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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核心概念:“论证”

 

“论证(argument)”概念是论辩理论,特别是非形式逻辑的核心。早在1977年,奥基夫(OKeefe)就区分了作为文本或产品的论证1和作为论证的进程或行为的论证21984年,哈贝马斯区分论辩(argumentation)和论证。后来,廷德尔强调观察论证的三个视角形成三个论证概念:作为产品(product)的逻辑学论证概念;作为程序(procedure)的辩证法论证概念;作为过程(process)的修辞学论证概念。在19888月第28届世界哲学大会上,约翰逊和布莱尔提交的论文“非形式逻辑之现状”中提出,需要一种能够对论证研究给予方向性指导的论证理论。而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论证的界定问题:论证是被当作单个的证明(proof)、说服、会话、论争、质问(interrogation)、探究(inquiry)或对听众的演讲,还是视为所有这些?是存在论证的中枢概念,还是一簇概念?这也是沃尔顿1992年思索的问题。在一个国际性合作研究中,瓦尔顿深感重思论证概念之必要,以便为推进在这个关键概念的意义上达成一致而奠定一个起码的基础,因为恰当的论证概念对于以更为统一和建设性的方式推进论证领域的工作颇有裨益。因此,他以不小篇幅对作为一种工具性的论证概念进行了一番考察[1]xi-xiii。欧洲学者认为,论证是合作性的、建设性的,通过言语互动可以解决意见分歧;而北美人的论证概念则有很强的争吵或敌对性交流的内涵。论证概念本身引起了许多相关问题,近年来,它们在言语交际、修辞学、人工智能、非形式逻辑和政治、法律研究领域凸显出来。《论辩》杂志第16卷第3(2002)用一半的篇幅发表4篇论文讨论约翰逊在《表明合理性:一种论证的语用理论》(2000)中提出的论证概念。甚至到20035月,在“庆祝非形式逻辑第一次国际研讨会25周年会议”上,包括基调演讲在内的许多论文仍继续探讨论证概念。总起来看,对论证概念的理解,有一种从形式逻辑的语义学概念,逐步加上语用因素、辩证因素、非语言因素,向更为宽泛、更为综合的概念发展的趋向。

一、论证的日常语言概念

在北美英语中,日常语言“论证”的含义和哲学学术性“论证”的用法颇为不同[2]23,“论证”的待遇没有在欧洲语言和汉语中那么幸运。大多数日常英语使用者使用“argument”一词时普遍有否定的联想。吉尔伯特曾描述过相关测量[3]30-32。论证理论家经常不得不辩护论证,并解释为何它是善意的、重要的、有时是令人愉快的人类互动和交际的组成部分。但是,大多数回应者觉得,被学界所钟爱的“好论证”最坏是一个矛盾语,最好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

为了避免argument的日常意义的干扰,语用—辩证学派使用“argumentation(论辩)”这个技术性的术语,因为自然术语argument的确自然地适用于(在英语中)像争吵和谈判的语境。“论辩”的标准用法蕴含两个团体的直接互动。目前,论证和论辩两个术语并存,意义颇为接近,但在具体使用的语境中仍有区别。沃尔顿告诫,两个术语最好以较广阔和更多元的方式予以定义和理解。论辩指的是辩护和批评一个横跨讨论语境的论点的全局性过程,论证可能也有这个意义,但它经常被用于实际目的时,指的是一个论证链的局部性片段。在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的语义学(演绎)意义上,论证实际上仅仅被指派为对话语境中的论辩长序列的片段,而且与推理不加区别。因此,语用概念“论辩”是—个指称长的序列或链接一起的子论证的好词语[1]185-193。所幸的是,汉语中的“论证”并无否定性含义。

