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理】善恶因果律的现代转换――道德信仰构建的关键概念
对道德的信仰既体现在对道德规范的信仰,更体现在对具有价值意义的道德生活规律或道德生活逻辑的信仰。换言之,人们对道德生活规律的认肯与信奉是信仰道德的重要内容及其表征。善恶因果律是道德生活的基本规律,因此,探讨善恶因果律如何可能与必然,其运行的机制和条件怎样,是探究道德信仰问题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善恶因果律概念的诠释
主体德性的善恶与外部环境由此提供的相应的福祸之间的关系,被称之为善恶因果链。由于德与福、恶与祸之间具有符合绝大多数的人们共同道德预期的内在必然联系,我们便将这种必然联系称之为善恶因果律。简言之,善恶因果律就是行为善恶与行为主体利害感受之间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善恶因果律的蕴意有三:其一,作为价值规律它是以扬善抑恶为目的或归旨;其二,它是通过善与福、恶与祸的利害勾连来保证扬善抑恶目的的实现;其三,善与福、恶与祸的利害的勾连不是人为的主观幻想或善良愿望,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又内化为人的内心信念的客观社会规律。这一规律的权威性不是来自冥冥中的神秘力量,而是来自人类对这一规律的共识与普遍信仰,来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善恶因果规律并非如有人所担忧的那样,是宿命论的。因为由于它不仅强调善与福、恶与祸之间的必然性,而且强调善与恶、福与祸存在着逻辑互动和转换的动态关系,既然一切皆由“因”,“因”又是因人而起,这样,人就掌握了实现这一逻辑转换的能动性和主动权。
善恶因果律与其他规律相比有何特殊性?这二者本质上是价值规律与事实规律的区别,虽然二者都具有客观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性和强制性,不过,二者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有学者认为,善恶因果律作为价值规律具有理想性,不是像科学的规律或哲学的规律那样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实在性,即不是“实然”意义上而是“应然”意义上的规律。[1]这一认知不无深刻之处。不过,如果把善恶因果律仅视为价值逻辑的“应然”,其他规律列为事实逻辑的“实然”,并以此将二者界划分立,也值得商榷。
任何规律都是一种概括与抽象,它体现的是必然如此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凡规律都具有指向未来的“应然”性或理想性,都有不能完全对象化的“意外”或例外。笔者认为,善恶因果律作为价值规律既具有“实然”性,即要对象化为现实,并在现实中得以证明;又具有“应然”性,即体现出不能完全得到兑现的人之理想追求。只是与其他规律相比,善恶因果规律由于蕴含着更多的主体目的性而使“应然”的理想性成份多些。这是其一。其二,自然规律是自发起作用的,而善恶因果律主要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实现的,即依靠人们对它的信仰并赴诸实践和社会提供赏罚机制来保证的;同时,事实性规律意义上的因果律中的“果”是纯客观的和物质性的,而善恶因果律中的“果”具有复杂性,“果”既是事实性之果,又是价值性之果;“果”既有物质性之果,也有精神性之果;“果”既是外在的存在,又是主体内在知情意等方面的体验。这一复杂性为理解和把握善恶因果律的客观性增加了难度。其三,善恶因果律虽被人们视为“公理”,但作为主要依靠合理的奖惩体制来保证和由具体主体(个体和群体)态度来体现的道德生活规律,在不同道德境遇下它所起的具体作用的程度可能不完全一样,甚至有时似乎有违这一规律,不过,这一反常毕竟不普遍且最终会被校正。这就是说,善恶因果律在起作用时会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因与果之间的应验既有程度之差异,也有个案之例外。而自然规律意义上的因与果往往是立竿见影和不折不扣的。因而,既不能把善恶因果律看成是人所无法把握的神秘力量,也不能教条地认为特殊场合违背善恶因果律而未受其赏罚就否定其作为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和权威性,或认为它是主观随意的。
善恶因果律中因果对应性是就社会或人生总体而言的。善恶因果律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德性的好坏与人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有无关联性,更明确地说,德性的善恶是不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善恶因果律得以存在的前提是德性善恶之因必然导致人生福祸之果。正如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复杂多样性一样,善恶之因与福祸之果之间也并非简单地就是一因与一果的单一性关系。由于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可能出现善与福、恶与祸之间的不对应性,然而,个别不能否定一般,任何必然都有偶然的例外,特别是作为具有信仰性的价值规律,这种偶然性会更多些。况且,“善恶因果规律往往是对人的一生或对整个人类的人生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规律。”[2]它主要不是表现在任何一个具体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的上,而是体现在个体或类的行为总体上和大趋势上。即便在善恶与福祸在性质和程度上不能立竿见影地应验,不过,这并不能改变善与福、恶与祸在总体上保持一致的必然趋势,正如佛教云:“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二、善恶因果律的传统与现代
