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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珍 朱晨】代际公正的制度伦理建构

代际公正的实现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为依赖条件。制度伦理设计和制度伦理实施是保障代际公正有效实现的两个要件。

一、制度的含义及其社会功能

制度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规则体系,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行动的规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制度的内涵。

第一,制度是调节社会运行的规范体系。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一定的社会制度是该时代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从根本上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时,制度又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而“量身定制”的。因此,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制度的合规律性决定它能从宏观上有效地调节社会运行,而制度的合目的性决定着符合主体需要的制度能有效地指导人类实践,这也是制度内化的心理基础。

制度是调节社会运行、指导人类实践的规范体系,这一点得到了旧制度经济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共同认可。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1]“集体行动”是宏观层次的社会组织行为,制度是集体行为的规范体系。新制度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2]253 罗尔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3]50。它以正义为根本原则。

第二,制度是主体行为的准则体系。它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赏善罚恶的程序规约主体行为。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 拉坦认为:“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2]329 制度既是宏观的社会运行规范体系,也是个体行为的指南,制度分析与建构必须从个体行为开始。个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在制度规约下会形成一定的选择倾向与行为模式,制度的多变将导致社会运行无序与个体行为的混乱。

第三,制度是一种文化现象。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上层建筑是社会文化的集中反映,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载体,它以正式与非正式规范构筑意识形态诸形式,承载、传播文化信息,表达社会文化的演进,因此,它是一种文化符号。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文明史是制度文明的演进史。从原始公有制到奴隶主私人占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的变迁诠释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规范体系,制度本身的性质及其完善程度是社会文化与文明发展水平的最好展示,它既是相对稳定的文化模式,也是流动的文化现象与不断演进的文明形态。

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如下:

第一,定序功能。秩序是由制度决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状态。社会秩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确定社会秩序是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合理、有效的秩序安排使社会良性运行是制度实施的根本目标。

荀子的“礼论”从人性恶角度阐释了“礼”的起源及其社会作用。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5]礼论 “礼”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集中体现,“礼以定伦”[5]致士、“明分使群”[5]富国 是“礼”的基本功能。与荀子“隆礼”不同,韩非注重法制的作用,奉行“不务德而务法”[6]显学 的非道德主义。他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6]奸劫杀臣 所以,“治民无常,惟法为治”[6]心度。不论礼制还是法制,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明定社会秩序,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制度的定序功能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得到了充分说明。霍布斯认为,人类生而具有保存自己、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使彼此的权利与幸福得到实现,人类在理性的驱动下,制定出以和平为目标的自然法。利维坦即国家作为至高无上的公共权力实体、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关,依靠各种制度保证自然法的实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的、人人平等、自由的状态,人们只有年龄、体质和力量上的差别,而无任何权利的不平等。私有制形成后,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文明的“野蛮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打破,而且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类的道德越来越堕落。为了解决文明的冲突,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关系,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主张每个人都以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形成一个道德共同体、一个“公共人格”[7]。社会契约通过法制实现,所立之法不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还包括道德法,因此,社会契约只有依靠有力的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霍布斯与卢梭从不同的自然状态出发,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结论,这就是:不论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制度来保障,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要靠相应的社会制度加以调整。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学教授布罗姆利指出:“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和生存。”[8]54 制度何以产生秩序?我们可以从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中找到某种答案。罗尔斯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3]50 制度以正义为理念,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规约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进而形成社会秩序,这是制度运行的基本方式。

第二,经济增效功能。制度的增效功能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来实现的。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是人们制定制度的前提,一定的社会制度通过对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对其行为给予激励或约束,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扩大资本效能,实现经济增效。

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予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3]5051。布罗姆利将制度看作是“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8]49。制度作为一种行为准则,通过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以及赏善罚恶的威慑力给人类相互关系带来秩序和可预期性。制度是一种规则信息,人们借助信息形成对他人行为及自身行为的利益预期,有利于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形成积极竞争与合作的社会关系。柯武刚、史曼飞将制度功能概括为“有效协调与信任”、“保护个人自主领域”、“防止和化解冲突”以及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建立权势平衡、确保较下层次的集团能够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9]142147

