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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祥】论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

 

一、 “美”的双重语义

在汉语中,“美”具有双重语义,一是作名词,指对象性的实体,属于客体。一是作形容词,指“美的”,易言之即“愉快”,它是一种功能性概念,指实体美的功能,显然,“愉快”是种感觉、经验,属于主体所有。通常,当人们面对一个物象惊叹“美”的时候,这“美”可以是对客观实体的一种判断,即用作名词,也可以是对主观经验的一种描述,即用作形容词。而凡是使人感到“美的”(愉快)必然被人们认可为“美”,凡是被人判认为“美”的对象必然能使人感到美(愉快),于是,“美”的双重语义便水乳交融、难分难解了。有趣的是,在英文中,“beauty”这个词也是既可以作“美”(属客体)解也可以作“美感”(属主体)解的[[2]],这就为人们把客体的“美”与主体的“美”混为一谈提供了语言上的便利。我们当然不能重复前人的这个疏忽。在语言的使用中,在实际审美判断中,尽管客体的美与主体上的美难解难分,但我们所要寻找的美的本质只能是作为客观实体存在于对象世界的那种美的本质,也就是说,我们所要界说的是汉语中与“真”、“善”并列的那个名词性的“美”。

二、凡是“愉快的”都叫“美”

这种“美”是什么呢?

人们曾从客观方面寻求过它的统一的本质,但历史证明:此路不通。比如说美是“和谐”,但不和谐有时也美;美是“自由的象征”,但非自由的象征物也美;“对称”是美,但不对称有时也美,等等。正如詹姆斯·萨利早在1920年所著的《论笑》中说的那样:“在笑的领域里,‘原因的多样性’作用特别明显,而关于笑的理论却要在这样一个领域里去寻找一个统一的原因,所以总是一再失败。”[[3]]而另有些定义看似包罗万象,实则大而无当。比如“美是关系”、“美是生活”、“美是实践”等等。

如果说从客观方面找不到美的统一性,那么从主观方面则可以找到。这就是,无论什么美,它都能引起主体的美的感受,换句话说,都能引起主体的愉快反应。这种情况导源于这样一种事实:在审美经验中,“如果一件事物不能给任何人以快感,它决不可能是美的”[[4]],反之,如果一件事物能引起人的愉快感觉,它就被这个人判认是美。所以,凡是令人愉快的就为这个审美个体叫作“美”。

三、只有普遍令人愉快的才是真美

古有“红肿之处,艳若三月之桃花”之说,显然,这只能是“嗜痂者”的怪癖。在审美中,尽管凡是美的事物必然能引起人的愉快感,但并非引起人愉快感的对象就是真美,那样就会走向相对主义。真正的美只能是普遍令人愉快的对象。易言之,美即普遍愉快的对象。

这里牵涉到一个美的主观性与客观标准的辩证关系问题。显然,在我们的美学定义中,美是由主体的“愉快”决定的,判认对象是否为美的根据是主体的愉快感。这是美的主观性。然而,这种美又不是主观的,而是有客观标准的,衡量美是不是真美的客观标准就是快感反应的普遍有效性。愉快充其量不过是对象所发出的物质信息与具有感觉器官的生命体的感官结构阈值相契合的感觉标志。同一物种的生命体其感官的结构阈值相同,它所契合的对象也就相同。因此,在美所引起的普遍愉快效应中,包含着美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还表现在美只要普遍地引起同一物种生命体快感就足以为美,不需要得到该物种中每一个生命体的认可。正如物种延续中的个别变异并不能改变该物种的属性一样,个别感官结构阈值发生了变异的个体在审美感知上与大多数个体发生矛盾,也不能改变为大众所认可的对象的美学属性。

