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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荣】霍维奇论意义、真与使用

意义即使用,维特根斯坦的这句名言被霍维奇赋予了更具体的涵义。在最近的一系列著作中,霍维奇提出倾向性的意义的使用理论并做了大量的阐释和辩护。这种理论遵循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将语言的意义与使用联系起来,把使用作为意义解释的基础。使用理论与戴维森式的真之理论语义学形成了有力竞争。为了支持前者,霍维奇以他的真之紧缩论(即极小论)为依据坚决拒斥后者。他认为,在与意义密切相关的众多因素中,关键的是语言的使用而非真或指称。我们之所以如此这般地使用一个语词,部分的原因在于它的意义;意义支配着语词的使用,而语词的使用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倾向于接受包含该语词的句子,而不是句子的真之条件。在霍维奇看来,一个好的意义理论必须能够说明语词的意义和它的使用之间的解释性联系。真之理论的语义学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真概念是一个内容上极小的概念,无法用它来说明语词的使用以及解释意义概念。霍维奇认为,使用理论在这一点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本身能够满足关于意义解释理论的原则上、本质上适当性条件”[1],也就是说,它能够充分说明语词的意义与使用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更直接地表明这种联系,霍维奇指出,语词的意义是一种特殊的性质,它可被还原为语词的使用性质。其中,最为基本的使用性质就是接受性质(acceptance property),即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对包含该语词的语句的倾向性接受。语词的意义最终就被还原为了接受性质,而后者是一个心理学的而非语义学的概念。通过这种还原,霍维奇力图阻断使用理论滑向真之理论的语义学的一切可能。本文将证明,拒斥真之理论的语义学并不能保证使用理论拥有上述所谓的明显优势。借助接受性质的概念,霍维奇的使用理论本身无法从语言的实际使用中区分出符合意义规范性的理想使用,以致不能完全刻画意义概念,因而同样无法对意义与使用的联系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甚至,由于诉诸心理学而非语义学的概念,霍维奇的使用理论还隐含着导致意义虚无化的严重危险。

1 拒斥真之理论的语义学

在应该将“x意味y(x means y)”看作关系还是性质谓词这个问题上,霍维奇做出了与戴维森不同的选择。他认为,意义是概念意味y”表达了语言的一种性质,即意义性质[2]。这种选择并没有否认意味可以表达语言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其重要性在于说明,对意味关系的分析不一定非得借助于其他关系(例如指称的语义关系)。按照霍维奇的论述,“x意味狗”①既包含了“x意味y”这样的关系,同时它也包含了意味狗这种性质,我们不能根据前一个事实推出,任何构成这种性质的东西都必须包要含那种关系,或者必须包含其它能够构成那种关系的东西。因此,霍维奇并不是反对将意义视为关系,而是反对由这一点推出,必须借助另外一种关系(尤其是语义学关系)来解释意义,例如,他反对将“x意味y”还原为“xy而言是真的(x is true of y)”,以及将“s意味着p(s means that p)”还原为“s是真的当且仅当p”

戴维森式的真之理论的语义学恰恰是要借助真来解释意义。作为一种重要的意义理论,它与使用理论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德维特指出,霍维奇拒绝语义学理论而提出意义的使用理论,原因部分地在于他对真之紧缩论(即极小论②)的诉求,部分地在于语义学理论的内在困难,即这种理论难以解释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指称关系[4]。而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又是相互关联的:按照霍维奇的观点,造成困难的根源恰恰在于它假设了一种非紧缩的真概念[5]。如果真概念是紧缩的,它将无法被用于解释其他具有实质内容的概念,例如意义或使用。因为紧缩论主张,不是逻辑谓词,不表达实质性的性质,它在语言中仅仅能够起到语法表达而非解释性的作用。霍维奇坚持紧缩论,这导致他必须拒绝任何形式的基于真概念的意义理论,而接受一种无需借助语义学概念的意义理论。

