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留华】重论逻辑学的范围:皮尔士,抑或哈曼
1931年,卡尔纳普在著名的《旧逻辑与新逻辑》一文中,为肇始于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新逻辑”呐喊。该文除了为当时的哲学家们介绍符号逻辑的主要特征并强调其对于整个科学事业的重大意义,还特别清晰地规定了逻辑学的范围:“逻辑学不再仅仅是诸多哲学中的一种,我们可以直接说:逻辑就是做哲学的工具。……它包含纯粹的形式逻辑,也包含应用的逻辑,或曰知识论。”①此种观点一度流行并深刻影响了后来许多主流分析哲学家。它为逻辑学带来了空前甚至绝后的荣耀,因为“根本没有什么能够作为具有类似于各门科学那样的特定主题的语句系统的思辨哲学。从事哲学,只能是指通过逻辑分析去澄清科学中的概念和语句。而这样做的唯一工具就是此种新逻辑。”②我们不妨把所有这些概括为“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它本身包含两个命题:(Ⅰ)新逻辑就是逻辑学的全部,除此之外都不是真正的逻辑学;(Ⅱ)逻辑对于哲学研究至关重要,以至于哲学本身不过就是应用逻辑。
随着“新逻辑”最终胜出并成为今天的标准逻辑形态,也随着以卡尔纳普及其门徒为代表的分析哲学家占据支配地位,看上去,这种经过重新划界的逻辑学应该既令逻辑学家满意,又令哲学家欢欣。但是,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至少从后来逻辑学自身的发展来看,显然是过于乐观的预言。因为,如今“新逻辑”的形态早已不再是标准的“经典一阶逻辑”,各种变异逻辑的丛生竞争使得“新逻辑”本身进入了“择选逻辑”(alternative logic)或“多元逻辑”(logical pluralism)的时代。在此情况下,以“何种逻辑正确”为核心议题的“逻辑哲学”应运而生,试图从元层次上确定卡尔纳普那个能够作为哲学普适工具的逻辑形态。然而,由于找不到中立“逻辑”来评判各种竞争逻辑,逻辑哲学工作自身陷入了两难困境。如果承认这种困境,如果此种“新逻辑”难以从逻辑上做到自我辩护,一个自然的回应就是:或许,我们需要在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之后,重新思考逻辑学的地位和范围。作为重思逻辑学范围的代表性观点,本文选择了C.S.皮尔士的建设性方案和G.哈曼的解构性方案,并通过分析二人在逻辑学基本问题上所提供的新思考、新取向,为解决当前逻辑哲学研究中的困局提供某些启示。
一、关于逻辑自身辩护的两难困境③
当卡尔纳普断言“新逻辑”乃“做哲学的唯一工具”时,他应该相信此种逻辑知识是先验的,而一个他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是:此种先验知识,竟然如此多样甚至杂乱。④举例来说,经典逻辑(有时称为标准逻辑)会预设排中律(LEM,即“或者p或者非p”)、不矛盾律(LNC,即“p且非p,不属实”)、析取三段论(DS,即“由p或者q,以及非p,可推出q”)、爆炸原理(EFQ,即“由p且非p,可推出任何句子”)等语句为真,但多值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却不接受LEM,弗协调逻辑却不接受LNC和EFQ,相干逻辑却不接受DS和EFQ,等等。不仅如此,很多时候,各种非经典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倡导者还声称自己的那个逻辑才是唯一真正的、具有直觉基础的、“合理”的逻辑,因而,它们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在此意义上,各种不同的逻辑可能只有提出者、存续时间等方面的差异,并无字面上的经典与非经典、标准与非标准之分。
