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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贵】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

道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个人的道德行为、进而整个社会的道德实践,是个人和群体在现有生存条件的制约下,合乎目的的理性选择的结果。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理论、方法来探讨、研究道德行为,它不仅能促进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相互渗透与融合,而且极大地拓宽了伦理学理论和方法论研究领域,突破了“经济非道德”或“道德不经济”的固有思维模式。只要我们不是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分析方法和道德评价原则,而是有限地理智地应用它,就会有助于发展我们的伦理道德理论和实践。

一、道德行为分析

这里所说的道德行为,按伦理学上对道德行为的分类,是指道德的行为,即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为了叙述的方便,以下将道德的行为简称为道德行为。

(一)道德的公共物品性和搭便车

在经济理论中,通常把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如一般商品)和公共物品两部分。公共物品是指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用的物品,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据此,道德也同样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也是一种公共物品。

道德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这种非排他性使得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收回其成本。在公共物品领域存在“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者,是指没有参加该产品的生产,或虽参加但不承担相应成本,却能从中获益的人。“搭便车”者生产成本的降低是建立在他人成本提高的基础上的。道德亦如此,谁都希望社会道德状况优良,享有一个好的道德环境,但“搭便车”者却不想对这一良好的道德环境尽必要的道德义务、付出必要的道德代价。因而“搭便车”者众多和“搭便车”现象泛化必然会破坏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首先,人们在提供道德产品,为全社会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的同时,大量的“搭便车”者免费使用,使道德产品的提供者处于尴尬的境地,导致谁提供谁亏损,所以“搭便车”者使道德建设和道德实践中的创新激励机制软弱。其次,“搭便车”使人们获得的与其所付出的不一致,那些败德者比守德者获得更多的收入,这就必然刺激在道德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最后,由于道德公共产品的免费消费导致人们可以不计成本去消费公共物品,并且由此助长机会主义。这一机会主义在道德领域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谁都想从守德中得到好处,谁都不愿为守德支出费用和代价”。当主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主体强烈要求一个好的道德环境;而当主体有机会侵犯他人利益,则将所有的道德规范抛于脑后,竞相败德。久而久之,道德环境只会越来越坏,最终导致一种道德的无序状态或无道德状态。

(二)道德行为对社会交易成本的影响

交易成本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所需要的成本,是在与人有关的交易活动中的费用,因而道德的规则也必然在这种活动制约中发挥作用,道德行为会在总体上减少交易磨擦、降低交易费用,反之则增加交易费用。

一个缺乏道德规范的社会,会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譬如,缺乏道德约束的盗窃行为,虽然它只是财富在不同物主之间的转移,一般不导致社会总财富的减少,但它却产生社会防盗问题。为了防止和惩罚盗窃,就要建立防盗设施,设置保卫部门以及事后破获盗窃案件,这些都会引起有限的社会资源的占用。社会为防止盗窃行为而引起的支出,就是盗窃这种不道德行为引发的交易成本。盗窃行为越猖獗,社会交易成本越高。没有盗窃行为,这部分资源就会被节约下来。又如商业欺诈这种不道德行为,也会引发社会资源的浪费性使用。人们为防止被骗,就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鉴定商品的真伪与质量,签订更加详细的交易合同,在被骗之后去打官司等等。如果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这方面的费用就可以大大减少。所以,一个道德水准很低的社会,也就是一个交易成本很高、社会资源浪费性使用较多的社会;而一个道德状况良好的社会,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使有限社会资源获得节约而用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其它方面。

(三)道德行为的收益外溢和成本内化

一般来说,任何一个道德行为,其道德的私人收益和道德的外在收益之间以及道德的私人成本与道德的外在成本之间有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道德的私人收益越小,其外在收益越大,道德的私人成本极大,可能道德的外在成本极小。按照对道德的公共物品性及其外部效应的分析,这主要是由于道德行为的收益外溢和成本内化所致。

