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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闯】虚构对象的名字与反描述论论证

 

直接指称论者在论证其理论的过程中,典型地集中讨论实际物理对象的名字。在建立关于这类名字的理论,并反驳描述论的过程中,直接指称论者所使用的模态论证、认识论论证和语义学论证等三个主要论证似乎是有力量的。此一事实也许是直接指称论者在其与指称描述论者的争论中,占有暂时优势的原因之一。可是,在人类语言中,存在着数量极其庞大的虚构对象的名字。直接指称论者在处理这类名字时,会遭遇严重的直觉困境。在直接指称论者解决困难的方案中,有一种是诉诸抽象对象,使得虚构对象名字获得指称。明显地,如果此方案在某些范围内可行,则在此范围内,由于名字无指称而引起的所谓“空名”问题就解决了。本文的目标是质疑这个问题解决策略,办法是质疑前述三个主要论证对于反驳虚构对象名字的描述论之有效性。

一、可能的虚构对象名字的描述主义理论的基本论点

空名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指称对象不存在引起的问题。关于各类名字的指称对象存在与否的问题,以及如果对象不存在语句的真值条件问题,是一直被热烈讨论的问题。传统上,有两种风格的方案受到较多的关注。两种方案中的一种叫做“罗素类型(Russellian)”方案,另一种叫做“弗雷格类型(Fregean)”方案(后面将分别简记为“罗素方案”和“弗雷格方案”。但请注意,罗素和弗雷格本人也许根本不赞成“罗素方案”或“弗雷格方案”的某些内容)。罗素方案的核心在于要求真正的名字有指称(且有指称即蕴涵指称对象以某种方式存在),并且,含有真正名字的简单句表达所谓“单称命题(singular propositions)”。弗雷格方案的核心在于它承认名字可以没有指称而有涵义,相应的语句也可以没有指称(真值)而有涵义。除了核心原则之外,两者通常被认为分别坚持彼此不同的一个论点或背景假设。对于罗素方案,这个假设是,说话者应对指称对象有直接感知,或因果联系;而对于弗雷格方案,说话者应具有联结到指称对象或被设想的指称对象的描述性知识。

对于一般物理对象的专名,直接指称论者在坚守穆勒框架(Millian framework)的基础上,持一种形式上接近罗素方案的立场,即断定含有物理对象名字的简单句表达了罗素的单称命题,因此真值为真的单称命题蕴涵名字所指对象存在。假定直接指称论者坚持所有名字的唯一语义内容就是它的指称①,由此可推知,含有空名的语句无意义和真值(排除命题态度语句、元语言语句等等)。显然,空名的存在构成了对直接指称论的实质威胁。直接指称论的问题解决方案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将空名解释为非空名,从而相应语句变得既可以有真值,也可以有意义;第二类是认可空名为空的事实,在这个前提下来解决困难。这又分为两种子类型,一种是在语义学上(不是严格的语义学的)承认有所谓的“空缺命题”(gappy propositions。“空缺”是说名字指称的空缺,或进一步的语句真值的空缺)②,与此类似但不同的还有在语义上把相应命题解释成所谓“退化的”(degenerate)③,另一种干脆就用语用学等其他资源来解决问题。多数情况下,直接指称论者采取综合使用两种子类型的混合方案。

本文作者一直反对第二类方案,在此只简述其理由。对于语用学解释子类型,笔者认为它有两个根本性的缺陷,第一,语用学解释就其现状来看,只是一些个例分析,没有任何理论的概括(而且也看不出可行的理论概括可能出现的前景)。语用学解释常常在实际上沦为一个缺乏语义学解释力的理论用于自我辩护的方便托词。第二,如果我们承认语言表达上有字面意义与使用中的其他“意义”的区分,则含有空名的否定存在语句显然是字面地真的,它的字面意义根本就不需要语用学的解释。对于空缺命题子类型,我们先给出含有空名的四个语句,然后再来分析。

