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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仁宗】国际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最近进展

前言

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60-70年代。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引起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探讨这些问题以及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成为规范和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尤其是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严重疾病在全世界大流行引起的伦理问题,关系到人的生老病死和生命健康,特别引人关注,因此才有生命伦理学的诞生。

生命伦理学的英文是bioethics,由bio ethics两个词组成。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也包括动物生命和生态。伦理学是对人类行动的规范性研究。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伦理问题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对前者的探讨构成实质伦理学,对后者的探讨构成程序伦理学。

在某种意义上说,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经典的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临床伦理学,探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但自从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研究伦理学始终占据更为突出的地位。近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志是有分科越来越细的趋势。目前已经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领域,除了原有的临床伦理学(clinical ethics和研究伦理学(research ethics),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公共卫生伦理学(public health ethics)、遗传伦理学(genethics)、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以及合成生物伦理学(synbioethics)。[]

生命伦理学是实践哲学。与哲学其他学科关注知识相比,它关注人类的行动。它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从而采取较为合适的行动(包括政策)。既然以问题为取向,那么首先要鉴定伦理问题。鉴定伦理问题时需要区分医学或技术问题与伦理问题。医学或科学技术问题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问题是该做什么的问题,该做什么就必定涉及价值取向。伦理问题的解决不是从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演绎出来的,它需要对所涉及的各方面的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指引下找到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伦理学的论证和辩护,从中选择合乎伦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和行动方针。在探寻最佳办法或行动时还要运用案例分析、概念分析和论证分析等方法。因此生命伦理学是所应采取的是骑单车模型,而不是放风筝的模型,运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而不是从一个喜爱的理论推演出伦理问题的所有答案。正因为如此,生命伦理学不同于其他哲学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比较兴旺发达,并且也是首先体制化的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并不是医学伦理学的自然延伸,触发其诞生的首先是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关注当代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的伦理问题永远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要务。当年促使生命伦理学诞生的主要是生命维持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在人的生死两端提出的伦理问题,而如今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ies)更是层出不穷,新兴技术(或高新技术)基于知识的创造,知识的创造是不可预测的,因而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往往是出乎意料的[],而它们的创新、研究、开发、应用也会提出意料之外的伦理问题,从而使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永远激动人心。

本文将集中考虑新兴生物医学技术伦理学的最近进展。说一项技术是新兴的,简单说来就是比较新的,还没有被作为常规使用。然而,新兴技术这一术语具有更为复杂的意义,例如这类技术产生于新知识或原有知识的创新使用;导致人类新能力的迅速提高;将会有重要的、整体的和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影响;为全球问题创造新的机会也提出新的挑战;以及既具有创造性也可能有破坏性的潜力。[] 新兴生物技术是基于生物学和使用生物学的新兴技术,现在尚无公认的定义。遗传伦理学(genethic)是生命伦理学最为发达的学科分支。本文从第一到四节都属于遗传伦理学内容。同时本文从国际视角来看生命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其中也要提及我国学者或机构的重要工作。所谓最近是追溯近5年的进展,但个别地方可能会追溯得更早一些。

一、干细胞研究

(一)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曾经主要在于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反对进行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主要是在那里人们认为人的胚胎与人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涉及操纵人胚胎,并在获取干细胞后毁掉胚胎,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杀人,因而不能容许。200538联合国通过了一项关于人的克隆声明,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因为它与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类生命是不相容的。但声明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所有形式的克隆?什么是人的尊严?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人的尊严不相容?什么是人的生命?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保护人类生命不相容?包括我国在内的34个国家投票反对这项声明。

在人的道德直觉中人的胚胎与人并不享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人的胚胎这样的实体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然而它确实应享有一定的伦理地位,因此我们对它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尊重(due respect),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due procedure)和要求。应有的尊重和处置程序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只能用于不用人类胚胎重要研究目的无法达到的研究;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科学家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对胚胎的埋葬或火化应有一定方式,应有简单庄严的仪式等等。[]

 

(二)非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研究

如果我们不用人的胚胎干细胞进行干细胞研究,特别是现在可从人体细胞诱导出多能干细胞(iPSC),是否就可如有人所说回避伦理问题呢?确实有人认为,iPSC的优点之一是摆脱伦理问题[] 然而,来自人胚胎以外的干细胞研究有其自身的伦理问题。Hyun指出,日美两国科学家分别成功地对人类皮肤细胞进行遗传修饰,这些细胞经遗传修饰后其行为类似胚胎干细胞,称为诱导多能干细胞(iPS细胞)。许多人认为这样一来,围绕干细胞的伦理挑战就可以绕过了。情况并非如此。首先iPS细胞并不能代替胚胎干细胞,由于许多理由iPS细胞的研究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是要齐头并进的。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iPS细胞,知道这两类干细胞在生物学和临床上的异同,以及哪一种在临床应用方面最佳。另外iPS细胞有安全问题以及知情同意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病人寻求iPS细胞及其直接衍生物的临床应用时,要考虑病人利益和福利问题,由于iPS细胞较易获得,滥用的可能性也更大,应该考虑如何防止一些医生和科学家利用病人及其家属的绝望心理剥削他们,提供给他们未经证明的疗法。[] Sugarman指出,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在获得这些干细胞时有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和公正问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有动物伦理问题以及嵌合体/杂合体问题,尤其首次用于人有许多伦理问题,还有知识产权和利益冲突问题。[]

2008Hinxton Group发表共识声明:有关多能干细胞衍生配子研究对科学、

伦理和政策的挑战[],提出7条建议,其中包括:

· PSC 衍生配子研究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和行动规范,并符合现有的监督机制。

·杂志编辑审阅 PSC 衍生配子研究时,应支持并促进其符合伦理标准。

·在试图将 PSC 衍生的配子用于人类生殖的研究开始之前,必须保证已有审查机制到

位。

·在考虑制定对技术应用的管理政策时,必须区分基于技术和安全性考虑的分歧和基于

道德考虑的分歧。

二、人-动物混合胚胎(嵌合体和杂合体)研究

20038月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盛慧珍教授等发表研究文章说,她们成功地将人类皮肤细胞与新西兰兔子卵融合,创造了400个胚胎,其中100个存活若干天。这是第一个以人类为主的人-动物混合胚胎,并从中提取了干细胞。Science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等世界顶级刊物拒绝刊登这篇文章,后发表在我国英文版细胞研究》上[]。为什么?他们的工作跨越了物种界线,有损人类尊严?然而,盛慧珍教授的工作目前已经为国际科学共同体接受。20077月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了美国内华达大学Zanjani教授等成功地创造了一只含15%人类细胞的绵羊,即绵羊/人嵌合体[11]。那么,他是否也跨越了物种的界线、有损人类尊严呢?

有关讨论嵌合体[12]和杂合体[13]研究的哲学/伦理问题的文献很多。有关人-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嵌合体和杂合体)的哲学问题包括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本体论问题是,这类人-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到底是什么实体?是人,还是动物?还是半人半动物?还是既非人,有非动物?伦理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这些人-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的道德地位怎样?所谓道德地位是一个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们的问题。另一个伦理问题是,对人-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的研究是否允许?但要讨论是否允许,首先要确定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允许还是不允许或禁止?一些学者曾经提出的标准有:厌恶(repugnance)、不自然(unnaturalness)、跨越物种界线(crossing species boundary)和违反人类尊严(humanity dignity)等。但大多数认为这些标准本身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而认为评判杂合体/嵌合体研究是否应该允许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不伤害/有益原则。如能促进科学发展和未来使许多人受益,而伤害较小,则应允许进行。当有可能对杂合体和嵌合体自身或周围生命体的伤害超过受益时,就应中止或制止。[14]  
  2008年英国下院通过法案允许进行人-动物混合胚胎的研究,某些类型的胚胎含有人和动物的DNA,成为“人混合胚胎”(human admixed embryo)按照法律接受管理,包括:

·细胞质杂合体(cybrids)胚胎:通过克隆技术用人的配子或细胞与动物卵创造,

这种胚胎主要是人的,但有动物的线粒体;

·-动物杂合体胚胎:用人卵与动物精子或动物的卵与人的精子创造的任何其他胚胎;

·人的转基因胚胎:通过将动物DNA注入胚胎的一个或更多的细胞内;

·-动物嵌合体:通过将动物一个或更多的细胞加入体内的人类胚胎。

·政府的国务秘书可按法律将其他类型的实体也包括在人混合胚胎的定义之中。

·禁止未经批准将人的配子与动物的配子混合,并创造、保留或使用人混合胚胎。

规定不可在最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仍保留经批准创造的任何人混合胚胎:

