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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永军】康德论善的原则的客观实在性

 

人性问题,更明确地说,善和恶的问题是西方哲学从希腊时期就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它直接关切从作为历史与社会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品性角度,理性思考个人幸福、社会完善、历史正义以及未来希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逻辑入路。康德坚持人性善恶共居立场,与基督教所主张的人性本恶的立场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康德认为,人性中既有着善的原初禀赋,又有着趋恶的倾向,为善为恶取决于人自身。如果说恶的原则在人的生活中实然存在,那么,善的原则也必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康德通过将善的原则拟人化为一个道德完善的形象(耶稣基督),探讨了原善的人性,并据此阐明了人类重新向善的可能性,并在人类的去恶迁善和灵魂救赎等问题上对基督教宗教神学理论进行了本质性的改造,将基督宗教有关人的本性及救赎论的超人视角,转变为人的内在理性视角。康德对人性问题的分析,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理论,不过是用理性化的宗教语言表达的道德理论。这种有着理性宗教形式的道德理论是一种希望理论,它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人从恶的存在状态中拯救出来,即由恶迁善,成为有德之人。这种拯救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救赎,它需要上帝的恩典,但不需要基督教式的、求助于虔诚敬信的上帝恩典。在人的自我救赎中,上帝的恩典主要表现在,上帝以自己的仁慈与公正保证自我救赎的人才是他所喜悦的人,而人则在这种自我救赎中成为自由地担负道德责任的新人。

一、善的原则:拟人化了的理念

康德对善的原则的客观性问题的论证采用了一种修辞学论证方式。他通过将耶稣基督诠释为完美的道德理想,即将上帝之子诠释为“善的原则的拟人化了的理念”①,探讨了人性的原型,特别是原善的人性,据之讨论了善的原则实现对人的统治权所应满足的律法上的要求,以及人类重新向善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康德对耶稣基督所以进行的理性化诠释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他对耶稣基督的理解完全不同于基督教的传统理解。

我们知道,在基督教新约圣经中,耶稣基督兼有神性和人性,并且,新约圣经特别强调耶稣的人性依赖于神性,因为耶稣是道成肉身的上帝,就此而言,耶稣被解释为本有上帝形象的非普通的“人”,而不能将耶稣单纯理解为人世间的道德楷模。惟其如此,耶稣的思想才那么卓越,品格才那么完美,行为才那么高尚。如《约翰福音》所赞美的那样:“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②或如使徒保罗所说:“他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③耶稣不仅“本有上帝的形像”,而且道(按照《约翰福音》,道就是上帝)成肉身,耶稣也会具有如人那样的“血肉之体”。“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他并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他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④因此,新约圣经将耶稣描述为真人和真天主,他能从身体和心灵两个方面体恤我们,正像《希伯来书》劝勉我们的那样:“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所以我们只管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的宝座前,为要得怜恤,蒙恩惠,作随时的帮助。”⑤人们也因此从耶稣那里得到真正的大爱。“耶稣的‘我’(他的人格)的独特性基于这样一种事实,这个‘我’不是排它的及独立的事情,而是一个大有(Being),这个大有完全来自于父的‘你’(the Thou of the Father),并且为人类的‘你们’(the You of men)而生活过。它是logos(真理)与爱之间的同一与结合,因而将爱融入了logos这一人类存有的真理。因此,基督论出发的信仰的本质就是进入普遍开放性的无条件的爱(the entry into the universal of unconditional love)。因为信仰一个救世主(基督)只意味着将爱变成信仰的内容,这样从这个角度我们完全地讲,信仰就是爱。”⑥

