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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柏林】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构建的必要性及其视角

1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构建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构建适应我国国情、能够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价值动因和定向定位机制的公益伦理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构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是我国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1.1.1 构建公益伦理是维持公益事业本身的道德性的需要。公益事业本身就是一项道德性很强的事业。它的道德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益事业中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从伦理学的意义上来说,也属于伦理关系,它包含着2个相互贯通的方面。其一,扶助弱者是强者应尽的道德义务。强者和弱者都是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在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享用上都是平等的。强者之所以为强者,这固然与他们的个体努力分不开,但更是由于他们优先占有了社会资源,换言之,属于弱者的资源或发展机会被强者占有了,中国工业的发展,以及优先发展东部的改革策略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其二,强者和弱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合作的道德义务。人不仅是个体存在物,也是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个人“既是单个的,也是处于他们的社会划分和社会联系之中的个人,即作为这些条件的活的承担者的个人”[1],“个体是社会的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2]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存在着一种不可避免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决定了高度协作。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弱者还是强者,都只有相互依靠才能共同发展。第二,慈爱之心是公益事业最深层的道德基础。公益事业本质上届于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非强制性和公益行为的志愿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慈善之心对公益事业的发展起着支配作用。一般来说,具有爱心的社会成员会造就具有爱心的社会氛围,而具有爱心的社会氛围会造就具有爱心的社会群体,进而形成有利于公益事业生成和发展的条件。一个对他人缺乏关爱之心的人不会有无偿救助的动机和热情,一个缺少关爱之心的社会,亦不可能有真正的公益事业。公益事业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公益事业始终能维持其道德性。要使其道德性得到维持,离不开公益伦理的规范和导向。这就使得公益伦理的构建成了一件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事情。

1.1.2 公益伦理是调整或化解公益活动中的利益矛盾或冲突的重要方式。“道德与冲突是不可分离的:包括各种不同却都令人羡慕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各种不同却均能获得辩护的道德理想之间的冲突;各种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各种根本性的、然而却又是互不相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3]这种冲突主要是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公益活动领域也不例外。这就决定了公益伦理的确立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因为“道德是冲突之母。哪里有冲突,哪里就有道德问题发生。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时间和地点,道德将会保持沉默或者休眠”[4]

1.2 构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需要。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稳定对于正在集中精力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人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稳定是大局,稳定是政治,稳定压倒一切。”因为“任何动乱造成的灾难都要整个民族来承担”[5]。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进行,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说过:“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6]邓小平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冷静地告诫国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7]还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8]所有这些思想都是很有道理的。当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善时,就可能诱发他们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当这种愿望难以实现时,他们则可能采取非正当手段或过激行为来达到目的。因为按照社会学的归因理论,“个体对导致自己失败的原因的归结将决定个体在挫折之后的心理和行为反映。‘如果一个社会对个人的自主性努力附加的限制越多,或对个体的努力给予不公平的报偿,那么,那些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仍未成功的个体便会将怨气发到社会上,并会产生越轨性心理或行为。’”[9]因此,救助弱势群体成了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而要使弱势群体得到良好而有效的救助,则需要一种公益伦理精神的支撑,因为正如上面所说,慈爱之心是公益事业最内在、最深层的基础。由此可见,构建公益伦理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和谐中一件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大事。

1.3 构建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是促进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需要。公益事业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渠道。通过公益伦理的构建,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培养爱心,提高公民对公益事业的认识,以道德认知带动道德实践,从而明确自己在公民社会的定位与其他公民承担社会赋予的道德义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每个人都需要帮助,帮助他人就是帮助未来的自己。友爱和互助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美德。“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惟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10]公益事业是凝聚爱心和道义的事业,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从中经受锻炼,接受教育,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同情心和互助心,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因此,构建公益伦理,引导公民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对提升多数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构建的视角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应如何来构建当代中国的公益伦理呢?这里存在着一个视角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

