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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友熙】“实践美学”范式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历史的列车驶入了21世纪,人们无不回顾着、惊叹着人类一个又一个科学技术上的奇迹。人类假借科学技术创造出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是也产生了许多“异化”现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严重“异化”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巨大挑战。它像高悬在头颅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前途和命运。面对人类目前所处的恶劣的生存状况,我们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笔者认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首先改变我们的传统理念,构建一个和谐理念。只有和谐理念,才能指导我们进行和谐的行动,继而才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而构建和谐理念,实践美学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有效的理论范式,它对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实践美学范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思维范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这一观点已是学界人士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提出这样一种简单而抽象的论点,而在于能否使这一论点成为真正切合现代语境的一种具体思想、具体理念,能否以一种现代性的学术立场和思维范式对其加以阐释和表述。原因很简单:以“和谐”为美并非是一个现代命题,早在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代就已经有人提出了,特别是中国古老的“天人合一”思想,更是最接近人与环境和谐这一环境美本质的。但这毕竟是古人和谐美的观念。事实上,古往今来,人类对“和谐”范畴的具体阐释并非是恒定不变、抽象统一的,而是随着不同时代思维范式的差异而不断变化的,它是一个恒新恒异的话题。这就意味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释现代和谐社会的和谐本质,就必须诉诸于现代水平的思维范式。而这种现代思维范式,就应当首选实践美学。

我们知道,人类的思维、思想、意识、精神、观念等归根结底是反映存在、理解存在的。从唯物论来看,“存在为何”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的思维的为何”;从辩证法来看,人类如何思维,或以怎样的思想方式解释存在,也反过来规定着存在如何呈现。所以,人类思维范式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存在论的变革。大致说来,在五、六千年的文明史上,与人类文明的三大阶段相对应,人类的思维范式的发展也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古代农业文明阶段的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近代工业文明阶段的认识论思维范式和现代“后工业”文明阶段的人类本体论思维范式。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追问的是,世界何以存在?即偏于从对象的角度,思考世界存在的原因和根据;认识论思维范式追问的是,人类能否认识世界的存在?即偏于从主体的角度,反思人类认识的可能性和知识的合法性。但是,这两种范式都有一个基本的思维定势,那就是将对象和主体对立起来,将客体世界和人的认识分离开来,前者忽略了主体的存在,后者则把世界的存在“虚置”起来。显然,两者体现的都是一种抽象和绝对的存在论,都贯彻的是一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古代美学与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相适应,其和谐观主要体现了人对于对象世界的依附顺和关系;而近代美学与认识论思维范式相适应,其和谐观则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高扬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世界对立冲突的基础上。显然,古代和近代的和谐美实质上都是以不和谐为特征。它们虽然以和谐为美的最高理想和终极目的,但追求和谐的过程和结果却是不和谐的,是充满了斗争和悲剧色彩,的。因此,古代美学的学术立场可以称为一种宇宙(自然)中心论;近代美学的学术立场可以称为一种极端人类(认识)中心论。可见,古代侧重客体和近代偏于主体的和谐美观念与各自时代的思维范式是密切相关的,都表现为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实践美学的思维范式则是对古代和近代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反思和超越,它超越了以往存在论之抽象性和绝对性。作为这一超越的标志,实践美学思维范式的核心在于将感性具体的人类生活本身肯定为真实的、终极的存在,视为理性和思维的真正基础和源泉。换言之,在实践美学看来,没有超越人类生活之上的、与人类生活毫无系的真实存在。人类的一切知识都只是对人类在世界中的生活的真实领会,因此它所能达到的也只能是人类世界、人类存在、人类生活本身。一切将他人、社会和自然作为某人自己生活的完全外在的、异己的客体,对实践美学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都是一个绝对的抽象,都是“无”。这正如马克思所言:“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P131)事实上,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如果它与人类存在和人类生活分离开来,那么,它对人来说就是“无”。

