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分支学科  >  宗教学  >  正文

【贾建平】哈瓦利吉派与伊斯兰教义学

 

哈瓦利吉派是伊斯兰教历史上的第一个政治——宗教派别,也是伊斯兰教早期最强硬的反对党团,又称为“哈鲁拉派”、“木哈基姆派”(裁决派)和“军事民主派”。“哈瓦利吉”(khawā rij)的基本含义是“出走者”或“分离者”。该派(Khā rijites)是一个英语化名称,相应的阿拉伯文是复数名词“哈瓦利吉”或集体名词“哈瓦利吉耶”(Khā rijiyya)。单数形式是“哈利吉”(khā rijī),在英文著作中较为常见,中文著作习惯使用其复数形式“哈瓦利吉”。“哈瓦利吉”和“哈利吉”都源自阿拉伯语的三母字根kh-r-j,其基本含义为“出去”、“与……开战”、“起来反抗”。(注:Tabari:Ta'rī kh, ii, 32; tr. Morony 37。转引自Jane Dammen McAuliff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 Brill, V3, Leiden-Boston, 2003. p. 84.)此派名称来自他们先与阿里分离,继与穆阿维叶和伍麦叶王朝分离的事实。通常,人们对哈瓦利吉派的认识总是与极端、偏激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客观。哈瓦利吉派是若干支派与团体的总称,其中有一些是过激的,有一些却是温和的。此外,他们对伊斯兰教思想和伊斯兰教义学的影响,长久以来也被忽略了。

一、哈瓦利吉派的产生

哈瓦利吉派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其中围绕哈里发职位问题衍生的一系列政治斗争是最直接的原因。

公元656年春,来自埃及、巴士拉和库法的不满者开往麦地那去对各种事情进行抱怨。同年6月,不满者闯入哈里发奥斯曼的住宅,将其刺杀。奥斯曼去世后,麦地那的穆斯林委任阿里为哈里发,但是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阿里不赞成刺杀,却对起义者或“弑君者”抱有相当的同情,对流血事件的责任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这种态度损害了他的地位,使他失去了一部分人的支持,招致了两方反对。首先,阿布杜拉·伊本·殴麦尔(Abd-Allah ibn-'Umar)一派,可能主要是出于宗教方面原因,为避免承认阿里而离开麦地那。其次,奥斯曼的堂弟、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控制着叙利亚的局势,拒绝效忠阿里。当阿里未能惩处弑君者时,他声称自己是圣徒,担负着为奥斯曼复仇的责任。第三批人,在穆罕默德遗孀阿倚莎及麦加富人泰勒赫和祖拜尔的领导下,几个月后公开起兵反抗,在巴士拉附近的“骆驼之战”中被击败。

骆驼之战后,泰勒赫和祖拜尔丧生,阿倚莎被送返麦地那。阿里以全力进军讨伐穆阿维叶。6576月的大部分时间和7月,双方军队对峙于幼发拉底河上游的隋芬。在一次交战后,从穆阿维叶的队伍中走出一些人,长矛上系着手抄单叶《古兰经》,这表示他们要求以“《古兰经》裁决”解决争端。阿里明知这是穆阿维叶在军事失利后所实施的一种诈术,但其阵营中的一些人迫使他接受仲裁。而就在这时,阿里属下的一部分台米姆族人忽然由内部起来反对,认为接受穆阿维叶的要求,接受“《古兰经》裁决”是错误的。因为真主的裁决早已彰明昭著了。他们认为只有在弄不清楚正义属于谁的时候才采取“《古兰经》裁决”的办法,而这时的阿里是不应疑惑的,因为同穆阿维叶作战,就是为正义而战。(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1页。)他们发出“除真主外,绝无裁决”的呼声,吸引了不少支持者。在返回库法的途中,几千人(一说12,000人)退出阿里的队伍,来到库法附近的哈鲁拉。阿里设法同他们的领导会面,把他们全部劝回库法。这次退出以和解结束,然而,在仲裁将继续进行的讯息得到证实之后,他们第二次退出。(一说当阿里的代表在仲裁中失利时,他们与许多同情者一起离开库法)。在这次退出之后,他们被称为哈瓦利吉或退出者。(注: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419.)这一次,他们退到拿赫鲁宛,大约三千或四千人。之后,他们自拿赫鲁宛不断地骚扰和袭击阿里的领地。65877日,在各种协调的尝试都失败后,阿里被迫与留在那里的人作战,哈瓦利吉派遭受重创,但没有灭绝。后来,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为阿里的死敌和令伍麦叶王朝头痛的动乱分子。6611月的一个周五,阿里在库法被一个寻求报复的哈瓦利吉派成员谋杀。