四、美感与快感并无质的区别

在这种定义中,我们把美引起的主体反应界定为“愉快”,“愉快”是种感觉,于是“美感”与“快感”等同起来了。这似乎是违反常识的。

是的,我们违反了美学理论的常识。从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到黑格尔、萨特[[5]],西方的美学大师们一直喋喋不休地强调:美感不同于快感。直到当代,这种声音仍然鼓噪得很厉害,例如说:“我们不应当称一块烤牛排是美味的。”[[6]]

然而,人类审美经验的大量事实则无情地粉碎了美学家的向壁虚构。不仅视、听觉以外的味觉、嗅觉、肤觉的愉快人们叫做美,而且比五官在生物学上低一个层次的机体的愉快感也被称作美。如称体觉愉快:美美地睡一觉。称味觉愉快:鲜美、甜美、美味、美滋滋。西方现代唯美主义诗歌的重要特色之一,即在于他们善于捕捉和歌唱“嗅觉美”:“嫩白的山楂花/有刺的野蔷薇/叶丛里的紫罗兰/异香的玫瑰/香气袭人/令人心醉……”[[7]]

肤觉(触觉)在审美感官中向来是最无地位的,因为它可以直接引起人的肉欲。但事实恰好相反,“性感”这个词本来是讳莫如深的,但在现代社会中,它恰恰成为“美”的代名词。那些俊男倩女都希望用紧身衣把自己打扮得“性感”一点,并以有“性感”为荣。人们称赞明星的美,谓之“性感明星”;描述波姬·小丝美丽的胴体,谓之“颇富性感”。法国《方位》周刊《赛场上的阴阳人》一文也给我们留下了有关文字资料。文中描写美国短跑明星乔伊娜:“她那颇具性感的女性美是举世称颂的。”[[8]]人们常说“美丽的大腿”、“美丽的胸脯”等等,无不与性的联想相关。黑格尔曾揭示过西方人的一种服饰观:美的服饰是能够体现身体自然线条的服饰。可他却不明白,这恰恰是较为开放(与东方比)的西方社会中历代公众以性感参与审美选择的结果。再一个例子,“苔丝姑娘”的扮演者金丝基口唇偏大。部分中国观众感到美中不足,问西方人有何观感。一位美国学者马克·萨尔兹曼倾吐了其中的奥妙: “丰满的嘴唇非常好”,“因为吻得舒服”[[9]]。在这里,“美导源于性感的范围看来是完全确实的”,“‘美’和‘吸引力’首先要归因于性的对象的原因”[[10]]

与西方人长于理性分析迥异其趣,古代中国人则偏重于感觉经验的浑融。在这种浑融的经验熔炉中,不仅五官快感相通,而且官能愉快与精神愉快也融为一体。许慎《说文解字》说:“美,甘也”。“美”即是一种“甘”味。《淮南子·主术训》:“肥醲甘脆,非不美也。”《说文解字·肉部》:“肥,多肉也。”又《吕氏春秋·适音》:“口之情欲滋味。”高诱注:“滋味,美味。”又《说文解字·旨部》:“旨,美也,从甘匕声。”“旨”、“脂”可互训,故“旨”作为“美”被广泛用于古代饮食品评方面。《诗·邶风·谷风》六章:“我有旨蓄,亦以御冬。”《毛传》:“旨,美。”《小雅·鱼丽》一章:“君子有酒,旨且多。”《郑笺》:“酒美而此鱼又多也。”《仪礼·士冠礼》:“旨酒令芳。”《礼记·学记》:“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这些材料,使我们怀疑汉字中的“美”最初是用来指称味觉愉快及其对象的。古人不是不用“美”指称视觉对象,《淮南子》高诱注:“艳”字:“好色曰美。”《左传》桓公元年:“宋华夫瞥见孔父之妻于路……曰:‘美而艳’。”《诗·卫风·硕人》:“螓首蛾眉,巧笑倩兮。”《广雅》:“娥,美也。”等等。然而古人又常说“秀色可餐”,如《诗·汝坟》:“未见君子,惄如调饥。”《郑笺》:“调,朝也,如朝饥之思食。”曹植《洛神赋》:“华容婀娜,令我忘餐。”沈约《六忆诗》:“相看常不足,相见乃忘饥。”马令《南唐书·女宪传》载李后主作《昭惠周后诔》:“实曰能容,壮心是醉;信美堪餐,朝饥是慰。”古人不是不用“美”指称听觉对象,但孔子闻《韶》是“三月而不知肉味” ……。想来这并不奇怪。人类生活必经先满足食、色之类的功利需要,而后才能进行与功利无关的纯审美活动。而在食、色中,食又是人类最基本的功利需求。因此,“美”字最初用来指称味觉愉快及其对象正在情理当中。

