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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葆伟】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

从宏观上说,自觉地担负起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责任,是工程伦理学的第一主题(或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事实上,这也是我们时代的重大问题之一。
伦理学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概念
责任意识的出现首先缘于社会的分工和角色分化,并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和对行为后果的自觉,以及社会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增强。在古代中国,“责”包含有帝王对“天”或臣民对君主、国家的主动尽职和效忠,[1]以及对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过失的追究[2]等基本含义。在古代希腊,很早就有波西多纽的《责任论》。伊壁鸠鲁甚至提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的深刻思想。亚里士多德对“自愿的行为和非自愿的行为”也多有讨论。但责任(responsibility)作为一个范畴,特别是与法律意义相区别的伦理学范畴被研究,则是近代的事。
从词源上说,responsibility来自于拉丁文respondere(回答),它意味着“负责任”,即对“你为什么要做这件事”的回答。康德把责任看作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在理性的定言命令之下的必然性。所谓“应当是”实际上是向道德主体发出的一种行动命令,它对应着主体的应答能力。主体的应答(response)就是负责任。康德还刻画了道德责任的特征——善的意志不仅依照责任而且出于责任而行动。专由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只能是外在的义务,而伦理学的立法则是一般地指向一切作为义务的东西,它把行为的动机也包括在它的规律内。单纯因为“这是一种义务”而毋需考虑其他动机而行动,这种责任才是伦理学的,道德内涵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形里才清楚地显示出来。
负责任的行为至少要有两个前提:行动主体必须具备自由意志;必须对道德规则以及自己行为的后果拥有最起码的认识能力。在一个机械决定论的世界里无需谈论责任问题,因为一切都由一个外在的因果链条所严格决定;在一个由上帝统治的宇宙中也是这样,因为一切都由冥冥中的全能全知的神意所支配。康德揭示了人的自由与道德法则彼此相互蕴含的性质: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论根据,而道德法则则是自由的认识论根据。这也就是说,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才要负责任,也才能够负责任(当然,这里包括了实际的能力),并且只有当禀好和责任出现冲突时,才可能有善的行为发生。
但是,康德片面地强调出于责任的行动的道德价值乃在于它由之规定的准则,这样的行动可能完全不顾后果,它也无力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马克斯·韦伯尖锐地批评这种责任观念,认为它只限于内心的道德感受,“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火,它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3]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他区分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认为从后者看来,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在于其后果,行为者要义无旁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并以后果的善来补偿或抵消为此后果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当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显然,这种对后果的关注要优于对原则的关注,尤其是在今天这个科学技术和工业高度发展,人的主体性和干预自然乃至自身的能力都得到了极大增强的现代社会中。因而,韦伯的责任伦理思想成为后来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出发点,今天,尤那斯以及一些技术哲学家,如伦克、胡比希等,都把责任伦理看作是科学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核心。但康德的伦理责任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它强调了责任的积极的、高尚的方面。这有助于我们克服那种只是把伦理责任看作一种担保责任和过失责任,并立即指向对少数过失者或责任人的追究的狭隘理解。
当然,无论在康德还是在韦伯那里,自由都只是被理解为观念中的东西,“负责任”也局限于个人的道德践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特别是它的实践观有助于我们克服这一局限,进而把责任范畴乃至责任伦理建立在更坚实的哲学基础之上。马克思多次谈到了责任问题,并认为这个问题具有优先性,他说:“如果不谈谈所谓的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4]在马克思看来,人就其超越其自然存在而具有自由自觉性而言,是“社会化了的人类”、“历史行动中的人”,人在实践中不断地改变环境也不断地在生成和发展自身。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社会生活,这种客观的内在联系便决定了“作为特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5]而这种责任决不仅仅是个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又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是一种物质的、生产性的活动,人正是以这种能动的、物质的活动参与到了现实世界的产生和创造中,并且在其中贯穿了自己的意向和价值要求,因而,他就对活动本身及其后果,对社会,对他人,对历史,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科学和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