制度还是一种无形资本。它能增强生产要素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效能。其作用的方式类似于其他一些生产要素,如资本,资本直接参与生产,使劳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制度是一种渗透性资本,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资本”(institutional capital[9]143144。制度是生产力的渗透性要素,良好的制度建构是实现经济增效的重要因素。

二、代际公正的制度伦理设计

代际公正的实现以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客观存在作为前提。制度伦理建构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制度的伦理设计与制度的伦理实施两个方面。[10]前者的目的在于构建善良制度,使之符合人类向善的价值追求;后者的目标在于通过公共权力的伦理运作使制度得到公正实施。代际公正的制度保障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制度的伦理设计是指人们进行制度建构时,在遵循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同时,要以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道德原则、价值目标作为伦理基础,使制度具有道德“合法性”。那么,符合公众需要的道德原则及价值目标是什么?是社会正义。正义是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制度伦理设计的价值依据。

正义与公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正是正义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其全部,因为正义不仅包含公正,还体现为平等、自由、博爱等。正义是最高的伦理原则与价值目标,是蕴涵在制度中的伦理应然,是制度伦理设计的理想性要求。公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要求。制度设计是否以正义为价值指归决定制度建构是否合理,也决定对制度的公正实施能否有效促进代际公正的实现。

如何进行制度伦理设计,才能保证代际公正的实现?

第一,制度伦理设计要以代际关系的可持续发展为重要目标。罗尔斯以正义的储存原则阐释了代际间伦理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性。“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存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到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3]276 正义的储存原则体现了代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伦理关怀,使各代承担起“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3]276,这样,人类世代的持续发展获得了可能。正义的储存原则是罗尔斯制度伦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储存率”难以量化,但是,正义的储存原则对可持续发展的代际伦理关系的支持,对于制度伦理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代发展的需要,既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幸福,也不以当代人利益的牺牲换取后代的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资源的代际分配。社会资源主要包括物质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物质资源指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一般以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生态资源中的部分资源也属于稀缺资源或不可再生资源。因此,如何在代际间进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适当消费,使当代人与后代人共享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利益互赢,是制度伦理设计必须考虑的。有学者认为,“资源匮乏(包括严重匮乏)的事实”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①[11] 决定了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必要性,“人作为道德存在物的事实”则决定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并最终使其从可能变为现实。[11] 这三个“事实”尤其是前两个“事实”也是制度伦理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制度伦理设计的总原则是:既不能竭泽而渔,又不能为了后代的福利而牺牲当代人的合理幸福。

第二,制度伦理设计要以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为突破口。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中获利较小、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低职化或无职化、经济贫困化、地位边缘化、社会承受力脆弱化是其主要特征。[12] 在我国,老龄贫困群体是一个为数不少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特殊照顾与制度伦理关怀。

