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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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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伦克(Hans Lenk1935-),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曾任社会哲学国际联合会的副主席和世界哲学协会的副主席。除了对哲学和科学感兴趣外,他还是一位取得过竞赛体育最高成果的运动员(1960年获得过奥林匹克运动会欧洲赛区皮划艇的冠军,1966年获得业余选手的世界冠军)。伦克兴趣广泛,研究领域包括哲学、解释学的方法论、现实主义问题、自然科学学、工程科学、知识系统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技术评估、跨学科视角的行为理论、知识伦理、技术伦理、信息伦理、标准化分析、人的权利—国际文化、人文哲学、纯粹社会哲学、竞赛和体育社会哲学、现代社会中理智的机遇。

在技术伦理领域,伦克被认为是继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之后最重要的一位德国哲学家,被称为科技伦理的“集大成者”[1]、“引起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2]、“最早注意到技术的责任和伦理问题”[3]的哲学家。然而同人们对尤纳斯和胡比希两位哲学家的关注程度相比,伦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被人们所冷落了,特别是在中国。尤纳斯,因为他在技术伦理学的突出贡献,也因为他已经相去已远,他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关注和讨论。众所周知,胡比希则因为他的年轻力壮而活跃于世界舞台,在我国则由于王国豫女士的工作而被人们所熟知。而对于伦克,尽管不少地方学者们已经提到其在技术哲学领域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但是他没有上面两位哲学家那么走运。他的思想在其他非德语国家,特别是在中国,还很少被别人提到,更谈不上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研究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对于丰富我国的技术伦理理论,以及更系统深入地把握德国技术伦理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推动我国技术伦理学科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尤纳斯、伦克、胡比希,以及其他著名哲学家对技术问题的伦理转向,表明了对技术进行必要的伦理规范已经上升为一个世界性的紧迫的时代话题。研究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有助于我们借鉴深刻的伦理思想来思考、讨论和解决现实中的重大技术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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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伦理方面,伦克的著作主要有:“技术力量对伦理的挑战”(《技术的社会哲学》1982)、《技术与伦理》(1993)、《权力与技术的可行性》(1994)、《应用伦理导论:责任与良心》(1997)、《技术伦理与经济伦理》(1998)、《具体的人性:有关责任与人性的演讲》(1998)。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的主要贡献在于对“责任”的分类。哲学家尤纳斯从本体论的角度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责任问题,回答了“对谁负责?”“对什么负责?”“谁来负责?”这样三个传统的但又受到新时代挑战的问题。伦克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对“责任”进行了分类,并对此进行了深刻系统地分析,形成了自己的责任伦理体系。在著作《技术力量对伦理的挑战》、《权力与技术的可行性》、《技术与伦理》、《应用伦理导论:责任与良心》以及论文《进步、价值与责任》、《问题的分类与未来解决责任冲突的挑战》中,他都对责任的分类问题进行了探讨。需要指出的是,伦克责任伦理体系针对的不是具体的人的特权,而首先是规范和规章。下面我们就对他的责任分类理论进行简要地介绍和评价。

(1)伦克区分了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即区分了道德与伦理。他认为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必须明确区分内在的责任与外在的责任。科学工作者对科学共同体的内在责任,如公平竞争、尽可能的追求真理和确定性,这不属于科学伦理,而是科学道德的基本构成部分。对研究自由、审查自由、非团体主义的关注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德领域,而属于科学家的外在的责任。如果科学家参与了技术开发和发明,他必然要承担外在责任。

(2)伦克把责任分为不同层次的各种责任类型。如同通常把普遍的责任分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样,他把行为责任分为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

具体来讲,伦克将责任概念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行为(结果)责任,第二层是任务和角色责任,第三层是普遍的道德责任,第四层是法律责任。(见图123)

 

1[4]121

从图1可以看到伦克把行为因果责任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他认为行为因果责任是人们由于行为引起一定的结果和效果而承担的责任或共同责任,而不是由于法院的判定而承担的责任或共同责任。在此之下他将行为因果责任分为四个亚种,即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积极的预防责任、长期的行为活动与行为结果引起的一般责任以及机构行为责任。

