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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平】从逻辑看歧义的产生及其解决途径

 

语词和语句的多义性在任何语言中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歧义则是一种语言使用现象。语词和语句的多义并不等于歧义。语言哲学和逻辑学主要以澄清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为目的,从使用语言的角度来看待和研究歧义。

为了区别多义和歧义,首先要对歧义做出一个合理的定义。笔者认为,歧义就是一个语言表达式在使用中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义。这个定义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强调了歧义的多义性特征;二是强调了这种多义性特征是在语言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歧义现象的第二个特征说明,只有在语言使用中未能消除其多义性的语词或语句才是歧义语词或歧义语句。

在具体的语言使用中,人们一般并不会用一个孤零零的多义词或多义句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多义词或多义句一般都有一定的前言后语或其他语境相制约。因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多义词或多义句在具体的语言使用中是单义的,因而是不会产生歧义的。

人们一般不会把多义词当作歧义词来看待(词组例外),但却常常把多义句当作歧义句来误释。例如:

1.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还没有看完。

2.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想还给你可老找不到你。

在以上两句话中,如果把“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这个分句从具体的言语链条中分离出来看,它完全可以做多种不同的解释。至少,这里的时态助词“了”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它既可以表达行为动作的正在进行,也可以表达行为动作的已经完成。正因如此,所以许多人把以上两句话中的“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这个分句解释为是一个歧义句。

其实,在上述两个言语链条中,由于有特定的下文语境制约,两次出现的“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所表达的意义都是十分确定的。以句l来说,根据“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所依赖的后句语境,完全可以清楚地知道,其中的时态助词“了”表示的是看书这种行为动作的正在进行。因此,“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在这里的意思是说“这本书我还在看,而且已经看了三天了”。而句2中的“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意思则是说“这本书我已经看完了,而且看完又过了三天了”。因此,在后句语境的制约下,“这本书我看了三天了”这个分句在上面句1和句2中都并不存在歧义,许多人把这样的句子从言语链条中人为分离出来当作歧义句来分析实际上并不妥当。

多义既有词义、句义方面的,也有词组结构、语句结构方面的。语言表达式在结构方面的多义情况被当作歧义来分析可以说是关于歧义解释中相当普遍的现象。例如:“发现了敌人的尖兵”这个词组就可以从结构上做下面两种不同的切分:

1.发现了敌人的/尖兵。

2.发现了/敌人的尖兵。

不少人因此而把这个词组当作歧义词组看待。其实,离开具体的使用语境来看,该词组和其他多义词一样,只能算是一个多义词组,而并不是歧义词组。在具体的语言使用中,这个词组的多义性是完全有可能被排除的。例如,在“他们发现了敌人的尖兵”这个句子中,“发现了敌人的尖兵”的意义就只能是上面列举的第二种情况。

与此类似而被人们当作歧义词分析的结构性多义词组还有许多,例如:

这些孩子的妈妈(这些\孩子的妈妈、这些孩子\的妈妈);

一个农民画展(一个\农民画展、一个农民\画展):

一个乡办的工厂(一个\乡办的工厂、一个乡\办的工厂);

两个学员的建议(两个\学员的建议、两个学员\的建议);

害死了儿子的老师(害死了/儿子的老师、害死了儿子的/老师);

美丽的李丽的妹妹、(美丽的李丽的/妹妹、美丽的/李丽的妹妹。);

东汉李冰石像(东汉\李冰石像、东汉李冰\石像)

与多义词组一样,一个从结构方面可以做多种不同解释的语句如果不是出现在语言使用中,而是被单独列出的,那么它就只能算是一个多义句,而并不是歧义句。比如,吕淑湘先生在《歧义类例》[1] 中曾经举过的“他们三个一组”这个例子按道理说就应该是一个多义句,而并不是歧义句。因为尽管“他们三个一组”可以有“他们三个\一组”“他们\三个一组”两种切分,但是这两种切分都是离开具体的语言使用讲的,它们的多义性质和辞典中的多义词是一样的。

