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萍vs何丽野】唯物史观理论中的意识概念
再论唯物史观理论中的意识概念
——兼答
魏小萍
何丽野教授《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意识的思想》(《哲学动态》2010年第10期)一文对我的《关于唯物史观的再认识》(《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以下简称《再认识》)一文进行了商榷。我在感谢何丽野教授对《再认识》一文进行关注和仔细阅读的同时,看到商榷文章除了涉及一些技术性的问题,还涉及一些比较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关系。由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马克思所使用的“意识”概念,何丽野教授由此提出“马克思的意识观”①这一范畴。无论能否就此将马克思的“意识”认识上升到“观”的高度,至少我们能够在此围绕这三个方面就唯物史观理论中的“意识”概念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以就教于何丽野教授和读者。
一 如何理解唯物史观理论中的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
由于《再认识》一文对唯物史观理论有关社会存在与人们意识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以作为考证版先行版的《2003年马克思恩格斯年鉴》版中的原文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②为基础的,何丽野教授的商榷一文则是以日本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研究学者广松涉按照考证版模式编辑的日文版翻译过来的中文版③为基础的,这样,在相应的文字、概念等问题上就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德文原文文字与中文翻译语言文字之间存在着的差异,被何丽野教授误解为漏译,在下文的相关地方,我会对此做出解释。相信何丽野教授并非仅仅满足于对《再认识》一文进行细枝末节的挑剔,而是通过这些细枝末节,对《再认识》一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质疑和商榷。对此,我尝试着从三个方面来回答何丽野教授的商榷。
第一,何丽野教授在商榷一文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被看做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对此,我要强调的是,这一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耳熟能详的范畴,并不是马克思的用语,也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的用语。在《形态》中,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到意识的概念、将意识与社会存在相联系时,使用的语言是人的意识或者人们的意识与人们的社会存在,即使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我们读到的句子也只是:“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④
说明这一点有什么意义呢?其意义在于社会意识的概念和人的意识的概念的承载者不同,社会意识更加侧重于或者更加强调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意识形态、群体意识,而人的意识或者人们的意识则更加强调具体的人的意识或者主体的意识。进行这一区别的主要意图在于说明对意识内容的具体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意识概念的把握层次。
第二,在不同层次上把握的意识概念,无论从理性因素还是非理性因素来说,其具体内容都是有所不同的。或者说从社会的、整体的、抽象的层面上所理解的意识与从个体的、具体的层面上所理解的意识,当我们对其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进行分析时,其具体内容也会是非常不同的。
从社会层面上来理解的非理性可以指无理的、不合理的、狂热的、超乎寻常的,从具体的、个体的层面上来理解的非理性因素,其内容要丰富得多,除了“无理的”这一含义,情感和生存欲望是两大类。当何丽野教授说“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包括欲望在内的‘意识’,把意识看做是非理性欲望的表现,实际上是弗洛伊德的思想,是用弗洛伊德来理解马克思,这样,就似乎跑到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的语境中去了。”何丽野教授这一对我使用的非理性概念的理解,无论从马克思的角度、还是从我的角度来说,都是不确切的。马克思所说的欲望,或许包含了弗洛伊德所说的情欲,但是我认为,当马克思从社会存在的意义来理解意识中的欲望时,主要指的是人们在对象性的生产活动中通过意识而表现出来的(生存)欲望,这是促使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自然因素,这只是自然属性的一面;而人又是类的存在物,这个类是通过理性认识活动而体现出来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一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在现实的社会存在中,前者受着后者的规范、制约,但是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殆尽,或者并没有因此从意识的层面退居于肉体本能的层面。
这一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与无理的、非理的、狂热的欲望不是同一个问题。这一生存欲望在市场经济的关系中,异化为借助于资本的手段对利润的狂热追求,这一现象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社会存在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来的结果。在这里,社会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要具体地讨论这一关系,对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分析,仅仅是最基本的层面。
即使从这一最基本的层面来看,对意识内容的确切理解,也有赖于对双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双重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分析,以及与此相应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分析。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我认为,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的理解更加深刻,即不仅仅是从外在的、受动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而且是从社会存在之建构性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这正如康德从建构性的意义上来理解人们的认知行为一样,马克思从社会存在的层面发挥了德国古典哲学在认识论层面所发挥的能动作用。因此,与康德不同的是,马克思不是从认识论上的对象性关系的意义上、而是从人的对象性的生产活动中来理解这种建构作用。
