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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颖】“通奸”的出现到“通奸罪”的废止——日本婚姻伦理思想史中的一个案例

在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手段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差异之一就是,法律更多地受到它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的左右,变化较多,其相对性的部分较多。例如即便在同一个国家中,封建制度下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明显不同君主立宪制的议会制国家发布的法令法规;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更多地具有人类普遍性。像不杀人、不偷盗、尽量善待他人这些原则,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它都会通行下去。然而,在通达这样的道德原则的途中,各地区各民族的路径和行进速度、达到的水平是不同的。

作为一个实例,本文拟介绍日本由古代到近代围绕已婚男女之间的“通奸”问题,人们在道德观念上发生的种种变迁,试图从一个侧面了解道德原则形成过程的复杂多样性。

在中国,母系氏族社会消亡很早,所以早在商代,各地进贡王室的女子,除了少数例外者,都只是商王室的“床上奴隶”[1]。胡厚宣曾指出“惟殷代之婚姻制度,无论其为一夫一妻,变而为一夫多妻,或为一夫一妻兼一夫多妻,总之,其男权之高,已与周代以来之社会完全一致。而绝无丝毫‘亚血族群婚’或‘对偶婚’之线索” [2]。此处的“殷代之婚姻制度”不仅是指王室,其他家族也该如此。

研究表明,我国古代社会第一次提出妇女贞节概念是在秦朝,其文献根据就是秦始皇三十七年留下的会稽刻石。先秦夫死改嫁即为“不贞”的观念是无所谓有的。即使在秦以后,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不太重视妇女的所谓贞操,然而“倍死不贞”的概念毕竟由秦人提出来了。会稽刻石明令“禁止淫泆”,体现了民间的婚俗和政府的态度。[3]

然而,在日本古代,情况就很不相同。原本在氏族制度末期(大化改新以前)就应当广泛出现的“娶妻婚(父权家长制)”,直到约10个世纪以后的室町时期才在全社会普遍显现出来。在这约10个世纪的漫长时间内,日本由原始婚向下一个阶段的过渡是渐进的,所呈现出的具体特征是,生活优越的贵族男子在正室之外,与多个妇女保持交往关系,已成为当时通行的惯例。在女子这一方面,由于她们的正室地位并非从一开始就得到确认的,非正室的女子与另外的男子保持亲密关系就成为多发和必然的情况;即便是正室之妻,它们在丈夫死亡或离异之后与其他男子交往并成婚的情形也被看成正常;而那些非正室的女子与其他男子交往的情况更是被看成当然。在性方面的“非封闭性”和“主情性”是这一时期婚姻关系的主要特征,而这种两性关系得以建立的直接原因是当时的日本社会一直通行着招婿式婚姻。

招婿式婚姻简称为“招婿婚”,从人类婚姻史的角度来说它是在群婚之后相当于对偶婚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对偶婚虽然是一对一的结合,但其结合对双方的约束力还很弱、二者之间的聚散离合也是频繁发生不够稳定的。同时,这时期是紧接在群婚之后的,所以有些遗俗尚存,多夫多妻的情形也同时存在。“招婿婚”与群婚同属原始婚姻的范畴。这种招婿式婚姻在日本古典文献中的称呼根据时期有差异,大约到奈良时期以前,一直占统治性地位的婚姻用语是“妻问(即“访问妻子”之义)”,而在这以后的平安到镰仓时期前后,占统治地位的则是“婿娶(迎娶女婿之义)”。据此,“招婿婚”又分为“妻问婚”和“婿娶婚”两个时期,前者是走婚方式,即以夫妇分居两处为前提的;后者即是狭义的招婿婚,它是以夫妇共同住在妻子家为前提的。

现有资料表明,在日本的平安时代(7941192年),已婚男子同时与多位异性交往的情况仍是常识,甚至只有一个女伴的男人会被耻笑。关口裕子在《日本古代婚姻史的研究》一书中,通过缜密的史料考证得出结论,认为,这一时代的已婚妇女在丈夫之外还有其他的涉性男伴的现象并非个别,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性。以至于汉字的“奸”虽早已输入日本列岛,但当时的日本人头脑中并不存在汉语“通奸”一语所表示的概念,因此当时的日语表达中也就没有与“通奸”一词真正意义吻合的语词,汉语世界中的“通奸”行为在当时社会并未遭到真正的道德谴责。[4]

