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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珊】科学认识论的若干问题

 

我国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研究长期以来受苏联教科书体系的影响很深。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著作也讲实践概念,也讲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均不占主要地位,甚至不难发现其中直观反映论的痕迹。一些人脱离现代各门类科学研究的成果谈哲学现代化,他们讲要发展认识论,却又排斥科学认识论。这种状况束缚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本文限于篇幅,主要讨论目前科学认识论研究中三个有争议的问题:1)认识客体是自在的,还是属人的?(2)主客体发生的同时性问题;以及(3)科学仪器是认识论客体吗?以期引起讨论。

1.认识客体是自在的,还是属人的?

科学认识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构包括作为其两极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作为两极相互作用之中介的认识工具(科学语言、科学仪器、科学方法)。

正如“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的基本概念一样,“科学认识主体”和与之相对的“科学认识客体”则是科学认识论中的基本概念。

所谓“科学认识主体”是指在科学认识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以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为工具,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并同科学认识客体建立了对象性关系的人。科学认识主体是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是科学认识能力的活的载体,是科学认识活动能动的和主导的方面。这里所说的科学认识能力其实就是马克思多次讲到的“人的本质力量”在科学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它包括主体选择并确定科学认识客体的能力,主体运用物质手段变革客体、从而认识客体的能力,以及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能力。

如果说哲学家对“主体”的解释和规定存在分歧和差异(如认为:主体是人;主体是有社会性、有意识的人;主体是从事实践的人;主体是人脑;主体是人的意识,等等);那么,与此相比,哲学家们对“客体”的界定就有更大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几乎成了机械唯物论、形形色色的唯心论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重要分水岭之一。西方、前苏联和我国科学认识论中不同流派的争论往往与此相关。

固然,“客体”一词是多义的,因此会有多种用法。但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往往混淆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问题,才使得对于客体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比如,有人用“客体”这个词来指称事物、物体、物质存在,总之是在“客观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客体”这个概念的。根据这种理解,任何一个自然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是客体;只要自然物一经产生,它就成为客体。于是,地球以及先于人类产生的动植物从它们生成时起就是客体,而不必管人类是否出现,也不必管人们是否开始把它们作为认识与实践的对象。在这种理解下的“客体”与主体无关,与主体的认识与实践无关,因此与认识论无关。这是对于“客体”的一种本体论理解。而与此不同的另外一种理解,则把客体看作主体的对立物,用“客体”一词指称主体活动的对象——认识对象或实践对象。后一种理解认为,“客体”不等同于物体、物质的东西,也不等同于“客观存在”。一个自然物在其没有进入认识过程的条件下不成其为认识对象,不能成为客体。在这种理解中,“客体”不仅必然与主体的认识有关,而且与主体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在主体及其实践—认识活动产生之前,根本谈不上作为主体实践—认识对象的客体。因为自在之物没有与主体发生联系,因此不可能具有客体的品格。可见,这里所理解的“客体”,其规定性是认识论性质的; 它以存在为基础, 但比自在的存在有更高的层次。应该指出,客体尽管不等同于自在的存在,却可以由后者转化而来;而某个自在的存在所以能转化为主体有目的活动的对象——客体,是因为它同一定历史阶段中主体现实的需要、本性和本质力量相适应,即是说, 它对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具有意义。

在一般认识论中,我们把那些对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具有现实意义、从而被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的结构、并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之为客体。而在科学认识论中,我们把在一定的社会史和认识史条件下进入人类科学认识范围、成为科学认识活动的对象、并且同科学认识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那部分存在,称为科学认识客体。显然,客体是一个认识论的范畴,而不是本体论的范畴。认识论中的客体范畴不等同于本体论中的物质、自然界、客观存在等范畴。同时,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也不只包括物质存在, 还包括精神性的存在。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中深刻批判了旧唯物主义或直观唯物主义。指出,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1]。这里深刻批判了对于客体的直观的、本体论的理解。

我们以为,客体和客观存在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如果说物质、自然界、客观存在等,不以任何主体的思维、意志和活动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话;那么,一般认识论和科学认识论中的客体恰恰同主体的思维、意志和活动相关联,同主体的现实需要、本性和本质力量相适应。我们否认两者的等同,而强调它们的区别,与承认客体的客观实在性丝毫不相悖,只是避免了一切旧唯物主义的自然主义倾向,坚持了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