考虑到“新逻辑”的如此现状,如果就像卡尔纳普告诉我们的那样,哲学不过是“应用的新逻辑”,那么,凡做哲学的人,就必须首先选择或确定一种逻辑形态:要么是从众多现存“新逻辑”中选择一个作为“哲学工具”;要么在现有成果上经过某种发展或修正,从而确定一种更好的逻辑作为“哲学工具”。而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像卡尔纳普那样坚信逻辑乃先验知识,那么,在选择或确定自己所要的一种逻辑形态时,就只能是基于逻辑上的理由,即通过合乎逻辑的论证。结果,我们将发现,不论是选择一种现有逻辑形态,还是确定一种更好的逻辑,都会让我们陷入两难困境。
首先,假设我们是要从众多现存“新逻辑”中选择自己的逻辑,那我们如何证成自己的选择呢?譬如,我们要选择经典一阶逻辑,会提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论证。但是,我们所提出的那个用于证成经典逻辑的论证,要么是经典逻辑上有效的,要么不是经典逻辑上有效的。如果是后者,由于我们认为只有经典逻辑是正确的逻辑,所以任何在经典逻辑上无效的论证,我都不会用,因为我们明知它不是一种好的论证。如此一来,我们只能选择前者。但如果我们用于证成经典逻辑的论证只是经典逻辑上有效的,这等于预设了我们原本要证明的东西,因而陷入了循环论证。假若我们要为某个非经典逻辑提出合法性论证,情况同样如此。此乃第一重两难。
其次,假设我们是要经过修正而确定一种更好的逻辑,那我们如何证成自己的修正呢?譬如,我们目前在用某个逻辑L,然后试图寻找理由对其修正,从而获得一种更好的逻辑L[,1]。但是,我们所提出来用于证成此种修正的论证,要么是L有效,要么是L[,1]有效。如果是前者,这似乎表明用L本身可以获得更好的东西,因而是可靠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修正L呢?另外,说通过可靠的逻辑L可以获得一种不同的逻辑L[,1],这无异于自我否定。然后,如果我们之所以相信L[,1]比L更好,其理由正是来自于L[,1],这再一次让我们陷入了循环论证。此乃第二重两难。
有必要强调,上述两难之所以成立,并未基于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之外的设定。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承认逻辑乃做哲学(当然首先包括哲学论证)的先验工具,而此种逻辑只能是“新逻辑”,即现有经典逻辑或非经典逻辑中的某个逻辑,或者类似于现有逻辑的某个更好逻辑,以上两难困境就不可避免。显然,如果我们承认上述两难,同时又想要避免陷入上述两难,我们就有必要对卡尔纳普所宣扬的那种“逻辑学范围”提出重新思考:或者设想现代逻辑并非仅限于那些“新逻辑”,或者设想逻辑之于哲学的关系并非那么重要。这些“另类”设想,并不仅仅是空谈!事实上,无论是在现代逻辑奠基之初,还是现代逻辑发展到今天,有关逻辑学范围的非卡尔纳普观点就一直存在。作为上述两难的一种“回应”(当然并非指历史联系),现代逻辑奠基人之一皮尔士承认逻辑学对于作为形而上学的哲学至关重要,但认为逻辑学本身是一种既不同于特殊科学也不同于数学的广义经验科学,其范围远大于当代所指的各种形式逻辑系统。作为上述两难的另一种“回应”(也不是指历史联系),当代分析哲学家哈曼承认所谓逻辑就是那些经典逻辑或非经典逻辑,但认为这些逻辑无关乎真正意义上的推理,因而对于有关推理规范的那种哲学研究并不具有什么特别重要性。