其中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主要是指科学或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态度上的不积极而导致的有意、无意的疏忽、马虎甚至错误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给项目留下了隐患,当不幸的事件发生时,他为此应当承担责任。如工程师在设计方案时由于疏忽而没有为项目设计发生意外情况时的紧急救助功能(技术上是许可的),当事件发生时,它是难免其咎的。工程师除了具有避免疏忽的责任,还有积极的预防责任。如工程师积极周密地查找技术系统中可能存在隐患,或积极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这样就有可能避免不幸和破坏的发生,这是积极的行为因果责任与任务责任。行为或疏忽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承担:部长必须对隶属于他的部门的行为方式承担决策上的责任,并且对那些不是他本人做出的或疏忽的行为负责。

伦克还对上面他进行的责任类型划分与尤纳斯对传统的行为因果责任进行的道德扩展作了区分。尤纳斯把责任扩展为一般的道德关心责任(fuersorgeverantwortang)和抚养责任(erhaltungsverantwortang),即存在责任和关爱责任。他认为尤纳斯提出的关心责任和抚养责任超出了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尽管在具体的事件中人们积极地承担预防责任。“这些不是新的行为责任,也不是要代替老的行为责任,而仅仅是任务责任的一种补充类

 

2[4]123

 

3[4]125型”[4]122

在图2中机构行为责任被进一步分类。当然机构行为责任首先是行为责任的一个亚种,同时机构行为责任又有亚种,即主管机关和法人的责任。主管机关和法人的行为责任可能涉及特殊的任务和角色,或者承担一般的道德责任。相应地,特殊任务、特殊角色或普遍道德也可以具体化或解释为行为责任的各种亚种,亚种有两种情况,即正式的、非正式的。每种职业角色和任务都具有相应的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不同于角色期待、职位述职,每个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因为他的行为、他的疏忽以及他的设计对上司、公司和组织机构负有责任。

3是对普遍道德责任的图示。普遍道德责任是最高层的、意义上高级的责任(或称为超级责任)。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是普遍道德责任的亚种。如果没有其他紧迫的(道德)义务与之相冲突,一般应当履行普遍道德责任,如履行职业或契约规定的责任。通常人们应当遵守普遍的伦理规则、伦理法则,履行承担的义务,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打破法则或忽略义务。遵守法则、义务和特殊的道德法则,是每个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的一种普遍的高级责任,如不撒谎。在科学技术领域,如科学共同体和工程师协会的伦理规范——关注公众的安全、健康和幸福——就属于普遍道德责任。普遍道德责任针对的是行为,涉及到幸福、痛苦等。普遍道德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特殊的角色和领域,而是适用于原则上的一般,既适用于同等情况下的每个个体。普遍道德责任不允许包揽和推卸,也不能被授权。并且伦克指出,当特殊的任务责任在与角色相关的行为中可能是道德中性时,任务责任叠加(普遍)道德责任,任务责任与道德是相关的,它涉及到其他人或其他生命形式。

普遍责任包括对个人和生命体的道德责任(直接的责任)与间接的道德责任。对个人和生命体的道德责任(直接的责任)与主体的行为直接相关。伦克以博帕尔化学物品灾难为例对直接与间接的道德责任进行了说明。他谈到,技术操纵人员在博帕尔化学物品灾难中不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而且对于气体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承担道德责任(直接的责任),因为在发现气体泄漏之后,他没有更多的时间报警。公司领导有间接的道德责任;在博帕尔没有安装计算机操纵的探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公司领导的道德失误,而不是法律上的失误。由这个例子还可以推论,行为结果责任的亚种以及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的亚种是“法律的”。除了道德的解释,法律的解释也是不能忽视的,因为刑法解释、民法和政法具有不同的罪责问询和惩罚,对法律责任概念必须进行分析和概括。