实际上,不仅人类出现之前的纯粹独立自在的自然界不可能成为任何意义上的客体,而且在人类出现之后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人类认识所及的永远只能限于自然界的一部分。除非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主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现实的科学认识客体,乃“是感觉之对象,是感性的对象”[2],是科学认识主体直接或间接(通过仪器)感知到的、与主体有某种信息联系、从而进入科学认识范围的那部分存在。

在科学认识客体的基本性质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它的客观性和属人性。

对于主体而言,科学认识客体的存在具有客观性,是它的基本属性。不论巨大的天体还是基本粒子,也不论原生生物还是复杂的人体,它们作为认识客体, 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具体物质形态,其运动规律均不依认识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即使是人工自然,它们一旦被创造出来,就是对象化了的客观存在,其存在和发展规律同样不依赖于研究者的意识。甚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虽然本身具有精神属性,但一旦作为认识对象,就具有对象化的客观意义(如心理现象以及类似群论这样的日益形式化和符号化的科学理论)。

但是,科学认识客体更为本质的属性则是它的属人性。作为科学认识主体对象性活动(包括科学认识活动和科学实践活动)的客体的,只能是外部世界中同主体现实的需要、本性和本质力量相适应,因而对主体具有现实意义的那一部分存在。我们把科学认识客体对于主体在发现自然规律的活动中的现实需要和现实能力的依赖性这一特点,叫做客体的属人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而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之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3]。这是对于客体的属人性的绝妙表述。

科学认识论的研究表明,科学认识客体从来是作为科学认识主体的科学家设定的。主体之所以选择、确定这一部分(而不是那一部分)事物作为对象,与主体所代表的社会的、认识的、实践的需要有密切关系,同时与主体的本质力量密切相关。就物质的客体而言,虽然人类很早就能看到银河系的很多天体,但最先成为天文学家认识客体、并成为人们重点观测与研究对象的,是与确定季节、农时及航海方位密切相关的少数天体(比如埃及人的“天狼星”);人类对地球上数以万计生物物种的认识几乎同整个文明史一样长久,但首先成为生命科学认识对象的,是与人类生产与生活直接相关的部分动植物与微生物。河外星系和众多的宇宙射线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存在,但直至20世纪才进入科学家的视野,成为科学认识客体。而在我们视野范围之外,如恩格斯所说:“存在甚至完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4]

在认识论意义上,为什么说属人性是客体区别于客观存在的最本质的规定?第一,客体是人类活动和人类目的的结果。科学认识主体在认识自然的实践-认识关系中,总是首先把自然界的某些事物或过程设定为自己活动的对象即客体,以便达到主体的目的——发现该事物和过程的本质和规律性。于是,客体从产生时开始就渗透着人的目的。第二,与日常认识活动不同,科学认识活动是体现人类高度能动性的实践-认识活动,研究对象的设定不是随意的。而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及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技术水平,选择那些最有可能产生预期认识成果的事物与过程, 作为客体。换句话说,客体的设定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需要、主体认识能力的制约。第三,客体是通过理论渗透获得的。在科学认识活动中,自然界里的某种事物与过程之被发现,曾被解释为某种偶然的机遇,实际上是主体认识发展的必然。X射线所以和居里夫人及克鲁克斯擦肩而过,没有纳入他们的视野,而唯有伦琴抓住了它,是因为,它和伦琴已有的经验、知识、理论相吻合。在理论的渗透下,X射线进入科学认识领域, 从自在的存在转化成为客体。

另外,同一客观事实被纳入不同的理论框架、而变成不同的科学认识客体的情况, 在科学认识史上比比皆是。就以石块下落来说, 其视网膜映象从古到今无论对谁都是一样的。可是亚里士多德看到石块趋向它的自然位置; 伽俐略看到石块与天体一样作圆周运动; 而牛顿看到石块在引力作用下直线下落; 爱因斯坦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路程。同理, 在普利斯特列看到失去燃素的地方,拉瓦锡看到的却是氧气。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属人性是科学认识客体的最为重要的属性或规定性。没有这一属性,客体同自在的存在就没有了本质的区别。然而,人们往往因为局限于本体论的角度,仅仅强调客体的客观实在性而忽略其属人性这是把认识论问题本体论化的表现

