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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珍】从基督教《圣经》看人权

一、问题的缘起

人权是不会冷却、也是不应冷却的话题,因为我们都是人,人权就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虽然1948年就有了《世界人权宣言》,至今已满60周年;虽然关于基本人权是国家宪政的终极目的、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内容和核心所在等等已经成为我国学者对人权重要性的共同认知①,但是当“黑砖窑”、“三鹿奶粉”等漠视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的骇人事件暴露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看到人权的现实状况与国际人权宣言、与国家宪法、也与我们学理上的谈论都相距甚远,这是为什么?原因可能很多,但是或许人权的某个层面已然被我们忽略是一个致命的原因。

有一种论点说:人权提出的背景之一是十七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和否定神权。但是我们明显可以举出两例反证表明人权被提出的时候恰恰是依据神权②的恩典:一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二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们的共同点是高举“天赋人权”。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某些被我们公式化接受下来的说法是不合人权史真相的。美国著名的犹太神学家、哲学家赫舍尔(Abraham J. Heschel)说得好:“因为我们的存在不仅仅是存在,我们的存在是被创造”,显然“我没有创造我的存在”,“事物的秩序应追溯到上帝的‘命令’”,“圣经不仅是一本有关上帝的书,更是一本有关人的书。”③

依笔者管见,无论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圣哲们,还是像赫舍尔这样学者,这些深思熟虑的人们所坚守的信念,我们不要随意轻视才好。猿猴或猩猩或鱼或别的什么只能把人类的人格降低到畜类的地步,在它们里面找不到人类尊贵荣耀的根源;相反,在犹太人所认识的耶和华上帝那里,也就是在基督宗教所宣信的耶稣基督的父上帝那里,我们找到了人类尊贵荣耀的根源。因此,尽管数百年来关于人权的渊源中外观点学说林林总总;但笔者要到至今仍然成为严肃对待人权的人们所尊崇的基督教典籍《圣经》中去寻求解答。

二、《圣经》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不可忽视的“书中之书”

中国古人的《老子》、《庄子》、《论语》等被我们广泛引用来说事论理;那么,《圣经》是否也能够作为一种可靠资源用于我们说事论理呢?事实上,《圣经》是供给全人类认识世界的不可轻看的“书中之书”,是我们说事论理的可靠根据。这点可以从四方面加以说明:

(一)从《圣经》本身的作者来看是可靠的

《圣经》全称《新旧约全书》,它不是简单的一本书,而是由66卷书辑成的和合大典。66卷书执笔的人士大约有40位之多,他们活在不同的年代,生在不同的国家,居住在世界不同的角落,他们用不同的文字书写——希伯来文、希腊文和亚兰文(Aramaic),虽然成书的时间横跨了16个世纪之久,然而,66卷书所述说的事件始终如一,上帝与人类之间的“约”的关系像一条金线贯穿在书中。这40多位作者没有一位是编撰虚妄神话故事的人,而是严谨有教养有大学问的埃及王子摩西,著名大小先知撒母耳、以赛亚、耶利米等,在被掳去的外邦列国王宫有崇高声望与尊荣地位的但以理、尼希米、以斯拉等,还有著名哲学家迦玛列的门生使徒保罗等等。我们可以学习研讨中国古人老子、庄子、孔子的著作,我们照样应当学习研讨这些品格高尚人士的著作。更何况他们的写作乃是得着了上天“圣灵”的默示④呢?

(二)从《圣经》的影响来看是可靠的

《圣经》是公认的“书中之书”,《圣经》在全球共2212种语言译本,当之无愧地成为全球被翻译成最多种文字的书;发行历史长达近1500年,是出版最多的书;是最多人阅读的书;是对世界影响最大、引导每一个阶层的人走正直光明道路的书;圣经影响了整个人类的文化、国家和世界历史。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菲普斯评论说:“我们的文明根植于圣经。我们从圣经而来的观念、智慧、哲学、文学、艺术以及理想,远超过其它书籍之总和。”⑤这就是“好树结好果子”这一人人皆知的道理生动的写照。

