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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燊】从反思平衡看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

一、背景与问题

作为一种哲学方法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是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等著作中提出后受到学界关注的。简言之,反思平衡是一种不断调整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并使之相互协调一致的过程。“它之所以是一种平衡,乃是因为至少我们的原理和判断是彼此协调的;它之所以是反思,乃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理,而且也知道这些判断的前提条件是什么。”①普特南指出,《正义论》从根本上预设着一种认识论。可以看出,这种认识论是围绕“反思平衡”概念而形成的。②正如罗尔斯所说,“反思平衡”的方法并不限于道德哲学研究,③他本人也注意到,古德曼(Nelson Goodman)早在1955年就在《事实、虚构与预测》一书中围绕演绎推理有效性的辩护(justification)问题,为反思平衡方法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表述:“如果一条规则产生了我们不愿意接受的推理,那么,它就会被修改;如果一种推理违背了我们不愿意修改的一条规则,那么,它就会被拒绝。”④针对休谟以来的“老的归纳难题”,他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寻求我们实际上进行的在一般的推理规则和特殊的推理之间的反思平衡。

后来,哲学家们对反思平衡作了一系列的运用或拓展,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处理哲学问题,或者从反思平衡视角出发为哲学理论提出新的阐释。例如,普特南敏锐地发现了维特根斯坦与古德曼在哲学方法上的某种相似性。普特南说:“与维特根斯坦类似,古德曼并不相信能够找到保证(guarantees)、基础(foundations)或者‘宇宙的架构’(furniture of the universe)。……也许,我们所知道的,古德曼与维特根斯坦共同相信的是实践,实践的正误取决于它们与我们的标准是否符合。而我们的标准正确与否,则取决于标准与实践是否匹配。这是一个循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个螺旋,但是,与杜威一样,古德曼认为这是有益的循环。”⑤普特南说的这种相似性指的就是反思平衡方法。

无独有偶,挪威哲学家达格芬·弗洛斯达尔(Dagfinn Fllesdal)也以反思平衡视角考察维特根斯坦哲学。他视反思平衡为一种正当的哲学方法,并且认为它有广泛的运用空间:“反思平衡方法能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四个最突出的应用领域是经验科学、数学、逻辑学和伦理学。”⑥弗洛斯达尔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有五个主要特征:融贯性(coherence)、整体的可修改性(total corrigibility)、不同领域的应用、前反思的直觉接受、知觉和其他的证据来源。

普特南和弗洛斯达尔都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与反思平衡方法之间的某种内在联系,但前者语焉未详,后者则站在现象学立场,其要旨是终极辩护(ultimate justification)而非反思平衡。对于以反思平衡为视角探究维特根斯坦哲学,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作为一种重要而普遍的哲学方法,“反思平衡”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是如何体现的?其中包含哪些典型例示或反思维度?其反思要求和背景理论是什么?这样一种反思平衡又具有什么样的奇特性?

二、反思平衡:典型例示与反思维度

反思平衡涉及后期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和《论确实性》中的广泛议题,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与罗尔斯相似,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也是从两端(both ends)开始的:一端是特殊的哲学判断,另一端是一般的哲学原则。然而,维特根斯坦在“两端”之间的反思平衡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相互竞争的“一般原则”之间,关于不同议题的哲学判断往往会存在若干种相互竞争的看法,而维特根斯坦往往以反思平衡的方法在两个极端的观点之间提出第三种:方案;其二是可取的“一般原则”与特殊的生活实践之间,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狭义的反思平衡”过程是规则与用法之间的一种“双向调整”过程。而“广义的反思平衡”是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多个互相竞争的一般原则与特殊的哲学判断之间的一种双向调整过程。这里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互相竞争的一般原则当中,往往包括两个极端原则和第三个“超越”的原则,而这第三个原则就是维特根斯坦要强调的;其二,特殊的哲学判断分散在多个哲学议题中,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反思背景,换言之,各种特殊的哲学判断在大致相似的背景下,并且在多个相互竞争的备选原则当中选择一个与自己相匹配的——这种匹配的过程就是特殊判断对一般原则的反向修正的过程。

()规则与实践:从反思平衡看“遵守规则悖论”

