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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静云】社会排斥与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及其治理

根据道德行为动机、执行道德行为的手段,以及行为完成的结果,可将道德问题的性质区分为基本恶、比较恶、特别恶三个层次。面向无辜者和社会的报复性(或称泄愤型)的道德问题一般都具有行为动机特别恶劣、行为手段极端残忍、社会后果非常严重等特点,因而可以称之为特恶道德行为。从社会排斥的视角分析我国频繁发生的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治理之道,是当前我国社会的紧迫任务。

一 社会排斥释义

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作为一个专门性的概念,是与贫穷、社会政策等联系在一起的。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法国学者拉诺(Ren Lenoir)1974年,拉诺用社会排斥概念研究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同时又被贴上了社会问题标签的不同类型的人。例如精神疾病患者、身体残疾者、自杀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反社会人或其他社会不适应者等,这些人都被称之为被排斥者20世纪8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发展成为描述和分析在个人和群体,以及更大的社会之间建立团结方面存在障碍与困难的一个新方法。西尔弗(Silver)在对西欧和美国有关社会排斥的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概括出关于社会排斥的三个范式:团结型范式(solidarity paradigm)、特殊型范式(specialization paradigm,又译专门化范式)和垄断型范式(monopoly paradigm)①。团结型范式强调社会排斥是一种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纽带的中断;特殊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由社会分化、劳动分工,以及不同领域的分割所造成的社会隔离;垄断型范式是指某种权力集团通过运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采取社会关闭的手段来限制外来者与其分享资源及其带来的好处。英国学者J. 珀亚-史密斯(Janie Percy-Smith)构建了社会排斥的分析框架,认为社会排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政治、街区、个人、居住环境、群体等几个层面。例如,社会排斥经济层面的指标包括:长期失业、无业或没有稳定的工作,家庭收入贫困。迈克·格迪斯(Mike Geddes)重点研究政治排斥,指出政治排斥就是贫困人口和贫困社区被孤立在主流政治过程之外,并且有关他们生活的决策由其他人来决定”②。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的社会学家莱维塔斯(Ruth Levitas)和戈登(David Gordon)等人则在研究中认为,社会排斥是一个复杂而具有多重特性的过程,包括一些个体或群体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缺乏社会大多数人拥有的资源、权利、商品和服务,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权利被否定,以及没有能力参与常规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英国学者V. 威尔森(Veit Wilson)认为,排斥意味着由于收入的缺乏,人们从需要花钱的社会活动中被排挤出来。格雷厄姆·罗姆(Graham Room)强调,我们使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时,意味着我们提及这样一类人群,他们正遭受着多方面的窘迫境遇,忍受着他们居住社区物质和文化环境持续的、不断加强的恶化,并且他们与外部世界的社会关系出现了相当程度上不可逆转的分裂”③。罗姆还用社会脱离概念来界定社会排斥,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参与不足,缺乏社会整合和缺乏权利。社会排斥是一个脱离作为一个社会构成物的组织和社区的过程,也是一个脱离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④

研究贫困问题的历史学家认为,现代化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使得各有关社会把穷人视为被排斥者。这种现象在本世纪末首先表现在撒哈拉沙漠以南各国日益贫困的严重程度方面,其次表现在资本主义经济内部的失业现象旷日持久方面,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地表现在逃避贫困和对其原籍国缺乏信心之居民向富国移居方面。”⑤皮斯(Peace)根据对欧洲社会政策文献的研究,对社会排斥类型做出了如下划分:(1)社会边缘化;(2)新贫困;(3)民主法制/政治排斥;(4)非物质性的劣势;(5)最低限度生活方式排斥;(6)文化排斥(包括种族和性别)(7)家庭和社区排斥;(8)被福利国家排斥;(9)长期贫困;(10)被主流政治和经济生活排斥;(11)贫困;(12)剥夺;(13)被工作关系排斥;(14)经济排斥;(15)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Amartya Sen)将贫困界定为能力剥夺,并把社会排斥区分为建构性排斥工具性排斥两种类型。建构性排斥是指有时遭受排斥本身就是一种排斥,而且这种排斥会对受排斥的人产生很大的直接影响,对受排斥人而言,遭受剥夺本身就是一种损失”⑥。而工具性排斥是指剥夺本身并不直接造成损害,但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导致一个人陷入贫困。托尼·阿特金森认为,社会排斥有三个要素,一是相对性,即社会排斥有特定空间和时间。二是能动性,即排斥是能动者的一种行动。三是动态性,即人们被排斥,并不仅因为他们目前没有工作或者收入,而且表现为他们的发展前景黯淡。