二、皮尔士方案:合理拓宽逻辑学范围
皮尔士独立于弗雷格发明了量词记法,从而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一阶逻辑,这让很多人简单地把皮尔士视为弗雷格之外的另一位现代逻辑奠基人,而忽视了皮尔士在逻辑观念上的独创性。以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作为对照,我们发现,皮尔士的方案虽然同样看重逻辑对于哲学探究的重要性,但由于他对于逻辑地位的细致考虑以及对于逻辑范围的合理拓宽,完全避免了上述有关逻辑自身辩护的两难困境。
首先,皮尔士把逻辑学定位于一种被称为“Cenoscopy”的广义哲学科学,它属于规范科学。根据科学探究时所采用的观察方式不同,皮尔士把所有发现型科学分为数学、“Cenoscopy”及“Idioscopy”。数学根据抽象的知觉对象在想象中构建起图像,然后对这些图像观察,寻找出新的逻辑关系;这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观察方式,因为它只是从所设定的假说得出结论,而不涉及事实。“Cenoscopy”和“Idioscopy”都涉及真实世界,都算是广义经验科学,但两者的观察方式也不同:前者采用一种“共通的观察方式”(此即“ceno-scopy”的词源意义),即这种观察是每一个正常人在大部分清醒的时候不必运用任何工具仪器都能经验到的;相反,后者采用一种“专门的观察途径”(此即“idio-scopy”的词源意义),即观察者通常要通过专门的规划设计才能收集到新事实。大致来看,我们可以把“Cenoscopy”称为广义哲学科学,而把“Idioscopy”称为特殊科学。接下来,皮尔士又把“Cenoscopy”分为现象学、规范科学和形而上学:现象学是要查明普遍存在于日常现象之中的诸要素之类型,规范科学是要把应然的与非应然的区分开,而形而上学(有时相当于狭义哲学科学)则是要对有关心灵和物质的宇宙提供一种解说。而规范科学又分为美学、伦理学和逻辑学:美学乃有关理想的规范科学,伦理学乃有关操行的规范科学,逻辑学乃有关思想的规范科学。根据皮尔士的自然分类法,位居前列或前一层次的科学都要为排在后面或后一层次的科学提供原理支持。因此,由于逻辑学位居形而上学之前,形而上学研究必须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同时,由于逻辑学位居现象学、美学、伦理学之后,逻辑学反倒需要从后面这些广义哲学科学中寻求理论上的辩护和支持。
其次,作为有关思想或推理的规范科学,逻辑学本身就是指号学,是由理论语法、批判论、方法论等三个分部所组成的一个整体。皮尔士意识到,有一种惯常意义上的逻辑学(logic proper),它从一些基本设定出发,譬如,每一断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有些命题可被认识为真,然后研究论证的成分,并对诸论证进行划分,确定每一类论证的有效性和效力程度。但他同时指出,“惯常意义上的逻辑学是对于论证的批判,是断言论证为好抑或坏”⑤;虽然一般人都认为这种理论包括了整个逻辑学,但实际上批判论要比“逻辑学”更适合作为这一部分逻辑学的称谓,或者应该更准确地称之为“批判逻辑”(Critical Logic)。正如他所言:“‘批判论’一词在英语中由洛克所用,在德语中由康德所用,而在希腊文中由柏拉图所用,用来指判断的艺术,其构成正如‘逻辑’一样。”⑥由于惯常意义上的逻辑学是从一些基本假定而对论证进行批判的,因此,在此之前我们得考察在什么意义上以及如何可能存在真命题和假命题,还要考察任何一种思想或指号要能有所断定必须符合什么样的一般条件。