(三)历史学家见证《圣经》具有历史学的价值

英国著名历史哲学家科林伍德承认《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准历史学”成分,认为它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历史学的主要区别在于,“神权成份在其它这些文献中大体上是特殊主义的,而在希伯来的经文中它却倾向于普遍主义”⑥。我国学者张广智先生指出:“古代希伯来人对历史有浓厚的兴趣,很早也有了历史记载,其中要数著名的《旧约全书》最具史料价值。”⑦王敦书、王立新更是明确地说:“古代以色列民族不仅有自己的史学著作,而且有自己明确的历史观念。对于前者,希伯来《圣经》中的《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列王记》、《以斯拉—尼希米记》和《历代志》无疑就是他们的历史著作。对于后者,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观念可以从根本上概括为一种一神论的神权史观。这种神权史观并未随着这个民族后来的流散而湮灭,而是经过基督教《新约》的吸收和改造得以延续和发展,进而深刻影响了西方中世纪的史学观念。”⑧我们不能仅仅以古希腊史观的标准来否定以神学思想为基础的古代以色列民族对历史发展的思考;照样,我们也不能仅仅以中国传统人文观念来否定以有神论为基础的《圣经》给与人类智慧的引导价值。

(四)《圣经》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源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中称全世界的人们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又在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显然,这是根据《圣经》关于我们有一位共同的父亲就是我们在天上的父上帝。只有承认我们同有一位父上帝,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出自内心的“兄弟关系”,人的尊严和权利才能得到普遍的尊重与保护。这是《圣经》中活的智慧,是中华民族需要的智慧,这种智慧使我们能够看见弟兄的人格尊严、生命尊荣比自己手中任何的权力、比自己钱袋中任何的金银都更宝贵千万倍!

马丁·路德曾经勇敢地起来抵制“教皇无误论”;今天我们是否应该起来至少质疑一下,对凡是出于人的言说都问一个“为什么”?路德倡导的“回到圣经”带来了数百年基督新教文明的一系列成就,包括人权、法治、民主等。尤其是,顺从“回到圣经”呼唤的基督新教中的一部分清教徒远涉重洋开辟了美洲大陆,造就了美国两百多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包括人权方面光辉灿烂的成就。我们不妨也来学习、了解《圣经》,看看这一造就现代西方文明的圣书巨典之中如何充满了对人类各方、各族、各国人们的祝福与引导。

三、人权溯源:受造之人的尊贵荣耀福气

今天,由于我们对人权几乎习以为常,以致我们不再严肃地去探究人权的根源。我们越不去探究人权真正的根源,我们也就越不能真正认识和尊重人权。当我们忘记了人权的真正根源的时候,我们离开滥用人权或轻视人权也就不远了。这就是笔者在此要对人权进行“追根溯源”的原因。

美国学者罗森鲍姆指出:人的权利和尊严是密切联系的,“以人的尊严的名义进行斗争已影响了人权论述的演变”;“西方人权遗产作为一种规范性伦理概念要先于古典希腊哲学,大概是以古代宗教教义和神话为根据的。”⑨这个观念不应被轻视。笔者认为,对人权追根溯源,首先要对人的尊严进行追根溯源。鉴于人性尊严起初的完美,也不存在人对同类的尊严的恶意侵犯与伤害,所以也就无需提出人权,因此笔者把《圣经·创世记》所记述的创世之初受造之人的尊贵荣耀不叫做人权,而是称为“福气”。

《圣经·创世记》第1-2章宣示了上帝创造万物和人类:

126-29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乌、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神说;“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

215-24 耶和华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创造主以他的荣耀权能按照他的形象和样式,就是他的真理、仁义、圣洁、慈爱、善良等一切光明大德创造了人,并赐给人因他形象而有的尊贵荣耀,又赐福给人类。受造之人的尊贵荣耀福气有下列丰富的内涵:

(一)人类独特的尊贵荣耀本质

人类的尊贵荣耀本质根源于造物主按照他的尊贵荣耀形象和样式创造我们。这一尊贵荣耀本质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受造物的根本特性,人类的尊严是上帝心中对人类永远的眷念和所爱。人类本质上的尊贵荣耀成为他不能被随意虐杀、侮辱、欺压、伤害等的终极根源,是人类高贵生命的终极价值所在。赫舍尔说得好:“被创造就意味着生来就有价值,意味着被赋予意义,意味着获得价值。”⑩

《圣经·诗篇》第八篇也表达了这一最尊贵的人性观念。

85-8 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

其中“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的“天使”,原文是指“神”。因为圣经其它书卷也证实,天使是受造来为人效力的(《圣经·希伯来书》114)。人类始祖亚当被称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338),所以,人尊贵到一个地步,就是人只比神微小一点!这就是人类的生命和人格尊严称为“神圣”的真实原因!