道德行为几乎毫无例外的有一个共同点:行为者付出的代价(成本)极大,有的甚至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而他们的所得(收益)较小,甚至是负收益。但从其行为对社会的道德收益和道德成本来说,则是另一番景象,正是由于他们的行为促进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生成,给社会带来了正的道德收益,减少了社会付出的道德成本。换句话说,他们的个人收益极小,而外部收益和社会收益极大,大部分个人收益外溢为社会收益,给社会带来了外部正效应;他们的个人代价(成本)极大,而外部成本和社会成本会减少,大部分外部成本内化到行为主体的个人成本里去了。

由上观之,一个道德行为,或一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个人成本如果太大,个人收益太小,甚至是负收益,作为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就会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算计。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社会在为缺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世风日下而痛心疾首,然而却很少有人去探究其背后的原因。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仗义疏财、乐善好施、对道德的遵守,都不是没有成本的。而当人们付出这样的成本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生产着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就是坏人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社会秩序得到维护,道德环境得以好转。这种公共物品是可以使每个人受惠的,即每个人都是这种公共物品的消费者,而且其它的消费者都不用为此支付成本。为这种公共物品的生产支付成本的,只是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及那些道德行为者。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和那些道德行为者来说,如果在代价(成本)与收益的理性选择中找不到这样做的充分根据,这样的情形就可能出现:几乎每个人都愿意社会道德秩序处于良好的状态,但愿意为此而付出代价(成本)的人将越来越少。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一个社会中,如何使愿意帮助别人的人,愿意遵守社会公德的人,愿意仗义疏财、乐善好施的道德行为者,有见义勇为冲动的人,在一般条件下,不至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太大的代价。而这个条件是需要社会来创造的。如果社会不能提供这样一种条件,即使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会出现几个足以感人的英雄,但它无法使大多数人都能够普遍这样做。其实,现实之所以出现道德冷漠的现象,也正是人们经历了许多教训(成本与收益失衡)的结果。如果缺少基本的秩序保证,一个人因做好事却遭流言蜚语,一个人救了他人却被被救者反污为肇事者,一个人因制止流氓滋事反被流氓殴打,可能意味着生命危险,最后甚至连医药费都无处报销,这就足以让许多人望而却步。在经历了许多这样的事情之后,再面临类似的事情,通过理性思考,人们就必然会形成一种预期,即如果自己出面干预,是要承受很大的代价的,可能完全“得不偿失”。

二、败德行为分析

(一)败德成本与败德收益

人们在追求利益实现的活动中,总是力图以最有效的行为方式实现其利益,即以最小的行为耗费(成本)取得自己所需的资源,获得利益的最大实现。所以决定选择取向的根本,在于预期中的行为结果在收益上大于实施行为支付的成本。理性的道德主体同样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之前,也要对各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进行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

败德行为的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做出的物质和精神耗费以及由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给予的舆论谴责以至法律制裁等等。

败德收益是指败德者通过败德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对败德者而言,败德收益按其内容、性质,大体可分为财产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前者是指因败德而获得的可直接或间接计价的利益,即可用货币计量单位加以最终衡量、测定的利益。后者是指因败德而获得的精神性利益,它具体可表现为败德者的情感得到的满足或发泄等等。

其他条件不变时,败德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及其与败德行为的发生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确定不移的变化轨迹,即在一定范围内,私人成本越高,私人收益越低,败德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败德行为的发生率与败德行为的私人成本成反比例关系,同其私人收益成正比例关系。

对于败德行为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有助于我们了解败德者的败德决策。败德主体之所以必然作出某种败德行为决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降低其败德成本,最有效地使其所追求的败德收益得以实现。只有当他预期败德收益大于或等于其败德成本时,才有可能最终实施该行为,并且随着这种败德收益越大,其决定实施行为的坚定性越强,因而实施败德的可能性也越大;其二,有利于我们确定对败德者实行惩处的最低限度。由于最终是否实施败德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败德收益的预期水平。因此,要有效地预防和惩处败德行为者,对其惩罚量的最低水平必须高于其败德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产生“得不偿失”之感,使其不愿再败德,同时也会使社会上其他的、潜在的败德者受到威慑,在理性的权衡中放弃实施败德行为。当然,上述论证具有相对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败德的惩处机制和制度不健全,的确存在着那些不计成本的“死皮赖脸”者和不计后果的“铤而走险”者,这类人以“蹂躏道德”为乐趣和本能,他们可能不会去进行败德成本与收益的算计,尤其可能以败徒的侥幸心态低估预期惩处成本。