2.1 传统视角。所谓传统视角,就是指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所谓传统道德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由历史沿袭而来的道德观念、伦理思想的综合体。它具体体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特征、价值观念上,内化、积淀、渗透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心灵深处,构成一个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的重要成分,也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公益伦理思想。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展开公益事业的国家。约在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即有专门官职救济贫病之民。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等公益活动从政府到民间均有显著的表现。早期,慈善公益事业基本上由官方举办,如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朝的悲田养病坊和宋朝的福田院等慈善公益机构。到宋朝皇佑年间出现了完全由个人乃至宗族兴办的、而且没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公益事业。明朝万历年间,出现了最早的以劝善行善为宗旨的民间慈善社团——同善会。明末清初,慈善事业逐渐发生了变化,最为重要的是民间社团主持的慈善活动趋于兴盛,善堂善会的数量迅速增加,慈善机构种类繁多,慈善活动内容丰富,在维持社会生产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公益伦理思想也源远流长。根据王卫平等学者的研究[11],从三皇五帝的传说到商汤时期实行的“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公益观念,从三代之治开始形成的大同理想到西周时期的民本主义,后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仁爱精神都蕴涵着公益慈善的伦理思想。自佛教传入中国后,中国慈善思想更是融合了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使社会众生行善积德的观念更加普遍。特别是宋代以后,儒、佛、道三教出现合流趋势,尤其在道德伦理方面,佛、道二教走上了儒化道路,三教逐渐合一。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结构是由儒释道三大基本板块共同契合而成的。这一文化特性必然深刻影响传统公益慈善伦理的面貌和结构特征。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建设不仅是对社会现实需要的反映,而且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息息相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主体的儒家、佛教、道家和道教的思想或教义都体现出了对公益事业的高度关注。儒家主张仁爱利他。如孔子说:“仁者,爱人。”(《论语·颜渊》)《礼记·礼运·大同》中说:“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等等。佛教主张以慈悲为怀。这种慈悲为怀的利他主义道德观主要通过布施体现出来。布施分为财施、法施和无畏施。财施即是我们在金钱财物上帮助他人,使他人免于匮乏困苦;法施即是我们在言语、思想、情感或精神上帮助、鼓励他人,解除他人的情感、思想之苦,这也是对他人的巨大帮助;无畏施是菩萨给予众生信心和帮助,使众生免除恐怖或畏惧。布施的行为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利他心,而不带有任何功利目的,具有纯粹利他的性质。宋朝延寿法师曾指出:“行慈有十一种利,佛说偈言,履行仁慈,博爱济众。有十一誉,福常随身,卧安觉安,不见恶梦,天护人爱,不毒不兵,水火不丧,在所得利,死升梵天,是为十一。故经云:一切声闻、缘觉、菩萨、诸佛,所有善根,慈为根本。”(延寿:《万善同归集》)慈悲体现了佛教对众生的关心、爱护和怜悯,是一种最为崇高的博爱利他;也正是这种无我和舍我,同时也就提升、完善和成就了自我。正是在慈悲观的引导下,佛教在社会中广行赈济、养老、除疾等等利益大众的慈善公益事业。道教主张“承负说”,认为任何人的善恶行为不仅会对自身祸福产生影响,而且对后世子孙的祸福也产生影响,祖先的善恶不仅自受其咎,而且子孙也要承受其善恶报应。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形态,道教的善恶报应的“承负说”,不仅促使道教信众抑制恶念恶行、力行善事义举,而且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大多数成员救穷救急的慈善活动。总的来说,儒家、佛教和道教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中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虽然各自有不同的理论形态和话语方式,但它们在倡导救世利人的慈善事功上却殊途同归。所有这些传统的公益伦理思想都值得我们在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中予以吸收和借鉴。当然,我们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而是要所批判,有所继承,坚持批判和继承相统一的原则。否认继承的批判,是民族虚无主义的做法;没有批判的继承,则可能犯传统保守主义的错误。这两者都割裂了批判和继承的统一,都违背了人类文化传承的规律,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2.2 全球视角。所谓全球视角,是指公益伦理的构建要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的公益伦理思想。公益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而且西方的公益事业也相当成熟和发达。如美国约有70多万个大大小小的慈善机构,包括社区邻里机构、宗教团体、基金会、联合集资与募捐组织等。这些慈善机构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之成熟、社会上捐款额之巨大、志愿者队伍之庞大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在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需要得到救助的人越来越多,加之那些贫穷者出于自尊而不愿直接接受他人的捐赠或者救济,于是,其公益事业出现了新的情况。这种新情况的主要表现,一是在形式方面由捐献者对贫困者的直接救助变成了通过一定公益组织来间接实施救济,二是在实施救济的主角方面由个人变成了政府。这种变化使西方国家中那些处境贫困或者面临贫困威胁的公民对政府抱有深深的期待,希望政府为他们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全面性的公益服务。这种新情况决定了现代西方公益伦理思想必须解决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现代西方主要的公益伦理思想都是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如新自由主义理论家希望通过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以阻止极端的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他们认为,有效的市场体系无需国家干预,个人和社会能够并且应该提供私人福利和公益服务,并为之提供财政资助。他们主张对国家福利供应进行激进改革,尤其是减少政府的社会服务范围,减少国家财政补贴水平,主张由地方而不是中央控制福利和公益事业,实现公益服务的私有化。社群主义认为,贫困者能够成为慈善的对象、有资格接受社群给予的福利是因为个人是社群的一员,个人作为社群一部分是与社群具有同一性的,社群的善得到了实现,个人的善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满足,或者说,社群有责任帮助贫困者摆脱困境,贫困者有资格享受社群提供的福利。当然,贫困者受到社群救济的前提是他必须是某一社群的成员,如果他不具有某一社群的成员资格,即使他再贫困,他也无权享受该社群的救济。