出现原条(开始胚胎细胞分裂为3种不同细胞类型继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组织);或从创造人混合胚胎过程开始那天起14天。[15]

欧盟的嵌合体和杂合体研究:德国、欧洲和国际医学法、公共卫生法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IMGB)协调16个国家25位高级科学家进行合作研究,题为对嵌合体和杂合体的研究,项目命名为Chimbrids(嵌合杂合体),其成果以书的形式于2008年出版:《Chimbrids – 在欧洲和国际比较研究中的嵌合体和杂合体 科学、伦理、哲学和法律方面》[16]

Chimbrids(嵌合杂合体)项目的伦理方面:该项目的研究人员认为嵌合杂合体提出了特殊的伦理学和法律管理的挑战,因为大多数传统的道德惯例、伦理学原则、伦理学理论以及管理框架以我们如何对待动物与我们如何对待人之间的道德差异为前提。此外,涉及嵌合杂合体的研究十分多样,难以判断研究目的是否实际,这种研究是否必要,预期的治疗效果能否实现,以及会引起何种风险。建议要讨论的伦理问题有4个层次:道德地位有差异的概念对嵌合杂合体争论的影响;嵌合杂合体的研究目的、(可能的)风险、受益、不安全性和科学上可供选择的办法;动物伦理学;外观和符号意义。

三、干细胞临床转化

目前在全世界一些国家在提供未经证明和不受管制的所谓“干细胞疗法”(见下表[17])。

 

名称/网址

诊所地点

Beike Biotechnology

http://www.beikebiotech.com/

中国

NuTech Mediworld

印度

Medra

http://www.medra.com/

多米尼克共和国

Stemedica

http://www.stemedica.com/

未提供地点

Regencell

http://www.regencell.com/

泰国、墨西哥

Repair Stem Cell Institute

http://www.repairstemcells.com/

中国、多米尼克共和国、德国、以色列、拉丁美洲、葡萄牙、泰国

Theravitae

http://www.theravitae.com/

泰国

 

国际干细胞研究会于2008123发布了干细胞临床转化准则(Guidelines for the Clinical Translation of Stem Cells)。该准则突出了应该解决的科学、临床、管理、伦理和社会问题,以使干细胞的基础研究成果能负责任地转化为临床应用,用于治疗病人。准则涉及来自人类胚胎或其他全能干细胞的产物的临床转化研究,胎儿或体(成体)干细胞的新应用,以及造血或其他干细胞在标准治疗以外的应用。准则讨论转化干细胞研究三个主要领域:(a) 细胞的处理和制造;(b) 前临床研究;以及 (c) 临床研究。准则也讨论与干细胞转化研究和干细胞治疗有关的社会公正问题。

准则阐明了对未经证明的商业性干细胞干预的立场。国际干细胞研究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处理直接出售给病人的未经证明的干细胞干预的问题。全世界许多临床单位正在利用病人的希望有新的有效的干细胞疗法治疗严重疾病,收取大量费用,而没有可信的科学根据、透明性、监督或对病人的保护。国际干细胞研究会深切关注对寻求未经证明的干细胞治疗的病人造成的身体、精神和经济的伤害,以及科研医务人员在他们从事的这些活动中普遍缺乏科学透明性和专业责任心。

行销未经证明的干细胞干预尤其令人担忧,患有严重疾病或损伤的病人跨越国界寻求的干细胞治疗是标准医疗以外的。去国外寻求医疗的病人特别脆弱,因为当地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些地方甚至缺乏医疗疏忽诉讼系统。国际干细胞研究会在附录1给病人提供了指南,帮助病人及其医生在考虑于当地或去国外寻求干细胞干预时做出知情的选择。

国际干细胞研究会认识到由商业操办未经证明的干细胞干预与在临床试验之外正当的创新治疗之间的区别。负责任的临床医生-科学家在正式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可能利用干细胞或其衍生物向一些病人提供创新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干细胞研究会强烈建议临床医生-科学家遵循这样的政策:(1) 要有一份计划书,内容有:科学根据,合理成功的机会,包括证明安全和有效的前临床证据,干细胞治疗与目前治疗的比较资料,移植细胞的特征和类型,移植细胞的方法,包括所用辅助剂、药剂和手术流程,以及临床随访和收集数据以评估细胞治疗的有效性和不良作用;(2) 计划书由对此干预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审查批准;(3) 临床和行政领导支持这种疗法创新,单位要对此负责任:(4) 所有人员都有相应的资质,单位要有相应的设施、同行评议程序以及临床质量控制监测;(5) 病人提供的自愿知情同意,他们理解干预是未经证明的,理解干预的风险和受益;(6) 对不良事件有行动计划,包括及时和充分的治疗,以及必要时心理支持措施;(7) 保险金或其他适当的经济或医疗资源以备病人支付该干预引起的并发症;以及(8)临床医生-科学家承诺用他们对个别病人的经验促进可普遍化的知识,包括以系统的和客观的方式确定治疗结果,向科学共同体报告结果,包括阴性结果和不良事件,接受批判审查,在获得一些病人的经验后及时转入正式的临床试验。

国际干细胞研究会谴责在临床试验之外将干细胞及其直接衍生物未经证明地用于大量病人,尤其是让病人支付这种服务。科学家和临床医生不应参与此类活动,这违背了专业伦理学。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不应参与此类活动。存在这种不正当治疗的国家的管理者有责任防止剥削病人,如有必要关闭造假临床单位,对所涉临床医生采取纪律措施。国际干细胞研究会强烈建议,通过科学家、临床医生和伦理学家一起协商来制订条例。

准则就未经证明的疗法、行动的责任、细胞的处理和制造、前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干细胞医疗创新、社会公正考虑以及准则的审议提出了40条具体建议。[18]

为了使干细胞研究转化为临床应用顺利和合乎伦理地进行,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制订《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伦理准则》(草案)并递交给卫生部。《准则》草案规定,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为:科学性原则,不伤害/受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性原则公益原则,非商业化原则。《准则》草案区分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临床前研究是临床试验的前提,临床试验是临床应用的必要条件。仅当科学试验两阶段(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获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充分证据,其结果经过科学和伦理评估,经过卫生行政当局批准,才能允许将成体干细胞转化为临床应用。

《准则》草案规定了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的条件。除了不在体外进行特殊技术处理的人类原代细胞或组织, 如造血干细胞、软骨细胞等,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角膜损伤和软骨损伤已经成为常规治疗,应用其他成体干细胞于治疗疾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得到证明,因此在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前必须首先按照科学原则和伦理原则进行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和有效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将成体干细胞作为常规治疗应用于临床。

《准则》草案要求对成体干细胞采集、处理和加工进行质量控制。为确保细胞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对供者进行遗传病和流行病筛查;必须有严格的无菌操作技术和综合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无污染、无病原菌传播;必须建立统一的制备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充分注意到在体外长时间、有压力环境下培养,有可能发生基因重组、基因缺失和其它遗传性异常,至发生肿瘤等,以最大限度获得培养变异的最小化;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移植标准,包括移植时机、移植途径、移植细胞数量及临床主要观察评价指标,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科学和伦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用于试验的成体干细胞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提供,对所提供的成体干细胞生物学特征是否符合科学标准应有科学鉴定报告。

2)提供临床前成体干细胞研究(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报告、科学评估。

3)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4)临床试验的科学根据如何,试验方案是否科学。

5)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6)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知情同意书是否合适。

7)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8)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9)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试验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10)受试者是否因参加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11)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

12)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13)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准则》草案对成体干细胞的试验性治疗(创新治疗)也有规定。在患不治之症和致命疾病的病人坚持要用成体干细胞治疗他们的疾病,应该允许对少数这类病人进行试验性治疗。试验性治疗的对象应是个别晚期肿瘤或严重损伤的患者,已确实无其它更好的药物和医疗技术可供选择。临床医师应提出试验性治疗的全面的书面计划,包括:选择成体干细胞治疗技术的科学合理性根据;有临床前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科学数据;临床工作者的资质;患者确系自愿,有合格的知情同意书;有符合科学要求的干细胞技术操作设施;有治疗副作用、并发症或不良反应的计划;有收据数据评估有效性和不良反应的计划;有随访计划等。临床医师应承诺用系统和客观的态度来确定治疗结果;将治疗结果,包括阴性结果和不良事件在学术会议或专业杂志上向科学共同体报告;以及在一些病人身上获得阳性结果后及时转入正式的临床试验,以达到普遍性知识。[19]