在传统伦理视野中,善恶因果报应(律)(现代习惯称之为“善恶因果律”)素来被视为是宗教特别是佛教的基本道德理念,并被定性为唯心主义宿命论,从而将其排除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外。且不说将善恶因果律仅局限在宗教领域值得商榷,因为,有哪个民族或个人能够否定善当有善报、恶当有恶报的公正合理性与经验性呢?退一步说,即便它主要是宗教里的道德概念,也未必一定就是唯心的和宿命的。这是由于宗教世界里的道德理论、理念或规范也并非真如其表象所展现的那样,是神秘主义者的梦呓,从本质上说,它仍然不过是披上神秘面纱的现实道德需要的再现。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论断的那样: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3]“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4]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里还主要是从阶级角度分析宗教的特殊起因和政治功能的,如果我们从更为普遍的伦理视域看,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我们人类社会的经验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根深蒂固的宗教传统,而且各种宗教传统在各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展示出了明显的约束其信徒的道德功能。”[5]而且,如下两大趋向更让人深切地感到宗教对道德生活的真切关照与有益引领:一是宗教日益呈现出世俗化和生活化的趋势;二是基于宗教的人文亲和性使那些不信教的人们也逐渐改变了对宗教的戒惧、不屑和冷漠的态度,不仅对宗教取宽容态度,而且也开始积极吸取其有益成份,近年来学界对宗教中的善恶因果报应理论与日俱增的兴趣便是其典型例证。这两大趋势同时表明了善恶因果律具有普遍的生活和俗世基础。
当然,任何观念都有其有其历史的变化发展性,经过改造后的现代善恶因果律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对以宗教善恶报应说为典型代表的传统善恶因果律的超越:
一是报应由消极到积极、由不尽公正合理到公正合理。传统善恶因果律认为,某人现世生存境遇的好坏(尤其是不幸的悲惨命运)是前世的作为所注定了的,无法改变,只好认命吧(既不要去反抗他人对你的强权,也不指望争取自己的权利);如果说还能够改变点什么,那也只能是通过现在的积善或忍辱负重以图荫庇子孙,无疑,这是虚幻的精神安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称之为“人民的鸦片”。“基督教的社会原则颂扬怯懦、自卑、自甘屈辱、顺从驯服,总之,颂扬愚民的种种特点。”[6]另外,虽然行善或作恶都会有福或祸的报应,但原因与结果并不在同一个主体身上体现出来,主体无法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来改善自己的境遇,这种隔代报应说或殃及无辜,很不公平,或滋生后代的寄生性和惰性,制约了后代道德能动性的发挥;原因与结果即便是在同一个主体身上得到体现,也不是在同一个现世得到应验,前、后世的预设固然有其警示作用,可那大多是神秘而不可捉摸的,是间接而难以体验和感受到的。如果主体就不愿意想得那么长远(“我死后哪管他洪水滔天”),善恶因果律在其身上就难以发挥其规导作用。现代善恶因果律则克服了这一缺陷,报应在现世兑现(通过社会奖惩机制和人们的道德回应),且是在同一个主体身上兑现(主要不是历时兑现而是共时兑现),因而是主体能够亲身体验到的,它不是要人们为他人承担责任或坐享其成,而是要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所以,道德的有用性和权威性便得到了积极的展现,进而主体的道德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调动。
二是报应的因果关系由单向而为双向互动,或由机械而为辩证。传统善恶因果律认为,当今的善恶之果是由前世的善恶之因造成的,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原因不是结果,不能倒因为果;结果不是原因,不能倒果为因。当下的人主要关注和关心的是报应这一结果,而不是原因(因为原因作为历史已经不可选择也不可改变),后果不可能影响原因。现代善恶因果律将报应放在同一个主体身上并在同一个现世里得到实现,这就使得人们主要关注的不仅是可以看得到的报应这一结果,而且是产生这一结果的、自己可以选择的原因;同时,对报应结果的预期又成为道德行为选择的原因。道德的原因与结果不再通过代际才能发生间接联系,而是在代内发生直接联系;道德的原因与结果也不再是为代际所隔断的单纯的原因或结果,而是互为因果,报应不只是过去道德行为的结果,也成为以后道德行为选择的原因。总之,传统善恶因果律把人们的目光转移到单一的结果上,消极地承受某种善恶之果;现代善恶因果律引导人们把目光转移到原因上,通过自我积极的道德努力,以期改善自己的命运遭际。