语句S1福尔摩斯是个厨师。

语句S2福尔摩斯是个侦探。

语句S3尼克松喜欢福尔摩斯。

语句S4福尔摩斯不存在。

语句S1几乎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假的,相比之下,S2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是真的。S3有可能在我们的实际世界是真的。S4我们大家几乎都承认它是真的。回头看空缺命题,在穆勒框架下,它不可能是真的④。因为,是真蕴涵所指对象存在(假设直接指称论者倾向于罗素方案),由此推出名字不是空名,与命题是空缺命题的假设矛盾。故剩下三种可能,要么它恒假,要么它总是没有真值,要么它有些情况下假,有些情况下没有真值。三种可能的最后一种看起来解释力最强,但问题也最多。因为,其一,很难找到区分不同情况的一致的概括性标准,其二,最终所谓“不同情况”的描述实际上很可能就只是语用学的,于是回到对语用学解释子类型的结论。如果说这还不是根本的困难,那么根本的困难在于,三种可能作为语义学解释,都不能解释S4为什么是真的,也不能解释在实际世界恰巧为真的S3类型的语句的真。于是,似乎只有第一类方案,即那种使空名非空的方案,留下了直接指称论者克服困难的某种希望。这个方案的早期版本以克里普克1973年的洛克讲座为代表,就是断定空名指称虚构作品所确定的抽象对象。

可以设想描述论者应该采取弗雷格方案比较符合于自己语义学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大家都直觉地接受含有空名(包括虚构对象的名字)的否定存在语句(比如S4)等为真,所以,一般地认为含有空名的语句无真值肯定是有问题的。为论证目的,不妨设想描述论者也可采取类似的使空名非空的策略,让虚构对象的名字指称抽象对象。现在考虑在这个策略下描述论者需要坚持的基本论点。为此,先考虑传统上关于一般名字的语义学描述主义的基本论点。人们通常认为,一般的描述理论应该有如下几个基本论点:

(a)名字的语义内容分为涵义和指称两个方面。

(b)名字的涵义以下述方式决定名字指称的对象:一个语言外对象恰好具有一个名字的涵义所表达的性质,则那个对象即这个名字的指称。

(c)有可能两个名字指称相同而涵义不同,但不可能两个名字指称相同而涵义不同。

(d)除非名字出现在引号中,或其他特殊的结构中,有能力说出或理解一个语句,要求理解作为语句成分的名字的涵义。

把这些基本的论点用于建立那种所设想的关于虚构对象名字的语义理论,似乎应该相应地有如下基本论点:

(a)虚构对象名字的语义内容分为涵义和指称两个方面。

(b)虚构对象名字的涵义以下述方式决定名字指称的对象:一个虚构对象名字的涵义唯一地确定了一个虚构对象,即一个抽象对象。

(c)因此,当虚构对象名字的涵义相同时,指称相同;而涵义不同时,指称也不同。

(d)除非虚构对象名字出现在引号中,或其他特殊的结构中,有能力说出或理解一个含有虚构对象名字的语句,要求理解作为语句成分的相关虚构对象名字的涵义。⑤

下面的任务就是要分析,直接指称论者反对描述论所使用的那三个主要论证,是否足以反驳这种同样采取了让虚构对象名字指称抽象对象策略的关于虚构对象名字的描述理论。

二、对模态论证、认识论论证、语义学论证的概要描述

模态论证有两个既不同构、也不等价的版本。第一个版本既依赖于我们关于本质及形而上学必然性的直觉,也依赖于分析性隐含必然性和先天性的被默认为真的断定。这个论证反对强版本的描述主义⑥,此类描述主义认为,名字同义于名字所指对象之典型描述。该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如果名字N同义于所指对象之典型描述F(F可以是复杂的,即可以是F1F2、…Fn的合取或析取,等等),则“NF”即为分析的,此点隐含“NF”是必然的,也是先天的(此处的F替换成F1F2、…Fn等等时,结论也成立,下同)。但典型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直觉上对象的必然属性,因此,描述主义的断定或推论与直觉冲突。

第二个版本直接用“名字是严格指示词”作前提,由索姆斯等人概括为如下结构:

(1)专名是严格指示词。

(2)因此,专名并不与非严格描述同义。

(3)因为通常由说话者联结到名字的描述是非严格的,典型情况下名字的意义并不由这些描述所给定。⑦

这个版本是否实质地区别于第一个版本,依赖于对克里普克著作的解释。需要在后面加以讨论。

直接指称论用于反对描述论的另一个主要论证是认识论论证。这个论证的通常形式与模态论证的第一个版本几乎是同构的。认识论论证的另一表达方式,依赖于一个直觉上似乎合理的原则,即如果同义的两个语句(或表达同一个命题的两个语句)一个是先天可知的,则另一个也是先天可知的。使用这个原则,认识论论证还可以表达成如下形式:如果N同义于the F,则“Nthe F”同义于“the Fthe F”。后者是先天的,因此,前者也是先天的。然而,直觉上前者并不是先天可知的,故描述论的一个推论与直觉相冲突。自然,结论也是日常专名不同义于一组典型的描述。因为认识论论证在形式上与模态论证一样,且我们在虚构对象名字问题上反驳模态论证所使用的主要资源,及使用的方式也一样,故在下文中我们只讨论模态论证,并认为讨论的结果适用于认识论论证。

如果说模态论证与认识论论证针对描述主义的强版本,则语义学论证针对强弱两个版本,因此是一个比较起来更强的论证。语义学论证也有两个版本,且两个版本在概念上是相互独立的。第一个版本依赖于广义的语用学事实,或者说依赖于如下事实,在说话者通常联结到名字的描述the F并不能确定唯一的对象,或者实际上没有对象满足描述F,或者满足描述F的对象并不是名字N因果的(或意向的)所指向的对象等等情况下,交流中说话者仍(实际上)使用名字指称本来因果地、意向地指向的对象,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结果是,含有专名N的语句与专名被相应的描述the F所替换的语句可能有不同的真值。因此,名字既不同义于描述,名字的指称也不必被描述所确定。另一个版本依赖于所谓的“语义学直觉”,而不是依赖于关于纯粹外在事实(比如可观察的言语行为)的断定,它涉及如下一个问题,即当发生某种假设的情况时(比如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斯密特例子),在直觉上将接受可供选择的哪一个指称方案的问题。

三、模态论证反驳虚构对象名字的指称描述论的有效性

按克里普克的解释,像福尔摩斯之类的对象是这样产生出来的。首先,我们需要承认由一个文学作品的作者创造出了作品(比如小说、剧本等等)这样的抽象对象,然后,在类似的意义上可以承认创作的过程本身也创造出了虚构人物之类的抽象对象。虽然,我们对于抽象对象本身的存在性质还不能有非常确定的理解,但至少在直觉上我们对于文学作品和其中的人物作为人的创造物而存在,确实有了一个大致的观念。但是,作为抽象对象的虚构对象在什么意义上有本质呢?甚至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什么可以是它的非本质的属性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克里普克对日常对象的本质的说明,可能会有帮助。

对于人的专名,克里普克曾说过所考察的个体的起源,可以作为相应个体的本质。尼克松是他的实际父母的儿子,这是他的本质,换句话说,他不能不是他的实际父母的儿子。自然类语词的指称物的本质,可以是它们的化学结构。但是,什么是福尔摩斯的本质?“是他的实际父母的儿子”没有确定的意义。因为,没有实际世界的人是他的实际父母,而且,没有实际世界中创造出来的抽象对象是他的父母,原因在于,柯南道尔也许根本没有描写他的父母。当然,在柯南道尔的描写中,福尔摩斯是一个正常的人,不是一个神话人物,根据常识的推理,他肯定应该有自己的父母。如果承认由故事中的描述所做的推导可以创造抽象对象,福尔摩斯就有一个抽象对象作为自己的父母,否则,如下结论成立,福尔摩斯有自己的父母,尽管没有任何实际世界中的对象(即使是抽象对象)是他的父母。我们对两种选择的优劣不去判定,因为,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其实是,这种多少适合于实际物理对象的本质,推广到虚构对象显然是不自然的,也缺乏一般性。因为,虚构对象中有孙悟空,这个对象确实没有父母(即使在推导的意义上)。起源是本质,关键在于这其中含有我们对物理世界的理解,并含有我们对物理定律的接受,含有对于一个对象何以是一个特定对象的形而上学观点。但虚构就其内容来说,很大程度上并不受物理上的限制,被创造的抽象个体,其被描述具有的物理或生理性质,通常也不是虚构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很难被理解为个体的本质。