第三,我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内容的理解既包含理性因素,又包含非理性因素,这一观点来源于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阅读⑤,而在阅读《形态》原文时,发现马克思在相关的位置补充了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类似的观点。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或者生产方式矛盾运动中的主体性因素。
基于这一对象性关系的分析方法,我认为何丽野教授的商榷一文在两点上是偏颇的或者不确切的:
其一,何丽野教授提出的“失误一”指出,《再认识》一文在翻译马克思的一段话时漏译了“来进行”和“受制约的”几个字。他认为,正是由于漏译了“受制约的”这四个字,“这样就可以像她那样理解为人的意识是‘独立地直接受肉体制约’了”。对此,我的答复如下:
这几个字在原文中也是没有的,是中文意译的附加词。为了意思表达得更加完整,可以加;为了文字的简洁,也可以不加。何丽野教授这段引文的原文如下:“人是有历史的,因为人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并且依据一定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受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受制约的)。”⑥从中文的角度来看,加上“来进行”三个字确实使句子更加完整,后面的四个字是无所谓的。不过严格说来,这不会影响人们对原文的理解,更不会由此形成“人的意识是‘独立地直接受肉体制约了’”的观点。这一解读已经对意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置换,例如,根据这一解读,人的理性哪里去了呢?这一段加了引号的文字“独立地直接受肉体制约了”不知出自何处?
其二,何丽野教授为了避免在人的肉体需要(生存欲望)与人的意识之间发生直接的联系,或者说从人的意识中剔除非理性因素(欲望)的内容,对马克思的补充做了这样的解释:“马克思这个注是想把这个问题讲得更清楚些,即肉体需要决定人们的两种生产,人们的两种生产制约人们的意识。”我们根据何丽野教授的解读,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单线性的递进关系:人们的肉体需要决定人们的两种生产,人们的两种生产决定人们的意识,即:
肉体需要→人们的两种生产→人们的两种生产制约人们的意识
何丽野教授因此认为,在人的肉体需要与人的意识之间只是存在着经生产关系为中介的、间接的而非直接的联系,两者在生产关系那里发生会合。也就是说,“人的意识也是这样受生产方式制约的,由于人的生产方式受肉体制约,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人的意识也(间接地)受肉体制约。但不是说人的意识也与人的生产一样(直接地)受肉体制约。”
在谈到人的生存本能时,马克思既使用过“肉体需要”的概念,也使用过“欲望”的概念,不过严格说来,后者是前者在意识中的体现,也就是说肉体需要是通过意识中的欲望来体现的。马克思使用“肉体需要”的概念不过是一种更加直接的表达方式。人们的生产活动是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即使生产方式也不是直接受肉体需要的制约,而是受着可以分解为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欲望)的意识(更确切点说是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制约。
无论是从理性因素还是非理性因素的角度来看,我们对两者又可以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不过从本文的论证和篇幅来说,只需要把握基本的要素和内容就可以了。如果说欲望(并非仅仅是弗洛伊德意义上的情欲)是意识中的非理性成分,那么观念等因素就是意识中的理性成分,或者它们是通过理性成分来表达的,在《形态》中,被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意识形态来批判的宗教、法律、哲学、观念等,都是通过理性成分来表达的,不过宗教中的信仰成分应该不是理性因素。意识内容的这一部分观念性内容是社会存在的体现,对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思想。
这里的观念性意识内容主要是指意识形态,但是其内容与支配生产实践活动的理性认识活动是不同的。马克思对恩格斯的那段话加以补充的正是意识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而我视之为“二分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二元论)的社会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指的是恩格斯在这段话中对社会存在与意识关系的理解不仅仅忽略了意识的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存在形成中的作用,而且忽略了理性因素在社会存在中的建构功能。恩格斯从被社会存在、被社会决定角度来理解的意识内容,主要指人们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观念等,这与直接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生产劳动、社会生活的理性思维活动还是有所不同的。
正是在后者的意义上,同时考虑到意识内容中的非理性因素,我才认为,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之间,不仅不是那种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在时间上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而且不是简单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因此,即使如何丽野教授所说的那样“把非理性的欲望排除在意识之外”,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不过这里要注意作为非理性因素的欲望与非理性的欲望表达(例如疯狂追求什么的欲望)有不同的内容,相信何丽野教授也是在前一个意义上理解欲望这一概念的。
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的写作背景主要是批判当时激进的青年黑格尔派、激进的批判家,而并非去系统阐述一种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对问题的这一方面进行更加具体的阐释,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如果我们今天对问题的认识仍然停留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历史背景下的思想或者思想片段,并且将一句话上升为一般性原理,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有违常识。而当这种解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思想的方法又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流行方法时,在很大程度上反过来会影响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和信念。
二 马克思的“意识观”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
商榷一文提到了马克思的“意识观”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认为《再认识》一文“对‘意识’理解的关键在于认为马克思的意识观‘包含非理性成分,例如生存欲望等’。这个理解脱离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框架,从而也脱离了马克思的思想框架。”这一段文字的意思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德国古典哲学中,非理性成分如“生存欲望”等不包括在意识的范畴中。