如果我们承认,在中国古代,“美”的本义是“味”,“味”是“美”的同义词,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在下面这段文字所记录的审美经验中,男女交媾的快感也是一种“味”,一种“美”:“闵妃匹合,其身是健,胡维嗜不同味,而快朝饱?”(《楚辞·天问》。屈原用早饭饿了得以饱餐一顿的味觉快感比喻男女交媾的快感)

不仅味、嗅、触觉愉快与视、听觉愉快相通,而且精神享受与之也相通。这是因为无论精神满足引起的愉快还是官能(生理)满足引起的愉快,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感觉愉快,都是同种取向的情感体验。所以,钟嵘称五言诗之美,是“众作之有滋味者也”;刘勰称意蕴深厚的美,叫“余味曲包”;宗炳称山水画欣赏,是“澄怀味象”;古人称艺术品美不胜收,叫令人“回味无穷”。古代美学理论中常常“意味”联言,就是精神愉快与生理愉快融为一炉的显豁证明。

大量的审美实践昭示着:主体感受的美就是愉快,美感即是快感,这与美学家们苦心经营起来的理论针锋相对。

在一厢情愿、固执僵化的美学条文与鸢飞鱼跃、奔腾活泼的审美实践面前,究竟何去何从?显然我们只能尊重后者而不能曲从前者。

我们无意否认将美感(视听觉快感)从一般快感中分离出来、独立出来在美学认识史上的进步意义。也许,人类的认识是一个“圆圈”,它将在更高的层次上“归朴返真”。美感从一般快感中分离出来的固然是认识的进步,但当我们发现此路不通后,让它再回到一般快感中去,也许是更为明智之举。

其实,汪济生在其大著《系统进化论美学观》中早已对五官感觉的相通生理机制作过科学的论证。作者以详实的生理学知识令人信服地说明:五官感觉活动“都有可以确定、捕捉的生物化学物理机制”。以视觉、味觉为例。“这两种感觉在向各自的中枢部分传导的过程中,不都仅仅是电位而已吗?所不同的不过是味觉的电位是由食物刺激味蕾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视觉的电位是由光在视网膜上引起色素变化造成化学变化而产生的。”[[11]]视听觉没有什么优越于嗅、味、肤觉的特殊性,它们属于“同一的质的阶段”[[12]]。而五觉的快感不过是五官对象的物质信息契合了五官的“结构阈值”,从而引起五官的“适宜活动”而已[[13]]。在同为肯定性感觉、同为不假思考而作出判断这两点上,它们是一致的。因此,人们既然把视、听觉愉快称作“美”,也就没有什么理由不把嗅、味、肤觉愉快称作“美”。的确,如果像上述那个西方美学家说的那样:“我们不应当称一块烤牛排是美味的”,我们真不知道用什么词来形容吃牛排时的愉快感。

五、动物也有自己的愉快对象

既然美感与快感没有什么不同,而普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那么,美就不是像黑格尔等人所说的,仅为人而存在,是人的一种专利。凡是有感觉功能的有机生命体,都应当有自己的感觉愉快对象,易言之,动物也有美。