在《哲学研究》中,语言游戏要求我们正确地遵守规则。这里会出现一个所谓“遵守规则”的悖论,⑦维特根斯坦则引入“共同体”(community)和实践(practice)概念来处理这个悖论。只要某个个体的行为与他所处的共同体之间有足够多的一致性(agreement),那么共同体就会认定这一个体掌握了概念。这里还有一个标准(criteria)问题,也就是可检验性(testability),即一个人有能力检验另一个人是否和他一样;而共同体的规则就代表了一种生活形式(Lebensform/form of life)。由于不可能存在私自制定规则又私自遵守规则的情况,所以遵守规则一定发生在社会共同体的实践活动中。一方面,“共同体的实践活动”是由规则来指导的,因为假如全然不存在(共同体的)规则,“共同体的实践活动”也就无法展开和被理解;另一方面,“我盲目地遵守规则”,这表明规则并不是由哪一个人制定或者哪一些人约定的,而是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慢慢形成的,当规则无法适应我们的实践活动时,我们要根据实践活动修正规则。这里存在一个规则与实践的相互调整的过程,也就是反思平衡的过程。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循环。行为的存在是由规则而得出,或者说,行为只能由规则来定义;反过来,规则又要通过行为来定义。这揭示了抽象形式的规则和实际具体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尽管每种行为的原因都可以由规则得出,但规则仍然不等同于行为。任何行为的原因都不能够由规则必然地加以确定,也找不到一个规则可以预测行为必定是按此规则的。换言之,规则并不是行为的必然原因,因为规则可以被行为修正。显然,引起“实践活动”的真正的、必然性的原因并不是“规则”,但这并不能证明规则是多余的。而抛开遵守、应用、选择乃至违背规则之类的效用,行为也将不再被称为行为。行为就是通过规则而得到定义和解释的。没有规则也就没有行为。

从语言游戏的角度看,不懂语言规则,何以掌握语言?不会语言,何以学习语言规则?假如这是一个“死循环”,那么人类根本就无法学会一门语言。实际上,人人都能学会语言,他们在语言中学会规则,又反过来在规则中学会语言。结合普特南对维特根斯坦和古德曼的上述比较.不妨对游戏规则与特殊实践之关系作进一步梳理:(1)有一个作为“基础”或“标准”的推理规则或语言游戏(行为)规则,特殊的推理活动或语言游戏受规则的指导,在这个方面,它不是融贯论的;(2)这个“基础”或“标准”是受到整个推理系统、信念系统或行为方式(Handlungsweise/way of act)系统所修正和调整的,在这个方面,它又不是传统基础主义的;(3)基于上面两点,一般的规则与特殊的实践活动之间是一种古德曼所说的“相互调整”(mutual adjustment)或“有特色的双向调整”(characteristic dual adjustment)的关系;(4)特殊的实践活动与推理或行为的标准(规则)之间的“双向调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循环论证,而是一种反思平衡。按照罗尔斯的分类,维特根斯坦关于一般规则与特殊行为的反思平衡是一种狭义的反思平衡,因为它暂未考虑到两种或两种以上互相竞争的规则。

()独断论、怀疑论与“有限的理性主义”

反思平衡是维特根斯坦批判独断论和怀疑论的有效方法。培根在《新工具》序言里说,较古的希腊人本着较好的判断在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对一切事物都擅敢论断,另一个极端是对任何事物都不敢抱希望了解)之间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在笔者看来,前者代表了一种独断论的倾向,后者代表了一种怀疑论的立场。维特根斯坦就像古希腊人那样,同时反对这两种极端立场,但他并不因此而采取某种折中主义的态度。从根本上说,怀疑论和独断论之间是难以折中的。在《论确实性》中,作者在信念系统与基础信念(如摩尔命题)之关系问题上采取了第三种立场,也就是反思平衡的立场。这种反思平衡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个的特殊信念(如“我相信我会打字”);二是由无数单个信念构成的信念系统;三是信念系统中的基础信念或“轴心命题”(如“我相信我有两只手”这样的“摩尔命题”);四是作为背景理论的世界图景(Weltbild/world picture)、思想框架(Gerüst Betrachtungen/scaffolding of thoughts)、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在这里,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台是信念的确定性,这里的反思平衡属于罗尔斯所说的广义的反思平衡。因为。在基础信念与信念系统之关系问题上的独断论、怀疑论和他自己的第三方立场——或可称之为“有限的理智主义”——这三个一般原则之间是互相竞争的关系,他要在这两种互相竞争的一般原则与我们的特殊判断(单个信念的确实性问题)这三者之间寻求一种反思平衡。

