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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进平】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中国正义问题

  近十几年来,中国学界、思想界出现了一股从正义视角审视、评判社会问题的热潮,且颇具燎原之势。这样的一股热潮反映了处在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各种利益冲突正在逐渐加剧。这种利益冲突无疑要求社会、国家给以平衡与回应,而学界、思想界的各种正义争论、诉求甚或批判,可以说是对这种利益冲突的感受、思考与回应。另外,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求解正从抽象探讨一般正义转向具体探讨具体领域的正义,从正义问题本身转向制约正义问题的条件,由中国语境的正义转向一种全球正义,而在这一转向中,我认为有些一般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廓清和明晰。基于这一考虑,本文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思考如下三个问题:(1)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正义?(2)对于分配正义,我们最需要关注什么?(3)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正义批判?

  一、当代中国所追求的正义应是崇尚契约精神与人的内在价值的正义

  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正义?这是一个较为艰深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不准备从价值论的视角去思考,而是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探求当代中国正义诉求所受到的制约,以此来把握我们所应追求的正义。在历史唯物主义者看来,正义的产生和运作并不是一个没有任何前提的问题,而是受特定的生产方式、特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传统所规约的,且就其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来看,它在事实上也受制于民众的认可。

  首先,中国所诉求的正义必须与中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就此而论,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中国所应诉求的正义无疑提出了这样的要求:(1)必须崇尚规则和契约精神。这是因为规则、契约是正义赖以产生的源泉,不崇尚规则、契约,正义就无从产生[1](P108109),个人、群体和社会的所有就无从确保,社会秩序也就无法建立。(2)崇尚知识、人才,尊重人的“自我所有”,做到“前程为人才开放”。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视野中,人的“自我所有”既包括人的“内在所有”(生命、天赋及其能力等),也包括人的“外在所有”(个人所能占有的一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人的内在所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该特别尊崇的,因为只有尊崇人的内在所有,人的个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发展,才使市场经济和社会保持生生不息的活力,从而塑造一种追求内在价值的精神导向。(3)中国所诉求的正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具有平衡作用。诚然,中国所诉求的正义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这样的一种适应并不在于亦步亦趋,而在于其对市场经济具有“服务”和“医治”的作用,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市场经济的本性来说,它容易导向异化、剥削和两极分化,且在把人的内在所有与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等而视之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对人自身的内在价值的贬低,即将人降低到物的水平。特别是在一个“万般皆商品,唯有赚钱高”的泛商品化的社会之中,人遭受剥削与奴役,人的生命和尊严遭受漠视甚或践踏常常在所难免。因此,可以推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正义必须遏制市场经济的那种疯狂逐利特性,捍卫人的生存权与尊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以捍卫人的生命与尊严为基础的正义诉求上升到国家宪政的高度,并通过国家权力与媒体舆论的力量来确保其实现。但是,在一个泛资本化的社会,这又如何可能呢?又如何确保国家权力与媒体舆论免受商品逻辑和资本逻辑的支配,从而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衡平作用呢?对此,谙熟近现代中西方思想史的学者可能会有这样的见地:赋予学术界、思想界和媒体舆论以一种免受政治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不合理支配的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只有赋予思想以充分的自由,特别是表现于学术上的思想自由,才能警戒国家权力为资本逻辑所俘获,减少甚或避免公共权力的异化。

  其次,我们所诉求的正义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发展与道德文化水平的提高。我们知道,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一个社会究竟该持有何种正义观念,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受制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道德文化水平。“权利永远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P22)因此,就当下中国所选择的市场经济结构和中国所置身于其中的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结构来看,机会平等应是社会正义的一个价值诉求。正如马克思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所共同看到的,机会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诉求。不过,如果从道德文化的视角来看,当下中国所应追求的似乎不能仅限于机会平等,特别是形式的机会平等,而应进一步追求实质的机会平等,即罗尔斯所说的公平的机会平等。[3](P71)因为,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看,追求结果平等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种情结,尽管此一情结已被全球化的机会平等的理念所冲击和消解,但它在现实社会中依然有着一种乌托邦般的吸引力。不过,鉴于当下中国的生产力水平,结果平等的诉求实不宜推崇,因为它不仅容易挫伤当代中国尚需呵护的竞争精神和创造力,而且容易导向“平均主义”的迷途。因此,从中国的现实处境和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来看,当下中国在正义问题上所诉求的平等应主要是在确保形式的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机会平等。笔者认为,这既是对个人内在价值的尊重,也有助于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给社会提供生生不息的动力和创造力并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的可欲资源(包括职业、职务、地位、权力和名望等,即社会的基本善)尽可能地处于开放和流动状态,以便为人才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应该说,当下中国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相较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完备性和现代社会的要求来说,中国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还有待提高,因为各种体制性的壁垒和由地域、习俗和人情等世俗要素所构筑的壁垒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会平等由于受到诸多根深蒂固的因素的制约,还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社会上的基本善还受权力、金钱、人情等因素的制约,未能向所有人开放,某些职业、职务和地位,尚不是个人仅凭借自身的禀赋和能力就能获得,而是要依赖于个人自身的禀赋和能力之外的社会因素(如权力、金钱和人情等)方能取得。这极大地削弱了人才的流动与机会平等的实现。由于权力、金钱和人情这些外在因素的阻隔,中国的城乡之间、体制内外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乏力,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集团的权力分割与行业发展的行会化、地方化的现象。这不仅阻碍了机会平等的实现,也破坏了社会正义的诉求。因此,为培育和捍卫机会平等,就必须破除权力、金钱、地域与人情等因素所构筑起来的各种壁垒,畅通人才流通渠道。这也是当代中国所诉求的正义的要求之一。