二、论证的语义学概念

形式化逻辑和传统逻辑都是将论证作为产品来理解的。前者实际上并不区分论证和推理,因为,它把论证视同为真值函项论证。例如,苏佩斯《逻辑导论》、里德《对逻辑的思考》等[4]。形式逻辑的论证定义非常单纯、抽象,避免提及任何目的:“一个论证是语句的序列,其一被指派为结论,剩余的被指派为前提”[5]1-2。“我们所应理解的论证,由两部分即被称为前提的语句序列和被称为结论的另一个语句组成”[6]13。论证是“一串被称作前提的陈述与一个被称作结论的进一步的陈述逻辑地相关”[7]18。简言之,论证可简单定义为,可分割为两个子集的命题有序集。这也就是塔斯基、奎因和卡尔那普的“论证的语义学概念(semantic conception of argument)”:一个论证是一个任意指派的命题集。命题是有真值的实体。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仅当前提真结论假逻辑地不可能。但其中“逻辑地不可能”的含意之不同导致语义概念的不同解释。在汉布林之前,论证概念的这个形式主义的、语义学的、以一阶(经典)演绎逻辑作为论证典范的方法,在逻辑中一直被当作范式。不过,某些逻辑家(如塔斯基),尽管严格分离语义学和语用学,集中于有关论证逻辑评估的语义问题,但并不排除或反对论证的语用维度。

但是,论证的语义学概念太狭窄了。非形式逻辑家评论说,提问、请求和其他言语行为也包括在论证中;结论并非可被论证者任意指派为任何一个命题。在现实中,一个结论典型地是由论证者做出的一个主张,它是论证的这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语义概念没有说明什么是对评估论证有效性具有优先性的工作,即“论证是什么”的优先工作。决定哪个命题最好被解释为结论,哪个命题被当作前提是最合理的,是分析论证的重要工作;自然语言中的大多数论证是省略式,确定前提是什么的语用任务必然超越了论证的纯粹语义学框架;循环论证中的一个命题在同一时间既是前提又是结论,需要在对话语境中确定前提和结论。“稻草人”论证的解决,要使用语境证据来解释和评估正方以自己的承诺为基础的论证,涉及到对方立场的重构;论证中包含明显的承诺和不明显的承诺。将论证的语义概念当作一种能够在支撑批判性分析方法和特殊论证评估方法上是有用的、建设性的或富有成果的论证理论,是一种误导和不适当的做法。论证的语义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推理或推论的理论,因此,将它作为论证理论将注定失败。

现代导论逻辑教科书既受经典逻辑的影响,又想切合日常论证的实际,因此给论证定义添加了“目的”或“功能”性因素。最流行的两本教科书给出的定义是:“一个论证是任何一组命题,其中一个(结论)因从其他命题(前提)得出而被主张,前提被当作给结论之真提供支持。”[8]681赫尔利也依然坚持,“出现于逻辑中的论证是一组陈述,其中一个或一些(即前提)声称是给另一个(即结论)提供支持或相信的理由”[9]1。在非形式逻辑家看来,无论经典逻辑,还是导论逻辑的论证概念,都是传统概念,即把论证定义为命题的有序集。“有序”简单地指在所有命题中作出前提和结论的区分。当然,导论逻辑和形式逻辑定义的一个显著不同是,涉及到论证者的意图或目标。布莱尔把传统定义称为“论证的推理性概念(illative conception of argument)”以和他主张的论证的辩证性概念(dialectical conception)相区别。

有时,传统定义还被加上修辞的内涵,即说服因素。论证试图通过给出支持性理由,以说服他人某个结论是真的。“最简单的可能的论证由被断定为真的单个前提和根据前提而因此被断定也为真的结论组成。论证的功能是说服您,由于前提真,您必须也接受结论”[10]55-56。爱泼斯坦定义论证是,“我们说它是使用语言,试图使某人信服一个主张是真的……一个论证是一簇主张,其一是结论,它的真是该论证打算确立的;另一些是前提,它们被认为导致、支持或使人信服那个结论是真的”[11]5。类似定义也见于戈维尔:论证是为给一个进一步的主张提供支持而提出的主张集。论证由支持性主张和被支持的主张构成。当一个人试图通过提供理由来证明(justify)一个主张时,他就提供了一个论证[12]2,24。经典逻辑的有序集定义、传统教科书的目的定义和修辞因素定义都是作为产品的论证的定义,都没有涉及辩证因素,即尚未考虑在一个交际性的、更大的程序或过程的背景下定义论证。

