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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永强】论自由主义的道德承诺

自由主义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意识形态,不仅决定着西方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且直接塑造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自由主义在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上体现出历史的进步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自由主义在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一同将善恶的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个人。它关注的是对错的标准,而不是好坏的观念,事实上,自由主义放逐了德性。因此,道德边缘化是自由主义的必然逻辑结果。

在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不断受到人们的指责。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批评自由主义过分强调“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在提升社会道德方面显得无能为力,这确实击中了自由主义的要害。但有些哲学家却不以为然,比如,罗蒂认为西方社会的道德问题是哲学家们杜撰出来的,而实际上道德问题并不是现代社会的特定问题。而哈贝马斯则认为现代性是未完成的事业,还处在过程之中,他对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持乐观态度。那么,自由主义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它自身为德性预设了什么样的出路?本文围绕自由主义的道德承诺作一尝试性的解读。

一、自由主义框架中的德性概念

自由主义的核心在于突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至上性,从洛克、康德到罗尔斯、诺齐克,新老自由主义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尤其是古典自由主义,更加强调否定性自由概念(negative freedom)的重要性,即应当给每个公民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去选择自己的价值、目的以及他所喜欢的生活方式,只要他的这种自由与他人的类似自由是相容的,任何个人、团体及权威机构不得干涉个人的这种自由,自由即不受干涉的自由(be free from)。①这种自由确立了个人权利、个人自主的法定地位。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打破了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从法律上将个人必须做、可以做与不可以做的界限划分清楚,并将公共权力的范围加以严格限定,从而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除此以外的价值选择(包括道德观)则成为个人自己的事情,在个人自由的范围内,任何个人、团体和权威都不拥有将自己的价值观普遍化的特权。因此,自由主义事实上蕴涵着对多元价值观的承诺,“这种对个人选择自由的承诺,就需要自由主义者不断地在允许(permission)与赞扬(praise)之间作出区分。比如色情文学,允许它的存在是一回事,而肯定它的存在是另外一回事。”②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利己与利他、崇高与卑下鱼目混珠的价值格局。

正由于自由主义只在事实的层面规定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秩序,而放逐了社会的理想价值,这就使得以个人的自我完善和人与人之间的和睦互助为特征的社会理想价值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个体身上表现为权利对德性的排斥,德性就很难成为个体行为的驱动力量。因此,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早就注意到权利与德性之间的潜在冲突。斯宾诺沙不仅认识到道德具有比政治更深更广的范围,而且认为自由主义的政治不适于产生美德。他在《神学政治论》中认为,人类所追求的目标可以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为三类:知识,对冲动的控制,安全及物质生活的幸福。但政治只适合于最后一个目标,而不适于前两个目标,“达到前两类善的直接手段——也可以称之为近因和动因——包含在人的本性当中,所以,它们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自己内在的力量,即是人性的规律”,③斯宾诺沙在其《伦理学》中一再强调人性最本质的力量就是理性,因此,在生活中尽可能完善理智或理性对我们是有益的,当一个人无法完善自己的理性并享受理性生活的时候,我们称之为恶,只有以理性决定的行为和愿望才是善的。④由于权利实际上是政治的形式,因此,对斯宾诺沙来说,政治与美德或者德性是无关的。康德也曾经说过,那种仅仅由感官冲动或刺激之类的爱好所决定的行为,可以说是非理性的兽性的选择,只有“那种可以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才构成自由意志的行为。”⑤

当然,这并不是说自由主义与道德无关,自由主义本身包含着一些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比如尊重和不伤害别人,容忍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对新事物保持开放的态度等,有人称之为自由主义的美德。其实,这种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的对个人的尊重和宽容是自由主义的基本道德,它们与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而不能称之为是美德。康德将义务分为两类:法律的义务和伦理的义务,属于权利范畴的义务——无论是对待自己还是对待他人的义务——都属于法律的范围,康德称之为“完全的义务”;而一个人善待自己、关爱他人的义务则属于伦理义务,由于这部分义务不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而是由个人选择决定,所以,康德称之为“不完全义务”。⑥自由主义的政治及其道德理念所保证的是建立在社会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而没有预设共同的道德理想。一个人如何谋划自己的发展道路、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如何选择和别人的关系(只要不构成对别人的伤害)等私人问题就由个人来决定,而一个人的德性恰恰体现在这种个人选择的自由中。

自由主义是以反对集权与专制起家的,它深知政治与道德结合的结果。不管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还是法国大革命的教训,都证明政治与道德一体化的弊端。因此自由主义坚持将政治与道德、秩序与善分开,不管某种道德观看起来是多么的崇高和理想,都不能以政治的力量加以推广和实施,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特别是洛克、密尔、贡斯当和托克维尔看来,一定范围内的个人自由是决不能被侵犯的。所以,哈耶克认为,用政治的手段强行推行一种价值观有可能会造成恐怖与迫害,即便不是如此,“在一个人前面只留下一道门,不管从这门里看起来前景是多么美好,都违背了这个真理,即他是一个人,一个拥有自己生命和生活的人。”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主义放逐了美德。

二、自由承诺了何种选择

自由主义将道德的选择权交给了个人,那么人们会如何兑现这张自由钞票呢?它实际上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呢?

