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观点争鸣  >  观点争鸣  >  正文

【马文保vs胡为雄】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再理解

——兼与胡为雄先生商榷

马文保

 

胡为雄先生在其“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载于《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7期)一文中认为,把握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需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1)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2)上层建筑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3)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4)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随历史的演变而演变,其内容丰富多样;(5)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内在联系,其职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6)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1]与流行的看法相比,先生文中不乏创见之处,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对马克思文本的误读误解。笔者对其中的(3)(6)两个方面颇有与先生不同的理解,希望借助《教学与研究》这个平台与先生进行商榷,以期推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诚如先生所言,上层建筑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在其文本中也的确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但是,在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多处使用中并不存在像先生所说的那种“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如果一个概念包含有多重意义,那么就有可能在不同的语境中突出其不同的意义;而且任何一个概念在同一使用者那里也有个发展的过程。就认识的逻辑本身而言,一般地讲,后来的理解总是包含或扬弃了先前的理解,而不会有所谓“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概念的使用也正是如此。在解读作者文本时,一般地讲,人们总会选择同一使用者对同一概念的成熟认识作为他对这一概念的真正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像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杰姆逊所说的那样,在集中体现其理论体系的“这一页书”(《〈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页书)中趋于成熟(先生也承认这一点,只不过他将这里的思想看作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的“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使其唯物主义历史观最终形成)。因此,笔者就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为基础,对其进行再理解,并与先生商榷。

一、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

我的这一提法是针对先生上述第三点概括,即针对“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言的。

我们知道,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概念是马克思在说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所使用的一些概念。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一是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二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两对关系、三个方面构成的。两对关系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三个方面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既然这两个角度同是分析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因此,由它们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必然会有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由这两个角度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吗?非也。

我们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一段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P32-33)这就是被人们看作是马克思对其社会史观的“经典概括”。马克思的这段话集中地概括了他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看法,他对问题的分析其实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其中第一个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是一个主要的角度——形而下的角度,而第二个角度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则是一个辅助的角度——形而上的角度。从第一个角度看,马克思在这里其实揭示了三种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其中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而社会存在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实际上过的各种社会生活、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想法,是被想到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在思想意识中建立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是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存在,思想关系作为对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则构成社会意识。因此,应该说,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经济关系不属上层建筑,而属经济基础),也包含社会意识。

先生则依据“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得出“马克思在这里已不再用上层建筑概念来指称社会意识,而用它来指称社会政治结构,这表明上层建筑的意义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和变化”[1]的结论。我们来看马克思在这里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从马克思的这句话中,的确很难判定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从这里的表述中直观地看,似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并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意识不属上层建筑。但是,与马克思接下来的一段话联系起来看,其意义可能就迥然不同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强调要区分由经济基础的变更引起的上层建筑的两种变革:一种是由生产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物质方面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社会意识方面的变革。由此可见,确切地说,不是“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应该是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先生在这里显然存在对文本的误读误解。

二、政治结构无法涵盖上层建筑的内容

胡先生在其文中认为,“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这一看法是建立在他的“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的观点之上的,两者是一致的。

马克思在《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先生根据这段话认为,马克思把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为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两大系列是:“社会经济结构这一现实基础决定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1]三大生活领域是:“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1]三大领域。并且认为,“由于马克思把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穿插在一起叙述,往往造成人们的误解或思想上的混淆”。[1]

先生在这里其实已经有了对马克思分析问题的角度的意识,这点实在难能可贵,但遗憾的是还没有达到完全的自觉。的确如先生所言,马克思在这里把从不同角度来看的问题“穿插在一起叙述,往往造成人们的误解或思想上的混淆”,但是,仔细分析,还是可以把握到马克思分析问题的两个不同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至于胡先生认为马克思把社会基本结构概括为三大生活领域则很值得商榷。他的这一概括显然是对马克思“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句话的误读误解。马克思在这里要表达的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制约着他们的“市民”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这里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不等于物质生活,而等于生产方式;社会生活不等于现在所说的包括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在内的社会生活,而等于马克思所说的与政治生活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生活。如果一定要划分生活领域的话,从这里也只能划分出“市民”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三大领域,另外,把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作为三种不同的社会生活形式也有失公允,因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了生活的两个完备对立面,它们之间不会有第三种社会生活形式存在,政治生活只能作为物质生活的一种而存在。