促使哈瓦利吉派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文化传统。对哈瓦利吉派的背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他们既不是麦加人也不是麦地那人,而来自游牧部落。他们处处体现着游牧社会的特征。首先,像早期的游牧民一样,他们以擅长吟诗和演说著称,所表达的情感也同先前游牧民诗歌中的情感非常接近。其次,从后来他们的一些起义可以看出,其小团体组织与游牧社会单位非常类似。哈瓦利吉派反对阿里和穆阿维叶的起义,人数往往从300-500不等,平均200人左右。再次,早期哈瓦利吉派中提出重要教义主张的派别或个人主要来自三个北方的部落。北方部落没有王权的影响,相反,沙漠生活使所有成年男性在许多方面是平等的,史前伊拉克甚至出现过一些平等的“民主团体”的影子。伴随这种平等实践,人们信仰:卓越属于部落及部落集体,只要血管里流淌着部落的血,人就在世界上有一席尊敬与荣誉之地。(注:Watt, W. Montgomery, Islamic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Edinburgh, Edinbrugh University Press, 1962.

这种源自部落社会的根深蒂固的民主观念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很容易唤起一种“真穆斯林小团体”思想,哈瓦利吉派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哈瓦利古派归信伊斯兰教的时间较晚,曾被编入穆斯林军参加远征。在远征结束后,他们回到的不是熟悉的沙漠而是伊拉克或埃及的军营城市,从前所享受的沙漠自由生活不复存在,生活遭遇迅疾而突然发生的变化。面对全新生活带来的始料未及的压力和紧张,人们往往急需某种安全和稳定的寄托,也会很自然地从过去的经验中寻求解脱之道。哈瓦利吉派所寻求的就是一个具有“神性”的社团。只有作为这样一个社团的成员,人才有望获得暂时对困境的解脱和永久的解脱——升入天堂。他们认为,穆斯林社团是得到神圣启示的先知创立的,其生活方式同神启具有一种超自然的联系;为确保这个社团的成员保持其“天堂居民”的身份,他们中的一些人主张,违背规则的人应被逐出社团。这样演绎出哈瓦利派的独特教义——严重违反教义者应被逐出社团。在他们眼里,奥斯曼是罪人,因为他没有执行《古兰经》所规定的惩罚;穆阿维叶是罪人,因为他的家族曾为穆斯林的顽敌,后来却窃取了社团的最大利益,此时此刻他又同阿里争夺哈里发职位等等;阿里是罪人,因为同罪恶者进行《古兰经》裁决本身是一种罪恶。在656年左右穆斯林社团陷入危机之时,在阿里决定与穆阿维叶进行《古兰经》裁决之际,那种民主、平等的团体观念在这些长期生活在部落社会民主传统下的人中间爆发了,哈瓦利吉派由此诞生。

二、哈瓦利吉派的教义

(一)总教义原则

正义论:哈瓦利吉派的核心教义是正义论。他们坚信真主是正义的,同时也以正直和正义要求他的臣服者。(注:Jane Dammen McAuliff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 Brill, V3, Leiden-Boston, 2003. p. 87。)所有的穆斯林都相信真主是正义的,人也应当是正直和正义的。穆尔泰齐赖派以其理性思辨的精神对真主之正义性作了极为详尽的剖析,并以“公正和统一派”(“公一派”)自称。而哈瓦利吉派不然,他们只是笼统地认为真主是正义的并以勇敢的行为捍卫之。也许正是基于这一教义及其民主思想,哈瓦利吉派才坚持主张不义的统治者应予以废黜:他们认为,其反对阿里、穆阿维叶及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的态度都是正确的,因为阿里接受了《古兰经》裁决,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都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且其统治是暴虐的,不公正的。

洁净论:哈瓦利吉派认为信道者必须具备洁净的心灵和肉体。真主不会悦纳邪恶者的礼拜,(注:吴云贵:《伊斯兰教义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唯思想纯净的礼拜才是有效的拜功。在此基础上,他们极度强调信仰的纯正性。其清教徒式的修为或许和这一原则有一定关系。