(二)丰盛的生命尊荣福气

这一丰盛的生命尊荣福气包括:(1)可以“随意吃”生命树果子的永远的生命福气。(2)蒙爱的生存福气,有丰盛的供应。(3)蒙眷顾的居住福气。伊甸园是迄今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有最适宜人类有序生活的至善秩序:创造之主与受造之人和谐相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己和谐相处。(4)有能力、有智慧地管理万物、做上帝好管家的福气。(5)纯洁的爱情婚姻福气。(6)生养儿女的福气。(7)善的自由之福:在唯一一条禁令之外“随意吃”这一隐喻所表达的广泛的自由;亚当给动物取名;按照良知所认定的美去修理、管理上帝所造遍地上的万物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中称全世界的人们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又在第1条畅想人类“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是人类记忆深处对伊甸园生活的怀念!在伊甸园里,创造万有的上帝不仅是主,高高在上;这位上帝也是人类的父,那第一个人亚当被称为“上帝的儿子”(路加福音338),本来,从那称为儿子的亚当来的后人都要被称为上帝的后嗣,这是显然的。这位全能的父是有慈爱有智慧的父,他知道人一切所需要的,赐予人类婚姻、家庭,又赐福人类生养众多。上帝是人间父亲之上的父亲,家长之上的家长。父上帝主权治理和看护的家是人类可以完全安息的家,只有在同一位父上帝面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兄弟关系。

从《圣经》中我们找到了可以以兄弟关系相恩待的人权的渊源;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是人一切生命尊荣福气的源头,是我们的生命具有高贵本质的根本原因。福气先于人权、高于人权;没有先存的福气,就没有后来的人权。

四、当罪恶从人里面发出来,人权从上帝的爱心里被定规下来

(一)人权是先存的福气在人性失落后的一种表达

罗森鲍姆指出:“人权仅指对他人或人的集体的主张,而决不是指对神或非人的动物的主张。”(11)笔者完全赞同他的看法。如果人类能够彼此相爱,那么就没有必要提出人权。如果没有任何的自私与罪恶欲望会打扰两个热恋的爱人或两个亲如手足的弟兄,那么他们之间根本没有提出人权问题的必要性。但是,当人们心中有了自私和恶欲以后,彼此侵犯与伤害就在所难免了,这时如果没有人权的规限,人类势必在彼此侵犯之中一同败亡。所以,人权是在人性尊严受到人类自身的罪过的压迫与欺凌的背景下才能被提出来,而且不是从人的心中被提出来,乃是从上帝的爱心里面被定规下来,为使得人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人权针对的不是神权,也不是动物界什么权;人权所针对的恰恰是人的同类。从来,人权的真正威胁是来自人类自身邪恶的侵犯与伤害。

(二)最初的两件人权保护法则

伊甸园中人类始祖那种人性的无邪和所享有的尊贵荣耀福气是我们今天无法想像的美好!但叛逆与不顺从的罪恶将那美好破坏。创世记第3章记载了始祖亚当、夏娃如何在诱惑面前不顺从上帝的唯一一条“不可”的诫命,而顺从了那引诱人堕落的魔鬼,从而失去了创世之初创造主赐予人的完美生命尊荣福气。圣经创世记第34章记述了人类始祖及第二代子孙犯罪之后上帝对他们的审判。这样,在伊甸园中和出伊甸园后人类的生存状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婚姻是上帝为人类定下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创224)。人类始祖犯罪之后,夫妻之间心灵开始疏远,所以上帝所设立的第一个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则是关于夫妻关系的:妻子恋慕丈夫,即敬重丈夫;丈夫负有养家糊口责任,不可抛弃妻子任其挨饿受冻。始祖的罪恶影响了他们的后代,所以长子该隐凶杀了弟弟亚伯。上帝为此惩罚了杀人犯该隐,并且设立了第二个人权保护法则就是禁止杀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世记96)。

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人类犯罪后,那提出人权的不是我们人类,而是那位按照他自己的形象、样式创造人类的上帝。为保护人类,帮助人类达成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防止人与人之间彼此伤害、彼此侵犯,上帝设立了人权保护法则。人权是上帝爱心中的恩典。

(三)受欺压者的自由与人权保护

当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生养众多,并且繁茂、极其强盛的时候,埃及法老制定政策恶待以色列人,派督工辖制以色列人,加重担苦害以色列人,严严地使以色列人做苦工,甚至使以色列人因做苦工觉得命苦。更加恶毒残忍的是法老命令接生婆为以色列妇人接生的时候残杀男婴,对以色列人实施种族灭绝政策。(出埃及记17-22)在这种时候,耶和华上帝呼召了在埃及王宫中成长起来的摩西,对他说:“我的百姓在埃及所受的困苦,我实在看见了;他们因受督工的辖制所发的哀声,我也听见了。我原知道他们的痛苦。我下来是要救他们脱离埃及人的手,领他们出了那地,到美好宽阔流奶与蜜之地…现在以色列人的哀声达到我耳中,我也看见埃及人怎样欺压他们。故此,我要打发你去见法老,使你可以将我的百姓以色列人从埃及领出来。”(出埃及记37-10)《圣经》启示了一位同情受欺压者的慈爱的上帝,上帝为受欺压的人们实行公义的拯救。上帝保护受欺压者的人权,也要求国家权柄尊重人权、反对欺压,因为每个人都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所以每个人就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利。

