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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宏】人类审美是怎样从无到有的

 

事物性质的获得过程就是事物的发生过程;审美活动的性质必须在发生过程中获得。对审美发生过程和机理的研究,是一个成熟美学理论体系的必须环节。就此,新实践美学新近做出了系统而明晰的阐述,既表露出它自身及实践美学派系所共有的内在矛盾和缺陷,又启发着人们深入并完善相关的理论建设。

一、新实践美学哲学方法论失误解析

新实践美学像实践美学一样,标示自己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这应该说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从哲学立场的选择到具体美学问题的阐述还有一系列的中间过程,新实践美学几乎是一起步就陷入错误之中。

(一)将有限与无限相混淆

新实践美学认为:“承认艺术和审美有发生问题,即等于承认艺术起源于非艺术,审美起源于非审美,正如宇宙起源于非宇宙,人起源于非人(猿)。”[1] 这一说法表达了其审美发生理论在思路上借以出发的原点逻辑,非常重要。

按照唯物辩证法,新事物的出现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显现着“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审美发生所表现的,正是这样的一个新事物,因此,“艺术起源于非艺术,审美起源于非审美”的认识完全正确。但是,如果以同样的思路说“宇宙起源于非宇宙”,就完全错误了。

辩证法的特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某一事物的正确说明,不能无条件地运用到对其他事物的说明上去。艺术和审美的起源与发生过程表明,它们都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可以有自己的开端,也可以有自己的终点。而“宇宙”指一切物质及其形式的总体,它是最终的存在,是可以无限发展的事物。宇宙本身不存在起源的问题。如果一定要问使宇宙起源的“非宇宙”是什么,会不会使人想到“上帝”或“理念”的概念呢?这还算得上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吗?

(二)将量变与质变、绝对与相对相混淆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立场的含混使新实践美学无法摆脱形而上学的困扰,始终不明白:为什么在审美发生之前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蕴含着具有审美性质的因素。它以为,当从性质上说“审美就是审美,非审美就是非审美”时,就是表明“二者之间既无联系,也没有过渡”。[1] 似乎只要两个事物之间有着发展过程和联系,就可以有着性质上的一致性。

根据辩证法原则,量变是从旧质到新质、从旧事物到新事物的发展过程;质变是事物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新事物性质的获得。同质变相比,量变是绝对的,处于量变中的事物既是这样又随时地不是这样;同量变相比,质变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就构成了事物在一定发展运动阶段所具有的稳定性质,它只能是这个而不是别个。量变过程表现了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质变结果则表现了两个事物之间性质的区别。

正是由于运动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审美发生”这一质变之前,艺术及一切事物都不具有审美性,是为无审美阶段;在“审美发生”这一质变之后的艺术及事物才可以具有审美性,是为有审美阶段。不能因为现代人类社会的艺术与早期人类社会的艺术之间有着联系和过渡,就将其审美性质与非审美性质混为一谈。

(三)将事物整体与事物的个别属性相混淆

新实践美学认为:一个事物(比如生产劳动、图腾崇拜、巫术礼仪)可以“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比如同时是审美对象)”,以证明它们“可能具有别的东西(比如审美)的萌芽和因素”。[1] 新实践美学似乎不懂得,实体是事物的一种存在形态,实体事物的属性又是一种存在形态。虽然它们都是“事物”,但不属于同一系列,不属于同一层次。如果以一个具体事物为整体单位,则它的各个属性都是整体之下的组成部分。整体事物之间、个别属性之间不能交融。如,不能说萝卜同时是白菜、颜色同时是线条;不同系列、层次间的事物则可能交融,如萝卜可以有颜色和线条。但这种交融不是性质的交融,而是属性的兼得。当萝卜被当作艺术品时,只能说萝卜这个东西具有了艺术属性,还是不能说萝卜同时就是艺术品。说劳动工具可以既是自己又是审美对象,是因为劳动工具与审美对象分属不同的系列,正如可以说萝卜既是自己又是兔子的食物对象一样。而审美与非审美之间是并列关系,不能交融。

审美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是以人的活动这一形态存在的。人的活动必然要涉及到具体的事物,被人的活动所涉及的事物也可以具有该活动的性质。但人的活动作为一种整体事物,不等于被活动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人的活动的性质、价值虽然也是一种事物,但不等于承载它的实体事物。因此,一件事物既可用作审美又可用作非审美,既有审美价值又有非审美价值,决不等于说它可以“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否则,事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与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属性、用途之间还有什么区别吗?

