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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光】论政治诚信

      

    一

诚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人格性诚信,另一类为制度性诚信,它们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因此,我们既不能以人格性诚信来替代作为制度性诚信的政治诚信,又不能依据人格性诚信去理解政治诚信。

那么,政治诚信究竟是什么呢?它既不只是统治者的诚意、诚言与诚行的总体,不是结果意义上的取信于民,也不只是民众对统治者的信任、信赖,而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诚信现象,指的是政治理念制度的合理性和政治活动主体在其活动中的诚实和守信。它主要包括政治理念诚信、政治制度诚信及政治活动主体诚信三个方面。

政治理念是支配政治生活的根本精神和主要价值观念,是处理政治生活问题的基本标准。不同社会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它们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政治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其政治理念必须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尽管统治者宣称其政治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尽管统治者有时可能会适度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但他们坚持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立场始终不会改变,这就决定了其政治理念是无论如何都不会重诚信的。而合理的政治理念则是重诚信的,因为它是以追求全体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的,是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的。“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就是这样的政治理念。

政治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规范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通过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的政治活动模式。政治规范体系是实现政治理念的手段,它主要包括政治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纪律及宪法、法律和法规。政治活动模式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是有所不同的,而且是多种多样的,如民主选举(具体表现为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及我国的政协会议等。政治制度是不是诚信的,一是看政治制度本身是不是合理的,不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是没有诚信可言的;二是看政治规范是不是明确具体,模棱两可的政治规范一方面使人难以准确地理解,另一方面执行起来也很困难,会为权力腐败留下空间;三是看政治活动模式是不是具有可行性、便于操作。

政治活动主体诚信由于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实际利益,因而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方面。那么,政治活动的主体究竟有哪些呢?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注意那些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其实,政治活动的主体是由组织机构、公务员及公民所组成,因此,政治主体诚信既包括组织机构(如政府)的诚信,又包括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包括公务员)的诚信,还包括普通公民的诚信。

组织机构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其产生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不是经暗箱操作而成的,人们对未经合法而正当的程序所产生的组织机构是不会信任的;二是组织机构内部是分工而又合作的,互相扯皮、遇事踢皮球的组织机构是不值得信任的;三是组织机构是严格地遵守有关纪律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界干扰其他组织机构和任何公民的合法活动;四是组织机构的工作要有效率,效率首先意味着负责任,不负责任的组织机构是不会讲诚信的,其次意味着时效和力度,说话不算数、承诺不能如期兑现、办事不果断的组织机构是不能取信于民的,再次意味着效益,只有为公民做了不少好事、真正增进了人民幸福的组织机构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包括公务员)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要按良心办事,要善于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要廉洁奉公,要办事公道,一个没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官员是得不到民众的爱戴和信任的,一个利用职权以谋求私利的官员是不会真正讲诚信的;二是要有人民性,既要认识到自己是普通的公民,又要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切不可高高在上,目中无“民”;三是要严守有关规章制度;四是要有能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庸官吏是实现不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的,只有那些兢兢业业、积极作为的官员才是人民所信任的。

对于普通公民作为政治活动主体的诚信,人们以往是不谈及的。其原因或者是认为公民与政治无关,或者是认为公民的政治诚信不重要,或者是由于英雄史观作祟。其实,公民是重要的政治活动主体,西方近代以来,他甚至被看作是最根本的政治活动主体,否则,政治活动就会成为某些特殊的人所垄断、支配的领域,公民就只能成为这些特殊的人所控制的对象,也就被剥夺了政治活动的权利。既然公民是政治活动的主体,那么就必定会有公民诚信。公民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自觉遵纪守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既然是政治动物,公民就应该遵守政治规范体系,只有这样,他才是一个诚信的公民;二是自觉地表达和维护权利。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与其身份内在地一致的,他对于权利的表达和维护是建立合理政治社会的需要。一个连权利都不敢表达和维护的人,是不可能坚持政治方面的正义的,也就是说,他只能是一个不重诚信的公民;三是忠诚并维护合理的政治制度;四是有力地监督各项政治活动。

