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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瑛】人权:从集体主义角度看

谈到对于人权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有许多学者迷恋自由主义。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要害乃是个人主义,即把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夸大化、绝对化,从而完全否定集体,否定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许多持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自己也坦率坦率地承认这一点。这里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即谈谈从集体主义角度应当怎样看待人权,谈谈人权与集体主义不是根本对立的,坚持集体主义不但不会损害人权,反而能够更好地把握人权,找到实现人权的正确道路。 

公正地说,自由主义的人权观里蕴含着某些真理性的因素,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譬如它肯定了个体的权利的重要性,反对那些丧失集体的资格,已经沦为虚幻的集体对于个体权利的漠视与压抑,如此等等。然而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些事物的长处过分了也就成了短处,真理越过了一步,即使按照同一方向前进,也会变成谬误。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失误,从方法论上说,就在于它割裂了个体与集体(或整体)的关系,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过分地夸大了个体的地位与作用,从而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个人主义的错误同它所厌恶的集权主义一样,同样地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只不过集权主义是片面地夸大了集体(或整体)的地位和作用,而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甚至否定国家集体是个实体,在他们眼里国家只不过是人们赖以合作的范型或一种组织方式,集体这一指称掩盖了太多的差异和个人选择。由于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往往把个体的权利绝对化、认为实现人权的道路就是对于社会公共权利的限制,他们一再说:

公共权利对于个人的威胁作为一个事实,﹍﹍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 

人权是对于个人价值的张扬,因此它反对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侵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来自公权,它的主要防范对象也是公权。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 

人权由于是人最为重要的需求所组成的,并且带有先天俱来自然权利色彩,它是先于国家的。 

人权的本来涵义是通过强调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为个人筑起一道防阻侵权的堤坝,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主体而存在,使得人权的防范对象――国家――处于一种消极地位。

在他们看来,个人的人权竟是如此之神圣,社会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竟应如此之受卑视,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这样,即使是现代国家职能向能动主义方向的倾斜人权国际化,都不能影响人权对抗公共权力的这种主流精神

然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人权能够先于国家,能够离开公共权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个人权力是非常有限,也是非常脆弱的,即使人权也是这样。人与动物有着本质的差别,人权从来不是像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所说的那样,只有保障人的生物(肉体)存在意义。只要从抽象的的概念里一走出来,我们就会发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个人总是各种各样、无限丰富的。人、人的欲望和需要、人的权利等方面竟然存在着如此之复杂的差异和矛盾,以致在许多问题上是针锋相对,甚至你死我活的。这里人们不但有在物质财富上的激烈夺争,即使在政治、思想、文化各个方面,也都充满着矛盾和斗争,有时还会发展到不共戴天的地步。也许有人说,我们关注的只是人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然而事实也与此大相径庭:很少有问题能够和人权这样具有如此众多的歧义,引发人们如此巨大的争论。即使最基本的人权的定义、人权的内容,它的外延和内含、人权的理论根据及现实依据、人权的实现途径、人权与国际干预,如此等等,也都是言人人殊,水火不容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想除了人权问题极为重要,人们无法回避之外,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和自由、平等、民主等问题一样,是个价值问题,它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譬如不同国家民族、不同阶级地位、不同地区文化、特别是处于不同的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于这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持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见解。尽管有人认为人权是个不能被证明,也无须证明的人的权利,它应该是绝对的、至上的、无条件的,但是,绝对存在于相对之中,从来没有脱离相对的绝对。在我们看来,无论是个体还是人权,这些看来似乎神圣的东西,其实它们都存在于非常不神圣的具体人那里,存在于现实的许许多多不同人的普通言语行动中,他们的衣食住行、甚至酒色财气中。对于许多人权问题,只要离开这的抽象的语言符号而稍微深入一步,分岐立即就会显示出来。例如,在被称作人权典范之作的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里,确定了所有人生而自由,和在权利上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里最基本的内容就有财产权的自由、平等问题。然而试问:在现实社会里能够实现财产权的自由、平等所有吗?人们无法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出身、环境,出生在贫困家庭里的孩子无法与亿万富翁的子女比较财富。如此说来,这些财产权的规定又有什么价值呢?富人因其有财产而享有要求他人尊重其财产权的权利,而穷人只能负有不侵犯富人财产权的义务,因为他一贫如洗,其财产权在量上等于零,富人不必要尊重其财产所有权。于是,这种人权又只能是富人单享权利,穷人只尽义务,毫无平等可言。再如,几乎在所有的人权文件里都规定有政治思想自由,但是在这一领域,分歧和矛盾丝毫不亚于的物质财富方面,每个主体,从个人到社会团体,甚至国家,都坚持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企图取得言语或事实上的霸权,很少人愿意权力与他人分享。对于人与人之间这些现实的矛盾和斗争,包括关于人权问题上的矛盾和分岐,往往不是能够从思想上化解得了的,它要诉诸实际,有些甚至还要发展到武力对抗。为了把这些矛盾和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不致引起社会的分裂与崩溃,就必须设立一个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持。这个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反映、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代表他们的共同要求,排除和制止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某此不合理的权利,包括外部的侵略和压力。更重要的是,它应该成为一支积极的实践活动的力量,集合社会上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保卫人权并实施和落实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特别是遇到严重的社会危机和自然灾害之时,它的意义和作用更为突出。社会公共权力、国家,这是人们绕不过、离不开的实际力量。人们,也包括个人,不能只是在程度、力度上限制它、企图削弱它,使它成为一种消极的力量,似乎这样就完事大吉了。我们要发挥自己的职责,首先是要求它具有正确的性质,保持正确的方向,代表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利,积极地为人民服务。在人权问题上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只是片面地要求削弱国家的权威,摆脱国家的干预,而是应该要求国家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采取实际的行动和步骤,保障人权的实现。