20101227出版的《中华糖尿病杂志》上刊登了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的立场声明。声明指出:“干细胞治疗糖尿病尚处于临床应用前的研究阶段,不建议将干细胞移植治疗糖尿病的技术作为常规的临床实践”;“与干细胞治疗糖尿病相关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需遵守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干细胞临床转化指南》和国内有关干细胞研究的道德伦理准则和相关指南或管理规定”;“如开展临床研究,需遵循我国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临床研究方案必须得到临床试验实施者所在医疗或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在实施临床试验前,必须向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糖尿病患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内容以及可能的获益和潜在的危害,并获得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得向参加临床试验的糖尿病患者收取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费用”;“临床试验要采用科学、客观的研究设计,与现行的糖尿病治疗方法相比较,评价干细胞治疗糖尿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别是长期随访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0]  

  

四、生物信息库[21]伦理学

早在2002年人类基因组组织发表人类基因组数据库声明,声明建议:

1、人类基因组数据库是全球公共品。有用于人类的健康的知识属于人类,人类基因组数据是公共资源,所有人都应该分享并获得数据库带来的受益。

2、个人、家庭、社区、商业实体、机构和政府都应该促进这一公共品。

3、应该鼓励数据的自由流动,以及从使用数据库进行的研究中受益的公平分配。

4、应该尊重个人、家庭和社区的选择和隐私。应该有互惠,交换信息要有公平汇报,公平汇报有种种机制,如非排他性授权、版权、金钱、非金钱(如出版、积分)、数据库、中央储库,任何费用不应该限制科学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平可及。[22]

美国南加州大学泛太平洋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前世界卫生组织伦理学、贸易、卫生法和人权部长Alexander Capron教授及其同事于2009年在《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题目是《遗传数据库和生物信息库的伦理规范和国际管治》。[23] 该篇文章是对27个国家在大学、医院、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国家伦理委员会、国际组织、独立咨询员、生物信息库工作的42份问卷调查结果的报告,讨论了生物信息库伦理规范和国际管治的4个关键问题:

1)生物信息库是生物学样本的所有者还是看管者?

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是看管者,而不是所有者。理由之一是,样本捐赠者是所有者。“我拥有我的基因,不是看管者拥有我的基因,我把基因交给看管者看管,并不意味着他拥有它们。”有人认为,遗传资源按本性来说是集体性的,因此为捐赠者所属的群体拥有。有人认为,捐赠者个人和群体都不拥有样本,但生物信息库仍然只是看管者。少数人认为样本所有者应该是生物信息库,是生物信息库的财产,因为样本是生物信息库整个系统的一部分。个别人认为,生物信息库是否是看管者还是所有者应依具体情况而定。

但主张生物信息库是看管者的人中间,有不同的想法。一部分答卷者是生物信息库的组织者,他们认为自己是样本捐赠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中介人,因此看管者这一概念对他们有帮助;另一部分来自土著人群的人,他们支持“集体所有权”,也支持看管者这个模型。

2)研究者的义务是什么?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研究者有不伤害和忠实于样本捐赠者的义务,他们支持研究者不将DNA和相关信息转让给原来协议中没有提及的人,以保护捐赠者的自主性, 有责任按照信息库与捐赠者之间的协议使用捐赠的组织。但少数人不同意,因为刚开始时往往很难知道未来会有怎样的合作研究。

3)个人同意还是集体同意?

遗传研究提出集体或群体同意由于两个理由。其一,有些基因组研究在孤立人群内进行,在那里决策者往往是群体领导,而不是直接当事人,即使事情不涉及群体。其二,研究结果可能会给特殊群体带来伤害或负担。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地保护群体及其成员呢?对此分歧很大。有人主张集体同意,其他人支持集体允许或批准和直接当事人同意相结合的办法,还有人认为需要的是一种群体、社区或人群协商的正式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同意或批准。

然而,如何才能使获得集体同意作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呢?是否意味着只是在形式上承认领导以表示对领导的服从?或是由于个人不是正确的决策者,而去求助群体机制?还是因为集体有独立于个人利益外的利益,必须单独去获得它的同意或许可?

4)如何安排受益分享和酬劳?

虽然大多数人同意建立某种受益分享模式,但对什么是最佳选项及其原则和论据分歧很大。总的来说,人们倾向于基于群体的受益分享或集体分享模式,使在生物信息库工作中有付出的群体分享受益,而避免给个人捐赠者酬劳,造成不正当的引诱。

2009年德国的斯普林格尔(Springer)出版社推出了一本题为The Ethics of Research Biobanking(《研究性生物信息库的伦理学》)的著作。这是丹麦、爱尔兰、法国、挪威、葡萄牙、瑞典、英国和美国8个国家的学者自2004年以来跨学科协作研究的成果。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探究性生物信息库提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受到生物信息库管理人员、生物信息库研究人员、伦理学家、基因流行病学家、公共卫生专家、哲学家、社会科学家、相关学科的研究生以及卫生和科技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政治家和一般公众的关注。该书主编是:挪威奥斯陆大学Jan Helge SolbakkBjørn Hofmann教授以及英国卡迪夫大学Søren Holm教授。

全书分两篇:第一篇是研究性生物信息库:传统的进路,第二篇是研究性生物信息库:走向新的概念性进路研究性生物信息库提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有4类:(1)有关生物学材料如何入库的问题;(2)有关研究性生物信息库究竟是何种机构的问题;(3)有关在什么条件下研究者能接触到库内材料的问题、生物学材料所有权以及由这些材料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4)有关信息收集和储存的问题,例如可及权、告知、保密、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等。本书第一篇是按传统方法研究建立研究性生物信息库、如何将收集的病理样本或最近收集的治疗样本转变为研究性生物信息库,以及基于储存在这些库内的样本和健康信息开展研究的的管理问题。本书的目的是,对研究性生物信息库的传统管理方法进行批判性评估(第一篇内容),并发展出建立和管理研究性生物信息库的新方法(第二篇内容)。第二篇试图利用类比法作为分析工具来更深刻理解研究性生物信息库的结构安排;批判性地评估在生物信息库领域流行的词汇,尤其是所用的标签,赋予生物信息库参与者和受影响者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就作为社会机构的生物信息库如何建库提出建议。[24]

我国年轻学者刘闵建议,在中国建立生物信息库采取选择不参加opt-out)进路。经典的知情同意是选择参加”(opt-in),其默认值是不同意,与之不同,选择不参加的默认值是同意Opt-out进路包含了一揽子同意,即一旦样本捐赠者没有选择不参加,那么这就意味着对样本以后的研究使用也不选择不参加,不必要再次提供他们机会表示不参加或退出,除非他改变主意主动前来反对今后再次利用他的样本。所以,opt-out进路就是在潜在样本捐赠者目标人群确定后,推定潜在样本捐赠者都会同意提供样本并参加所有未来的研究。

选择不参加的进路将简化研究过程,有利于生物信息库的建立、发挥效益和进一步发展。同时,我们采取一些必要的防护措施,使知情同意的基本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众要做出的选择。大部分选择不参加进路若能开展实施,是可以将生物信息库的受益最大化,而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也可降低至最小程度。实施该进路的前提是病人的充分知情,尊重个人自主性和知情同意权(表现为有权选择不参加),简化知情同意和研究过程,增加捐赠样本的科学和社会价值,并降低用样本开展研究的花费,无需为每个样本的每次利用去追寻样本捐赠者再一次的同意,这种重复使用可能有许多次,有时可能间隔几十年之久。[25]

五、神经伦理学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领域,如在遗传学、脑的可塑性、药理学、影像学、影响脑功能的技术的新应用方面作出了重要发现。部分由于计算机和遗传学,脑科学进展步伐在加速,可能已经进入使我们对脑、心和自我的概念理解革命化的阶段。自进入21世纪,基础的和临床的脑科学的惊人进展使人越来越关注这种进展提出的生命伦理学和医学哲学问题的争论。这些进展如何影响神经学的临床领域、神经外科和精神病学,如何影响脑、心和自我的意义,是引人深思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使用神经植入物、脑-机器界面的连接以及电子化的潜能,使用药理学改变认知和情态以及神经药理学的“美容”应用。这些问题影响到对什么是“人”的理解,影响到个人、社会,以及科学、医学与社会在未来的相互作用。[26]

现在脑科学或神经科学的相关领域包括神经影像学、认知神经科学、神经精神药理学、神经遗传学以及神经精神病学等,神经伦理学则是生命伦理学一个分支。早在2002年在美国旧金山举行到了第一次神经伦理学学术会议[27],讨论了社会行为的神经基础、伦理学含义、神经伦理学、还原论、突现和决策能力、早老痴呆症的伦理问题、神经技术、电子人(cyborg)和自我感、神经伦理学的未来等。与会的有著名科学哲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Albert Jonsen, Patricia Churchland, Kenneth Schaffner, Artthur Caplan, Bernard Lo, Erik Parens, Paul Wolpe等。