二、新实践美学审美发生理论中存在的疑问

新实践美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失误,不能不使其审美发生理论“问题多多”,我们择其要而辨之。

(一)审美发生是个实际的、物质性的过程,还是虚拟的、概念性的过程

新实践美学在论证审美发生的原理时说:劳动“除了谋生以外,它还有一层意义,就是使人成其为人,并证明人是人。这个意义和作用我称之为‘人的确证’。”而“人的确证是要由确证感来证明的”,“当人类的心理活动从对确证感和一般同情感的体验上升到对形式感的体验时,审美就完成了它从非审美和前审美到纯粹审美的全过程”。[1] 这种说法脱胎于实践美学“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及劳动实践的“自由”价值理论,具有同样的逻辑关系。

在实践美学的阐释中,产生于劳动实践中的自由是美的本质及根源。自由好像是一个中介环节,既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又是审美发生的原因。这种阐述方法开创了以非实体的、非物质的、哲学意义性的东西为物质实体事物起源及本质的先例,影响广泛。由于“自由”并不是个实体事物,也不是实际过程,无法实质性地连接劳动与审美,从而事实上使审美的发生依然无所凭借,只能回归于劳动,重合于劳动。人们说实践美学是把审美与劳动混为一谈,确有道理。

新实践美学为避免重蹈实践美学的覆辙,除了将实践美学理论中劳动的“自由”意义换成“人的确证”意义之外,还特意在“人的确证”之上再加上一个“确证感”的环节。认为:确证感“作为第一种超越了直接功利目的的愉快感,就是美感的原始形态和蕴含在劳动中的审美性因素。”[1] 这样,劳动的直接产物——“人的确证”就可以不直接地与审美相连了,它的衍生物——确证感才直接地与审美相连,似乎可以成为既从劳动实践中产生,又坐落于劳动实践之上的审美发生的源头了。

按其论述,“人的确证”还不是审美性质自身,而对它的感觉即“确证感”则成为最初的具有审美性质的因素或萌芽。一旦有了这样的因素或萌芽,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审美的发生就是自然而必然的了。正如只要有了萝卜籽,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萝卜的长成就是很自然的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萌芽状态发展到成熟状态的过程。事物的萌芽状态与成熟状态在表现形态上不同而在性质上相一致,性质的发生首先就是具有同一性质的萌芽的发生。萝卜和萝卜籽的表现形态不一样,但都共同地具有“萝卜性”,萝卜的发生首先是萝卜性的发生。同样,审美发生的关键是审美性的形成,即确证感是怎样获得审美性质从而成为审美因素的。

对此,新实践美学没有任何解释。“人的确证”和“确证感”没有发生的过程,它们都只是劳动自然具有的意义。而“意义”,既不是实体事物,也不是物质性的实际过程。对劳动意义的感觉,完全属于意识性、精神性的东西,只能存在于人的观念中。审美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方式,具有物质性、实体性,不应该发生于非实体的、意义性的东西之中。如果硬要把“确证感”说成是直接造成审美发生的“蕴含在劳动中的审美因素”,岂不等于说精神性事物是物质性事物的起源吗?

(二)哲学意识能否成为美感发生的源头?

审美活动的最终结果是产生审美情感。人的情感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心理能力,它本能地、自然地是对事物功利价值的反应,本来不具有审美性。因此,审美情感也要有个从无到有的发生过程。但是,要是如实践美学和新实践美学所说的那样,美感的形成来自早期人类从劳动中感觉到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来自实践的“自由感”和人自身的“确证感”,实在是对早期人类的观念水平做出了过高的估计,是把近代社会的哲学意识当成了原始美感发生的源头。

新实践美学和实践美学都把马克思有关“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阐述当作重要的理论根据。但是,它们恰恰没能很好地理解并运用这一理论。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造成了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2](P79) 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说明:人的能力的获得,是人的相应感觉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而人的感觉的能力,决定了对象事物对于主体的意义。“因为对我说来任何一个对象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能感知的程度为限。”[2](P79)