2. 关于主客体发生的同时性问题

科学认识论归根结底是研究“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及两者关系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客体关系问题是科学认识论的基本问题。

在认识论范围内讨论主体和客体的范畴时,往往碰到它同本体论中意识与物质这对范畴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这是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其中,意识和物质的关系更为基本,它是阐明认识论中主体和客体关系问题的本体论前提。只有在搞清意识和物质的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搞清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但这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前者不能代替后者。

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在认识论中谈主体和客体,就只能得出结论:物质是客体,意识是主体;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即客体在先,主体在后。这是把本体论和认识论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同了。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 这两个层次的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联系是指:客体首先应当是客观存在 (但是其中既包括物质性的存在,也包括精神性的存在) ,而主体则包含主观意识。所谓区别是指:客体不等同于全部客观存在,只有成为人的认识与实践(变革)对象的客观实在才是客体;而主体也不仅仅具有意识的属性,它还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等等。同时,由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不能一般地推出“客体在先,主体在后”。只有本体论才回答谁先谁后的问题,而认识论则已超出历史关系的范围。不注意这个区别,就会把两个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造成理论的误区。

从历史上不同哲学体系对主体和客体与意识和物质关系问题的解决中,我们发现了不同哲学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必须进行仔细的研究与理论上的分辨,否则会不自觉地把错误的概念当成正确的东西加以接受。这是造成上述理论混乱的思想根源。因此,必须注意:

第一,本体论上使用的“主体”一词,所涉及的是世界的本体、或某种派生物的本原、或某种现象、属性、状态、关系、变化、活动和过程的承担者。既然如此,在本体论意义上“严格说来,并没有什么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与对立”。[5]

第二,直观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本体论上都认为世界的本体只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并都承认作为主体的人不等同于意识,人的物质实体性不亚于任何自然物。但在认识论上,前者只承认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体只能被动地、消极地直观反映客体;而后者则承认主体在能动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对客体的巨大反作用。直观唯物主义在主客体关系问题上的失误就在于:他们没有从主体的能动的本质力量和实践活动方面去理解认识客体的规定性,没有看到正是由于主体能动的实践与认识活动才使自然界的事物由自在的东西转化为主体所认识的客体。

第三,唯心论和辩证唯物论在认识论上都承认客体是在活动中生成的,但其本体论前提则有天壤之别。如主客体涵义,前者所称的“活动”是纯粹自我的意识活动,后者所指的“活动”则是具有物质性的实践-认识活动;前者所指的“生成”具有历史性的、派生的涵义,后者所指的“生成”是共时的,即主客体同时发生。具体地说,唯心主义否认物质世界的本原性,把某种精神的或观念的实体看作世界的本原。他们把这种实体当作绝对的主体,并从这种主体的活动即精神实体的活动中, 引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以及客体的存在。客体被说成是主体活动的结果,是由主体本身生成的。唯心主义在主客体关系问题上的失误在于:(1)把客体看成是主体(精神实体)在纯粹自我的意识活动中创设和生成的;(2)同直观唯物论异路同归的是,唯心论在主客体关系问题上也犯了混淆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不同层次问题的错误。而辩证唯物论认为,世界是统一的,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范畴都属于统一的物质世界,是物质世界分化的结果。因此,不能把主体和客体这一对范畴同精神与物质的范畴等同起来,否则会引起无穷的混乱。

在科学认识中,主体与客体是表示现实的认识关系的两极,二者互为前提、相互依存而不可分割。尽管主体和客体各自有自身的多种特性,但是对象性是它们共同具备的特性。人类的活动(不论是生活活动、生产活动、艺术创造活动等等)是一种对象性活动。毫不例外,科学认识活动也是人类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对象性活动。所谓对象性,是指主体、客体双方互以对方为自己的前提,从与对方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在认识论意义上完全可以断定:没有无客体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客体。“去掉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对象性活动的结构。”[6]