对此,达尔文早已从一个生物学家的角度,以大量坚实审慎的科学考察资料指明:“美感——这种感觉曾经被宣传为人类专有的特点,但是,如果我们记得某些鸟类的雄鸟在雌鸟面前有意地展示自己的羽毛,炫耀鲜艳的色彩,而其他没有美丽羽毛的鸟类就不这样卖弄风情,那末当然,我们就不会怀疑雌鸟是欣赏雄鸟的美丽了。”[[14]]达尔文认为,动物也有对“色彩”、“声音”、“形状”的“美感”(“快感”)。在动物的求爱、交配活动中,雌类特别喜欢美丽的雄类,雄类为求媚于雌类,也尽量把自己装饰得漂亮一点,于是,“用进废退”、“适者生存”,在长期的物种繁衍、进化过程中,雄类动物愈来愈美丽,不美的雄类逐渐被淘汰。如果不承认动物有审美力,那么也就等于说雌类不会欣赏雄类的美姿美色美音,于是“雄鸟所显示之努力与苦心,所以展布其美好于雌类之前者,皆所无用”,达尔文说:“是乃不能承认之事。”[[15]]他还以那些通过鸟兽吞食排泄的方式将种子散布开来的植物其果实往往都是颜色十分艳丽的事实来说明,果实色彩的艳丽是鸟兽审美力选择的结果。他写道:“我们可以断言,如果在地球上不曾有昆虫的发展,植物便不会生有美丽的花朵,而只开不美丽的花……同样的论点也可以应用在果实方面。成熟的草莓或樱桃,既可悦目又极适口。卫矛的华丽颜色的果实和冬青树的赤红色浆果,都很美丽,这是任何人所承认的。但是这种美,是供招引鸟兽的吞食,以便种子借粪便排泄而得散布。凡种子外面有果实包裹的……,而且果实又是色彩鲜艳或黑白分明的,总是这样散布的。”[[16]]

达尔文指出动物有美感和审美力,这一点是功不可没的。但是一,他仍恪守“美感是视听觉快感”的传统美学信条[[17]],二,他认为人与动物拥有的美是“同样的”[[18]],这却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动物体与人体的感官结构阈值是不一样的,各别动物体自身感官的结构阈值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不只人与动物的感觉愉快对象不同,动物之间的感觉愉快对象也各不相同。

周钧韬在《美与生活》(1983年版)中,曾引述过许多有趣的动物“爱美”的现象,不妨一录:

昆虫,一般来讲雄的比雌的长得漂亮,鱼类、鸟类也是这样。我们常见的野鸡、孔雀,还有赤鲤鱼,雄的比雌的漂亮得多。有的动物还有许多特殊的“美的装饰”,如肉冠、肉垂、肉瘤、角、长羽等。到了求偶时期,这些美饰会大放异彩。孔雀的开屏艳丽无比,赤鲤鱼的光斑和光线斑斓迷离,火鸡和西班牙斗鸡的朱冠光彩夺人,角眼雉的蓝色肉垂鼓胀起来,犹如晶莹的宝石一般。这些美饰,突出于身体的一个部位,于争斗是不利的,甚至会因此而导致败亡。鹿的枝角和某些羚羊的角,虽然原为攻击或防御的武器,但如英格兰有一种鹿,其角的分叉竟有十二个之多,于争斗是极为不利的。在长期的生物进化中,这些东西并未退化,可见另有他用,“装饰”是不是也是一种用处呢?还有些动物不仅有美的装饰,还有跳舞、唱歌等审美活动。百灵鸟、画眉、鲸鱼的“歌喉”是那么迷人。科学家曾对鲸鱼跟踪六个月,作了大量的水下录音和摄影,发现鲸鱼的歌声优美曲折,浑厚,有时微带尖细。一八五六年,航海家诺特霍夫在描述船舱下一条鲸鱼的歌声时说:“它像一个人那样,唱着一种扣人心弦的,忧郁的曲调,并不时夹着汩汩的高音。”一九七七年,美国向银河系发射的“航程一号”、“航程二号”宇宙飞船里,装有一张能保存十亿年的唱片。唱片的最后部分就是一段鲸鱼的歌。……如果说鲸鱼是“天才的歌手”的话,那么龙虾就是“杰出的舞蹈家”了。跳舞是雄龙虾向雌类求婚的方式,其过程是:雄龙虾缓缓地从雌龙虾的背后爬到前面,按“8”字形来回跳舞,大约重复进行十五分钟,然后交配。[[19]]