在社会实践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排斥概念被欧洲委员会采纳,并将其作为形成社会政策的核心而建立了反社会排斥政策欧洲观察部,以专门应对长期贫困现象和所谓社会排斥问题。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把社会排斥概念更紧密地和社会权没有充分实现这一现实联系起来,指出由于多重的和变化的因素导致一部分人被排斥在现代社会的正常交流、实践和权利之外。其中,享受住房、教育、健康和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失业和基本的生活水平缺乏保障以及社会参与的机会匮乏等,都是被排斥的重要表现。因此,社会排斥实质上是一部分人缺乏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英国政府下属的社会排斥委员会给社会排斥所下的定义是:社会排斥作为一个简洁的术语,指的是某些人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⑧

综上分析,笔者以为,社会排斥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一部分人、一部分家庭或某些社群由于缺乏机会或权利参与社会普遍认同的关键性活动,从而被社会边缘化或被隔离于关键性社会活动之外的系统性过程。社会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一是经济排斥,指某些社会成员被排斥于工作机会之外,由此导致经济上的贫困和被排斥在主要经济活动之外的过程,其主要表现是缺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途径;失业者无法获得其他社会成员能容易获取的资源和参与的活动,尤其是消费和储蓄。二是政治排斥,指人们在政治权利上遭受排斥,缺乏充分的政治表达权和参与权。三是文化排斥,指群体的部分成员被排斥在主导文化活动的过程之外,在涉及主导文化的符号、意义和仪式等资源方面被边缘化。四是社会排斥,指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社会关系纽带的断裂而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生活中。例如,缺乏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缺乏获取住房、教育和医疗的权利;缺乏来自家庭、朋友和社区的支持,以及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权利,等等。五是心理排斥,指由于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使得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在心理上产生厌恶和形成心理隔膜的过程。

二 社会排斥与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的产生及其危害

社会排斥理论为我们观照社会转型期机遇与矛盾,以及分析产生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的原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社会流动日益加快,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空前。然而,与之紧密相随的是,社会生活中的阻隔、门槛、壁垒等日渐凸显出来。例如,由于户籍、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的时候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一些企业的二元用工制度使合同工往往处于薪酬福利分配的不利地位;某些行业和部门因垄断特权获得超出平均工资福利水平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高工资、高福利,而贫困人口甚至连基本生存都难以维系;某些企业为实现资方利益最大化而无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使女大学生找工作难;公务员招聘中的暗箱操作或不平等条件的设置,吞噬了更多社会人才参与职位竞争的机会;等等。这些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社会排斥,使被排斥者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社会的敌对情绪由此进一步加剧。

诚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又必须遵循游戏规则。但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双刃剑,因为每一次竞争都会产生赢者输者。当一部分人成为赢者举杯庆祝之时,另一部人则成为输者暗自神伤。而最让人们不能认同的则是那些竞争中不公正的排斥性规则,它要么使一部分人从一开始就丧失了起跑的权利,要么使一部分人在不公平的赛跑过程中最终被淘汰出局。社会排斥的存在,使一部分人被剥夺了获得体面工作、好的住房、充足的医疗保健、良好的教育、安全而有保障的生活条件等各种机会和权利,他们往往处在贫困、疾病和疏远、孤独的状态之中。更为突出的是,社会排斥具有代际和周期特征(cycle of social exclusion),即被排斥者的弱势地位和身份会在代际间遗传,从而形成被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社会排斥的存在,既堵塞了一部分社会成员流动和上升的渠道,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使受排斥者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由此对排斥他们的群体或社会产生敌视或仇恨。可以这样说,社会排斥现象的存在,是导致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之一。例如,2005年黄茂金制造的福州公交车爆炸案,2010年郑民生制造的南平残杀小学生案,2012年吴业昌制造的贵港市平南镇刀刃幼童案,2013年陈水总制造的厦门公交大火案和冀中星制造的首都机场爆炸案,还有诸如大马路持刀砍人、食物投毒、盗车杀婴等,倘若我们仔细分析凶手们犯罪前一段时间的经历,就会发现其中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大多在所处的环境中受到无形的歧视、排斥,他们很少与周围的人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致使心中的痛苦和焦虑得不到宣泄。而这种痛苦无助的情绪经过日复一日的积累和强化,就会积淀成为对周围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的不满与仇视。也就是说,他们的报复性人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与他们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社会排斥有极强的正相关关系。他们手持的凶器十分简单,手段却非常残忍,所指向的对象往往是与自身并没有利害冲突,更没有不共戴天之仇的无辜者。其中最惨烈的是,有的人把报复的罪恶之手指向了那些天真懵懂的幼童!陈水总烧毁的公交车表明:大家都置身于同一辆公交车中,倘若其中有一个人绝望并做出报复性的极端行为,那么,车上所有的人都将不安全或深受其害。正像C.肖特(Clare Short)指出的,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终而至于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⑨I. 格伦伯格(Isabella Grunberg)也认为,假如越来越多的人被排除在能够创造财富的、有报酬的就业机会之外,那么社会将会分崩离析,而我们从进步中获得的成果将付之东流”⑩