(二)经济分析:败德行为可以解释但不能容忍

正如前面分析,理性的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经济人的角度,败德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败德行为同样是为了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因而对败德行为我们可以在经济学意义上作出解释并给予一定理解。

但“可以解释并理解”的东西是否可以毫无限制地让其发展呢?非也。经济分析特有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帕累托最优”、效率和公平等。我们把败德行为放在经济学的价值判断体系内作如下检测。

首先,假定败德行为发生之前的经济系统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当败德者实施败德行为时,他所得到的败德收益实质上是其它受害者的一种福利的净损失,表明净福利从一般人手中转移到败德人手中,社会总福利并没有增加。败德者的境遇的改进是以受害者的福利受到损失为前提的,这显然违背了帕累托最优这一假设前提。

其次,经济学认为,外部负效应会损害效率。从整体来看,败德没有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从个体来看,败德者的私人成本很小甚至没有,收益却极大。但是,败德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一旦某位败德者的败德活动“成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就会带动更多原本清白的人加入败德者的行列,败德行为发生的频率就会逐渐加快,就象瘟疫一样,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说小范围的败德行为犹可容忍的话,那么败德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大面积发生时,社会就不得不为此支付高额的追加成本。由此可见,败德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远大于私人成本,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负效应的特征,从而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再次,如果整个社会“人人都能败德”且“人人都败德”,从理论上讲,这是公平的。但实际上人非机器,毕竟有差别,只能是少数败德者凭借败德行为率先走上“富裕之路”,而绝大多数人仍然固守原状,甚至因受败德之害而状态恶化,这就导致了机会的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这既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效率的。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败德者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败德行为恰恰符合经济人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是可以解释并理解的。但由于败德行为客观上破坏了经济系统既定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违背了效率与公平原则,而这与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判断标准背道而驰,因而败德行为又是不可容忍的。

三、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

(一)经济分析的意旨:内化道德行为收益和败德成本

通过前面分析可证,道德行为具有道德收益外溢(外部正效应)的特点,败德行为具有败德成本外溢(外部负效应)的特点。但对道德进行经济分析必须找到一种方法,该方法能够激励道德主体践履道德行为,警醒败德者减少实施和不实施败德行为,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进步。

这里首先可以借鉴科斯的交易成本学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人们常识行为或者说对人们约定俗成的价值观进行了发人深省的修正。(注: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或外部负效应)这类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如何阻止A,实际上这些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办法都不尽如人意, 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失,却有可能使A也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地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科斯的结论是,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就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科斯的思想精髓在于,人们可以通过界定产权,使交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价值损失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被减少到最小程度。

我们把科斯的理论借用到对道德分析的领域,尽管行为主体会理性地将约束成本支出维持在边际成本支出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临界点上,但经济分析则更希望找到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如同企业组织内化了交易成本一样,能够内化道德收益和败德成本。这种制度能清楚地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如果这种制度找到了,或许经济学分析道德的任务就大功告成了。

(二)制度环境与行为选择

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只拴在树上的狗”。(注:转引自《中国经济日报》199857。)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要受到惩罚。尽管制度是后天的,依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但对特定时代的人来说,却是他们一出生就面对的、既定的,因而是无法选择的。人们只能在它提供的范围内或设计的框架中活动,不能脱离它、跨过它。正如狗活动的范围取决于绳子的长度一样,个人行为选择所达到的满足程度则取决于制度。在现有条件下,制度设置更合理一些,制度建设更好一些,在制度的允许范围之内,人们追求和达到效应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