如果对于虚构的对象也能谈起源,它被虚构是它的真正起源。如果在这个思路下来个体化虚构对象,那么,在给定的作品中被如此这般地描述就是虚构对象的起源。可是,这也是它的本质吗?先从反方向来看这个问题,在虚构作品中,所有在实际世界中被克里普克认为是一个人或一个物的本质的性质,都可以由虚构而取消。因为,克里普克所认定的本质,通常是以物理世界中的法则和条件(比如物理的,生理的,等等)为基础的,而虚构可以完全突破这个限制(尽管虚构本身也不禁止虚构者按照实际世界的样态来虚构对象)。从正面来看,在给定的作品中被如此这般地描述,这个性质作为虚构对象的本质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福尔摩斯之所以为福尔摩斯恰在于他在一个给定的作品中被如此这般地描述。显然,这个性质符合于一般所谓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的规定。一个性质是一个事物的本质性质,当且仅当,在该事物存在的任何可能世界,它都具有这个性质。

假如上述的论点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是正确的,那么,就可推出,所有的描述都产生了虚构对象的本质。过去,克里普克反对描述论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与日常名字相联系的典型描述,通常都不是该名字所指对象的本质属性,这样,假定对此类属性的描述是意义,则可推出反直觉的结果。现在,在虚构对象名字的范围内,实际成为名字所指对象之描写的,都是关于对象本质的描写,于是,原来因为把非本质属性的描述作为意义的反直觉结果就不再产生。

有人可能会说,从某种意义上讲,虚构对象还是有本质的,并不能说每一个描述都构成虚构对象的本质。比如福尔摩斯住在贝克大街10号,就并非一定得理解为本质,他也可以住在贝克大街9号,而不影响他是福尔摩斯。但福尔摩斯是侦探却应该是本质,一个不是侦探的福尔摩斯很难说是一个真正的福尔摩斯。就算为论证的目的,我们承认情况确实如此,这个说法也有一个问题。因为,我们通常归给虚构对象的性质,或者说,我们认为表达了虚构对象名字意义的那些性质,恰恰是刚才那些假设的或可能的反对者认为是本质的性质。在我们一般人心中,福尔摩斯之为福尔摩斯的根据,恰在于他是一个了不起的侦探,而不是他某天早晨起来穿黑色西装。所以我们才会诚实地相信,如果警察都变成福尔摩斯,犯罪率会大幅降低。相比之下,对日常的名字,其描述经常并不是关于对象之本质属性的,如尼克松之于美国总统,克里普克之于哲学教授,这是克里普克模态论证看起来有力量的理由之一。所以说,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并非每一个关于虚构对象的实际描述都给定了虚构对象的本质,此点也不构成反对虚构对象名字的描述理论的理由。

如果描述论者在虚构对象名字的问题上仍坚持描述论的基本主张,那么,他们也会认为虚构对象名字之意义是创造虚构对象过程中所给出的那些描述。由这些描述构成的意义,因而构成的分析语句,当然也只能是必然的。可是,这些断定了必然性的语句,并不会引起直觉上的问题。比如,说福尔摩斯在任何可能世界都是侦探,即他必然是侦探,并不会让人觉得有任何直觉上的不自然。虽然,我们能合理地想象尼克松在某一个可能世界不是美国总统,但我们并不能合理地想象福尔摩斯在某一个可能世界不是侦探。甚至,我们都不能想象福尔摩斯是个低能的侦探。事实上,设想虚构对象的反事实状况,设想其在另外可能世界的状况,并不像设想现实物理事物的类似状况那么富有意义。虚构对象就是像它们被创造出来的那个样子。也许,没有一种自然的方式,能像克里普克谈论尼克松在其他可能世界的模态形象那样,来谈论福尔摩斯在其他可能世界的模态形象。