有人信奉利己主义,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也有人主张利他主义,强调责任与义务;有人选择享乐主义,追求感官的享受与现世的幸福;有人则倾向禁欲主义,主张生活的简单与淡泊;也有人赞成中庸之道,不走极端。有人是虔诚的宗教徒;有人相信无神论;也有人只是文化宗教徒;……。当然这种选择大多是复合的,而非单一的。虽然原则上自由主义容忍多元文化与价值观,但只要我们对西方社会的道德状况稍加了解就会发现,其压倒性的主流价值是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而美德却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地位,这也是不断受到批判的现代性后果之一。麦今太尔在其《德性之后》中对现代社会的美德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德性边缘化趋势,归根到底是由于现代自我观念不断膨胀的结果。许多批评家都将这一问题归结为现代文明的必然产物。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现代文明究竟塑造了人的何种“自由”?自由与美德是何种关系?

自由既是现代文明产生的强大动因,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结出的硕果,它是几代人艰苦奋斗的结果,它给予人类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空间。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专制制度而言,无疑,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自由只是给人以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人们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现实的社会实践塑造了何种生活目的及生活方式,即人们的生活目的和价值观念与人们的实践活动密切相关。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问题的实质,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必然产生劳动异化及商品拜物教,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利润。而金钱作为财富的象征,代表着权力和享受,成为社会竞争的目标。所以,资本主义的商业文明所引导的自由并不是提升精神的自由,而是追求满足欲望、享受生活的自由。

同时,这种强调以权利为中心的自由,所导致的是个人的孤立(isolation)和孤独(loneliness),“它导向一种冷淡的文化,即人们坚持只关心自己的事情,而不要卷入别人的事务当中。……然而,这种孤立自足的危险性在于,它使我们封闭在自己的狭小天地中,而不能或不愿花时间去培养我们倾听他人的能力。我们所听到的只是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将我们不想听的东西过滤掉。”⑧而且,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别人的自由,不管别人的观念在自己看来是多么离奇和荒谬,都必须承认它的存在。所以,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私人行为,个人具有何种道德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道德,都是个人的私事。对别人的行为保持中立,不加道德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就解构了舆论的功能。这样,道德行为的唯一约束力量就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观念,而这种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是多元的。因此,即使行为人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经过负责的、认真的考虑,其所作出的行为也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行为。因为“自由不是接受任何义务或特定的责任,……唯一可以接受的义务是自由人自己选择承担的义务。”⑨这样,在个人道德与社会公共道德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张力。社会需要一套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以保持社会的良性秩序,而个人主义的逻辑不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共同道德。

因此,自由主义在道德上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教育上。由于在教育权威、政府机构,以及家长或教师之间无法达成一个一致的道德教育课程表,所以在众多的私人道德之上也就不存在一个公共道德标准。按照康德的理解,判断道德与否的标准在于行为动机,而不在行为的结果。而现在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在价值标准,因此对一个行为只有从后果上加以判断,也就是说,道德已经丧失了行为标准的意义。这样,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就只能是实用主义的,每个人选择道德的标准在于它是否能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正如富兰克林所说,“假如诚实的外表能达到相同的目的,那么,有个诚实外表就足够了,过多的美德只能是不必要的浪费。”⑩所以,豪尔沃斯(S.Hauerwas)将许多现代人对道德的理解比喻为“实用的玻璃建筑:便宜、简易而有效。”(11)从而道德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自我情感、满足自我需要的工具,这种道德上的实用主义态度必然导致情感主义的泛滥。

三、“元规范”的原则与多元价值

由于自由主义所关注的是个人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而不鼓励推行任何一种善的学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主义的美德”——尊重和容忍不同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对不同的事物保持开放的态度——与其说是一种道德观,倒不如说是一个道德平台。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排他性的价值观,理论上讲,它只是为不同的道德学说和价值观提供一个多元共存的空间,而不对任何价值观进行价值判断,这事实上是与自由主义的权利原则相一致的。因此,有人称“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为“元规范的(metanormative)原则”,(12)即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同的团体和文化中间选择自我完善的不同可能性。这种自由选择的后果必然是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并存,但这种共存性显然是奠基于权利的元规范原则。因而,从道德的角度讲,自由主义者一般不赞成制度建构论,他们反对以制度或规则的手段将某种理想道德规范起来,以免对个人权利构成可能的强制。他们认为,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自由对社会将是最好的选择。但由于现实社会的矛盾复杂性,自由主义的理念往往落空。古典自由主义所推崇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大鱼吃小鱼的残酷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造成社会的严重不公,滋生腐化、堕落及诸多非人性的瘟疫,给资本主义涂上了极端鲜明的不道德色彩。19世纪许多思想家都对资本主义展开激烈的道义批判,马克思由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走向了对其经济的批判和政治的否定。面对这种空前的危机,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自由放任的政策不得不让位于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由此,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才得以逐渐缓解。6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自由主义由对自身的政治调整,开始转向对自身的道德反思。他提出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即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要保证所有公民同等的自由权利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而且社会的分配应向弱势群体倾斜。但即使是这种略带同情色彩的正义理论,也遭到以诺齐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的批评。他们认为,国家的功能只限于抵御外来侵略和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它只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此外,国家不应有任何其他的附加功能。