    二

作为制度性诚信,政治诚信是不同于人际诚信和经济诚信的,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共性。它是指政治诚信具有反映公共生活领域的本质并对其起良好作用以实现公共目的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治诚信限于公共生活领域。自从国家出现以后,整个人类生活被划分为两大领域,即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是个人独立自主、不受政治力量控制的领域,而公共生活领域则是政治力量作用的领域。政治诚信就是对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道德把握,其实质内容或具体要求由公共生活领域的本质所决定。而且,它的作用范围是限于公共生活领域的,如果它超越了这一范围而去干预私人生活领域,那么,它就会丧失其合理性,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其次政治诚信是公共意志的表达。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将人类意志区分为“私意”、“众意”与“公意”,认为“公意”即公共意志是根本不同于私人意志(“众意”其实就是私人意志)的,而政治正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政治诚信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表达了公共意志,代表了公共利益,并因此而现实地满足了公共生活需要,维护了公共利益,为公共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再次是政治诚信是对全体公民及组织的要求。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处在公共生活之中,都依赖于公共生活领域所提供的条件而生存,因此,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服从政治,都应该讲政治诚信,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组织游离于政治之外或凌驾于政治之上,做政治诚信的“逃票乘客”,不花代价地享用其他公民和组织都讲政治诚信所带来的好处。

第二,合理性。它是指政治诚信在认识上的科学性和价值上的正义性的统一。政治诚信的科学性指的是它正确地反映了公共生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于政治活动主体来说,它具体表现在掌握权力的人有义务将真实的政治情况告诉所有公民,所有公民都有权了解政治生活领域的一切真相。政治诚信的正义性指的是它应该反映公民的真实需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增进公民利益和改善公共生活的责任。人际诚信与经济诚信则不同。人际交往是一种心与心的沟通,是一种情感的联络,或者是一种礼尚往来,它是用不着去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的,也是用不着去考虑其交往对社会的责任问题的,只需忠诚就能维持。在经济诚信中,人们有权知道关于产品质量和使用价值方面的情况,却无权了解生产者的技术开发、技术指标、操作工艺等商业秘密,无权了解销售者的销售网络、进货渠道、价格优惠等信息,同样用不着过多地去考虑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责任,而优先要考虑的则是经济效率即生产销售者优先要考虑的是一定的投入是否有较多的产出,消费者优先要考虑的是同样多的货币能否买到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

第三,制度性。它是指政治诚信通过制度来表达和维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道德要求,诚信有着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人格意义上的诚信(简称人格性诚信),二是制度意义上的诚信(简称制度性诚信)。它们之间虽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但这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维系前者的力量是人格,维系后者的力量则是制度。尽管人际交往尤其经济领域离不开制度,但制度对于它们来说完全是外在的,是维持人际交往和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力量。如果人际交往和经济生活能够自发地正常地进行,它们就用不着依靠制度来保障。而政治诚信尽管也要求人格性诚信,但它主要是一种制度性诚信,而且制度是政治的构成因素。

政治诚信的制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它是被制度化了的。人格性诚信是熟人之间所发生的现象。人们活动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一个人的一生中所交往的几乎是那些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他们彼此直接交往,相互了解,毋需其他中介作为他们交往的手段。可见,熟人社会是用不着制度的。而政治社会则是陌生人社会。在此社会中,一个人对对方的信任是难以也不能建立在对他的人格的相信上的,非得以制度化的力量来保证不可。这种转变使人们之间维系诚信的力量从自律变成了他律,使不诚信的风险化解在制度的保证之中,一旦有人遇到了这种风险,他就可以求助于制度的力量,不但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某种补偿。这意味着政治诚信具有强制性,也意味着人们的政治诚信是建立在对制度及其作用的确信上的。②它的范围是以制度的要求为限度的。人格性诚信是连续性、开放性的,就是说,只要对方的人品值得信任,那么,一个人就可以放心地与他长期地、全方位地进行交往、交易,用不着每次具体协商。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乡土社会的信用是无需契约的。制度性诚信则不同。由于政治生活领域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总是会不断地建立新的制度。这些新制度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规定了人们应该承担的有限责任。人们遵循了制度所规定的具体要求,也就严守政治诚信。③它更重守信。诚信即诚实与守信。就人格性诚信来看,它更重视一个人的所作所为都应该发自于自己内心,即更重视诚实。而制度性诚信则不过于关注和重视一个人的内在方面,更强调他的外在表现,即更强调他的守信。这种守信既指内容或者要求上的持守,又指态度上可信。正因为如此,当有的组织机构或者行使权力的人缺失诚信(如腐败)时,任何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人或者公民都没有理由不讲政治诚信,就可以有不良的政治表现,就可以无法无天,你腐败我就可以受贿。