  最后,从民众接纳程度的视角来看,当代中国所诉求的正义必须体现对人的生存权和人的尊严的尊崇与捍卫。近代政治哲学相较于古典政治哲学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强调合乎正义的政制必须立基于人性、人的需要,特别是人的生命的自我保全这一基础之上。当代社会思想家们所主张的基于民众的合法性理念和承认的政治等,所延续和彰显的也是这一理念。因此,是否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是否合乎人权、合乎人性,成为判断政制是否具有正义性、合法性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一个广为接受的政治理念是,尊重民众的权利或满足民生需要的政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才有基于民众的合法性。民众权利的满足与否及满足程度是衡量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一个基准。诚然,民众权利应包括现代民主社会所确认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政治权利,但对于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更应重视生存权与发展权,特别是生存权,它是人权制度的安全屏障,是一个人保持最低人性尊严和价值的底线保障。[4](P170)“一个人只有在生存权获得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才能生成对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的欲求……才能展开对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的建设。如是,国家方能获得必要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5](P174)因此,基于生存权是判断正义的最低尺度,基于民以食为天的朴素的民族认知,满足人的生存权的合理需要和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应是当代中国正义诉求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二、与其关注分配正义本身,不如关注分配正义的制约因素

  分配正义问题是现代正义论者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最为引人注目和热议的一个正义问题。不过,依据唯物史观,分配正义更多的不是一个分配本身的问题,即正义论者所理解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6](P785),而是一个分配正义赖以产生并使其成为必要的问题。①因此,探讨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有必要探讨分配正义何以可能的前提、条件或背景等制约因素,因为正是这样的一些制约因素规约了分配正义问题的产生、解决,并使分配正义凸显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不是在一个假定的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之下呈现出来的,而是被置于一个有着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既定的权力体制、既定的文化传统和世界背景等因素的社会状态之下的。可以说,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分配正义的背景因素,即幕后因素。因此,探讨分配正义固然要探讨分配正义本身,但更重要的是探讨分配正义的幕后因素。

  首先,有必要探求分配正义幕后的权力因素。这是因为分配正义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调节。权力因素对于分配正义来说较为复杂,一方面,权力本身的分配就是分配正义所直接探讨的对象;另一方面,权力因素也是导致其他分配不正义的根源之一。对分配正义的诉求,必然要求国家从整体上进行资源、制度和权力等方面的综合调配,这意味着分配正义存在着对权力和制度的路径依赖。要实现分配正义就必然要强化公共权力的作用,但是,如果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那么,分配正义所依赖的权力就极有可能成为分配不正义的又一个根源,并反过来强化分配不正义。

  为此,要使权力因素在分配中发挥应有的调配作用,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或观念洗礼。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权力主要依赖于制度规约,要求制度相对于权力来说,要有一种制度刚性。这种刚性对于制度来说,至少有两点要求:一是制度相对于权力来说,要有一种崇高性和神圣性。权力必须在制度面前低头,而不是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二是制度要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在一定意义上,确定性与稳定性可以说是制度之所以为制度的内在品格。生活在制度规约之下的人们,通过对制度的确定性与稳定性的信奉,得以依照制度去筹划自己,实现自己的利益预期和人生设计。然而,由于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迁日新月异,刚性的制度似乎难以企及,具有弹性或可塑性的制度似乎更为合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于是,一种“权宜之策”的制度设计就常常容易被人们默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假如仅仅是权宜之策,假如制度缺乏必要的刚性,缺乏制度之所以为制度的内在品格,它就难以在引导人们的利益预期方面发挥健康、有效的作用,就容易失去威信和形同虚设,且最终容易导致行政专断的长官意志和投机主义盛行,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难以形成,社会也容易陷于不正义之中。