周氏肯定动物界有“爱美”的现象,这是难得的。他本来可以由此逻辑地得出动物也有美,美并不专为人而存在的结论,可对传统信条的迷信与怯懦使他不顾事实、自相矛盾地申辩:“美只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之中,离开人类社会,在动物界……都无所谓美。美是对人而言,对人而存在的。”

最值得肯定的是汪济生。汪氏在其洋洋洒洒的美学专著《系统进化论美学观》(1987年)中,不仅对达尔文动物美感论中的有价值的部分作了详尽的发挥和发展,而且颇为犀利地批判、扬弃了其中的不足。首先,汪氏反复强调,五觉快感都是美感。其次,汪氏明确指出:美是属于“动物体”的,它包括人但又不限于人。其论证的精彩,不妨取视觉美一段为例。

动物机体部的基本需求中,食欲是几乎首当其冲的,而我们就可以在动物求食的活动中发现视觉美感活动的基本形态。……虫媒花植物当然首先是以它能为昆虫提供食物而吸引昆虫的,可是为什么虫媒花又会越发展越美丽……呢?原因看来……就是:昆虫在寻找到食物时,不但先注意花的可食性,而且还像一位被富贵生活娇宠坏了的绅士一样,要选择那些对视觉也有愉悦美感的食物。这样,在这些“昆虫鉴赏家”,“蜂蝶审美专家”的挑剔之下,这场自然选择运动,使那些更美丽的虫媒花植物博得青睐,获得授粉的优势,繁衍不绝;而那些比较不美丽的虫媒花植物便受冷落,缩小了传种接代的规模……所以,我们说,自然界色彩缤纷夺目的异卉奇葩,是昆虫动物鉴赏家们辛勤劳动的成果,又是它们非凡审美趣味的证明。

在动物体机体部的基本需求中,性欲几乎是仅次于食欲的。而我们也可以在动物性欲满足过程中,找到渐渐渗透进去的视觉审美活动的形态。按一般的概念来说,性活动,只要活动双方具有性生理机构不同的条件就可以了。可是情况并不如此。异性双方,还要从对方的色彩感觉(引者按:该书后来又讨论了音调感觉)上进行美感的比较和选择,从而使毛色愈美的鸟兽愈能多获得繁衍子孙的机会,也愈能保持和发展美丽的性状……所以,我们可以说,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千奇百异的美丽鸟兽,在某种意义上,是鸟兽经自己审美鉴赏选择后的作品。

我们也要指出植物和动物在繁殖中审美选择活动的不同性质。植物,尤其是虫媒植物,虽然也是在繁殖活动中越来越美丽,但这种美丽却不是它们自己审美力的结果,而且动物对它们审美的结果。动物则不同。动物自身的愈益美丽,却是它们自身审美能力的证明,只不过它们是通过异性体相互之间的选择来进行的。[[20]]

上述材料都向我们印证着一条真理:美并非人独有的专利,鸟兽虫鱼也有美。如果你看过科教片《瓢虫》,如果你有幸看过或听说过关于音乐有助于鸡的生长的报道,你就会对此更加置信勿疑。

然而,前人有几点意犹未尽,需要我们进一步作出阐明。

第一,所谓“动物有美”,只是说,动物有自己的快感对象,并不是说动物有人类所使用的那种术语的“美”字。“美”是人类用以指代、标志快感对象的一个符号,正如不同的民族所使用的“美”字音节、写法都不一样而无害为一指一样,我们可以设想,动物肯定有指代快感对象的信息或音节,不过我们人类听不到或听不懂,但它作为一种符号与人类的“美”字在功能上是一样的,所标志的实体在质上也是相同的(同为快感对象)。

