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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弗雷格的“涵义”:认知解释与逻辑解释

涵义(sense/Sinn)”概念的提出,以及涵义与指称(reference/Bedeutung)之间的区分,常被认为是弗雷格对语言哲学作出的最为核心的贡献。人们通常认为,这个贡献在于对句子和表达式的认知意义作出了解释。也就是说,句子或表达式之所以在认知意义上有区别,是因为具有不同的涵义。人们进而认为,涵义这个概念可以用来解决信念语境内表达式的指称问题。弗雷格把信念语境内的表达式在通常情况下的涵义,当做它在这种语境中的指称,这样,决定信念归属句真值的,就是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涵义,即思想。(Frege, 1997, p. 154)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的涵义概念为知识论确定了议题。它确定了当我们在进行知识归属或者建立信念时,归属给主体的东西是什么。

但是,如果仅仅是这么理解,涵义理论就完全可以是一种关于命题态度的心理学理论(cf. Evans, p. 18ff.),而这显然与弗雷格反对心理主义的基本立场相冲突。为心理主义解释留有余地的涵义概念,不可能是他实际持有的概念。弗雷格明确把涵义这个概念当做一个逻辑概念。(Frege, 1979, p. 197)在他那里,逻辑系统通过贯彻语境原则来达到拒斥心理主义的目的。因此,涵义这个概念所携带的知识论动机要通过服从于逻辑系统的约束,来避免心理主义。把解释认知意义当做引入涵义概念的直接目的,并不足以解释弗雷格的涵义概念。

本文主张在逻辑的基础上理解弗雷格的涵义概念。如果直接以解释认知意义为目的来理解涵义概念,而忽视逻辑,我们得到的就是关于涵义的认知解释;而按照本文试图说明的想法,将得到关于涵义的一种逻辑解释,即逻辑涵义。我将说明,弗雷格关于涵义看起来属于认知性的解释,可以化归为逻辑解释。因此,涵义概念就解释了逻辑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用于关于知识的分析。

一、等式

通常认为,弗雷格之谜(Frege's puzzles)包含两个问题,一个关系到等式,另一个关系到信念归属(belief ascription)句。关于等式导致的弗雷格之谜,最为通行的解释是,为何像“ab”这样的等式具有与形如“aa”的等式不同的认知意义——前者是经验命题和综合命题,后者则是先天命题和分析命题。按照这种通行的解释,弗雷格引入了涵义,来充当“a”“b”所指称对象的呈现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这样,“ab”区别于“aa”的地方就在于,“a”“b”涵义不同,因而按不同的呈现模式指称同一个对象,而这样的区别就解释了为何“ab”具有与“aa”不同的认知意义。(cf. Zalta, 2013; Soames, pp. 810)

然而,在《论涵义与指称》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弗雷格虽然解释了认知意义,但他区分涵义与指称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此,而是要纠正他本人在《概念文字》中为认知意义给出的解释——在《概念文字》中,他已经对认知意义作出了解释,并且没有利用涵义这个概念。

在《概念文字》中,弗雷格规定,逻辑所要处理的是句子的可判断内容(judgeable content),即概念内容(conceptual content)或内容。此时他虽然用思想(thought)”一词来谈论内容,但并没有把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指称。关于等式的内容,他写道,符号在其他地方仅仅表示其内容……但一旦它们由表示内容上的等同的符号所连接,它们就表示符号本身(Frege, 1997, p. 64)这就是说,当“a”这个充当名称的符号出现在“f(a)”这样的句子中时,它的内容是其所指称的对象,但在“ab”这样的句子中时,就表示“a”这个名称本身。后来弗雷格引入涵义所要纠正的,正是这种解释。这个解释体现了这样一个想法:等号在逻辑系统中与替换规则相联系,而替换规则涉及的是符号本身。比如,如果“ab”是真的,那么在句子中凡是出现名称“a”的地方,都可以换成“b”,而句子的内容不变。就此而论,我们可以认为,等号所表示的是符号间的关系。