与基督教对耶稣的理解不同,康德将耶稣基督看作是一个理念,是善的原则的拟人化呈现。只是由于这个理念本质上来自上帝,康德将其解释为上帝的独生子,而非被创造的事物。另一方面,与基督教将耶稣基督理解为本有上帝形象的“神性人”(the divine men),强调耶稣的“神而人”(God-mantheios aner[希腊语原文])特征不同,康德将耶稣基督解释为完美的道德典范和完善人性的楷模,视为上帝所喜悦的人性理想。故此,康德坚定地主张,耶稣基督作为拟人化的善理念具有客观实在性,终究可以克服重重困难,而实现善原则对人的支配。有鉴于此,谈论善的原则战胜恶的原则,实现善的原则对人类的统治权,就有了明确的目标,那就是通过凸显以耶稣为代表的完美道德理想与陷入恶的深渊中人性形象的对比,证成善的原则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有按此拟人化的善的理念提高自己至道德完善性境界的神圣义务。也就是说,在康德看来,造就道德上彻底完善状态的人性,是上帝意旨的对象,也是上帝创世的目的。而完美人性的原型就是在“太初”就与上帝同在的那个“人”——耶稣⑦。耶稣作为上帝的独子,是上帝所喜悦的人,他因为自己所拥有的理念均出自上帝的本质,而拥有“道德上的彻底完善”之人性,从而也就能够成为人类可以效仿的善的形象(道德理念)。所谓耶稣“道成肉身”,实际上意味着他将以“肉身”形象,为人做道德方面的榜样,将上帝对人的道德要求更为真切地传递给人,给人以鼓舞,激励人去恶迁善。⑧如著名康德宗教哲学研究专家费尔斯通和雅各布斯(Chris L.Firestone and Nathan Jacobs)所言:“基督神学中的基督是神圣的完善性与人的本质的结合,并因此提供了为康德的实践哲学应当仿效的道德理想之范型”⑨。追随耶稣所表征的道德范型,仿效耶稣、摹仿耶稣将自己提升至理想的道德境界,并与完全纯洁的道德意念之原型相契合,恰恰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要担承的普遍义务。

二、善的原则:客观实在性的实践证成

在康德看来,人把耶稣基督当作道德典范仿效或摹仿,不仅仅是因为耶稣基督作为道德典范具有纯粹信仰的意义,而是因为人们能够在自己的道德实践中真实地模仿、效法这个道德典范。在这个道德典范影响下,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使自己的行为完全出自道德义务,表现出纯粹的道德价值。只有成为像耶稣基督那样的人,人才能为上帝所拣选,成为上帝接纳的义人。康德如是说:

在对上帝之子的实践上的信仰中(就他被设想得好像他接纳了人的本性似的而言),人可以希望成为上帝所喜悦的(从而也可以得救)。也就是说,他自觉到这样一种道德意念,即他能够信仰并且确立以自己为基础的信赖,他将在类似的诱惑和苦难的情况下(正如把它们当做那个理念的试金石一样)对人性的原型忠贞不渝,并且以忠实的仿效保持与自己的榜样的相似,一个这样的人,并且只有一个这样的人,才有权利把自己看做是一个并非配不上上帝的喜悦的对象。⑩

由此可见,人们不仅能够通过道德地阐释耶稣基督之意象,发现完美道德的原型,而且能够通过对耶稣基督道德之形象的效仿,将人引向道德的完美境界,赋予实践上有效的信仰以道德价值。这决定了耶稣基督作为以拟人化形式呈现善原则的理念,其客观实在性只能在实践上取得。

来自实践的确认,至少包含着对耶稣基督这一理念所具客观实在性的两个层面的诠释。第一个层面肯认耶稣基督所表征的完美道德典范的实在性内存在“我们那在道德上立法的理性之中”(11)。理性必然要求我们按照耶稣基督这一道德原型改善自己的人性,成为一个与这个完满道德原型相符合的那种人。这样一种要求就像道德法则一样是理性的一种绝对命令,并作为理性地规定人之行为及存在方式的先验根据,具有一种无条件性和威严性。第二层面告知我们,对耶稣基督意象进行道德化诠释所形成的善原则之理念,之所以能够成为促进人类去恶迁善,追求道德化生存的理性动机,一方面不能借由理论理性思辨地认知,洞悉并论辩,因为,这一与道德法则具有同样先验森严性的善原则理念,其作为来自理性的强烈动机,其惟一的根据是受这一理念所规定的被规定者的先验自由,而先验自由显然不是理论理性的思辨对象。所以,即使从未有一个人无条件地遵循这一理念的要求,成为一个契合耶稣基督所显示道德范型的人,对于这一理念的客观必然性亦毫无减损。另一方面,由于来自这一理念的动机(做一个像耶稣基督那样的有完美道德形象的人)远远胜过从利益取得的动机,“因此,做一个这样的人在道德上让上帝喜悦的人的理念成为我们的范本,并不需要什么经验的榜样;那理念作为这样一个范本已经蕴涵在我们的理性之中”(12)。这就是说,由于每一个人都有按照耶稣基督所显示的那种道德典范的完善自身的理性诉求,并且由于道德典范所显示的道德形象,远较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发生的任何一种道德品行完美得多,因而人们更愿意接受以理念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典范的指导,而对经验的道德榜样存有疑虑,并因此在内心中形成一种持久的、基于理性的道德信仰。有鉴于此,康德要求人们应当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在内心中为自己提供一个符合道德理念的榜样,这个榜样应当蕴含在理性中,而不能仅仅单纯地通过经验表现出来。因为任何以经验方式表现的道德榜样都不能完全体现出道德意念内在的东西,从而不能完全契合以理念形式表现的善原则。由此进一步推论,以耶稣形象现世的上帝之子,作为以肉身显现的让上帝所喜悦的榜样,必定能为人类所仿效,从而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实现自身。