接着,胡先生认为,“这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有基本的对应关系:经济结构对应着物质生活,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对应着政治生活,社会意识对应着精神生活,而社会存在对应着整个社会生活”。[1]并据此认为,马克思把人类社会“解析为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上层建筑)和精神文化结构(社会意识)这三个子系统”。[1]进而又表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作为人类社会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1]从“两大系列与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对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三个子系统”、再到“三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相关性”,胡先生不仅存在误用“物质生活”概念和误解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社会生活”概念之嫌,而且一步一步地将“社会意识”排除在“上层建筑”之外,为其最终的“话题”——“用政治结构概念可能要比上层建筑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1]——铺平道路。到这里,我们才算真正明白了胡先生的真实用意:就是要用“政治结构”概念取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这样,既可以“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但是,且不说使用“政治结构”取代“上层建筑”能否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相通约,仅就“取代”本身与胡先生文章的题目“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也是相冲突的。因为“重新理解”只意味着对上层建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揭示,并不包含对这一概念本身的颠覆。依照胡先生之意,笔者倒建议将其文的题目改为“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终结”,或者“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扬弃”可能会更好一点。

既然先生要用“政治结构”概念取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至少说明“政治结构”概念可以涵盖“上层建筑”概念的全部内容。且不说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意识属不属上层建筑,就上层建筑作为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来看,政治结构也无法涵盖其内容。社会的政治结构只是由社会的政治关系所构成的,而上层建筑除政治关系外,还应该包含其他种种社会关系,诸如道德关系、思想关系等。

三、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

社会是人的生存和生活之所,为了生存和生活,人们在其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概括地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作为生产活动进行和实现的条件的、一定的客观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被普遍认可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是指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以哲学、宗教、法学、文学、艺术等精神或意识形式形成的对人与人之间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或者说是在各种形式的思想中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意识。其中,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即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而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又是实际发生的关系,属社会存在;思想关系是在思想中建立的关系,属社会意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序言》中并没有涉及到道德关系及其归属问题,但由于道德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所以理应包含在上层建筑之中。有些学者也许由于马克思没有明确道德关系的归属问题,总喜欢把上层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种划分其实不全面。如果真要划分,上层建筑也应该区分为政治上层建筑、道德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是其对社会的基本关系的认识,也为我们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理解,脱离了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被人们抽象并提升为外在于社会历史、高悬于社会实践之上的普遍逻辑和必然性;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从与现存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的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运动的内在机制,转变为不受具体历史条件限制的普遍规律。因此,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本应具有的实际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运用中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是其必然的结果。全面、合理地解读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对于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思想、正确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矛盾进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问题都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为雄.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J].教学与研究,2008,(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94期第8386页)

 

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

胡为雄

“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理论,迄今为止我们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尚不全面,也不大准确。然而,上层建筑概念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不仅是哲学常用词,也几乎成为社会政治语言中的常用词。这一概念之所以为中国人普遍接受和普遍熟悉,在于数十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传播效应,这种效应把上层建筑概念的话语范围放大了。但是,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由于受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影响,其中对上层建筑的解释也同样不大准确。因此,讲解这一概念需要在结合社会政治实践的基础上重读文本、加以全面把握。我们在对上层建筑进行讲解时,需注意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2)上层建筑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3)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4)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随历史的演变而演变,其内容丰富多样;(5)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内在联系,其职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这部分是大家熟知的,本文不再展开);(6)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一、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

