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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禾】群体不道德问题与群体道德规范探讨

群体不道德问题正愈益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目前正遭“炮轰”的行业垄断、地方封锁还有计划和价格领域的种种不正当竞争问题,已经突出地成为“最令中国人心烦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之一。值得深思的是,这些不道德行为是由群体成员自发采取或通过其行业或产业团体的决策层而有组织地实施的,其行为主体不是少数个人而是所谓“法不罚众”的“众”者群体。因此,从伦理学来看,群体不道德问题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即群体行为的道德规范问题,而由于这些不道德问题,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因此也是经济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新课题,即作为主体的群体的行为规范问题

尽管几乎每一特殊职业或行业,如医生、律师或会计都有其特定的行为规范即职业道德,但这些特殊的职业道德并不能用作社会一般群体的共同行为准则。至于通常所说的私德和公德,是按个人在私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划分的,其行为主体并不是群体而是个人。因此,与作为特定的职业或行业的成员行为规范的职业道德不同,也与作为个人私生活和公共生活行为规范的私德和公德不同,笔者认为,群体道德应该是调整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所有群体都应遵守的起码的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如果迄今为止,个体仍然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的。那么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群体,如同作为群体成员的个人,是否也应遵循一定的共同行为规范呢?群体之间究竟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某些群体是否应当或者有否权利凌驾于其他群体之上?弱势群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政府在群体关系上的作用是什么?提出这些问题在今天特别具有意义。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新的多元利益群体关系已经形成,迫切需要有调整和规范这些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不仅从道德方面影响群体关系的现状和未来,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体概念与群体现实

群体,按社会学的理解是“相对个体的各种社会成员的聚合”。哲学上定义为“由某种共同纽带联系起来的人们的集体”。例如,阶级就是这样的群体。划分阶级的依据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及其在一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群体概念要比阶级概念宽泛,它包括由经济、政治、思想、血缘或共同任务等各种共同纽带联系的人群共同体,如家庭、民族、国家、政党、社团、地区或行业组织等。群体对联系他们的共同纽带有两种情况:自觉意识到的,这通常由相应的组织形式如政党、社团来表达;没有自觉组织形式的,但仍受这种纽带的潜在影响和制约,例如下岗工人,尽管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处于相同的经济社会地位,有共同的利益要求,而他们的存在也是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都不能忽略的。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阶段”。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群体结构正处在分化和重新整合过程中。人们已经注意到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2001年上海社会报告书》按马克斯·韦伯的标准,以财富、权力和声望的综合作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区分出中国社会的五大职业群体或者说社会阶层:以领导干部为主的职业群体;以办事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以商业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和以工人农民服务业为主的职业群体[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特定的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如果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带来的是人们获得社会生活资料的方式及其在这种过程中所占地位和份额的巨大变化,那么值得注意的就不仅是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而且还有各种地区、部门和行业利益群体的形成。这是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个突出变化,即原来由国家高度集中统包统配的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分配方式,通过逐步让权、放权,现在由地方和各行各业更多的“自主经营”所取代。这样,原来由国家掌管和担负的地方、部门和行业利益,现在逐步分离了出来,形成了与国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地方、部门和行业利益群体。它们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过去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都包括在国家利益中,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现在则是“小河有水,大河不会干”。“小河有水”是这些靠“小河”生活的群体必须考虑的问题,它也因此成为联系这些行业和地方群体的共同利益纽带。

概而言之,上述五大社会阶层不仅一般地存在于现在的中国社会中,而且特殊地存在于地方、部门和行业利益群体中。因此呈现了如下复杂的社会群体结构及其关系:群体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内领导与群众的关系;以及这些群体与群体中的个人的关系。尽管群体道德问题主要涉及群体之间的关系,但如下面的分析所要论及的,他们也受到其他关系、特别是群体内的领导与群众关系的影响和制约。