科学认识论的研究表明,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不仅仅是逻辑上(互为前提)的关系,而且是历史上(同时生成)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7]从认识论角度讲,这正是认识活动中客体人化和主体对象化的过程。正是从这一时刻起,主体与客体同时生成。显然,在马克思上述思想中,业已蕴涵了关于主客体同时性的思想。当天文学家将某一天文现象(如河外星系谱线红移现象)纳入自己的视野,作为其认识对象即客体时,同时就确立了科学家自身作为认识者的主体地位。

所谓“主客体的同时性”,其核心内容就是指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在历史上同时发生,并且同时并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讨论人类的生产实践时指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8]这不仅适用于一般实践-认识活动,而且适用于科学的实践-认识活动。人类学关于原始思维的研究以及自然科学中关于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认识主体与客体在历史上同时发生的论断。

首先, 关于人类认识史上主客体的同时发生。

人类认识史、思维史(即人类认识的系统发生史)表明:在人类最初形成时,当他们第一次制造出工具,并用来作用于植物、动物、土地等自然界的一部分事物时,也就同时产生了主体和客体。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主客体分化,而不是在意识中的主客体分化。换句话说,在原始人类的早期阶段上,由于人类意识和自觉能动性的出现,使得原始社会在事实上已经同时分化出主体和客体,但是,主体还没有关于主客体分化的意识。法国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列维布留尔(Lévy-Brühl, Lucién, 18571939)在其20世纪二十年代有关原始人智力机能的著作《原始思维》中探讨了这一状况的诸方面表现。他发现:第一,原始人不能把自己同自然界分开来,具有拟人化的自然观。图腾崇拜(以至在早期自然哲学中仍存在的物活论即万物有灵论)就是这种自然观的表现;第二,原始人不能把自己同集体或社会区分开来,具有非个体的社会观,没有私有财产观念;第三,原始人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思维区分开来,具有“灵魂不死”的思维观。总之,原始人不能把自己同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思维客体加以区分,因此处于主体和客体不分的状态。

只是在人作为主体同作为客体的外部对象发生相互作用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经验的长期积累,人类才初步具有了关于外部事物某些属性和规律的意识,掌握了外部事物的某些尺度;同时也初步具有了关于自己的需要、本性、力量和活动的自我意识。这是人把自己同外部对象加以区别的最初表现。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人们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外部对象的意识,(当然这些外部对象首先和大量的是自然客体,至于社会客体和思维客体成为人们自觉认识的对象,那是晚得多的事情);同时,人们也在越来越广泛的范围内和越来越深刻的程度上把自己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从而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同时,使自身的主体地位日益加强。(至于从哲学史上把主体和客体作为认识论的范畴加以明确区分和深刻反思,是17世纪以来的事情。[9]

其次, 关于个体心理发展史上主客体的同时发生。

作为当代著名的心理学家、哲学家的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在《儿童心理学》和《发生认识论原理》等代表作中,通过对个体心理发展(即人类认识的个体发生史)规律的探讨,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主客体发生的同时性问题。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初生婴儿不分主体和客体,而且把两者融合在一起。由于儿童用自己的动作(即最初始的“活动”)接触外界事物,使客体发生了移动或变化,这时婴儿才知道手是他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才开始区分自己和物体;大约四个半月的婴儿开始寻找他视野内看得到的客体,但还不能有效地寻找发生复杂位移(如他心爱的奶瓶被移到幕布后面或被用布盖住)的客体;直到将近周岁时,才能知道暂时“消失”了的客体的永久性,并设法找到这个客体。[10]

皮亚杰研究了儿童智力在各年龄段上的个体发生与发展,从认识的起源一直追踪到科学思维的发展。皮亚杰既反对“认识是主体求教于客体”的经验论,也反对“认识为主体的头脑所固有”的天赋论(或先验论),他从生物学和心理发生学的研究成果出发,指出:“认识既不是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业已形成的(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会把自己烙印在主体之上的客体;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发生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途,因而同时既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这种作用使得主客体从完全未分化的状态而分化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在这里,起中介作用的是活动本身。[11]皮亚杰强调认识起源于未分化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强调主体的活动对于主体同客体的分化(即同时发生)的决定作用,这样一来就克服了经验论和天赋论的片面性,这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强调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是殊途同归的。