第四,中立性。它不是指政治及政治活动主体的无立场、无原则或无标准,而是指政治及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对于不同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追求其利益的活动的不偏不倚和不干预。这种中立性的前提是不同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追求其利益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政治诚信的中立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对于不同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追求符合政治要求的利益的活动的不干预,这就是说,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应该给所有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追求其正当利益的活动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让他们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合法活动,不要动辄随意干预;其二是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应该在不同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的合理价值选择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不能肯定这种价值选择就否定其他的价值选择;其三是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应该公平地对待不同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追求正当利益的活动,不能为其中的任何一方提供政策和其他资源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也不能对任何一方的不正当行为给予不符合政治要求的惩罚或者袒护。如果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不能严格地遵循这三方面的要求,那么,公民们就有理由认为政治是实现部分人利益的工具,就会对政治诚信表示怀疑。

第五,效益性。它是指政治诚信对某种效益的追求。这是由政治是公共意志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所决定的。政治有无诚信,既表现在它们是否制订得合理全面上,又表现在它们是否获致了某种效益。无效益的政治总是空洞的、无用的,有它无它并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自然也就无诚信可言。政治诚信的效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有效率。有效率既是一个节省成本的概念,它要求尽可能地减少政治制度运行中的决策成本和操作成本,又是一个时效概念,要求在预定的时间内实现既定的目标,即政治诚信不只是有承必诺,更重要的是在预定的期限内兑现承诺。其二是有效力。效力要求的中心任务就是充分地发挥政治制度的潜力,它要求国家政府和行使权力的人通过各种方式来增强政治制度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和适应力,让民众能够更快更好地理解、认同政治制度,使用正当合理的、可以被民众普遍接受的实施政治制度的方式,以免政治制度运行的低效和无效。其三是有利益要求。有利益就是政治制度运行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排除各种障碍,坚决地实现公共利益,以便营造良好的政治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进公民的幸福。

    三

政治生活领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不是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也应该讲诚信?政治生活领域本质上是不是诚信的?如果存在诚信,那么,它是政治活动主体为了某种目的或者需要才偶尔讲诚信,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才会讲诚信?

在中世纪宗教哲学家和无政府主义者看来,从本质上看,政治生活领域是不可能讲诚信的,政治活动主体是始终不会讲诚信的。中世纪宗教哲学家从神性与俗性的对立出发,认为国家是邪恶的,政府是由“邪恶之人”统治的,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是没有道德合理性的,因此,政治生活领域不但不会存在诚信,反而是违背诚信的。无政府主义者从否定达尔文主义者的人只有互争本能的观点、肯定互助是人的真正的本能出发,认为“互助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力量”,正因为如此,社会生活中只有互助才是惟一具有道德合理性的,而以剥削、奴役、镇压、战争等为内容的国家统治、政府强制、法律制裁是不需要诚信的,是与人的互助本能与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互助法则相对立的,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在无政府主义看来,“中央集权只能成为敏锐而理智的不信任与仇恨的温床,而无论实施于何时何地。”[1](9192) 因此,无政府主义者反对一切国家、政府、法律与权威,反对剥削,反对奴役,反对任何形式的统治,主张建立无政府社会。

与绝对地否定政治生活领域的诚信不同,霍布斯认为,政治生活领域并不是全然不讲诚信的,问题是这种诚信只存在于对生命的保护之中。在他看来,人首先生存于自然状态之中。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们由于有着自爱的本性,加之人们在各种能力方面大体相等,在用来满足自己需要的东西匮乏的前提下,人们被求生存的欲望所驱使,会因求得荣誉、利益和人身安全而纷争。“当人类居住在没有共同的权力来把他们都压服的时候,他们是在所谓战争的状态中,而这种战争乃是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2](661) 在此状态中,只有孤独、贫穷、凶残、恐惧和暴死的危险,没有政府、公共权力、法、社会,也没有公道、正义的观念,也就谈不上彼此的信任。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使他们渴求和平。人类通过理性制订了摆脱人人互相为敌的自然状态、寻求和平合作以便保存生命的普遍规则,即霍布斯的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总则的十一条自然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保障人们“互相信任的契约”(即自然法)得以落实的强大的公共权力(即“利维坦”)。于是,自然状态就被社会状态所取代,就有了国家、政府、公共权力,也有了支配现实政治生活的规则。强有力的国家和公共权力的存在,支配现实政治生活的规则的奉行,不仅使人们信任国家和法律,而且使人们彼此信任。可是,这种信任是有限的,因为霍布斯所要求的强大的公共权力虽然能够保护人的生命,但它也取消了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强有力的政府破坏了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诚信。