二、群体不道德问题及其特点

群体不道德问题指的是由群体大多数成员自发采取或通过其决策层而有组织地实施不道德行为这类问题。群体不道德问题在目前中国特别表现为某些行业和地方用行政权力、非法手段封锁和垄断市场问题。例如,来自国家统计局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抽样调查表明,在百姓心目中,最应破除垄断的行业是:电信、铁路、邮电、电力、公交、航空、金融与保险。因为这些行业利用行政权力或自然垄断地位制定某些有利于本行业群体或集团利益的规定或价格,而被侵犯和损害利益的其他群体因为不具有这些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只能“被宰没商量”。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这类群体不道德问题已经激化了垄断行业群体与这些行业的消费者等相关群体的矛盾,从行业方面扩大了社会收入的差距,妨碍了市场作为资源调节的基础方式发挥作用,使国家难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不仅如此,由于长期靠垄断占据老大位置,其产品和服务缺乏竞争力,最终也影响自身的发展。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看,都应该特别注意研究这类转型过程中的群体不道德问题。当然,群体不道德问题不止是地区封锁、部门或行业垄断问题,还包括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商店出售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马路市场等由群体不道德行为产生的各种问题。

个人不道德行为,例如以权谋私,行为主体是个人,谋的是个人私利,道德是非清楚,也容易确定个人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而群体不道德问题则要复杂得多。例如,较早注意群体道德与个人道德区别的美国学者莱因霍尔德·尼布尔认为,“群体道德低于个人道德”。他的理由是:(1)群体的道德意识是由组成群体的各成员关于群体应采取何种行为的不同见解组成的,群体内的个人必须考虑群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因此个人的自我超越能力在群体中受到很大限制;(2)个人进入群体后,道德责任转嫁给了整个群体或者分散给了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因而削弱了个人的道德责任感;(3)维持群体自身的生存本能,驱使群体以自身利益为绝对价值,而不顾甚至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因此,尼布尔的结论是,群体是邪恶的,个人才可能是道德的。[2]群体是否一定邪恶、道德低下?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但他关于个人自我超越能力和道德责任感在群体中受到限制和发生变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注意群体不道德问题的特点。

群体不道德问题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也是难点。第一,尽管不道德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群体,但这种责任却难以落实。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某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自发采取的行为,例如“马路市场”,尽管其“脏观”的责任主体是众多小贩包括顾客,但有关执法机构却不可能处罚所有这些人,即所谓“法不罚众”。另一种情况是有组织地实施的群体行为,例如某些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定,尽管执行规定的总是具体个人,但他们是作为群体成员而非个人这样做的,因此其职务行为的道德责任似乎应由群体而非个人来承担。但群体有责任是什么意思,例如公司有责任是什么意思呢?国外曾就公司的道德责任发生过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人才有责任,而“公司是不能充军流放,也不能被斩首示众的怪物。"另一种意见认为,道德责任概念的重要因素是意图,因此从公司的决策结构可了解作为集体的公司意图,从而不仅证明作为群体的公司可以是道德行为者,而且还可具体追究公司决策层的责任。他们的研究表明,对由决策层实施的群体不道德行为的责任问题并非没有办法解决。在我国,从对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也是明确从决策责任着手解决群体责任难题的。因此,对有组织的群体不道德行为,至少决策者、领导干部难逃其咎。

群体不道德问题的另一个特点也是难点是,不道德行为与群体的道德意识相关。毋庸赘言,由某一群体的决策层有组织地实施的不道德行为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群体道德意识基础,即便这类决策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因而受到其他群体的道德非议,往往还是会得到本群体成员的理解或者赞成。例如,电信资费居高不下,民航利用政令禁止打折,铁路利用中国人重视春节的民族习惯,在服务不良的情况下涨价等,但“令人难以接受的”反对声来自愤愤不平的用户、乘客,却并非来自这些行业部门本身。这样看来,群体不道德问题并非只是道德责任问题,还有一个群体道德意识及其规范问题。特别就由某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自发采取的行为来说,如何提高群体的道德意识及其道德规范的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三、关于群体道德规范的一些看法

群体之间究竟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就有关群体道德规范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