此外,皮亚杰还提出了“认识结构”的概念。他认为每一个智慧活动都含有一定的认识结构,这种结构的模式不是行为主义所提出的单向活动模式(刺激→反应,即SR,因为“一个刺激要引起某一特定反应,主体及其机体就必需有反应刺激的能力。”[12]所以他提出双向活动模式(刺激←→反应,S←→R公式),以反对传统的单向活动模式。这一模式对于科学认识的发生同样适用。科学认识史表明,主体和客体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性这一结论也适用于科学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发生与发展。

然而,某些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硬把主客体的相互规定、互为依存的观点同主观唯心主义的本体论概念(如贝克莱“存在就是被感知”的思想)以及阿芬那留斯的“原则同格论”相提并论。认真研究一下认识论史,就会知道这种相提并论是不妥的、甚至是荒谬的。

为了澄清被一知半解的人们所混淆了的概念,我们以为,必须要区分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与客体范畴同本体论意义上的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范畴,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范畴。其中的关键是区分“客观实在”和“客体”这两个概念。必须明确,“客观实在”的概念包括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一切存在着的事物,其对立面是意识;而“客体”的概念只是客观实在中的部分事物,它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上才成为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它的对立面不是意识,而是把客观存在的部分事物变为自己行为的客体的那个主体。

列宁曾经批评原则同格论否定物(非我、环境)不依赖于意识(自我)而独立存在,而“把认识论建立在客体和人的感觉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前提上”[13]。显然,列宁是在本体论领域讨论问题,因此这里的所谓“客体”显然应指“客观存在”。而他所强调的本体论前提问题,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以及科学认识论中所讨论的主客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问题应当说本质上是不矛盾的,因为这本来就是根本不同的两个层次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以及科学认识论中所讲的“主体”并不是人的意识,而是人本身和人类社会,它是自然界高级发展阶段分化出来的产物,这是不亚于动物、植物、矿物等自然事物的客观实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及科学认识论中所讲的“客体”并不简单是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事物和对象,而仅仅是包括在人的活动范围之内的那部分事物和对象。就是说,只有客观事物同主体发生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时,这个客观事物才具有客体的性质。因此,在认识论意义上,没有主体便没有客体,没有客体也不可能有主体;主体与客体同时生成、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这样说丝毫不意味着否定或取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本体论前提。但我们更应当防止和避免用主客体问题的本体论分析代替或取消认识论的分析,防止和避免把本体论层次的问题同认识论层次的问题相混淆的错误。

总之,当我们肯定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和同时发生、同时并存的关系时,是严格地就认识论所涉及的事实来说的,具有确定的认识论意义。不能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这种关系,不能把这种关系本体论化。否则,其理论后果只能是:或者为了坚持主客体关系的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而否定两者之间在认识论意义上同时发生、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倒退到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旧唯物主义即直观唯物主义;或者为了坚持主客体之间相互生成、彼此依赖的关系,而否定物质为本原、意识为派生这一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从而倒向唯心主义。二者必居其一。对于深受苏联教科书体系影响、又缺少认真清理的我国理论界来说,前者至少在目前恐怕仍然是主要危险。

3. 科学仪器的认识论属性问题

科学认识活动是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主体预期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创造和使用适当的科学仪器以及科学方法。

在现代科学中,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直接发生的。认识自然的主、客体直接相互作用模式早已过时,这种主客体的直接关照所产生的认识成果只能是常识,至多是自然哲学的猜测,而不可能是科学认识。而必须要借助理论思维指导下精心设计的仪器设备和程序,来分析和探测科学认识客体及其变化规律。科学仪器作为人的肉体认识器官(大脑、感官、效应器官)的体外延伸,是科学认识主体系统的重要组分,并标志着人类的新进化。

科学仪器,是人们为了克服人类认识器官(包括感官、效应器官和思维器官)的局限,从而审度自然,研究自然界各个领域中的具体现象、性质和规律时,创造和使用的专门物质技术手段。它作为科学认识主体系统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在认识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信息联系、造成相互作用、从而把握客体的实物形态的工具的总和。它包括对自然信息、经验资料等进行测量、记录、整理时所运用的一切工具和装置。例如,温度计、望远镜、分光镜、摄谱仪、干涉仪、电子显微镜、高能加速器、核反应堆、电子计算机等。