“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他说:“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以及由适当的一组背景制度所环绕的竞争经济,能否设计得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答案必定依赖于要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3]275 在他看来,确定一个最少受惠者的最低受惠值是制度伦理设计的基点。最少受惠者就是利益分配的获利较少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老龄贫困人口当属其列。罗尔斯进一步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3]292。通过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使弱势群体得到一定程度的利益补偿,是“差别原则”的宗旨。“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3]276 确定“最低受惠值”不仅有助于缓解最少受惠者当下的生活困境,而且事关他们后代的利益。可见,“差别原则”是实现代际公正和代际伦理关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伦理原则。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规定:“老年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或族裔背景,残疾或其他状况,均应受到公正对待,而且不论其经济贡献大小均应受到尊重。”“老年人的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对老龄人的尊重、对老龄贫困人口的社会关怀是制度伦理建构不可缺少的内容。“未富先老”是我国老龄社会的基本特点。老龄人口总体生活质量受到社会经济实力不足的严重制约,加之社会经济转型、社会资源配置市场化,老龄人口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少老龄人生活质量提高缓慢甚至有所下降,成为贫困率较高的群体。有关学者根据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通过不同的评估方法,认为目前我国老龄贫困人口规模约在3800万~4500万之间,占同期全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1.25亿)的13,其中农村老龄贫困人口规模数倍于城市,徘徊在2334上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率从1978年的30.7%下降到2000年的3.2%,逐年递减。相反,老龄贫困人口则呈凸现之势,2000年全国城市老龄人口贫困发生率为4.2%~5.5%,已明显超出上述同期农村总人口的贫困发生率,农村更高达8.6%~10.8%。因此,老龄贫困人口在贫困总人口中占有相当的分量,2000年城市老龄贫困人口占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的10%~14%,农村的这一比例高达25%~31%。可见,与其他年龄人口相比,老龄人口的致贫风险大得多,而且贫困程度还将随着年龄增长而加大。[13] 消除老龄贫困、全面提高老龄人口生活质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制度经济学认为:“从一种规范的观点来看,人类福利的改善是与制度设计与运转的改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4] 老龄贫困人口生活状况的改善与制度伦理设计息息相关。目前,老龄贫困人口应成为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点关照对象,社会有责任以正式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准与同期国民生活整体水平持平并逐步提高。为此,在扩大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落实养老保险金的同时,要给予老龄贫困人口特殊的政策关怀,社会收入再分配的杠杆要更多地向他们倾向,使其得到较多的利益补偿与社会伦理关怀。

三、代际公正的制度伦理实施

制度伦理设计是制度伦理实施的前提,因为只有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合法性”,对它的公正实施才会引向善的目标。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制度本身的正义性与制度运作的正义性不是一码事:前者只需要遵循普遍正义的政治原则来进行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而后者还需要政治权力的公共运用(政府运作)、公共管理者的制度化行为示范和对于社会非正义结果的合理有效的社会校正机制等实践资源或条件。换言之,正义的制度本身并不能确保社会正义的普遍实现和持久实现。”[15] 正义制度的伦理实施是社会正义原则产生实效的关键。因为若仅有正义的制度,而没有制度的公正实施,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制度伦理实施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公正制度的伦理运作以及个体对制度的自觉遵循,它使制度内蕴的善的价值目标由可能变为现实,进而促进代际公正的实现。制度伦理实施的根本要求是公正,这是一种程序公正或曰形式公正,具体包含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普适原则。它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严格照章行事,按照各项制度规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通俗地说,就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平等”是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与权力的一个响亮的政治口号,得到上升资产阶级的热烈响应。自启蒙运动以来,“平等”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平等,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平等。哈耶克认为:“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y the law)”,“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包括道德的和社会的行为规则(the rules of moral and social conduct),实乃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精神(democratic spirit)的主要表现”。[14]102 制度伦理实施的普适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历史延伸与现实拓展。

柯武刚、史曼飞将普适性视为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认为普适性包含三项准则:一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即“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二是有效规则具有确定性,即制度信号、违规后果明确易懂,能清晰地为正常公民所知。三是制度应具有开放性,以使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9]147148 “无差别待遇”是普适性的核心要求,它意味着无人应高踞于法律之上,对所有的人程序平等,它“与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联系在一起”[9]85。因此,根据人们在财富、政治影响力、种族或宗教方面的地位,有差别地运用规则和惩罚是不公正的。[9]148

制度伦理实施不仅要使非伦理制度(即正式制度)由规则化为公民的具体行动,而且要使制度蕴涵的道德原则与价值目标得到实现。公共权力机关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只有对所有的制度受众实行“无差别待遇”,才能保证制度的公正实施。制度受众不仅包括一般社会公众,还包括公共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即各级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的集合,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对如何赏善罚恶有相应的规定,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如果警察违反交通规则而不受惩罚,用于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比用于普通公民的标准更宽松,对有钱人用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道德尺度来评判,那么,对制度的自觉遵守就可能衰退,制度实施就难以有效进行。“违背普适性准则一般都会削弱对规则的服从和规则的显明性,并因此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性、协调性品质。”[9]148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主观努力以及年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体间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制度实施的普适性并不因此而有任何改变。哈耶克说:“个人间的差异并未给政府提供任何理由以差别地对待他们。……如果要确使那些事实上存在着差异的人获得生活中的平等地位,那么就必须反对国家对他们施以差别待遇。”[16] 罗尔斯指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3]54 制度管理就是制度实施,平等的制度管理即制度的伦理实施,普适性原则正是制度伦理实施的形式正义要求。

