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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反驳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

一、引言

为了反驳关于名称的描述论,克里普克重新表述了由维特根斯坦和塞尔所主张的簇描述论,后者包括六个论题,其中论题(1)(3)(4)成为他的语义论证所批判的靶子:

(1)对每一个名称或指称表达式“X”来说,都有一簇与之相应的特性,即特性族使得A相信“X”。

(3)如果的大多数或加权的大多数为唯一的对象y所满足,则y就是“X”的所指。

(4)如果表决不产生任何唯一的对象,那么“X”就无所指。[1]71

在我看来,可以把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概述如下:

假如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正确的,即一个名称与相应的(簇)摹状词严格同义,那么,名称的意义①就应该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或者说唯一性条件。即是说,任何满足与该名称相应的(簇)摹状词的对象,就是该名称的语义所指(意义对于确定所指的充分性);或者,任何不满足相应的(簇)摹状词的对象,就不是相应名称的语义所指(意义对于确定所指的必要性)。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因此,描述论在语义事实上出错。

该论证可以简单表述如下(其中“P”表示前提,“C”表示结论):

P1:如果描述论是正确的,则名称的意义必须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

P2:事实上,名称的意义不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

C:描述论是错误的。

对于此论证,我只接受前提P2,但不接受前提P1,因此不接受结论C。我认为,在这个论证中隐含着两个很成问题的假设:

假设1(记为A1):“名称或摹状词如何指称对象”这个问题仅仅是名称或摹状词与对象、语言与世界之间的一种客观关系,与使用名称或摹状词以及整个语言的“我们”(语言共同体)无关。

我将论证,A1是错误的,因为名称、摹状词与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至少涉及到三个要素:名称或摹状词,对象和我们的语言共同体。一个名称或摹状词指称什么对象,取决于我们用该名称或摹状词去指称什么对象。

假设2(记为A2):如果名称有意义并且其意义由相应的摹状词给出的话,这些摹状词应该是确定名称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且,我们有可能找到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

我将论证,A2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A2是对传统描述论者的误解或曲解;(2)我们不能要求给出名称的意义的那些摹状词与名称严格同义,不能要求给出确定名称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3)当根据名称的意义去确定名称的所指时,不仅要考虑作为一名称的意义或部分意义的那些描述②与对象之间的客观的符合关系,还应该考虑到说话者的意向、相关的知识网络和背景、世界本身的状况等等,所有这些东西一起决定了该名称的所指。

所以,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不成立。

二、语义论证的两个隐含假设

假设1:一个名称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是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的“客观的”或“形而上学的”关系,与作为名称使用者的“我们”(语言共同体)无关。

克里普克给出一些描述论的“反例”,表明存在这样的情形:与一个名称N相对应的一簇描述被某个唯一的对象y所满足,但y仍不是N的所指,由此反驳簇描述论的论题(3)

虚构的例证。克里普克说,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反事实情形:哥德尔有一位名叫“施密特”的好友,后者证明了形式算术的不完全性,但不幸早死,其手稿落到了哥德尔手里,他就用自己的名义将这些手稿发表了,于是获得了“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者”的名声,但后一摹状词的真实所指是施密特。如果“哥德尔”与摹状词“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者”同义,难道“哥德尔”的语义所指也变成了施密特这个人吗?克里普克指出,并非如此,“哥德尔”仍然指称哥德尔这个人,但“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者”却指称施密特这个人,因为满足该摹状词的人事实上是施密特,它就指称施密特,尽管我们用它指称哥德尔,但我们的用法是错误的。

真实的例证。人们通常把皮亚诺说成是“发现了几条说明自然数序列性质公理的人”,但实际上,更早做出这种发现的人却是戴德金,故该摹状词就指称戴德金这个人;有许多人误以为爱因斯坦既是“相对论的发明者”又是“原子弹的发明者”,但后一摹状词是错误的,发明原子弹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许多人把哥伦布说成是“第一个认识到地球是圆的人”,“第一个发现美洲新大陆的人”等等,但其中有些摹状词是错误的,另外的人满足这些摹状词,这些人就是这些摹状词的语义所指,但他们并不是“哥伦布”的语义所指,“哥伦布”仍然指称哥伦布这个人。