进而,弗雷格又把确定内容的方式联系到名称上,不同的名称对应于不同的确定方式。这样,弗雷格就可以解释“ab”为何是综合判断。他说:之所以需要表示内容等同的符号,是因为同样的内容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得到充分确定,而在特定情况下,同样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方式确定的,这一点构成了判断的内容(ibid, p. 65)这个解释与前面提到的、弗雷格在区分涵义与指称时所使用的呈现模式解释完全一样,区别只是言辞上的。

那么,在论涵义与指称中弗雷格为何还要把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指称呢?他是这么说的:

我们用ab所陈述的看起来是,记号或名称“a”“b”表示同一个东西,因此纳入考虑的是记号本身,而得到断定的是它们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有当名称或记号表示某个东西,这种关系才建立起来。它需要两个记号都与同一个所指物连接。但这是任意的。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人们使用随便造出的东西,来表示某个对象。在那种情况下,句子ab就不再关系到要谈论的东西,而只涉及表示对象的方式,这样我们就无法表达真正的知识。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正是这么表达的。如果记号“a”只是作为对象区别于记号“b”(通过其外形),而不是作为记号(即不是通过其表示事物的方式),那么,只要ab是真的,aa的认知意义本质上就与ab相同。要使其区分开,只有当记号之间的区别对应于所指物呈现模式上的区别才行。(ibid, p. 152)在这段话中弗雷格利用了一个直觉,即我们会认为下面两种表述的内容是相同的:

(1)ab

(2)“a”“b”表示同一个内容(对象)。其中(1)谈论对象,(2)谈论的则是符号。他在《概念文字》中利用这一点把相等解释成符号之间的关系。引文中批评这种解释的理由似乎是:这样就使得“a”“b”这样的符号仅仅成为就其外形而得以区别的对象,这就切断了与对象之间的联系,因为知识总是关于对象的知识。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而这种任意的联系并不能使得我们从(2)过渡到(1),因此不能把(1)解释成(2)

但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在《概念文字》中,这两种表述之间内容相同,这一点被解释为,符号对应于内容(即对象)的确定方式。也就是说,符号与对象的关系即使在《概念文字》中也不是任意的,它为确定内容的方式所固定。

这段文字并不是从一个全新的起点来建立一种意义理论,而是在《概念文字》的背景下作出的推进。这个推进不在于使得符号与内容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在《概念文字》中已经建立了),而在于把这种联系本身也纳入内容。

不难注意到,在《概念文字》中,由于确定内容(对象)的方式并不属于内容,当弗雷格在前引段落中说,《概念文字》中的解释使得符号与对象间的关系变得任意,原因正在于没有把确定内容(对象)的方式(即所引段落中的呈现模式”)也纳入内容。这样,对于(2)的解释就既可以是像(1)那样的综合命题,也可以解释为,我们随意地用“a”“b”这两个符号来表示同一个对象。后一种解释正是引文中所说的,句子ab“只涉及表示对象的方式的情况。这里的关键不在于(2)可以解释为(1),而在于(2)是歧义的。当(1)为真时,这种歧义使得我们不能依靠(2)来区分出(1)是因为事实如此为真,还是因为我们关于符号的任意约定使其为真。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ab是真的,aa的认知意义本质上就与ab相同,这两个句子都不陈述关于对象的事实。

一旦把确定对象的方式纳入内容,我们就把(2)中提到的符号,理解为对应于呈现模式的东西。也就是说,看做是具有涵义的符号。因此(2)就要被改写为:

(3)具有与“a”对应的呈现模式的符号,与具有与“b”对应的呈现模式的符号,表示同一个对象。无论其中出现的符号是什么,只要保证呈现模式不变,(3)所陈述的内容也就不变。这样,(3)就确保了是由于对象本身的情况而具有真值。关于符号的约定只针对符号与呈现模式的对应关系,而不针对呈现模式与对象的关系,这一点通过修改就明确起来了,而这只是因为承认,在把握符号的内容时,也就把握了对象的呈现模式。

二、逻辑涵义

由于事先规定了逻辑是对内容的研究(Frege, 1997, pp. 4849),把涵义纳入内容中去,实际上就是要求用逻辑的方式来处理涵义,即确定对象的方式。弗雷格后来把逻辑律也称为关于思想的定律。(ibid, p. 325)