(四)以“摩西十诫”为核心的人权保护令

以色列入出了埃及后,神人摩西从上帝领受了严谨的律法,《出埃及记》作了翔实的记载。下面以著名的摩西十诫(出埃及记202-17)为核心加以描述:

202-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04-6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207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208-11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2012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2013 不可杀人。 2014 不可奸淫。 2015 不可偷盗。

2016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2017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可以说,“摩西十诫”是《圣经》中神人之约的根本大法。它包括两大层面:第一层面是神与人关系法,202-11;第二层面是人与人关系法,2012-17。第一层面是根本性的,人首先是与神的关系必须正确。只有第一层面正确,第二层面才有可能得到完全的实行。与上帝建立正确的关系是人类彼此相爱的根基;人有上帝的形象是人类彼此要求尊重人权的根基。因此,在强调人权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一方面,人权是重要的;另一方面,人权绝不是第一位的,上帝的主权才是第一位的。从整个启示历史来看,首先是创造天地的上帝,其次是上帝所设立的法度和次序,第三才是人权。因此,圣经中的人权不是放肆的,她有绝对善的法则。这一关于人权的绝对善的法则就是指人权就其地位而言乃是处于上帝的主权之下,就其来源而言乃是来自上帝的赐予,就其界定和保护而言,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围绕摩西十诫,加以后来律法的发展,旧约律法所提出的基本人权内容丰富,涉及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的方方面面:(1)安息日制度中的全民休息权;(2)包括安息日节期在内的各类节期中的文化活动权;(3)父母的尊贵与荣耀;(4)生命权利;(5)夫妻婚姻权利;(6)财产权利;(7)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等。

(五)不可永久蓄奴的“自由年”制度

圣经规定了以色列人的“禧年”制度:每7个安息年(12),共是49年设立一个“禧年”。“第50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利未记258-13)。所以禧年又称为“自由年”,表达了上帝对一切做人奴仆的子民的人权状况的深切关怀,圣经中的上帝是一位关怀人们自由的上帝。美国总统林肯解放黑奴的智慧与勇气来自他所坚信的圣经中的自由理念。

(六)人类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高过表面的社会制度或经济数据

圣经高扬人的生命权利,胜过既有的社会、宗教制度。耶稣说:“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13)就是说:制度安排的价值是为人服务;人不是为了制度而受造。一切意识形态、秩序、制度的需要都不能违背对人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需要的尊重与保障。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美国人权志士马丁·路德·金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带着基督之爱和尊严”,明确反对那种“维护‘秩序’的热情超过维护‘正义’”的实质不正义。(14)马丁·路德·金很好地实践了耶稣这一维护人权的教训,促进了社会真实公义的实现。

又据《圣经》记载:耶稣曾经医治拯救了一个精神失常者而损失了一群猪。这个精神失常者是一个生命尊严被严重毁坏了的可怜的人,然而当地的人们宁可看重经济利益,而漠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15)这不仅令我们反思自己,也给我们每一个人安慰:那创造我们的上帝爱惜我们的生命尊严过于世界表面的经济增长数据。圣经中的上帝是尊重人权爱护人权保护人权的至善者。

(七)设定有限君权,保护百姓人权

以色列民族在公元前11世纪末从神权士师时代进入王国时期,圣经《撒母耳记》记录了以色列人立王和建国的历史,历史书卷与其它书卷都反映了“君权有限”的思想。从以色列进入君主制政体后的历史来看,这个民族从来也不曾出现过绝对的专制集权。由于耶和华上帝的律法是君王和他的弟兄(即百姓)需要共同遵守的最高诫命,因此君权的统治必须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

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圣经·申命记》1716-20

其中,“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这一句话充分表明了圣经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百姓的人格尊严,君王与百姓就人格而言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这一规定对于后世实行限制政权、充分保障人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美国学者韦尔曼说:“人权是个人作为面对国家的人的一种伦理权利。”(16)亨金说:人权是“每个人都会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17)这些见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是不错的。杜钢建教授认为:“实定法在总体上是否合法,关键是要看它是否合乎人权的要求和规定,凡合乎人权要求的,便是合法的;违反人权的便是违法的。”(18)这个“合法”、“违法”的“法”必然是超国家的“法”,杜老师望见有一个超国家的“法”是十分可贵的;那么,依笔者管见,这个超国家的“法”就是圣经所启示的上帝的话语。人间所有最高智慧的见解的总和见证了《圣经》是最高的人权法则。