神经伦理学的最近进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神经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Hayry指出,引起伦理问题的神经科学实践有:脑影像、用化学方法使异常脑功能回归正常,用化学方法增强认知功能超越正常,以及其他对脑进行操纵的方法。神经伦理学不能避免精神与物质、思维与脑、自由与决定论等核心哲学问题。用来探讨神经科学进展提出的伦理学和哲学问题的主要哲学理论有效用论、康德主义和人性论。虽然这些这些理论本身不一定能解决这些问题,但利用这些理论进行哲学分析,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28] 因此神经伦理学与科学哲学、心哲学和认知科学关系十分密切、

而神经科学引起的中心哲学问题是: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问题。 Broome等认为,现在讨论神经科学的进展如何影响我们的道德责任观念,为时过早。重要的是我们要利用这些进展研究目前的道德责任观念及其区分和标准。目前简单地根据有无精神病来确定有无道德或法律责任是不充分的。[29]Arnason指出了神经影像学,尤其是功能性核磁共振影像术的方法论问题,及其对法院判断某人是否有罪的含义。由于神经影像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问题未解决,因此应用于刑事司法系统应特别小心。[30] Buller应用心哲学理论表明,人们是如此根深蒂固,自由意志的假定不会受神经科学进展的影响。与某些(. Greene Cohen)声称的相反,经验证据不可能用来反驳自由意志的存在,因为经验证据只告诉我们是什么,没有告诉我们必须是什么。在神经生物学层次的决定论不一定是认知层次的决定论。[31] Muller等指出,目前在生命伦理学中盛行的自主性概念没有充分考虑到心哲学和神经科学的教训。他们建议,当评价一个人是否有自主性时,应更加注意是否摆脱内部的强制性影响。使用“自然自主性”概念来强调内部的约束,神经科学可帮助我们判定一个人的自主性程度。[32]

一些神经科学家(如 Greene Cohen)认为,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人作出决定的过程完全是机械程序,结果完全由预先的机械程序所决定,基于此他们认为神经科学会削弱人们常识中自由论者对自由意志的定义。我国年轻学者马兰对这种论点进行了批评,指出“即使神经科学家在每一个细节上是正确的,也无需放弃自由意志和恒定的自我。”[33]

(二)精神药理学中的伦理问题

现在已经研发出一些药物治疗早老性痴呆患者的记忆、认知障碍,或其他一些人注意力和情态方面的障碍,如Prozac(情态), Ritalin(注意力)和Provigil(延长觉醒状态)等,而且也可用来改进健康人的状态。如果在人群中广泛使用就会把我们生活中的问题“医学化”(medicalization),而且一旦一部分人使用这些药物,可能使其他人受到使用它们的压力,因为他们会担心如果不使用这些药物,在社会上就无法与别人竞争。自从20世纪90年代研发使用新的抗抑郁药物后,鉴于其有效、副作用小,对人们的生活质量有良好作用, 现在医生比以前更容易开出这种药物的处方,还可能今后人们进一步要求控制自己的植物性功能,如睡眠、饮食和性生活。这样就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记忆好了是否都是好事?服药后情绪好了,会不会以后靠药物来制造好的情绪来服务于外在的目的(例如卖笑)?当我们的情态受技术控制时我们个性或人格的真实性会不会受到伤害?消费主义会不会驱使人们鼓励服药而扩大精神疾患诊断范围(如网瘾的诊断)?[34]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Kathinka Evers教授以利用β阻断剂治愈精神创伤后的紧张症为例讨论了神经药理学中的伦理问题,她讨论了四种在伦理学上反对“治疗性遗忘的论证:

1)身份论证:治疗性遗忘威胁到个人身份,因为记忆使我们知道我是谁;

2)真相论证:治疗性遗忘包含谎言,不管我们是否喜欢,痛苦的事件已经发生;

3)发展论证:记忆是个人发展不可缺少的;

4)容忍论证:应付的能力是培养容忍所必需,治疗性遗忘使我们对不幸无法容忍。

她的结论是,没有什么东西能比改善病人的治疗受益更为重要。但受益不是没有风险,更为广泛使用这类药物需要根据社会价值来监督。[35]

(三)脑-机联合体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这个领域涉及研究兼具电子和生物两种成分的系统及其依靠信息和通讯技术微型化的可能。生物电子系统的研究是为了治疗患有感觉、运动或认知缺陷的患者,对这些缺陷迄今没有满意的治疗方法。研发这种系统不仅可恢复失去的能力,也可改善人的能力。例如已在小鼠成功地试验了将芯片插入小鼠脑部可改善它的记忆能力。那么能否用这种办法(将芯片插入人脑中)改善的人的记忆,这就涉及该不该做的伦理问题。此外未来也许还可以将人体“电子化”(cyborgization),超越人的本性,将人脑的神经元网络置于电子介质之中。我们应该这样做吗?这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36]

(四)精神影像学中的伦理问题

神经影像技术使我们能够解读心理,控制思想。这种技术包括PET(质子射线断层影像仪)、fMRI(功能性核磁共振仪)、MEG(核磁脑电图)。可口可乐和宝马公司开始扫描顾客脑活动对新设计反应的影像。脑影像技术能否预测人的未来行为?例如杀人犯、恐怖主义者的脑活动是否显示异常模式?或者当布什将美军派到伊拉克时他的脑是否显示异常模式?这称“提取脑指纹”,检测在恐怖主义者脑中储存的信息。另外用微波技术和TMS(跨颅核磁刺激)可控制思想。DownieMarshall指出了神经影像操作中获得同意时需要考虑的风险,然后讨论了在影像解释、可及、污名化和保密等问题上神经影像学提出的重要挑战。[37] )精神影像学还存在一个哲学问题:神经活动模式是否能与人的特定思维活动等同起来?这是一个即还原论能否成立的根本问题。

2009Kathinka Evers出版了第一本神经伦理学专著:Neuroéthique[38] 其中第24章十分重要。第2章标题为“在神经科学意识下的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讨论的问题有:,神经科学对自由意志和个人责任的挑战,自由意志的神经伦理学问题,自由意志是基本的神经元结构,自由意志和神经元决定。第4章标题为“自然主义的责任:神经伦理学的哲学”,讨论的问题有:人性的建构,神经-文化同一性,社会规范的构成,探求规范普适性,神经伦理学是一种社会政治挑战,科学的责任,建立神经伦理学的哲学,信息唯物主义是神经伦理学的框架等。

六、纳米伦理学

纳米技术具有所有新兴技术的特点,例如受益和风险可能都比较巨大;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为许多因素未知,影响因素复杂,对未来难以预测,已知的一些因素目前也不能控制。纳米伦理学是探讨纳米技术中伦理问题的生命伦理学学科分支之一,目前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献,2007年《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杂志创刊。[39] 我国于200812月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年会上首次讨论纳米伦理学。[40]2009114来自英国达拉谟大学、剑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和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单位的数十名专家学者举行了为期两天的纳米管治与创新:人文社会科学的作用学术研讨会。同年1129-30日大连理工大学又举办了纳米科学技术与伦理研讨会。2010921《中国社会科学报》以“学科交汇视野下的纳米伦理”发表了一组文章。[41] 下面是对上述文献的择要简述。

(一)对纳米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关注

1、对研究人员和使用者的安全性:对研究人员和使用者的潜在健康安全风险的关注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因为纳米颗粒小,移动性强,反应性高。纳米颗粒有可能穿透生物膜进入细胞、组织和器官,通过吸入和消化,纳米材料可进入血液,有些纳米材料可透过皮肤、痤疮、湿疹、剃须伤口或严重晒斑可加速皮肤吸收纳米材料。纳米材料有可能被细胞线粒体和细胞核吸收,引起DNA突变,诱发线粒体重大结构损伤,甚至导致细胞死亡。

动物实验结果表明,将碳纳米管(类似石棉,针状纤维形状)引入小鼠腹腔,结果表明长而薄的碳纳米管显示有与长而薄的石棉纤维同样效应,接触碳纳米管可导致间皮瘤(石棉接触者患)。[42] 英国布里斯托尔科学家发现直径为29.5±6.3纳米的鈷鉻纳米颗粒可不穿透保持完整的细胞壁而使人体成纤维细胞DNA受损。[43]在北京发现7名年龄在18-47岁之间的女工暴露在纳米微粒的环境中工作了5-13个月,之后出现了呼吸短促、胸腔积水等症状。送进医院后,在其肺部均发现纳米微粒。其中两名女工在医治无效后死亡。[44]

2、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纳米污染物是制造或使用纳米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物的通称。由于其非常小,这类废物可能非常危险。它能漂浮在空中,容易渗入动物和植物细胞,引起未知效应。大多数人造纳米颗粒从未出现在自然界,因此生命有机体没有相宜的手段对付纳米废料。如何处理纳米污染物和纳米废料可能是对纳米技术一大挑战。纳米机器人(纳米虫)如具备自我复制能力,则可像病毒一样无休止地自我复制,消耗掉地球上所有物质,形成“grey goo”,即纳米复制机的全球吞噬现象(ecophady,吃掉环境);或人工的病毒、细菌、浮游生物、藻类、磷虾、昆虫等充斥地球,杀死、取代现有生物,形成“green goo”。这种情况可能比较遥远,但可以告诫我们暂不生产能自我复制的纳米机器人。目前我们可以先关注纳米研究室废物的处理,这些废物中是否有纳米颗粒释出到环境,对环境中的已有的生物和微生物有什么效应?