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或者说科学和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问题,是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而出现的。把它们放到一起来谈,是因为它们在科学技术伦理学中相互联系,属于同一话题,基于同一背景,并且是由科学家首先提出的。
工程直接关乎人们的福利和安全,因而从远古时代,工匠的活动就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例如早在巴比伦的法典中,就有诸如对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工匠的处罚规定。近代以来,随着科学和工业的兴起,工程活动蓬勃发展起来。在19世纪末期,工程师中开始萌发出一种责任意识。桥梁学家莫里森(George S. Morison)等人大胆地提出,工程师是技术改革的主要力量,因而是人类进步的主要力量。他们是有着广泛责任确保技术改革最终造福人类的人。这一思潮并且推动了专家治国运动。但正如米切姆指出的,“这种工程意识没有彻底摆脱资本主义制度自私自利的局限性,也太幻想于训条本身的目标,以至于不能被接受”。[6]与此不同的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们对工程技术力量的一种新的忧虑。1932年,尤因爵士(Sir Alfred Ewing)在英国科学促进会主席致词中指出,工程师的丰硕成果遍及全世界,把过去从来没有过的,也从来不敢想象的人才和力量赐给世界各地。这些礼物当中有不少无疑是有益于人类的。
但是我们深深地明白,工程师的才能已经被严重滥用而且以后还可能被滥用。……人类在道德上,对这样巨大的恩赐是没有准备的。在道德缓慢演进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种恩赐所带来的巨大责任。在人类还不知道怎样来支配自己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授予支配大自然的力量。[7]
尤因的论述已十分接近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活动还只是被认为是从属于雇主和组织的,除了追求效率以外他们似乎也没有独立的价值取向和职业行为准则。
20世纪初期在西方工业发达的国家,随着各工程师专业学会的建立,工程伦理问题被正式提出。然而这些伦理准则一开始还只是比较狭隘的行业规范,并且主要强调的是对雇主的义务。责任问题的提出是在二战后期的核武器研究中。科学家们发现,至少有一部分科学研究具有潜在的灾难性因素。1945年原子能科学家致美国战争委员会的信中,反映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最初的思考:“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得多。” 科学家们努力的方向是加强科学的民主,使核研究脱离军方的控制,并致力于公众教育,使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工程专业发展委员会(ECPD,后来成为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PET)在1947年起草的第一个跨学科工程伦理准则中,对工程师提出了“对公众福利感兴趣”的要求。
1970年代,主要是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以及重组DNA研究风险的问题的提出使得人们认识到,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着长期的、不确定的和不可预料的后果,它可能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由此,关于责任的讨论进入到新的阶段,一些持审慎态度的科学家自愿限制一些研究或推迟某些类型的实验,还有的科学家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的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批评和表示怀疑。总之,到这一阶段,对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讨论达到高潮。科学家们自觉地强调这一点,是由于他们认识到,可能的危害产生于他们研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也使得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比别人有更清楚的认识。此外,科学家除了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他们还参与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以及在法庭上充当专家证人。在这些场合,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诚实使他们受到格外的尊重,这也使他们负有特殊的责任。
不同于科学家,工程师的目标就是探索有实用价值的知识并把它附诸于实践。当核威胁、环境破坏、资源短缺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时,工程技术首当其冲,它们比科学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指摘。社会也加强了对技术的管理和引导,很多国家建立了技术评估(TA)机构。一些工程学会纷纷修改原有的伦理准则,增加对社会责任的内容。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工程师专业发展委员会(ECPD1947年的伦理准则中要求工程师“对公共福利感兴趣”条款,70年代以后不断被强化。如今,该伦理准则的第一条就是要求工程师“利用其知识和技能促进人类福利”,其“基本守则”的第一条又规定“工程师应当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至于至高无上的地位”。[8]德国工程师学会在2002年颁布的《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是“关于工程师特殊责任的文件”,文件开宗明义即指出:“自然科学家和工程师决定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施加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专业的工程领域对施加这些影响具有一种特别的责任。”工程师承担着来自技术的质量、可靠性、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安全性等责任,他们应该对其职业行为及其带来的后果负责。[9]上述准则还包括了“工程师应明白技术体系对他们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以及子孙后代生活的影响”、“有义务发展理性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等条款。显然,它反映了一种扩展了的、普遍化的也是更为积极的责任观念。