在科斯、布坎南、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任何一个与社会相悖的现象出现,其终极原因都应该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去寻找,而不应该仅仅从个人行为中去寻找。个人行为也是由制度所决定的,行为的无序与错乱,其本身也反映出制度的不健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 而不良的社会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如果出现一、二桩败德的事件,我们可以归结为这样那样的主观偶然原因。一旦生活中充溢着形形色色的败德行为,我们就不得不更深一层次地追问制度原因,是制度允许败德者这样做。民众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其所提供的社会结构方式,以及社会宏观手段的内容和方式。这不仅需要有善的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与恰当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保证,这就是制度。只有当社会能为其成员提供如黑格尔所说的“活的善”的社会伦理和制度规范安排,且有恰当的保证手段引导民众向善的方向发展时,其成员才能表现出普遍的德行状态,并稳定地向拥有优美灵魂的德性过渡。由此可见,道德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是当务之急。

我们宁愿相信制度,不可太相信人们的德性和善。

(三)制度安排:道德演变的大趋势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此而做的制度安排。因此,道德建设最主要的不在于宣传和号召,而在于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尤其如此。作为道德规范,将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趋向制度化,这已是道德演变的大势所趋。道德规范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如下内涵:

首先,一切道德规范的确定和实施,都将同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考虑。人们将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尤其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占有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决不是同社会的正义和道德不相关的,而是直接决定了整个社会的正义和道德水平、程度。社会制度安排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生产效率的增长,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考虑到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合作,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伦理道德目标的一致性。我们决不能在经济目标上强调利益至上甚至利己至上,而在伦理道德目标上又一味地强调大公无私、利他、利人。这势必引起社会成员思想和行动上的无序和混乱。

其次,整个社会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社会应当为公民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应当建立起公正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的善指向德福一致,成为人们谋取现实利益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的收益,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因为社会不公平恰恰是引发不道德甚至故意反道德的原因之一,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些不道德行为和故意反道德行为就是由这样的不公平引起的。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

第三,一切道德规范都将尽可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都要能够落到实处,而不再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或“应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规范将越来越接近于法律。过去我们谈道德建设,常较多地从思想意识和信仰层面出发,忽视了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机制性特征;往往过于强调道德自律性的一面,忽视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这样,道德往往只表现为一种软约束,缺乏社会强制力。这是当前道德失范的原因之一。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约束力。操作中的指导原则应定位于使道德价值具体化,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立道德执法监督机制。制订或确认道德行为准则,并附以监督社会成员遵守这些准则的事后惩罚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在保留道德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道德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增强其硬约束力,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作用。

第四,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道德行为获得较大收益,败德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使道德收益和败德成本内化或部分内化。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社会应当努力构建起依靠赏罚严明的机制调节分配的公正的社会结构,在宏观上创造“老实人不吃亏”的合乎人性生长的良好环境,保证德行是社会的普通通行证,从而使民众通过生活体悟到,德行既是美好的,也是有用的,进一步引导民众成为社会生活的自在自为的主人。在一个社会中,当违反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

第五,通过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建立利益制约机制,为人民进行善恶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利益制约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使利益关系处于规范和调节之中,保证合理、正当的利益的实现与履行。同时,对于利益失衡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倡导的善行给予保护和奖励,对于违害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善行得不到相应的奖励,恶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就为其他社会成员在冲突中选择善行带来阻碍,使社会正气得不到弘扬。一个社会出现善恶冲突与斗争,出现一定的不公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恶现象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而使善不能战胜恶以致无法遏止恶现象的蔓延。因此,一个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扬善惩恶的机制,不仅可以为解决善恶冲突提供保障,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人们做出某一行为之前,才会在社会利益、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作出平衡和比较,能够合理地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小心地进行合作、交换和博弈。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使道德行为主体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而实践其道德行为,使败德行为主体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找不到均衡点而放弃其败德行为。

 

(原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