3、研究和应用的风险-受益比:纳米科研项目进行前,应鉴定可能的风险和受益,并进行风险-受益比的评价。风险包括对科研人员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可能的伤害以及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受益包括对研究者和生产者个人的受益和社会的受益(先不考虑经济效益)。科研项目唯有在受益超过风险或风险/受益比为正值时方可进行。科研进行时要经常对纳米颗粒对科研人员的身体的影响、实验室内空气中纳米颗粒的浓度以及纳米废弃物处理后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努力使风险最小化。

4、参加研究者和使用者的知情同意:在纳米科学技术的研究过程中应该向所有参与纳米科研的人员,告知纳米颗粒对人体的可能危害,以及所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在他们理解这些信息后自由表示愿意参加研究。纳米产品必须贴有标签,说明纳米颗粒可能对人体、环境造成的危害,让消费者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

5、纳米科学技术成果受益的公平分配:纳米技术成果能否或如何做到公正分配,避免出现唯有从事纳米研究开发、获有专利权的科学家、公司以及富人享有纳米技术的成果,而穷人即使遇到纳米技术可以解救他们的境况,也因缺乏资源而坐以待毙。

6、全球公正:纳米技术可给发展中国家缺乏基本服务(如安全用水、可靠能源、医疗保健和教育)的千百万人提供解决办法。联合国在2004年报告中提到纳米技术在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千年目标中的作用。但纳米技术的受益可能不会平均分配,仅为富裕国家享有。大多数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纳米材料和产品的专利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少数跨国公司。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获得支持纳米技术研究和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资助和人力资源。这加剧了不平等。开发纳米技术来替代自然产品(包括橡胶、棉花、咖啡、茶),使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的利益受损,对这些国家经济有负面影响。

7、纳米技术的军事应用:美国陆军投资5000万美元研究含纳米材料的“外骨骼”,开发抢炮、炸药、导弹微型化。也许未来有可能制造纳米分子拆卸机在分子层次攻击人体或生物有机体。纳米技术的军事应用使世界更为安全还是更不安全?开发纳米技术的国家都应对全球安全作出相应的承诺。

(二)纳米技术的政策和管理

如何应对纳米技术的这些挑战呢?问题1:这是谁的事?纳米安全性和环境问题是否可以仅仅通过科技发展来得以解决,因而它只是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事吗?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都是不对的,不管是单靠技术因素,还是单靠社会因素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应协调合作使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更为负责和最优化。

问题2:是否应采取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防范原则有两个关键的要素:(1)表达了决策者需要在伤害发生前预料到它。这个要素意味着举证倒置:按照防范原则,这是某一活动支持者的责任来确定:所建议的活动不会产生或十分不可能产生显著的伤害。(2)确定了为预防这种伤害(如果伤害水平较高)并使之最小化而采取行动的义务,即使缺乏科学的确定性使我们难以预测伤害发生的可能以及伤害的水平如何。随着可能的伤害水平和确定性程度增高,就更需要采取控制措施。

对纳米技术的政策,既不能禁止纳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也不能完全依靠科学家和公司的自律。政府应负起管理纳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的责任,而不能走“先开发,后治理”的老路。已经走了的,“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例如对研究开发纳米技术的单位要有准入制;在研究开发纳米技术的“上游”阶段伦理管治就要参与;伦理管治要体制化,例如要制订准则、建立伦理委员会、进行能力建设、监测、监管和督察;鼓励公众参与,纳税人及其代表(人民代表)及其组织(民间组织)应了解他们资助的纳米技术应用的双重后果以及参与管理过程。在我国应紧急做四件事:尽快建立或加强纳米毒理学实验室,开展纳米颗粒对人体以及其他生物效应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卫生标准;尽快对参与纳米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和纳米产品的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尤其是检查肺脏的形态和功能是否正常;尽快对进行纳米技术研究开发的实验室和生产纳米产品的车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测定空气中纳米颗粒浓度,要求所有人员穿戴防护装备;纳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有准入、批准制度。

七、合成生物伦理学

20105Craig VenterScience上宣布首次“人工合成生命细胞”前,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已经对合成生物伦理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对合成生物伦理学的探讨部分基于早就进行的有关科学研究双重用途(dual use)的问题的研究。美国国家生物安保(biosecurity)科学顾问委员会有一双重用途研究项目,其焦点是制订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政策,这类研究产生的信息或技术有可能被误用来威胁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200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研究报告草案供讨论,报告提出了如何将生物学研究的误用最小化的建议。2008127-9日中国科学院/国际科学院国际问题专家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北京举行生物安保研讨会,来自13个国家48名专家(中国生命伦理学界有翟晓梅、邱仁宗教授与会)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取得了很大成功。研讨会探讨了生命科学研究新发展被误用的可能性;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双重用途研究风险的感受;双重用途研究的监督机制以及如何能够与促进生命科学发展的需要相平衡;促进责任文化管制双重用途研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生物安保。研讨会提出了如下建议:评估审查具有双重用途可能的生命科学的现存和建议的途径;开发以证据为基础的生命科学研究风险评估的工具,并寻求国际共识;开发、实施和评估提高意识的教育方法;鉴定使所有利益攸关者参与提高意识和促进责任文化的机制;在风险管理的监督措施上建立国际共识;发展能力建设规划帮助实施国家和国际的监督措施;开发明确的生命科学研究和技术风险和受益的沟通策略。

最早系统探讨合成生物伦理学的文章是由荷兰De Vriend撰写的“建构生命:对新兴合成生物学领域的早期社会反思”[45]2006)和荷兰IDEA[46]联盟暑期学院编写的“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学”[47]2007)。这两篇文章都讨论了生命概念、生物安全、生物安保、知识产权、国际公正等问题。文章提到合成生物伦理学有三类生物安全风险:(1)对环境负面影响的风险:通过合成创造的有机体可能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2)污染自然基因库的风险:合成有机体可能将其基因转移到自然有机体内;(3)逃逸风险:合成有机体可能不停止地复制自己破坏环境和生态,出现类似纳米机的情况(grey googreen goo)。文章还认为很可能出现两种景象:“独行客”(lone operator)和“生物黑客”(biohacker)。独行客类似“邮寄炸弹客”(unabomber)是一位受过高级训练的合成生物学家,但他对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有怨恨,他可用生物武器计划和实施攻击,而情报人员找到他很难。生物黑客类似计算机黑客,他出于好奇或显示他超凡本事合成了一种病毒,如果合成生物学中的黑客文化发展起来,可能会增加这种不计后果行为或黑客们想要造成伤害引起的风险。

我国学者已就合成生物伦理学发表了一些文章[48],有关内容不在这里重复。此处拟重点介绍美国和欧洲的三篇有关合成生物伦理学的重要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之一:2009年美国海斯汀研究中心研究员Parens及其同事 撰写的《合成生物学中的伦理问题:争论概览》(Parens E et al.: 2009 Ethical Issues in Synthetic Biology: An Overview of the Debates)。

该报告的作者们指出,可认为合成生物学是遗传工程的延伸,随着其进展越来越与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汇聚,从而使它们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随着这些新兴技术的汇聚,这些技术提出的伦理问题也类似,因而我们可以从谈论遗传伦理学、纳米伦理学、神经伦理学、合成生物伦理学转而来谈论新兴技术伦理学。