何丽野教授的这一段论述涉及三个问题:第一,马克思的“意识观”是否包含非理性成分;第二,德国古典哲学的“意识”概念是否包含非理性成分;第三,马克思的哲学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
何丽野教授对马克思的意识观不包含非理性成分的判断,是借助于德国古典哲学的“意识”概念中不包含非理性成分,以及马克思的哲学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这两个观点加以支持的。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德国古典哲学的意识概念中包含非理性成分,或者马克思的哲学并非是对德国古典哲学的简单继承,那么对第一个问题的否定性论断也就不成立了。
我们现在来看看黑格尔对欲望与意识关系的理解,我在这里仅仅举两个简单而又并非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问题,黑格尔说:“自我意识必须以这种统一为本质,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就是欲望一般。”“如果自我意识首先是欲望,因而它就会经验到它的对象的独立性。”⑦尽管黑格尔在这里提到的欲望还只是抽象的精神欲望,但这已足以说明,德国古典哲学没有将“欲望”排除在意识之外。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能够假设德国古典哲学的“意识”概念中不包含非理性成分,马克思的“意识观”中就不包含非理性成分吗?这里或许问题本身并不涉及到马克思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因为“意识中是否包含非理性成分”同“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不同的问题,对后者的颠倒并不涉及到意识的内容本身。
对此,我认为需要注意的是,1843年底马克思去了巴黎以后,读了大量的英法哲学家、经济学家(法文版)的著作,英法哲学思想、政治经济学思想已经体现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尤其是英国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认识方法对马克思的认识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一事实至少能够说明即使“脱离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框架”并不就意味着脱离了“马克思的思想框架”。无论从思想内容和认识方法上来看,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中,长期以来人们对德国古典哲学作用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例如和马克思有密切关系的法国、荷兰等)哲学的实际作用。
三 再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系
正如何丽野教授所说,我最近在多篇文章中讨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从事共同的事业,无论从思想内容还是思维方法上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是非常复杂的,我所讨论到的关系,应该说面还非常窄。由于《形态》第一章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的结果,而且两人分工的具体过程又无从考证,在《再认识》一文中,我的讨论主要从两个方面涉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系,第一,马克思的补充文字与原文的关系;第二,通过马克思自己在前后文本中体现的思想并且与《形态》进行对比来看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程及其变化。这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之间的关系。
对此,何丽野教授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可以说,离开了这个思想,唯物史观就不存在了。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个人,是谁第一个提出这个思想,直接关系到唯物史观的发明权,甚至于关系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署名权问题。魏小萍研究员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思想是属于恩格斯的。马克思在《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论述其实是受了恩格斯的影响。”
首先,唯物史观作为一种历史观,是由系统的思想内容构成的,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段文字或者某句话,更不能因某句话是某人说的,就判定某人具有了唯物史观的发明权。马克思1843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就已经通过对黑格尔有关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批判、对宗教与世俗社会关系的批判,形成了从一个社会的世俗基础去批判其观念、国家的思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更是明确了从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去思考社会关系的具体思路,几乎与此同时,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形成了从经济关系中去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方法,这些都早于《形态》,而且这些思想散见于不同的文本中。这岂是一两句话就能定乾坤的事情。
其次,从自然存在、社会存在或者人们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双重因素中去解读意识内容的不同因素,指出人们的意识活动中即包含理性因素又包含非理性因素,是从社会存在的建构性意义上去理解意识的功能,这一观点并不否认从观念、意识形态角度来理解的社会存在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再次,在使用文本时,我忽视了“感性”、“人”、“活动”这三个概念的排序,“感性的人的活动”是马克思的原排序语言,“人的感性活动”是恩格斯修改后的排序语言。非常感谢何丽野教授指出这一点。但是从这三个概念的排序来看,我倾向于马克思的原排序语言,因为这更能体现马克思在该处所要强调的因素,即感性的人。
如何认识人们意识中是否包含着欲望这一非理性因素及其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再认识》一文与商榷一文所关注的共同话题。本文一方面以文本为基础,坚持认为马克思对感性人的认识以及马克思的“意识观”中包含着欲望这一非理性因素,另一方面认为如果从观念、意识形态等这些理性因素的角度来看,这一认识并没有否定社会存在对人们意识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样的观点会使我们从学理的意义上对人的认识更加全面,并且从人的实践活动的建构性意义上去认识社会存在(生产关系)的意义。
【注释】
①何丽野:《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意识的思想》,《哲学动态》2010年第10期。以下所引何文均出自该文。
②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2004.