科学仪器主要有以下性质:第一,它是为实现科学认识目的而创造和使用的人工制造物。它是根据一定历史条件下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利用客观物质的不同属性规律,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物质技术手段。离开了认识目的,离开了主体的运用和操作,仪器就失去工具的意义。第二, 仪器可克服人类认识器官的局限性,扩大接收、传递和加工信息的能力。它是人的肢体、感觉器官和大脑的延伸,或者说它是人的躯体之外的认识工具。第三, 仪器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物化。马克思在论述机器和科学知识的关系时说道:“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14]科学仪器不是现成的自然事物,也不是纯观念的东西。人们对科学仪器的设计、选材、制造和使用,取决于人们对自然物属性和规律的科学认识,以及利用自然物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学仪器是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的物化。

那么, 科学仪器属于认识客体还是认识主体?

国内有一种源于苏联哲学家BA.什托夫的观点,认为,由于科学仪器是一种客观实在

的事物,因此,属于认识客体。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说:研究对象和包括科学仪器在内的实验手段“都包括在认识论客体的概念之中,因为它们是客观地存在着并且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运动的物质过程,不管它们是人造的还是大自然创造的”。[15]这个观点为了强调仪器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 把实验手段和实验对象一同放在“认识论客体”的范畴中, 而把“客观实在”概念同认识论的“客体”概念相混同。

我们认为,科学仪器根本不属于客体范畴。为什么呢?我们这样说,是因为在科学认识系统中,人们创造和使用的科学仪器是揭示自然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武器,是被用来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分析和整理信息的物质手段。因此,它是作为探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探索的目标(即对象)而参与科学认识活动的,就是说,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科学仪器没有占据作为认识客体的科研对象的地位。仅仅在仪器研制活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 现有的、有待改进的仪器,才能作为探索的目标和改进的对象,因而才属于认识客体。(实际上,在这种仪器研制活动中,用来测试、研究或改造待改进仪器的另外一些仪器,则充当了探索工具的角色)。正像龙头拐杖如果不是拿在老者或残疾人手中,而是作为健康人审美或改进的对象时,它就不再具有工具的资格,而转化成为审美客体或认识客体。

事实上,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探索的工具与探索的目标,科学认识的物质手段与科学认识的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根本区别的两种东西,它们具备各自特有的规定性。例如,医生使用听诊器、X光透视仪时,并不会把这些器械当作自己所要治疗的病人;天文学家利用望远镜、航天仪时也没有忘记自己的研究对象是某个天体;物理学家利用电子显微镜、高能加速器时同样没有忘记自己的探索目标是微观粒子及其运动规律。这说明在具体的研究中,只有那些被设定为探索目标的事物及其规律才是现实的认识对象,才属于认识客体:至于作为探索工具的科学仪器,毕竟不能越俎代庖充当科学研究的对象,因此,这时的仪器显然不属于认识客体。

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认识客体并不简单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而是纳入了主体之认识的、实践的、变革的活动中的客观实在,是跟认识主体构成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客观实在。可见,混淆“客观实在”和“客体”的概念是不合理的。科普宁指出:为了消除这种混淆的错误,“必须把‘客观实在’和‘客体’的概念分开。”[16]

那么,科学仪器是否属于认识主体呢?也不是。但它属于认识主体系统。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得明确什么是认识主体和什么是认识主体系统。

所谓认识主体是指认识和实际行为的主体,指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并从事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人,即社会的、历史的人。而所谓认识主体系统是指以认识主体为中心,包括认识主体掌握的思想工具和物质工具在内的集合体。把这种关于认识主体和认识主体系统划分的思想应用于科学认识系统就可看到,认识主体系统是指以科学认识主体为中心,包括科学语言、科学方法和科学仪器在内的集合体。