相对于特殊的道德判断(在罗尔斯那里)、特殊的推理(在古德曼那里)和单个信念(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来说,一般的道德原则、一般的推理规则和“轴心命题”更加具有确实性或稳定性。我们通常基于更加确实的一般原则来调整特殊判断,使得特殊判断适应一般原则。然而,这里的一般原则也不是绝对不变的,我们同样可以反过来基于特殊的判断来调整一般原则。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从根本上说,生活形式的“河床”是要根据以摩尔命题为轴心的信念系统来调整的。在《论确实性》中,这种“哥白尼式革命”体现在:在一个信念系统内部,并不是像传统哲学所认为的那样,由作为“河床”(Flussbett/river-bed)或“地基”(Grundmauer/foundation-walls)的基本信念来支撑整个信念系统,而是相反,即由不那么确实无疑的整个信念系统来支撑相对而言确实无疑的基本信念。这次“革命”较好地体现了维特根斯坦反思平衡方法的奇特性——作为特殊判断的单个信念,它们组成了一个信念系统。由于这个信念系统的整体模样是由我们的语言游戏规则、思想框架、世界图景、行为方式乃至生活形式所规定的,所以它就取得了优先于摩尔式命题或轴心命题的形而上学地位——尽管作为单个信念来说,这些摩尔式命题仍然具有相对的基础性。

笔者把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实性》中所做的努力视为他同时向以摩尔为代表的独断论和与笛卡尔以来的怀疑论传统两面开战的一部檄文。维特根斯坦对确实性问题的研究主要采取两个策略:从反面看,乃是批评摩尔对怀疑论的反驳以及对外在世界之存在的证明;从正面看,乃是主动迎战怀疑主义的挑战,提出了取代摩尔的解决方案。维特根斯坦把相信和怀疑看作某种行为,即我们相信什么或者怀疑什么,它们都涉及我们的行为方式。我们的信念系统是我们的一幅世界图景,它就像是一种游戏规则,而这样的语言游戏只有在实践中、在行为中才能学会。即使是物理语言游戏,乃至数学命题,也是“通过一系列行为得出的”⑧。虽然为证据提出理由并为之辩解终会有个尽头,但其尽头并非某些命题直接让我们感到其为真,即不是出于我们这方面的一种看,而是我们的行动——因为行动才是语言游戏的根基。⑨

摩尔试图用常识的观点来反驳关于外在对象存在的怀疑论。对此,维特根斯坦提出异议说,摩尔对外在世界存在的“证明”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证明。要让外在对象存在这个证明在哲学上令人满意,仅仅强调论证的前提蕴涵着结论是远远不够的,结论必须同时比前提更加确实可靠。然而,为之提供证明的证据并不比这个命题更确实——“我想说的是:我不曾到过月球就同我能为此给出的任何理由一样确实。”⑩要让“我知道p”具有意义,要么寻找一个比该命题更确实的证据,要么寻找一种语境,只有在存在某些主张或者意图去断言它的语境里,它才是有意义的。如果在表达的语境中,有着某些关于p是否真的怀疑,或者关于某人是否能保证他相信p的怀疑,说“我知道p”只有一个主张或者意图;并且,也就是在这种语境里,对“我知道p”的怀疑才是有意义的。“如果我们想要把他表示怀疑的信号理解为怀疑的信号,他就只能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而不能在其他情况下发出这些信号。”(11)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怀疑或者说怀疑有意义,哪些情况下不可以或者说怀疑无意义,这是由怀疑的语言游戏的“哲学语法”(philosophische Grammatik/philosophical grammar)或游戏规则所决定的,进而是由我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所规定的。