霍维奇拒斥真之理论语义学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为了避免循环解释。霍维奇的紧缩论将对真谓词的解释分为两个分部:(Ⅰ)核心部分解释命题的真,(Ⅱ)衍生部分解释语句的真。命题的真谓词的全部意义通过等价模式(T)得到解释:<p>是真的,当且仅当p(其中p命题p”的缩写)。霍维奇结合使用理论指出,命题的真谓词的意义可还原为关于它的基本的使用事实,即我们倾向于接受等价模式—T的所有实例[8]。语句的真可以借助命题的真得到解释,不过需要预设一个从意义到真的条件句(MT):如果s意味<p>,则s是真,当且仅当<p>是真的。在条件句的前件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语句的真谓词的意义就在于语言使用者倾向于接受一个句子s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所表达的命题(即<p)是真的的所有实例。由此不难发现,语句的真谓词的意义性质是衍生的性质,可以由语句的意义性质和命题的真谓词的意义性质推导出来。如果真概念被用于解释语句的意义,按照紧缩论,就会导致循环解释。因为对语句的真谓词的解释预设了MT,其中已经用到了意义概念。紧缩论需要将任何本身需要借助意义得到分析的东西排除在分析性的性质之外以避免循环”[9],所以,霍维奇理所当然要拒绝任何语义学概念被用于解释语言的意义或使用。

然而,上述两个理由本身都并不充分,它们严格依赖于真概念是紧缩的这一前提。事实上,真之理论语义学的支持者往往并不将意义的解释工作诉诸于紧缩的真概念,相反他们会反对紧缩论而接受实质的真之理论[10]。对真之实质论者而言,一方面真概念可以用于解释别的概念;另一方面,既然意义概念不能被还原为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概念,我们就不可能用一个紧缩的概念去解释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概念。因而,霍维奇必须保证真之紧缩论的正当性。尽管他宣称,紧缩论证明了真概念根本不具有实质的性质以及“xy而言为真所表达的根本不是实质的关系,但紧缩论是否正当,这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充分争议的话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作深入讨论。不管怎样,我们可以看出,霍维奇的意义理论与他的真之理论是互相支持的[11]。他选择意义的使用理论的前提就是要拒斥语义学理论,证明借助真概念无法解释意义,而做到这一点则依赖于他拒绝实质的真概念。本文将指出,霍维奇从紧缩论出发拒斥真之理论的语义学并不能为他的使用理论提供支持,因为他的使用理论本身同样不能更好地说明意义与使用之间的联系。

2 意义的使用理论

霍维奇的使用理论的出发点是主张语言的意义是一种特殊的性质。例如,的意义性质是意味狗我有一条狗的意义性质是意味我有一条狗,也就是说,狗和我有一条狗就分别是这个词和我有一条狗这个句子的意义(性质)。对于霍维奇而言,列举词句的意义性质并不是意义理论的主要任务。一种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是要对所有词句的意义性质做出解释。霍维奇将解释分为两步:首先,借助组合原则将句子的意义性质还原为构成句子的基本语词的意义性质和句子的结构性质;然后,将语词的意义性质还原为语词的(基本的)使用性质。其中,第二点表明了意义的使用理论区别其他理论的核心思想:语词的意义应该借助它们的使用得到说明。

霍维奇认为,在解释上与语词的意义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它的使用:一个语词借助它的基本使用意味着它所意味的东西;一个语词的使用是它意味其所意味的东西的原因”[12]。因此,一个正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能够说明意义与使用之间的联系。意义的使用理论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它的基本主张是:语词的使用性质构成了其意义性质。换言之,语词的意义性质可以还原为它的使用性质。霍维奇指出,“AB构成”④“A可还原为B”⑤并不是说,意义就是使用或意义性质等同于使用性质。AB之间的这种构成或还原关系没有被赋予特殊的涵义,就像是水这种性质是由是由H2O分子组成的这种性质构成的一样,或像是红的可被还原为放出如此这般波长的光一样。这种构成或还原关系之所以成立,不仅仅是因为具有AB性质的东西相同,还因为这种构成或还原事实解释了为何一个东西会具有A这种性质,例如还原事实解释了水为何是透明的,其沸点为何是100度。因此,当霍维奇使用意义性质由使用性质构成的时,他认为构成这个概念是大家非常熟知的”[13]。按照霍维奇提供的更为一般化的说明,被构成的性质(如意义性质)是相对表层的性质(“s(x)”),用于构成的性质(如使用性质)则是基本性质(“u(x)”)。后者构成前者的充要条件是:

(1)“u(x)”“s(x)”适用于相同的东西,

(2)关于“s(x)”的事实被(1)解释。

据此,意义性质是否可被还原为使用性质,依赖于两点:任意意义性质都存在某个使用性质使得凡是具有前一种性质的语词也一定具有后者,以及由此能够解释一个语词的意义事实(即它为何具有这种意义性质)