其实,日本在645年大化改新后,参照唐朝的律令制度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律令制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701年更公布了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制定的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宝律令》。《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其内容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内容有: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从国家政治生活的层面上看,儒教式的政治道德从此正式得到推行,并且开始对政治现实发生影响。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执政者也试图移植儒家式的家庭道德,但在这方面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例如,中国传统儒学所宣扬的有关两性关系的道德说教,在当时人们的思想心目中未能获得权威性地位。以至于在后来儒教思想开始流行的江户时代(16031868年),人们认为他们祖先的一些婚姻习俗是乱伦的极端表现。

随着日本社会由母系制向家父长制转变,在九世纪初,家父长制家族开始形成,到十世纪初豪族、贵族阶层中明确建立起来,十二世纪初,在一般百姓阶层中也建立起来,促使日本社会的婚姻制度逐渐由对偶婚向单婚制演进,原来在对偶婚制下的、呈某种程度的开放性的妻子的性,逐渐开始对丈夫以外的异性封闭起来,被视为“通奸”的行为开始出现。已婚

到镰仓幕府时代(11921333年),1232年编纂完成的镰仓幕府的基本法典《御成败式目》第34条终于对通奸问题作出处罚规定:一旦犯有此罪,将没收其领地的一半,并罢免职务,这成为在武家文化中对通奸问题作出严厉处罚的开端。《御成败式目》在后来的历史时代中得到广泛应用,战国和江户时代都通用此法,成为武家法律的基础。相对于武士阶层的这种要求,对于民间的性风俗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江户时代的士、农、工、商四个阶层的人们中间,除去武士阶层,其他人在配偶之外拥有性交往伙伴的人并不罕见,近代以后直至二次大战结束之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依然残留着这种风俗。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町人(即工商业者)、农民是以消极的形式保存了日本古代社会崇尚人情自然的两性交往传统。[5]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直到近些年,日本社会对已婚男子与未婚女性之间的婚外情(性)长期抱容忍态度,甚至有“偷情是男人的本事”之说。还有的公众人物认为 “自古以来日本就有‘忍恋’一说,这样的男女之情才造就出了优秀的文学作品等文化、艺术”,由此又有媒体推出“婚外情是文化”的说法。这些言论通过大众传媒扩散开来,在社会上曾引起一时轰动。[6]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社会有关“通奸”问题的法律规定发生过数次变化。首先,日本《旧刑法》(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6号)中有“通奸罪”一项,它在第353条中具体表述为:“有夫之妻通奸者,处以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严厉禁锢,与该妇女通奸者处以同样刑罚。关于此罪,该妇女的丈夫如不起诉,不得提出公诉。但是,如果该妇女的丈夫纵容此项通奸的话,起诉无效。”与此相关联,《旧民法》第768条规定,因通奸而离婚或被判刑者,不得与通奸对象结婚。后来,日本《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183条中关于通奸罪的规定是:“有夫之妻通奸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该妇女的通奸对象处以同样刑罚。关于此罪,等候该妇女的丈夫起诉后再作处置。但是,如果该妇女的丈夫纵容此项通奸,该项起诉无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废止了通奸罪。其过程是,1947年开始实施的《日本国宪法》第14条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由于当时的《刑法》中有关通奸罪的设定只是针对已婚女性的,有违宪法的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有人提出,在相关部分中应改为“对于有妻子的男子,通奸罪的此项惩罚也适用”,以符合宪法的要求。但是,在同年的10月份,《宪法》改正时,通奸罪被废止。彻底废止通奸罪,这一项“开放性”举措得以实现的真正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因素之一是,当时的当权者大多有婚外情人,如果此罪对男性也适用的话,会有许多政治家遭惩处,所以干脆废止了“通奸罪”本身。

当今,日本社会有关婚外性(情)行为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婚外性行为是“不贞行为”,是违反“夫妇双方相互都不与其他异性有涉性交往”之义务的行为。第二,仅有一次的婚外性行为属不贞行为,但要成为离婚理由的是重复出现的不贞行为。第三,男女间的秘密交往只要不伴有性行为就不认定它是“不贞行为”。

总之,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形成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建构、完善的过程,为了使这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原则的建立避免经济化、西方化和单一化,我们需要仔细深入地了解不同民族或文化共同体的道德风尚、道德原则形成的具体过程。

【注释】
[1].  姚孝遂《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
[2].  参见胡厚宣论文《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系列,1944)
[3].  陈戍国《秦汉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6365页。
[4].  参见津田左右吉《文学作品中所体现出的我国国民思想的研究――贵族时代》,《津田左右吉全集》别卷第二,1966年,岩波书店。
[5].  参见家永三郎《日本道德思想史》,1989年改版第3次印刷,岩波书店。
[6].  例如当代名演员石田纯一(1934年-)的婚外情、私生子问题被曝光后,他就为自己作过如此辩护。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