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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日亮】对自然、人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辩证思考

在哲学上,和谐是一个关系范畴,是指事物之间协调、均衡、有序的状态。社会的和谐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两个层级,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关系,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因此,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应集中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种行动,又是一个理念。因此,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用辩证思维来理解和谐社会。

    一、辩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和谐

自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针锋相对的两大派别。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在弘扬人的主体性和消解人的主体性等问题上争论不断。

从历史上看,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最初摆脱因生产力低下而受到大自然困扰后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但随着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状况的变迁,人类中心主义又由一种素朴观念扩张为“人是自然界的主人,人能主宰一切”的主体主义观念。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地强调人的主体性,人与自然的关系完全被看成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且通过理性与实践,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及其规律对人而言的先在性、基础性被抹煞,而作为主体的人在主、客二分世界中获得的至上性地位成了一种虚拟的存在。

由于当今环境问题的凸现,自然中心主义则把环境问题的出现都归结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结果。他们认为人与自然没有区别,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现代社会之所以会出现人与自然的对立,是由于人类过分地张扬自己的主体性,把自然界看成像异族一样去征服。为了提升自然的伦理价值或道德地位,非人类中心主义总是竭力抹煞人的主体性而赋予非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他们从所谓自然万物都有其平等的存在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应从过去的纯粹“经济的视角”转变为“伦理的视角”,尊重并承认自然界的多方面价值,主张人类应当放弃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改造,一切顺应自然。

那么,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和对自然界的改造,自然界就能完全适合人的需要和发展吗?或者说,没有人的参与和对自然界的改造,自然界与人类能和谐吗?

  1.原始的自然界无法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

就自然界对人和人类生存及发展的意义而言,自然界一是为人的肉体生存提供生活资料,二是为人的劳动提供生产资料。但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讲,原始的自然界(没有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界)实际上是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的,特别是不能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发展的。当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时候,他从自然界直接获得生活资料的量是微小的,甚至可以说,人依靠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生活资料从来都没有完全满足过人自身的需要。这是由于无论从需要的量还是从需要的质来说,人的需要都完全不同于动物的需要,人以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动物。这也正是人之所以优越于动物,对自然采取积极的对象性活动的内在根源。

实际上,自然界不是上帝安排来为人而存在的,自然界之所以为人的存在完全是人通过自己积极的活动争取来的。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1] P81-82)这种直接对立实际上也是直接同一。就是说,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上,自然界与人是对立的,人与自然界也是对立的,人还没有完全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人更主要地以自然存在物的面目出现,人的实践能力还极其微弱,人完全从属于自然力量的支配。因此,原始的自然界是无法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的,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靠自己的努力。

自觉能动性是人类的特点。人的这种自觉能动性,是人区别于物的根本标志。正是由于人的这种自觉能动性,人再也不像一般动物那样,听任自然的摆布,而是把自身和自然界区别开来。自然界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人就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变自然界,改变环境,不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自己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正如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

  2.自然的价值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提升的。

从本源性上说,自然是人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不仅把人看成是自然人,更重要的是把人看成是社会的人。人与动物不同的是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人的能动性、超越性和价值性则正是人所为人的体现。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人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正是通过不断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将自在自然转化为人化自然从而使人与自然结合为一体。正是人类实践的中介作用,使人化自然即人与自然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区别于其他有机体。普通有机体通过改变自身来适应环境,而人化自然是作为主体的人通过改变外部环境以适应自身需要所创设的产物,于是这种有机体便具有了目的,它是对自在自然的真正发展。因此,在自然界从自在自然发展到人化自然的今天,我们可以将自然价值概念定义为自然对于整体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因此,谈论人,就必须谈及人的实践活动,谈及生产劳动。正是这样,马克思就找到了人与自然之间沟通、联结的渠道和纽带。

马克思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人的劳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劳动本身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体现了人对自然与自然对人的关系。“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2] P97)于是,人逐渐开始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并通过劳动而占有和支配自然界。人开始以积极的姿态傲视自然,把自然界整个地纳入他的活动过程,作为劳动的要素。从这个时候开始,“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2] P131)正是在人与大自然的反复斗争中,人类的实践能力逐步获得了提高,自然的价值才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人的实践极大地提升了自然的价值,但“现实的自然界”同样离不开人和人的活动。离开了人和人的活动,现实的自然界就退回到了原始的自然状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没有活劳动,铁会生锈,木会腐烂,不织不编的纱会变成废棉。只有工人的对象性活动,才能够将潜在的可能的使用价值转变为现实的使用价值,把它们从死的变成“活”的。所以马克思赞成威廉·配第的观点,“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人正是通过自身积极的对象化活动使自然界不断地从自在的存在物转变为属人的存在物。由此可见,我们所讲的自然,已经不是纯粹的原始自然,而是为人的自然,是作为人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的自然,而且更重要的是作为“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的自然。自然本身已经是社会历史性的,它内涵了人类的劳动。这就是说,自然一方面是人类活动的前提、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人类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客体客观向度和主体价值向度在人类实践活动过程中矛盾地统一起来了。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并非要求人们放弃对自然的改造,而是怎样改造的问题。那种以保护自然、尊重自然的名义,企图阻止人对自然的改造的“复古”式的自然主义是幼稚可笑的。

  3.防止片面地征服和改造自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近代工业社会发展到了极端,资本创造出一个普遍的劳动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它造成社会成员对自然界的普遍占有。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3] P393)这种以利益为惟一目的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征服,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恶化,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当代社会,由于物质的短缺性和利益的驱动力,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资本主义社会对自然的态度和恶习,特别是片面地夸大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使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致,不仅违背了自然规律,而且违背了历史规律,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人类诞生以来最紧张的程度。