知行论:对于哈瓦利吉派来说,“信仰不仅是内心诚信,更重要的还在于身体力行”,(注:吴云贵:《伊斯兰教义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礼拜、斋戒、诚实、公正也是信仰的一部分。(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1-6,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4页。)口是心非,言行不一不能为“正信”。(注:吴云贵:《伊斯兰教义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4页。)这一教义与其洁净论结合,使得他们对穆斯林的态度非常严苛。一方面,他们过分注重宗教修持。一个哈利吉的释奴谈到主人时说:“我白昼不向他进奉饮食,夜晚不为他铺床叠被”。当阿里的使者到达拿赫鲁宛后,“只见人人由于长年的礼拜,前额深凹,两手如骆驼的膝头一般,穿着清洁的汗衫,人人都是紧张地工作着。”(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1-6,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8页。)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严重违反教义的行为将剥蚀一个信道者的全部信仰,不再是信道者,而是“背离主道”的叛教者,如不悔过自新就应该被消灭。消灭叛教者不仅无罪而且是一种职责。(注: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宗教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199页。)由此,他们认为,杀害哈里发奥斯曼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奥斯曼晚年的作为已经使他叛教。后来,艾兹雷格派以这一教义为其行动的教义基础。第三方面,对实践的强调促使哈瓦利吉派以罕见的勇敢和实际行为来捍卫其正信,令其“以对信仰的执著精神著称于世。”(注:吴云贵:《伊斯兰教义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责任论:哈瓦利古派对知与行之统一的强调必然会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学者认为,哈瓦利吉派的这个观点“对后来的盖德里叶派、穆尔泰齐赖派有一定影响,而为承认‘前定’信条的逊尼派所不取”。(注: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宗教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500页。)但是艾什尔里在其《穆斯林文集》中却提到,一些哈瓦利吉团体同穆尔泰齐赖派一样,承认人有自由意志,但在总体上他们相信前定。(注:艾什尔里:《穆斯林文集》9396104116。转引自Jane Dammen McAuliff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 Brill, V3, Leiden-Boston, 2003.p.87.

哈瓦利吉派特别强调个人的责任,如劝善戒恶。劝善戒恶是每一个穆斯林的责任,也是穆尔泰齐赖派的五大总则之一。据说,在艾布·欧拜德(Abū 'Ubayd)任伊玛日期间(8世纪上半叶),易巴德社团内出现了关于前定的辩论。当艾布·欧拜德意识到在理性辩论的路上走得太远会威胁社团统一时,他开始激烈地反对推崇严格的理性推理的阿布杜拉·本·亚兹德·法扎里(Abd Allā h b.Yazī d alFazā rī),并驱逐了两个被疑为盖兰·迪迈什齐(Ghaylā n al-Dimashqī)之追随者的人。艾布·欧拜德认为,真主是全能的、全知的;他知晓人们的行为但并不决定之。这样,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因之而接受(末日)审判。(注:Darjī nī, Tabaqā t, ii, 233. Shammā khī, Siyar, 84-5。转引自Jane Dammen McAuliff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 Brill, V3, Leiden-Boston, 2003.p.87.

民主论:哈瓦利吉派认为,自由推选领袖是真主赋予穆斯林集体的权力。哈里发应由穆斯林自由选举。一经选定,便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再要求裁决。(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4页。)哈里发的职位属于所有的穆斯林,任何虔诚、正义的信道者,只要具备能力和美德,无论种族、出身,即使是一个黑奴都可以担任哈里发。(不过,易巴德派认为领袖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也不认为奴隶合乎领袖的条件。)而逊尼派认为哈里发只能由古莱氏人中选出,什叶派认为只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近亲——阿里及其后裔才有资格担任哈里发。

领袖论(伊玛目论):据说,“哈瓦利吉派最初主张无领袖主义,当他们推选阿布杜拉·瓦赫布为领袖后,就改变自己的主张了”。(注:伊本·艾布·哈底德:《辞章之道注释》卷1,第25页。(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5页。)其无领袖主义的渊源在于阿里听到其“除安拉外,没有裁决”的口号后所说的一段话:“这本是一句正确的话,他们故意错误地解释。不错,除安拉外,没有裁决。但是他们的用意乃是没有领袖,只有安拉。却不知人类必须有一个领袖,无论领袖的贤愚,这样才能使信士与非信士都安居乐业、获取战利、抵抗仇敌、保障道路、抑强扶弱;使善良者得以安心,不受坏人的干扰”。(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5页。)