三、论证的功能概念

哪种逻辑或论证分析方法适用于区分好论证和坏论证的目标呢?近来关于论辩研究,如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语用学和认知科学的回答是,对话逻辑是此目标的有用工具。1984年爱默伦就指出,需要的是论证概念的辩证化:论证总是有两方即正方和反方。沃尔顿主张,尽管论证的概念可从语义上定义,因而非对话的论证也是可能的,但是,日常生活中论证的真正范例并非传统逻辑家的标准情形,而是言语的、社会的交流。对批评、评估或支持感兴趣的任何论证总是发生于一个现实的对话语境。论证和对话之间非常密切地联系着[1]166

沃尔顿的新理解是,论证被描绘为不同对话语境中推理的使用,在对话中,两个团体用一种有序的、连续的、指向目标的架构一起推理[1]xii。这个概念既是语用的又是辩证的。他分享阿姆斯特丹学派的观念。但这个观点更为兼容,支持许多有论辩的合法语境功能的不同类型的对话。尽管语用—辩证学派的论证概念早已是辩证的和语用的,但它仅认识到一种对话(批判性讨论)作为论辩的规范模式的重要性。“论辩的复合言语行为的目的是使另一个人信服一个观点的可接受性”。按照爱默伦的这一定义,争吵或谈判这些对话就被排除于论辩之外。但是,一个论证不仅可能被用于使讲话者承诺所表达的命题为真(如在批判性讨论中),也可使讲话者承诺一个行为(在指向行为的对话中),承诺一个开价或一个职位(比如在一个谈判中)。语用—辩证学派从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定义论证概念,提出了赞同论辩和反驳论辩的言语行为条件。但沃尔顿认为,这些条件集仅匹配于证明性(probative)论证的情形,并不适用假设性(hypothetical)或暂时性(provisional)论证。因为,语用—辩证论规定论辩是断定句或语旨行为复合体。而在假设的和暂时的论证中,包括的不是断定句。雅格布斯也引用其他理由认为语用—辩证论提出的条件集对于定义论证概念太狭窄[1]174-175

沃尔顿也区分了论证、推理(reasoning)和推论(inference)。推论内在地是单调的(一个人),不需要两个参与者,是推理的单个步骤。推论不是由对话规则制约的社会活动。推论链构成推理。论证预设了一个初始基础或出发点(例如,一个竞争的主张或意见冲突)与终点或目标。推理是推论的链条或网络,是一种路径,并不必然有明确的始点或终点。推论不需要一个基础,也不必是一个路径,可以只是一个步骤。推论可能走向任何方向。论证是对话语境中推理的使用,有三种用法:证明性用法、假设性用法和暂时性用法。证明性功能被用于证明,确立或支持一个结论;假设性用法的目的是得出某东西,然后看看我们到了哪里;暂时性用法的目标是朝向一个特定结论前进的某个方法,它被用于促进一个论证的发展,保持它沿着一个建设性的方向运动,但也用于试验性地向一个结论运动[1]177-178。约翰逊也质疑论证定义的“传统观点”未区分推论的三个形式,即蕴涵、推论和论证,并强烈批评许多非形式逻辑教科书互换使用“论证”和“推论”。蕴涵是陈述或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中一个从另一个必然得出,但它根本不是推论形式,它是一个抽象,不是一个心理活动的形式。推理是发生于心中的一个重要的官能,或许是自发的、或许是演算的活动,通过它,头脑从一个思想移动到另一个思想。论证在本质上是辩证的实践之内的一个成果,而且以证明合理性来刻画。推论可能是保留于推论者心中的东西,但论证不是这样。推论是单调的,而论证是辩证过程[13]93