如果把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的劳动,归结为一种单纯的人对自然的关系,归结为人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那就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现实性的劳动不仅是人对自然的关系,也是自然对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实践及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虽然只有人才具有,但是离开了自然就变成了抽象的、毫无意义的东西了,那种生活只能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生活固然属于人,但人的生活一刻也离不开自然,人只有同自然发生关系,才会有生活。人所处的现实本身就是人与自然相统一的产物。人与自然的关系,现实地表现为劳动,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劳动。而这种人类社会的劳动并不依某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社会的这种现实的活动,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就表现为一种自然的过程。因此,人们在改造自然时不能随心所欲,否则,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 P41)所以,人一旦丧失了成其为人的自然属性,人就会与自然对立。因此,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征服永远也不能超出自然规律允许的范围,否则就会被自然界所改造和征服。

总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都是错误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既然自然界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人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人的劳动,使自然界更加适合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二、辩证地看待人与社会的和谐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因此,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首先,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历史的前提条件。人与社会的形成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如果将社会看作是一个“有机体”,那么它的产生、构成、发展等全部内容的有机性,仅仅在于人的有机性,在于它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形式。其次,人是社会的人,既然社会是人的存在形式。那么,只有物质结构和功能的生命个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现实的人”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处于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人。离开一定的社会条件,人不可能有语言、不会有思维以及人的情感和创造,充其量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物。基于以上理论,正确认识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维基础和理论前提,特别是应对以下问题进行辩证的理解。

  1.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斗争性与统一性。

个人与社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个人是社会产生与存在的现实前提和基础,社会是个人交互作用的产物。个人与社会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斗争性在于人的个体差异性。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每个人的性别、年龄、志趣、爱好、气质、能力、信仰、信念以及阶级属性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世界上绝对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每个人都有着区别于社会上其他个人的特征。社会正是由这些千差万别的个体组成的整体。社会的和谐不能抹煞这种差异性,只有在思想上、行为上以及生活方式上充分尊重这种差异性,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才能进步和发展。

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在于人的社会性。一方面,任何个体都必然以一定的社会及其关系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之时,他就处在社会关系之中,面临着既定的家庭关系,面临着既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面临着既定的文化背景,面临着既定的时代氛围。一个人是无法选择他所面临的这些环境和这些社会关系的。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必然以社会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4] P363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的本质,除了人的一些生理等自然属性外,人的志趣、爱好、气质、能力、信仰、信念等都不是天生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养成的,即受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也就是个人成长的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讲,人是环境的产物。

  2.正确认识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与社会对个体的依赖性。

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离不开社会,脱离了社会的个体只能是生物体;社会也离不开个人,没有个体就构不成社会。

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1)个人的生存依赖于社会生产,人要生存,必须有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现实的人,一切柴米油盐酱醋茶都是社会为其提供的,至于精神生活更是如此,如果离开了社会、离开了社会生产,个人则无法生存。(2)个人的生活依赖于社会规范。正是法律、道德、职业规范和乡规民俗等规范了人们的生活,使人成其为人,也为人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和保障,使人能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3)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进步。一个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社会为其提供的条件,当社会处在原始时期,人的发展只能是维持简单的生存,当社会还处在阶级状态下,人的发展只能是片面的、甚至是畸形的。

社会对个人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1)个人通过参加社会劳动创造一定的生产力,为社会财富的积累添砖加瓦,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离开个人的创造性劳动,社会物质生产和物质财富则无从谈起。(2)个人通过参加变革生产关系的实践,构建了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促进其发展、变化。(3)个人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构筑了社会政治上层,促进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4)个人通过参与精神生活,形成了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促进了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3.正确认识社会对个人的促进作用与制约作用。

人是社会化的人,个人是一粒种子,只有在社会的土壤里才能生根、开花、结果。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直接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只有在社会为个人提供舞台和条件的基础上,才使个人得以积累知识,施展才能,潜力得到发挥,人生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而个人的利益、需要也不可能脱离社会的现实,要受到社会条件、社会需要的制约。我们只有认识到人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发展要受到自己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人的关系的对方同样也要受到其自身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制约。能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能理智地、客观地、心平气和地处理各种关系,很多的烦恼和问题也就能得到解决,人与人才能和谐相处。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社会有多大的舞台,个人才会有多大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理顺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为个人才智的发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人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人,在阶级社会中又是阶级的隶属物。个人的需要超越时代会破坏社会的和谐,超越群体会破坏社会的和谐,超越阶级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只有把个人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个人、集体、阶级以及国家和民族的关系,个人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才能有序和谐。

总之,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社会的发展就是人自身的发展,两者的发展是一个双向同步发展的统一运动过程。因此,人与社会应该和谐发展,即个人自由与社会认同相适应。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首先必须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个性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前提,同时,人的个体和谐又是自然与社会的产物。造就和谐的人的个体,就是要使一个人有健全的人格,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合理地处理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做到融入自然、融入社会、融入集体。集体和谐是建立在个体和谐基础上的。社会的和谐也依赖于人的和谐,即社会发展是以人为主体的,人的发展是以个体为本位的,由此来看,促进个体的人的和谐成长与发展是社会的主要工作和责任,社会关爱个人,集体承认个人、尊重个人、给个人以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其次,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和需要的满足与整个社会利益和需要的现实相适应,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与社会不断进步相适应,人的能力发挥与社会公平、公正相适应。实现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和谐统一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42.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3.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5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