实际生活中的哈瓦利吉派不是无领袖主义者,他们承认领袖的必要性,但是反对如奥斯曼、阿里和穆阿维叶那样的领袖。他们强调领袖的品德及其劝善戒恶的职责。换言之,在哈瓦利吉派看来,美德胜于出身,领导才能来自个人优秀的素质,领导权威来自社团对他的信心。当领袖严重违反教义时,部属不应当立即与他分裂,而要呼求其作正式的忏悔(“讨白”)。如果他忏悔且不再继续其“罪行”,那他依然是领袖。如果他不这么做,那么属下有责任脱离他,甚至在必要时与他作战。

(二)支派的独特教义

“哈瓦利吉派不是一个统一的集团,他们充分表现着阿拉伯游牧民族的性格。因此常常发生纠纷,在各小集团中,不断地彼此攻击”。据说其支系有20多个,(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4页;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419.一说14个。)其中最极端的一个支派是艾兹雷格派(注:一译阿扎里加派或爱萨里格派。);较为温和的是奈杰德派(注:一译奈芝达特派。);主要的温和派别是易巴德派和苏夫里派,它们诞生于巴士拉的教义学讨论中。哈瓦利吉派各支派都有与众不同的教义学说,下面是其几个主要支派的独特教义。

艾兹雷格派的独特教义:艾兹雷格派刺激了伊斯兰教义的思索,因为他们相当逻辑地提出哈瓦利吉派的极端立场。其教义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团体团结概念的影响。据说,伊本·艾兹雷格及其追随者对在祖拜尔或倭马亚人治下能够按照《古兰经》生活感到绝望,所以他们决定至少应该构建一个小团体,使神圣的教法可在其中得到正确的遵循。艾兹雷格派试图组建的是一个严格遵循《古兰经》、处于一种针对所有其他穆斯林的潜在战斗状态中的小团体。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如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所做的那样,创立一个崭新的“信士”的社团,至少,他们讲过向着他们的营地“迁徙”这类话。但是,先知的麦地那社团拥有种种优势:先知穆罕默德智慧而权威的引导,切合于新情况的新型关系等等。而艾兹雷格派的社团建立在一套固定、明确、严格的原则上,对情况变化毫无灵活性可言。

艾兹雷格派在国家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的意义上接受“除真主外,绝无裁决”,但却作出了这样的诠释:那些“安坐家中”而没有出走或积极靠近从事征战不信者的人违背了神圣的命令,因而也是不信道者。这意味着唯有艾兹雷格阵营中的人才是真正的穆斯林。其余不同他们一道从事共同事业的穆斯林都被排斥于伊斯兰教之外。由此他们得出这样一个推论:除正式接受伊斯兰社团保护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等,其他所有的人都可以被合法地掠夺或杀戮。根据团体概念,不信道者的家人也是不信道者,这一原则也进而适用于非艾兹雷格派穆斯林的妻子和子女。艾兹雷格派成员每遇到其他穆斯林就会查问其信仰问题,不能通过者格杀勿论。因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查问”一词有了一种言外之意即对反对其教义者的“不加区分的杀戮”。他们不和其他穆斯林一起礼拜,不和外人通婚,不吃外人屠宰的牲畜,不与外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反对“塔基亚”原则,视有能力而逃避作战者为叛徒。加入艾兹雷格派之前需要经过考验,据说包括杀害一个战俘。如果这个人服从,特别所杀的正好是他的部落的成员,那么这个人与艾兹雷格团体的关系将变得更为紧密,因为他切断了所有现存的关系,要依靠艾兹雷格保护。当然,杀人的考验可能只是偶然为之而不是惯例。

奈杰德派的独特教义:奈杰德及其追随者认为,自己负有维持一个广大地区秩序的责任,关注的也不仅仅是一个“阵营”中的一小部分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项偷窃或通奸罪处以死刑或逐出社团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使奈杰德对宗教上的基本教义和非基本教义做出了区分。他认为,基本教义是关于真主及其使者的知识,启示的经典和承认每一个穆斯林的生命和财产都是极为神圣的;对于这些知识的无知是不可宽恕的。但在其他方面,特别《古兰经》中无明确规定的行为方面,无知可以被宽恕。由此,奈杰德及其追随者有时被称作“宽恕者”。