三、善的原则:客观实在性之难题及其解决

康德指出,在耶稣基督这一理念的客观实在性问题,也存在着理解与解释上的三个难题,康德联系上帝的三个道德属性对它们一一作了分析,并给出了解决之道。

第一个困难关联于上帝的圣洁(神圣)属性。康德指出,人自身因为缺乏公正性,在人身上是否能够实现那个为上帝所喜悦的人性之理念(它通过上帝之子体现出来),肯定会遭受质疑。因为,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必定有着种种局限。反映到人的本性上,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因为不必然具有圣洁品性,所以本性上具有恶的倾向。而恶的存在,使得人们不得不承认,作为有限的存在者,无法保证自己的行动与善原则能够先天地保持一致。然而,人作为可以既生活在理智世界之中,又可以生活在感性世界之中的双重存在者,尽管不能完全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但却可以克制它们而按照道德法则生存。也就是说,人们必然有义务遵从善原则。为此,尽管人不能像神圣存在者那样具有圣洁的本质属性,但为了道德化生存,势必要求圣洁性的萌芽存在于自己的意念中,并保证这种善的道德意念在任何时候都对那些并非完全出自公正性的人的行为具有客观效力。为此,人们必须设想,存在一位具有纯粹理智直观的知人心者,能够把属于人的有缺陷的善引向更高的善,最终走向善的完美状态。上帝就是这样一位知人心者,而人又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有限性而有着走向无限的理性追求。所以,人必然能为上帝所喜悦,最终通过道德革命,成为如耶稣基督般的道德性存在。

第二个困难关联于上帝的仁慈属性。康德指出,上帝出于仁慈的本性,会将努力向善的人与道德上的幸福联系在一起。由于人以上帝之子为道德原型,因此,人就不会把幸福仅仅看作是对自己自然状况的满足,而通常会从道德角度将幸福理解为努力向善的意念的坚定性和持久性。然而,人毕竟有七情六欲,并且在理性上有限。感性欲望的诱惑以及努力向善过程中的挫折及磨难,时常会成为人保持坚定向善意念的敌人。这种时常发生的情况会消磨人的道德意志,让人在不可预见但可希冀之关于幸福未来的展望与同样不可预见但却时常发生的苦难现实之间踯躅犹豫。道德意念坚定者会因之唤醒审判的良知,与恶决裂,向善的动机得以培固。而道德意念脆弱者则相反,他会因为恶的肆虐而堕落。康德因此认为,将善或者恶看作是决定人的命运的观点,既不能得到经验的证实,也不能理性推定。也就是说,人们不可能将这种见识建立在自己意念不可更移性的直接意念之上。人只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陷入道德绝望境地,才能反身自省,通过“恐惧战兢”作成得救的工作,这亦是耶稣基督这一理念在实践上实现客观现实性的坦荡路途。