第二,既然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而快感的本质在于对象信息契合感官的结构阈值,则不同物种的动物其感官具有不同的生理构造和不同的接纳对象信息的结构阈值,它们所拥有的美也就不一样。因此,达尔文说人类与低等动物拥有的美是“同样的”显然错误。比如人眼人耳能够看到、听到的是一定波长、频率之间的光波与音波,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都眼不能见耳不能闻,而看起来最悦目的光波与音波,其阈值更有限。而猫却能看到人所看不到的,蝙蝠却能听到人所听不到的。所以猫、蝙蝠的视听觉愉快对象肯定与人不一样。鸭子喜欢钻阴沟觅食烂鱼臭虾(味觉),熊猫吃那坚硬的青竹津津有味(触觉),狗看到生肉骨头便摇头摆尾,常常使不能接受的人们大惑不解。这说明了,不同的物种具有不同的审美尺度,因而具有不同的美。关于这庄子似乎早有先见之明。他认为,物适其性即美[[21]],各物的本性不一,其所契合的对象(即美)也就不一,所以,“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22]] “《咸池》、《九韶》之乐,张之洞庭之野,鸟闻之而飞,兽闻之而走,鱼闻之而下入,人卒闻之,相与还而观之。”[[23]]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动物的美与人类的美有时也有交叉、重合、包容的一面。“令蜂蝶留恋不舍的鲜花,也正是令人类心醉神迷的。”令雌类鸟虫兽喜爱的雄类美丽的羽毛、色彩、美饰,也正是人类所欣赏的。这种“共同美”现象的产生或许是由于人与这些动物的感官结构阈值相互交叉所致。然而我们应当指出两点。一、有时某类动物的形态、色彩、声音被人类认为美的,在动物自身看来也许不美的;二、有时某类动物的形、色、音人类认为不美的,在动物自身看来也许是美。一句话,应破除以人的审美尺度为中心去评价动物界审美选择的现象。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生物界那些在人看来不够美的雌类何以会与美丽的雄类一同遗传下来。难道雌类对雄类有审美要求而雄类对雌类则没有?也许,雄类恰恰认为现在这个样子的雌类就是美的。

六、美与真、善的联系与区别

美虽然不是人的专利,但无可否认,人类的美是发展得最为充分、最为丰富的。

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人是有意识的动物。尽管“意识”是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尚有争议,如海克尔指出:“高度进化的猿猴、犬、象等等的意识和人类的意识只有程度上的区分,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24]]但人的“意识”功能发达得使人成为万物的主宰足以说明,人的“意识”具有其他动物意识所不可比拟的规定性。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人类产生了反映对象本质的“真”与反映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行为准则的“善”,当一种对象引起人的道德理性(善)与哲学思考(真)满足时,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情感愉悦。这种千姿百态的“真”、“善”之美,就是动物界所没有的。

真、善、美的联系就在于,既然美是“愉快的对象”,而“真的形象”、“善的化身” 都能“普遍有效”地引起人的感觉愉快和情感愉悦而成为“愉快的对象”,因而,“真”、“善”与“美”相通。古人常称“意趣”、“意味”,今人常说“美德”、“美誉”、“美好的情操”、“知识的美”、“智慧的美”等等,就是证明。卡西摩多形象奇丑,但一颗善良的心灵却使他的丑陋的外表焕发出美丽的光彩,激动了少女艾丝美拉达的心旌;一个人相貌平平,但武装了知识之后的充满机智的谈吐常会令人倾心刮目,都是常见的“善”转化为“美”,“真”转化为“美”的审美经验。所以美育学教导人们:“以美引善”,“以美启真”。