由这些例证,克里普克试图论证:一个描述甚至是一簇描述都不是识别一个名称的所指的充分条件;满足该个或该簇描述的个体有可能不是该名称的所指,而是另一个名称的所指。

在克里普克的上述论证中,我发现了一个隐藏的假设:一个摹状词究竟指称什么对象,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与我们使用该摹状词的意向、约定、传统和习惯无关。换句话说,一个摹状词的语义所指就是恰好事实上满足该摹状词的那个对象,而不是我们的语言共同体认为该摹状词所适用的那个对象。例如,如果施密特这个人事实上满足“算术的不完全性的发现者”这个摹状词,则该摹状词就指称施密特;如果戴德金事实上比皮亚诺更早地发现了刻画自然数序列的某些公理,那么,“发现了刻画自然数序列的某些公理的那个人”这个摹状词就指称戴德金而不是皮亚诺;如果某个另外的人,而不是哥伦布,事实上是最早认识到地球是圆的并且最早发现美洲大陆的人,那么,那个人就是这些摹状词的语义所指。虽然我们用上面提到的那些摹状词去分别指称哥德尔、皮亚诺和哥伦布,但我们的用法是错误的。

关于克里普克在其语义论证中坚持假设A1这一点,我还可以给出两个另外的证据:

(1)克里普克把下面两个问题截然区分开来:一是“名称或摹状词如何指称对象”,这似乎只是名称或摹状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一种客观关系,即语言和世界之间的一种形而上学关系,与名称的使用者——“我们”无关;二是“我们如何确定名称或摹状词的所指”,这才是名称或摹状词及其使用者与名称的所指三者之间的关系,因而是一种社会历史性关系。他对前者的回应是“严格指示词理论”,对后者的回应是“因果历史链条”。

克里普克指出,一个专名直接指称它的对象,不需要以名称的意义做中介。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总是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甚至在设想他有完全不同的生平和经历,没有做过他在现实世界中所做过的任何一件事情的反事实情况下,我们也仍然是在谈论亚里士多德这个人,而不是在谈论任何其他的人。因此,专名是严格指示词,它们在一对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称该对象,甚至在该对象不存在的那些可能世界中也指称该对象。而自然种类词在指称机制上与专名类似,也是严格指示词。我认为,理解“严格指示词”的关键是:名称与对象的指称关系几乎是一种先天的形而上学关系,不需要我们对相应对象或对象类有任何了解和知识。一个对象在初始命名礼上被给定某个名称之后,后来说到、听到、写到这个名称的人,都用这个名称去指称原来被命名的那个对象,即使他们对这个对象的状况一无所知。

(2)克里普克明确表示,他不赞成普特南关于语言分工的说法[2]

普特南指出,自然种类词的使用者常常并不很清楚,例如,如何去确定某物品是不是“黄金”,如何区别“榆树”(elm)和“山毛榉”(beech)等,他们不得不求助于语言共同体内的相关专家,后者在这些事项上更有权威性和发言权。并且,这种现象不是个例,而是非常普遍的。他据此提出了语言分工假说:“每个语言共同体都表现出上面所说的那种语言分工,也就是说,至少拥有一些词汇,与之相关的‘标准’只有少数掌握它的人知道,而其他人对它的使用则依赖于他们与上述少数人的有条理的分工合作。”[3]466但克里普克不同意,其理由是:一个名称指称什么对象,这是一个语义学问题,并且有确定的答案,所谓“专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帮助,他们并不具备一种特殊的语义能力。

克里普克谈到了“黄金”,“20世纪法国内阁成员、国务部长”,“榆树”和“山毛榉”等。首先,这些词都有确定的外延,什么东西处在其外延中或者不在其外延中,这一点是确定的,与说出这些词的时间无关。例如,“黄金”一词的外延在阿基米德时代和在化学非常发达的当代是一样的;也与说这些词的人无关。例如,无论是从我嘴里还是从专家嘴里说出这些词,它们都意指它们所意指的对象,都有其确定的外延。具体就第二个谓词而言,他指出:“这个词仅仅意指它所意指的东西。要判定什么东西处在它的外延中,或许是棘手的或艰困的;这是一个关于我们将要知道什么的特殊问题。有时候,或许在很长时间内,我们有可能不知道……什么对象是否处在其外延内。但是,就实际地确定该词项的外延而言,专家不能提供任何帮助。他们只能在此之后帮助我们弄清楚,哪些对象实际地处在该词项的外延内。”[2]244其次,“专家”有可能不够格,例如他可能是伪专家,例如炼金术士或星相学家;即使是够格的专家也有可能出错,例如他对名称所指对象的信念大多数是错误的;甚至在有些名称那里,根本就不存在能判定其外延的“专家”。克里普克由此断言:“在自然种类词的情形下,专家没有特殊的语言学权威。如普特南在另一段落中说过的,‘仅仅有这样的人,他们关于黄金知道得很多’,他们并不具有任何类型的类似于法兰西学院那样的权威性,不具有在这个词的外延上的一种特殊的权威性。”[2]245