皮尔士指出,这些问题最初由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提出来,但在此之前邓·司各脱所提出的“理论语法”(Grammatica Speculativa)则是更为重要的工作。于是,理论语法理应成为批判逻辑之前的一个逻辑学部分,它是有关思想各种表达方式即各类指号(包括像标、索引或符号)之本性和意义的一般理论,主要涉及与自然语言有关的一些事实,包括断定之本性等。此外,皮尔士指出,在批判论之后,还有一种学说由于与推理理论密切相关因而属于逻辑学范围,即理论修辞。他坦诚地认为,关于这一部分内容存在分歧,但它必定包括为真理探究或知识推进所必须的一般条件,即有关发现解决新问题的方法的一般理论,为此它可以称作“方法论”(methodeutic);另一方面,由于它主要涉及推理或指号在获致实际真理上的作用力或说服力,因此又可称为理论修辞。
当然,上述有关逻辑学范围的新拓展,决非随意的约定。作为一位精通古代、中世纪、近代逻辑学历史知识的伟大逻辑学家,皮尔士对于自己把逻辑学规划为指号学,怀有多方面的动因。(1)逻辑学拓展为指号学,这是过去许多重要思想家的普遍观点,特别是“三艺”在中世纪被作为一种整体教育。在1904年为《通俗科学月刊》所写但最终并未发表的一篇手稿中,他说:“……一门称作指号学的科学,被许多思想家等同于逻辑学。在罗马学园里,语法、逻辑、修辞被感到是同族的并构成了所谓‘trivium’的完整一体。这种感觉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所提到的三门学科与指号学的三个基本分支相对应,第一分支被邓·司各脱称为理论语法,研究对象以何种方式可以作为指号;第二分支是逻辑学的主导部分,最好称之为理论批判(speculative critic),研究指号与独立于它的所表现对象之间的关联方式;而第三分支则是理论修辞……”⑦(2)逻辑学自古以来都被视为一种有关思想形式的科学,而所有思想都要凭借指号而进行,因而有关指号的本性或原理必须加入逻辑学的考察范围。(3)即便逻辑学的核心是区分论证好坏,但为了完成这一中心任务,必须同时对推理的本性进行深入分析,而当我们这样做时,又必定涉及推理与有关人类认识的基本事实、推理的各种符号表现形式、推理与求真等。对此,或许有人说,逻辑学应只做自己的事,有关语法和修辞的工作已经有单独的学科在研究了;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现代语言学或修辞学中的相关工作很多都不是逻辑学所真正需要的,它们属于特殊科学的层面,而非哲学认识。为了真正达到有关推理分析的目的,逻辑学就不能指望或等待其他人去做它所需要的那种与推理分析密切相关的语法和修辞工作,而必须自己来做。当然,如果有一天,随着科学发展的不断成熟,专门独立出哲学意义上的语法学或修辞学,则逻辑学工作将大大便利和省力了;但无论如何,那些语法或修辞工作是与推理研究密切相关的。
与卡尔纳普逻辑观念在自身辩护上所陷入的两难困境不同,我们不难看到,皮尔士在更广泛的理论视野下考察逻辑学及其奠基,由于逻辑学作为一门有关思想规范的科学并不能作为一切哲学部门(只能作为形而上学这一分部)的理论基础,因而逻辑规范的辩护并非其自身范围内的一件事;同时,此种有关逻辑自身的辩护并非彻底的“先验论证”,因为它虽然不必求助于心理学等某个具体科学,却需要现象学、伦理学等这些广义经验科学作为基础。无疑,这一切使得逻辑学与哲学的关系复杂多了,而且其中的一些细节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并不妨碍皮尔士方案有望成为一种有前途的逻辑学观念,因为皮尔士对于逻辑范围的思考始终聚焦于逻辑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使命——作为思想以及知识探究的基本法则。