与无政府主义者根本否定政治生活领域存在诚信不同,也与霍布斯所主张的政治只保护人的生命不同,现代自由主义者认为,政治诚信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是一个社会结构性问题。“现代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和德沃金,都以强有力的事实证明:结构性不公正的社会秩序排除了理性信任。”[1](94) 他们认为,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政治生活领域不存在诚信,政治生活领域讲诚信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尊重公民的自由与保障公民在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平等的制度,形成一种让公民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权利的机制。

尽管阶级社会中政治生活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失信或无信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生活领域必然是一个不讲诚信的领域。其实,政治生活领域本质上是应该讲诚信的,也是需要讲诚信的,否则,就会为强者或拥有权力的人的随心所欲提供理由。为了保证政治生活领域有诚信,近代以来的西方学者提出了“权力在民”和法律源于共识的理论,并主张建立相应的制度。在他们看来,如果政治活动的主体对民众不诚信,不能诚信地根据共识进行政治活动,那么,民众就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剥夺掌权者的权力。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统治者总是尽可能地避免得罪民众,千方百计地使民众信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的政治诚信已经达到了很好的状态,实际上它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主要的弊病,一是由于民主的核心是“多数原则”,因此,统治者往往只对多数负责,只重视取信于占多数的国民(往往是社会强势群体),而忽略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将西方式的民主制度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二是因为他们过于着眼于使民信任,因此,统治者往往只关注如何采取取信于民的方式和手段,而忽视了对老百姓利益的忠诚,忽视了对政治制度的合理性的追求,在他们那里,“诚”与“信”是分离的,形式的东西代替了实质的东西。

政治应该讲诚信,这只是学理上的要求。那么,现实生活又怎样呢?也就是说,有政治是不是一定会有政治诚信呢?政治诚信只有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存在呢?

自从有了阶级、出现了国家,就有了政治。古代社会有着自己的政治生活,但为什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诚信呢?原因就在于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实行了专制政治。既然统治阶级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实现自身利益,就只能将其他人作为工具来对待(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就不能对被统治阶级讲诚信。同样,专制政治也可以使政治规范形同虚设。因为专制政治具有权力高度集中性、神秘性和不透明性的特点。权力的高度集中形成了对上不对下的责任取向,正是为了对皇帝和上级的忠诚,才有官吏们对民众的盘剥和欺凌。专制政治的神秘性又为统治者的为所欲为提供了条件。而专制政治运行的不透明性则会使官官相护、以势压人、权钱交易、合谋欺骗等等的肮脏剧不断地上演。

现代社会已经摧毁了古代社会政治不诚信的条件,其政治诚信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存在呢?齐格蒙特·鲍曼认为,“我们这个时代不适宜于信任的产生,更为一般地也不适宜于远程的目标和努力,因为世俗生活中有价值的一切事物(或几乎是一切事物)都具有明显的瞬时性和脆弱性。”[3](197) 张康之也认为, “随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取代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诚信的价值在社会治理体系内逐渐丧失。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系以严密的组织结构、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科学的命令——服从模式而把诚信排挤到了社会治理体系之外。这个时候,如果还需要倡导诚信的话,那也是针对私人领域的经济活动和人际关系而言的。”[4](29) 被西方人称为“相对主义的时代”难道真的不存在政治诚信了吗?在我们看来,政治诚信在现代社会里是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这需要一定的条件。

政治诚信存在的条件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条件,又有社会方面的条件。由于个人方面的条件并不能使政治诚信成为一种普遍的存在,只有社会方面的条件才会普遍地向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政治诚信方面的要求,因此,我们在此只分析政治诚信得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我们看来,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与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三大支柱,也是使政治诚信得以存在的可能性条件。