对话理论是论证研究的元理论。一个论证是否具有诸如正确的、使人信服的、不循环的等重要特性,必定预设了它必然具有适合于对话的宏观结构的更高层次的性质。这个宏观结构有规则,也有全局性义务,它将规定支配论证成功所使用的一般原则。像“半费之讼”这种彼此相反的论证要得到充分地处理,需要区分论证的若干不同阶段,特别是开始阶段和论辩阶段。在论证的开始阶段,对话规则被提出(实际是在元层次上)以决定什么将被算作是好论证(对对话目标有贡献)和不好的论证。开始和对抗阶段的作用是确立论证的目标、落实举证责任、确立其他可使论证得到评估的程序性规则。元层次的对话结构,有自己的规则和指导方针,是控制论证的重要手段。由于一个论证是从对话类型的初始状态导向某个适合于对话类型性质的目标的推理路线,加之对话是多类型的,因此,沃尔顿的定义也是多元化的论证定义:一个论证是好是坏,本质上取决于它被使用于其中的对话语境。

沃尔顿的论证新定义可概括为:论证是一尝试解决或至少打算解决出现于或存在于两个(或更多)团体之间的冲突或分歧的社会的和言语的手段。一个论证必然包括至少由团体之一提出的一个主张。在非对称的情况下,一个团体提出一个主张,而另一个团体质疑它。在对称情况下,每一团体都有一个与另一团体相冲突的主张。该主张常常是一个观点或认为一个观点是对的的主张,但不必然如此。在谈判论证中,主张可能是关于商品或金钱的。冲突、问题或分歧是论证的起源,但可能有不同种类。论证的不同种类是尝试解决这些冲突的不同方法。

所有论证都被视为发生于对话的宏观结构之中。正是这个对话的结构产生了论证的功能或目的。瓦尔顿自称这个理论为“在对话中运用的推理的理论”(reasoning used in dialogue theory, RUID),简言之,乃“论证的功能理论(functional theory of argument)。它也是一个更为深刻的语用学观点,提出了论证的功能性观点。功能理论比阿姆斯特丹学派的理论更宽广,认识到不同的对话类型作为论证的合法语境的多元性。在对论证使用的说明上,它也更宽泛。像论证的假设性用法和暂时性用法,就更不易于被阿姆斯特丹学派的关于论证的言语行为理论所容纳。沃尔顿强调功能理论的两个重要性质:其一,假设的概念在其中有一个核心地位。每一论证起码被理解为将假设的分量从对话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正如菲舍尔指出过的,论证中作为前提的假设的作用显然在逻辑史中一直被忽视了,尤其在20世纪前半叶。其二,应注意辩证转移。按照功能理论,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话中的假设更多地向正方转移的效果。转移假设的论证工作是通过提出适合于论证类型的批判性问题。论证按照它们如何被使用,特别按照论辩型式(scheme)分为不同的类型。论证是通过将推论连结为推理链而形成的,一个推理链由使用论辩型式的某一方用于对话语境。论辩型式表明了对话中的前提与结论相联系的语用结构的不同类型,它的功能是将举证责任从合理对话中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沃尔顿表明,论证的语义学概念和功能概念,实际上并不是同一赛场的对手,而是在论辩理论中相互补充的[1]192。重要的是,应将论证理解为改变承诺(commitment)的一种手段。