表面上看,弗雷格对于涵义与思想究竟是什么所说甚少,而在《思想》一文中他把思想当做第三域实体又是一种引起广泛不解的解释;然而情况很可能是,弗雷格本人认为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了足够多的工作,因此不需要说更多东西。对于涵义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属于逻辑这个问题,情况也是如此——弗雷格本人给出的提示是充分的。

1906129给胡塞尔的信中,弗雷格说明了对思想进行个体化的方法。对两个非逻辑命题AB来说,如果在不知道AB的内容为真或为假,并且不需要除了纯粹的逻辑律以外的东西,由假定A的内容是假的而B的内容为真,以及假定A的内容为真而B的内容为假,都可以导致逻辑矛盾,那么它们就表达了相同的思想。(ibid, pp. 305306)可以将其与他在区分涵义与指称之前所用的方法对比。在《概念文字》中他给出的方法是这样的:对两个判断来说,如果其中一个判断与另外一些判断一起得到的结论,与另外那个判断与这些判断一起得到的结论相同,那么它们具有同样的概念内容。(ibid, p. 53)

在这两种表述中,弗雷格都用推理关系来界定什么句子的涵义/概念内容相同。后面这种方法在表述上没有添加前一方法的那些限制;一旦加上这些限制,这两种方法就是等效的。逻辑以系统的方式体现句子间的推理关系,因此,涵义/概念内容是否相同,这可以由句子在推理系统中的位置来判定。我们可以用弗雷格在另外一个地方(Frege, 1979, pp. 197198)使用的等价关系”(equipollence)一词,说这样界定的句子具有逻辑等价性。

两种表述的区别在于,在《概念文字》中,通过等价关系所界定的是概念内容,而在区分了涵义与指称之后,概念内容让位给了涵义或思想。引入涵义概念,看来不是因为发现了一种新的研究对象,而是因为需要对原来要研究的东西给予重新解释。

确实如此,当我们把《概念文字》中表述的等价关系标准运用于“ab”“aa”这一对句子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并没有等价关系。这是因为,当“ab”与例如“f(a)”这样的句子一起,将推出“f(b)”,而用“aa”“f(a)”却推不出。(cf. Kremer, 2010, p. 236)

这种等价关系与句子间通过共指称词项的替换而建立的另外一种关系并不一致。如果“ab”实际上是真的,那么“aa”“ab”这两个句子之间就具有后面这种关系。在《概念文字》中,由于承认替换规则,当ab“aa”就表达与“ab”相同的概念内容。

因此,事情相当清楚,在内容中区分出涵义与指称,是《概念文字》中所使用的概念内容这个概念的内在张力的结果。同一对句子,按等价关系判断,内容不同;按照替换规则来判断,内容又相同了。在概念文字系统中,概念内容同时承担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功能,区分涵义与指称,就旨在厘清这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是,首先,逻辑系统要刻画推理;其次,逻辑系统要表现对真这个概念的理解。

在《概念文字》一开始,弗雷格就把获得命题知识的心理过程与证明命题为真的有效推理区分开,并把后者作为逻辑的研究课题。就这个目的而言,对于逻辑推理没有作用的任何东西的表达,都要加以避免,于是唯一要关心的就只有概念内容。(Frege, 1997, p. 49)按照这个目的,概念内容中只包含并且只应包含能够影响推理过程、从而能够通过推理关系予以识别的东西。由此自然得到前面关于涵义/概念内容的识别标准。

此外,在弗雷格那里,逻辑研究要得到普遍性最高的真理。(cf. Goldfarb)按照《思想》一文开头的表述,这种真理应当解释真这个概念本身是什么,因此,逻辑律也就是关于真理的定律。(Frege, 1997, p. 325)对此,一种最为自然的理解是,逻辑应当刻画对于使得句子为真起作用的所有要素,并以恰当的方式组织这些要素,从而得到依据这些要素就可以确定句子是否为真的形式。逻辑命题和推理规则就表现了这样的形式。这样,如果逻辑要研究的就是这样的形式,那么在逻辑所要处理的概念内容中,就不能包含对句子真值不构成影响的东西。一旦制定了这个目的,用指称相同的表达式来替换,就不能改变句子所表达的概念内容,因为决定句子真值的,就是表达式的指称。