③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33页。
⑤见魏小萍:《追寻马克思》,人民出版社,2005。
⑥MARX-ENGELS JAHRBUCH 2003,Akademie Verlag,2004,S. 15-1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1页注。
⑦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16-117页。
(原载《哲学动态》(京)2011年4期)
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意识的思想——与魏小萍研究员商榷
何丽野
按通常的理解,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近期,魏小萍研究员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的角度,发表了数篇文章,①对这个思想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提出很重要,也很有意义,使人感觉耳目一新。但总的看来,魏小萍研究员的观点的文本根据尚有不足,特此提出并论证。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 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的意识观
魏小萍研究员认为:马克思的意识观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下为《形态》)中的表述是不一样的。她引用了《形态》中的一段话:“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认为它是“从意识的受动性(即将意识看做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从其在历史活动中的内在作用这一意义来理解意识的。这与马克思在较早时期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为《手稿》——笔者)中阐述的思想有所不同。……因此,在《形态》这一段文字的右边,马克思做了这样的文字补充(此处所指有误,马克思这个注并非加在此处——笔者):‘人是有历史的,因为人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并且依据一定的方式(此处漏掉了来进行三字——笔者),这是受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此处漏掉了受制约的四字——笔者)。’与前面那段文字相比较,可以看到,马克思补充的观点承袭了他在《手稿》中所体现的思想:这一观点从人的意识受着自己肉体组织的制约这一意义上,补充了《形态》在该处仅仅将人的意识作为社会关系产物的观点。依据《形态》在该处表达的观点,意识与社会关系似乎是二分的关系:先有一个社会关系,然后形成人的意识。于是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外在于人而作用于人的存在,意识在这种关系中产生。……马克思在补充文字中所说的意识与宗教、道德、思想、观念等意识内容不同,它是对人的意识的泛指,包括意识中的非理性成分,例如生存欲望。……马克思所理解的主体是以人自身的客观存在为出发点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第一个层次是人的自然存在及其体现自然存在的非理性意识即欲望。”(《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
笔者认为,魏小萍研究员的这个观点有几个问题。
第一,魏小萍研究员在引用支持自己论点的《形态》中马克思加的一个注时,出现了三个足以影响此句话的意义的失误(引文中已指出)。如果把它们都改回去,我们就会发现,此段话的意思与她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一是马克思的注是注在相差数百字的前面一句话:“只有现在,在我们已经考察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之后,我们才发现,人还具有‘意识’”②的后面;因此,马克思这个注不是针对“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说的,而是想解释一下“人还具有意识”。因为前面说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1)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必须能够生活,所以要从事生产;(2)已经得到满足的需要马上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3)人们为了繁殖后代而进行的家庭的人口生产;(4)上述两种生产立即表现为两种关系,,,,:一是自然关系(生产力),二是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然后说:“在这之后,我们才发现人们具有意识”。意思就是说这四个方面产生意识。马克思这个注是想把这个问题讲得更清楚些,即肉体需要决定人们的两种生产,人们的两种生产制约人们的意识。另外,此节第一段第9行冒号后面的“这”是指上面整个一段话,即“人是有历史的,因为人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并且依据一定的方式来进行”,后面的“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受制约的”是说,人的历史和生产与人的意识在受“制约”这个“样式”上是共同的,也就是说,人的意识也是这样受生产方式制约的,由于人的生产方式受肉体制约,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人的意识也(间接地)受肉体制约。但不是说人的意识也与人的生产一样(直接地)受肉体制约。但如果按魏小萍研究员的引法,把后面四个字去掉,变成“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这样就可以像她那样理解为人的意识是“独立地直接受肉体制约”了。③
第二,魏小萍研究员对马克思的这个注的理解脱离了《形态》的整体理论框架。且不说其正文的思想,仅就马克思在《形态》中所加的数处关于“意识”的注看,在这些注当中,马克思并没有把社会意识看做是受肉体“制约”的,相反的是处处体现出社会存在产生、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例如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中的一句话:“因而,这是对自然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旁边,马克思就加了一个注:“这里立即可以看出,这种自然宗教或对自然界的这种特定关系,是由社会形式决定的”;同一页,在“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这段话旁边,马克思加了一个注:“与此相适应的是玄想家们的、僧侣的最初形式”;在第89页“至于个人的真正的精神财富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财富,根据上面的叙述,这已经很清楚了”这句话旁边,马克思又加了一个意在强调的注:“关于意识的生产”。④这些话都很清楚地表达了社会存在产生和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与《形态》正文中的表述构成一个理论整体。应该说,马克思如果真的有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思想,决不会只在一个地方加个注就了事,一定还会在其他地方表现出来。