三、哈曼方案:放弃逻辑之名的推理论
相比于皮尔士颇多建设性的方案,哈曼对于上述两难困境的“回应”则更多是解构性的。皮尔士一开始就没有进入卡尔纳普的逻辑范畴,而是倡导一种与之抗衡的逻辑观念,不过,哈曼却深受卡尔纳普逻辑观念的影响,以至于认为“新逻辑”就是唯一的逻辑。但哈曼正是从此种“新逻辑”观推演出令人尴尬的结论,即逻辑学与推理并无什么特别的相关性。这一点显然与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中“哲学就是应用的逻辑”的观念相去甚远,因为逻辑学如果与推理本身关系不大,很难想象它如何成为以弘扬理性著称的哲学工作的普适工具。
哈曼的观点无疑是激进的,而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他是沿着卡尔纳普“新逻辑就是逻辑的全部”的路线往前走。我们要弄清楚哈曼的论证,首先一点也在于强调:他所谓的逻辑就是当前所流行的那种作为卡尔纳普观念遗产的“新逻辑”,即数理逻辑或曰符号逻辑。他当然知道历史上逻辑学并非如此,但他或者觉得最新的逻辑发展成果最能代表逻辑学,或者认为对于当前的学术语境,我们只能如此看待逻辑学。总之,作为一位当代分析哲学家,他严肃而一贯地持有一种卡尔纳普的“新逻辑”观,因而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卡尔纳普的信徒。
在全盘接受了卡尔纳普“新逻辑”观之后,哈曼一切相关研究工作的核心在于——“内部批判:推理论并非逻辑学,而逻辑学并非推理论”。这是他为D.M.盖比等人主编的《论证与推理的逻辑手册:实践转向》一书所撰写的一篇文章的标题。该文开头用四段话非常简洁明了地交代了哈曼的思想主旨:(1)为了理解推理与逻辑学的关系,关键是不要混淆蕴涵问题与推理问题。推理和蕴涵是非常不同的东西,而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当含糊。蕴涵是有点抽象的东西,是诸命题之间的一种关系。推理则是心理过程,是观点合理变化(或观点合理不变)的过程。(2)逻辑学之作为蕴涵理论非常不同于逻辑学之作为推理论或方法论。在历史上,“逻辑”一词一直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当前的用法喜欢把“逻辑”一词限制于蕴涵理论。而有关推理的理论最好称为“推理论”或“方法论”。(3)如果存在某些推理原则的话,它们都是有关何时才能合理获致某一结论的规范性原则。有关蕴涵的原则并非规范性(作为“新逻辑”的道义逻辑不属于规范性),而且并不具有心理题材(作为“新逻辑”的信念逻辑不关涉心理题材)。(4)当前人们对于蕴涵的理解相对较好,对于蕴涵以及作为蕴涵理论来理解的逻辑学,现在有许多技术性的研究。然而,人们对于推理的理解却不够好,这是因为有关推理的理论必须成为理性理论的一部分,当前人们对于理性的理解很不够。⑧
哈曼对于上述主张提供了多方位、多层次的辩护支持,同时包含了诸多对于当代有关理性研究的代表观点的回应,本文这里仅展现其大致思路。在哈曼看来,如果说“新逻辑”能够与推理有什么特别关系的话,只能是其中的“蕴涵”(implication)与“不一致”(inconsistency)这两个概念。与之相对应,“新逻辑”的根本要求可以说体现在逻辑蕴涵原则(即“一个人的观点在逻辑上蕴涵P,这一事实可以作为理由来让他接受P”)与逻辑不一致原则(即“要避免有逻辑上的不一致”)上⑨,因为许多相信逻辑学乃推理理论的人都直接或间接地设定:如果某一思想过程满足两条原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合理的或理性的;而如果它违反这两条原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不合理的或非理性的。为此,哈曼的重点是试图表明,对于“真实”而非“理想”的推理者,这两条原则并不适用。