区分了表达式的涵义与指称,也就区分了表达式在一个逻辑系统中的双重功能,即表现推理关系,与表达具有真值的命题。涵义承担了推理关系,从而解释句子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推理能力;指称则承担着后一功能,它解释了句子的真值是如何确定的。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对涵义给出一种新的解释——当弗雷格说涵义是指称的呈现模式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涵义表征(represent)了对象,而是,我们对于指称的把握,应当以把握表达式的推理能力为前提。这样理解的涵义就是逻辑涵义。为了看到这是怎么回事,需要一番说明。

对涵义的把握应当能够导向对指称的把握。只有存在从涵义到指称的函数(即每一涵义都对应唯一指称),这一点才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可以从逻辑涵义的概念得到解释。一个表达式的推理能力,是由这个表达式所构成的句子能够进行何种推理来决定的。在对推理有效性给予了恰当描述的逻辑系统中,所有的有效推理都将利用对确定真值来说起作用的那些要素来加以表现,这样就确保了推理有效性是以真这个概念为基础的。概念文字系统以达到知识、从而以达到真为目的来规定推理形式,这使其直接满足这个条件。而一旦满足这个条件,就不会出现句子推理能力相同但真值不同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用一个表达式来替换句子中的另外一个表达式,会使句子真值发生变化,那么这两个表达式的推理能力必定不同,因为真值的变化会使推理的有效性发生变化。因此,恰当地设计的逻辑系统,本身就确保了涵义相同的表达式对应于唯一的指称。

弗雷格实际上不需要单独讨论涵义或者思想。逻辑定律既是关于真的定律,又是关于思想的定律。(Frege, 1997, p. 325)逻辑定律刻画的是本身就为真的那些思想结构。这种在逻辑系统中得到严格界定的结构,决定了所使用的表达式的推理能力,从而确定了那些表达式的逻辑涵义。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律直接就是关于思想的定律。从涵义到指称的那种函数关系,使得只要把握了关于思想的定律,也就把握了关于真的定律。概念文字就以这种方式实现关于真这个概念的知识论目的。

可以看到,逻辑系统在何种意义上排除了对于推理的心理学解释。按照逻辑系统的要求来使用表达式,这就排除了孤立地理解涵义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把涵义解释为观念或者表象,则以这种孤立的解释为必要条件——只有当某个表达式单独就具有涵义,我们才能够用这个表达式与心理实体的对应关系,来解释这种涵义。

三、信念之谜

弗雷格之谜的另外一种形式关系到信念语境。按照标准的解释,这是由信念语境内的共指称替换失效引起的问题(cf. Zalta)。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述推理表现出来:

(1)约翰相信,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

(2)马克·吐温=萨缪尔·克莱门特;

(3)因此,约翰相信,萨缪尔·克莱门特写了《哈克贝利·芬》。(Zalta的例子)我们知道,这个推理无效。因为,若约翰不知道马克·吐温是萨缪尔·克莱门特的笔名,那么即使(2)为真,当(1)为真时,(3)也可能是假的。但是,按照弗雷格的指称概念,共指称替换应当是有效推理,这样引起的矛盾就被认为是基于信念语境的弗雷格之谜。

弗雷格本人的解决办法是众所周知的。他说,很清楚,在这种[关于信念的]表述中,词语并不具有其通常的指称,而是表示通常充当其涵义的东西(Frege, 1997, p. 154)这里,通常的涵义就是当词语位于信念语境之外时所具有的涵义。按这种解释,当词语被置于信念语境中,其指称就是通常的涵义。这时,词语所具有的指称就被称为间接指称,以区别于在信念语境外对于对象或者概念的直接指称。这样,如果约翰通过某个涵义来理解马克·吐温这个表达式,并通过另外一个涵义来理解萨缪尔·克莱门特,那么当这两个表达式出现于约翰相信……写了《哈克贝利·芬》这个语境中时,其指称不同,此时其指称是间接指称;由于在(2)中这两个表达式仅仅是直接指称相同,(2)为真,并不意味着可以从(1)推出(3)。当然,如果把(2)换成约翰知道,马克·吐温=萨缪尔·克莱门特,这样替换是可以的。