在汉语语境中,上层建筑一词的比喻性似乎消失了,人们习惯把它当作一个正式称谓来使用,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意义解释。然而,处于西方文化环境中的学者则可以毫不费力地指出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是一个比喻性概念。例如,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ü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1](S680) 从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这一界说中虽然可以看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受苏联—东欧哲学界的上层建筑解释模式的巨大影响,并且他们自己也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内涵的不同和转变,导致对这一概念的内容作出大杂烩式的规定;但是,他们使用的“比喻性”一词确实说到了实处。从语源上看,马克思对上层建筑概念的最初使用和规定完全是出自对überbau一词的借用。在德文中,überbau作为不可数名词,在作动词用时有建造、重建、建立之意,还有结构、构造、布局及化合、合成等意。überbau作为可数名词,意为上部结构、上层建筑,如船的上层建筑、甲板的上层建筑,汽车车身等。在英文和法文中,与überbau一词对应的词都是Superstructure,都与überbau一样意指上层建筑或上部结构,例如,建筑物之基础上的上部结构,铁路路基上的上部建筑(如枕木、铁轨等),船尤其是甲板以上的上部结构等。当然,马克思在借用这个词时将它作了全新的规定,他一开始不是用该词来指称实物而是借它来喻指精神领域内的东西,喻指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后来,马克思进而用这一概念来喻指政治结构即“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因此,虽然具有比喻属性,但这个词在马克思那里获得了崭新的意义并且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对于上层建筑一词的比喻属性,英国学者也甚为清楚。例如,英国伦敦大学哲学和政治理论教授G. A. 柯恩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的第八章“基础和上层建筑,权力和权利”中,就指出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他这样写道:“如果生产关系为了稳定需要合法表现,那就会推出,基础需要上层建筑。这似乎违反建筑学上的比喻,因为基础往往不需要上层建筑来稳定。我们必须小心,如果我们为这个比喻寻找一个可见的形象的话。一块混凝土厚板压在别的东西上面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图画如下:有四根桩子打入地基,每一根都耸出地面相等的距离。它们是不稳固的。它们在2级风中摇摆晃动。然后一个顶子盖在四根桩子上,现在它们在6级风中牢固地竖立着。对这个屋顶,人们可以说:(1)它由桩子支持着,(2)它又使桩子更稳固。这里我们得到一个建筑,其基础和上层建筑以正确的方式联系着”。[2](P248)

当然,当马克思用上层建筑这样一个比喻性概念来指称超出社会经济结构这种现实基础之上的现象,并且有时用来指称思想、观念、意识(包括情感、幻想、人生观等),有时用来指称法律、政治制度及国家等机构,有时又用来指称政治制度、政治形式等等,这一概念会在百余年后引起人们不休的争论就不足为怪了。如果马克思把超出存在的思想、观念、意识等归结为精神现象,在说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时使用“政治结构”概念,或使用政治制度等概念,后人在阅读和理解时就不会造成任何误解。这样也就会与文化社会学、现代政治科学的概念、术语同一,更具有通约性,更易于为社会科学各学科共同接受和使用。然而既存的事实是,马克思确实是在比喻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这一点我们必须首先明白。

二、上层建筑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马克思在先后30余年的理论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并对之进行论述至少有十次之多。第一次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第二次是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使用,第三次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使用,第四次是在德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使用,第五次是在《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4卷)第1册中使用,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是分别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二稿和公开发表稿中使用,第九次是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使用,第十次是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相对其他一些重要概念来说,上层建筑概念的使用率虽然不算多,但是它对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的形成却十分重要。因为正是借助上层建筑概念,马克思才从唯心主义中挣脱出来成为唯物主义者,并从唯物主义径直走向历史唯物主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马克思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着眼将这一概念规定在意识的范围内:“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仍把它规定在意识范围内:“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并且这整个上层建筑与“旧日的回忆、个人的仇怨、忧虑和希望、偏见和幻想、同情和反感、信念、信条和原则”等相联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使用该概念时则将它限定在“法律的和政治的”结构意义上:“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这里已不再用上层建筑概念来指称社会意识,而用它来指称社会政治结构,这表明上层建筑的意义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和变化。这种意义重心的转移和变化在马克思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得到了加强。在法文版《资本论》中,马克思引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时将它删改成这样:“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他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了:它只用来指称政治结构意义而不再指称“社会意识形式”。