这实际上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科学和工程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基本取向。2003年美国工程师团体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为更美好的世界而发展工程学”的建议中,还特别提出把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环境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发展作为“千年发展目标”。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FEO)也把承担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寻求人类生存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作为自己的基本宗旨。2004年第二届世界工程师大会的《上海宣言》宣布“为社会建造日益美好的生活,是工程师的天职。”宣言不仅涉及“利用知识的手段把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等职业活动的内容,也提出了工程师和工程组织对“当今世界面临的众多严峻挑战”的关切。《宣言》把“创造和利用各种方法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幸福和生态环境”、“用工程技术来消除贫困,改善人类健康幸福,增进和平的文化”作为自己的责任和承诺,以及工程技术活动的目标。
风险时代的人类共同责任
率先从伦理学或者说从哲学上提出科学技术活动的责任问题的,人们公认是美籍德裔学者汉斯·尤那斯。在《责任之原理——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探索》中,尤那斯认为,知识曾被看作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但在我们这个文明中,它随着人类的滥用已经逐渐变成了灾祸与不幸。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与摧毁性潜能发展之快已远远超过伦理的进步,从而产生出许多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的恶化,土地与食品的毒化等。可是,以往的伦理学涉及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或者说,“近距离”)关系,它们从未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更不用说物种的生存了”。因而,今天的科学技术带来的危机以及人类活动类型和方面的变化“需要一种相应的预见和责任的伦理学”,它要求人类“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这种审视和谦虚不是如以前那样,由于我们的力量弱小,“而是由于我们的能力过分强大,这种强大表示我们的活动能力超越了我们的预见能力以及我们的评价和判断能力”。必须阻止这种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这样,道德行为的根本任务也不在于实践某种最高的善,而在于阻止一种最大的恶,在于拯救濒危者和保护受害者。尤那斯把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对全体人类特别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包括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界。尤那斯指出,这是一种新的义务种类,它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我们社会政治整体的责任。[10]同一时期提出这个问题的还有德国哲学家汉斯·伦克。伦克声称他比尤那斯更早地提出了责任伦理。他认为在工程技术领域出现的六个变化趋势使责任伦理问题突出出来,这六个趋势是:“(1)技术措施及其副作用影响到的人数剧增;(2)自然系统开始受到人类技术活动的干扰甚至支配;(3)人本身也受到技术的控制,不仅通过药理作用、通过大众媒体对潜意识的影响,而且潜在地受到基因工程的影响;(4)信息技术领域技术统治趋势加强;(5)“能够意味着应当”的“技术命令”大行其道;(6)我们对人类以及自然系统的未来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11]
伦克指出,除传统的因果责任外,人们还应当承担起关爱性的保护与预防责任。这一扩大了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人类的未来存在,以及子孙后代”。伦克还进一步研究责任伦理的体系,区分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责任形式。在英美的科学哲学尤其是技术哲学中,责任伦理也得到了广泛的讨论。
显然,这里的责任伦理问题已不同于韦伯,也超出了狭义的科学和工程伦理学的框架。它针对的是当今时代人类面临的挑战,要求整个人类共同承担起责任。
尤那斯等人的责任伦理为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着的复杂课题提供了一条适当且重要的途径。他们所倡导的“预警原则”已成为当今工程和技术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但是尤纳斯的理论也带有明显的技术恐惧论的色彩。这恐怕有当时社会思潮的影响——如所周知,上一世纪6070年代,正是西方工业社会中“反技术主义”兴盛的时期。而在那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兴起以及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推动了新一轮产业发展,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出现也使得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主要工具。各个国家纷纷改变科技政策,把发展科学技术看作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所在,并努力促进科学和工程界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与此同时,工程哲学和技术哲学的研究出现了“经验转向”,即超越以往的技术批判而力图理解技术本身。工程伦理学的研究也从过去只是注重灾难性的案例的研究转变为同时也研究一些“样板”的案例。总之,在今天,人们对伦理责任的吁求早已超越了对科学技术负面作用的纠弹,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人类的集体责任,是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态度,去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包括通过政府、企业、公众与科学家、工程师携手合作,共同引导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而,不同于尤那斯,在我们看来,科学技术力量的强大、它们的高速度发展以及后果的不确定性,使我们置身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力量、不确定性和风险是我们需要责任伦理的根本原因。