商品经济是政治诚信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的条件。因为,第一,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就意味着商品经济社会否定了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铲除了行使权力的人为所欲为的土壤,也决定了其政治规范及其机构只能反映和遵循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在此社会中,经济权力相对于政治权力而言是一种根源性的、决定性的权力。因此,在西方国家往往出现这样的现象:本国政府对其他国家所进行的经济制裁会遭到企业界的强烈反对,使得政府不得不取消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制裁措施。第二,商品经济凸显了个人权利。商品经济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又是一种使经济活动主体相互区别的经济。前者所要求的独立性使经济活动主体产生其活动不容外在力量横加干涉的意识,渴求自由,经济活动主体由此而产生自由权利意识;后者所凸显的区别性则使经济活动主体产生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的意识,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会因此而平等地对待他人,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及其所有的一切,产生对自己的活动成果享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资格意识。这种个人权利意识不仅是个人判断和选择自身行为的尺度,而且还是个人审视现实社会生活、要求改造不合理政治制度的武器。政治规范必须反映这种权利要求,政治机构和政治活动主体必须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第三,商品经济引起了民众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关注。民众之所以重视公共生活领域,是因为他们所需的一切是不能由自身提供的,只能从市场获得或者由政府提供。由于规范的市场和政府是由政治规范所规定的,因而,民众的命运不只是与政治规范直接相关,而且还关系重大。这些都为政治诚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民主政治是与专制政治根本对立的政治制度,其根本不同就在于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在专制政治中,虽然统治者有时不得不对人民讲诚信,但总的说来,人民只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成了政治生活的主人。问题在于人民只有成为何种意义上的主人,政治诚信才能真正存在。如果民主只是被理解为卢梭所强调的“权力在民”、或者是大多数西方人所主张的“获得普遍同意”的政体和“多数人的统治”,那么,政治失信或无信的现象仍然难以避免,法国大革命时上演的各种闹剧、有的现代西方学者将民主视为“多数人的暴政”就是明证。在我们看来,民主政治最根本地是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所说的“民治”。民治已经不仅仅是权力来源于人民了,不再是人民对行使权力的人的间接控制了,而是共同制定政治规范,一起创设政治制度,平等讨论,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公民的决策。其次应该是法治。民治不是乱治,而是根据公民所共同制定的政治规范所进行的治理,这种公开、“透明的法治可以在陌生人之间创造信任的基础”[5](305),可以使行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养成诚信的品质,并使其政治活动公开而透明。

商品经济是多元价值观念产生的根基,民主政治则是多元价值观念生存的土壤。多元价值观念意味着不同公民有着不同的追求,有着不同的人生方向和标准,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多元价值观念既是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又是公民的权利。由其价值观念所驱动,公民会积极地要求整个社会承认自己合理的价值观念。政治应该反映这些有差异但又合理的价值观念,国家、政府应该肯定公民的合理追求和生活方式,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应该歧视或者反对公民的合理追求和生活方式。

    四

政治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政治文明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影响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动力和程度,政权的兴衰存亡。如果政治无信、失信,将会毒化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对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政治诚信的作用,归纳起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和增进公民权益

人的权利并不像近代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天赋的,而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社会历史的发展必然引起政治的变化。如果政治能够真实地反映这种变化,并能够合理而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它就会成为维护和确保公民权益的主要力量。

公民权益主要有四种,它们只有在政治诚信的前提下并通过政治才能得到维护和确保。第一种是人身权利。在合理的政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利和生存权利。政治应该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生命权,使每个公民的生命都受到同样的尊重,反对根本否认某人或者某些人享有生命权的观念和行为,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的生命权的行为;同时还需要预防和禁止任何人和社会力量限制和剥夺公民用来争取生存条件的行为,应该承担起给公民提供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手段和物质生活资料的责任。第二种是人格权利。政治既应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又尊重公民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尊重公民的民族或者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个性差异和观念差异,使其能够保持自己的自由意志,保持自己的性格、兴趣、爱好、习惯,自由地选择和确定自己的生活目标及其正当的实现方式,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独立地寻求自己的个性发展,不因地位、财富、天资、才能等方面的差别和其他原因而受不同的对待,等等。第三种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形式上的政治权利和事实上的政治权利。形式上的政治权利,首先是民主权利,其次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后是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地担任公职的机会。事实上的政治权利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其中的积极政治自由是指“要求得到什么”而自由,即独立而平等的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来寻求大家一致认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创设正义的政治制度、制定正确而可行的政策,以共同确定国家的政治意志、决定国家的政治命运。消极的政治自由指的是公民因“摆脱什么”而自由,其目的不是使人产生无政府主义的要求,而是防止任意的和无限制(绝对)的权力,是对控制权力的权力、权力承受者的权力的关注。其二是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公益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的公益包括: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秩序良好、抵御自然灾害、生态环境平衡、市场供求平衡、预防疾病流行等等。政治应该承认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既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又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来帮助公民予以实现。第四种是经济权利。在此,政治应该承认和尊重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经济地位,尊重和保护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尊重和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及其手段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劳动及因此而取得报酬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就业权利和得到社会福利的权利等。