然而只看到美与真、善的联系,看不到三者之间的分别,“美”也就失其为“美”了。尽管“美”包容着“真”与“善”,但并不等于“真”与“善”,在外延上,“美”比“真”、“善”大得多。明白些说,有些既非“真”亦非“善”的东西却可能是“美”。比如一道彩虹、一湾流水、一缕花香、一组乐音、一片山石,等等等等。它们既与“真”无关,亦与“善”无涉。欣赏它们,既不需调动道德思考,又不需调动真假判断,但却能普遍地唤起人的审美愉悦,你无法否认它们是美。这种美,就是只关事物形式不关事物内容的“纯形式美”,康德叫它“自由美”,“纯粹美”。的确,美的特殊性、独立性全由这一部分美的显现。美育学讲的“以美怡情”,就是指的这种美。可惜的是,我国美学界过分强调了真、善、美的统一性而忽视乃至消融了美之为美的独立性、特殊性,因为反“唯美主义”、“形式主义”而忽视了对普遍引人愉快的纯形式美的规律的研究,放松了教导民众对纯形式美的感受能力的培养。

“纯粹美”与“真、善的美”比较起来,“纯粹善”基于人类共同的感官知觉结构,因而往往呈现为超越时空界限的“共同美”。“真、善的美”则基于不同阶级、不同国度、民族、区域乃至不同时代的人们的不同是非意识与道德意识,因而这种形态的美是最有争议的。

从人类的美与动物界的美的关系来说,人类“真、善的美”是动物界不存在的,唯有人类的“纯粹美”与动物界的美可能存某种交叉状态。

七、美的主客观之争在此消失

美的主客观之争在美学史上一直纠缠不休。中国现代美学史亦然。蔡仪强调美是客观的,吕荧强调是主观的,朱光潜声称:美是主客观的统一。其他如高尔太则可归入吕荧的阵营,李泽厚、蒋孔阳、王朝闻等虽然重新阐释了美的客观性,又补充说美离不开人的主体而存在,实质上与朱光潜一个样。其实,说美是客观的,有些美恰恰是主观的,如“移情”之美;说美是主观的,有些美恰恰是客观的,如星星彩虹的美,桂林石钟乳的美,不可能说看到时它就存在,看不到时它就不存在,作为美它是种客观存在;那么,美是主客观的统一?不错,确有些美是这样。如一根斜直线,人们普遍感到它静中有动,这种动静相生的美就与主体对重力的认识紧密相关,这种美可以解释为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但像星星的美你却只能说它是客观的,像“移情的美”(如“情人眼中的西施”的美)你又只能说它是主观的,总之,有的美你无法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这时,当代西方美学家拉克斯梯尔“有的美是客观的,有的美是主观的”[[25]]的论断想必会激起你的共鸣,但以此作为美本质解释又陷入了二元论。真令人莫衷一是。

而在“美是普遍愉快的对象”这个定义中,延绵不已、纠缠不休的美的主客之争就豁然冰释。你看,星星的客观美是一种“普遍愉快的对象”,“移情”的主观美(或者说直觉、想象创造的美)也是一种“普遍愉快的对象”,那些“主客观合一”创造的斜线的静动相生之美乃至一切“实践”之美,不同样是“普遍愉快的对象”吗?