马克思在前期著作中将上层建筑概念的意义限定在思想体系、思想观念等范围内,在后期著作中则赋予上层建筑概念以“法律的和政治的”结构意义,这种复杂性确实令人费解。但只要通过了解马克思的理论活动行程,对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这种转移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从马克思创立自己学说的时代背景和文化环境看,在19世纪50年代以前由于要消解黑格尔用意识解释存在的唯心主义学说,他在跟随费尔巴哈、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决裂时,借用上层建筑概念去揭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成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故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看成人们的第一个历史活动,认为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结成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并且以“完全虚幻的共同体”来贬指国家,以唯心主义的观念来规定上层建筑的内容,这可以说,正是借助上层建筑概念,马克思得以同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决裂。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著作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意义更为重大。他把上层建筑规定在“法律的和政治的”范围内,使其意义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因而使自己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最终形成。这是因为,自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批判唯心主义之后,经过十余年的理论研讨尤其是对政治经济学的悉心研究,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得出了“总的结果”,所以他能在“序言”中使用极为精辟的语言叙述自己的成果。马克思的这种悉心研究,主要是通过钻研政治经济学而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结构之中,触摸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理清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社会关系、法律与政治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上层建筑的经典式界定,既标志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成熟,也标志马克思的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的成熟。《〈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表明此时马克思在娴熟地运用经济去解读政治时,必定会用经济基础去说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这也必定会导致他对上层建筑概念的所指及对该概念意义的规定也作相应的改变,即不再用上层建筑去指称社会意识,而用它去指称社会政治结构。

三、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

上面已提及,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基本上将其意义限定在思想体系、思想观念或政治制度、政治结构、政治形式的范围内,有时指思想体系、思想意识等,有时指政治结构、政治制度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将之与“思想”、“观念”相联系;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使用时仍是用以指包括幻想在内的各种思想观念以及感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使用时则将之限定为“法律的和政治的”意义;在德文版《资本论》第1卷脚注中使用时是移植、照搬《〈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脚注中使用时则确凿无疑地只取“法律的政治的”意义。除此之外,他在《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中使用时是用来说明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过程;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使用时是用来指“社会政治观点”,而在《法兰西内战》二稿和公开发表稿中使用时却是用以指“国家政权”;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时亦是用来揭示社会政治结构,不过这一概念在其中文译本中被译为“上部结构”。

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曾赋予其多种意义,并且其意义重心也发生过历史性转移和变化。这确实给后人在理解和解释这一概念时造成很大的困难。由于未对这一概念加以深入细致的探究,加之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我们在解释上层建筑概念时,习惯于把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话语简单罗列起来,以为上层建筑既包括思想观念又包括政治制度。更有甚者,把政治上层建筑隶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认为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成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制度。把政治制度隶属于思想关系范畴的奇怪提法源于斯大林。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书中的解释是:“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斯大林这种曾被人们奉为正统的解释,却只注意政治、法律设施是由政治、法律等“观点”产生的这个单一精神生产过程,而未注意政治、法律设施本身会产生政治、法律思想,未注意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存在会产生社会政治、法律意识,从而离开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乃至有脱离历史唯物主义而滑入唯心主义的危险。

对上层建筑的理解不应该存在这种精神错位现象,认为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成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制度。社会思想的形成过程是,经济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人们的经济思想的变化和形成,也会引起社会政治关系、政治活动形式的变化,同时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及其他思想的变化和形成。不能因为理论有指导作用——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政治思想指导下建立而不断完善的,就说政治制度“仍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正如不能因为在一定经济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一样,我们不能犯意识决定存在的错误。

在这种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也就是把马克思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学说理解为一门新学科——政治社会学。美国学者杰克·普拉诺等人认为:“政治社会学(Political Sociology)研究方法的发展主要归功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马克思的观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阶级结构对政治行为影响的调查研究,而韦伯则是把政治制度作为社会变化的独立力量前对其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开拓者”。政治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是“根据社会背景对政治制度和过程进行的研究。政治社会学研究政治现象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途径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对政治现象的影响途径。宏观的或整个社会的研究方法,探讨的是权力的社会基础、社会阶级和集团冲突对政治的影响,以及政治制度对社会阶层和集团行为的反影响。政治社会学的微观方法则是把特殊的政治制度作为社会组织来加以研究,这里的研究内容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领导模式、处理冲突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组织的关系”。[3](P118119) 从杰克·普拉诺等人对政治社会学的解释来看,马克思是政治社会学的奠基者,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学说是最初形式的政治社会学,马克思所揭示的上层建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是揭示一种社会政治存在。