《世界人权宣言》所渴望带来的全地普遍人权包括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和经济权利,以及文化权利,其根源在《圣经》公义的律法中。《圣经》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构成了近现代以来世界主要民主法制国家及国际人权文献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模范。

可见,认为做猿猴或猩猩的子孙比做上帝的子民更有尊荣,那是不合人类良知和普遍价值的想法;把人降低到畜类的地步、把人权从上帝神圣主权的定规与保护之下抽离出来,这与其说是抬举了人权,不如说是确确实实地贬损了人权、消解了人权的神圣光辉!从基督信仰维度来说,我们每个人与这位造物主上帝息息相关;上帝善良的恩典是我们世人享有荣耀、尊贵之人权的根基。迄今为止,那些提倡人权、保障人权的国家恰恰是相对说来尊重圣经、尊重上帝主权的地方。圣经将万物从何而来、人从何而来、人权从何而来都启示给我们世人。透过圣经,我们可以说,当人性尊严受到人的罪恶的威胁的时候,是上帝从他的爱心里为我们人类定规了丰富的人权;人权是出于上帝爱心的人类之普遍恩惠。

五、人权的救赎——做上帝的儿女

(一)人权需要被救赎

首先,人要脱离内心贪恋的罪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人需要救赎。前面我们提到摩西十诫之一的出埃及记2017“不可贪恋…”云云。世间的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然而,所有的罪恶都是源于人们内在的不洁或不良动机。所以,如果一个人外面享受着所有的有名称的基本人权,但是内心被各样的贪恋之罪束缚,这个人就是一个失去心灵自由的“罪的奴仆”。《圣经·罗马书》616清晰地阐明了这一真理:人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做谁的奴仆: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沉沦;或作顺从真理的仆人,以至成义。一个罪的奴仆就不能算是一个享有了自由之人权的人,法律上的人权对于一个罪的奴仆来说是外在的、破损的、不彻底的人权,没有终极意义的人权。只有脱离了贪恋之罪恶束缚的人才是一个真正自由的人,这是最高妙的人类自由。一个人要想享受这种善的自由,他就首先必须对付自己内心各样贪恋的罪恶,并胜过它们:胜过对别人妻子的贪恋,胜过对别人的权力、地位、名誉、房产、金钱等等的贪恋。这种自由绝非世界的法律所能保障的!所以,《圣经·约翰福音》831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其次一个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而没有义的人权也没有终极意义,所以人权需要救赎。如前所述,当罪从人里面发出来,上帝以律法定规了世人的人权,好叫人们彼此尊重、安居乐业。但是人们并不总能遵行律法。《圣经·罗马书》320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圣经·使徒行传》记载了一位大有学问、在犹太律法上“无可指摘”的使徒保罗的事迹,他用清洁的良心见证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罗马书718-23)这位保罗一度是个逼迫基督徒的人,为此他承认自己是“罪人中的罪魁”(使徒行传91-2;269-11;提摩太前书115)。律法上“无可指摘”与“罪人中的罪魁”这两种生命特质同时并存于一个律法师身上不是令人深思吗?他发出穿透古今的追问: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犯罪本性呢?(罗马书724)接着他感谢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使他可以有一个人生方向的转变,开始一种全新的生命进程。所以他又见证说:因着归信十字架上替死的耶稣,他能够立志向罪完全断绝,而向上帝却完全活泼地谦卑顺从,表示一种生命方向和价值取向上的根本转变,一种意志上的完全的弃恶从善。一个生命的完全回转,意味着他受造的意义完全被救赎,上帝之形象和样式作为他内在的生命价值,是人性尊严的内在品格所在,作为他的人权的最实质根基,因着被救赎而被重新建立起来。

自从因罪失去了伊甸园与上帝同在的尊贵荣耀之后,世世代代的人们采用了各种方法想要争取人的自由尊荣权柄,人的一切方法没有一样不同时滋生了新的罪孽与新的苦难;即使当今世界有联合国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人类的人权质量还是与伊甸园中人类受造之初所享有的尊贵荣耀大大地退化了、下降了,也与圣经中上帝的律法所赋予人类的尊严、自由不可同日而语。对于人类的困境,易崇辉博士这样描述:“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其实是一部人类生存困境的突围史。在这部漫漫突围史上,人类曾先后向上、向前、向下、向后突围,然而突围至今的结果是,人类不仅没有突出困境,而且似乎陷入更深的困境之中。”(19)究其原因就是凭着人类自己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也已经被私欲污染了,所以不足为凭了。除非我们愿意遵行圣经中耶稣基督的教训。只有耶稣基督的救赎能领许多的儿子进原来赋予人类的尊贵荣耀里去(希伯来书210)。