法国哲学家利科(PRicoeurl)曾经从解释学的角度对人们在语境中辨别多义语词的单义情况做了这样的阐述:“当我们的语词离开它们所起作用的确定语境来考虑时,就会有多种含义”。“字词的多义性要求,在确定某一特定信息中字词的当下意义时,要有语境的选择作用作为补充,这一信息是置身于某一特定情景中的某一特定说话者传递给某一特定听话者的。对语境的敏感性就成为多义性的必要补充和不可缺少的补充因素。但是语境的应用接着又引起一种辨别活动,它发生在对话双方之间信息的具体交换中,其模型就是问答游戏。这种辨别活动可被恰当地称为解释;它在于识别出说话者把什么样的具有相对单义的信息建立在普通词汇的多义性基础上。用多义性的字词产生出某种相对单义性的话语,在接受信息时辨别出这种单一性的意向,这就是解释的首要和基本的任务。”[2]43

科利这里主要从言语交际中听者如何接受和解释语言符号的角度讲了语言表达式由多义到单义的转换问题。显然,在特定的对话过程中,如果语境的选择作用不能使听话者识别出说话者建立在普通词汇多义性基础上的相对单义的信息,或者表达者使用的原本具有多义性的语词或语句并没有在交际过程中转化为单义性的话语,那么这时就可能使不同的听话者对交际过程中表达者使用的语词或语句产生若干不同的理解,这种对一个语言表达式的不同解释形成的就是这个语言表达式在言语交际中的歧义,而这种未能在交际中消除多义性的语言表达式也就是在言语交际中出现了歧义的语言表达式。

由此来看,把语词和语句从具体的言语交际链条中抽取出来单独分析它们有没有歧义问题是很容易使人们把多义和歧义混为一谈的。我们过去在语言学研究中所看到的种种所谓语词的、句法的、结构的歧义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多义语词和多义语句。既然我们不能认为辞典上所列的多义词就是歧义词,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把一个离开了使用语境的多义词组或多义语句说成是歧义词组或歧义语句。

语言使用中出现的歧义不仅涉及到表达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理解问题。因此,对于歧义的产生应该结合语境从语言的表达和理解两个方面来进行。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曾经在他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使用右边的图解(图1)来说明言语交际过程中听话者和说话者所使用的语词和意义的循环过程[3]

1

索绪尔所描述的这种言语循环过程显然是一种假设了只有甲乙两个交际对象的最基本的言语循环过程,而实际的言语循环过程比上述言语循环过程要复杂的多。

为了说明言语循环过程中歧义的产生情况,现在我们仍然把言语循环过程假设为只有甲乙两个交际对象的最基本的循环过程,并且对索绪尔所描述的这样一个言语循环图进行如下扩展性的解释。

我们把图l中的“i”不仅解释为是音响形象,而且也扩展解释为是言语交际中使用的所有语言表达式,而把上图中的“c”则不仅解释为是概念,而且也扩展解释为是言语交际中使用的各种语言表达式表达的各种意义。进一步,我们可以把“发音”扩展解释为是表达,而把“听音”扩展解释为是理解,而把“甲”与“乙”分别看作是言语交际中不断互换角色的表达者和理解者。在对图l作了这样的扩展性解释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给上述言语循环的四周加上各种语境因素,这些语境因素可以是作用于表达者的,也可以是作用于理解者的,还可以是作用于言语循环过程的。这样,假如我们把图1中的i看作是一个受种种语境因素制约的言语循环中的语言表达式,那么i所表达的c[,1]就可能有表达者想要用i表达的ci实际表达的c以及理解者所理解的i所表达的c几种不同的情形。现在,我们分别用c[,1]表示表达者想要用i表达的c,用c[,2]表示i实际表达的c,用c[,3]表示理解者所理解的i所表达的c。于是,在上述言语循环中,只有在c[,1]c[,2]c[,3]时,言语交际中使用的语言表达式i才不会出现歧义;而在c[,1]c[,3],并且言语交际中使用的语言表达式i既可以解释为表达c[,1],也可以解释为表达c[,3],甚至还可以解释为表达c[,4]c[,5]……时,这种情况下的语言表达式i就是在言语交际中出现了歧义的语言表达式。