四、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随历史的演变而演变,其内容丰富多样

马克思不只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典型剖析了它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剖析了处于这种经济、政治、文化结构中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他的目光更是向前伸展—伸向了封建专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和更为远古的原始社会;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在解剖了人体之后,再去解剖猴体。

马克思探讨社会上层建筑问题时曾经历了一个思想转变。在18421843年间,马克思任《莱茵报》主编,遇到了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时,便促使自己去研究经济问题。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后,使马克思苦恼的疑问得以解决,因为他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然而马克思在转向重点研究经济问题时,同时又对各国历史尤其是政治历史进行了研究,对“使人不成其为人”[4](P411) 的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以及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进行了研究,他在1843年夏写下的《克罗茨纳赫笔记》,其具体动机就是为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前后,马克思在研究社会经济结构的同时,亦花了大量时间研究史前社会至资本主义社会各时代的历史尤其是政治历史,比如他在《资本论》中大量使用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当然,马克思通过重点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组织、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上层建筑形式以后,便以此为参照解剖了人类自原始社会以来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各个历史时代的上层建筑形式以探寻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规律。在马克思看来,上层建筑处在伴随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历史延续过程中,其内在结构及各个相关的组成部分,其具体形式、性质和职能都历史地变化着。在某一历史时代,上层建筑中的某些部分显得非常重要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功用;在另一历史时代,一些新的上层建筑形式又产生出来并具有新的职能。马克思在自己的多部著作中专门研究或涉猎了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和社会政治结构,留下了大量有关社会政治历史学的笔记以备研究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真实历程。从马克思的有关著作看,他考察了人类所谓史前时代即氏族时代及其社会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发生阶级分化时代的上层建筑形式,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及以后各个历史时代的上层建筑形式,还总结了巴黎公社即无产阶级革命时期上层建筑的一些具体形式。

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笔记中,马克思注重对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管理的研究。他在书中认同摩尔根关于家庭是原始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的看法,并从父权制家庭的形成看到了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形成。马克思注意到,在原始社会中氏族所有成年人都参加的氏族会议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个成年男女都享有平等地讨论一切问题的发言权、选举权及其他的平等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历来的习俗能调整好氏族内部的事情。到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政治权力、管理机关、政治组织等都发生了变化,氏族的最高军事首长演变为最高行政长官,这便是王、皇帝、总统的职权的萌芽。慢慢地,这种政治社会的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力日益分化,行政长官、执政官、法官、审判官、城市长官、市政公职人员以及军队等等也发展起来了,成文法也出现了,财政收入也增加了。在氏族的这种解体过程中产生了国家,国家部分地改造了氏族机关,部分地设置了新机关。国家有执政官等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掌管和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更是对巴黎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革命政权“巴黎公社”这种“社会共和国”形式进行了悉心研究。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机关是在摧毁资本主义旧的社会上层建筑基础上产生的,它将建立一种新的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即建立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马克思看到,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会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从前的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它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公社所有其他各个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取消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等等。总之,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将会使劳动成为社会每个人的成果而不再具有阶级属性,公社将会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最终目标。

由上可见,我们在对上层建筑理论进行讲解时,应注意马克思从政治社会学出发研究了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的上层建筑形式,他的上层建筑概念包含丰富多样的内容,他眼中的上层建筑具体形式有生有灭、有改变有创新,因此必须把上层建筑一般与它的具体形式区别开来。不能将上层建筑一般直接混同于它的某些具体形式,更不能将“政治上层建筑”直接混同于列宁的国家概念,如混同于国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具体形式,并将它重点表述为有组织的暴力,片面地认为上层建筑的主要特点是有组织的暴力,这与世界民主潮流相悖的。