(二)做上帝的儿女是最高最善的人权

那些以为脱离上帝才是最幸福的人,就好像那些以为只要没有爸爸妈妈、只要离家出走就有自由与幸福的流浪儿一样。那些以为没有上帝的人权是最伟大自由的人权的说法,是十分令人伤痛和惋惜的。中国古代只有那个高高在上的皇帝敢于自称是“天子”之外,全国上下的人们不是只有羡慕的份吗?

但是,圣经告诉我们的好消息就是:透过归信耶稣基督,人人可以成为上帝的儿女。耶稣的十字架救赎之恩是上帝完全饶恕的爱,上帝用这完全饶恕的爱接纳、包容我们,赦免我们在不认识他时所犯的罪,为要叫我们因耶稣的救赎再得尊荣。那个与基督耶稣一同钉十字架的强盗因着对上帝永恒的审判有一份真诚的畏惧与悔改而获得了救赎,可以与基督“同在乐园”。(20)这个事迹是上帝救赎失落的人权的一个永放光彩的极致表达,在这里一个原本人格破损的罪人因着耶稣的救赎,其生命尊严被上帝高抬到他的施恩宝座前。《圣经·约翰福音》112这样说:“凡接待他(耶稣基督)的,就是信他名(指相信、接受并持续地遵行他的教导)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有人因为羡慕西方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千方百计移民到那儿去。但是,可以说,做上帝的儿女是全世界所有的人权加在一起也抵不上的最荣耀的人权,这是一个人作为人最高、最善的人权。

(三)人权被救赎的意义

一个人成为上帝的儿女,他就取得了一种权柄可以胜过自己内在一切向下沉沦的罪恶力量,以致他可以过上一个真正幸福快乐的人生,远胜过人生境遇可能发生的大小变故、艰难困苦、社会不公等;他可以过上一个真正自由的人生,他有运用善良意志的自由与能力过一种弃绝罪恶而从善如流的全新人生。

人的尊严和生命品格是他的人权最本质的部分,作为人权最本质的人性尊严、生命品格被救赎、被重建之后,他才能真正看明他自己的人权,他就不会自轻自贱,不会自己残害自己,他尊重他自己的人权,以致他能够真正看到他人也是同一位上帝所造的、有上帝赋予他的尊贵荣耀的形象样式,从而真正去尊重他人的人权。我们常说,人懂得自爱才会爱人;同样,人懂得尊重自己的人权,才会尊重他者的人权。诺贝尔奖得主、一生服事穷人照顾病人的德兰修女就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看到了造物主的形象和样式,她就能去爱最低微、最肮脏的人,尊重每个人那份天赐的生命尊严。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典范,不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命令她如此行,而是耶稣基督十字架救赎之爱激励着她。

一个人格尊严和生命荣耀已被救赎的人,能够实践圣经中耶稣那超越一切世俗见解的诫命:“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先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这是完全主动的爱人如己,这是使自己的人权与他人的人权得到同样完全尊重的至善法则。总之:出于上帝爱心的人权是至善和公义的人权;只有被救赎的回归了上帝爱心的人权才能再次发出人权的善和义。

(四)被救赎的人权所承载的责任

人权的救赎表明一个事实:人权的确不首先是法律上的权利或资格。自从人权被人类所理解,思想者就以她为一种哲学上的权利,或道德上的权利,或伦理上的权利,或神学上的权利。(21)基督教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伦理和物质法则都是由于上帝的理性和完善而成为客观的和美好的。(22)我们在圣经所表明的上帝的救赎行动中看到了“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真确意义:就根源来说,人权先于并高于国家主权;就人权的敬虔本质来说,人权不是放肆的,被救赎的人权是承载责任的人权。

被救赎的人权承担的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个人层面,负有爱人如己的责任。这个意义上的人权是向万人敞开爱心的人权。第二个层面即社会、政治、国家的层面,承担尊重一切执政掌权者治权的人权本分(23);承担为君王臣宰恳求、祷告、代求、祝谢的责任。(24)这个意义上的人权是行公义、好怜悯的人权,因此圣经中的人权是“善”的人权。(25)