代际公正对于制度伦理实施的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要以普适原则彰显制度公正、体现程序的公正严明,使制度内蕴的道德原则、价值目标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关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老龄人权益,对老龄一代给予更多的社会伦理关怀,如:切实维护老龄人的赡养权、堵塞养老保险金“黑洞”、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护老龄人的再婚权利等,对违反老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不贷。

第二,忠实原则。这是从社会个体对制度的遵从而言。制度伦理实施不仅包括公共权力机关对制度的公正实施,还包括社会个体对制度的忠实服从。只有个体忠实地服从正义的社会制度,并将制度规则内化为自身的行为需要,制度伦理实施才具有完整性,制度规则才能落到实处,制度的伦理价值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整合的主要途径是制度整合与道德整合。制度整合是通过社会制度体制将社会统一协调为一整体,它又称法律整合、权力整合。道德整合是通过社会风习、舆论以及人们的良心将社会统一为一整体。[17] 制度伦理实施将制度整合与道德整合合二为一,是一种制度伦理整合。制度伦理整合的依据一方面在于非伦理性制度(即正式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使其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得到实现,由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在于这种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合法性”,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如果说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那么,个体对制度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制度道德“合法性”的认肯。

柯武刚、史曼飞指出:“外在规则的建立和执行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单纯依靠编撰出来的法律或习惯法的办法都不能令人满意地服务于建立外在规则的意图。”[9]142 制度的道德“合法性”是形成制度公信力的重要依赖条件,制度与伦理道德的耦合是个体忠实服从制度、积极内化并履行制度规范的伦理基础。罗尔斯说:“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3]54 这种坚持不仅是慑于正式制度的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被动接受,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制度道德“合法性”的认可而产生的一种发自内心的遵从。

制度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代际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形式,在场的老龄一代与年青一代以及未来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及其协调发展是制度伦理建构的题中应有之意,建立良好的代际利益关系是制度伦理实施的重要目标。它有赖于个体忠实地服从制度。

个体对制度的忠实服从是对制度内含的公正原则、至善价值目标的认同,并将外在规范加以内化、使之成为自觉的行为需要。A.H.杜勃罗留波夫说:“有的人只是忍受着义务的吩咐,把它当作一种沉重的枷锁,当作‘道德负担’。这样的人,看来不能把他们称为真正有道德的人。而有的人注意把义务的要求和自己内在本质的要求结合起来,努力通过自我意识和自我发展的内在过程把义务的要求化为自己的血肉,使这些要求不仅成为本能的必需,而且带来内心的享受,这样的人才可以称为真正有道德的人。”[18] 对规则的认同与内化不仅是个体道德社会化的需要,也是协调代际关系、实现代际公正的伦理基础。制度公正在个体的至善追求中得到彰显,个体品性在规则认同与内化中不断提升,代际公正在制度伦理与个体善的互生中得到实现。

 

【注释】
罗尔斯说:“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依照他们所理解的善观念来确认不同的、也是不可公度的和不相容的、但是理性的统合性学说。这就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我们将这种多元论当作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并将它视为一种对我们可以称为正义之主观环境的东西的典型描述。”
【参考文献】
[1]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87.
[2] 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25226.
[5] 荀子[M].
[6] 韩非子[M].
[7] 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321.
[8] 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9] 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0] 彭定光.制度运行伦理[J].伦理学,2004(7):5660.
[11] 杨通进.论正义的环境[J].哲学研究,2006(6).
[12] 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23.
[13] 罗淳.关注老年贫困[J].新华文摘,2005(24):26.
[14] 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58.
[15] 万俊人.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思[J].哲学动态,2005(6):8.
[16]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03.
[17] 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296.
[18] A.H.季塔连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黄其才等,译,潘文学,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133.

(原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