作者们说,随着任何一门新兴技术的出现,就会引起人们的伦理关注。这些关注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对身体伤害的关注,以及对非身体伤害的关注。非身体伤害再可分为两类:已经引起研究人员注意的那些非身体伤害(如关注如何公平分配研究合成生物学所需工具,如何公平分配合成生物学的受益);以及尚未引起研究人员注意的非身体伤害(关注对我们自己以及自然界其余部分所采取的合适的态度)。

人们往往使用两种框架来思考这些伦理关注:其一是亲行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作为一种伦理学和决策原则,亲行原则是由负熵主义(与热力学上认为世界会随着熵的增加而死寂相对立)哲学家Max More提出的。负熵主义哲学家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人类总有一天可以长生不老;他们对未来持乐观主义观点,寄希望于计算机技术、寿命延长法和纳米技术的发展;他们也相信人的身体和脑可以通过冰冻法永远保存起来。亲行原则坚持认为,人的技术创新的自由对人类至关重要;对风险和机会的评估要根据目前的科学,不能根据人们的认识;在历史上大多数最有用的和最重要的技术创新,在创新时既不显而易见,又不为人理解,因此反对对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施加任何的限制:行动起来再说。

其二是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防范原则已列于许多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大意是:如果一个行动或政策有对公众或对环境引起伤害的可疑风险,即使对该行动或政策是否有害未取得科学上的共识,证明其无害的负担落在采取该行动或政策的人肩上。

作者们认为,目前有关合成生物学的文献报告了许多有关安全和安保(即身体性伤害)的工作,在其中亲行立场占上风。文献也表明,对第一类非身体性伤害的重要性已有些认识,如何处理这些伤害也有一些措施(如要求使可专利的发明成为开放的资料)。但对于第二类非身体性伤害几乎没有涉及,因为人们对人类对自己、对其他生物以及对环境的合适角色是什么观点分歧更加深刻,有人走得更远,争辩说对这些关注不值得操心。

作者们建议,即使对它们有深刻的歧见,也要鉴定和处置身体性伤害和非身体性伤害,。在美国已经要求决策者考虑到身体性伤害,但对非身体性伤害仍然沉默无声。现在是系统地看一看这个问题的时候了。[49]

研究报告之二:2010年欧盟科学和新技术伦理学欧洲研究组(European group on ethics in science

and new technologies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发表了研究报告《合成生物学伦理学》(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欧盟的基本伦理学框架:与其他新技术一样,合成生物学负责任的研发必须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理事会以及基本权利宪章的公约和宣言中已经体现的基本伦理原则,尤其是《里斯本条约》规定:“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进一步解释说“人的尊严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本身,而且构成基本权利的实际基础。”而人的尊严被界定为“所有来源于人的存在独一无二地拥有的崇高道德地位”,“人的尊严是一种给定的实在,为人的实体所固有,不取决于职位高低。”“拥有人的尊严带来一定的不可更改的道德义务,包括如何对待所有其他的人,保持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的义务,如何对待动物和自然、负有看管它们的责任。”

合成生物学提出了一些基本的问题:1)对生命和自然的概念分析;(2)对与合成生物学的研发有关的旨在确保公民自由和自主性的程序性原则的分析,例如透明性、信息的可及性、科研基本问题的民主参与以及责任原则;3)对实质性原则的分析,取决于不同领域和应用。

报告将伦理问题分为概念性伦理问题和特异性伦理问题。概念性伦理问题指对生命、自然等概念的分析。关于合成生物学的争论涉及到制造生命有机体的伦理学正当性。有人支持制造生命的正当性,另一些人则对这种干预的激进性质表示严重的关注。生命的概念依据所用理论语境的不同而有许多诠释。讨论合成生物学的伦理方面必须对例如“人工细胞”或“活的机器”等这些术语有所思考。为了对有关生命与非生命之间、自然的与人工的之间区别的问题提供批判性答案,对所用术语必须进行伦理学的分析。

特异性伦理问题有:

1)生物安全(Biosafety):合成微生物与环境、与其他有机体之间出乎意外的相互作用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风险。为了负责任地利用合成生物学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风险。合成微生物释放到环境可启动基因的水平转移,影响生态平衡,或演变出异常功能,对环境和其他有机体引起史无前例的副作用。合成生物学必须认真对待生物安全问题,为此必须应用防范性原则。

2生物安保(Biosecurity):使用合成的致命的、剧毒的病原体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生物战或恶意使用(“车库恐怖主义garage terrorism”,生物黑客)的危险引起严重的伦理问题,尤其是当如何制造这些病原体的知识和技能可自由获得时。用于这些目的的合成生物学包括生产生物武器,如生产新的或修饰过的病原病毒或细菌以及用来产生毒素的合成有机体。

3公正:这一原则对合成生物学伦理学至关重要。全球公正概念涉及不同国家、人群之间在技术上不平等问题,还涉及到不同世代之间的公正(代际公正)问题,即要保留环境和自然资源给未来时代。

4)知识财产:这里有争论的问题是,是否所有或某些合成生物学成果应该是可专利的,应该让“发明”工序或产品的人获得商业上的利益。这意味着合成生物学中的“发明”可分为以下类别:

·所有人类共有的东西不应该获得专利或被直接用来获得商业利益;

·由于种种理由应该被置于公共领域让所有人使用的东西。也许生产过程或产品是如此昂贵或要求的专业知识范围太广不能为任何一个组织掌握,或将有关信息置于公共领域能够制订公开的标准以便有效商业化;

·根据发明的情况,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使之得到保护,以便鼓励创新。[50]

研究报告之三:201012月发表的美国生命伦理学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新方向:合成生物学和新兴技术的伦理学NEW DIRECTIONSThe 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提出了评估新兴技术(包括合成生物学在内)的5项基本伦理原则:

1)公众受益(public beneficence):使公众受益最大化,对公众的伤害最小化。这项原则是指社会及其政府有义务促进个人和机构拥有很大潜力的活动(包括科学和生物医学研究)来改进公众的安康,当从合成生物学受益时公众及其代表要对风险和伤害保持警惕,随时准备修改追求潜在受益而缺乏足够谨慎的政策。

2)负责任的管理(responsible stewardship):国内和全球共同体的成员共同负有义务来关注那些不能代表自己的人(如儿童和未来世代)以及未来时代得以繁荣或受苦的环境。这就要求审慎的警觉(prudent vigilance),建立项目进行前后评估受益、安全的风险的程序,包括必要时限制技术使用的机制。

3)学术自由和责任(intellectual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依赖于持续的和献身的创造性学术探究。虽然许多新兴技术引起人们对“双重用途”(用意好的新技术被可悲地用来造成伤害)的关注,但单单有风险不足以为限制学术自由辩护。学术自由和责任要求管理上的简约(regulatory parsimony),监督仅在追求公共利益时为确保公正、公平、安保和安全真正必需。

4)民主评议(democratic deliberation):这项原则是为了达到合作性决策,支持对立观点有礼貌的争论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包容性的评议过程要提供相关事实,对伦理关注要敏感,要求同存异,要采取社会的视角,而不是强调个人利益。

5)公正和公平(justice and fairness):这项原则关系到遍及全社会受益和负担的分配。生物技术以及例如合成生物学的新兴技术,不管好坏,影响所有人,而且有全球影响。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支持公平和公正的制度促进信息的可得性以及公平分配新技术的负担和受益。

该报告根据这5项伦理原则提出了18条具体建议。[51]

八、汇聚技术

20015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组织了一次研讨会,探讨科学不同领域整合起来促进人类能力增强的可能性,会议组织者希望通过促进纳米技术(N)、生物医学(B)、信息技术(I)和认知科学(C)的会聚,来驾驭这种可大大增强人类形态和功能的新知识。2002年国家科学基金会发表了《改进人类绩效的汇聚技术(converging technologies):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52]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21世纪初人们开始考虑根据自然的统一性将科学统一起来,以推进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基于认知科学的技术的结合,充分注意伦理学问题和社会需要,汇聚技术能极大改进人类的能力、社会的效益、国家的生产力以及生活质量。汇聚技术一词指的是,4 门主要的目前进展迅速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协同结合,即NBIC (nano-bio-info-cogno)(1) 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2)生物技术和生物医学(包括基因工程);(3) 信息技术,包括高级计算和通讯;(4)认知科学,包括认知神经科学。在国家基金会2005年的研究报告《NANO-BIO-INFOCOGNO创新:社会中的汇聚技术[53]中专门有一篇文章讨论汇聚技术的伦理问题,题为“通过整合技术增强人类绩效的伦理学”(G. Khushf: An ethic for enhancing human performance through integrative technologies),文章指出伦理问题与NBIC倡议的两个特点有联系:发展的加速和增强(enhancement)人的绩效。传统上伦理学反思仅在研究和开发之后,因其创新的应用过程很慢,在它们的影响感觉到以前有可能进行充分的讨论,NBIC进展神速要求在过程的每一阶段都要进行伦理学反思。许多人论证说,技术不应该将人推回到功能活动的“自然”层次,而应给予人新的更大的能力。汇聚运动需要认真对待增强这一问题,提供理由说明为什么增强可以成为一个合乎伦理的目标。[54]