摩尔对怀疑主义的反驳没有多大力度,这不代表怀疑主义就是无法反驳的。怀疑总有一个尽头,有意义的怀疑本身就预设了某些确实信念。如果我连“我自己的身体”、“我从未到达过月球”这样的信念的真实性都加以怀疑,那么我们的整个信念系统中就没有经得起怀疑之物了。然而,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说怀疑主义是毫无意义的,原因不在于我们的信念系统动摇不得,而在于怀疑的语言游戏本身就预设了某些不加怀疑之物——比如,“我怀疑……”这样的表达式本身就预设了其所包含的语词意义的确实性。(12)倒不是说我在许多经验命题上绝对不可能出错,事实上,出错是难免的。即便如此,也不用据此以为我的整个信念系统中的绝大多数信念都是错的,也不能证明支撑整个信念系统的语言游戏是错的;即使我的某个信念出错,那也是我的错,而不是语言游戏的错——我与我所在的语言共同体所共享那套语言游戏规则确保了这一点。

康德告诉我们,人类理性的一大任务便是为其自身划定界限,以免陷入他所说的“先验幻相”。维特根斯坦在对摩尔的批判中也做了类似的工作。他认为,对摩尔命题的理智辩护或证成,突破了理智能力的范围,冲撞了理智的界限,是一种过度理智化做法。维特根斯坦暗含的意思似乎是,人差不多就是靠这些信念存活的,它们构成了人们安身立命之本。任何为之提供理智辩护的做法都是徒劳的,也是毫无必要的,因为它们在理性之外,属于信仰的领域。上面说的“动物性的东西”、“原始状态的生物”和“本能”,就类似于理性之外的信仰之域。理智活动是有尽头的,我们的证成(justification)逐步达到一个“我们的行动”的终点。它不是理性根据,而是“某种动物性的东西”。这是一种反理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立场。我们对摩尔命题的接受并非基于推理,而是扎根于我们最基本的行事方式,即“在具有充分根据的信念的基础那里,存在着没有理由根据的信念。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都如此这般地行事”。(13)

有趣的是,维特根斯坦发现,互为论敌的摩尔与怀疑论者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都冲撞了语言和理智的界限。怀疑主义触及了人类理智的边界,维特根斯坦则要在理智主义与反理智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一方面,他反对摩尔的理智主义,因为他并不认为那些摩尔命题能够得到理智辩护,毋宁说它是我们的生活形式,那是理由的尽头,换言之,毫无理由。另一方面,他也不是一名非理智主义者,因为他仍然坚持某些信念是由另一些更为基本的信念所推导而来的,这种推导过程就是一种理智上的“证成”(justification)

()基础主义、融贯主义与“论证的本质”

普特南说:“与维特根斯坦类似,古德曼并不相信能够找到保证(guarantees)、基础(foundations)或者‘宇宙的架构’(furniture of the universe)。”(14)即便在《论确实性》中,维特根斯坦也并不采取本质主义立场,尽管他认为“信念系统是论证的本质”。他的这个观点实质上是反基础主义的,因为套用维特根斯坦对“本质”的理解,本质就是“走到头了”,而基础主义会认为基础信念就是论证的本质。维特根斯坦此时运用的仍然是广义的反思平衡方法,因为存在着三种互相竞争的一般原理——基础主义、融贯主义与他自己的第三种方法“信念系统是论证的本质”。首先,他反对基本信念作为论证本质的基础主义观点;其次,他反对信念的融贯论立场,因为他毕竟承认像摩尔命题之类的要比单个的信念更加确实——尽管并不比信念系统更加确实。