弗雷格的这个解决方案遭到了克里普克的质疑。克里普克并不直接论证弗雷格的方法无效,而是论证这种形式的弗雷格之谜不是语义学问题,而是关于信念的问题。如果这个结论是对的,那么弗雷格就不能通过对信念归属句作出语义学分析来解决这个问题,而要给出一种信念理论。这个论证针对的是涵义概念之于这种形式的弗雷格之谜的必要性。

不妨注意,弗雷格之谜被认为是由于从(1)(3)的推理产生的,而这个推理中起作用的是共指称替换推理,由于这种推理的有效性由指称这个概念保证,弗雷格之谜就是由一种语义学产生的。这种形式的弗雷格之谜,又被认为是信念语境内表达式的指称问题。可见,把弗雷格之谜归为语义学问题,是因为利用了共指称替换。如果不利用共指称替换也能产生同样的问题,那就说明了这种弗雷格之谜不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这正是克里普克的论证策略。

要利用这个策略,就要重新考虑弗雷格之谜中的矛盾何在。原来的矛盾是,我们有一种替换失效的情况,但替换本来应该有效。容易看出,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利用替换,我们会在(1)真时认为(3)也真,但实际上,即使(1)真,(3)也可以是假的。替换所起的作用是让我们从(1)过渡到(3),而在给出(1)真而(3)假的情况时则没有用到替换。因此,克里普克所要做的,就是在不用替换的情况下,从(1)真得到(3)真。进而,可以考虑一种极端情况,让在(1)(3)中出现的是同一个名称,即马克·吐温,这样,只要出现约翰既相信、又不相信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的情况,就得到克里普克所需要的论证。

为了构造这样的情形,克里普克引入了中立的去引号原则(the disquotational principle)

说话者如果审慎而诚实地同意句子“p”,那么他相信p(Kripke, pp. 248249)按这个原则可以设计约翰既相信、又不相信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的情况。假设约翰在图书馆看到《哈克贝利·芬》这本书,并看到了马克·吐温这个署名。如果他是清醒的并且诚实的,就会同意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这个句子。按去引号原则,约翰相信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再假设约翰在酒馆看到酩酊大醉的马克·吐温,旁边有人介绍说这是马克·吐温。这时如果有人问他,这个人是不是《哈克贝利·芬》的作者,约翰经过考虑以后诚实地回答说,不是。约翰不认为这样的一个人会写像《哈克贝利·芬》这样伟大的作品。

这种假想的情形确实没有涉及指称或涵义这样的语义学概念,而只涉及人们归属信念的一般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用语言来询问,然后用去引号原则根据说话者的回答来归属信念。这样产生的确实是信念之谜,即,我们总是能够把相互冲突的信念归于同一个人。

实际上,克里普克的这个论证反驳了以特定方式解释的涵义理论。如果我们把马克·吐温这个专名的涵义解释成约翰见到这个专名时所设想的东西,那么按照构造上述情形的方法就可以看出,利用涵义并没有解决信念语境内的弗雷格之谜。假设约翰在图书馆里读到,马克·吐温是一个酒鬼,于是酒鬼就作为马克·吐温一词的涵义为约翰所把握。当他在酒馆里遇到马克·吐温,马克·吐温一词再次以酒鬼作为涵义而为约翰所把握。这样,这个专名的两次出现都具有同样涵义,但即便如此,约翰仍然可能出于对《哈克贝利·芬》这部伟大作品的敬意,而否认酒馆里遇到的那个人写了这部作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即使约翰按照同一个涵义来理解一个表达式,他也会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意识到那是同一个涵义。就此而论,涵义理论不能解决信念之谜。

克里普克的论证并未以对弗雷格涵义概念的恰当解释为基础。我们将看到,如果按照逻辑涵义的概念来理解,信念之谜并不构成对涵义理论的挑战;信念之谜所挑战的是认知涵义。因此,克里普克的论证表明了,能够站得住的是逻辑涵义,而不是认知涵义。