20078月在北京举行的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上,牛津大学哲学家们专门组织了一场关于增强enhancement)的卫星会议。

有关汇聚技术和增强的文献已有不少,下面是它们主要内容的概述。[55]

(一)增强概念及增强技术的主要类型

人类增强是用人工的手段,即技术克服人体的目前限制,使得人比目前理解的健康和幸福更好。人类增强包括增强人的认知、情态、体能以及延长寿命,使人有更好的头脑,有更好的身体。医学上传统的健康概念是指人体功能在正常范围之内。但按照增强的健康概念,原来意义上的健康是有局限、有缺陷的,需要像计算机软件一样不断更新。因此增强是通过药物、手术、基因技术、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使人体增加超出人类这种物种范围以外的新能力,治疗其仅限于人类功能范围内的缺陷和局限。

增强技术的主要类型有:1)利用药物。例如现在正常人服用治疗焦虑的Prozac(百忧解)、来增强情态、增强注意力、延长觉醒状态,或服用生长激素,伟哥等,使自己长得更高,性功能更强(即使并未患有勃起障碍症)。(2)利用美容术改变面部或身体外观。(3)利用植入前遗传诊断。即在8个细胞阶段将早期胚胎取出,将合意性状的基因转移进去。(4)基因治疗。将合意基因引入体内改变细胞基因结构,以此增强性状。(5)控制论方法。通过植入体内芯片、电子系统或人-计算机相互作用来改变精神或身体功能。(6)纳米技术。例如用纳米装置即微型化分子机器来摧毁肿瘤或重建细胞壁。(7)延长寿命。

(二)增强和汇聚技术的伦理问题

1、认知的药物增强:认知的药物增强引致的问题之一是,使社会问题医学化。美国出版的《美国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列有反社会行为症,敌对行为症,多动症(8-13岁男孩发生率为10%)等。反社会行为和敌对行为是社会问题,还是医学问题?药物能够解决反社会和敌对行为问题吗?为什么孩子多动?很可能是家庭环境不好、老师素质差、课程枯燥、歧视等。其二,一旦有一部分人使用认知增强药物,其他人就会受到使用这种药物的压力。没有这种药物,他们担心不能在社会上进行竞争。结果,对正常认知能力的态度就会发生负面的变化。正常的能力倒被认为缺陷,被作为病态对待,需要治疗。其三,广泛利用认知增强药物破坏公平考试制度。最后,认知增强后生活是否一定更好?不一定。例如人类就是要忘掉一些事情。如果一个人经历的所有极端痛苦的体验,永远牢记心中,每天历历在目,就不会使他感到幸福。

2、情感的药物增强:情感的药物增强引致的问题有:通过药物手段诱发的情感是否是真正的情感?例如甲本来不爱乙,服用了药物后爱乙了,那么这种是真正的爱吗?即使这些情感是真正的,使用药物诱发情感是否将自己工具化,丧失了自主性?其次,当我们的情态越来越变成医疗技术的产物时,我们的个性的真实性会不会受到损害?越来越使用药物来增强情态会不会使所有的痛苦经验和状态(迄今为止是日常生活一个正常部分)医学化?最后,这种进展会不会影响精神病诊断和治疗的范围?即精神病医生目前是治疗精神病人,而将来他会越来越多面临要增强自己情态的正常人,精神病医生应该对他们进行诊断治疗吗?

3、体力的增强:体力增强的办法有:服用药物(兴奋剂),基因改变,即通过转基因培养出GM运动员(基因经过修饰的运动员),植入增强体力的芯片等等。体力增强引致的问题是,影响比赛的公平性。国际体育界正在全力对付服用兴奋剂问题,他们也正在考虑如何对付未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运动员问题。

4、基因的增强:改变人的基因可有两个目的:治疗疾病和增强性状;改变人的基因有两类:体细胞的基因改变和生殖细胞的基因改变。不少哲学家支持通过改变基因来治疗疾病,但反对通过改变基因,尤其反对改变生殖细胞基因来增强性状,反对设计婴儿,因为这样做就会改变人的本性。Habermas论证说,人的本性在于有能力成为他自己being-able-to-be-oneself)。基因增强和设计婴儿使得人失去了成为自己的能力[56]。反对这一论证的人则反问说:为什么不能改变人的本性?

5、生物电子的增强:生物电子学领域涉及研究电子和生物组件的混合系统,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微型化。生物电子学的本来目的是为有感觉、运动或认知障碍的病人增加治疗选项,但如果这些在将来证明成功,生物电子学系统也能用于增强人的认知能力,开发增强记忆的方法,即能储存和提取大量新信息,这样就能迅速学习一门新语言和掌握一项新工作。

生物电子的增强可将人脑神经元网络内发生的过程植入电子介质内,这样就有可能克服死亡,并且作为电子人,他将完全摆脱人性固有的所有限制。这将是一种后人类人post-human man),但是一种非人(nonhuman)的人(person),它与自然人、转基因人、嵌合体人是否能和平共处?同时人们批评这是对人体的蔑视,虽然克服了死亡和摆脱了人性的限制,但作为人也不存在了。[57]

6、延长生命:最早提出人类可大大生命的是俄罗斯诺贝尔奖金获得者Metchnikoff。目前的代表是英国剑桥的de Grey。他声称人能活150岁,甚至1000岁。现在他正在进行让3年寿命的小鼠活5年的实验,认为只有拿出实验结果才能令人信服。如果再生医学能够得到顺利发展,大大延长人类生命是可以实现的。问题是:生命延伸是否就比更替好?

最后George Khudhf在他题为会聚伦理学中尚待解决的问题[58]中列举了汇聚的10大问题:

·什么是汇聚?

·增强人的形态和功能是汇聚的基本特点吗?

·是否有汇聚的代表性话题和特殊种类的增强?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人机界面?这种界面应该以何种形式推进?

·自然的概念是否有变化?自然与人工之间的区别有变化吗?技术(technology)的概念有变化吗?

·我们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嵌入性(embeddedness[59]问题?技术正在变得更透明吗?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在汇聚中凸现的科学发展?

·科学能拯救我们吗?

·在旧的宗教和哲学传统内具有能帮助我们思考NBIC汇聚的资源吗?

·伦理学应采取何种形式在上游阶段就参与?

结语

上面讨论到的新兴生物医学技术(还应加上因篇幅关系本文未予讨论的纳米医学)目前正方兴未艾,它们单独并互相结合在一起,有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受益,给亿万人民提供更为安全更为有效的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的方法,大大促进人们的健康和幸福,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大大延长人们的寿命。但同时它们也提出了许多可以预期或意想不到的伦理问题或挑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也许会给人类带来严重伤害。因此,要求我们提高伦理意识,提高对伦理问题的敏感性,加强我们分析、研究和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加强生命伦理学的体制化,将伦理研究成果更快地转化为行动,切实保护患者、受试者、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动物的福利和生态的平衡及其多样性。这些伦理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也正是生命伦理学学科及其分支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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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的立场声明,《中华糖尿病杂志》,20101227