在奈杰德看来,无需将偷窃者和通奸者逐出社团,不能因为单一的行为而将他们归于“火狱的居民”。但是,如果继续犯罪而不思悔改,即使所犯罪行轻于偷窃或通奸,这个人也应当被逐出社团,应当下火狱。而对于偶然触犯了真主可能量刑处罚之罪的人,处罚不会是火狱,也不会是永久的,所以最终他可能会升入天国。奈杰德大概接受了艾兹雷格派的这条原则:“我们以真主作证:阵营中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是为真主所认可的”(注:Watt, W. Montgomery, The Formative Period of Islamic Thought, Edinburgh, Edinbrugh Univ. Press, 1973. p. 27.)。但是他反对伊本·艾兹雷格把“安坐家中”的人视为非信士,他认为他们是伪信士。他允许部下实践“塔基亚”原则,即置身于知晓真相后会遭到杀害的敌人中时,可以隐瞒自己的真实信仰。这或许指的是生活在哈瓦利吉派之外穆斯林中间的哈瓦利吉派,或许是生活在艾兹雷格派中间的奈杰德的部下,或许只是反对艾兹雷格的一个标志。据说,在奈杰德与艾兹雷格之间曾有激烈的教义争辩。(注:阿尔·木邦利德:《哈瓦利吉派历史》卷2;《辞章之道注释》卷1,第382页。转引自(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6页。)

奈杰德及其追随者表现出典型的阿拉伯游牧民观念。据说,在被俘妇女的分配问题上,奈杰德自己做决定,他的部下却似乎不愿意在这件事情上让步。因为他们主张人所必须做的只是遵循《古兰经》,伊玛目不是必须有的,虽然这一点在实践中常常变动。这体现了游牧民的平等主义和每个人都可以在家族或部落会议上直陈己见的愿望。艾兹雷格派认为《古兰经》的明义可满足一切实际需求,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奈杰德派意识到实际生活的复杂性,认识到应用《古兰经》原则于特殊情况时个人努力的需求。同样值得考虑的是,奈杰德派对于盗窃、通奸、饮酒罪的偶犯者的容忍,这是不是部分地由于伊斯兰教前游牧民至少在特定情况下对此的容忍?在实际生活中,奈杰德对饮酒的态度不明朗,有人说他曾因不加以惩罚而受批评,也有人说他在这一点上相当严厉。(注:Watt, W. Montgomery, Islamic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Edinburgh, Edinbrugh Univ. Press, 1962。)此奈杰德派对撒谎的态度非常严厉,认为撒谎的罪恶“较奸淫、饮酒的罪还要重大”。(注:(埃)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册,第276页。)

易巴德派的独特教义:易巴德派是哈瓦利吉支派中最温和的,也是唯一迄今存在的一支。他们于684-685年间出现于巴士拉,如今,阿尔及利亚、的黎波里塔尼亚、突尼斯、利比亚的部分地区及阿曼的主要人口均为易巴德派,坦桑尼亚东北部的桑给巴尔岛上以及一些东非沿海城镇中也有少量易巴德派居民。(注:Jane Dammen McAuliff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 Brill, Volume 3, Leiden-Boston, 2003P.86-7; 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420.)其中阿曼易巴德派的根基最为稳固。阿曼的第一位易巴德派伊玛目是祖兰达·麦斯欧德(al-Julandā ibn Mas'ūd,约749-751年在位)。793-893百年间是阿曼易巴德派国家的黄金世纪,后为阿拔斯人所灭。17世纪,伊玛目奈绥尔·伊本·穆尔什德·叶尔鲁比(Nā sir ibn Murshid a1-Ya 'rubī)在与葡萄牙人的作战过程中建立起一个易巴德派王朝,18世纪中叶为阿曼现在的统治家族所取代。(注: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158.)目前,易巴德派的人数不逾百万,他们不喜欢被称作哈瓦利吉派,更喜欢被称为逊尼派,讨厌被称呼什叶派。他们强调他们与其他穆斯林的和谐一致,与其他穆斯林一块礼拜,并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相互合作,但很少通婚。(注: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420.)易巴德派人还是杰出的教法学家。易巴德教法学派是现存最古老的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