但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不但没有,而且马克思其他注的思想与魏小萍研究员对这个注所理解的思想完全相反。因此,只简单地拿出一个注,就说马克思不同意《形态》中关于社会存在产生社会意识的思想,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魏小萍研究员对“意识”理解的关键在于认为马克思的意识观“包括非理性成分,例如生存欲望等”。这个理解脱离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框架,从而也脱离了马克思的思想框架。因为马克思的思想虽然是对传统哲学的革命,但其整体框架却是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就是“德国工人运动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都把意识(Bewuβtsein)看做是理性的,非理性的欲望等不在意识范围之内。康德把意识看做“先天综合判断”成立的必要条件。他说:人们之所以能有知识,是因为人们有自我意识即“我思”。在所有的表象当中,必然伴随着它,因为只有这样,杂多的表象才能统一到一个整体中。“直观的一切杂多,在它们被发现于其中的那同一个主体里,与‘我思’有一种必然的关系。……我把它称之为纯粹统觉……它就是那个自我意识(Selbstbewuβtsein),这个自我意识由于产生出‘我思’表象,而这表象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的表象,并且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表象,所以绝不能被任何其他表象所伴随。”⑤黑格尔虽然在各方面对康德多有批评,但却很称赞康德的这个关于意识的思想,认为康德这段话指出了思维的实质,即思维是一种概念的活动,由于其伴随着“我”,这个“我”又不是单一的我而是普遍的我,所以思维活动本质上是具有普遍性的。由此,黑格尔完全否定非理性的情绪的意义:“凡不可言说的,如情绪、感觉之类,并不是最优良最真实之物,而是最无意义、最不真实之物。”⑥费尔巴哈也把意识即自我意识作为人的标志。他说:“人与动物的这种本质区别究竟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最简单、最一般也是最通常的回答是:是意识——然而是严格意义之下的意识;因为自我感的意义之下的意识,感性区别力的意义之下的意识,感知外物甚至根据一定的显著征象判别外物的意义之下的意识,是不能说不为动物所具有的。只有在一个实体能够以自己的类、自己的本质为对象的情形之下,才有最严格的意义之下的意识。”⑦
从马克思在其文本中所做的表述整体来看,他也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意义上使用“意识”一词的。魏小萍研究员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对“意识”的表述与《形态》中很不一样,其实,马克思在《手稿》中“从人的自身生存方式来理解意识的产生”的时候,他所注重的恰恰是“意识”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性质。例如:“人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人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仅仅由于这个缘故,人是类的存在物。”⑧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生存欲望”,马克思也有论述,但马克思把它叫做“情欲”而区别于“意识”:“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而由于这个存在物感受到自己的苦恼,所以它是有情欲的存在物。情欲是人的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还是属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己本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的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己是类的存在物。”在马克思看来,人之所以作为人不是在于他有情欲,而是在于他有意识,这与德国古典哲学是一致的。
第四,从唯物史观的创新性的角度来讲,我认为马克思也不屑于在这里补充说出“意识受肉体制约”这样的话,因为,所谓非理性的本能的生存欲望,是任何一种动物都有的。人有生存欲望、人的意识思维必须依赖其肉体和思维器官,是任何一个唯物主义者都会提出并坚信不疑的(例如费尔巴哈就是这样),实在算不上什么具有独创性的高明的见解。如前所述,马克思并非认为意识与人的肉体组织没有关系,但他的理论创新之处是从“人的肉体”背后寻找出人的“生命活动的方式”并把它作为人与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因素。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包括欲望在内的“意识”,把意识看做是非理性欲望的表现,实际上是弗洛伊德的思想,是用弗洛伊德来理解马克思,这样,就似乎跑到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的语境中去了。
二 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差异
一段时间以来,马克思的思想与恩格斯的思想是否有差异,有什么样的差异,是众多研究者感兴趣的热点问题。魏小萍研究员认为,由于《形态》中关于意识的思想与马克思先前的思想不同,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应该来自于恩格斯。与马克思的主体能动性思想不同,恩格斯的思想被指责为带有“物质还原论和决定论的色彩”(《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仍然是二分法,仍然是笛卡儿的认识方式”(《哲学动态》2009年第11期)。
但笔者认为,魏小萍研究员的观点在文本支持这一点上是有欠缺的。例如,她把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下为《提纲》)第一条中的思想,即批评旧唯物主义对现实“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与马克思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做的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进行比较,认为“这两段文字在认识原则上是不同的,而且所包含的认识范围也是不同的。”前者注重的是意识的“能动性”,强调的是把对象当做人的“感性活动”,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后者只注意到意识的“受动性”。(《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但魏小萍研究员似乎完全没有注意到,她所引用的《提纲》是恩格斯1886年修改过的版本,不是马克思的原稿。这个修改版上的第一条上的“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去理解)”,恰恰是恩格斯修改后的文字,马克思原稿不是这样写的,马克思原稿写的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这点,只要对照一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收录的《提纲》的两个版本就一目了然了。⑨