  其次,要探讨分配正义幕后的市场因素。在当下,我们谈论分配正义很容易无批判地接纳或忽略市场这一幕后因素,但探讨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却不能忽视既定的生产方式对分配正义的制约。因为离开对市场这一幕后因素的把握,我们将难以准确地把握分配正义。这正如市场天然地具有某些优势,也天然地具有某些缺陷一样,市场与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权等人权及其观念也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是天赋人权的自然乐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非常精彩的文字就道破了这层关系:“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7](P199)显然,市场与天赋人权及利己主义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如果听任市场的自由发展,异化、剥削、两极分化又在所难免。[8](P292)因此,探求分配正义,就不得不对市场这一背景因素进行规约与引导。

  再次,社会实践也在告诉我们这样的事实:不同的经济体制容易产生不同的分配正义问题。例如,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来说,由于它过多地依赖国家权力的作用,国家权力本身就可能存在分配不正义,而分配不正义和失去制约的权力更是容易导向一系列的社会不正义。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要减少社会的分配不正义,关键就在于要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和观念洗礼。②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则比较容易因私有财产、能力、天赋等的差异而导致分配的不正义。而就当下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导致分配不正义的一个主要症结就是由于社会未能对权力进行制度规约和观念洗礼,权力作为一种优势资源进入市场领域,与私有财产、天赋和能力等因素构成市场运作的背景因素,从而使市场的运作存在着起点上和过程上的不正义,其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分配不正义更趋严重。因此,分配正义对于生产方式方面的要求,就是尽可能地减少由于权力、市场等背景性因素所导致的不正义。

  最后,要把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置于中国文化传统和世界背景因素下来考察。如果离开中国的文化传统和世界背景,就难以准确、全面地理解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以文化传统而论,中国农村为何在市场化过程中步履维艰,为何从农村走向城市的大学生在社会生存上会格外艰难,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出来的个人并不是纯粹的孤立的个体,而是生活在家庭、乡梓亲情中的个体。③这意味着这些生活在家庭亲情和乡梓亲情中的人们,当其事业有成或力所能及时,都有某种基于伦理亲情的义务去尽可能地回馈家庭与乡梓。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舒缓了中国市场化过程中的城乡两极分化的矛盾,但也加重了来自农村却生活在城市中的个体的生活压力。而就世界背景来看,对于身处世界竞争之林的中国,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并没有太大的选择空间,而是受到了世界既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等因素的牵制。当代中国如果没有综合国力的强大,没有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效率,那么,中国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和地位是堪忧的。在目前资本主义尚处于强势的全球化时代,当代中国已被卷入一个以竞争为灵魂的世界经济体之中,因而注重效率就是被卷入这一经济体的国家的必然选择。就此来说,强调效率不只是中国自身产生的逻辑诉求,而更多的是中国置身于一个竞争的世界体之中的必然要求。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没办法不“承受”资本主义国家的游戏规则,或者说,规约世界经济发展的资本主义的游戏规则也规约了中国的经济发展。这使中国的分配正义具有世界性的影子。

  三、正义批判虽然是意识形态批判,但有利于制度完善与社会进步

  在思考当代中国的正义问题时,还必须认真面对和重新审视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正义批判?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正义批判只是一种无关痛痒的批判,是一种基于意识形态的批判,特别是对于所批判的对象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至多只能起到社会改良的作用,而难以起到推翻资产阶级、变革社会的作用。然而,正义批判虽然对于推翻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作用不大,但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却是意义深远。我们肯定正义批判的作用正在于,它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不是革命的诉求,而是一种“改革与完善”的诉求。这样的诉求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可以说是社会制度自我完善的一种内在诉求。因此,正义批判对于推翻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不具有根本性作用,但对于追求制度完善和社会进步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却有着积极的、正面的作用。

  事实上,如果回顾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也会发现,正义批判在推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方面也有过积极的作用。我们知道,无止境地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这种贪婪的本性常常突破了人的生存底线,践踏了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在马克思的笔下,我们就能看到:“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象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正象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9](P294295)“资本主义生产对已经实现的、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异常节约的。相反地,它对人,对活劳动的浪费,却大大超过任何别的生产方式,它不仅浪费血和肉,而且也浪费神经和大脑。……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浪费,实际上也正是由劳动的这种直接社会性质造成的。”[10](P105)