弗雷格有时以一种误导的方式界定等价关系。例如他说,对句子AB来说,如果任何承认A的内容为真的人都必须因此也承认B的内容为真,反之,任何接受B的内容的人也直接接受A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句子是等价的。(Frege, 1979, pp. 197198)当用这样表述的等价关系来对涵义进行个体化时,我们就很容易以为,涵义是由关于说话者信念状态的事实来确定的。例如,可以认为涵义就是说话者心中存在的、实际上与表达式相联系的某种内容,而这种内容可以用于确定指称。这样我们就把涵义理解为指称的表征物。此外,由于信念为说话者所持有,这并不意味着信念本身合乎逻辑,这样理解的涵义概念就不一定受制于逻辑——这就是认知涵义。

受这种表述的误导,我们会认为(1)(3)所陈述的是关于约翰的信念状态的事实。这种理解使克里普克在自己的论证中,选择了构造关于信念状态的可能的情况这一策略。这些情况表明了关于信念状态的事实是怎样的,例如约翰并没有认出眼前的醉鬼就是马克·吐温。但是,这种策略并不适合于对弗雷格上述标准的另外一种解释,即,当他说任何承认A的内容为真的人都必须因此也承认B的内容为真时,他所针对的不是关于信念状态的事实,而是持有信念时必须遵守的逻辑约束,此时逻辑约束的是被归属的信念本身。

事实上,如果按照前一种方式理解,那个标准本身是不融贯的。克里普克设置关于信念之谜的情形的一般方式,正好有助于我们看到这一点。我们不妨按这种方式,把AB的等价关系解释成关于主体信念状态的一种事实。克里普克所指明的方式恰好说明了,即使句子AB表达同样的思想,一个主体也可能处于这样一种信念状态之下:他承认A,但并不承认B。这仅仅是因为,即使在恰当地把握了AB表达的思想的情况下,他也有可能没有意识到它们表达的思想相同。无论我们对按照这个标准所确定的思想作何种解释,这个标准本身不可能确定任何思想——它是不融贯的。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弗雷格的标准所利用的,是关于信念状态的事实。

而如果按照逻辑约束的方式去理解弗雷格的那个标准,那么说任何承认A的内容为真的人都必须因此也承认B的内容为真,实际上就是要求信念本身取得逻辑一致性,如果A真而B假将导致不一致,那么它们就表达了相同思想。因此,涵义在信念归属中起规范作用,而不是描述关于信念的事实。如果约翰没有意识到酒馆里的那个人就是马克·吐温,那么约翰认为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约翰不认为是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都是真的。但这种可能的情况与弗雷格的标准无关。这个标准要加以利用的事实是,就马克·吐温写了《哈克贝利·芬》这个句子表达了确定的思想而言,在不借助其他非逻辑命题(例如命题约翰没有意识到酒馆里的那个人就是马克·吐温”)的情况下,我们不会承认这两个句子都对约翰作出了正确的信念归属。

【注释】

Taschek(1992)以及Kremer(2010)也认为应当从逻辑角度来理解涵义概念。

为了突出要点,这里对克里普克本人给出的论证作出了简化。

【参考文献】

[1]Evans, G., 1982, 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 Clarendon Press, Oxford.
[2]Frege, G., 1979, Posthumous Writings, H. Hermes, et al ed., P. Long and R. White trans., Basil Blackwell & Oxford.
    1997. The Frege Reader, M. Beaney(ed.), Blackwell.
[3]Goldfarb, W., 2010, "Frege's conception of logic",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Frege, Cambridge.
[4]Kremer, M., 2010, "Sense and reference: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istinctio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Frege, Cambridge.
[5]Kripke, S., 1979, "A puzzle about belief", in A. Margalit(ed.), Meaning and Use, Dordrecht: Reidel.
[6]Soames, S., 2010,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7]Taschek, W., 1992, "Frege's puzzle, sense, and information content", in Mind, New Series, Vol. 101, No. 404.
[8]Zalta, E. N., 2013, "Gottlob Frege",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Winter 2013 Edition), E. N. Zalta(ed.), URL=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3/entries/frege/.

(原载《哲学研究》201403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