必须指出,恩格斯的修改恰恰体现出他对马克思思想的准确理解。因为“人的感性活动”与“感性的人的活动”两者是有实质性的区别的。前者是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而后者毋宁说是费尔巴哈的表述方式。众所周知,费尔巴哈把自己的哲学与以黑格尔为首的欧洲传统理性主义哲学对立起来,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费尔巴哈宣布自己是从“感性的实体”也即“感性的人”出发。他说,新哲学的出发点是“我是一个实在的感觉实体,肉体的总体就是我的‘自我’,我的实体本身”。⑩“感觉的对象不只是‘外在的’事物,人只是通过感觉而成为认识自己的对象——他是作为感觉对象而成为自己的对象。主体和对象的同一性,在自我意识之中只是抽象的思想,只有在人对人的感性直观之中,才是真理和实在。……由此可见,经验论认为我们的观点起源于感觉,是正确的,只是经验论忘了人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感觉对象乃是人本身。”(11)但费尔巴哈只把人看做感性的,没有把人的活动看做感性的,诚如《形态》中所批判的那样:“费尔巴哈……承认人也是‘感性对象’。但是,他把人只看做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因为他在这里也仍然停留在理论的领域内,没有从人的现有的社会联系,从那些使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生活条件来观察人们……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12)而这样一来,就导致费尔巴哈的“人”仍然是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人。诚如魏小萍研究员所言:“感性活动为直观唯物主义者和观念论者所共同忽略。”(《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理解现实的“人”必须从人的生命活动入手。所以,只有把人的活动理解为“感性活动”即生产劳动, “人”才可能被理解为现实的人。如果不谈“人的感性活动”,只谈“感性的人的活动”,那么就仍然没有抓住“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的东西,也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与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区分开来。所以,马克思在《提纲》原稿中第一条的“感性的人的活动”的表述是不合适的。当然,马克思在这里只是笔误。因为他接下来就讲到“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提纲》第五条又说: “他(费尔巴哈)把感性不是看做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13)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这些思想自然是了如指掌,所以他对马克思的原稿做了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修改,以使全文前后的表述统一起来,也防止人们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解。既然如此,那么以此来批评恩格斯思想与马克思思想的差异,就是不妥当的。
魏小萍研究员认为,如果像《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那样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意识与社会关系似乎是二分的关系:先有一个社会关系,然后形成人的意识。于是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外在于人而作用于人的存在,意识在这种关系中产生”,从而是一种单向决定的思想。(《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但笔者认为,这里有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在德国古典哲学的框架内理解意识,即把意识看做人的理性思维,那么“先有社会关系后有意识”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认为,意识是在劳动中产生的。马克思早在《手稿》中就说过:“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仅仅由于这个缘故,人是类的存在物。”(14)劳动、社会、交往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有个先后产生的次序的,它们是一件事情的三个方面。而人的语言和意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产生的。“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15),此处所言就是这个意思。所以,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但它们与哲学基本问题是不同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不是物质和意识那种何者为时间上的“第一性”问题。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把非理性的欲望排除在意识之外。
第二,恩格斯(包括马克思)并没有只承认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单向决定作用,否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明确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因此,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是片面的……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6)但是,在《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由于理论批判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比较强调经济关系对意识的决定作用,而对其他方面如意识的能动性、对经济的反作用等讲得较少。尤其是恩格斯,由于他自觉地担负了“对这一理论(唯物史观)的阐发”(恩格斯语)任务,在其著述中更是如此。这点恩格斯晚年也做了自我批评:“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17)
第三,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先有社会关系,然后才有的“意识”,在《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当中指的其实是包括宗教、法律和哲学在内的具有上层建筑性质的“意识形态”(ideologisch),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也用“意识”(Bewuβtsein)来指代它。例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又说:“……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8)这个意识形态或者说“意识”倒确实是在社会关系产生之后才真正产生的,“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19)魏小萍研究员因为没有注意到“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区别,所以才会得出“马克思的意识观前后不同,受了恩格斯的影响”的结论。