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在批判日常语言的含混性和不精确性时曾经以日常语言中经常使用的“是”这个语词为例来加以说明。他说,“是”这个语词有若干不同含义,它既可以作为系词,也可以作为相等的记号,还可以作为存在的表达式。因此,人们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是”这个语词,往往是表面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标示,而日常语言的这种缺陷是非常容易导致错误的。维特根斯坦虽然没有明显地去区别“是”这个语词的多义和使用中的歧义情况,但他特别强调了“是”这个语词的含混性和不精确性是发生在人们对这个语词的使用中。如果我们把他这里讲的含混性和不精确性理解为一种歧义,那么可以看出,他所讲的歧义和多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按照他的说法,“是”这个语词在日常语言使用中的种种缺陷所导致的错误表达或理解首先是建立在“是”这个语词本身具有的多义性基础上的。

卡尔纳普(R. Carnap)在从逻辑句法的根源上批判形而上学的无意义陈述时也曾经指出,在英语中,形成形而上学假陈述时所犯的逻辑错误,大多数都与对英语“to be”一词的用法有关。在英语中,“to be”一词的意义本身是含糊的,它有时可以当系词用,放在谓词前面,例如:“I am hungry”(我饥饿);有时又可以指存在,例如:“I am”(我存在)。因此,关于“to be”一词用法的第一个毛病就是形而上学家往往分不清“to be”一词的不同意义,因而在使用中出现了歧义。卡尔纳普对形而上学无意义陈述的揭露主要强调的也是这种哲学对语词的乱用。透过卡尔纳普的论述,我们同样可以总结出一个这样的观点:在语言使用中分不清语词和语句的多义情况而乱用语词是造成语词和语句出现歧义的主要原因。

语言学对词汇、语法、修辞等等原理的例示性分析和说明几乎都是把语词和语句从特定的言语链条中抽象出来进行的,因此这也怪不得人们对歧义的分析和说明也采取了这种办法。但是,歧义不同于词汇、语法和修辞。歧义本身是一个涉及到言语交际中语言使用者的表达和理解两个方面的问题,离开了语言使用者的表达和理解来谈歧义是没办法谈清楚的。

歧义既然来自于言语交际过程中的表达和理解,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言语交际过程中种种语境因素的制约。对于言语交际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式来讲,语境既有可能使一个多义的语言表达式转化为一个单义的语言表达式,也可能使一个语言表达式原有的多义继续存在,或者使其又派生出一些新的含义。因此,语境既可能消除歧义,也可能保留或产生歧义。在这一点上,语境的作用真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王建华先生曾经把语境作用下的后一种歧义叫做语境歧义,并且认为语境歧义与一般的歧义是不一样的。[4] 其实,既然歧义来自于语言使用,那就是说所有的歧义都是由语境产生的,因此歧义也就无所谓语境歧义与非语境歧义之分了。在这样的意义上,不仅语境歧义与非语境歧义之分没有必要,而且指号学关于语形歧义、语义歧义、语用歧义的区分也没有必要,因为所有的歧义无疑都是语用歧义。

从歧义的形成原因及由它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来看,在歧义的分类问题上,有一个合理歧义与不合理歧义的问题倒是应该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虽然大部分的歧义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是成功交际的障碍,因而这种歧义应该属于不合理歧义,但是也有少量的歧义是歧义的使用者为了某种修辞的需要或为了创造某种最佳的交际效果而有意制造的,因此这类故意歧义应该属于合理歧义。比如,幽默性言语交际中出现的故意歧义往往就是合理歧义。例如:

一对年轻的夫妇要外出旅游。行李收拾停妥后,妻子忽然指着丈夫的两只脚说:“你怎么这样粗心,袜子还是一白一黑,快去换一下。”丈夫说:“换什么.剩下的那两只也是一白一黑。”在这则幽默中,妻子的表达按照常理来讲并不存在任何歧义问题:既然是让丈夫去换一下,当然是要他换成两只一样的。丈夫实际上也并非没有理解妻子的话语涵义,但是,为了制造某种幽默气氛,他却偏偏把妻子的话曲解成了是要他两只袜子同时都换,而这种曲解实际上是他在正确理解妻子话语意义的基础上利用语境又给妻子话语增加的一层含义。这里,使这次言语交际增添幽默情趣的无疑正是这种被增加了的涵义。

上述歧义的合理性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歧义的故意性,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言语交际中的故意歧义都是合理的。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书中,经常会出现某些有争议的语词或语句,虽然我们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这些语词或语句的歧义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意造成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歧义往往正是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故意所为,其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上当,以便将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种故意歧义显然就不是合理歧义。

合理歧义的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言语交际条件。比如,就幽默性言语交际来说,能够使言语交际变成幽默性言语交际的条件是交际者双方必须具有相近的理解背景和理解能力,这些理解背景和理解能力应该能够构成的理解者正确解读故意歧义的必备的语境因素,因为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参与交际的双方才能够在言语交际中十分清楚对方的言语涵义和语旨意图。

由于歧义的产生、保留和消解都与语境密切相关,所以在使用语言中与产生、保留或消解歧义的语境相联系,语言表达式的歧义以及类似歧义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认识歧义以及类似歧义的多种表现形式,有利于我们利用多种语境来解决多种歧义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某一语言表达式在此语境中有歧义而在彼语境中无歧义。例如,有一则故事说两个猎人在森林里发现一棵树上蹲着一只松鼠。他俩对着松鼠转了一圈,而松鼠也对着他俩转了一圈。于是他俩就是否围绕松鼠转了一圈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个认为,如果说围绕松鼠转了一圈,那么就应该看到松鼠的全部,而事实上我们只看到了松鼠的面部,因此不能说围绕松鼠转了一圈;另一个认为,不管看没看到松鼠的全部,事实上我们已围绕松鼠转了一个封闭的曲线,因此,我们的确围绕松鼠转了一圈。两人之所以发生争论,问题就在于“围绕松鼠转了一圈”这个语言表达式在使用中出现了歧义,这种歧义的来源就是他们各自对这个语言表达式的不同理解,而这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显然又与他们各自的背景知识、各自的交际目的等等语境因素相关。解决这类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放下争论,首先统一交际者对语言表达式涵义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种情况是某一多义的语言表达式在小语境里有歧义,但是在大语境里却可以消除这种歧义。例如,出现在四川某公园门口一个关于李冰石像简介的标题“东汉李冰石像简介”从结构切分上讲可做如下解释:“东汉\李冰石像简介”或“东汉李冰\石像简介”。而且其中的“李冰石像”又可以有“李冰所刻”和“李冰被刻”两种解释。因此,这个标题至少应该有四种涵义,而仅仅从简介的标题我们却根本无法搞清楚这句话到底应该表达哪一种涵义。因此这句话在小语境里显然是有歧义的。但是当我们读完整个简介,就会知道这句话原来表达的是“东汉\李冰被刻石像简介”的意思。于是,标题下面的简介内容就成了消除小语境里标题歧义的大语境。

第三种情况是某一多义的语言表达式在其所处的语境中虽然并不存在歧义,但是表达上却有类似歧义的不恰当。例如,在下面这段某餐馆的客人和服务员的对话中,服务员所使用的语词就属于这一类情况:

客:我们的拉面怎么还没有上?

服:马上拉,马上拉。

又过了一会儿。

客:拉面怎么还不上?

