都需要考虑如何可能的问题,即共同遵守的问题。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同样的原则,则遵守正义原则也就失去意义。在国与国之间,怎样实现公平正义原则有两种基本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只有建立世界政府,结束全球的无政府状态,全球正义才有可能。这是霍布斯关于一国之内的正义的思想运用于以国为单位的世界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第二种看法认为建立世界政府并非必要条件。只要各国是自利理性的,在“重复性囚徒困境”情形下,全球正义就有可能实现。从大卫·哥梯尔(David Gauthier)的“协议道德”理论似乎可以引出上述结论。他的基本思想是:道德或正义原则本质上和自利理性的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只要行动者是自利的,无需外部强制性力量,自利的行动者出于自利的需要就会遵守道德规则或正义规则。平等原则是类似“重复性囚徒困境”情形下自利理性人们竞争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行动者的行为倾向是“透明的”,因而保持遵守道德规则或正义原则的行为倾向是合乎自利理性的,因为,保持这样的行为倾向会吸引其他人和他合作,而这对他是有利的;而保持为了一时之利而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会使其他人下次不愿和他合作,而这对他是不利的。将哥梯尔的理论运用于全球正义的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只要情况类似“重复性囚徒困境”,只要各国是自利理性的,世界政府对实现全球正义似乎并非必要。问题是,我们并不能保证各国都是自利理性的。如果一国采取非理性行动而又无法制止,这会导致其他国家也不遵守或无法遵守正义原则,则全球正义并无可能。而且,如果一方可以彻底消灭对手而不受惩罚,或一方特别强大而无其他国家可以制约,则即使各国都是自利理性的,即使在类似“重复性囚徒困境”的情况下,也无法保证全球正义。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表明,建立某种类似世界政府的机制,结束无政府状态,防止某个国家出现非理性的行动,是维持世界和平以及正义秩序的必要条件。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内格尔在他最近发表的文章中讨论了两种以个人为单位的正义观。

第一种观点称之为“世界主义”。按照世界主义,正义的要求源自对人类所有人的同等关心或公平的义务,正义标准所适用的组织或机构则是我们实现正义的工具。正义的要求是不受国界限制的。按照世界主义的观点,主权国家是实现全球正义的障碍,但全球正义可以在一个联邦制度内实现。其条件是,各国之内正义之实现不应产生对更大范围的世界的不公(即对他国人民的不公)。但怎样确保这一条件实现,似乎依然要依靠一个强制性的世界机构。

第二种观点称之为“政治观”。按照政治观,主权国家不仅仅是实现先于组织机构的正义价值的工具,而且主权国家自身就是应用正义价值的条件。“正义是一种我们通过我们共同的组织对那些和我们处于一种紧密的政治关系中的人的义务。用标准的术语说,它是一种社团的义务。”按照这种观点,一国之政府并无对一国之外的人们实行平等或一视同仁之义务。享受平等待遇需要会员资格,如国籍。平等的要求,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要求,特别是社会经济平等的要求,如机会平等、利益平等的要求等,本质上不可能在没有政府的世界实行,因为这些要求本质上是对政府或组织,而非对政府所管辖的个人的要求。因此,处理一国之内的正义原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一个没有政府的世界。

按照政治观,建立一个对全球所有个人负责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世界政府或类似的组织机构是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充分必要条件。问题是,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那么,有无无需世界政府而实现个人为单位的正义要求的可能呢?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目的,即共同安全和个人利益,可以通过不同国家的主权(即各国政府)对个人提供。而这正是正义目的之所在,有没有全球政府似乎无关紧要。但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似乎说明,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是不安全的世界,而不安全的世界最终会影响到一国之内正义目的之实现。

三、当以个人为单位和以一国之人民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发生冲突时,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和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是有可能发生冲突的。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可能会要求突破国界,而这正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所反对的。怎样处理这一矛盾?罗尔斯似乎认为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应该服从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因为他认为一个不尊重自己臣民人权的社会丧失了要求尊重、要求平等相待和不被干涉的道德地位。虽然他也认为一些神权政治的国家并没有丧失这样的地位,如果它们实行法制并且没有迫害少数族群。

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也许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但现阶段,全球正义还是应以国家为单位。第一,如果现阶段放弃或打破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这有可能带来更大的混乱。第二,现阶段的富国并不愿意为了生活在他国或穷国的个人承担更多的实现社会经济正义的责任。第三,一国之内之正义和人权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如果允许随意干涉,即使干涉的动机真是好的,也有可能犯巨大的错误,造成更多的痛苦。第四,如果这种干涉只会给老百姓(一方或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则一国丧失不被干涉的道德地位并非必然是干涉该国内政的充足理由。

四、没有完全合法性和权威性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由于建立具有完全合法性和权威性(强制性)世界政府在现阶段并无可能,我们必须探讨在没有这样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是由一个超强的、主持正义的、为人表率的大国来保证各国遵守正义原则。但各国民主发展的实践表明,缺少制衡机制,这样的超强大国要为人表率是不太可能的。虽然一个不能为人表率的超强大国也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世界秩序,就像一个专制君主国的君主可以维持其国内的某种秩序一样,这种不公的世界秩序也可以避免完全的无政府状态,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对各国也是有利的,但它难以服众。它所统治的世界难以成为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世界。第二种可能性是由几个负责任的强国或主要国家互相监督和制约,共同合作,带头遵守和维持世界秩序,制裁害群之马,确保各国遵守依据平等原则共同制定的正义原则。第三种可能性是强化和尊重联合国,使联合国逐渐向世界政府的方向发展。

这三种可能性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维持某种全球的秩序,但真正长治久安、和谐正义的世界秩序似乎最终还是依赖某种世界的联邦制或某种形式的世界政府。在现阶段,尊重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几个负责任的大国之间互相合作和制约的机制,通过它们的合作来保证维护全球和平和公平秩序,不失为实现全球正义的现实的选择。而这些大国在遵守和维护正义原则方面的表率作用是建立全球正义的重要的“软”力量。

(摘自《政治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06 。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