(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



[] Alexander Capron: 2007 Imaging a new world. Bioethics 21 (8).
[] 翟晓梅和邱仁宗主编:《生命伦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2-15
[]在英语emerging一词中本来就有突现的意义,具有不可预测性,包括宇宙、生命、人类、科学的起源都是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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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仁宗:人的克隆:支持和反对的论证,《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193期,108-118;并参阅:翟晓梅和邱仁宗主编:《生命伦理学导论》第7章干细胞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2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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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 Y et al: 2003 Embryonic stem cells generated by nuclear transfer of human somatic nuclei into rabbit oocytes, Cell Research 13(4) 251-263.
[11] Almeida-Porada G et al: 2007 The human–sheep chimeras as a model for human stem cell mobilization and evaluation of hematopoietic grafts' potential,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35(10): 1594-1600.
[12]杂合体(hybrid)是由不同物种的配子结合成的机体,其每一个细胞核内都有两个物种的遗传物质。骡子就是驴与马的杂合体。如果将人的配子与动物(这里所说的动物指与人相对的非人动物)的配子交配产生的胚胎或机体,就是人/动物杂合体,这种杂合体的每一个细胞的核内都有人和动物两个物种的遗传物质,所以又称真正的杂合体。而教授所做的工作是将人的体细胞核转移到去核的动物卵内形成的胚胎,这种胚胎也是每个细胞含有两个物种的遗传物质,但其细胞核内是一个物种(人)的遗传物质,而在细胞质的线粒体内是另一个物种(兔)的遗传物质。这种杂合体称为细胞质杂合体(cybrid)。也有可能将动物的体细胞核转移到人的去核卵内形成另一种细胞质杂合体,目前尚未见报道。
[13]嵌合体是由两个同种的受精卵发育而来的细胞或两个不同物种的细胞混合组成的机体,也就是说,在嵌合体内,有两类细胞或组织,一类细胞和组织来自某一受精卵或某一物种,另一类细胞和组织则来自另一个受精卵或另一物种。在人和动物中可产生自然的嵌合体。
[14] McLaren, A: 2007 A cientist’s view of the ethics of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Cell Stem Cell 1: 23-26; Mirkes, R: 2006 Is it ethical to generate human-animal chimeras? The National Catholic Bioethics Quaterly. Spring 2006: 109-130; Streiffer, R: 2005 At the edge of humanity: human stem cells, chimeras, and moral status”.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5: 347-370; Karpowicz, P et al.: 2005 Developing human-nonhuman chimeras in human stem cell research: ethical issues and boundaries,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5: 107-134; The Danish Council of Ethics: 2008. Man or mouse? Ethical aspects of chimera research; Hyun, I. et al (ISSCR Committee): 2007 Ethical standards for human-to-animal chimera experiments in stem cell research, Cell Stem Cell 1: 159-163; 邱仁宗:杂合体和嵌合体:生命科学前沿中的伦理问题,《文汇报》,20071014.
[15] House of Lords: 2008.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Bill. February 5, 2008
[17] Qiu, J: 2009 Trading on hope, Nature Biotechnology, 27(9): 790-792
 
[18]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Stem Cell Research: Guidelines for the Clinical Translation of Stem Cells www.isscr.org/clinical_trans/pdfs/ISSCRGLClinicalTrans.pdf
[19] 翟晓梅: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伦理和管理问题,在天津国际干细胞论坛(20101111-14日)上的发言
[2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的立场声明,《中华糖尿病杂志》,20101227
[21] Biobanks包括数据和样本在内,重要的是其中的生物学信息,暂译为“生物信息库”。参阅翟晓梅和邱仁宗主编:《生命伦理学导论》第7章生物信息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257-274.
[22] HUGO Ethics Committee Statement on Human Genomics Databases, December 2004.
[23] Capron A et al.: 2009 Ethical norms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genetic databases and biobanks: Findings from an international study.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9(2): 101-124.
[24] Slobakk J et al.: 2009 The Ethics of Research Biobanking, Berling: Springer.
[25] 刘闵:生物信息库的知情同意问题,《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第2期。
[26] Giodano J: 2006 Neuroscience: Relevant issues in philosophy and ethics, in Conference Book, 2006 8th World Congress of Bioethics.
[27] Marcus S (ed.): 2002 Neuroethics: Mapping the Field, San Francisco, CA: the Da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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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Buller T: 2010 Rationality, responsibility and brain function,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Quarterly 19(2): 196-204
[32] Muller S & Walter H: 2010 Reviewing autonomy: Implications of the Neurosciences and the free will debate for 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the patient’s autonomy,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Quarterly 19(2): 205-217.
[33] 马兰:神经决定论语自我意志,刘俊荣等主编:《当代生命伦理的争鸣与探讨》,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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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vere, K: 2009 Neuroéthique, Collège de France.
[39] Hall, J: 2005 Nanofuture: What’s Is Next for Nanotechnolgoy? Anherst, NY: Prometheus Books; Kearnes M et al.: 2006 Governing at the Nanoscale: People, Policies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London: Demos; UNESCO: 2006 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Nanotechnology, UNESCO Publishing; Ten Have, H: 2007 Nanotechnologies, Ethics and Politics, UNESCO Publishing; European Commission: Opinions on the Ethical Aspects of Nanomedicne, 17 January 2007; Swierstra T & Rip A: 2007 Nano-ethics as NEST-ethics: Patterns of moral argumentation about new and emer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oethics (2007) 1:3–20; Nordmann A: 2007 If and then: A critique of speculative Nanoethics, Nanoethics (2007) 1:31–46; Kearnes M & Wynne B: 2007 On nanotechnology and ambivalence: The politics of enthusiasm. Nanoethics (2007) 1:131–142; Kitcher P: 2007 Scientific researchWho should govern? Nanoethics (2007) 1:177–184; Toumey C: 2007 Privacy in the shadow of nanotechnology. Nanoethics (2007) 1:211–222; Evers J et al.: 2008 An ethical argument in favor of nano-enabled diagnostics in livestock disease control. Nanoethics (2008) 2:163–178; Thompson P: 2007 The opposite of human enhancement: Nanotechnology and the blind chicken problem. Nanoethics (2008) 2:305–316; O’Mathuna, D: 2009 Nanoethics: Big Ethical Issues with Small Technology, London: Continuum. .
[40]邱仁宗:纳米伦理学浅说,刘俊荣等编:《当代生命伦理的争鸣与探讨》,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11-18.
[41] 《中国社会科学报》:学科交汇视野下的纳米伦理,2010921。其中有:“纳米技术的伦理挑战”(王国豫)、“纳米科技:小尺度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伦理问题” (薛其坤)、 “中国纳米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的加盟”(曹南燕)、“纳米技术的发展需要哲学和伦理”(赵宇亮)、“伦理学对于纳米技术风险评估意义重大”(Armin Grunwald)、“直面纳米技术的‘双刃剑’”(邱仁宗)、“积极应对纳米技术的社会和伦理问题”(樊春良)、“关注纳米材料职业人群的健康维护”(贾光)、“纳米材料显示巨大医学应用价值”(许海燕)、“注重‘绿色纳米’发展理念”(陈春英)
[42] Poland C, et al.: 2008 Carbon nanotubes introduced into the abdominal cavity of mice show asbestos-like pathogenicity in a pilot-study. Nature Nanotechnology 3: 423 - 428
[43] Bhabra G et al.: 2009 Nanoparticles can cause DNA damage across a cellular barrier. Nature Nanotechnology 4: 876-883
[44] Song Y et al. : 2009 Exposure to nanoparticles is related to pleural effusion, pulmonary fibrosis and granuloma. Eur Respir J. 34(3):559-67.
 
[46] IDEA联盟是欧洲5所研究性的、也是培养工程方面研究生最多的理工大学,包括英国的帝国理工学院、荷兰的Delft理工大学、瑞士苏黎世联邦高等工业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以及后来加入的法国巴黎理工大学的合作办学和研究。
[47] The 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IDEA League Summerschool, August 2007, The Netherlands
[48]殷正坤:为制造生命辩护——有关合成生物学的伦理争论,《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3-6; 翟晓梅 邱仁宗: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和管治,科学时报2010716A3;张新庆 邱仁宗:合成生物学的伦理问题及其社会规制,《2011高技术发展报告》,2011266-273.
[49] Parens E et al.: 2009 Ethical Issues in Synthetic Biology: An Overview of the Debates, SYNBIO 3 / June 2009, The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50] European Commission: 2009 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Opinion 25 , Brussels, 17 November 2009.
 
[51]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Bioethical Issues: New Directions: the 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December 2010.
[52] Roco M & Bainbridge W: 2002 Converging Technologies for Improving Human Performance: Nano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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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Bainbridge W & Roco M: 2005 NANO-BIO-INFOCOGNO Innovations: Converging Technologies i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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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同上,255-277.
[55] Wilsdom J: (eds.) 2006 Better Humans? The Polit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and Life Extension, DE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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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Jürgen Habermas J: 2004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olity Press.
[57] 参阅Greg Klerkx: The Transhumanists as Tribe, in Paul Miller & James Wilsdom (eds.), Better Humans? The Polit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and Life Extension, DEMOS, 2006, pp. 59-66Bert Gordijn: Bioelectronics and Implanted Devices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anshumanism
[58] JMP: 2007 Ethics of NBIC Convergence, Special Issue, The 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32(3): 299-310.
[59] 嵌入性指处于更大实体或情境中的状态,或者指个人或机构陷入社会网络的程度。
(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