易巴德派的教义和一些极端的哈瓦利吉派教义有鲜明对照。他们接受其他伊斯兰教教派。在他们看来,信道者分3个层级:内心确信真主独一者,表白这一信仰者和身体力行者。不信道者包括2种:多神教徒和非易巴德派穆斯林。在这一教义思想下,易巴德派对外人采取3种不同模式的态度:结交、敌意远避,在难以决定时持中间立场。(注: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 158.)总体上,他们愿意与不骚扰他们的其他穆斯林和平地居住在一起。在其人学者艾布·欧拜达·穆斯林·艾比·凯里迈(Abū 'Ubaydah Muslim ibn Abī Karī mah)的推动与促进下,易巴德派自巴士拉向伊斯兰世界的外围,特别马格里布和阿曼派出一队队训练有素的传教师传播他们的教义学说,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置伊玛目。(注:John L. Esposito e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Islamic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158420.

此外,不同于其他哈瓦利古派的领袖论(伊玛目论),易巴德派认为领袖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同时不认为奴隶合乎领袖的条件。针对不同情况,他们有不同的领袖选拔机制。当易巴德社团处于敌人的压迫之下即其存在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时,他们可以没有伊玛目。当不得不起来反抗暴政时,他们必须选出一位公开的伊玛目。原则上,易巴德派反对使用暴力,但在反抗专制统治的斗争中,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暴力。使用暴力的前提是:易巴德派较敌人而言足够强大;他们中至少有40位自由、理智、身体强壮的成年男性;这40人中至少有6位是博学与虔诚的,可以为伊玛目提供建议。其伊玛目有2种:“沙里亚伊玛目”和“迪法阿伊玛目”,即教法伊玛目和防卫伊玛目。教法伊玛目拥有绝对权威,只能通过放弃职务或废黜米革职;防卫伊玛目的权威则取决于时机或对防卫任务之执行情况。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只推选一个合法的伊玛目。但是,当“真正的”信道者分布很广时,他们也同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什叶宰德派和许多穆尔泰齐赖一样,接纳同时存在的、一个以上的伊玛目。

苏夫里派的独特教义:但与其他的哈瓦利吉支派相比较,苏大里派还是有一些特别之处的。他们接受哈瓦利吉派之外的统治者,与此相应地,他们不认为“安坐家中者”即为不信道者,也允许“穆斯林”(即苏大里派成员)妇女和本部落的“非信士”(即非苏大里派成员)结婚。在他们看来,哈瓦利吉派之外的穆斯林都是多神教徒,如果后者不攻击他们,他们可以与其居住在一起。他们更多讨论的是严重违反教义者的地位问题。一些人坚持最初的哈瓦利吉派观点,即大罪使信道者成为非信道者或偶像崇拜者。在《古兰经》中有明确规定的处罚的罪行,如盗窃和通奸方面,有些人认为该罪人在总督处罚之前不失为信道者。另一些人认为这样的罪行应和《古兰经》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罪行,如疏忽规定的礼拜与斋月的斋戒之间作出区分,尽管后者使信道者变成非信道者,前者只使其变为窃贼或通奸者而并没有成为非信道者。根据最后一个观点,罪人不再是信道者,但也没有成为非信道者;换言之,盗窃或通奸不会导致被逐出社团。

三、哈瓦利吉派和伊斯兰教义学

伊斯兰教历史上,巴士拉的地位极为重要。约从680年起,巴士拉的教义讨论十分热烈。威廉·蒙哥马利·瓦特认为,690-730年间发生在巴士拉的教义讨论奠定了后来整个伊斯兰教义学的基础,其中的主角是伊斯兰教的第一个教派——哈瓦利吉派。(注:Watt, W. Montgomery, Islamic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Edinburgh, Edinbrugh Univ. Pres, 1962。)这种看法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当时在巴士拉探讨教义或引导教义讨论的惟有哈瓦利吉派。巴士拉确实在哈瓦利吉派形成后不久就成为学术中心,可是巴士拉教义讨论的中心是哈桑·这是各种伊斯兰思想包括苏菲思想的源头,后来在伊斯兰教义学史上赫赫有名的穆尔泰齐赖派的开山鼻祖也在其学生之列。当时围绕在哈桑·巴士里周围参与教义讨论的人一定不在少数,哈瓦利吉派只是其中之一。