简单地讲,行为结果责任是最高层的、纲要性的形式部分,针对相应的价值和标准领域,它必须通过内容上的特殊任务和特殊角色或通过(普遍的)道德的(或法律的)责任,这样在内容上才是可以实施的。行为结果责任是概括性的,可以通过解释获得补充;而所有的具体行为只能被把握为内容上的和具体情景中的。

道德责任是普遍性的,它不仅涉及特殊的角色与领域,而且在原则上对每个有关的人以及每种状况都普遍有效。任务和角色责任在内容上是各个不同的,仅与特定的任务承担者有关,在这种意义上是明确的或界限分明的。

(3)伦克讨论了共同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共同责任的分配问题中,道德责任不是对于个人而言的,而是对于作为集体的社团或团队而言的。道德责任不能分配,也不可以被拒绝或分担,参与者只能(或经常是必须)共同承担。团体责任以及“共同责任”不能根据稀释效果在民主的公投中消失,或由于参与者数量的增加而消失,在参与者共同承担责任时,每个个体的责任一点也不能削减。伦克将其称之为团队中“无误解的共同承担的责任”或“共同责任”(mitverantwortung)

伦克对共同责任的分配问题主导理念如下:每个人在效果和行为方案中,在大型项目或系统的力量与知识关系中,承担与战略位置相应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如果它有可能破坏系统和系统的给养——积极的或无意的、疏忽的。每个人在系统中应当根据战略上的重要性,根据规定的权限承担责任,不能加和或减差。每个人在系统中都是有责任的,这依赖于他的行为和参与的几率。总的责任是由许多人共同承担的,不能变小,不能完全消失,并且可以作为单个的共同责任推至可操作的个人的责任。当然,没有人可以单独完全承担所有的责任。

总的责任不是通过集体的行为产生的,而是由许多行为者的行为产生的,是许多行为的累积结果或联合效果。森林的死亡是一个贴切的例子:它不是源于单一的原因——个体的责任,而常常是下意识地污染的结果,并急剧地放大。

通过相互作用完成的副作用既不能归于单一原因,也不能根据规则预见。对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问题:一是可积累的和合成的伤害的责任分担问题。人们称之为战略框架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哈丁(Hardin)《公共地悲剧》中,单个牧牛人在草地上合法地放牧,根据传统的文化他拥有尽可能多的牛是合法的,然而个体的合法行为导致公共地的超载和生态的灾难。二是没有预见的或根本不可预见的系统作用和副作用,这也是由于积累和合成产生的。这也不能由单个行动者承担责任,而是整个系统同时具有责任。一个系统如何承担责任呢?是否由于技术的迅速增长,本来人能够预见或原本负责时,现在却不能总是完全预先估计到和控制技术的进犯和支配力量,即不能负责?他不必承担科学技术大型企业没有预见到的副作用的责任?然而对此他能怎么做?人们不知道应对什么负责,谈论道德上负责几乎是无意义的。所有学科的科学知识发展如此之快,以及由于各门学科的相互作用和推动,行为力量的增长大于人们的预见能力——在系统技术时代责任的二难困境。我们必须勇于认识新知识,验证新知识,然而我们在做大型项目时必须当心对自然和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当今时代的特点就是,科学技术项目大多是大型项目、团体项目。

(4)伦克对机构责任和法人责任进行了分析。他与Patrica Werhane一起对法人责任的特点做了如下说明:

I法人是具有道德责任的,并且是道德个体,它是有目的的行为系统;

Ⅱ法人是意志自由的,按照契约组成的个人联合体,是一个习俗和精神机构;

Ⅲ法人是有特定目的的形式机构,(结构上)类似于机器;

Ⅳ法人具有社会即道德责任,具有组织特征;

V法人是——按照社会契约理论——道德行为主体,不是道德个人为行为主体,按照这种观点首先强调法人对社会的外在的义务关系。

Ⅵ法人是否是道德个人或道德施动者,从法律观点看问题是不大的。重要的是,法人通过约束和促进措施使之成为社会接受的行为”[4]132133

(5)针对责任和角色冲突伦克还拟定了十个基础性的优先原则。

I权衡每个相关个体的道德权利,这优先于利益考虑。

Ⅱ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在同样重要的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妥协。