新实践美学和实践美学所说的作为人的审美感知内容的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谓“自由”、“人的确证”,都是现代人类在近代社会才形成的哲学概念。人只有在懂得这些概念之后才能有相应的感觉——在懂得什么叫“自由”之后,人才能从劳动对象中看出“自由”;在懂得“人的确证”理论之后,才会感到实践的产物具有“人的确证”的意义,才能有“确证感”。正像音乐感不是心理感觉而是文化感觉一样,自由感、确证感都是同人的观念相关的认识性感觉,都只能伴随着人的相应认识的获得才能获得。同样,自由感、确证感也不是可以随着形式感官及形式知觉力的发展而形成的,只能随着哲学意识和哲学观念而生成。但是,美感体验的形成应该远远早于哲学观念的形成。把审美意识在现代社会中的哲学性观念内容当作审美体验原始发生的源头,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

(三)审美发生的必然性在哪里?

新实践美学认为,审美发生的必然性在于人确证自己的必要性:“每个人都必须终其一生用种种方式证明自己是人”,因此,“人的确证在实质上是人的‘第一需要’”。[1] 这话不由得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人活着为什么?似乎就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人。大家都非常熟悉恩格斯的一句话:“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P574) 如果“确证自己是人”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生存需要算是第几需要?

新实践美学说:“确证自己是人,这是只有人才有的心理需求。动物不必证明自己是动物。”这是为什么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动物原本是动物,而人原本不是人。”[1] 这话显然不合道理。如果可以从进化的角度说人原本不是人,则同样可以说动物原本不是动物——猫原本不是猫,狗原本不是狗。如果由于人原本不是人所以人需要证明自己是人,那么同样可以说,动物原本不是动物因此动物需要证明自己是动物。一个理论体系以这种逻辑为基础,还可以具有合理性吗?

三、认知科学美学的审美发生阐释

人类审美的确具有精神的、观念的性质,但审美活动本身却是一个实际的、物质性的过程。因此,审美的发生,必须以客观物质条件的生发为前提,决不能以某种观念或感觉为根据。这种客观性、物质性,造就了审美发生理论科学化的必要与可能。

从实际过程看,审美是以知觉为开始、以情感体验为终结的。知觉和情感都同人的生理结构和心理功能相关联,构筑着大脑认知活动的具体环节。由于没有一个客观的、先于人而存在的“美”,人类就不可能像知觉到颜色、形状那样知觉到“美”。这样,审美的从无到有,必定是由于认知结构和认知活动发生了某种前所未有的变化。发现这一变化的过程和机理,是美学研究的正确方向;而现代认知科学的发展,也为科学化的美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材料和可行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认知科学美学是依据实证材料来阐释审美发生机理的。

(一)审美发生的起点和首要条件是什么?

研究审美发生,就是要说明现代人类审美活动本质性特征的最初形成。通过对审美活动特征的观察,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审美是通过对事物形式的知觉而产生非功利快感(或称美感)的活动。这样,审美发生的起点和首要的环节是:能够对事物形式产生知觉并造成美感的形式知觉力从何而生?

这一问题是新实践美学和实践美学都不曾解释也无法解释的。在它们的认识中,事物的形式是本来具有的;人的形式知觉力是从动物那里继承来的,没有一个发生或形成的过程;同样具有形式知觉力,人能产生审美情感而动物却不能,原因在于动物没有实践,没有自由,鹿对着本来有用的事物,也视若无睹。狮子在饥饿时才关注野牛、野鹿,人则有实践,有自由。这里,只存在人与动物在知觉对象的内容及主体意识构成方面相差别的问题,不存在形式知觉力方面相差别的问题。但如果仅以知觉对象及主体意识是否具有“自由”或“人的确证意义”为审美性质的标志,则对最常见的审美现象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明显地表现出理论上的无力。如农民种田沤出的粪堆,既符合“真”也符合“善”,当然也是“人的确证”,但就是不美;两个同样具有美好心灵及精神面貌的人,其相貌可以有所不同:一个美丽,一个不美丽。是否需要说美丽者有更多的自由或人的确证呢?

由于对审美发生的起点认识不清,对于审美形式感的形成就无法做出合理阐释。新实践美学只能武断地说:“情感的对象化既然只不过是‘移情’,那么,它就与对象的实体无关,而只与其形式有关,比如把蜡烛看成替人垂泪的有心之物。在这里,蜡烛有没有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垂泪’的形式。有此形式便可移情。于是,美感就最终变成了形式感,也就是情调。”[1] 但我们仅凭经验就可以知道,形式感应该形成于美感之前,绝不可能形成于其后。而且,形式感是对于事物客观形式的知觉感,在人体中属于感觉—知觉系统;美感则是形式知觉活动后的非功利性情感体验,在人体中属于情绪—情感系统。二者分属不同的神经类型,形式感怎可由美感直接变来?