三 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的治理之道

1.注重对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的法律严惩和对实施者的道德拯救

由社会排斥所产生的报复心理,及其所实施的特恶犯罪和道德问题,一般来说性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然而,严刑峻法并不是维护健康社会秩序的唯一要件,杜绝此类事件还需回归到人的良知和道德。挽救良知、重塑心智,是维护健康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通过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加大对弱势者的社会伦理关怀和道德拯救,使人们树立对自然、生命和社会规则的敬畏之心,是解决问题的不可或缺之道。

敬畏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向善的基本品格之一。史怀泽指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11)生命之所以值得敬畏的本质在于,生命的不可重复性和生命对社会价值的创造性,生命的存亡不是一个可重复进行的试验,生命的消亡带给他者也是一种铭心刻骨的痛苦体验。因而敬畏生命乃是人作为类的一种价值自觉和基本德性。通过敬畏生命,我们以一种基本的,深刻和富有活力的方式变得虔诚。”(12)当然,作为人所敬畏的对象还有自然和社会规则。其中,社会规则既包含法律、制度、规章等强制性规则,也包含道德、良俗、良心等人之为人之道。规则之于社会,是社会良序形成和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规则之于个人,既是个体生命获得世俗幸福的保护之神,也是个体成就德性、达致心灵自由的道德明灯。要使敬畏之德很好地付诸实践,道德主体必须在共同体提供的文化环境和合作中通过学习、交往和评价来参透他人的乃至更广泛的社会道德经验,并使之合理地转化成为自己的道德实践,以确立一种人能够在社会中不断学习,并不断将道德内化的方式。因为通过接受教育所获得的道德知识能够帮助人们认清是非善恶,与他人正常地进行交往,合理地评价他人和社会,推进社会道德的内化和自身良好德性的生成。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教化和德性实践是认识和重组人的身心秩序、社会组织秩序和国家政治秩序,并逐步在人身上实现上述诸秩序整合的关键,它使人有能力进入到社会经验和社会生活中去,同时实现社会道德的内化。而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之所以频频发生,内在原因之一就在于行为主体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仇恨的烈火使自己的身心秩序被破坏,最终演化成为对无辜生命的践踏和残忍。因此,通过树立敬畏之德并重组个体的心灵秩序,是治理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以共享式增长保障弱势者的社会权利

一般来说,增长都会导致财富的增加,但假如增长仅仅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大部分人并没有享受增长所带来的好处,甚至某些群体受到社会排斥,那么,这种增长并不是真正的增长。增长的本质在于,当财富不断增加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分享到增长的成果。这就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由传统的GDP增长转变为共享式增长。

机会不平等与收入分配不平等,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两大现实问题,也是造成一部分人受到社会排斥和陷入贫困并被社会边缘化的深刻原因。就机会的类别而言,笔者将一类机会称为无竞争性必得机会,将另一类机会称为竞争性差得机会无竞争性必得机会诉诸的是伦理法则,强调作为人都必须享有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平等,以及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权利的平等。竞争性差得机会诉诸的是市场法则,是一种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以每个人的自致性努力为基础,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为目的,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以确定不同的人获得不同机会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有三:第一,强调每个个体获取机会权利的平等。第二,注重机会实现过程的公平,即严格按照同一尺度来衡量所有参加竞争某一机会的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一部分人以优惠,而对另一部分人以歧视或排斥。第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的不同。竞争性差得机会平等凸显的是所有机会都要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反对任何特权和社会排斥,主张通过严格有序、公平合理的竞争最终确认谁能获得机会,而竞争的结果只能由个人的能力和素质来决定。(13)