三 从文本考证看唯物史观的发明权之归属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可以说,离开了这个思想,唯物史观就不存在了。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个人,是谁第一个提出这个思想,直接关系到唯物史观的发明权,甚至于关系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署名权问题。魏小萍研究员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思想是属于恩格斯的。马克思在《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论述其实是受了恩格斯的影响。
笔者认为,关于唯物史观的发明权的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证。
第一,当事人即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态。因为一般说来,思想家和学者们对自己在人类思想史上的贡献的分量是很看重的,也没有什么好谦让的,马克思恩格斯当然也是如此。他们虽然共同生活战斗了40年,有着“不是兄弟,胜似兄弟”的友谊(李卜克内西语),但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理论贡献让给对方,更何况是像“唯物史观”这样在人类历史上起着划时代作用的理论贡献。
由此我们就注意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下关于唯物史观的思想的经典论述时,在前面加上了“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这样一句话,明确表示了唯物史观是自己原创性的思想。至于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贡献,马克思是把它放在论述了自己的唯物史观思想以后说的:“自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以后,我同他不断通信交换意见,他从另一条道路(参看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20)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自己在创立唯物史观时,不但没有受恩格斯的影响,相反的,恩格斯是在自己的影响下(“我同他不断通信交换意见”)才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的。马克思的这个说法也得到了恩格斯的赞同的回应。他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说:“虽然《宣言》是我们二人共同的作品,但我认为自己有责任指出,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就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在我看来这一思想对历史学必定会起到像达尔文学说对生物学所起的那样的作用,我们二人早在1845年前的几年中就已经渐渐接近了这个思想。当时我个人独自在这方面达到什么程度,我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是到1845年春我在布鲁塞尔再次见到马克思时,他已经把这个思想考虑成熟,并且用几乎像我在上面所用的那样明确的语句向我说明了。”(21)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恩格斯又说:“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上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史的基础。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当我1844年夏天在巴黎拜访马克思时,我们在一切理论领域中都显出意见完全一致,从此就开始了我们共同的工作。当我们1845年春天在布鲁塞尔再次会见时,马克思已经从上述原理出发大致完成了发挥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工作……”(22)由上可知,马克思和恩格斯二人一致赞同,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
第二,我们还要从文本本身进行考证。魏小萍研究员认为,马克思在《提纲》中的思想与后来《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思想是不同的,“马克思在《提纲》的第二条从认识论层面阐述了观念活动的基础是感性活动,从社会存在层面则没有加以正面发挥。”(《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第四条,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他做的工作是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他没有注意到,在做完这一工作之后,主要的事情还没有做。因为,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一事实,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23)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观念的基础”归结为社会层面,从而显示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了吗?还有更早的文本,例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即已指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24)在《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不仅我进行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借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是作为社会的产物给予我的,而且我自身的存在也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用我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用我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身是社会的存在物。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的共同体,社会为活生生的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的形态,但是在今天,普遍意识是撇开了现实生活的抽象物,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物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因此,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的存在。”(25)马克思在这些地方虽然没有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样的话,但其表述与这个思想的一致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同期恩格斯所著的《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英国状况:十八世纪》等著作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思想表述,有些话看起来有点接近,但仍然有一定距离。(26)所以,恩格斯的关于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是属于马克思一个人的说法,并不是如某些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谦虚”,“尽力要把功劳让给马克思”,(27)而是对事实的陈述。