服:拉完了,拉完了。这里,服务员所讲的“拉”这个语词在特定的语境中本来并不存在歧义。但是,她的表达却并不恰当。因为这种表达让理解者在理解了“拉”的“拉面”意义的情况下又会联想到其他让人用餐时讳言的意义。而“拉”的后一种意义并不切合当时的语境。避免这种类似歧义产生的途径就是表达者在使用语言时要充分注意那些容易引发语境联想意义的特殊语境,从而避免使用那些在特殊语境中容易引发语境联想意义的语词。

充分利用多种语境来解决多种不同表现形式的歧义只是我们解决歧义问题的一种途径。

解决歧义问题的第二种途径就是在言语交际过程中,除了修辞的需要之外要尽可能避免使用那些可能引起误解的语词或语句,从而尽量做到表达清楚、理解正确。

为了防范和避免可能带来歧义的种种表达上的含混和理解上的偏差,早在1666年,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 W. Leibniz)就曾在他发表的题为《论组合术》的论文中倡议建立一套普遍的科学语言或“通用语言”来代替自然语言。莱布尼兹说:“我将作出一种通用代数,在其中一切推理的正确性将化归于计算。它同时又将是通用语言,但却和目前现有的一切语言完全不同,其中的字母和字将由推理来确定;除却事实的错误以外,所有的错误将只由于计算失误而来。要创造或发明这种语言或字母将是困难的,但要学习它,即使不用字典也是很容易的。”[5]9 他曾预言,当这样一种通用语言建成并完善之后,人们之间面对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平心静气地说:“让我们坐下来计算吧。”莱布尼兹虽然也曾进行过他的新型逻辑的创建工作,并且他的工作成果的确也给了后人许多有益的启示,但是他对符号逻辑的尝试并不是系统的,他使用的符号语言也并不是精确的,他并没有真正如他设想的那样建立起一种形式化的语言系统。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弗雷格、罗素等人建立的数理逻辑把莱布尼兹的设想变成了现实。数理逻辑的产生标志着一种表义精确的人工语言符号系统的正式诞生。但是数理逻辑本身又有它自己无法克服的局限。维特根斯坦在谈到数理逻辑在排除日常语言的含混性和不精确性的作用时曾经这样评价:“为了避免这类错误,我们必须使用一种能够排除这类错误的记号语言,其中不将同一记号用于不同的符号中,也不以表面上相似的方式应用那些有着不同的标示方式的记号:也就是说,要使用一种遵从逻辑语法——逻辑句法——的语言记号。(弗雷格和罗素的概念记号系统就是这样一种语言,诚然它也还未能排除一切错误。)”[6]3738

正是维特根斯坦讲的这个“未能排除一切错误”的局限是数理逻辑的最大弱点。数理逻辑虽然为人们精确地分析自然语言提供了一种必要的逻辑工具,但是它却根本没有办法完全代替自然语言在人们的思维和表达中发挥作用。因为自然语言是人们与生俱来且逐渐习得的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传达各种信息的最为便捷的工具。人们在言语交际中使用的自然语言能够表达各种各样复杂的意义。相对于既有语词的既有意义来说,即使人们的言语交际中出现了新的需要表达的意义,他们也会利用既有语词借助语境来表达这种新的需要表达的意义。自然语言的这些特点显然是数理逻辑所无法具备的。

不仅现在已经产生的数理逻辑无法代替自然语言,而且可以断言任何符号化的人工语言都无法完全取代替自然语言。如果能够把符号和意义一一对应起来进行言语交际,那需要的符号恐怕就会多得数不胜数,仅就这一点来说,符号化的人工语言就不仅不能把人们交际中使用的一切推理化归于计算,而且还会人为地大大加重人们掌握和使用语言的负担。这一点是参与言语交际的任何人都不会接受和采纳的。因此,指望使用某一种符号化的人工语言来代替自然语言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

既然自然语言不可能被某一种符号化的人工语言所代替或取消,那么自然语言使用中出现的歧义问题也就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因此,在语言交际中人们只能从自然语言本身出发去分析、防范、消解和利用歧义而不能指望通过使用某一种人工语言来代替自然语言将歧义杜绝。

【参考文献】

[1] 吕叔湘.歧义类例[J].中国语文,1984(5).
[2] 保罗·利科.解释学与人文科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3] 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王建华.语境歧义分析[J].中国语文,1987(1).
[5] 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3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