显然,不论是欧洲带有平均色彩的福利社会,还是美国竞争至上的资本主义,在现实上都更加倾向于其道德上的追求。从理论上说,虽然公平或正义是社会的基础道德,它可以促进社会的理想道德。但由于它赖以维持的手段是强制性的法律,严格说来,它已经不属于道德范畴。我们不否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能够为德性的发育提供肥沃的土壤,但自由主义默认国家在提升社会道德或促进社会美德方面无所作为,国家应该保护的是公民选择信仰与生活方式的权利免遭干涉。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西方有些国家的公立中小学不设道德教育的课程,甚至教师不能在课堂上谈论自己的价值观。这与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是相一致的。其积极意义在于,人们不会因为选择了与大多数人不同的信仰或生活方式而被视为异端,遭到压制与迫害,社会应该保护每个人的价值选择自由。这种自由赋予人的选择行为以真正的道德意义,因为自由的本质是自己为自己做主,是意志的自律。只有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对一个人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如果一个人是被外力强迫做出某种行为,我们就很难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因此康德将自由意志视为道德的前提。这是现代性在权利论的平台上为道德奠定的自由基础。在这一自由主义的平台上所产生的是价值的多元化和道德的私人化。这一平台,从一方面看是放逐了美德,从另一方面看则是为真正的道德奠定了自由基础,它对每一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在多元价值观的基础上构建社会的道德共识存在着很大的障碍,而且这是自由主义的内在逻辑障碍。正如美国学者福山所说,西方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代替道德共识的将是一种能创立政府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透明框架。这样一种政治体系不要求人们的品质特别高尚,他们只需要是理性的,并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遵守法律。”(13)显然,在宗教日益衰落的现代西方社会,要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重建社会的道德共识必然困难重重。

四、结语

如果在“什么是善的?”在这一问题上缺乏共同的标准,那么很难指望道德的繁荣。而自由主义恰恰把善的选择权交给了个体,每个人依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选择自己做人的标准,只要这种选择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在自由主义那里“善”成为“权利”的副产品。也就是说,“善”在自由主义那里基本不是一个问题。虽然自由主义的左翼也关注社会善的问题,但什么是好的行为、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好的生活方式等这些个体性的问题却落在其视野之外。自由主义只关注什么是对的,而不关心什么是善的。道德虽然表现为社会性现象,但从根本上说,道德首先是个体的,如果善的问题在个体性方面缺乏一致的原则或标准,那么道德的边缘化结局就势必会出现,这也是麦金太尔批评自由主义的关键所在。

康德站在新时代的门槛上预见到了现代道德的实质——自律,但面对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恶和现代商业文明的滚滚洪流,他的自律伦理学显得苍白无力。自由主义带来了自由个性的解放,道德却走进了低谷。面对道德的边缘化趋势,自由主义却显得无能为力。全盘否定现代性并不可取,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对这一问题保持适当的关注,积极探索在现代文明的框架内走出道德困境的可能性路径。

在我们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和谐社会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善的法治,更需要人性的提升。自由与权利只有和德性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共同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家园。

【注释】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from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 edited by Michael J. Sandel, Basil Blackwell, 1984.
See Michael J. Sandel, Introduction of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 Basil Blackwell, 1984.
③斯宾诺沙:《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3页,此段译文根据英文版修订。
Man and Spirit: The Speculative Thinkers, edited by Saxe Commins & Robert Linscott, Random House, New York, 1947, pp. 187-188.
⑤⑥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书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4-a,第1335页。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 of Liberty, from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 edited by Michael J. Sandel, Basil Blackwell, 1984,p. 20.
⑧⑨Andrew Kirk, The meaning of freedom, Paternoster Press, 1998, p. 134,p. 97.
⑩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6页。
(11)Andrew Kirk, The meaning of freedom, Paternoster Press, 1998,p100.
(12)Public Morality, Civic Virtue, and the Problem of Modern Liberalism, edited by T. William box & Gary M. Quinlivan, Grand Rapid, Michigan, 2000, p. 63.
(13)福山:《大混乱》,载于《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1999年第10期。

(原载《同济大学学报》2007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