第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于蒙昧或落后的进步状态,它是政治理念的先进性、政治制度的合理性与政治行为的正当性的统一。政治诚信既是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又是政治文明的表现和标志。因此,政治诚信必定会对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起积极作用。

首先,政治诚信有利于政治理念文明建设。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中最深刻、最根本的方面,是支配政治生活的主要力量。判断一种政治理念是否文明的标准,在于政治理念是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反映了公民的意愿,是否维护了公共利益。只有人们讲究政治诚信,才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公民的意愿,合理地建构各种政治关系、基本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价值标准。政治诚信不仅对于建立政治理念文明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推广政治理念文明也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政治组织、一个统治者如果不真诚地宣传、普及合理的政治理念,甚至怀疑、否定和反对合理的政治理念,那么,合理的政治理念就不会被公民所认识和理解,公民就难以对政治理念产生认同、形成共识,政治理念文明就难以普遍化。

其次,政治诚信有利于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政治诚信意味着政治具有其合理的道德基础,坚持一切从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出发,并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来承担应尽的责任。因此,塞缪尔·亨廷顿指出:“政治上发达的社会与政治不发达的社会,其区别就在于它是否具有能够赋予公共利益以实质内容的政治制度(如总统或中央委员会)。道德社会与非道德社会之间的差别也在于此。制度化水平很低的政府,不仅是个软弱的政府,也是不道德的政府。……缺少安定与有效政府的社会,其公民之间一定缺乏互信感,缺少对国家和公共事业的忠诚,也不具备组织技巧与能力。”[6](28) 如果讲究政治诚信,那么,统治者就会自觉地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公民也会主动地要求建立这样的制度。在这种前提下就能建立起全面、合理、可行、有力的政治规范,所建立的政府就不再是软弱无能、有欠道德的,而是强大公正的、负责任的政府。

再次,政治诚信有利于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既包括政治组织行为文明和个人行为文明,又包括政治活动过程文明和政治手段文明。政治诚信会使政治组织和个人严格地遵循政治规范,自觉地从公共利益和公民意愿出发,理性地确定自己的行为策略和选择正当的手段。这样就能够得到所有公民的信任,就能够吸引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普遍参与,就能够提高全社会政治合作的水平,并产生良好的政治效果。

第三,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政治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因为如此,政治诚信就能够对社会全面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政治诚信有利于物质文明建设。科学技术的创新、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资料的生产,虽然从本质上说是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但是,政治诚信也在其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它能够守住政治作用的边界,不会无理地干预物质生产过程,让其按照自己所固有的规律发展。二是它能够通过有关政策来合理地调整经济结构和配置各种经济资源,积极地引导经济发展,从而提高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所谓“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7](193)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三是它通过制订合理的政治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以便整个社会的经济得到健康发展。

其次,政治诚信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诚信不仅是构成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标志。可以肯定,一个民族国家如果在政治上不诚信,它就会丧失凝聚力和向心力,就会如同孙中山所比喻的“一盘散沙”;一个政府如果不守信用、为所欲为,其权力的合法性就会遭到普遍的怀疑,其行为就得不到民众的配合和支持,它就会直接成为民众诚信严重滑坡的加速器,民众因此就不会坚信政治规范的效力,不会相信权力会起着应该起的作用,就只会相信暴力和金钱。相反,如果国家或者政府能够模范地遵守政治诚信,就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再次,政治诚信有利于个体人格的完善。一个行使权力的人如果能够遵守政治诚信,他就会严格要求自己,就会形成合理的政治观念,坚持政治原则,这就会使他树立起自己的政治威信,使自己的决定能够得到民众的真诚执行,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得到民众的密切配合。否则,他就会成为孤家寡人,就会如前人所说:“言而不信,言无信也;令而不从,令无诚也。不信之言,无诚之令,为上则败德,为下则危身。”[8](699) 一个普通公民如果能够注重政治诚信,他就会重视完善自己的人格,就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就会百折不挠地维护合理的政治制度,他就会因此而受到其他公民和政治组织的普遍欢迎,其政治观念就会受到尊重,其政治行为就会得到其他公民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人人都能够遵守政治诚信,那么,整个社会的政治诚信格局就有望达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