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实在的实践美学范式,突破了传统的宇宙本体论和极端人类(认识)本体论范式,这为我们在一个更高的现代思维层面上切入社会和谐问题的实质,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开辟了道路,因为它从根本上还原(或重构)了人与整个世界(包括自然、人、社会)的源始的、本真的关系。它既不再像古代宇宙本体论范式那样将世界(环境)从人类生活的整体中孤立出去、抽象出去,使其成为脱离了人、异在于人的世界,然后再以一种人依附于自然、主体统一于世界的话语模式赋予和谐;也不再像近代极端人类(认识)本体论范式那样将人类生活中的人的“此在”抽象出来,孤立出来,使其成为脱离自然、“创造”自然的纯粹精神,然后再以一种“人为自然立法”的姿态将人(主体)置于自然之上,从而以一种人类统治和支配自然、自然臣服于人、世界重构于人的话语模式赋予和谐,而是彻底超越了人与世界抽象绝对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把人看作在世界中生活的、具体的此在,把世界(环境)视为人类生活于其整体中的具体的世界。人是世界中的人,世界是人生活的世界,人与世界在人类生活中是浑然未分、本原一体的有机整体。

因此,和谐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美”的本质在实践美学中就被还原为、复归为人类与整个对象世界的源始的、本初的一体化关系,一种以“此在”生活为根基的浑朴天然、圆融如一的关系,一种“向来所是”、“未经分化”、“本真状态”(海德格尔语)的和谐。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往的是一种源始主义或“复元古”主义,而是在理论和实践上超越人与世界(包括自然、人、社会)的对立状态,既不以“世界”遮蔽“我”、压抑“我”,更不以“我”役使、剥夺他人和自然事物;既不拘泥于自然本体论,更不执迷于极端人类中心论,从而真正消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将“我”和世界、人与自然的关系彻底还原为、复归为人类生活的本原性、整体性、直接性和谐。也就是说,以和谐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美”的真正“家园”既不单纯在人,也不单纯在自然,而是在于融入和自然于浑然整体的具体的、活泼的、直接的、“此在”的人类生活,在于作为根本的、唯一的存在,作为“未经分化”的源初本真的人类生活。针对这种人与世界的源始本真的和谐,海德格尔说道,人类日常生活在世界之中存在,这“意指着一个统一的现象”,我们把它“必须作为整体来看”,因为它“‘源始地’、‘始终地’是一整体结构”,而且其最切近的意义就是“融身在世界之中”。[2]P66-74)因此,如果把它说成是“一个‘主体’同一个‘客体’发生关系或者反过来”,就是一个不详的哲学前提,其所包含的“‘真理’却还是空洞的”。[2]P219)杜夫海纳则将这种不分主客的本原性和谐称为“先定和谐”。他说:“在这世界里,人在美的指导下体验到他与自然的共同实体性,又仿佛体验到一种先定和谐的效果,这种和谐不需要上帝去预先设定,因为它就是上帝:‘上帝,就是自然。’”[3]P51)显而易见,回到融人和自然于浑然整体的日常现实的人类生活,以寻求一种本原性或“先定”性的和谐,以超越传统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是实践美学范式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应坚持和遵循的现代理念范式。

二、实践美学范式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密切关系

实践美学既关注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又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它不但关注自然生态环境,而且关注文化生态环境。用实践美学的这一立场来考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无疑会开阔我们的理论视野,超越单纯的自然生态领域,而扩展到文化生态领域,进而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其它社会理论形态区别开来。

第一,实践美学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它所关注的人与环境的关系,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包括人与文化生态环境、人文生态环境的关系,关注的是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对人类生活本身的诗意价值和审美意义。尽管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不可跨越的基础性课题,并且如何使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在审美和现实意义上都达到相互亲和与协调,无疑是和谐社会理论研究的主题之一。但是,实质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非纯然是自然形态的。在人类生活的世界里,人和自然都烙上了人类活动的、文化的印迹;同时,人们所创造的社会文化体系也成为人类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即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活中特有的生态要素,共同构成了人类生态环境的整体世界。只重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或人与文化环境的关系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而不仅重视人类的文化环境,而且也重视人类自然环境,亦即探究人类与整个生态环境关系的社会,才可以称为和谐社会,在深层的意义上也可称为“和谐生态社会”。事实上,在具体的人类生活中,人类与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彼此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其一,自然环境影响着文化环境的构建。例如,生活在海边、内陆、高原、热带雨林等不同地区的人类群体,由于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因此他们所构建的文化环境也必然各具特色和差异。反之,文化环境也深刻地影响着自然环境的营造。不同的传统、制度、习俗、趣尚等文化特点,也影响着人与自然关系。例如,文化传统具有很大差异的中国和西方在对待自然的态度和方式上就迥然有别。因此,从学理上说,和谐社会理论不仅要重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且也应对人与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整体生态进行全面的思考和阐释。