八、与桑塔亚那的区别

我们关于美的定义,想必会使人感到与桑塔亚那“美是客观化了的快感”的定义无异。其实,这当中的区别大着呢。

桑塔亚那是这样界说“美的本质”的:“我们觉得,我们的判断不过是对一种外在存在,对外界的真正美妙的感知和发现。然而这种想法却是十分荒谬的和矛盾的。我们知道,美是一种价值;不能想象它是作用于我们感官后我们才感知它的独立存在。它只存在于知觉中,不能存在于其他地方。”“美是一种感性因素,是我们的一种快感,不过我们却把它当作事物属性。”“当感知的过程本身是愉快的时候,当感知因素联合起来投射到物上并产生出事物的形式和本质概念的时候,当这种知性作用自然而然是愉快的时候;那时我们的快感就与此事物密切地结合起来了,同它的特性和组织也分不开了,而这种快感的主观根源也就同知觉的客观根源一样了……快感就像其他感觉一样变成了事物的一种属性。我们把这种属性同其他在知觉过程中不是这样结合的快感加以区别,而称之为美。”[[26]]这一切向我们表明了什么呢?一、“美”是主观的;二、“美”是一种功能性概念,即把“美”当作“美感”,当作我们所反对的形容词“愉快”加以界定和使用,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后来,桑塔亚那又加了好多规定性:如美的“快感必不是事物的功利作用,而是对事物的直觉”;“官能的快感不同于审美的知觉”[[27]]。这里显然残留着西方传统美学关于美感不同于一般快感,而是只涉及视、听觉的超功利快感思想的痕迹,我们也与此大相径庭。

要之,我们的定义较之桑塔亚那有着自己的更为丰富的规定性。

为了更有助于人们理解我们的定义,不妨对本定义的要点再作一简单归纳:

1、美是一种快感对象。不管这种对象是客观本有的,还是主观创造的,还是主客观合一的。一种对象只要能引起主体感觉性的愉快,它就是美。

2、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引起快感的就被认可为美,快感的本质是主体感官结构阀值对外界物质信息的契合,是主客观的一种协调,主体生理构造相同,感官结构阀值相同,契合、协调的对象也就相同,于是美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与客观性,美总是能普遍有效地引起主体的快感。

3、美是具有感觉功能的物种——动物生命体普遍快感的对象。因而,美不仅为人而存在,动物也有美。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审美尺度,因而有不同的美。

4、美的统一性不在对象自身的结构、质素、规律,而在引起主体快感的普遍有效性。

5、主体感受的“美”即“愉快”,“美感”与“快感”相通。

6、美与真、善既相统一又有区别。

 

【注释】



[[1]]原载《学术月刊》1998年第1期,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美学》1998年第4期。

[[2]]《英华大辞典》,时代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页。

[[3]]转引自朱光潜:《悲剧心理学》, 张隆溪译本。

[[4]]桑塔亚那:《美感》,蒋孔阳主编《20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上,第282页。

[[5]]参李曼普:《当代美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139页。

[[6]]转引自科林伍德:《艺术原理》,中国社科出版社,第40页。

[[7]] 杨国华:《现代派文学概说》,华东师大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8]]《读者文摘》1990年第2期。

[[9]]《读者文摘》1990年第2期《幽默的中国人》。

[[10]]弗洛伊德:《文明与它的不满意》,转引自朱狄《当代西方美学》,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页。

[[11]]汪济生《系统进化论美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

[[12]]汪济生《系统进化论美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13]]汪济生《系统进化论美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76

[[14]]《人类原始及类择》,转引自普列汉诺夫《论艺术》,曹葆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3年,第8页。

[[15]]《人类原始及类择》第一册,第147页。

[[16]]《物种起源》,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5126页。

[[17]]如在《物种起源》中说:“最简单的美感,就是说对于某种色彩、声音或形状所得的快感。”转引自普列汉诺夫《艺术论》,第126页。

[[18]]如在《人类原始及类择》中说:“我们和下等动物所喜欢的颜色和声音是同样的。”转引自普列汉诺夫《艺术论》,第9页。

[[19]]周钧韬:《美与生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5556页。

[[20]]汪济生:《系统论进化论美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96-198页。

[[21]]详见祁志祥:《适性为美——庄子美学系统管窥》,《华东师大学报》(社科)1989年第4期。

[[22]]《庄子·齐物》。

[[23]]《庄子·至乐》。

[[24]]《宇宙之谜》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0页。

[[25]]转引自朱狄《当代西方美学》,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2页。

[[26]]蒋孔阳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上册,第279页。

[[27]]蒋孔阳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上册,第283页。

 

(原载《学术月刊》1998年第1期,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美学》1998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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