三是报应的力量由神秘、虚幻到真实、现实。传统善恶因果律――特别是宗教善恶因果律的实现不是依靠外部社会赏罚机制和他者的回报,而是超人间和超自然的神力,“神的存在及其全知全能全善是宗教善恶因果报应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神的存在,灵魂不灭、因果报应、天堂地狱、来世报偿等就无从设定。”“靠神灵的存在,靠天堂地狱的诱惑或恐吓,靠对人的灵魂不死的设定。这既是它超大威力的源泉,也是其最大的薄弱或脆弱。”[7]一方面,万能的神是赏善罚恶的公正审判官,它那无所不在的监督和赏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人们趋善避恶。另一方面,万能的神毕竟是人的预设,对那些不信神灵和来生的“异教徒”来说,上帝所设置的包括善恶因果律在内的一切诱惑与恐吓不仅形同虚设,反而还可能成为被其所利用的工具。总之,善恶与福祸隔代的间接关联性和只具有精神性权威的神灵的庇佑,使传统善恶因果律并不真正具有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和强制性威力,显得较为软弱无力。所以,随着尼采的一声“上帝死了”而来的道德迷茫与痛苦便在所难免。如果传统善恶因果律被反动的统治阶级所利用,就更有可能起到对人间苦难真实原因的掩盖和精神麻醉的消极作用。现代善恶因果律所依靠的力量则是现实的和有力的:其一是依赖健全的社会赏罚机制和公正的社会舆论,使大善与大恶或惯恶得到应有的报答(应);其二是依赖被施恩者的及时回报(物质的和精神的)或被恶者的权利主张,使善恶之因与善恶之果间的必然性联系得到有效的经验性的印证和实践检验。
三、善恶因果律引入伦理学的意义
把传统善恶因果律进行现代意义上的改造和重新阐释,并将其引入当代伦理学体系中来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理论上看,这一引入不仅是对古今中外优秀传统伦理文化的积极继承与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的丰富与拓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时俱进的品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的创新和生命力的重要源泉有二:一是对变化着的现实道德生活的实践跟踪与理论提升或超越,这是实现伦理学创新之源。近几年我国伦理学新概念、新理论和新举措的不断提出,充分显现了伦理学在高度关注道德生活中的勃勃生机。然而,应当承认,我们的伦理理论在诠解道德生活时也遇到一些难题,有些理论还缺乏打动人、说服人的理论魅力,特别表现在“为什么人应当有德”这个问题上很少论及,更毋庸说能有穿透力和震撼力的理论证明和说服。善恶因果律理论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理论欠缺――至少它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考新视角。二是对古今中外其他伦理思想资源的积极借鉴与吸收。创新是理论保持其生命力的源泉,创新从形式和形态上看是新异的,从功能和价值上看是优异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创新并不玄妙,把它与中国的道德生活实际相结合并提出新理论是创新,即便只是找到二者结合的有效环节也是创新,把古今中外有益的理论为我所用也是创新,把原以为是正确的实质上是错误或有部分错误的认识排除掉也是创新,或者说把原以为是错误的观点后来实践证明是有部分正确的观点也是创新。伦理文化不仅有其阶级和民族的殊异性,也有其超阶级和全人类的普遍性。伦理文化的这一特性决定如果没有对人类伦理文明成果的积极资借,就没有民族伦理的发展。宗教伦理是西方社会的主要世俗伦理形式,善恶因果报应是宗教伦理中思想最为丰富和在民众道德理念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内容之一,可是,长期以来它被打入唯心主义的冷宫,对宗教伦理内容中这一积极成分的忽视、否定和排斥,成为制约原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基础进一步升华和群众基础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承认传统善恶因果律的合理因素并加以现代改造,是对世俗公民善恶因果律信念的积极提升和必要的引导。
其次,从实践上看,善恶因果律客观地反映了人们普遍的道德诉求,具有强大的实践号召力。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8]伦理理论的力量主要表现在它为群众所信服和践行,而信服与践行的前提和根据是伦理理论自身的彻底性,因此,伦理理论的彻底性是其生命线和力量源泉。人们对德福统一的善恶因果律的信仰始终是民众道德良知得以维系的内在力量。从理论上阐述善恶因果律并赋予其具有时代意义的科学内涵,特别是它通过揭示道德运行的内在深层机理,一方面能够增强道德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能够大大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实践号召力,从而有效地指导道德生活。很多人对当今道德弱化或危机痛心疾首,对那些不道德现象深恶痛绝,然而,我们往往只是流于现象层面的感性批判,而看不透道德失范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善恶因果律理论通过道德运行内在机制的科学揭示,不仅为探寻道德失范背后的根源提供了新的理论的启迪,而且也为建构道德运行的有效模式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
(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2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