马丁·路德·金“带着基督之爱和尊严”,用非暴力的方式争取美国黑人与白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与同样的自由、尊严,他的信念就是要实践耶稣的真道:“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他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在复仇和报复之外,找到了另一种办法就是用基督的爱去争取公义、自由、人权平等,被称为“一个不折不扣的信仰实践者”。(26)他成为实践被救赎的人权的现代典范。

六、当下的思考:什么是对人权最大的威胁及其出路

什么是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是政治的专断统治吗?是经济的分配不公吗?从表面看来好像都是;但又不首先是这些,真正构成对人权的最大威胁的是超政治、超经济的,人们可以感受却好像又有一点不好意思说的那个东西,就是人的罪,其中最大的就是贪婪。如果从伊甸园开始,我们说人性本善;如果我们从出了伊甸园后开始看,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人性已经失落、沉沦的光景,不妨称为人性本恶,就是承认人本性之中有了罪恶的欲望及自私的价值取向。人性中的罪恶破坏了人类最美好的人权样态,使人类不是更多自由与欢欣,而是更多压制与苦难;不是更多公平与善良,而是更多不义与邪恶;不是更多富足与安宁,而是更多贫穷与动荡。2008年发生的“黑砖窑”、“三鹿奶粉”等事件就是离我们记忆最近的这种超政治制度、超经济制度的人性之中的罪恶事例。它不是由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的,也不是由经济制度必然产生的,却是由人性之中贪婪的罪恶必然产生的。圣经说,贪财是万恶之根。由贪婪生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冷酷,失去怜悯与同情、慈爱与关怀,竟然连婴孩都不顾惜!何等令人发指的罪恶!

世界上只有相对接近上帝心意中给与我们的人权样态的地方,毋庸讳言那就是以基督教《圣经》的道德标准立国的美欧诸国;但世界上的人权样态都是有缺欠的,离开上帝原来所给与人类的尊贵荣耀都是大大失落了的。

既然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是我们人类自身的罪恶,那么我们的出路何在?我们的出路是在造物主面前谦卑下来,将我们的心归向他至善的真道。既然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是我们人类自身的罪恶,那么真正对人以及人权的解放就是要把人从罪恶本性的奴役之中解放出来。我们一切对人的不义、一切对人权的轻视与践踏,起因于我们对造物主的不敬与不义。那位人权事业的伟大实践者马丁·路德·金对圣经中耶稣所讲的浪子的比喻做出了这样热诚的回应:“这是我们的信仰的光辉之处:就是当人决定从他的过失、罪孽、邪恶中爬起来的时候,永远有一位慈爱的上帝对他说:‘回来吧,我仍然爱你。’”(27)

七、末了的话:你我如何对待“人子”耶稣的人权

正像关于自然物质的事,自然科学是在于认识、发现、描述其中造物主所赋予它们的规律和功用,使人类在管理它们的过程中享用它们。

照样,关于人类的事,社会科学在于认识、发现、描述造物主所赋予人类的生命法则、生命本质,使人类彼此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享生命之恩。

所有的受造物,其价值从哪里来?从它们的创造者那里来;人也是同理。

《圣经》是教导我们关于人及其人权之善道的无误的教科书。

谁关注受造之人价值的实现?是他们的创造主。只有当我们不再敌对造物主,而从造物主的眼光来看人的价值、看人权的时候,我们的人权观念和实践才能渐行渐近真理。

……

说到《圣经》中的人权,我们的天良提醒我们不能不面对那位独一无二的“人子”耶稣(28)!我们是如何对待这位毫无瑕疵的、完全善良的“人子”耶稣的呢?我们阔论人权的时候,是否还记得那位曾经“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约翰福音114)的人子耶稣的人权呢?难道不是人类的罪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的吗?这不是我们人类的人权记录上共同的最大亏欠吗?如果我们的亏欠更显出上帝之子对我们生命尊荣的宝贵,我们的良心又怎样回应呢?