第三个困难关联于上帝的正义属性。康德指出,上帝的公正审判指向的是人的完整生活状态,因此,即使一个人决意向善,但由于人的本性中有着趋恶的倾向,他的整个生活方式面对上帝公正审判时,也必然要遭受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帝之子所昭示的那种完美道德状态,在人那里能否获取实在性,就会遭受逻辑和现实的双重质疑。犹如康德所言,对于人来说,永远不可能抹去因自身本性的恶所造成的罪债。即使一个人经过道德革命,心灵得到改善,不再犯下新的罪,他也不能因为偿清了旧罪债而如释重负。另一方面,一个人也不能借助信仰,通过忏悔,而将自己的罪债转移到他者身上(例如,信仰者似乎可以通过耶稣的牺牲而涤清自己的原罪)。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道德上的罪债不同于金钱债务,它只能由应受惩罚的人来承受,他者无论多么慷慨,也不能代替罪债责任人承担罪责。所以,所有的人都必须有这样一种准备,即在上帝的公正审判中会受到一种无限的惩罚,并被从上帝之国中驱逐出去。康德断定,解决这一困难,需要“一个知人心者的审判必须被设想为这样的审判,它是从被告的普遍意念做出的,而不是从这意念的显象、从与法则相背离或者相一致的行动做出的”(13)。也就是说,作为知人心者,上帝对人的公正审判针对的不是人的行为的后果,而是针对人的意念的普遍状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帝的公正审判既不施加于心灵改善之前,似乎是为了通过对恶的惩罚以激发善的意念;也不施加于心灵改善之后,似乎是为了通过奖励善行以培固善的意念。上帝的公正审判只能发生在心灵或者思想的改变状态中。这样,由恶迁善的心灵改变就包括了对恶的惩罚和走向善的新生,在满足上帝对恶的惩罚的公正性同时,亦将善的意念的生成解释为上帝公正审判的当然之义。“这就是说,思想的改变也就是从恶中走出并进入善,是脱去旧的人并穿上新的人,因为主体死于罪过(从而也死于一切偏好,如果它们诱人犯罪的话),乃是为了生于公正。”(14)康德强调指出,包含在这种公正概念中的两种道德行为——去恶与迁善——并不是分离的,它们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因为,人们只有剔除了恶念,才能获致善念。这也是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这一蒙难意象所昭示出来的真理:在旧的人身上死去,接受人之原罪所必得的惩罚;而新的人则以上帝之子的意象,为了善念而承担起苦难。所以,耶稣基督作为上帝之子就通过“道成肉身”方式,“就为新人、也为所有(在实践上)信仰上帝之子的人,作为代理人承担起罪责,作为拯救者以受难和死来满足最高的公正;作为管理者使人们能够希望在自己的审判者面前可以表现为释了罪”(15)。由此可知,由恶迁善,“转向一种上帝所喜悦的意念的人的释罪理念”的实践用途就在于,只有在心灵彻底转变的前提条件下,为罪所累的人,“才可以设想在天国的公正面前得到赦免”,而所有其他的赎罪方式,“无论它们是以忏悔的方式还是以节庆的方式,以及所有的祈求和赞美(甚至包括对上帝之子的具代表性的理想的赞美)都不能弥补这种心灵的彻底变革的缺乏”(16)

四、优入圣域:自我救赎的实践理性根据

康德证明了善的理念在道德宗教界限内的客观实在性,同时指出了人由恶迁善的必然性。就人作为单个的存在体而言,人在世上的存在的自然意义是由他的道德化存在决定的,因而表现为人性在动物性(臣服自己的自然欲望,幸福是支配人的绝对根据)和神性(人将自己提升至有人格绝对尊严的境地,德性成为其生存意义的源泉)之间的争斗,去恶从善成为人在世上必须担承的生存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具有神圣性的义务,是道德宗教上帝理念所昭示的理想,也就是宗教合理性的最终根据。“这也就是说,借用康德的语言,上帝的理性理念,是一种将上帝主要关联于德性的理性理念,或者用N.伍斯特福(Nicholas Wolterstorff)的话来说,‘我们关于上帝所知的一切都相关于上帝对道德的荣耀和对道德——例如,权利和义务——需求的保证’。因此,假如这个世界作为神圣恩典的造物是有意义,那么,完美人性的理想或者充分的道德完善必然是可能的(即可为我们族类所实现),即便其在某时某地缺少现实性。”(17)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看到康德通过对耶稣基督意象的分析,为现实的人提供了完美人性的典范。关键是人必须按照这种完美的道德典范努力塑造自身,弭平在人的道德现状与道德理想之间存在的鸿沟,完成人类的自我救赎,在个体意义上成为道德的人,在人类整体意义上实现在世的至善的“上帝之国”。那么,这种自我救赎如何可能?换句话说,人在道德上进行自我救赎的根据是什么?