认知科学美学认为:事物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事物内质与外形的区分,只能在人的思维中抽象而成。如果主体意识能够把握住事物的形式,则必须同时能够把握住事物的内质。这就需要具有一定高度的思维能力,即完全的抽象思维能力。而动物乃至早期人类的智能都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所以,它们不能形成对于形式的抽象,也就不能有形式知觉力。

这里需要辨析的是,不能不加区别地把人与动物对于事物外在样态的知觉一律称之为形式知觉。动物也能够对事物的外在样态加以识别;这种识别,可称之为形状知觉,是形式知觉形成之前的早期认知阶段,还不能以完全的抽象思维能力为智能支撑,其特点在于不能完全彻底地区分事物的内质与外形。对处于这一认知阶段的知觉来说,事物的外在样态包括形象就是事物原型,就是事物的功用。在麻雀眼中,稻草人就是人,就是危险;麻雀决不能认识到稻草人是人的形象化表现。动物看待事物,只能是功利的眼光,只在自身有了功利性需求时,才对相应的事物产生注意;没有功利性需求时,即使面对着本来有用的事物,也视若无睹。从电视节目《动物世界》的真实记录中,我们不难看到,非洲草原上的狮子只在饥饿时才关注斑马、麋鹿等等可食之物,吃饱之后就对这些动物不理不睬。

早期人类的智能大大高于动物,而且有了社会性、精神性的活动,有了绘画、雕塑、舞蹈等等技艺性的活动。但是,在他们还不具备完全抽象思维能力时,这种活动的目的,完全在于实用功利。面对某一物体,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样的功利性感受和态度,对于这一物体在绘画、雕塑、舞蹈中的表现就会有什么样的功利性感受和态度,不会超出实用功利的眼光而对事物外在样态加以独立的欣赏。在人还不能以形式的、观赏的眼光看待事物时,事物的外在样态就不具有形式的、可观赏的意义和价值;即,不具有审美的价值,也不成其为审美属性。欧洲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洞穴绘画,就是对这一论点的实证说明。

由此可发现如下的逻辑线索——形式,是审美事物必备的客观因素;而形式,只对于有形式感的主体才存在;形式感的形成,以完全抽象思维能力的形成为智能前提;完全抽象思维能力在早期人类那里还不具备,只在现代人类才开始具有——这就清晰地表现出审美从无到有的临界点。它不在人与动物之间,不在是否具有实践、自由方面;而在于早期人类与现代人类之间,在于是否具有完全的抽象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一种物质结构,是客观的物质发展进程。将此作为审美发生研究的关键,克服了以哲学观念为物质过程原点的缺陷,步入了客观、科学的正确轨道。

智能发展的趋向和标志是思维的抽象度的逐步提高。抽象,是神经系统自然具有的功能。它在生存压力下必然地向前发展,人类的劳动实践和语言则为它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思维抽象的本来用途在于对事物功利价值的把握。但当思维能完全、彻底地把事物具有功利价值的内质抽象出来之时,事物的形式因素也就很自然地同内质相分离。相应地,在主体方面,当思维能相对独立地把握住事物的内质时,也就能相对独立地把握住事物的外形。形式概念只在这时才得以出现。为审美所必需的首要条件——形式知觉力及形式感,就是这样与完全抽象思维能力同步形成的。

(二)审美情感怎样从一般情感中分化而出?

审美情感的形成,是审美活动性质得以成立的标志。今天的人们已普遍感到,美感应该是从一般情感中分化出来的。问题在于:它是怎样分化出来的?