先看逻辑蕴涵原则。它似乎意味着,如果有人同时相信“P”和“若P则Q”,那么,这可以让他有理由相信“Q”。但在实际的推理中,这往往是不成立的。譬如,玛丽早餐想要吃麦片,然后去橱柜拿,但她没有找到任何麦片,她断定是伊丽莎白在前一天吃光了麦片,于是,她决定早餐吃脆米。这是生活中非常典型的推理实例,在作出最后的决定前,玛丽相信三件事:如果她去橱柜找,会看到一盒麦片(若P则Q);她去橱柜找了(P);她没有看到一盒麦片(非Q)。但是,就这位真实的推理者而言,她绝不会仅仅由前两个信念就推断出“她的确看到了一盒麦片”(Q)。也就是说,虽然在逻辑上,Modus Ponens(即,如果若P则Q,而且P,那么Q)是普遍有效的,但就实际的信念变化而言,我们很多时候并不能因为相信“若P则Q”和“P”而去相信“Q”,那不是一个好的推理。在实际推理中,更不会出现的是因为相信“P”而去相信“或者P或者Q”等无关紧要或不相干的“真”命题,尽管其对应的逻辑公式在经典逻辑中是永真式。
再来看逻辑不一致原则。它告诉我们,应该绝对避免一切不一致之处。而之所以应该避免不一致,可能是因为,一旦出现某个“P”和“非P”同时成立,则根据逻辑蕴涵原则,我们在经典逻辑中可以推断因而相信任何一个命题为真,此即为信念体系坍塌。这当然是荒诞因而不可接受的结果。然而,不同于逻辑上禁止一切矛盾并由于发现矛盾而致使系统坍塌,真实的推理要灵活得多:玛丽从“如果她去橱柜找,会看到一盒麦片”、“她去橱柜找了”、“她没有看到一盒麦片”这三个包含不一致的信念出发,并未走向信念体系坍塌,当然也没有停止推理,而是通过放弃其中一个信念(即“如果她去橱柜找,会看到一盒麦片”)并增添一个新的信念(即“伊丽莎白在前一天吃光了麦片”)而继续推理。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发现在现有信念中存在不一致,却想来想去总是无法找出根源。此时,我们的做法往往是保持此种不一致,只是尽量不用它进行推理。譬如,一个人相信并非他所有的信念都是真的,毫无疑问,这意味着,在他的信念集中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是,他完全有理由继续保有自己的那些信念。
总之,逻辑上有效的语句转换并非总是真实可靠的信念变化,即并非总是好的推理;实践中好的推理也并非总是逻辑上有效的语句转换。而之所以如此,则是因为推理作为合理的信念之变,它总是有“实践上的考虑”(practical considerations)。最典型的一点就是:“推理受到注意力、记忆力和时间等资源的限制。因此,当你有更重要的东西要关注时却把你的时间用于推断无关紧要的信念结果,这不是理性的。你虽然拥有不一致的信念,但如果那时要避免不一致所需成本过大,你就不会因此而被指责为非理性。”⑩类似这样的实践考虑对于推理是至关重要的,而当今的逻辑学却完全不予考虑。所有这些足以表明,“新逻辑”与推理并无什么特别关系,因而根本算不上一种推理论。
对照卡尔纳普“新逻辑”论题,哈曼忠实于其中的命题(Ⅰ)即“所谓逻辑就是卡尔纳普的新逻辑”,但正是因为此种忠实,让他坚信逻辑学与哲学至少是有关推理规范的那部分哲学没有特别关系,从而背叛了卡尔纳普论题的命题(Ⅱ)。简单来看,这显然是基于主流逻辑观的一种归谬法。它告诉我们,如果再继续保留逻辑学的卡尔纳普名义,我们在推理论上就必须放弃逻辑之名。此乃哈曼自己明述出来的基本结论。而他未作明述但已全部隐含其中的基本结论是:如果逻辑学要继续保持作为有关推理的规范研究的科学地位,就必须重思卡尔纳普有关逻辑范围的观念。
四、我们的选择?