尤那斯的责任概念的基础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
要真正负起责任,就要对行动及其后果有清醒的、科学的认识。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后果又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中的一些后果是我们不能预料、或不愿看到的,甚至是人类自己无法支配的。当我们强调“长远责任”、“前瞻性责任”、“预防性责任”时,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在这里我们处理的是“预期的结果”,其意义和重要性直接与它们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威胁成正比。
从对后果的把握考虑,可以将科学和工程活动引起的后果归纳为三种可能性:
现实的可能性:我们了解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知道什么行为会带来怎样地结果;
假设的可能性或理论的可能性:人们对可能出现的后果(或,出现某一种后果的原因)还不完全了解,只能从理论上提出假说;
隐蔽的可能性:人们完全无法预知的后果,或新出现的人们还无法解释的后果。当我们运用科学技术创造出此前的现实世界不曾有的实体与关系,例如合成一种新的有机物时,常常出现这种情况。
不确定性的出现并非全然来自于我们认识的局限。工程和技术创新的目标就在于设计和制造出不曾存在的物品或产品,或给某些物品赋予新的目的或功能,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些物品、目的或功能,有些在以往看来甚至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它们开拓了新的空间,也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与稳定,从而带来风险。尤其是,我们已日益生活在一个人工的世界中,人工安排(包括按照技术理性和方法设计的社会环境)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的自然已取代原有的自然构成了我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这样的环境系统还具有脆弱性和易受攻击性。这些因素和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人类对自然的干预和开发已臻于某种极限,多数人都在使用技术而很少理解它,等等,与经济的、政治的因素一起,共同把我们的社会推入一个“风险社会”。德国学者格鲁恩瓦尔德认为,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和实践意义,就在于运用它来解决技术发展和技术冲突的可能性。而“技术冲突的范型恰恰是风险概念”,现代技术发展造成的社会冲突就是在“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的问题上引发的。[12]
我们强调风险的概念,是要把时代变化,也是我们思维方式变化的某些根本之点突出出来,就像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在以往的工业社会中,是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产生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被颠倒过来了。风险不再可能被限制于局部中去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超越“技术乌托邦”和“技术恐惧症”的狭隘对立,以及“人文主义”和“技术决定论”的对立,从更为积极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尤那斯要求人类摆脱乌托邦的诱惑,尽量从长远的、可能是否定性的结果方面去考虑问题,审慎地使用科学技术的力量,这些都是有深远意义的。但是他把责任原理归结为“恐惧与敬畏”则是片面的。
尤那斯提出的“绝对命令”,—— “要这样行动,使你行为的一切后果与地球上人类生命的持久性相一致”也并非只能从否定的方面去理解,相反,它可以理解为要求我们做出积极的选择,寻找工程技术活动的新的空间,或是在出现困境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其他可能。
对风险的认知及其可接受性的判定必须,也只能依赖于科学。现代科学技术为此也发展出很多量化分析方法。但是这种认知或判定又不是仅只依赖于科学,对什么是受益,什么是危险,如何使二者得到妥协的标准等等,都依赖于我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期望,也依赖于我们的实践智慧。尤其是,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各种可能性,要对可能的风险负起责任,就不仅要有对后果的清醒认识,对手段的恰当选择,还需要对目的和意义本身进行思考。这种思考中渗透了对好的技术、好的社会的理解。正像斯蒂芬.安格尔所说的,“过去,工程师主要关心是否把工作做好了,而今天是考虑我们是否做了好的工作。”
这样,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就是多层次的。我认为,它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次:(1)职业责任或内部责任,即科学家或工程师的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如工程师对技术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应负的责任;(2)(狭义的)社会责任,即对科学或工程的社会后果的关注,哈里斯(Charles E. Harris)等人把它称为“合理关注”。按照他们的看法,前述职业责任的出发点是那些引起伤害的人将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而合理关注的出发点则是那些可能受到伤害和努力防止伤害的人本身的处境。德国工程协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中关于“工程师有义务发展理性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等规定应当属于这一范畴。(3)道义责任。这是一种更广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它高于或超出义务要求,例如“把对于公众幸福的责任放在重要地位”。层次(2)已不完全属于职业伦理规范要求的那些如不履行就肯定会招致责备和处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它构成了职业伦理的背景并且往往以“应当”的形式直接反映在职业伦理规范中。并且,很多灾难的避免并不仅仅在于职业人员履行了他们必须做的,而在于他们做了多于要求做的事。至于层次(3)则更多地属于一种美德了。