康德认为,人及人类从恶的境况中挣脱出来,臻于善的境界,完成的是一种救赎,但不是借助神恩的救赎,而是人及人类的自我救赎。这种自我救赎以优入圣域为圭臬。为此,康德指出,必须在人那里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之力量,这亦是人的通过自身的道德革命,完成自我救赎的理性根据之所在。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同时拥有感性存在方式和理性存在方式的存在者,他既可以听命于感性,成为一种顺从自然天性或者欲望的存在者,恶遂成为人之自由选择之结果,亦可听命于理性,成为一种按照理性的道德法则行事,将自己造就成善的。人的自由意志在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问题上有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由于人不是被动的自然存在物,而是理性的主动存在者,所以,人选择从恶还是选择从善,总是由人自己来决定的,亦可以说是由人自己的过去所造成的。因为,假若人没有自由意志,则作恶和成德就顺从于人的自然天性而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就没有任何可以从道德意义上进行分析的价值。人的行为既不善也不恶,不过是一种自然显现出的事态,任何人只需要客观陈述或者描述这种事态,而不需要对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任何责任。这当然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所拒斥。因为,这种观点为不道德和恶的事务通行天下提供了方便的通行证。

依照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取决于人是否意志自由地将自己的行为准则置于道德法则之下,即做出出自义务或者责任的行为,让行为必然地接受道德法则的支配。出自责任或者义务要求的道德的绝对命令,只考虑善良意志的要求,而不会听任人性中感性偏好的支配。这当然不能从人性中找到根据,也不能从意志对象那里发现行善的必然性。出于责任的行为的惟一根据就是理性,就是人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自由。职是之故,康德一再强调,尽管人性中存在着恶的倾向,人性中存在着引诱人走向腐化堕落的因素,但是,因为人的自由意志的缘故,人亦非必然为恶。因为,人毕竟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可以生活在自由的理智世界之中,有着追求人格尊严的价值诉求,因而,可以断然终止理性任性与个人偏好和利益追求之间的主观必然的意愿联接,而将理性任性在道德法则规制下与责任行为的客观必然性联系在一起,去恶从善,成为有德之人。康德本人这样说:

一个人在自然情况下的恶人,怎么可能自己使自己成为善人呢?这超出了我们的所有概念;因为一棵树怎么可能结出好果子呢?然而,根据我们前面所承认的,一颗原初(就禀赋而言)好的树确曾结出了坏的果子,而从善到恶的堕落(如果考虑到这是出自自由的)也并不比那从恶重新上升为善更易于理解。这样,后者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容置疑的了。因为即使有那种堕落,“我们应该成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因而我们必定也能够这样做,即使我们所能够做的这件事单就其自身而言并不充分,我们因此而只是使自己能够接受一种我们所无法探究的更高的援助。(18)

一个行为者能够做出出自责任或者义务的行为,让自己的行为准则服从道德法则,从而意志自由地选择道德行动,去恶从善。康德称其为道德自觉。道德自觉体现为一种实践能力,是一种人欲成为有德之人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在实践领域中,这种人所应具备的成德的基本能力,就是那种存在于人性中的向善的原初禀赋之力量。康德不惜笔墨地赞美人的这种原初善的禀赋。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相关部分,康德强调指出,人无论如何有道德,可以做出一切善行,但由于为善不过是人的一种义务或者责任,而善行不过证明做出善行的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做了在通常道德秩序中应该做的事情,因此,不值得为此惊赞。真正值得惊赞的反倒是人的原初道德禀赋。康德用浓彩重笔写下下面一段长长的文字,对原初禀赋发出如下惊赞:“但是,在我们的灵魂中有一种东西,我们如果恰如其分地将它收入眼底,就禁不住要以极大的惊赞看待它。此时惊赞是正当的,同时亦是振奋人心的。而这种东西就是我们里面的一般的原初道德禀赋。我们这种由于如此多的需求而始终依赖于大自然的存在者,同时却在(我们里面的)一种原初禀赋的理念中,如此远远超出于这些需求之上,以至我们认为它们统统不值一提;而且如果我们违背自己的理性借以强而有力地命令我们、但在此际却既不向我们许诺什么也不威胁我们的那种法则,而沉溺于惟一能使我们的人生值得追求的对那些需求的享受,我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不值得生存的。我们这样做所凭借的这种在我们里面的东西(人们不妨扪心自问一下)究竟是什么呢?每一个事先被蕴涵在义务理念之中的圣洁性教导过,但却没有升华到探究最先从这个法则产生的自由概念的人,哪怕是能力最一般的人,都会深切地感受到这个问题的分量。而这种宣示着一种圣洁起源的禀赋,即便是其不可理解性,也必然对心灵起着振奋作用,鼓舞它作出它作出只有对自己义务的敬重才能要求它作为牺牲。”(19)