模态论证的另一个版本是直接把“日常名字具有严格性”的论点作为前提。如果克里普克关于名字是严格指示词的结论有独立的论证,则第二个版本就是独立的论证。实际上,我们注意到,克里普克把严格性分为两种,一种即根据规定的(dejure)的严格性,另一种即根据事实的(de facto)的严格性⑧。前者的“规定”指语义学上的约定或规定,后者的“事实”是指,确定名字所指对象的描述性谓词,恰巧在事实上于每一可能世界都对同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为真。应该说,克里普克的正式学说只认可根据规定的严格性是说明日常专名语义性质的恰当概念。关于这种严格性概念与模态论证的关系,可以参考克里普克下面这段话:“在这些讲座中我将坚持的直觉论点之一,就是名字是严格指示词。确实,它们看起来满足以上所提到的直觉测试:尽管与那个1970年的美国总统不同的人也许是1970年的美国总统……但不会有与尼克松不同的人是尼克松。⑨从克里普克这段话可以看出,他实际上用同样的资源,一方面给出了第一版本的模态论证,另一方面又通过首先论证日常专名是严格指示词,而以稍曲折的方式给出了第二版本的模态论证。

实际上,典型的直接指称论者相信,根据规定的严格性对于直接指称论有两个有用的性质,第一个性质是它与名字在指称上的直接性相协调(与根据事实的严格性相比,它具有严格性的根据与描述无关),第二个性质是它能用于定义从物的必然性。第一个性质是明显的,不需要多说。对第二个性质,索姆斯通过陈述严格指示词概念与本质主义的关系也给予了明确的表达:“存在着严格指示词概念与关于一个对象本质地具有一个属性的主张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个联系被表达为(i)

(i)如果n是一个对象o的严格指示词,并且F是表达性质P的一个谓词,那么,Po的本质属性的主张就等价于这个主张,必然地,如果n存在,那么nF。”⑩

索姆斯又进一步说,“如果像他(克里普克)所坚持的,存在着严格与非严格指示词的区别,那么,严格指示词提供了关于对象的本质属性的主张,与关于哪些语句表达和哪些语句不表达必然真理的主张之间的原则性的联系。只有像(i)所涉及的那种包含关于对象o的严格指示词的语句,才相关于一个对象o是否本质地具有一个属性P的问题。”(11)

如果模态论证的两个版本背后有基本上相同的假设,又使用了基本上相同的论证资源,那么,前面对第一版本所进行的分析,就基本上适合于第二个版本。但是,这个暂时的结论要受到一个重要事实的限制,这就是严格性与本质主义应是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其中一个是语义学的,另一个是关于世界之形而上学的(12)。如果关于后者的直觉能论证关于前者的那个结论(即日常名字是严格指示词),就需要满足三个前提:(1)本质主义是正确的,(2)本质主义是可以明确表达的,(3)关于本质主义的表达要求名字是严格指示词(并且是根据规定严格的严格指示词)。事实上,直接指称论者对(1)(3)两个前提,并没有提出决定性的论证。(13)自然,需要进一步指出,名字是严格指示词还有在语义学上的更直接的论证。索姆斯认为名字的直接性或非描述性是比严格性更根本的,“甚至在专名的情况下,也可以论证其严格性只是其所具有的其他更基本的语义学性质的结果。更具体地说,名字是严格指示词的学说只是更核心论点的一个推论,在加上专名于实际世界中指称如何被确定的说明时,那个核心论点就是名字是非描述的。”(14)如果索姆斯是正确的,核心论点之论证显然主要依赖于语义学论证及其他相关论证。