在沃尔泽看来,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某一社群的分配需要有多种标准,这样的分配标准就是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虽然它们在同一社群中共同发挥作用,但是,它们又各有自己的分配领域,相互不能跨越,更不能以一个分配标准替代其他的标准。沃尔泽认为,需要这一分配标准应该被限定在“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当的分配原则。在一个贫困的社会里,相当大部分社会财富将被划入这个领域。……在需要领域中……所需的物品根据人们的所需情况而分配给他们”[12]。物品的分配离不开需要标准,而需要则意味着慈善和国家福利。慈善是私人的行为,它被看作是除国家福利之外的主要补充和救助穷人的一个主要来源。而国家福利则通常采取失业救济金形式,如定期分发食品,不定期地分发衣物,向病人、无依靠旅行者、寡妇和孤儿等提供特殊的资源。除此之外,国家福利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共同体可以为穷人组织慈善学校,穷苦孩子们的学费由公众承担,有或多或少的公共补助金,禁止向所有儿童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医疗保健费用,等等。“第三条道路”公益伦理思想的理论家们认为,承担救助的责任主体除了贫困者本人之外,还有国家、企业、社团和家庭等。于是,他们首先主张通过积极的国家公益行为,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消灭贫困,实现公民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充分就业,扩大生活福利,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在他们看来,国家福利并非只面向贫穷者,而应该面向所有国民。他们指出:“只有一种造福于大多数人口的福利制度才能够产生出一种公民的共同道德。如果‘福利’只具有一种消极的内涵而且主要面向穷人,那么它必然会导致社会分化。”[13]基于这种观念,他们提出要建立一个超越任何阶级、民族和种族压迫,消灭任何剥削和贫困的社会,保证人民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创造人人平等和个人得以全面发展的政治、经济的社会条件。他们反复强调,政府不应该垄断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应该鼓励和提倡企业、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等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进来,让他们主动地承担救助贫穷和消除贫困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务。所有这些公益伦理思想都为我们构建公益伦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统。当然,在对待西方公益伦理思想的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走出弗洛伊德所说的“那喀索主义”的阴影,大胆地而又科学地借鉴和吸纳有利于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伦理文化,促进我国的公益伦理建设;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借鉴并不是“照般照抄”,不是搞“拿来主义”,而是在批判基础上的继承。在借鉴西方公益伦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弄清它的实质、功能、内容及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参照它来构建适应当代中国发展的公益伦理体系;同时又要吸取西方公益伦理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以避免我们在公益伦理建设中发生失误。

2.3 现实视角。所谓现实视角,是指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以及公益活动本身。具体说来,至少要做到2点。

2.3.1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4]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道德的内容和性质是不一样的,有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整合力量。所谓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求热爱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负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为人民服务之所以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整合力量,其根据就在于它以高度凝练的形式,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经济制度来看,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关系共同发展的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无论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都客观地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从政治制度来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治联系、政治制度本身必然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实践化、制度化。从文化制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根本方针是“二为”的方向,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它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它的目标指向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这清楚地表明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精神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可以说,为人民服务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就是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它构成了发展社会文化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15]

2.3.2 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反映公益活动本身的基本要求。公益伦理作为调整公益活动内外关系的规范体系,必然同公益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公益伦理作为公益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道德准则和要求,是由公益活动的具体利益和义务及其具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等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特殊的公益活动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公益活动影响着公益行为主体道德心理的特殊倾向,制约着公益伦理调节的特殊方向,所以,公益伦理必须反映公益活动的特殊本质,概括公益活动的特殊要求。通俗地说,概括出来的公益伦理准则和要求,人们一望便知,只能是公益伦理的要求和准则,而不是其他领域伦理的要求和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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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