瓦特认为,哈瓦利吉派对伊斯兰教义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们在穆斯林社团濒临危机的时刻大胆发难,正式拉开了教义学探讨的帷幕。因为在哈瓦利吉派产生之后,伊斯兰教义学的许多重大问题开始被广泛地讨论了,出现了伊斯兰思想史上“百家争鸣”的学术盛况。此外,哈瓦利吉派在整个伊斯兰教义学发展史中还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哈瓦利吉派的实质性立场是坚持伊斯兰社团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其他穆斯林中有人对此持某种赞同态度,他们甚至对自己都没有明确地表达出这一点,当看到当权者的行为有损于建立《古兰经》政体的可能性时,他们也不准备做任何反抗。面对奥斯曼未能执行《古兰经》规定的处罚,阿里和穆阿维叶以伊斯兰教前的原则彼此争夺及付诸仲裁,如果人人都采取默许的态度,真正意义上的伊斯兰帝国也许永远都不会出现。其中,温和的、虔诚穆斯林的力量和影响难以估计,但如果没有哈瓦利吉派的行动,他们或许会任由哈里发帝国转变为世俗的阿拉伯国家。在对以《古兰经》为基础的社团的热望中,哈瓦利吉派在某些方面也许走得太远了,如要求将严重违反教义者逐出社团。什叶派以外的其他派别在批评哈瓦利吉派的同时接受了以《古兰经》为基础建立社团的思想,并试图纠正早期哈瓦利古派的过激行为。当事实证明不能对每一项大罪采取逐出社团的惩罚时,他们规定了作为伊斯兰社团成员的最低的信仰和行为标准。

第二,哈瓦利吉派采用的一种社团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尽管他们没有使用“团体”或“社团”等词语,他们却以团体或社团的名义来讨论大部分事务。他们称自己为“信士”或“天园的居民”,其他派别为“非信士”、“偶像崇拜者”或“火狱的居民”。有关其天园与火狱的资料进一步表明,哈瓦利吉派认为人最终升入天园或堕入火狱同其所归属的团体相关。由此,哈瓦利吉派非常注意只同“天园的居民”“交往”而“隔离”“火狱的居民”。有些人则走得远一些,认为并非所有的大罪都会导致“永居火狱”。如奈杰德,在对宗教上的基本教义和非基本教义做出了区分之后指出,对于触犯非基本教义的罪行,真主的惩罚不会是火狱,也不会是永久的。也就是说,一次偷窃或通奸不会使人成为“火狱的居民”。简而言之,从这种社团主义思想出发,社团的成员资格就是通向天园的道路。

这样,这个构想中的社团可以被称作一个“具有神力的社团”。其神力在于它可以使它的成员升入天园。这种神力的依据是:它是依据真主传达给先知穆罕默德的神圣启示而建立的,它的基石及它所遵循的是神圣的生活准则——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伊斯兰教法。换言之,只有归属于这个社团,人的生命才有意义。社团承载意义价值,然后把一部分意义传输给它的成员。尽管哈瓦利吉派认为只有他们的小支派社团才具有这种神力,但他们努力的结果之一是整个伊斯兰社团(至少逊尼派这么认为)视自己为具有神力的社团。

哈瓦利吉派对伊斯兰社团之社团主义思维类似于伊斯兰教前阿拉伯人对部落的思维。对阿拉伯游牧民而言,部落体现着他们所公认的美德——男子气概。一个阿拉伯人行为高尚是因为他来自高尚的部落,他的行为也有助于部落的荣耀与荣誉。伊斯兰社团主义思维和伊斯兰教前阿拉伯人思维的相似进一步表明,哈瓦利吉派试图在新的环境中,以伊斯兰教为基础重建他们在沙漠中早已熟悉的小团体。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哈瓦利吉派运动中,穆斯林所体验的对整个伊斯兰社团的感情就是沙漠阿拉伯人对于部落的感情。这种感情包含着成员对团体的无限忠诚、奉献和一种真正的归属感。

哈瓦利吉派强调社团的神性,却不像什叶派那样赋神性于领袖。虽然在哈瓦利吉派各种各样的起义中,领袖所起的实际作用非常重要,每当强有力的领袖被杀,起义往往会以失败告终。但哈瓦利吉派与什叶派不同的是,他们从来不把特殊的神性加于领袖。领袖在实践中可能是不可或缺的,理论上却从来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根据真正的游牧民平等主义,领袖可以从任何部落中选出,甚至可以是非阿拉伯人。先知穆罕默德的家人或哈希姆的家族或整个古莱氏族都没有任何特殊地位。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0504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