有人可能会说,一个描述是否是所言及事物的本质的描述,并不能改变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结论,因为,克里普克理论的要点在于名字指称的直接性,及语义上的非描述性,这是索姆斯反复论证的观点。克里普克本人也明确说过,本质属性的描述并不给出专名的意义。(15)从克里普克的理论出发,可以设想他不承认关于本质的描述可构成意义的理由至少应该有三个(尽管他本人从来没有明确地提出),第,从实际语言使用的事实来看,人们可以有效地使用一个名字进行交流,而并不知道该名字所指对象(或所指对象类)的本质。第二,作反事实断定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对同一个对象(或使用名字于同一个对象)来谈它在不同的反事实状况下可能具有的不同性质。作反事实断定通常并不采取的方式是,先给定一些性质描述,然后来谈在不同的反事实状况下,究竟是哪个或哪些对象满足这些性质描述。第三,名字指称的直接性表现在,名字的指称并不是用通常的所谓“弗雷格意义”来确定(fix)的,而是通过直接实指对象来确定的。即使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下,描述可以确定指称,但此时描述不必给出意义,因为,确定指称与规定同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看起来,克里普克语义学上的核心结论在于名字指称的直接性。因此,对于直接性的主要论证,即语义学论证具有更基础的地位。

四、语义学论证反驳虚构对象名字的指称描述论的有效性

语义学论证的两个版本之区别,在于其论证的资源具有不同性质,一个其实是事实论证,依赖于对语言使用和理解的事实的观察,另一个其实是直觉论证,依赖于我们大家对语言的直觉。因此,需要我们分开来讨论。

上一节末尾提到的克里普克不承认关于本质的描述构成意义的理由有三点,三点就其性质来说都是关于语言使用的事实的(或是语言事实的某种解释)。重要的是,那三点其实也是所有描述性质既不构成意义,又不确定指称的理由(即使不是全部的理由)。第一点理由是语义学论证第一个版本中使用的主要论证,或主要依据。也就是说,这个论证引用了实际语言交流的事实(假设真有这样的事实,或者对语言事实真能作这种解释),并使用了所谓“成功交流”的某种含糊的标准,于是得出,说话者或理解者不需要掌握描述论者认定名字所具有的意义,就能够做到成功交流。当然,从这个结论要引出对描述论的否定结论,还需要两个前提,或两个前提之一,(A1)意义或涵义对通常的有能力的说话者或理解者是透明的,即他们掌握意义和同义性;(A2)这种掌握是成功交流的前提。两个前提对许多语言哲学家都是默认的。可是,直接指称论者多数是语言理论上的外在主义者,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会相信这种明显具有内在主义意味的前提。

第二点理由的根据在于我们思想或谈论反事实状态时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应该承认,我们曾经进行过的,或将来会进行的反事实思考,关于这些思考的描述等等,可能甚至经常会采取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称论者所倾向的那种方式。特别是对谈话双方都能够确认的对象,尤其是双方可通过实指确认的对象,谈论此类对象的反事实状况非常自然地可采取严格地使用名字的方式,甚至是根据规定严格使用名字的方式。像本质主义者一样,当我们也相信本质主义的断言时,我们有可能倾向于使用类似的方式去谈论已确认对象的本质或偶然属性。但是,如果这些事实能证明直接指称论者认为其能证明的结论,需要如下前提:(B1)名字只有一种(或几种)使用于谈论反事实问题的方式,(B2)且每一种方式都满足直接指称论的要求。这组前提显然并不被满足。即使是谈论反事实问题,也有其他的方式。比如,一个指称的描述论者可以认为“奥巴马”有“是2012年的美国总统”的涵义,然后说,“奥巴马也许可以是个亚裔美国人。”当然,对他来说,这意味着“2012年的美国总统也许可以是个亚裔美国人。”有许多并无奇怪之处的解释可以使得类似的谈论有直觉上合理的意义。整体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语言使用的事实并不有利于直接指称论,比如,至少在有些情况下,相信“爱因斯坦”指一个物理学家,比相信“爱因斯坦”指一个铁匠,更有助于成功地交流。明显地,相信“爱因斯坦”指一个科学家的人,远比相信“爱因斯坦”指一个铁匠的人要多得多,这也是一个事实。直接指称论者往往有意无意地对这些明显的事实视而不见。