第二,把实践美学视野中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引入和谐社会理论,实质上就使和谐社会理论超越了一般社会理论的片面性,而真正进入了人类的全面的、整体的生活,尤其进入了人类情感的、精神的生活界域,从而充分体现出和谐社会理论应有的健全的性质和功能。毋庸置疑,和谐社会理论要以全面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人与文化环境的关系为基础。这一特点使它不但内在地包含着物质实践层面的、技术操作形态的一般社会理论功能,而且是一种以物质技术实践为基础,但又超越了物质技术实践的特殊的社会理论。它关注的社会问题既是物质的、自然的、生理的,又是精神的、人文的、心理的;它追求的主要目标并非单纯是给人以直接的生物满足和享受,而是给人以真正人的意义上的情感满足和精神快乐。进一步说,和谐社会理论固然要以“和谐”为核心范畴,但这个和谐,不仅仅指的是自然环境本身各要素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指的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而且还包括人与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间的和谐。人不仅可以在他所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那里偶尔感到一种自由和快乐,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能在自己所生活的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在内的整个世界中真正体验到一种他作为人所应有的解放感和自由感,一种自我实现层面的内在快乐和超越。海德格尔曾说:“生活在城里的人一般只是从所谓的‘逗留乡间’获得一点刺激,我的工作却是整个儿被这群山和人民组成的世界所支持和引导。”[4]P84)和谐社会理论所追求的奋斗目标,实质上正是海德格尔式的由自然和人(文化)共同组成的整个世界支持和引导的人类生活。换言之,人类不能仅仅把人的超越性和自由性本质的实现完全寄托于物质的自然界,不能仅仅希望从自然环境那里寻找些许的慰籍,或企求某种解脱,不能仅仅把自然视为一种偶然的心灵的避难所,或暂时的精神港湾。倘若如此,人类的生活就是可悲的,和谐社会也是残缺的、徒然的、名存实亡的、毫无意义的。从实践美学的视角来看,和谐社会关切的就是人类生活本身,就是人类生存的诗意化和理想化。因此,和谐社会理论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对人类的生活而言,体现着一种既是物质和技术的、又超越了物质和技术的人文观和审美观,一种生命层面、情感层面和精神层面的享受观和自由观。简言之,和谐社会理论的核心和精髓就是,追求一种真正的人的体验、人的自由、人的快乐。正是在实践美学的意义上,和谐社会理论才真正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独有的和谐本质。