笛卡尔以来的一种思想模式是,先找到一个自明的基础,然后以此建立知识的大厦。维特根斯坦的回应是,没有这样的自明基础,并且,知识大厦的确实性不是由一个自明的基础来决定的,而是相反,即信念的系统决定基础的相对稳定性。这是维特根斯坦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15)。我们的信念系统好比一座房子,而通常认为的基本信念则扮演着地基的角色。“人们差不多可以说,这些地基就是靠整个房子来支撑的。”(16)粗看起来,这违反常识,因为我们一般会说整个房子是靠地基来支撑的。更重要的是,它也是对传统基础主义认识论的一种颠覆。那些不可动摇的信念,并不是有什么进一步的证据确保其不可动摇,也不是因为其本身的确实性是“自明的”或者“理所当然”的,而是因为围绕这些信念的整个信念系统或“世界图景”才使它们不可动摇:“倒不如说地球的存在乃是整个图景的一部分,后者是构成我的信念的起点。”(17)并不是由那些基本信念构成了我们的信念系统并确保后者的确实性,而是由我的信念系统来确保那些基本信念的确实性。在一个信念系统中,有些信念比较确实可靠,属于其核心层,有些信念不那么确实可靠,属于其外围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围信念的确实性是由核心信念来保证的。核心信念之所以比外围信念更确实,是由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整个信念系统来确保的,甚至其“核心”位置本身也是由整个信念系统来确保的。核心信念本身并不限于传统上所说的“自明的”、“先验为真”的命题,而恰恰包括像“我知道我有两只手”、“我确信自己从未到过月球”这样的摩尔命题,它们同样可以作为我的整个信念系统的基础:“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而不仅仅是逻辑命题,属于一切思想(语言)运作的基础。”(18)类似于“我有两只手”、“地球已经存在了很多年”这样的“摩尔命题”,对它们的确信即便被视为一种“未经证明”的假定,这种假定“在我们的语言游戏的整个系统中也处于基础位置。我们也许会说,这个假定形成了行动的基础,因而自然也就是思想的基础”(19);而且,“一种语言游戏的存在全靠运用这种确信”(20),有意义的怀疑无法突破这层限制。

维特根斯坦的以下观点易让人以为他持一种融贯主义立场:(1)并不存在绝对不变的河床,追求确实无疑的知识,终究是徒劳的。这是对摩尔的批评。(2)某些东西之所以作为基础或河床,相对来说确实可靠,就在于它有整个信念系统来提供支撑。这是对怀疑论的批评,也是对传统基础主义知识论的颠覆。并不存在自明的或者绝对确实的论证前提或者基础信念。(21)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只不过是要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在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之外寻求第三种解决方案。一方面,他反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因为他并不认为确保整个信念系统的是那些不证自明的基础信念,也不认为存在这样的基础信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基础主义的对立面(融贯主义),因为他认为摩尔命题在整个信念系统当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尽管摩尔命题本身依赖整个信念系统来夯实——这是一种动态平衡。我们的整个信念系统当中存在着某些飘忽不定的因素,有些信念是假的,或者干脆就是毫无意义的。这不难理解,可是,信念系统的河床,也就是整个信念之河中最坚不可摧的因素,为什么也是变化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理解: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这是由语言的本质,也就是语法所决定的。“万物流变,这必定处在语言触及现实的本质之处,或不如说,万物流变必定处于语言的本质之中。”(22)在绝对意义上,万物皆变;在相对意义上,某些基础信念是不怎么变的河床。

()确实性、不确实性与合用性

维特根斯坦说:“盖房子的石头,它们首先必须是结实的、坚硬的石头,粗粝地一块压在一块上。然后,当然也是重要的是:它们能够被切磨,它们不可以太过坚硬。”(23)在《论确实性》中,“石喻”也不罕见。结成信念系统的每一条信念,都必须达到一定的“硬度”,但不可以是绝对确实无疑的,因为并不存在这样的确实性。建筑师们既不喜欢硬度不够的粉石,也不喜欢那种硬得无法加以打磨的石头。石头的硬度不够,承担不起房子的压力;硬度过高,又无法将它打磨。这里的“打磨”,在信念系统中是指对信念的推敲、怀疑。对于一个信念系统来说,最合适的信念必须具备一定的硬度,但这种硬度是以它所在的整个系统作为参照系的,是一种相对的确实,这种相对的确实也恰好是我们应当坚守的。“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差异,在于前者了解到个人信念只具有相对的有效性,但却能够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些信念”(24)