希望读者能意识到,本文以皮尔士和哈曼来“回应”有关卡尔纳普“新逻辑”在逻辑哲学研究中的两难困境,并非随意地选择两种“非卡尔纳普”观点,或者“新逻辑”之外的两种抱怨声。皮尔士不仅被认为为创立现代“新逻辑”做出了奠基性工作,而且他本人拥有权威而丰富的逻辑史知识;他不仅阅读了之前古希腊、中世纪、近代等各类逻辑文献,而且对于同时代先验逻辑、经验逻辑、逻辑代数等逻辑形态有着广泛评论。哈曼本身是在现代逻辑和分析哲学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哲学家,他所关注的话题以及所研讨的问题都是与“新逻辑”观念密切相关的,因而他完全是卡尔纳普“新逻辑”阵营内部的人。两人的学术地位与“新逻辑”如此密切相关,使得我们有必要在今天重思逻辑学范围时,尤其看重他们所提出的“异议”或“建议”。
面对皮尔士和哈曼所代表的重论逻辑学范围的两个思路,可以预见,有人宁愿选择前者,因为皮尔士看重逻辑学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历史使命;而有人则宁愿选择后者,因为至少哈曼没有扰乱当前学术界的“逻辑”术语,并保持了自卡尔纳普以来逻辑学被广泛赞誉的像数学一样的普适性特征。然而,如果我们注意到,两人的方案并非只是一种对立,而是存在着诸多共同取向和会通之处,那么,或许两人工作的意义就并不只是为我们提供某种现成的选择方案,而是告诫:为了做出自己的适当选择,我们不能忽视些什么?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两点是我们在选择逻辑学范围时需要正视的。
第一,关于“新逻辑”的重新定义或有关逻辑范围的选择,直接关乎我们对于逻辑本性的思考,因而这是一个大问题。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拓展逻辑学范围,也可以选择限制逻辑学范围,但当你这样做时,你必定同时对于逻辑学的目的和任务持有一种独特看法,而且总是用后者来为前者做辩护。譬如,皮尔士之所以认为卡尔纳普“新逻辑”不合适,正是因为他基于丰富的历史知识,坚信逻辑学不论如何“现代化”都始终不能偏离自己的使命,即作为思想以及知识探究的基本法则。抛弃了这种使命,逻辑学的价值将大大削弱,名不符实。而哈曼之所以强调有关推理的理论不可能是逻辑学,正是因为他基于学术共同体的当前习惯,坚信逻辑学只关注蕴涵和一致性,而不关心推理及理性本身。所以,面对卡尔纳普新逻辑的两难困境,我们只需把逻辑学曾经自诩的“规范科学”承诺放弃,转而交由新的学科来研究。
第二,如果说现有“新逻辑”也是对于某种意义上的推理所进行的研究,那么至少还存在另一种意义上而且更有资格称为逻辑学的研究领域;相比于前者在当代的大受关注,后者至少有必要得到专门对待。这一点是皮尔士和哈曼两人看似相反方向的方案背后的共同关怀。这意味着,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停留于它们表面上的差异,也完全没必要在两人的方案之间做跷跷板式的摇摆,因为他们的工作具有彼此一致的内在动因——保持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推理规范理论的合法性。你可以像哈曼那样,不把那种不同于“新逻辑”的推理规范研究冠以逻辑学之名,但你必须承认它是现有“新逻辑”所不可替代的,因而即便在科学时代也要高度重视。事实上,在哈曼之前,英国哲学家P.格莱斯曾采用过类似的策略。逻辑哲学研究者通常认为,格莱斯为经典逻辑中类似“如果猪会飞,那么月亮是蓝色的”的实质蕴涵怪论提供了一种会话论的辩护(11),因为以真值函项为特征的“实质蕴涵”并非意味着逻辑学有问题,它只是表明:为了做到合理交际,我们在会话中不仅要满足形式逻辑上的规则,还要满足默会的一系列其他规则(如“不要说你认为错的东西”)。相比于前者,后者虽然不属于逻辑学内容,但同样必要,而且在很多时候是更加重要的。不过,有意思的是,格莱斯此种被诠释为经典逻辑辩护策略的会话理论,其实则是——不论是直接从他本来的工作来看,还是从对于后来语用学发展的影响来看——为另一种专门的、哲学意义上的新研究领域——与形式逻辑所谓“蕴涵”(implying)不同的“隐涵”(implicature)现象——争取空间、占领阵地。(12)当然,如果你觉得哈曼和格莱斯的做法有点隐藏,你可以索性把那种处于“新逻辑”之外的独立研究工作称为真正的逻辑学。这就是皮尔士的做法。同时,这也是P.F.斯特劳森的做法,因为他很多时候把格莱斯所代表的那种有关自然语言的哲学分析,称作“自然语言的逻辑”。(13)此外,可能令许多人想不到,这也是卡尔纳普同时代的欧洲大陆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的做法:他们从不认为自己是在反逻辑,他们一直严肃且高调在做的一件事是,研究一种在当时未受重视的真正的逻辑学。(14)
深入比较德语世界胡塞尔、海德格尔的“哲学逻辑”与英语世界斯特劳森的“日常语言的逻辑”或哈曼的“推理论”,就学术交流互进的程度来讲,可能现在还不够成熟。但就笔者的初步研究来看,皮尔士与哈曼两人的确以不同名义做着大量相同的工作。譬如,皮尔士虽然坚定地反心理主义,但他同时认为逻辑学作为有关思想的研究,必定要涉及心灵、信念等。这非常符合哈曼对于推理作为“心理过程”的强调说法。事实上,哈曼所谓的“推理乃合理的观点之变”,简直就是翻译自80年前皮尔士对于推理的正式定义:“推理……意思是指思想上的一种变化,它是由于以某种程度某种方式认同所谓推理‘结论’的那个命题的真而产生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一个现已存在的、其命题形式被称为推理‘共有前提’的认识。”(15)还有,哈曼公开主张在推理研究中描述与规范不能截然分开,而如前文所见,皮尔士既主张逻辑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又认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经验科学。