霍维奇试图通过规定使用概念来保证上述两点。在他看来,语词的使用总是遵循一些法则(laws)或类似法则的规律(law-like regularities)每个语词的意义构成性性质就是该语词的使用法则’”[16],因而一个语词的使用性质其实是一类性质,其中包含了该语词的各种使用方式及支配这些使用的各种法则。尽管这些使用法则都是语词的意义的最主要特征,但并非所有这些使用法则都与意义在解释上有着密切的联系。霍维奇认为,其中有一种法则支配着语词的基本使用,语词的其它方面的所有使用都能够从这种基本使用推导出来,由一个语词的基本使用产生了其它所有使用。基本使用的法则因此就是解释的基础,借助它可以解释语词的其它所有使用性质,进而可以解释语词的意义事实。一个语词的基本使用法则,在霍维奇看来,就是使用者在特定的情境下倾向于接受包含该语词的特定句子。例如,红的这个词的基本使用法则就是:语言使用者当且仅当玫瑰的确是红的时倾向于接受玫瑰红的。或者说,这个词的基本使用就是为了回应对那种由观察一个清晰的红色表面而引起的视觉经验而倾向于接受玫瑰红的。因而,霍维奇强调,语词的接受性质才是真正构成其意义性质的基本性质,一个语词的基本使用法则就是它的接受规则(acceptance-rule),它规定了包含该语词的特定语句的接受条件。语词的接受性质或规则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如下:(Ⅰ)基本性。语词的接受规则是最基本的使用法则,它支配着语词的其他所有使用,因而能够为语词的意义事实提供解释。这一点体现为意义使用理论的另一条原则:每个语词的所有使用都源于它拥有基本的接受性质”[17](Ⅱ)有限性。一个语词的基本的接受规则只需要规定有限数量的包含该语词的句子的接受条件,其它句子的接受可以由这种基本接受结合外部环境以及推理规则的应用产生;(Ⅲ)倾向性。接受概念是心理学而非语义学的概念,它表征了语言的使用者与语句之间的心理学联系。在霍维奇那里,对一个句子的接受,并不是指理想条件下的接受,而是指实际的倾向性接受。

霍维奇赋予接受概念的这三个特征都是有问题的,这些问题将导致,使用理论凭借自身无法对语言的意义与使用之间的联系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它的基本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个语词的接受性质并不能解释该语词的其他所有使用,当人们以欺骗、调侃、语言、猜测的态度使用一些句子时,与是否倾向于接受这些句子无关,因此使用理论无法将带有这些态度的使用换归为对句子的倾向性接受。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的意义怀疑论抓住有限性特征,质疑使用理论借助倾向性接受概念能够确定语词的意义[18]。理由是:假设两个符号,例如“+”“+*”,其构成意义的有限多的基础使用都是相同的,即使用者在某个自然数以内所做的运算相同,但超过这个限度,使用者对这两个符号的使用产生分歧。按照使用理论,这两个符号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都意味加;但它们的使用却有差别,外延不完全相同。这说明具有无限性特征的意义不能被还原为有限的使用。本文将针对接受性质的第三个特征提出质疑,以便指出霍维奇的使用理论的内在问题。

3 意义的规范性与使用

霍维奇延续了维特根斯坦对意义问题的思虑,他希望意义理论能够对我们的感觉即我们对语词的使用是由我们所意味的东西,就像由指令的一个集合一样支配的(guided)”和这样的事实即这些指令需要事先被理解做出一致地说明[24]。他强调使用理论的优势就在于说明意义与使用之间的密切联系。其可能性在于,某人用词项意味其所意味的东西这个事实是部分地解释了他使用它们的方式”[25]。语词的意义支配着使用,这是使用理论的基础。意义的这种特性被称为规范性:w意味F→(x)(S应该将w用于x xf)⑧,其中“w”表示某词项,“F”表示其意义,“S”表示某主体即说话者,“f”是词项指称的性质。应该还可被等价地替换为正确w意味F→(x)(S正确地将w用于 x xf)。根据意义的规范性,我们可以将意义支配下的语词使用区分为两种:一是正确的、同时也是理想的使用;一是错误的使用。在现实的语言实践中,并非语词的所有使用都是正确的。意义的规范性仅仅表明了何种使用是正确的、理想的,而霍维奇的使用理论借助倾向性接受概念则很好地解释了为何实际的使用会出错。