说到《圣经》中的人权,或许我们就该从这里开始省思吧……

【注释】
①杜钢建:《从专政到宪政——纪念现行宪法颁行十周年》,《浙江学刊》1992年第3期第36-38页;周叶中:《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100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等。
②我们严格地使用神权来表述上帝的主权,是为了方便与人权相对比;但是这个严格意义上的“神权”与历史上欧洲中世纪以及中国古代君王以人的行为假冒“神权”丝毫不可混淆。
③[美]Abraham J. Heschel: Who is Man(《人是谁》),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隗仁莲译,载于刘小枫主编《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88,第147-168页。
④《圣经》希伯来书、撒母耳记、以赛亚书、但以理书、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使徒行传、提摩太后书316等。
⑤[美]甘·雅各,杰利·纽康著,甘耀嘉译,《如果没有圣经》第一章,橄榄出版社2000年版。
⑥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何兆武、张文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18页。转引自王敦书,王立新:《试论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观——从资料构成、史书编集到观念的形成》,《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
⑦张广智:《西方史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转引自王敦书,王立新:《试论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观——从资料构成、史书编集到观念的形成》,《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
⑧王敦书,王立新:《试论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观——从资料构成、史书编集到观念的形成》,《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
⑨[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沈宗灵、黄袇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8页。
⑩[美]Abraham J. Heschel: Who is Man(《人是谁》),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隗仁莲译,载于刘小枫主编《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88,第150页。
(11)[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沈宗灵、黄袇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5页。
(12)上帝和人共享“安息”的“圣日”出自创世记21-3:“天地万物都造齐了,到第七日,神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神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因为在这日神歇了他一切创造的工,就安息了。”出埃及记2310-11规定了“安息年”制度:“六年你要耕种田地,收藏土产,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种,使你民中的穷人有吃的。他们所剩下的,野兽可以吃。你的葡萄园和橄榄园,也要照样办理。”
(13)《圣经·马可福音》227-31耶稣在安息日进了犹太人的会堂,在那里有一个人枯干了一只手。众人窥探耶稣在安息日医治不医治,意思是要控告耶稣。耶稣对那枯干一只手的人说:“起来,站在当中!”又问众人说:“在安息日行善行恶,救命害命,哪样是可以的呢?”他们都不做声。耶稣一方面怒目周围看他们,忧愁他们的心刚硬,另一方面医治好了病人。但是法利赛人却出去同希律一党的人商议要除灭耶稣。
(14)马丁·路德·金,霍玉莲著:《我有一个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5-80页。
(15)《马可福音》5:1-20记载:耶稣和门徒来到一个叫格拉森的地方。一个精神失常的人从坟茔里出来迎着他。那人常住在坟茔里,没有人能捆住他,就是用铁链也不能,人屡次用脚镣和铁链捆锁他,铁链竟被他挣断了,脚镣也被他弄碎了,总没有人能制伏他。他昼夜常在坟茔里和山中喊叫,又用石头砍自己。耶稣把一群鬼从他身上赶出去,那群鬼就出来进入猪群里去。于是正在吃草的一群猪闯下山崖,投在海里淹死了。放猪的就逃跑了,去告诉城里和乡下的人。众人就来看,知道了事情真相后,众人就要求耶稣离开他们的地方。
(16)卡曼卡、郑汝纯主编《人权》,1978年版第55页,转引自:沈宗灵、黄袇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9页。
(17)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法学译丛》1981年第6期第1页。
(18)杜钢建:《法哲学与人权法》,《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61-65页。
(19)易崇辉:《人类生存的困境及其突围》,《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33-39页。
(20)据路加福音2339-43记载:有两个强盗与耶稣同钉十字架,一个在左边,一个在右边。有一个讥诮耶稣,说:“你不是基督吗?可以救自己和我们吧!”那一个(指得救的“那个”)就应声责备他,说:“你既是一样受刑的,还不怕神吗?我们是应该的,因我们所受的与我们所做的相称,但这个人没有做过一件不好的事。”就说:“耶稣啊,你得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耶稣对他说:“我实在告诉你: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
(21)如:英国的麦克法兰、米尔恩,澳大利亚的卡曼卡,美国的范伯格、韦尔曼、温斯顿、唐纳利、亨金等。参见:沈宗灵、黄袇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8-11页。
(22)沈宗灵、黄袇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30页。
(23)《圣经·罗马书》131-8“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24)《圣经·提摩太前书》21-3“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这是好的,在神我们救主面前可蒙悦纳。”
(25)《圣经·弥迦书》68
(26)马丁·路德·金,霍玉莲著:《我有一个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8,31页及封底。
(27)马丁·路德·金,霍玉莲著:《我有一个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28)“人子”,在新约圣经福音书中共出现81次之多,都是耶稣的自称,除了耶稣之外,没有别人用这名称。圣经在旧约《但以理书》中第一次用到“人子”是预言耶稣这位出于天的救主在末世要以权柄和荣耀治理全地。耶稣是“道成肉身”的神之子和人之子,即是说,耶稣具有完全的神性和完全的人性:他有完全的人性故能成为我们的替罪羔羊,为我们被杀,成为赎罪祭;他有完全的神性故他从死里复活,永远活着,成为我们永远得救的根源。在世上的时候,耶稣自称为人子,表示他谦卑地与我们人类认同。

 

(原载《太平洋学报》2009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