  但是,资本的这种疯狂逐利的行径也由于社会的正义诉求与批判而有所收敛和改变。这主要体现在:(1)无产阶级基于生存权的正义抗争(如各种示威、游行和罢工等)警醒了资产阶级,迫使资产阶级通过提高技术手段来改变剥削方式。翻开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在资本家对工人进行惨无人道的疯狂掠夺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工人的抗争,工人的生活条件或工作条件的改善就是这种抗争的结果,如“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11](P300)无产阶级基于人权、正义的诉求所进行的利益抗争虽然难改资产阶级榨取剩余价值的本性,但却使资产阶级为了继续榨取剩余价值,只好转向技术创新,并最终在整体上推动了生产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2)社会上一些有良知的人士的揭露与正义批判。比如,在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工厂视察员、政府视察员、记者、编辑等对资本的疯狂掠夺和剥削行径就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和控诉。通过视察员的真实调查报告和记者、编辑的大胆披露,一些不合乎人道的事件和状况被公之于世,起到了呼唤社会正义、警醒和刺激为利欲所麻木了的社会良知的作用。尽管其所起的作用并不是根本性的,但马克思还是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的序言中,马克思指出,德国工人的状况之所以比英国更糟,就在于缺乏工厂法和这方面人士的调查与披露。“如果我国各邦政府和议会象英国那样,定期指派委员会去调查经济状况,如果这些委员会象英国那样,有全权去揭发真相,如果为此能够找到象英国工厂视察员、编写《公共卫生》报告的英国医生、调查女工童工受剥削的情况以及居住和营养条件等等的英国调查委员那样内行、公正、坚决的人们,那末,我国的情况就会使我们大吃一惊。”[12](P11)显然,社会上有良知的知识分子的正义批判与正义呼唤,对于促使资本主义国家协调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也起到了补救性的作用。(3)正义诉求与正义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的疯狂个性进行一定程度的遏制。可以说,没有国家的参与和支持,正常工作日的规定和工厂法的实行是难以兑现的。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疯狂掠夺利润的限制,虽然不是出于对无产阶级的同情,而是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和资产阶级国家的维系,但其通过《工厂法》、《工作日法》等法律手段也限制了资本榨取利润的疯狂个性。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如果放任资产阶级对劳动力资源、对生命资源的掠夺和消耗,给国家所带来的将是劳动力资源的衰竭、社会秩序的动荡、国力衰退和社会的停滞乃至倒退。显然,“明智”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然要限制资本家这种“杀鸡取卵”式的做法,以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因此,基于人权或正义的诉求与批判对于疯狂逐利的资产阶级来说,实际上缓解了其已经绷紧了的神经,缓和了社会冲突,维护了资本主义生产赖以运作的秩序,为资本主义生产赢得了一定程度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润滑剂”与“减压器”。

  在今天,当我们回过头来看马克思和蒲鲁东等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时,也可能会发现,尽管蒲鲁东等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权利”、“正义”、“道德”的意识形态批判,但这样的批判却与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共同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

  正义批判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尚且有过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其作用更是可想而知。正义诉求与正义批判所导向的制度改革与完善,正合乎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要求。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这种批判,就在于当代中国的发展不可能放弃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缺陷也需要通过正义批判来警醒和修复。社会主义国家既然已实行市场经济,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资本的疯狂逐利的特性,甚至出现漠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的现象,因此,正义诉求与正义批判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正义批判之所以必要与可行,也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所代表和捍卫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有必要通过正义的诉求与批判来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来促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正义批判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文知识分子贡献聪明才智、维护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一种独特的表达方式。

  人文知识分子能贡献给社会什么呢?我想,他们所能贡献给社会的显然不同于农民贡献给社会的农业产品与服务,也不同于工人贡献给社会的工业产品与服务,其所能贡献给社会的主要是精神产品和社会服务,而正义批判正是他们服务社会、贡献社会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对于以哲学为精神依托的知识分子来说,更是如此。他们的职责和使命也许不在于为意识形态提供某种诠释或辩护,而是从批判者的视角去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一种“社会的啄木鸟”的角色。

  从这一角度来说,如果不让追求自由精神的知识分子发挥其批判性,那么,对于这一类的知识分子来说,也是一种“异化”,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则可以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一类的知识分子能够贡献给社会的也许就在于批判。

  事实上,批判对于一个社会的贡献常常要远大于对社会的盲目的肯定与随声附和。马克思之所以被誉为千年最伟大的思想家,就在于他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缺陷,使资本主义社会看到了自身的问题和缺陷,并试图去避免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超越,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具包容性和民主性,也必然比以往的阶级社会更能包容和接纳批判。

  【注释】
  ①艾伦·布坎南指出:“马克思相信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休谟和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环境业已消失,或者已经弱化到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大致上说,分配正义的环境是那些匮乏的状态——且冲突是建立在稀有物品的争夺之上——使得运用分配正义的原则成为必要。”Allen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London: Methuen, 1982. p. 57;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13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②毛泽东对于这一方面就充满警惕性,一直强调要反对官僚主义和对权力持有者进行思想改造。
  ③这也许就是梁漱溟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民族特性主要不是以个人为核心的个体本位,而主要是以家庭为核心的整体本位。
  【参考文献】
  [1]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4][5]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6]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9][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参见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