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说来主要有按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和初次分配后的再调剂,亦即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从理论上说,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原则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正如彼得·辛格(P. Singer)所说的:在绝大多数西方社会,人们只要享受机会平等,他们在收入和社会地位上的悬殊差异一般就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14)但对于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能否自动带来收入的平等分配,则存在着不同的论争。一种观点认为,无形之手可以通过利益扩散而使人们的利益趋于均等化。涓流效应的失灵说明,增长并不能自动惠及所有人尤其穷人和弱势者。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悖谬趋势。世界银行报告《共享增长的收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指出,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相当严重,如果不加以控制,中国收入的不平等可能会阻碍中国未来的增长和稳定。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副署长丽贝卡·格林斯潘(Rebecca Grynspan)也认为,“GDP增长仍是城市家庭收入增长的两倍,是农村家庭收入增长的五倍;收入分配在中国仍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中国西部的一些省份,人均收入并不高于苏丹(如甘肃)、菲律宾(如西藏)或玻利维亚(如云南),所以,中国并没有全面实现迅速崛起。”(15)因此,在共享式增长的框架内解决机会公平和收入分配公正是消除社会排斥、平复弱势者心理创伤的重要路径。正如习近平2013317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所说,社会主义的优势之一就是要让全社会的每个人无论财产多寡、地位高低,都能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3.在政策层面和具体措施层面有效实现社会融合

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起源于欧洲学者对社会排斥问题的研究。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把社会融合作为社会发展的三大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会议指出: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这种包容的社会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尊重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文化与宗教差异、弱势及处境不利群体的社会正义和特殊需要,民主、参与和法制。”(16)社会融合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有价值的认同(valued recognition)(2)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3)融入(involvement)和参与(engagement)(4)人与人之间的亲近(proximity)(5)良好的物质福利(material well being)。这五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上述社会融合的研究,为我们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融合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首先,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贫困群体过一种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中国目前的现实是,由于初次分配本身就蕴含了极大的不公平性,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使发展成果惠及弱势群体的相对较少。当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是减富,即对富人加大税收;其目的是益贫,即实现财富从富人手中向穷人手中转移。但无论减富还是益贫,其伦理价值目标不外乎三个方面:其一,保障每一个体享有劳动权与生产资料和社会发展成果有效结合,以及参与剩余分配的主体发展权利;其二,保障贫困群体过一种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其三,化解贫富矛盾所形成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融合。

其次,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保障公平,扫除种种由于区域差别、城乡差距、金钱、权力等造成的现实障碍,构筑平等发展、公平竞技的社会舞台。为此,要改革、废除各种束缚社会流动的不合理制度,确立机会均等和成就自赋原则,形成公平、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要制定公平的教育政策,保证教育资源在所有公民中的公平合理分配;要不断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坚决取缔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以及公务员招考中的暗箱操作。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不断消除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化排斥为吸纳,化分离为凝聚,社会也将更能激发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和动力。

再次,进一步构筑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要保障弱势者利益表达的权利。一般说来,特恶道德行为等社会风险的发生与人们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得不到满足有直接关系。利益表达方式可分为理智型和情绪型两种类型。理智型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能够自觉地把利益表达视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制度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情绪型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在激烈情绪的驱使下,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外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利益表达是指他们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达到利益要求的利益博弈过程。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自主、自由和充分的利益表达不仅是解决权利失衡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弥合社会裂隙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要提高政治系统的运作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的不满与敌对情绪,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同时,要规范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承认公民在制度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利益表达的权利,并允许合法抗议的存在。不仅如此,还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积极作用,拓展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公共传媒和知识精英是社会良心的代表和社会话语权的掌握者,通过他们能够迅速唤起全社会对弱势者的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