可能有人会觉得,在坚持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概念的前提下,至少是克里普克版本的从物的必然性,克里普克版本的本质主义,需要名字是直接指称的。可是,即便他们说得正确,如果他们的正确只是在于描述了某类状况下语言使用的事实,此点也不表明名字不能有弗雷格涵义。要想进一步证明名字没有弗雷格涵义,即描述主义是错的,仍然不但需要满足B组的前提,还需要满足A组的前提。而那两组前提的正确性即使不是十分可疑的,至少也是还没有足够论证的。总之,即使我们假设直接指称论者所引述的理由确实有事实根据,也假设他们正确地解释了假设有的事实,由于他们的结论缺乏必要的前提,因此并不能有效地得出。

第三点理由其实就是关于指称因果论的描述,那看起来既像是一个事实陈述,又像是一种指称确定理论的概述,所以克里普克称其为一种“图画”(picture)。指称因果论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还是作为对语言事实的描写,都有很多反例,也受到多方面的批评,这些人所熟知的反例或批评不需要在这里讨论。我们转过来考虑那些对虚构对象名字来讲重要的事实,这才是本文的关注之点。在此,为论证的目的,我们也先假设语义学论证对于一般物理对象的名字,无论是作为对描述论的反驳,还是作为对直接指称论的正面论证,都是正确的。然后,考察它对虚构对象的名字是否仍然正确。

虚构对象的名字如果有指称,则指称由虚构作品产生出来的抽象对象。抽象对象按照定义则是非因果的对象。因果世界中的任何存在物都不可能同一个抽象对象发生因果的联系。是的,人们可以同虚构作品的作者发生因果联系,于是,似乎由于作者同其他人有社会的因果联系而将名字的指称传递和保持下去。但是,困难在于,仅仅依靠说出一个虚构对象的名字,就能将虚构对象名字的指称因果地传递下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困难还在于,就物理对象来说,无论是命名者,还有后来的名字的其他使用者,都有因果地接触名字所指对象的可能性,这是直接指称论的指称确定理论诉诸因果性概念的最后根据。可是,这个根据对于虚构对象的名字完全不起作用。直接指称论者在这里没有什么路可走,要么就是引入某种奇怪的或特设的(ad hoc)因果概念,而坚持一种表面的因果性理论,要么就是被迫承认因果论不适用于说明虚构对象名字的指称确定问题。

语义学论证的另一个版本是所谓“直觉论证”,它诉诸我们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直觉。直觉论证本身近些年受到一些所谓“实验哲学家”的质疑。实验哲学家拒绝相信所谓“语言直觉”具有跨文化的性质,并由此而拒绝相信通过“语言直觉”能得出客观的语义学判定。还是为论证的目的,我们假定直接指称论者在语义学论证中所诉诸的直觉确实具有某种跨文化共同体的性质,甚至正确地反映了物理对象名字的重要的语义学性质。但是,我们特别怀疑这些直觉也是我们语言使用者对虚构对象名字的直觉,更怀疑他们所诉诸的直觉正确地反映了虚构对象名字的重要的语义学性质。

在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斯密特的例子中,当人们发现真正的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者是斯密特时,按照克里普克告诉我们的大家都有的语言直觉,我们仍会坚持使用“哥德尔”指称原来那个被认为是证明了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而不是指称实际上证明了那个定理的斯密特。克里普克因此相信指称描述论作为指称确定的理论是错的,因为描述并没有能够确定指称。如果说我们确实有跨文化的关于名字的语义学直觉,那么,我们在虚构对象名字上的直觉显然与在物理对象名字上的直觉不同。其实,在面对虚构对象的名字时,我们不是在原来的意义上说直觉不同,而是说我们根本不能有意义地构造类似哥德尔-斯密特那样的例子。在什么意义上我们能说,人们发现,福尔摩斯不是一个侦探?“是侦探”是福尔摩斯能成为那个特定的抽象对象的描述集的一部分,说福尔摩斯不是一个侦探,几乎就像说福尔摩斯不是福尔摩斯一样。如果说我们在虚构对象名字问题上有什么语言直觉,那么重要的直觉就是虚构对象的名字是由描述来确定指称的。