按照上述对认识主体和认识主体系统的划分,我们可以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科学仪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科学劳动者而成为认识主体。这就是说,科学仪器不等同于认识主体。这种不等同性可以从许多方面加以说明。(1)从产生的方面来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它不仅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历史性;而科学仪器的产生和发展虽受社会因素的制约,但同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况和变化没有直接的内在联系,它只具有自然属性,而没有社会属性。(2)从物质基础方面来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或人类,由生命物质组成,人脑更是建筑在高度发达的神经系统这种物质基础上的;而科学仪器没有丝毫活力,至今的一切科学仪器无论多么复杂、精密,全是由无机界的物质构成的。(3)从运动形式方面来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活动虽然也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过程,但主要的活动方式是生理心理过程,它不仅具有包括数值计算、图象识别及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等技术性思维的能力,而且具有形象思维、概念思维以及诸如直觉、灵感等非逻辑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而科学仪器的活动方式始终没有超越无机物运动形式的类型,至多只能模拟低级的、技术性的思维活动。

概括起来,科学仪器与认识主体之间的最根本区别在于,科学仪器不具备人所特有的社会历史性和自觉能动性。

然而,科学仪器虽然不等同于认识主体但从属于认识主体。我们这么说,是以科学仪器本身的规定性为依据的。科学仪器本来就是主体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认识客体、并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客体的中介物。形象地来说,科学仪器是科学认识主体从实践上把握科学认识客体的“技术助手”。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科学认识活动作为主体的一种对象性活动,不是主体直接作用于客体,而是让科学仪器起作用,通过主体对仪器的有目的的运用、操作、控制,使认识客体发生符合于目的的主观规定的变化。显然,在这里,科学仪器是科学认识主体各种认识器官的延伸、放大。当科学仪器跟人的体力和智力结合在一起后,就能成为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非常活跃的因素。反之,科学仪器脱离了主体,就将失去它作为认识工具的概念的和职能的规定性。

玻尔做过一个比喻说:如果一个盲人把他的手杖紧握手中,“手杖就可以作为通过触觉摸索环境的手的一种延伸”;而如果放松手杖,“它就成为一种客体,它的存在通过触觉而为手所感知。因而就失去了它作为观察仪器的作用”。同样,科学仪器如果作为研制、改进或审美对象,它就是客体;但如果主体运用它作用于自然界的对象,它则是主体器官的延伸。同时,科学认识活动作为对象性活动,是有目的的活动。处于这个活动过程中的科学仪器不是一种孤立的单纯依靠自我规定的东西,它的规定性就是达到或实现主体目的的物质手段,因而与主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但科学仪器并不会提出自己的目的,而只能蕴含着认识主体的目的。科学仪器如果不是为了满足认识主体的某种科研目的,是不会被创造出来的。仪器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只能是主体的手段,从来就没有、也永远不会有属于客体的手段。所以说,科学仪器从属于认识主体,并且是认识主体系统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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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科学认识论应当以科学认识活动为主线,阐明被以往认识论研究所忽视的、与反映世界过程密切联系的选择与创造过程的认识论机制;探讨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和“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1之间在科学认识活动中相互接近和统一的途径等, 以便从科学认识论角度验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般结论。为了实现哲学的现代化,必须结合当代科学发展的崭新成果来研究和阐述认识论问题,并且特别注意肃清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和直观唯物主义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的消极影响。

 

(原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97125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第1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6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512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3页。
[5]夏甄陶: 《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第66页。
[6]陈柏灵:“ 关于正确评价<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9,No.68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4页。作者注:这里所谓“人的方式”即指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人的实践-认识活动。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95页。
[9]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Ⅱ),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第1240页“主体与客体”条目。
[10]见皮亚杰:《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第iii页及第1213页。
[11]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第2122页。
[12]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第60页。
[13]列宁选集,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6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9页。
[15][]BA.什托夫:《科学认识的方法论问题》,(知识出版社),1981,第81页;转引自黄顺基等主编《自然辩证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第288页。该教程赞同并发挥了什托夫的观点。
[16][]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第73页。
 
1.[]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
2.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
3.[] BA.什托夫:《科学认识的方法论问题》,知识出版社,1981
4.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 商务印书馆,1981
5.皮亚杰:《儿童心理学》, 商务印书馆,1980
6.[]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丁由译,商务印书馆,1981
7.舒炜光等主编:《科学认识论》第1-5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8.朱德生、冒从虎、雷永生著:《西方认识论史纲》,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3
9.舒炜光等:《自然辩证法原理疑难》,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
10.李建珊、白琼《论属人性是科学认识客体的本质属性》,《求实》2004,No.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