四、论证的辩证概念

论证的辩证概念最为自然的版本就是简单加上对付批评的元素(菲诺切阿罗称之为修辞定义)。论证是凭借支持结论的理由和防御反对结论的理由,试图说服某人该结论是可接受的。近几年,约翰逊、戈维尔、希契科克(David Hitchcock)、汉森(Hans Hansen)、格罗尔克(L.Groarke)、利夫(M.Leff)、廷德尔(C.Tindale)等很多非形式逻辑家,都对论证的辩证概念作了阐释。最为熟知的表述是,“一个论证是一个讨论或文本形式——论辩实践的精华——其中论证者通过产生支持它的理由以说服他人一个论点是真的。除了这个推理核,论证还有一个辩证层(tie),论证者在其中履行他的辩证义务”。“论辩是辩证的,意味着论证者同意对付影响其产品的反馈,论证者同意接受批评并认真对待它。的确,当批评出现的时候,他并不仅仅是同意接受它;他事实上也许恳求它……”[13]177-178。这意味着,有推理核而无辩证层的文本,严格地讲,并不是一个论证,或者是一个“并不适合论证的范例情形”的文本[14]。菲诺切阿罗认为,论证的辩证定义可有三个版本。约翰逊的定义是较强的版本,把辩证层作为任何论证的要件,但非充分条件;戈德曼是弱的版本,认为辩证或批评层本质上只是一个论证类型而非全部,回应反对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第三个版本更强,即论证企图通过防御反对来证明一个结论。按此定义,回应反对是存在一个论证的既必要又充分条件。菲诺切阿罗在《伽里略和推理的艺术》中曾有这样的定义。“那么,我们也许说,一个论证是对其结论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反对的防御”[15]419。最近,里斯(Agnès van Rees)在评论约翰逊的定义时指出,“依据这个定义,形成理由和履行一个人的辩证义务是两件不同的事。其实,如果论证概念的确扎根于论辩的辩证实践,那么二者应是一致的。在真正的辩证说明中,论证本质上应被定义为,试图对付一个敌手的批评性反应,即消除预期的反对和怀疑”[16]。这也是阿姆斯特丹学派的观点。辩证定义的共同点是强调对反对或批评的回应。菲诺切阿罗主张一个弱的辩证概念定义:论证是凭借支持结论的理由或防御反对结论的理由,试图说服某人该结论是可接受的[17]。它要求注意履行一个人自己的辩证义务的潜在必要,相容析取显然允许论证既包括推理核也包括辩证层的情形。这种更为适度的论证的辩证概念事实上已被另一些学者提出。戈德曼等指出,论证设计者面临的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前提的效力性:那种能支持一个给定的结论或能反驳、消除某个反论证的前提存在吗?如果这个开放的心灵是更值得向往的心理训练,那么一个好论证应该引起反对。一个论证不应成为聋子,否则,它就成为自己终结的征兆、思想贫乏的征兆。当然,真正好的论证也应有对其反对作出回答或反驳的资源。所以,实际上并不是反对或产生反对的可能性给论证附加价值,而是引起那种可反驳的、不太可能真的、无效力的反对的能力使论证增值。同时,菲诺切阿罗认为,推理核可被解释为辩证层的一部分。约翰逊的证明合理性和理性说服两个运作概念实际是同一硬币的两面,而非两个不同的概念[17]

论证概念的辩证定义有现实基础。假如我们看一看那些在论辩过程中做得最好的人,那些对这种实践最感兴趣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证总是考虑第一流的反对。有辩证层的论证也出现于非学术的讨论中。论证实践预设论战背景。推理核(第一层)意味着启动改变他人的过程,赢得他们靠近论证者的立场。但是,如果他们是理性的话,他们就不易被赢得,也不应是被易于赢得的。参与者知道可能存在对论证者前提的反对。所以,典型地是,论证者将在其论证进程中试图预见和驱除这种反对的威胁。如果论证并不处理反对和批评,那么论证就不能达到满足合理性的程度,即对那些反对回应的充分性。论证是向来自于不同意它的理由、结论或推理的人的反对开放的。因此,如果论证者期望理性地说服他人,他就有义务考虑这些反对和对立的观点。忽略它们,不提及它们或抑制它们,不是参与理性说服过程的人的作为;因此,说服的过程必定包括处理反对和批评的第二层即辩证层[13]160-165。戈德曼的研究也发现,在科学、法律和其他论辩领域中,这种论辩讨论成为标准,人们期望学者们报告已存在的发现和提供可预见反对的文献。铂金斯(David Perkins)上世纪80年代对日常推理困难的研究;菲诺切阿罗在《伽里略的〈关于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中对论证的考察,希契科克2002年为检验他的推理理论而进行的学术论证的取样,都支持论证的辩证层的论题:好论证一般包括辩证层。