五、上层建筑应表述为政治结构

只要超出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意识的二分法,精神、意识也属于一种存在。但是,对于一个社会系统,要分析其内在结构,对它一分为二还不够,至少需要一分为三: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精神文化结构。这种划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其实就存在着:“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的这段话是“横向”揭示了人类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并概括了两个系列的问题:社会经济结构这一现实基础决定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里,马克思既着眼于政治对经济、意识对存在的隶属关系或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同时从人类社会生活形式着眼,概括出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三大类型。这三大社会生活类型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起根本的决定作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这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有基本的对应关系:经济结构对应着物质生活,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对应着政治生活,社会意识对应着精神生活,而社会存在对应着整个社会生活。由于马克思把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穿插在一起叙述,往往造成人们的误解或思想上的混淆。但马克思把人类社会一分为二即分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部分,同时又将它解析为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上层建筑)和精神文化结构(社会意识)这三个子系统则是十分明确的。

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活的有机体或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分析其内在结构和层次,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研究的一大贡献。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人类社会这三个大的子系统之间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社会的现实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竖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形式,社会意识则是反映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社会精神文化。这三个社会子系统的组合和联系使社会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它们之间又含有内在的矛盾,其矛盾运动则推动社会向前发展。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虽然没有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系统论语言来表述自己对人类社会结构的看法,但他的思想中包含了系统观点则是明显可见的。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分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这三个子系统,开创了运用系统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结构的崭新途径。

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作为整个人类社会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上层建筑的职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它内含着社会意识;经济基础既内含着社会制度,也同样内含着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精神表现,是“社会硬件”中的“软件”部分。换言之,马克思既把社会看成一个整体,又具体分析了构成这一社会整体的经济、政治、意识这三个子系统和它们之间的区别、联系及其相互作用。

用系统论分析社会结构引出的话题是:用政治结构概念可能要比上层建筑概念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其实,马克思在涉及政治领域时就使用过“国家制度”、“政治形式”等概念。例如,在18611878年这段时间内写成的《资本论》第3卷手稿中,马克思在论及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时,使用了与“经济形式”概念相对应的“政治形式”概念:“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出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本来是直接从生产生出的,虽然反过来,它也当作决定的因素对生产发生反作用。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生出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形式,都是建立在这种榨取的经济形式上。不论何时,我们总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形式不论何时总是自然而然和劳动方式及劳动社会生产力一个确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上面,为社会的全部结构,从而也为君主和臣属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各个时期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的基础。不过,相同——按主要的条件说相同——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上所与的事情,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由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形和等级差别。这些都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所与的事情的分析方才可以理解”。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一系列配套的术语:经济形式、生产关系、经济制度、全部结构、政治形式、国家形式等等。他指出社会独特的政治形式,以及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都是建立在榨取生产者的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上的。故可以从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对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中,为社会的全部结构,为社会政治形式,为各个时期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的基础。不过,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上所与的事情以及内外部各种影响,社会政治形式会显现出各种现象。可以说,马克思在这里对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叙述同样是一种经典的叙述。

苏联哲学界人士的解释模式不仅根本有悖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有关上层建筑叙述的原意,也根本忽略了马克思在多部著作中曾灵活地使用过上层建筑概念,特别是还使用过与上层建筑概念意义类同的一些概念如“政治结构”、“政治形式”、“政治制度”等。同时,苏联哲学界人士也根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还使用过“政治社会”概念,根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对人类史前社会至资本主义社会各历史时期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的仔细考察,从而看不到上层建筑是处在伴随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历史延续过程中,其内在结构、性质和职能,其各种具体形式都历史地变化着。

此外,结合当代世界范围内社会政治的发展、结合当代社会政治结构演化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式、新特点,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来完善马克思的政治学说或上层建筑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在当今时代,社会政治结构正在经历新的变化,新的上层建筑形式或新的政治形式如全球化过程中全球性治理和超国家治理形式的形成、国际社会与民族国家在政治影响上的互动、非政府组织的飞速增长、社会行政管理中民主成分的日益增强、政治与经济的混合生长以及其他一些复杂和特殊形式的出现,这些都是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所没有的。只有同步把握世界政治实践的历史进程,才能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参考文献】
[1] F. Kirchner und C. Michaělis. Wǒrterbuch der Philosophischen Begriffe[Z].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98.
[2] G·A·柯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 杰克·普拉诺等.政治学分析辞典[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3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2.
[8] 斯大林选集[M].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6(I).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 马克思.资本论[M].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87期第64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