Ⅲ权衡每个党派的道德权利,人们可以或应当投票解决,这为所有党派带来最少的伤害。

Ⅳ根据前面3条原则权衡利弊,即不可放弃的道德权利先于伤害的避免与预防,先于利益的权衡。

V在实践中面临无法解决冲突时人们应当寻求公正的妥协(公正的妥协即同样地分担或合法地分担负担和利益)

Ⅵ共同的(高层次的)道德责任优先于非道德的基本义务。

Ⅶ普遍的道德责任原则上先于任务和角色责任。

Ⅷ直接的基本道德责任至少优先于非直接的、远的、最远的责任以及次级的法人责任。

Ⅸ公众的福利应当优先于特殊的、实践中的非道德上的利益。

X‘在安全法的制定中给予优先解决,通过这些措施达到技术上的、经济上保护的目的。由此无疑对技术的安全性要求优先于经济的考虑’”[4]133134

(6)伦克对科学工作者和技术人员的责任的说明。相对于其他自由职业者如医生、药剂师、律师来说,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个人、企业或顾问中的主体部分。这些自由职业者的活动表明他们对社会是重要的,他们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服务,甚至是生命攸关的服务,他们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高水平的专家能力。这些自由职业至少需要经过任命和程序许可。这些自由职业者不仅占据了相应的独立的职业地位,而且其专家和顾问角色也自然造就了他的独立以及自身责任。专家对顾客、公众、上司和同事具有特殊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多数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职业法则、规章或法规系统规范职业行为,并由相应的协会进行监督。

关于“技术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当时人们对技术人员的道德责任与伦理责任或者说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的区分是很模糊的。人们认为技术人员除了对相关人员、社会、公众福利具有外在责任,专家对他所从事的行业、职业和同事还具有内在的责任。这些内在责任不仅包括对待共同合作的同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包括对待相互竞争的同事的行为规则。获得或促进职业团队的声誉也是义不容辞的。但是,因为内部规则和行业声誉涉及到狭义的伦理意义上的行业和职业道德,这样道德和伦理又交织在一起,道德和伦理的不清晰以及由于意识形态和利益问题导致的伦理规范的滥用曾经并仍然可能继续存在。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伦克提出,工程师对他的同事具有责任,包括作为合作者的同事和作为竞争对手的同事以及自己的行业都具有责任。同时如同医生和律师一样,技术人员——职业团队共同——通过相应的行业组织或协会代理,如通过德国工程师协会和德国电子协会——对公众和社会负责。专家对当事人、顾客或雇主的责任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在当事人和专家利益之间常常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顾客最关注的是尽可能好的服务,专家要同时考虑最高的收入和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服务。面对这样的冲突,伦克认为行业组织或协会应当积极地发挥作用,行业的规则应当关注专家的高能力、劳动的高质量。试图回避责任、滥用权力以及追求利润等行为,个体的积极行为可能会失败,行会机构或职业协会承担着控制这些企图的责任——通过惩罚的威慑、撤销毕业证、学位证或禁止行业等手段来完成。行会组织或职业协会还有义务保持与各个行业的知识、技术相称的尽可能高的培训标准和资格要求。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不仅针对个人,而且针对相应的职业机构和责任承担者。这里提出了促进和监督的任务,它通常不是法律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义务。尽管一个机构是法律上的个体,不是道德个体,仍然存在着道德上类似的义务。

伦克还认为,由协会的这种上层的义务可以推出每个技术人员的个体义务:每个技术人员根据最好的知识和良知履行义务,达到技术的最高水平。如果某个人不履行义务,他人对他提供同样的技术服务。如果一个人的生命正受到技术设备的威胁,处在这种情景下,只有技术人员运用专业能力才能够帮助他(如果可能的话)。作为技术人员,如果他在应该履行义务的时候而不履行义务,那么他人在他受技术威胁时,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它。