不过,克里普克还是承认专家在两种情况下的作用。有一类词源自于专家,它们是由专家发明和创造的,并且是从他们那里传播到语言共同体中的。专家在这类词上显然有特殊的权威和发言权。但克里普克指出,这种特殊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专家的特殊的语义能力,而是来自于他们是这些对象的初始命名者,可以用一般性的初始命名礼的重要性来解释。专家的另一个作用与指称转移有关。他们可以抵制在命名礼上使用的样本被其他赝品所污染或替换,假如我们不当心的话,发生这样的事情将会导致词项的指称转移,即一自然种类词本来指称事项A,在样本被污染或被替换的情况下,变成了指称事项B。周围的专家越多,发生这种指称转移的几率就越小。

克里普克还把类似的论证和结论推广到像“皮亚诺”这样的专名。他因此断言,与通常的看法相反,普特南的语言分工学说与他的学说并不一致,甚至也与普特南自己的名称理论不一致,专家在自然种类词和专名的指称问题上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权威。按照他的理论,真正重要的是两点:在初始命名礼上给对象命名,然后在因果历史链条上始终保持该名称的所指。他强调说:“在正常情况下,我们想到相关的语义特征被保留了。这就是历史理论的精髓。一个说话者在时间流程的任何给定点上,即使他已经完全忘记了他与存在物的该名称相关联的大多数摹状词,甚至他或许成为一个失忆症患者,他仍然把[该名称]正常地视为保留了与他先前所有的同样的指称。”[2]247

总之,在克里普克看来,名称或摹状词和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仅仅是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客观的(或形而上学的)关系,与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没有关系。这就是隐藏在他的名称理论中的假设A1

假设2:如果一个名称的意义对应于一个或一簇摹状词,那么,该个或该簇摹状词就应该提供确定该名称的所指对象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且,我们在原则上有可能找到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反驳簇描述论的论题(4):“如果表决不产生任何唯一的对象,那么‘X’就无所指。”克里普克做出了如下评论:

(1)表决可能产生不出唯一的对象,因为描述是不充分的,可能有不止一个对象满足那个或那些描述。

克里普克给出了如下例证。很多人关于西塞罗所知道的也许仅仅是“著名的古罗马演说家”,关于费因曼所知道的仅仅是“一位物理学家”,显然这些描述不能唯一地决定相应名称的所指。他进一步论述,即使我们关于名称N所指的对象一无所知,N仍然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例如他说:“一位数学家的妻子偷听到她的丈夫在咕哝‘南希’这个名称。她不知道南希是一个女人还是一个李群(物理学中的特殊连续群)。为什么她对‘南希’的用法不是命名的一个事例呢?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其原因并不在于她的指称是不明确的。”[1]116脚注

(2)表决有可能产生不出任何对象,即没有任何对象满足所给出的那些描述中的全部或大多数。

克里普克谈到,有《圣经》学者断言,《圣经》所谈到的约拿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但关于他的谈论或描述(摹状词)几乎全都是错误的[1]67脚注,那些描述是关于一个真实人物的虚假描述,但“约拿”这个名称仍然指称约拿这个人,尽管他不满足《圣经》上关于他的那些描述。还可以设想,摩西可以不做《圣经》上归于他的所有事情或大多数事情,但不能由此推出摩西不存在,或“摩西”这个名称没有所指。也可以设想,亚里士多德没有做过我们通常归于他的任何事情,但他仍然还是亚里士多德,并不会因此就成为别的什么人。所以,克里普克有时候说,描述论者不能对“摩西存在”和“摩西不存在”这样的句子提供合适的分析。

克里普克用这些例证去论证,作为名称的意义或部分意义的一个或一簇描述对于确定名称的所指来说是不必要的;有可能不满足相应的摹状词的东西仍然是该名称的所指。

概而言之,克里普克反对描述论的语义论证是如此进行的:如果描述论是正确的,一个或一簇摹状词构成了名称N的意义或部分意义,那么,这些摹状词就必须提供确定N的指称(即对象x)的充分必要条件。但他论证说,关于x的那些摹状词不能起这样的作用,因为一个对象即使不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摹状词,还是N的所指;一个对象x即使满足其中大部分,甚至是所有的摹状词,也不是N的所指。因此,描述论是错误的。

正是从克里普克的上述论证中,我发现了他的另一个隐含的假设:如果名称有意义并且其意义由相应的摹状词提供的话,这些摹状词应该是确定名称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有可能找到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克里普克指责描述论者没有做一件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有什么意义?