霍维奇拒绝将意义还原为语义学概念。他指出,接受一个句子与蒯因的倾向于赞同(disposition to assent)”和戴维森的认为真(holding true)”相似,是与句子的一种心理学(而非语义学)的关系”[26-27]。这就是霍维奇的使用理论又被称为倾向性理论的原因。按照该理论,使用者在现实的语言实践中如何使用语词,并不完全由它们的意义支配,其主观性(例如心理因素以及认知能力)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作为基础使用的倾向性接受受到主观性的影响难免会偏离意义完全支配下的理想使用。例如,未必所有语言的使用者都会接受“68+57=125”,同样未必都不会接受“68+57=”,尽管他们都知道“+”意味加。使用者在语言实践中倾向于错误地接受一个句子,而这种倾向性接受当然不会构成相应语词的意义,只有正确的使用才能够构成意义。问题是,如何能够在所有实际使用中做出正确与错误之分?这是倾向性理论的一个大问题。按照该理论,意义直接是由倾向性接受构成的,它需要给出充足的理由来说明为何对“68+57=125”的倾向性接受构成“+”的意义,而另一个则不。

霍维奇反对将意义还原为规范性质,但并不否认意义具有规范价值,即语词的意义规定了理想的、正确的使用。因而,倾向性理论必须能够体现意义的规范性,从而保证将意义只还原为正确的使用。霍维奇自己也承认,由不能在构成一个词的意义性质的使用中画出明确界限推出所有的使用都构成意义,这是错误的”[28]。为此他主张,倾向性理论应该采取如下形式:“S借助w意味F,当且仅当在理想情境I中,S倾向于将w用于某物,当且仅当它是 f”。在他看来,这种形式是平乏的,因为理想情境I”可以排除造成错误使用的那些因素。如果这种形式能够体现意义的规范性,那么肯定是理想情境消解了倾向性带来的主观性,也就是说,倾向性接受已经被限制为理想的倾向性接受,实际使用已经被限定为理想使用。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理想情境与非理想情境?仅仅借助这样表达形式显然是回答不了的。

霍维奇首先寄希望于整体论以及遵循权威的策略。整体论策略并不奏效,即使他将使用区分为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且前者可导出后者,但一来上述问题本身针对的就是基本使用,二来霍维奇也没有说清楚哪些接受是基本的以及它与非基本的使用之间的导出关系是什么。再者,霍维奇对基本使用概念的说明也是模糊的。他说,所谓基本使用就是倾向于接受包含语词的一定数量的基本语句或基本推理规则,这里的一定数量保证了有穷性,但究竟是多少以及应该包含涉及哪些语句,霍维奇没有说清楚。就后一种策略而言,霍维奇希望通过确立语言专家的权威来保证一个语言共同体中的成员对语言的使用的正确性。在他看来,为了使一个语言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与其他成员使用一个语词意味相同的东西,并不需要他自己的使用与确定语词意义的规则相符合。需要的首先是在词项的使用上要有公认的专家——这些专家的使用是由这样一些规则决定的;其次,个人倾向于遵从这些专家,即接受他们的纠正;再次,他对词项的使用因此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规则相一致”[30-31]。针对霍维奇的策略,德维特指出[32](1)人们常常在他们应该遵从专家的时候并不这么做,(2)人们常常试图去遵从专家,却不知道谁是专家,因而(3)人们常常遵从的根本不是专家。德维特论证说,霍维奇的策略太过理想化,并不是对于语言的一般性解释。我则认为,这种权威策略的问题在于难以说明专家是怎么做到对词项的使用与规则相一致?不难看出,倾向性理论在处理实际使用与理想使用的分歧上存在困难。这种困难不解决,该理论就势必会使意义丧失规范价值,从而导致意义的虚无化。

4 使用理论的隐患:意义的虚无化

倾向性的使用理论的困难根源在于它将意义还原为心理学的概念,进而造成意义被还原为实际使用而非理想使用。具体来说,借助接受概念,这两种使用可以被分别还原为倾向性接受与可接受性;前者无疑是心理学的概念,而后者则是一个隐含的语义学概念。直觉上,可接受性可被定义为:“Fω”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S应该将F用于ω。根据意义的规范性,如果F意味F,则有:“Fω”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ωf。后者的等价条件是:Fw而言是真的。因此,可接受性概念最后被还原为真概念。语义学概念对霍维奇来说是有诱惑性的。他提到:一个接受规则,@ω,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简单地规定接受包含w的某些特定的语句,在这种情况下被规定的东西就是,这个词的意义使得这个语句为真。可以遵循特定的推理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被规定的东西就是,语词的意义使得这些规则保真。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境下接受包含该语词的特定语句,在这种情况下被规定的东西就是,该语句在这些情形下为真。也许还有其他情形,我使用一般的语词正确来涵盖真之理论适用的情形”[33]。霍维奇想要用正确来掩人耳目,但不难看出,他对是否借助真概念来说明接受规则的态度有些暧昧。对他而言,如果能够规定使用者接受“ρ”的充要条件是“ρ”是真的(事实上,纵观一下霍维奇的给出的所有关于语词意义的实例(以前文引用的的意义还原为例),就会发现,一个语句的倾向性接受的条件与可接受性条件其实是相同的。语词使用者接受的语句无一例外都是包含该语词的真句子),使用理论就能很容易排除了错误使用带来的麻烦。但这样一来,使用理论就会蜕变为一种真之理论的语义学。