最后,要建构社会安全阀,让人们的不满情绪及时得到宣泄。所谓社会安全阀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压力部位,它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生活中结成的相互依赖、互助协作的关系。沟通渠道则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排气孔部位,它是人们表达不满和紧张情绪的合法方式和场合。(17)不同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配置越得当,人们的不满情绪越能获得及时排解和宣泄,因而能够适时调适与消减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避免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的发生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就是成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故此,一是要建立和强化疏导机制,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心理咨询机构,并通过有效的心理咨询方式,使人们怨恨和仇视社会的心理情绪及时得到宣泄和疏导;二是加大文化公共服务投入,从社区层面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健康、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三是全面提升社会的组织化程度,通过重建社区的社会功能、培育民间社会组织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使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畅通无阻;四是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系统,如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行政、司法、民事、社区调解等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平抚公众的不满和对立等消极情绪;五是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及时救助。除物质方面的救助外,在弱势群体因遭受社会排斥,心理不满情绪不断发酵的过程中,任何一份真诚的帮助都有可能促使他们寻回理性和良知,并唤醒他们已经扭曲的人性,报复性特恶道德问题也有可能不至于发生。

4.通过教育提升弱势者的发展能力并培养他们的健全心智

从目前所发生的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实施者的素质来看,接受教育和发展能力的不足是导致他们遭遇社会排斥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拥有抓住市场机会的能力需要许多因素,其中受教育的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能力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目前还存在的教育不公平,农村青少年相较于城市青少年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上学贵又使得部分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和部分农村村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被剥夺。这种受教育机会的不足,加上面向贫困群体的就业培训远不能适应他们的需要,导致这一群体在获取知识、吸收知识、交流知识等方面受到较大影响,他们大多处于信息隔离状态。由于没有掌握足够的知识,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一般也相对较低,无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抓住市场提供的各种机会,因而被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于是就形成了因物质贫困和知识贫困到发展能力贫困,再到更深的物质贫困的恶性循环。

一般说来,教育既是阶层再生产的机制,也是弱势者摆脱贫困和社会排斥的主要途径,它对于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具有双重影响。如果弱势者通过接受教育提升了自己的素质和发展能力,那么,他们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就越多,摆脱弱势地位的可能性亦越大,融入社会的机会也越大。正像布罗尼斯拉夫·盖雷梅克所指出的:如果说教育想在反对排斥那些因社会-经济或文化原因而处于现代社会边缘的人的斗争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话,那么它在使少数人群体融入社会方面的作用似乎更大。”(18)此外,教育对于培养人的健全心智、提升人的精神情操、培养人的宽容和善良品格,对于人们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增强自身的身份认同能力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改变集体对相异性的态度,应考虑不仅由国家和公民社会、传播媒介和宗教团体、家庭和社团,而且也首先由学校在教育方面共同做出努力。广义的历史和社会科学教学,各种类型的公民教育,均应使青年人树立宽容和对话的精神,使保持传统和保存集体特性的合法愿望永不违背博爱和团结的精神,使保持社会凝聚力永不成为闭关自守和原教旨主义的代名词。”(19)由此可见,通过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教育,以提升弱势者的发展能力和向上流动的空间,提高公民的社会认知水平和培养公民的健全心智,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①Silver, “Social Exclusion and Social Solidarity: Three paradigms”,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133, 1994.

转引自熊光清:《政治排斥: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学术论坛》2008年第2期。

③Graham Room, “Social Exclusion, Solidarity and the Challenge of Globalis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3, 1999.

王来华:《社会排斥社会脱离》,《理论与现代化》2005年第5期。

⑤(18)(19)布罗尼斯拉夫·盖雷梅克:《和谐、团结与排斥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0周年报告。

⑥⑧丁开杰:《西方社会排斥理论:四个基本问题》,《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0期。

托尼·阿特金森:《社会排斥、贫困和失业》,丁开杰编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克莱尔·肖特:《消除贫困与社会整合:英国的立场》,陈思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4期。

伊莎贝拉·格伦伯格:《人人有工作:社会发展峰会之后我们学会了什么?》,郑戈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4期。

(11)(12)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第91-92页;第93页。

(13)参见龙静云:《共享式增长与消除权利贫困》,《哲学研究》2012年第11期。

(14)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东方出版社,2005,第38页。

(15)《时代周报》2011925

(16)丁开杰:《和谐社会的建构: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1期。

(17)参见彭远春:《社会安全阀机制与贫富差距调适》,《西北人口》2005年第4期。

(原载《哲学动态20142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