所谓情感,是人对内在机体状态的评估性感觉。人的最原始、最自然的情感,是对生存性活动的反应,又被叫做功利性情感。人的生存性活动,不仅仅是与生存需要直接相关联的物质性、社会性实践,也包括文化性、精神性活动。自由感、人的确证感是经由意识而领悟到的观念性感觉,不是形式知觉,因此也应该属于功利性的精神活动。同时,情感当然可以作为信息而具有可传达性;但情感的传达过程只是信息的交流过程,并不是情感性质的转化过程。因此不能如新实践美学所说:“经过了传达亦即对象化了的情感就是美感。”[1]

由功利性需求所决定的特定的情感反应总是针对着特定的事物的,这就使得人对该事物内在价值和外形表现的认知都带有这一特定情感的色彩。例如人对于牛羊的认知,从内到外都具有一般性的好感。这种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着事物的内质和外形逐渐分离并最终相对独立之时,情感色彩仍然分别附着在内质和外形之上;于是形成一种可能——本来并不单独具有功利价值、因而本来不可能引发情感倾向的事物形式,也可经由形式知觉过程而单独地引起相应的情感反应。由形式及形式知觉引起的情感反应在体验上不同于由功利价值及功利意识引起的情感反应,所以具有另一类性质,属于非功利的情感,人们一般称之为美感。美感就是这样随着形式知觉力的诞生,随着对事物形式加以知觉的认知过程而从一般情感中分化而成。此后,所有与此类情感反应相关的活动,都具有了同样的性质。即,凡是与引发审美情感相关的活动都被称之为审美活动。

人的一切体验都要以认知为基础。美感的最初形成来自于人的认知过程的改变,即由功利性认知到非功利性认知的改变。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审美也不是认知而是体验”[1],审美体验只是审美活动的终点,并不是审美活动的全部。 认知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认知方式,不仅决定着情感内容肯定与否、爱憎与否的性质,也决定着情感体验是功利性的还是非功利性的性质。

人在有了形式知觉力之后,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能运用该能力来对事物的形式单独加以抽取。如,被人的自然生理状态所决定,当人的自然机体处于失衡状态时,功利性需求自然地产生出来,形成功利性注意。此时将优先采用功利眼光对事物的功利性内质加以关注,使形式知觉的独立作用退居其后,非功利情感无从产生。毕竟生存需要更根本,功利价值更重要。当功利性需求得到满足,人处于自然机体的平衡状态而意识观念也没有功利要求时,人才处于无功利需求状态,即非功利状态。这时,形式知觉的独立作用开始发挥。如果一件事物可以因其功利价值引发人的肯定性情感,则它的外在表现也可经由形式知觉而同样地引起人的肯定性情感。

(三)事物的审美属性从何而来?

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事物能引起形式感及美感的外在表现都被称之为审美属性。在实践美学及新实践美学的理论中,事物的审美属性是客观地具有的。这种客观不是自然性的客观,而是社会性的客观。即:首先是由劳动实践及自由造成美本质或审美因素,继而再由此造成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或事物的审美属性。这样,美本质或审美因素就是审美属性的本源。但我们已经证明,美本质是不存在的[4] “确证感”也不能作为审美因素存在。因此,审美属性的形成应该另有本源。

其实,能够成为审美对象并具有审美属性的事物,其客观具有的,只能是一般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会对事物的各种属性形成一定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而同事物建立起功利性的情感联系。相应的,其外形可以在人的知觉中形成与情感反应倾向相联结的知觉模式。有利的事物形式及形象一般可建构出同肯定性情感相联结的知觉模式;有害的事物及其外形、形象就建构起同否定性情感倾向相联结的知觉模式。同时,在有利或无害的基础上,长期反复的知觉经验可形成稳定的知觉模式标准,构成人的具体“眼光”。当人处于非功利状态下的知觉过程中时,如果事物外形及形象同肯定性知觉模式即眼光相适应或相吻合,就可以产生非功利的形式快感即美感。人在形成美感之后,就把可以引起美感的事物属性称之为审美属性,把事物能够引起美感的作用称之为审美价值。可见,事物的一般属性之成为审美属性,要以认知结构和认知方式的改变为前提,以美感的形成为最终条件。审美价值、审美属性只能成立于审美发生之后,不能成立于审美发生之前。不是先有了事物的审美属性才有了审美的发生,而是审美发生玉成了审美属性。

归根结底,审美发生是人类智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化发展这一物质运动的自然结果:生存需要使认知达到完全抽象阶段,形式知觉力同时形成;生活经验建立了以知觉模式为表现的情感同特定事物外形间的稳固联系;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下,自然机体的非功利状态造成了形式知觉及非功利的情感体验,对这种情感体验的形容就是“美”概念的内涵;这样的活动就是审美。

【参考文献】

[1] 易中天.论审美的发生——兼答李志宏先生[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李志宏.“美是什么”命题辨伪——认知美学初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1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