这显然是霍维奇不能接受的。鉴于紧缩论的立场,他还是选择坚决拒斥语义学的还原。他一再强调:接受概念并没有预设真概念”[36]我们用中微子来意味我们要它意味的东西,并没有保证中微子理论是真的。它甚至没有保证我们相信这个理论”[37]。霍维奇希望能够用认为真相信真来替代作为分辨使用正确与否的标准。因此,他将一个句子被接受解释为“‘被接受为是真的(accepted as true)’,即在信念盒中’”[38]。如果认为真的确有严格区别,引入认为真这种做法就是换汤不换药,它与倾向性一样还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这种老麻烦引发了更严重的新问题:还原为倾向性接受破坏了意义的一致性、公共性和稳定性。假设对一个语言共同体而言,“+”仅仅意味加。但其中一部分语言使用者倾向于接受"68+57=125”,而另一部分使用者则倾向于接受“68+57=5”,这一点完全可能,因为相信一个句子为真,并不等于这个句子本身为真。于是按照倾向性理论,“+”就拥有了两个不同的意义(因为它们分别被还原为两种互相反对的倾向性接受性质)。另外,这两部分使用者彼此不能分享另外一种意义,因为他们不可能接受对方的倾向于接受的东西。

于是,使用理论需要借助更多的东西消除麻烦,进而说明意义与使用之间的联系(11)。经验的证据检验理论成了霍维奇的救命稻草,尽管他指出,证据本身并不构成意义。问题是,如其所言,听者通常不是盲目且永久地接受她所听到的东西。她对论述是多么合理(包括说话者如何获得关于它的证据)做出一些独立的评估。她随时准备基于自己的观察修改她当初的接受”[39]。语言使用者对句子的倾向性接受需要借助证据的检验,这一点没错。但使用者会根据检验的结果修改当初的接受,这一点扯了使用理论的后腿。因为,这恰恰表明,语言使用者的倾向性接受会不断地发生改变。一旦新的接受产生,原有的接受被否决,就意味着刻画语词意义的基本的接受规则发生变化。语词的意义无疑也会跟着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并不仅仅是新的意义的产生,而且是新旧意义的更迭。如果使用者的倾向性接受始终不稳定(这是完全有可能的),那么语词的意义就不会稳定。失去稳定性(当然也失去了规范性),意义就不再是意义:我们不能再说语词的某个性质构成了它的意义性质,甚至不能断定地说某个性质就是意义性质。倾向性理论将意义还原为使用者对数量有限但不稳定的包含该语词的句子的倾向性接受,这将导致意义的虚无化。这是倾向性的使用理论包含的最严重隐患。对此,霍维奇似乎束手无策。

结论

霍维奇认为,借助倾向性的接受概念而非真概念能够令他的使用理论比语义学理论更好地说明意义与使用之间的联系,因而更好地解释意义。但事实并非如此。倾向性的使用理论正是因为将意义还原为心理学的而非语义学的概念,从而在使用概念中添加了主观性,造成了用于还原的实际使用与意义完全支配下的理想使用相偏离。这种偏离违背了意义的规范性。倾向性的使用理论放弃语句接受条件的语义学标准,转而求助于经验的证据检验理论,这不仅没有解除原有的麻烦,反而更明显地表明了这种理论包含的最严重的隐患,即将意义还原为对语句的倾向性接受将会破坏意义的一致性、公共性和稳定性,最终导致意义虚无化。可见,倾向性的使用理论并不比语义学理论更优越,它不仅没有完满地处理语义学理论的缺陷,反而引发了更多的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使用理论强调使用与意义的密切联系,这一点毫无疑问是对的,但是否应该完全拒斥语义学,这一点则很是值得怀疑。

 