第三,实践美学的另一鲜明立场,就是突出强调人类生活的历史性、具体性、此在性,反对一切将人和世界的本质绝对化、抽象化的观点。实践美学所理解的“人”,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那种被抛入时空中并不得不与他人共在的“此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是一种感性活动着的存在。感性活动的历史性和具体性,规定了人的存在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在此处,人和世界的本质不是预定的、先验的、抽象的,而是在实践中历史地生成的,所以是具体的、实在的。可见,把人(或人类生活)视为一种具体的、感性的、特殊的存在,或者视为一种生活在特定环境、制度、信仰、语言、习惯、风俗中的存在,是实践美学的核心。正如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不被特殊地区的习俗改变过的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也从来没有存在过”,因此我们要“接受这个观点:人性在本质方面和表达方面都具有不同。”[5]P46-47)这种认为“人性在本质方面和表达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是革命性的,是真正现代性的,它在很多方面都超越了传统理论规范,动摇了传统思想基础,奠定和形成了实践美学的思维范式。毫无疑问,它对我们今天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宝贵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所关注的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是以人类生活为唯一本原和实在的特殊关系。人类生活所具有的文化特性,特别是体现在传统、制度、信仰、语言、习惯、风俗之中的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等,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不是一种绝对抽象普遍的理论模式。然而,由于和谐社会理论容易被人误认为像其它社会理论那样主要强调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中的单个方面,而和谐社会又具有较多的与其它社会的共通性,因此它所包含的民族、文化、地域等的特殊性往往会被忽略。但实质上,和谐社会理论除了重视人类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之外,同时还重视人与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的关系,而且单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说,也不是与社会、文化因素截然无关。实际上,在人类活动和人类生活当中,自然已经成为一种人的外部现实,一种人的现实存在,所以也就难以逃避人类的文化之网。人类生活其中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之间实质上存在着一种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的内在适应机制,绝对脱离了文化的自然和绝对脱离了自然的文化同样都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不同民族、地域、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同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一样,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文化差异性比较大,和谐社会的建构正对应着我国全国人民生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和谐,就是人与环境的和谐,它只能是与特定民族、地域、社区、人群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和审美趣好相适应的和谐,显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并不是一种绝对划一、抽象普遍的思想体系,而是一种体现着民族特殊性和文化差异性的具体社会理论。所以,从实践美学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思考、设想人与环境的和谐社会模式时,应将其蕴含的历史、文化、民族、地域等层面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差异性充分体现出来,将人与环境之间审美生态的绚丽多姿和丰富多样性,充分地、完美地体现出来。[6]

三、实践美学范式与马克思的实践论范式具有内在、本质的一致性

要借鉴实践美学范式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必须搞清楚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实践美学范式与马克思的实践论范式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两者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因为实践美学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实在,人类“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因此,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实在,也必然是以人类实践为终极实在。正是包括物质生产和生活在内的整个人类的实践活动、人类的现实生活,才使抽象的人与世界的二元对立问题的虚假性暴露出来,被人们确定为一个假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早已清楚地指出:“既然人和自然的实在性,亦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的存在和自然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具有实践的、感性的、直观的性质,所以,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亦即包含着对自然界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1]P84)在这里,“人”已经不再是一个费尔巴哈式的抽象的类概念,而是实践活动着的具体的感性存在、自然实在;自然也并非与人完全无关、或者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异在,在本质上,它也是人的具体实践活动中的存在,是显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存在,进一步说,它也是一种“人的存在”。因此,人和自然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直接的感性的现实实在,都是具体直观的历史性存在,它们共同构成了生动丰富、纷纭多样的人类生活本身,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是主客差异、对立的关系,而是非主非客、亦主亦客、主客未分、主客本一的统一体关系。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把马克思的实践论视为实践美学范式的发源和代表。

但应当注意的是,要建构真正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明确这里所说的马克思的实践论与过去人们常说的作为物质性生产活动的实践论的严格区别。作为马克思哲学基本概念的实践(praxis)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实践,它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生活或人类活动的同义语;在这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关系。而作为物质性生产活动的实践(practice)是认识论、技术论意义上的实践,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工具性活动,是验证认识的一种手段;在这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分离关系。尽管这种物质生产实践在人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是一种基础性的实践样态,但马克思却从未将实践仅仅片面地理解为单纯的物质生产。在马克思那里,作为存在论范畴的“实践”应该包括“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话语实践”[7],就是指包含物质实践在内的感性直观的整个人类活动、人类生活。他对实践这一范畴的提出,在思维层面上体现的正是一种实践美学范式。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大都片面地强调了实践的物质生产意义,忽略了实践的根本涵义,从而使工具论、技术论、主观论、认识论等各种形式的实践决定论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思和超越。人们对现代形态的马克思实践论的误解,不但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退化,例如,把它误解为是主客二元对立的近代认识论思维范式,而且事实证明,它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已经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阻滞作用,其指导作用也因此受到了人们的置疑,于是,曾一度出现了超越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从直接的理论和实践效应看,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真正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用实践美学范式来阐释“社会主义社会美”的“和谐”本质,意味着对传统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范式所规定的社会观念的超越,而且尤其意味着对过去的所谓物质性生产活动实践观的超越。尽管过去的“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强调了人类的物质生产对社会的诞生的根本意义,较好地克服了主观主义、自然主义等的理论局限,但是,由于它所使用的“实践”概念始终包含着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包含着人对世界的物质形态的片面征服、改造、占有和享用,包含着以人的欲求、需要、意志为中心的功利主义观念,因此,它终究难以从根本上消解人与世界之间的历史性紧张关系,难以在理论上达到真正意义的人与世界的和谐统一。这也就是“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被屡次受到质疑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完成对“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理论超越,就必须摆脱认识论和工具论意义上的实践观的桎梏,以马克思存在论的实践论为基础,以实践美学范式为圭臬,将感性具体的人类活动、人类生活本身肯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美”的真实本原和终极实在,看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维的真正基础和源泉。惟如此,人和世界才能摆脱在传统思想当中相互异在的抽象状态,才能成为感性具体的人类生活整体中的有机内容,才能达到一种彼此之间非主非客、亦主亦客、主客未分、主客合一的源初本真的理想状态。