最后,伦克将责任问题归结为十点:1)技术(超人的)力量应当履行义务;2)技术的支配性力量的发展引起扩展的责任:在肇事责任之外,人还应当承担关心保护和预防责任,并且这些责任不能仅由个人承担,共同责任必须由集体承担;3)责任的目的是下一代和人类整体的福祉,以及对自然和非人类的生物的抚养和爱护;4)应当扩展下一代人与生物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5)必须区分和研究责任类型与责任层次,确定优先原则和解决战略;6)可控的鉴定、评价以及法律和社会程序推动了机构、协会、国家和企业道德责任的形成与发展;7)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个体几乎不能承担严格的“共同的”个人肇事责任,更重要的是预防责任;8)人不可以制造人在技术上能够制造的一切,不能使用人生产的一切,必须学习明智地对待技术;9)伦理的反思必须贴近现实、不断发展,必须意识到由于技术的挑战而引起的不断增长的责任;10)职业伦理的发展迫在眉睫,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加入伦理教育。

最后,伦克倡议,明智地对待科学技术力量,理性地调节技术的进步,承担扩展的责任。“人的价值在于对其他生命以及依赖于他的生命负责——并且明智地对待技术力量”[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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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主要对伦克的责任分类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伦克不仅通过对责任的分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责任伦理体系,而且对当时以及后来德国技术伦理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他对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的划分,即科技道德与伦理的划分,促使后来德国科学技术伦理的发展走上了与英美等其他国家(包括我国)不同的路子:英美等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科学技术伦理重视对科学工作者与技术人员的专门的职业道德(内在责任)的研究;而德国的科学技术伦理则偏重于对科学与技术运行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外在责任)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所带来的对传统伦理的挑战的研究。其次,他提出的“道德权利先于利益考虑”、“普遍的道德责任原则上先于任务和角色责任”、“直接的基本道德责任至少优先于非直接的远的、最远的责任以及次级的法人责任”等十条原则(后来又扩展为十六条[5]),也受到许多科学技术伦理学者的普遍的认同与称赞,成为后来的科学技术伦理学者建立自己伦理体系的基础性原则。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伦克是从正面或积极的意义上将技术伦理纳入技术哲学研究视野的第一人,此后“价值即带有规范要求的技术伦理研究”成为德国技术哲学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技术的社会哲学》一书中,他指出了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现代技术时代的伦理学的紧迫性。“从现在起,特别是在未来,我们已不能再忽视技术及应用科学的紧迫的伦理问题[6]。他还注意到单靠技术人员的良心、公众的批评是不能保证技术人员完全履行道德责任的,提出必须制定伦理的规则,为履行义务和责任的人提供制度上保障。“‘我不做,别人也会做,这没有什么区别’不再能够成为违反道德条例和逃脱道德责任的辩解”[4]93。德国技术伦理研究中,注重对技术人员伦理原则、伦理规则以及伦理框架的建构,注重技术评估、技术伦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建构,或许与这位技术伦理开创者的主张与理论或多或少的某些联系。尽管如此,伦克在技术伦理领域仅仅是做了开启性的工作,他的责任分类理论对科学、技术人员伦理实践行为有多大意义还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技术伦理领域更是存在着许多他不曾注意到或探讨过的问题。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伦理可以说是旧病未除,又添新疾,这需要后来者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邓锦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伦理诉求与法律问责[J].成都:社会科学研究,20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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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ans Lenk. Macht und Machbarkeit der Technik[M]. Stuttgart: Philipp Reclam jun, 1994.
[5]Hans Lenk. Einführung in Die Angewandte Ethik: Verantwortlichkeit und Gewissen [M]. Stuttgart: Kohlhammer, 1997: 82—112
[6]Hans Lenk, Simon Moser. Techne, Technik, Technoiogie-Phiiosophische Perspektiven [C]. Pullach, Dokumentation, 1973: 201.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