五、论证的言语行为概念

塞尔给出了属于各种特殊言语行为类型的言语行为条件的清晰说明,但没有说明:一般说来,这些条件的不同特性是什么。宇尔(George Yule)对此做出了概括:

内容条件:要成为言语行为的特殊类型,一个话语必须包括某些性质,例如,许诺必须是关于未来事件的

预备条件:要成为一个特殊的言语行为,某种特殊要求先于一个话语

真诚条件:要成为一个特殊的言语行为,需要一个讲话者的真诚意图

实质条件:在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时,一个要件是,话语使讲话者承担实施该行为的责任

按照这种一般条件,一个论证可定义为满足以下恰当性条件的言语行为。用p代表前提或前提集,而c代表结论并假设论证中的单个推论,我们对论证活动的正规的行事(语旨)行为列出如下条件:

A.命题内容条件

包含于话语U中的话语pc,能被适当地分析为被断定的命题。

B.预备性条件

1.S相信H并不完全接受c(即并不将c视为显然真的)。

2.S相信H将要接受或接受p

3.S相信H会接受pc提供充分的逻辑支持。

C.诚实性条件

1.S相信p在认识上是可接受的。

2.S相信p对于c是充分的逻辑支持。

D.实质性条件

S说出话语U的企图是使H确信,以p为理由,c在认识上是可接受的[18]7-8

六、论证的非言语概念

1995年,加拿大学者吉尔伯特提出“聚合论证(coalescent argument)”的概念。论证被理解为刻画论证者特性的一簇态度、信念、感觉和直觉的表征。作为一个聚合,论证的形式本质上是情感的、直觉的和肉体的(出自内心的),而非逻辑的。拥抱、被遗弃的眼神或泪水等诸如此类的行为,在说服其他团体接受一个特殊观点方面,可能扮演决定性角色,都可算作论证。吉尔伯特的确表明存在于非形式逻辑起初聚焦的言语(和典型的写作的)论证之外的其他论证的重要现实。吉尔伯特认为论证的部分可能是非言语的(non-discursive)。比如,证明在空手道上有战胜和抑制他人的能力方面,把一个人摔出去可能算作论证一个主张的前提,即主体有能力抑制这个人及其类似者。因此,论证“并不必然是在语言学上可说明的”,因为或许包括复杂的和部分不明晰的因素,像行动或复杂情感反应。这样,论证就应被理解为“广阔而公开的实践”的一个实例,而不是作为理由的产品,即使产品被视为暂时的、可重新考虑的[19]

另一个试图认识这些非言语论证现实的研究是视觉论证的研究,它试图用非形式逻辑理解和评估言语论证的习惯来理解和评估视觉论证。这种研究提议,许多图像作为输送前提和结论的手段起作用,它们可能作为视觉论证而被理解和评估。这种视觉说服是当代广告、艺术、设计、电视、万维网和政治解说等的标准面貌。在未来的研究中,一个对视觉论证的更细致的说明将不得不奠基于对视觉意义的细致说明之上,它将解释视觉图像如何能传达那种本质上是前提/结论意义上的论证的那种命题。一旦这个隐含论证被识别出,它就能以评估言语论证的方式得到评估。视觉论证的分析允许非形式逻辑促进对视觉的也对言语的论证的更多批判性的方法[3]30-32