四、实践美学范式对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意义

立足于实践美学立场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对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解具体而深刻:在人类生活中,世界并非是人的一种“异己的存在”,一种与人分离和对立的“他者”的存在,而是人类生活整体中的世界,是人类“此在”生活的直接现实,是一种“人的存在”;同样,在人类生活中,人也并非是游离于世界之上的抽象精神或绝对意志,而是一种在世界中的具体真实的存在,一种在特定环境中生活着、活动着的感性在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一言蔽之,人与世界都是内在于、统一于人类活动、人类生活的真实存在。因此,以实践美学的立场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从根本上突破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消解人与世界之间的抽象对立,使人对自然的片面征服、改造、占有和利用转换为人与自然的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由于人与世界在人类生活中是主客统一、原本一体的,因此,人类承认自然的权利,也就等于承认人类自身的权利;人类剥夺自然的生存,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人生立世,与其相联系的事物(环境或世界)不外乎有三:人、社会、自然界。但是,从根本上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最根本的关系。因此,人类尊重和保护环境,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身;反之,破坏环境,无异于人类自残。人们只有对人与他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达到如此的高度,才能自觉建立人与周围世界的和谐关系,因此,也只有站在这样的实践美学立场上,“社会主义社会美”的“和谐”本质才能得到真正彻底的理论解说,才能在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构建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然,超越“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并不意味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抛弃“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合理内核。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必然的历史进程。世界不但是人类可以驾驭、征服和改造的对象,而且实质上也是人类活动、人类生活的一个历史结果。然而,物质生产实践并非人类生活的全部,也并非人类生活的真正目的;实质上,它只是促使人类生活臻于完善、达到完美的特殊“工具”或“过程”,只是使人与世界(环境)和谐相处、共享自由的一种手段。因此,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在逻辑上也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美”本身,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美”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个历史前提和物质保证。从这个意义而言,以实践美学为圭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逻辑上既理论地超越了“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又内在地包含着“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合力内核,是在现代思维层面上对“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扬弃和重构。

倘若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能够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来指导实践,就会扬弃“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坚持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类生活的实践观,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及地区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不和谐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没有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质言之,关键就是没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反之,如果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指导实践,主动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就会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站在实践美学的立场,笔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的个性化、具体化、民族化理念。这一美学存在论意义上的具体化理念,实际指向的是审美价值论层面的某种适应性和可行性。它的真正落实,无疑可以克服传统的“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抽象性和绝对性,把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性与民族文化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社会真正走向感性具体的人类生活,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真正履行它在学理上给予人类在世生存的诗意化承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刘丕坤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海德格尔. 存在与时间[M]. 陈嘉映等译. 上海:三联书店,1987.

[3][]杜夫海纳. 美学与哲学[M]. 孙非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4][]海德格尔. 人,诗意地安居[M].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5][]克利福德·格尔茨. 文化的解释[M]. 韩莉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

[6]参见拙文 从环境美学范式看和谐社会的构建[A].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J]. 2006,2.

[7]张玉能. 新实践美学的告别[A].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2006,1.

(原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7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