但是,人在实践理性上有其意志自由,因而同时被要求必须对自己的善与恶的行为负责任。由于善是一种有着精神根基的自然禀赋,人在自然(本性)意义上有成德行善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人不能为自己的善请赏邀功。也就是说,人在强调自己有着行善的原初动机外,做违反道德的恶事也在自然情理之中,善的原初禀赋因此并不是造成人之成为有德之人的根据。从人性上看,人的向善的原初禀赋完全可能为恶所遮蔽而失去趋善除恶之力量。在现实中,人们经常看到,对于支配行为具有主观必然性的准则,是一个人理性任性常常自觉或不自觉服从的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下被解释的种种行为意愿总是将现实层面的不同动机混杂在一起,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受理性任性支配的动机往往不是道德责任的原则。在这种情形下,人性中向善的禀赋,就似乎被笼罩在种种不纯粹的私心杂念之中,失去了令人敬重的品质,也同时失去了让人向善的力量,因此,理性必须重建人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而所谓重建也就是要净化人(人类)来自理性任性的意念,让行为准则服从道德法则,使得责任意识充分自觉,完全支配人的意念。换句话说,重建人的向善的原初禀赋不是获得一种在不纯粹的意念遮蔽下似乎失去了的向善动机,实际上,作为一种存在于对道德法则敬重之中的意念,这种向善的动机由于来自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永远不会失去。如果人类会永远丧失这种纯粹的道德动机,那就意味着人再也不能重新获得它。由此可见,重建人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不过是要建立道德法则作为人类一切行为准则之最高根据的纯粹性,让人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重新获得激励人们成德入圣的强大力量。如康德本人所说:“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崇高感,作为唤醒道德意念的手段,是特别值得称颂的,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的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具有的倾向,以便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道德秩序,并由此而重建人心中向善禀赋的纯粹性。”(20)

由此可见,康德有关重建人心中向善禀赋的力量的观点,提供了人必然能够成为道德之人的理性根据,这就是人心中所存在的对道德法则敬重的纯粹意念。这种纯粹意念以意志自由为根基,要求将行为准则无条件地置于道德法则支配之下,因而被视之为神圣。当一个人接受道德法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时,他就是朝着神圣的方向前进。当然这种优入圣境的过程是永无止境的。人永远走在通向神圣的路途上。尽管所有人都清楚地知道,人类追求完美人性及道德化生存之希望的实现过程绝不会一帆风顺,善与恶的斗争在所难免,人性始终要经受着恶的原则对自己的影响。但是,既然人已经走上了通向神圣的路途,那么,只要人自身努力,就完全可能根据上帝之子所显示的完美道德典范的指引塑造自身,摆脱恶之表象对人性中向善之纯粹道德意念的遮蔽,为道德自由和至善希望所造就的完美化生存状态开辟通道。

【注释】
[]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②《圣经·约翰福音》(神本),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南京,1989年,第101[114]
③《圣经·腓立比人书》(神本),第223[26-8]
④《圣经·希伯来书》(神本),第249[214-18]
⑤《圣经·希伯来书》(神本),第249[415-16]
[]约瑟夫·拉辛格:《基督教导论》,静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68页。
⑦《圣经·约翰福音》指出:“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是藉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他造的。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我们也见过他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见《圣经·约翰福音》(神本),第101[11-5114-15])
⑧《圣经》有许多经文阐述了这些思想。先看《约翰福音》:“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圣经·约翰福音》(神本),第104[316-18]再看《腓立比书》:“他本有神的形象,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神。”(见《圣经·腓立比书》(神本),第224[26-11])最后看《罗马书》:“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见《圣经·罗马书》(神本),第101[323-26])
Chris L.Firestone and Nathan Jacobs,In defense of Kant's religion,Bloomington & Indianapolis:Indl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153.
[]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61页。
(11)参见[]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61页。
(12)[]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62页。
(13)参见[]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72页。
(14)[]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73页。
(15)[]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74页。
(16)参见[]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76-77页。
(17)Chris L."Firestone and Nathan Jacobs",In defense of Kant's religion,pp.155-156.
(18)[]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45页。
(19)[]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49-51页。
(20)[]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51页。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2015年第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