应该指出,把唯物史观看做是属于恩格斯的思想而不是马克思的思想,这并不是魏小萍研究员第一个提出的,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广松涉先生早在1966年已经提出了这个看法,并写有《青年恩格斯思想的形成》一文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论述。(28)但广松涉先生的文章只分析了他所认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二人在共产主义思想、异化论、私有制批判的思想先后、差别,以及从文本上分析二人的语言风格方面的不同进行判断,并没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思想是恩格斯的发明。由于这个思想在唯物史观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广松涉先生要研究唯物史观的发明权归属,肯定不会忽略它。而且,广松涉先生对马克思主义文本的研究要比一般人仔细得多,他几乎提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早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有的有关论述,自然也没有忽略笔者前所引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以及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表态。因此,广松涉没有提到这个问题至少说明,他认为单就目前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进行研究的结果,还不足以推翻唯物史观核心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这一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魏小萍研究员文章提出的观点很重要,也很有新意,笔者撰写此文,意在引起更多的人对她的观点的重视,并以此加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关系的理解。
【注释】
①《关于唯物史观理论的再认识》,《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如何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差异中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3期;《再论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对话)》,《哲学动态》2009年第11期。以下引魏小萍研究员的话均出自这三篇文章,不再注明标题。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1页。如根据广松涉的版本,则这个注是加在“具有”和“意识”当中。见《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26页。
③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两处使用的Bewuβtsein这个词,各家版本在译为“意识”这一点上没有分歧,但关于这句话的结构,各家翻译稍有不同。梁赞诺夫、广松涉的解读与《选集》解读一致,阿多拉茨基解读为:“这是受他们的肉体组织制约的,人们的意识也是不得不这样受制约的。”阿本之所以解读不同,是因为阿本将原文判读为:müfissen durch ihre physische Organisation gegeben: eben so wie ihr Bewuβtsein,但意思是一致的。见《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26、200页。该书第200页有这段话完整的德文,可参看。
④根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马克思这个注应该标在前面一句话,但根据广松涉著《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翻译原文的标记,这句话应该注在此处,本文采用广松涉的文本。见《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42页。
⑤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第89页。
⑥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71页。
⑦⑩(11)《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商务印书馆,1975,第543-544页;第626页;第627-628页。
⑧(14)(2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第50页;第50页;第75-76页。
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4页和第58页。另外还必须指出,魏小萍研究员引文中所指的页码有误。其所引内容来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页,此页为恩格斯的修改稿第1页;但魏小萍研究员把页码误标为同书第54页,此页为马克思原稿第1页。
(12)(13)(15)(19)(21)(23)(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7-78页;第55-56页;第81页;第82页;第257-258页;第59页;第1-2页。
(16)(17)(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9页;第698页;第196页。
(18)(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33页;第33页。
(26)例如:“人类知识和人类生活关系中的任何领域,哪怕是最生僻的领域,无不对社会革命发生作用,同时也无不在这一革命的影响下发生某些变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7页。
(27)[日]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58、371页。
(28)该文见[日]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原载《哲学动态》(京)2010年10期第20~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