有人会说,尽管在起源上虚构对象名字的指称由虚构中所使用的描述确定,那只是像“海王星”的指称在实际世界由描述来确定一样,但它仍可以是满足直接指称论基本要点的名字,因为在所有其他可能世界,该名字就按规定直接指称它在实际世界中所确定下来的对象。类似地,“福尔摩斯”在实际世界的指称由描述来确定,而在所有其他可能世界,该名字就按规定直接指称它在实际世界中所确定下来的对象。直接指称论的“直接性”,其本来的含义有三条,(1)在实际世界,名字的指称典型地由因果等非描述的方式确定,但在非典型情况下也可由描述确定,(2)名字在其他可能世界,按规定严格地指称它在实际世界所指称的对象,(3)名字没有弗雷格涵义,指称是它的唯一语义内容。三条中的哪一条都不能恰当地适合于虚构对象的名字。对于(1),虚构对象名字在实际世界的典型的,或者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指称确定方式就是描述;对于(2),很难找到什么有说服力的理由,断定虚构对象的名字不是按事实严格的,而非得是按规定严格的;对于(3),无论在直觉上,还是在概念上,都看不出肯定(3)比否定(3)有更多根据或更好的理由。

因此可以说,直接指称论曾经使用的用以反驳描述论,并建立自己理论的三个主要论证并不适用于反驳关于虚构对象名字的描述理论,也不支持虚构对象名字的直接指称理论。在假定直接指称论在物理对象名字的范围内正确的前提下,可以得出结论,直接指称论只是个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正确的语言理论。

注释:
①这个观点有时又被称为“指称主义”(referentialism)
②例见David Braun, Empty Names, Fictional Names, Mythical Names, Nos, vol. 39, 2005, pp. 596-631; N. Salmon, Nonexistence, Nos, vol. 32, 1998, pp. 277-319等。
③见Anthony Everett, Referentialism and Empty Names, in Anthony Everett & Thomas Hofweber(ed.), Empty Names, Fiction and the Puzzles of Non-Existence, CSLI Publications, 2000, pp. 37-60.
④布朗曾提出一种方案,即改变通常的简单语句的真值条件,当对象具有谓词所描述性质时为真,其他情况均为假。那么,简单的空缺命题都是假的,而它的否定是真的。这个方案是否还能算是穆勒框架下的方案需要考察,但这不是我们在此处要讨论的。(Braun, D. , Empty names. Nos, vol. 27, 1993, pp. 449-469; Empty Names, Fictional Names, Mythical Names, Nos, vol. 39, 2005, pp. 596-631.)
⑤笔者并不认为(d)是指称描述论的共同论点,在此将其列在这里,只是为论证方便起见权且接受流行的对描述理论的概括。
⑥克里普克认为描述论有两类断定,一类断定名字与描述同义,另一类断定描述确定名字的指称,但不要求名字与描述同义。(Naming and Necess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0, p.5; pp. 31-33.)也有文献中把克里普克两类断定分别称为强或弱的描述主义。(例见Robin Jeshion, The Epistemological Argument Against Descriptivism,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IV, no. 2, 2002, p. 325.)
Scott Soames, Beyond Rigidity The Unfinished Semantic Agenda of Naming and Necess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2.
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0, p. 21.
Ibid, p. 48.
Scott Soames, Philosophical Analysi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47.
(11)Ibid, pp. 349-350.
(12)“从物模态”(de re modality)概念分析起来要更困难一些,依我们从什么角度来理解,此处不予讨论。
(13)不但如此,在模态论证和认识论论证中,直接指称论者都在不同程度上陷入关于语言的必然性与关于形而上学的必然性两个概念之间的混淆。这个混淆使得模态论证与认识论论证之有效性受到威胁。此点的详细说明将出现在笔者即将发表的专题文章中。
(14)Scott Soames, Beyond Rigidity The Unfinished Semantic Agenda of Naming and Necess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64.因此,索姆斯认为,与克里普克的实际论证顺序相反,名字是严格指示词不是用作前提,而是在名字的性质,它的指称如何被确定等更基本的说明之后,这个结论才被导出。非描述性使得名字没有在不同可能世界改变指称的机制(见上面所引书的第264-265),于是只能是严格的。
(15)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pp. 50-53; p. 125; p. 138.

                                                                  (来源:《世界哲学》201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