【注释】

霍维奇使用的英文表达是“x means DOG”,他用英文单词的大写来表示意义概念的名字。为了与霍维奇一致,本文使用加重黑体字来表示意义概念的名字。

霍维奇对于真之紧缩论即极小论的集中讨论参见[3]

威廉姆斯[6]和科布尔[7]提出表层语义学理论,试图融合真之理论的语义学与紧缩论。这些方案都会导致解释上的循环。因为,在霍维奇那里,紧缩论的真概念恰恰是需要借助意义概念得到说明的。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做出论证。

④“构成概念在霍维奇那里与还原概念没有本质的区别。被构成(constituted by)”这个词除了与可被还原为(reducible to)”,还与可被推导(drived from)”被产生(engendered by)”等词具有相同的用法[14]

霍维奇认为,意义的使用理论是还原论的一种形式”[15]。这种还原论并不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换句话说,它并不是为了验证一种形而上学的还原信念:任意事实最终都能还原为物理的事实。使用理论的还原核心思想在于,性质或概念在解释上存在基础和非基础之分。这种区分导致,对非基础性质或概念的解释必须基于对基础性质或概念的解释。使用理论认为,语词的意义性质或意义概念是由语词的使用性质构成的,因此,在解释上后者更为基础,前者需要还原为后者。

关于倾向一词,霍维奇使用过很多表达,例如“disposition”“tendency”“inclination”[19]“propensity”[20],但这些词在霍维奇那里没有什么区别。

具体的论证参见[21][22][23],在此不再赘述。

也有学者将规范性的表达式写为:w意味F→(x)(S应该(t用于xxf))。我认为文中的表达式更贴近意义规范性的含义。一个语词的意义规定了使用者应该将它运用于某确定的对象,至于是什么对象,则取决于那个对象是否具有该语词所表达的性质;如果那个对象确定了,那么它具有该性质也就确定了。因此,意义规范性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1)(x)(t意味F∧xf→S应该将t用于x)(2)(x)(t意味F∧Sf应该将t用于x→xf)

就名称而言,这种理论很容易使人觉得它与格莱斯的意向性理论(intentional theory)有某种内在联系。不过,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格莱斯的意向性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说话者意向,这种意向是与听众的反应密切相关的;而霍维奇的倾向性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倾向性接受,这种倾向性仅仅涉及到语言使用者与包含某语词的句子,并不涉及听众。霍维奇也认为自己的理论与格莱斯的理论有所不同,他不需要由对说话者的会话意义的解释达到对公共的字面意义的解释[29]

卡察夫[34]指出,有很多与意义相关的语言现象以及使用情形无法由基本使用(即倾向性接受)得到解释,而仅仅由于基本使用及其相关使用不足以构成语词的整个意义。他的论证更为明确地表明了这种整体论的根本问题。古普塔[35]同样对霍维奇关于基本使用和非基本使用的划分提出了质疑。

(11)巧合的是,戴维森也需要另外借助宽容性原则来构造彻底的解释理论,以便说明语言使用。因而也可以说,霍维奇可能会与真之条件理论者身陷相同的处境、面临相同的麻烦”[40]

 

【参考文献】

[1][2][8][13][17][19][24][25][26][28][30] [36]Horwich P. Meaning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8: 6,10,44,45, 46,45,45,2,40,95,61,86,95.
[3]Horwich P. Truth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4][32] Devitt M. Deference and the Use Theory [J], Protc, Sociology, 2011(27): 207,204.
[5][9][12][14][15][16][20][27][29][31][33][39] Horwich P. Reflections of Meaning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2005: 35,37,33,63,36,27,27,41,136,30-31,122,137,42.
[6]Williams M. Meaning and Deflationary Truth [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9(96).
[7]Koelbel M.
 Two Dogmas of Davidsonian Semantics [J].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1 (98).
[10]Davidson D.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 [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0(87).
[11]Gupta A. Deflationism, 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on, and Horwich’s Use Theory of Meaning [J].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2003(67) : 656.
[18]Kripke S. 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M]. Oxford: Blackwell, 1982.
[21][35] Gupta A. Deflationism, 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on, and Horwich’s Use Theory of Meaning [J].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2003(67).
[22][34] Katzav J. Horwich on Meaning and Use [J], Ratio,2004(17).
[23]Miller A. Horwich, Meaning and Kripke’s Wittgenstein[J].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00(50).
[37][38] Horwich P. What’s Truth Got To Do with It [J]. Linguist and Philosophy, 2008(31) : 312—3,315.
[40]Gibbard A. Horwich on Meaning [J]. Mind, 2008(117):149.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10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