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只不过是要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在绝对确实性与不确实性之外寻求第三种解决方案。一方面,那些石头能够被切磨,它们不可以太过坚硬,因为找不到一个比它还坚硬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丝毫的硬度,那就不是石头了,它不能用来盖房子,因为它承担不起任何的重量,也无法一块一块地叠加起来。所以,真正能够用来盖房子的石头,其硬度、结实度适中才好。石头就是信念的隐喻,而真正值得有意义地加以怀疑的对象,就应当是这样一块“石头”:一方面,它必须有一定的结实度和坚硬度,不然承受不起任何加于其上的怀疑——其自身都是飘浮不定的。一个自身丝毫都不确实的信念,其实根本用不着你来怀疑,它首先就被自己给“怀疑”掉了。另一方面,它必须不能太硬,不然就无法怀疑了。宗教信仰和政治信念,有时就是坚硬无比的东西,在某些时代和某些区域,它们是不容置疑的。这样的石头其实也堆不起房子,因为难保某些石头是不太规则的,需要我们去打磨它们。这种确实性与不确实性之间的反思平衡,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的概念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反思平衡,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生活形式”则是二者所共享的反思平台。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概念考察同样要遵循“反思平衡”的要求,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概念分析与反思平衡之间的密切联系。后期维特根斯坦结合“语言游戏”、“生活形式”、“样本与实指”等探讨了日常语言的概念问题,在《哲学研究》中不仅提出“家族相似”的思想,还对概念的合用性及合用度问题有过精彩的表述。概念的合用性与语言游戏、生活形式等相互纠缠、紧密相联;概念的模糊性与精确性一样,与合用性有着内在的联系。概念的合用性优先于其精确性,也就是说,真正合用的概念不是在绝对意义上多么清晰和精确的概念,而是相对于概念所生长于其中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而言足够精确、清晰的概念。一个概念的合用度(limit of usability)是该概念处于合用状态时的最恰当的精确度,而非在绝对意义上的最高精确度。如果一个概念具有最高的合用度,我们就认为它的清晰度或精确度正处于一个相对的最佳点。(25)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只不过是要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在概念的模糊性与精确性之外寻求第三种解决方案,即一种“合用度”的方案。这里的反思平衡体现在概念的合用度与语言游戏规则之间,而一个概念的合用度的标准,在根本上取决于生活形式。

三、反思平衡的要求及其奇特性

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并不是一种松散的堆积,而是有其内在的结构。特定的反思是在特定的反思背景下、在特定的反思平台上做出的,并且体现了特定的反思要求。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也有自己的一个背景理论,即语言游戏理论和生活形式概念。在《哲学研究》中,语言游戏是维特根斯坦的反思背景;而在《论确实性》中,信念系统是维特根斯坦的反思背景。

张志林认为,罗尔斯在这里挑明了反思平衡方法的两个基本要求:(1)我们据以思考的原理判断的协调性(harmony)(2)推理前提的合理性(rationality)——但还应当加上第三个要求,即有助于对语言—思想—实在关系理解的丰富性(plentifulness)(26)在他看来,对语言—思想—实在关系的理解乃是任何哲学探索活动据以施行的反思平台,其他哲学方法均可被视作对三者之关系的充实、深化和拓展。在笔者看来,后期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尤其是《论确实性》中的工作,基本符合上述三个要求:(1)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作为思考原理的一般哲学原则(生活形式、行为方式、思想框架、世界图景、语言游戏规则)与特殊判断(他在独断论—怀疑论、基础主义—融贯主义、本质主义—反本质主义、确实性—不确实性等反思维度上的立场)之间的协调性;(2)维特根斯坦为自己在上述反思维度上所形成的特殊判断做了大量的辩护(justification)工作,甚至达到了终极辩护的深度,而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推理前提的合理性”,即对特殊判断依据什么样的一般原则的合理性辩护;(3)维特根斯坦的辩护过程涉及对论证的本质、确实性和语言游戏规则的本性及其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的深刻理解,非常有助于丰富我们对语言—思想—实在关系理解。从广义上说,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极大地丰富、深化和拓展了对语言—思想—实在关系的理解。这种反思平衡方法,正如他前期在《逻辑哲学论》中,后期在《哲学研究》中,以及晚期在《论确实性》中所掀起的“哥白尼式革命”那样,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的世界观。医治我们的理智在冲撞语言的界限时所留下的肿块,从而“为苍蝇指出飞出捕蝇瓶的路”(27),恰恰是维特根斯坦毕生努力的目标所在。