上面的讨论主要是从工程师(以及科学家)的职业角色出发的,也可以说是“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在我们看到的关于科学技术伦理或责任伦理的研究中,很多都采用了这样一种出发点。这种方法有它的合理性,它有助于揭示人们在工程活动中面对的伦理困境,尤其是“义务冲突”、“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再者,在工程活动中,毕竟工程师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他们直接参加到了工程活动的每一环节,从立项、设计到施工,验收等等中去,并且只有他们掌握着专业知识,在事关质量,安全方面最有发言权。此外,对工程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从研发阶段开始控制最为可行。上述责任的讨论也可以很容易地推广到对决策者、使用者的规范中去。
但是这种讨论又是有局限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来,工程乃是一项集体的以至全社会的活动过程,尤其是当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工程更是如此。这里不仅有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分工和协作,还有决策委员会、管理者、鉴定专家、使用者乃至投资者等等的参与。他们总是试图在工程安排中实现自己的目的和需要。这样,责任的承担者就不能仅仅限于工程师,而是要涉及法人,决策者乃至作为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广大公众。如何按照每个人所能起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来分配相应的责任,成为工程伦理实践的一个问题。例如,马里奥·邦格提出,“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目标,是由经营者和政治家而非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选择的” [13],他们理应担负更大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如格鲁恩瓦尔德所说的“技术发展的匿名性和无主体性”。现代工程和技术不同于手工的乃至早期的机械技术,它们都是复杂系统。在这种高度分化和网络化的复杂系统中,耦合或组织化的作用要远大于单个因素(或个人)的作用,其中潜藏着的巨大风险很难归结为线性的或单一的原因。工程和技术的社会效果具有累积性,而且往往是不可预见的。这些都使得由谁、以及如何承担起这种责任,即责任主体和责任实现的问题变得格外复杂。而这实际上也是现代性的一个基本特征:“高度专门化的机构在系统上与不存在可分离的单个原因和责任的情况相一致” [14]。传统的西方伦理学已经难以处理这种情境,因为它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假设的基础之上,总是试图把事情归结为单一的原因,把责任归结为个体的责任。这就要求伦理学建立在新的基础上,要求一种为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负责的集体责任的伦理学。
集体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参与工程技术建构和受其后果影响人们,它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群体或组织,例如企业、研发机构以及各种评估机构、伦理委员会,国家乃至全人类。因而,通过广泛的,民主的参与和对话以求得共识,是实现这种集体责任的基本条件。集体的责任并不必然与个体责任相对立,也不是要取消个人责任,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制度、机构的转换才得以履行。工程技术伦理要付诸实践,必须得到制度的支持,需要组织伦理的形式。
 
【注释】
[1] 《书.金縢》:“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2] 《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3] 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 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7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9
[6] 参见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第88-89
[7] 引自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3
[8] Kristin Shrader-Frechette(ed.), Ethic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Rowman & Littlefild Publishiers, Inc., 1994,pp.155-156.
[9] 德国工程师协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载《工程•技术•哲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
[10] 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Chicago Press, 1984.
[11] 参见Lenk, Introduction.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and A Tribute to Tradition and Genii Loci, in: Hans Lenk and Matthias Marting(eds.): Advances and 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Munster: LIT, 2001
[12] 格鲁恩瓦尔德:《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与实践意义》,《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6
[13] M.邦格:《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哲学译丛》1993年第3
[14]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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