1、计划经济体制下,主导的是利益普遍一致的观念,因此道德规范方面,充分发展的是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者之间纵向关系的道德原则,而缺乏本章所论及的处理横向群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在传统伦理资源方面,儒家伦理把家庭亲情推展到整个社会,并没有发展出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中一般群体关系的道德规范。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采用了宏观国家、中观组织、微观个人三层次概念框架,发展出中观层次上的公司与相关群体的伦理原则,比较接近我们这里所寻求的群体行为和关系规范。但是,中国群体结构的分化和整合有其特殊性。例如,行业垄断问题。而且,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行业垄断不是由自由竞争到垄断的产物,而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中发生的问题,因此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主体实际上政企不分,因而涉及宏观与中观行为者。因此,群体道德规范研究要注意中国特点。

2、应看到利益群体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分化出多元利益群体,个人、群体的利益被清楚地意识到。多元经济主体以自身利益为行动的目标和动力,经济因此而富有活力。不仅如此,个人还逐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群体的关系,认识到群体是个人实现其利益的条件和形式。群体利益被清楚地显现出来了。国家、政府现在必须正视、尊重而不是包办、代替多元群体利益,因而有助于避免宏观决策和政令的任意性。由此来看,分化出多元利益群体是一种进步。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局限性。由于如尼布尔注意到的,群体自身利益容易绝对化,从而具有不顾甚至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那些在改革前由于偶然性或机会因素、改革中由于不完全竞争或政策原因而在社会生活资源中占有优势地位的群体,如果以自身利益为绝对价值,就会力图使这种优势地位永久化,例如搞垄断或封锁,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因此,在肯定多元利益群体存在的合理性时,还应看到其局限性。

3、垄断行业群体的贡献和问题。应当肯定,垄断行业群体对“小河”的发展确实是有贡献的,正如其他行业的群体对其行业也功不可没一样。因此在反对地区封锁、部门和行业垄断之时,应当肯定这些群体的合法利益和巨大贡献,例如“中国电信独立地承担着极其沉重的社会公众普遍服务,特别是广阔的农村和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行业群体的利益是否应当高于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是否应当凭借行政权力或者自然垄断地位而侵犯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1)在这些老百姓认为最应打破的垄断行业有国家大量投资,因而也有其他社会成员的贡献,因此任何一个群体都无权独占这些资源;(2)同个人不应损人利己一样,群体也不应侵占其他群体的利益;(3)同对本群体一样,其他群体的正当利益也应得到尊重和承认;(4)从有助于行业自身进步和各群体的发展来看,也应当打破垄断,以创造和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

4、政府和个人在群体道德问题中的作用。利益主体多元化产生不同利益主体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姿态出现,因此国家的干预和约束才成为必要。[3]特别应当警惕的是,由于分权让权,多元利益群体中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的权力比以往要大,很容易从本行业或部门资源中为自己谋取最大份额,例如,以群体的名义通过侵占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而获取最大的私利,也是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惯用的伎俩,而本群体一些成员或者因为侵占的不是自己的利益,因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因为自己也能从中分得一羹半勺,也就“乐此不彼”了。因此,群体不道德问题的关键还是领导干部。举错枉直,上行下效,不仅带坏了本群体,而且也助长了社会不道德风气。至于普通个人在群体不道德问题中的作用,应当指出,尼布尔谈到的群体对个人自我超越道德能力的限制,并非完全不可超越。西方经济伦理学中有"举报”范畴,我国也有营业员不与公司同流合污欺骗消费者,而毅然向媒体揭露事实真相的事例。普通群体成员的这种道德勇气并非无济于事,孤军作战,通常会受到相关群体、社会的支持。当然,“举直枉错”,“道德勇气”还需要有政府和相关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已经是中国今天的现实。应该承认多元群体追求本群体利益是正当的,无可非议,但也应看到这种追求具有的局限性,容易将本群体利益绝对化,甚至侵占其他群体的利益。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群体道德规范来约束和调节。此外,政府和群体成员在制约群体行为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可忽略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处理群体关系的道德原则,即群体平等原则和群体公正原则。上述看法3实际上就隐含着这两条原则。