集体主义并不是只承认集体,只强调集体的重要,它从来不否定个体,不否定个人权利,当然更不会否定个人的人权。在它看来,个体与集体是相互对立而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而又相互渗透:集体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它是个体的有机集合,脱离个体的集体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个体也总是处在某些集体之中,世界上没有任何脱离集体的个体。正常的社会公共权力、国家与个体的关系,就是这种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它们既相对立,但又相统一。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需要代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代表个体的权利,当然它应该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认定集体的少数代言人总不会与所有人的意志保持一致,对于个体成员来说,集体的意志(有时以民意公意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不啻一种不折不扣的压迫。,这种观点是不折不扣的无政府主义,在实践中极其有害。我们很有趣地发现,这些否定国家、否定集体,主张个体人权至上的人,特别拥护人权高于主权,竭力颂扬人道主义干涉。那么我们要问:这些人道主义干涉所有人的意志保持一致了吗?这些干涉要靠什么行为主体去执行?只靠个体行吗?现在执行干预的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还有某些大国,它们不也是集体”“国家吗?

与专制主义和个人主义不同,集体主义既反对脱离个人的、虚幻的集体,也不赞成那些否定集体和集体权利而只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人权观,他们所主张的脱离了集体的个体也是虚幻的。集体主义提倡真实的、能够代表个人的集体。用集体主义去看待和对待人权,首先就是要求社会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能够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保卫国家的主权和自由,反抗外国的侵略者和压迫,这是维护人权的基本前提或保障。其次,社会公共权力和国家,必须公正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地对待各种各样的个人权利;保护、保障并尽量满足每个人的正当权益,拒绝来自各个方面的形形色色的各种不正当的权益。如果没有后边的这一条,要求社会公共权力答应并且满足每个个体成员的每项要求,是根本做不到的。在集体主义看来,每个个体成员的正当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然而当个体成员的某些个别利益和权利一旦与集体的利益权利发生矛盾时,个体成员要自觉地服从集体或者国家的需要。例如,人身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但是当国家处于被侵略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必须放弃自己的这个人权,而去服兵役。个人的生存极其重要,但是每个公民即使处于饿死的威胁之下,也不应当为了自己的人权而去偷窃和抢劫。对于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集体、公共权力、国家,社会成员要拥护它、支持它,当然也要时刻监督它,不能让它变质。至于那些已经成了虚幻的、完全脱离了人民群众的集体,我们的态度也很明确,那就要起来反对它,努力改变它,促使它回到人民群众这一边来,直至彻底推翻它,再建立起一个新的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体,或国家。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