未来,当然有许多细致的逻辑哲学工作要做;现在,至少我们以新的视角看到了一些新的地域。
【注释】
①②Rudolf Carnap, “The Old and the New Logic,” in Logical Positivism, ed. A. J. Ayer, The Free Press, 1959, p. 133, p. 145.
③本节的论证参考了Jennifer Fisher,On the Philosophy of Logic,Chapter 13,Wadsworth,2008,pp.176-189。
④卡尔纳普本人后来的确看到了多种逻辑丛生的状况,不过,与他对于新逻辑的乐观态度相一致,他对于多种逻辑并存之现状持有异常宽容的态度:“在逻辑学上,没有道德可言。人人都可自由建构自己的逻辑,即他所想要的那种属于自己的语言形式。他所要做的一切只是,如果他希望探讨它,他必须清楚列出他的方法,并给出语法规则而无需哲学论证。”(Rudolf Carnap,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Routledge,1937,p.52)
⑤C. 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Vol. 5,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ed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para. 108.
⑥C. 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Vol. 3,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ed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3, para. 404.
⑦C. S. Peirce, The Essential Peirce: 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Volume 2 (1893-1913) edited by Peirce Edition Project,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327.
⑧Gilbert Harman, “Internal Critique: A Logic is not a Theory of Reasoning and a Theory of Reasoning is not a Logic,” in D. M. Gabbay, R. H. Johnson, H. J. Ohlbach, and J. Woods, eds., 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 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 Volume
⑨Gilbert Harman, Change in View: Principles of Reasoning, The MIT Press, 1986, p. 11.
⑩Gilbert Harman, “Internal Critique: A Logic is not a Theory of Reasoning and a Theory of Reasoning is not a Logic,” in D. M. Gabbay, R. H. Johnson, H. J. Ohlbach, and J. Woods, eds. , 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 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 Volume
(11)Stephen Read, Thinking About Logic: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
(12)有关格莱斯会话理论的经典表述,参见Paul Grice,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22-57。
(13)P. F. Strawson, Introduction to Logical Theory, Methuen & Co Ltd, 1952, pp. 230-232.
(14)他们的高调方式体现在将各自的重要著作直接命名为逻辑学,譬如,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两卷本、《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海德格尔的《逻辑的形而上学基础》、《逻辑学:真理问题》。
(15)C. S. Peirce, The Essential Peirce: 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Volume 2 (1893-1913) edited by Peirce Edition Project,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454.
(原载《学术月刊》2014年01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