首先,群体平等原则是说:每一群体无论强弱,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任何一个群体,都无权剥夺其他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对社会资源占有的多少不能成为有无这种权利的根据。因此,要求承认和尊重所有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不承认任何群体有凌驾于其他群体之上、侵占其他群体利益的特权。群体平等原则不仅一般地要求承认和尊重所有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且特别地要求承认和尊重相关群体的权利。例如,厂商与消费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公交或航运公司与乘客等,都是相关群体关系。相关群体并非一对一关系,还包括任何与某一群体的活动有关并受其活动影响的其他群体。例如对厂商来说,其相关群体不仅是消费者,还包括周围居民、地方社会以及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群体包括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相关群体平等权利原则要求,例如,有关行业的价格制定要考虑消费者、环境和地方社会群体等相关群体的权益。正如《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4]这就反映了相关群体要求承认、尊重其权益的正当要求。而有些行业或部门因为缺乏这种群体平等权利的道德意识,不按听证会制度办事,单方面制定价格、“涨你没商量”,结果做出了不尊重、侵犯相关群体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其次,从群体平等权利原则还进而要求群体公正原则,即要求在群体利益和负担上的公正分配。群体关系上的损人利己不仅无视、践踏了相关群体的正当权益,而且违反了公正原则。谁负担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任何群体都不应当也无权凭借行政权力或自然垄断地位占尽便宜,而让其他群体蒙受负担损失。因此如同群体平等原则一样,群体公正原则也特别要求公正分配相关群体之间的利益和负担。例如,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采用环保设备生产,结果污染了环境,受益的是企业、股东,以及其产品的消费者,而周围居民的健康却因此受损,不公正地承担了污染的成本。相关群体公正原则要求,企业在确定其产品价格时,应当把污染成本考虑进去,例如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或者赔偿对周围居民的伤害。这样,就将原来由周围居民承担的污染成本改为由污染工厂的股东和消费者承担,在相关群体关系上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分配公正。

群体平等原则和群体公正原则还只是对群体行为的一般要求,它对下面四方面关系还具体意味着:

1、提高群体的道德自律要求。一些行业通常都有传统积淀下来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有许多新的行业规定。例如,许多行业与顾客签订的合同中,都将对这合同的解释权留给了自己。从群体平等原则和群体公正原则看,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当然不能考虑所有可能的变数,但究竟根据什么理由,对这些变数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而不是由“本公司”与其相关群体例如顾客共同商议解决呢?因此,就职业群体而言,应将群体关系的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作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基础,提高群体的道德自律要求。一般社会群体也应以群体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约束自己,发展出适合本群体的道德规范,以提高群体自身的道德素质。

2、增强相关群体的权利意识和公正意识。权利是人们必须保护的重要利益。群体的平等和公正关系应当是相关群体自己要伸张和保护的利益。因此,例如作为消费者,就要正确认识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应当因为自己的软弱而让不道德行为有可乘之机。还应当看到,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社会舆论。因此,相关群体自己的声音,对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制止群体不道德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

3、发挥政府仲裁和协调群体关系的作用。怎样的群体关系才是平等公正的,如果有群体倚强欺弱该如何办?由此看来,平等公正的群体关系,还需有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已经从群体利益的包办者转变为仲裁者和协调者。而国家权力的仲裁和协调也不是任意的。群体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为国家的仲裁和协调提供了原则根据。这种仲裁和调节具体表现在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因此,对“群体不道德行为”,已经为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应当依法惩处;对群体利益冲突较大而法律法规滞后的,政府要通过民主合法的程序尽早制定,以便从政治和法律层面上维护平等公正的群体关系。

4、明确群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群体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也为群体成员反对群体不道德行为提供了道德根据。因此有理由将“举报”规范,作为群体成员的正当权利和对群体以及社会的道德责任确定下来,由此从群体内部约束“群体不道德”行为。同时有关群体组织也应鼓励内部渠道交流和反映,不要迫使群体成员个人做“道德英雄”。

总之,转型社会群体结构发生变化,群体道德规范问题变得突出,如何规范群体之间的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群体道德规范也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因此重视并发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标志的平等公正的群体关系,将使中国不仅以经济强国而且以现代文明的道德风貌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参见:《2001年上海社会报告书》,尹继佐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月,第6页。此外,2006年还提出了“新社会阶层”概念:“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集中分布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200611月。
[2]转引自刘时工:道德的个人与邪恶的群体尼布尔对个人道德和群体道德的区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4-85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23条规定。

(原载《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10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