20世纪见证了重要的文化变化,要求关注视觉在当代文化中的突出性。1996年格罗尔克(Leo Groarke)提议发展一个视觉论证的理论,非形式逻辑能够、也应该被重新整合以支持这个发展。他强调,视觉论证“在日常讨论中极为普遍”,非形式逻辑家一直“难以理解地忽视视觉认识能力的必要性”,非形式逻辑对视觉认识能力几乎没有什么贡献。他建议跟随吉尔伯特,“非形式逻辑必须通过采取反对它所假设的合理性的线性论辩模型的各种分析来处理非言语论证”,遏止“合理性的线性论辩模型”的偏见[20]。格罗尔克指出,有三个形象范畴出现于论证:(1)只是陪伴一个言语论证的形象,并不扮演论辩或说服的角色成分;(2)由视觉标记组成,它起一个吸引对它所陪伴的论证的注意的作用。这两种没有一个是真正的视觉论证;(3)对论辩交流有更为直接贡献的形象组成论证[21]

但是,非形式逻辑将视觉论证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对象遭到约翰逊的质疑。他指出,格罗尔克似乎假设,发展视觉认识能力必须依靠非形式逻辑;但“视觉认识能力”意味着聪明地和批判地处理形象的能力。解构、记号理论、信息设计理论等其他分析和解释的方法似乎可能、甚至更有助于发展视觉认识能力。约翰逊认为,在结构、类型、复杂性的使用上,视觉的和言语的论证之间都存在不对称性,前者简单且往往需要转换或重构,因而受到很大限制。而且,每一视觉论证都存在一个该论证的言语副本,视觉论证依赖于言语论证,视觉论证理论依赖于言语论证理论,这样,视觉论证理论的合理性就成问题了。一些学生对形象有大量的经验和相当的悟性,在某些方面他们是有视觉认识能力和机敏的,但尚未发现这个“能力”使他们把论辩做得更好。他们的很多困难恰恰是当代文化的高度视觉取向影响的结果。约翰逊警告,应区别交际、推理和论证,视觉形象是一种交际。舞蹈、乐谱、建筑以及服装似乎都是论证,这种扩展会导致论证范畴的稀薄化。因此是否存在视觉论证值得怀疑。粗略一看,似乎存在看上去外表特征像称作视觉论证的东西,但再看和深思,它们并不是视觉论证[22]

格罗尔克在回答“为什么某些论辩理论家对视觉论证勉为其难”时说,论辩理论家认为论证是言语的实体,更深层的原因是,因为在这个方向上的转变,要求他们放弃自己所承诺的一个范式:扩展的、书面的散文是我们应该在论证和合理性实践中仿效的模式。言语论证的概念并没有认识到,许多言语论辩是情感的、含混的,可有不同的解释,包含谎言、故事、逸闻和其他可能与扩展的书面的散文形成对照的种种形式。扩展的散文应该继续占据论辩和论辩研究的中心地位,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拓展论辩理论以包括更广阔的类型范围,它们在公共讨论中扮演而且应该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23]。这需要我们发展与传统格格不入的新习性和态度。

对论证概念的理解涉及到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一些根本问题:蕴涵、推论、推理和论证的区别和,,,联系,论证分析的层次和因素,论证评估的标准以及谬误的确定等等,甚至人们的逻辑观念;也涉及到论证观念的理解问题。可以说,论证概念是整个论证理论即非形式逻辑的统领,围绕它的问题构成一种“网络问题”,即一个概念的澄清与其他概念的澄清密切相关。我感到,由于论证有多个侧面,论证的界定可能要包含诸如逻辑的、语用的、辩证的甚至修辞(考虑听众)的各种因素,可以尝试将论证定义为:论证是一个团体为打消另一团体对某一主张的可接受性的现实的或潜在的怀疑而提出理由的过程以及该过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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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02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