后期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尤其是《论确实性》中的工作,在笔者看来,基本符合弗洛斯达尔所提出的反思平衡的这种辩护进路的五个主要特征(28)(1)维特根斯坦将“信念系统”作为《论确实性》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强调信念只有在特定的系统中才能找到其确实性根基,而这种系统性以摩尔命题为轴心,与生活形式等一般原则相互制约;(2)这种信念系统作为整体具备可修改性,它需要不断根据生活形式等的变化来调整其面貌(包括轴心的变化)(3)维特根斯坦将反思平衡方法广泛地运用于概念的使用(《哲学研究》)、独断论—怀疑论、“本质”之谜、确实性—不确实性、基础主义—融贯主义(《论确实性》)等哲学议题中;(4)维特根斯坦的“终极辩护”提供了一个前反思的直觉接受,它被称为“论证的本质”,这也是他向摩尔的独断论和近代怀疑论同时开炮的一个利器;(5)维特根斯坦的反思平衡始终保持一种健全的常识感,这种常识感使得他既不至于太独断,也不至于太多疑。这种常识感来源于我们对感官知觉、生活体验乃至生活形式的反思。

综上所述,从反思平衡角度看,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游戏规则或行为规则与我们特殊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实践之间构成一种狭义的反思平衡关系;在系列相互竞争的“一般原则”与特殊的生活实践之间构成一种广义的反思平衡关系。所谓“一般原则”,在《哲学研究》中体现为概念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之外的第三种方案;在《论确实性》中体现为在独断论与怀疑论、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确实性与不确实性这些相互竞争的“一般原则”之外寻求第三种方案。所谓“特殊的生活实践”,在《哲学研究》中指单个的语言游戏;在《论确实性》中指单个信念的确实性问题。这样的反思平衡还具有一种奇特性:在《哲学研究》中,作为特殊判断的单个语言游戏及行为与我们的整个的生活形式编织在一起;在《论确实性》中,无数个单独信念和行为组成了一个信念系统,并且由于这个语言游戏和信念系统的整体模样是由我们的语言游戏规则、思想框架、世界图景、行为方式乃至生活形式所规定的,所以它就取得了优先于摩尔式命题或轴心命题的形而上学地位——尽管作为单个信念来说,这些摩尔式命题仍然具有相对的基础性。这种奇特性是由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哥白尼式革命”所体现出来的。

注释】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8.
②参见希拉里·普特南:《亲历美国哲学五十年》,王义军译,载《世界哲学》,2001年第2期。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 18.
Nelson Goodman,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63-64.
Hilary Putnam,Foreword to the Fourth Edition, in Nelson Goodman,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pp. viii-ix.
⑥达格芬·弗洛斯达尔:《胡塞尔和维特根斯坦论终极辩护》,戴潘译,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2期,第51页。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4th edition, eds. P. M. S. Hacker and J. Schulte, trans. G. E. M. Anscombe, Oxford: Blackwell, 2009, §20, §201, §219.
Ludwig Wittgenstein, On Certainty, eds. G. E. M. Anscombe and G. H. von Wright, trans. D. Paul and G. E. M Anscombe, Oxford: Blackwell. 1975, §651.
Ibid., §204.
Ibid., §111.
(11)Ibid., §194.
(12)参见Ludwig Wittgenstein, On Certainty,§194,§114,§115, §450, §106, §354
(13)Ibid., §253-§ 254.
(14)Hilary Putnam, “Foreword to the Fourth Edition”, in Nelson Goodman,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viii-ix.
(15)Ludwig Wittgenstein, On Certainty, §144.
(16)Ibid., §248.
(17)Ibid., §209.
(18)Ibid., §401.
(19)Ibid., §411.
(20)Ibid., §620.
(21)斯特尔(Avrum Stroll)认为维特根斯坦是一名基础主义者,不过他承认这种“基础主义”不同寻常,因为维特根斯坦实际上在《哲学研究》中就已经拒斥了任何形式的基础主义,尤其是笛卡尔主义。参见Avrum Stroll, Moore and Wittgenstein on Certain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以及Avrum Stroll, Wittgenstein's Foundational Metaphors, in Danièle Moyal-Sharrock, The Third Wittgenstein, Hampshire: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22)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Occasion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993, pp. 158-189.
(23)Ibid., p. 281.
(24)理查德·罗蒂:《偶然、反讽与团结》,徐文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25)参见陈常燊:《概念的合用及合用度——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为视角》,载《中国分析哲学2009》,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6)参见张志林、何朝安:《分析哲学的分析》,载《哲学分析》,2011年第6期。
(27)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309.
(28)达格芬·弗洛斯达尔:《胡塞尔和维特根斯坦论终极辩护》,戴潘译,郑晓松、成素梅校,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2期。

(原载《哲学分析》201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