三、对语义论证的隐含假设的批评

1.对假设A1的质疑

根据假设A1,语言似乎是一个自主与外部世界关联的系统,也就是说,它的名称自动地指称外部对象,它的命题自动地描述外部事态,所有这些事情都与作为该语言的使用者的语言共同体无关。我将论证,这样一种刻画语言如何工作的方式是完全错误的。

《牛津英语词典》把“语言”定义为“由一个民族、人群或种族所使用的词语及其组合方式的整体”③。这里,我想强调语言及其意义的三大特征:

(1)语言及其意义是社会性的。也就是说,语言是与人类社会密切关联的,它们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儿童习得其母语的过程,就是他/她成人化和社会化的过程。“获得某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接受某一套概念和价值。在成长中的儿童缓慢而痛苦地适应社会成规的同时,他的祖先积累了数千年而逐渐形成的所有思想、理想和成见也都铭刻在他的脑子里了。”[4]148

杜威明确揭示了语言及其意义的社会性品格:

语言至少是在两个人之间交相作用的一个方式:一个言者和一个听者。它要预先承认一个组织起来的群体,而这两个人是属于这个群体之内的,而且他们是从这个群体中获得他们的语言习惯的,所以它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个特殊的事情……再者,记号的意义总是包括人和一个对象之间所共有的东西。当我们把意义说成是言者所具有的属性,而把它当作他的意旨时,我们就把共同执行这个意旨的另一个人以及这个意旨所由实现的、独立于有关的人之外的那些东西都视为理所当然。人和事物必须同样成为一个共享的后果的手段。这种共同参与就是意义。[5]120

根据这样的看法,语言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形式系统自动地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躲在语言背后的是“人”,正是使用语言的“人”(语言共同体)让语言与世界发生关系,通常是指称和表述的关系。指称关系既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名称,也取决于事物在世界中是怎样的。同样,表述的真假也取决于两个因素:我们的说话方式以及事物本身在世界中的存在状况。语义学并非不考虑语言使用者,它只是不考虑个别的语言使用者,而必须考虑语言共同体。在语义学层次上谈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都是相对于语言共同体而言的意义和指称。由此观之,语言作为自主自足的体系是一种虚构,脱离人去理解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是一条歧途。

那么,究竟什么是“语言共同体”?我认为,语言共同体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共享”,其成员对属于某个语言的表达式有大致相同的理解,在相互之间能够顺利地交流和沟通。这样的共同体可大可小,故“语言共同体”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2)语言及其意义是约定俗成的。也就是说,一个语言成为它现在所是的样子,没有什么先天必然的逻辑,而是该语言共同体无意识选择的结果,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产物。当然,这种“约定俗成”不是以立契约、签协议的形式完成的,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渐进过程:某些名称出现了,某些特殊的表达方式出现了,其中有些名称和说法没有得到语言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接受和认可,没有流行开来,于是逐渐消亡;但另外一些名称和说法却得到接受和认可,被该共同体的成员跟进使用,大家的用法逐渐趋同,成为某种形式的公共选择,这种公共选择就是不成文的“约定”。后来,这些名称和说法得到辞典编纂家的提炼或订正,进入辞典或百科全书,其意义被相关释文明确规定下来,成为明文形式的“约定”。不过,即使后一种约定也是有弹性和有例外的,可以被违反,也可以做变更。

更具体地说,名称和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必须回溯到相应对象的初始命名仪式。在交际的因果历史链条上,所传递的是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描述性信息;只有被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所认可的那些信息才构成相应名称的意义。于是,一名称的意义反映了我们对该名称所指称的对象的共识。可引入一些符号去刻画名称N的含义:令小写字母abcdefghijk等等代表关于N所指对象的一些描述,有些描述没有得到语言共同体的认可,不能进入作为N的意义的描述集,只有那些得到语言共同体认可的描述才能进入与N相关的描述集:{abcdef,…},其中的省略号表示该集合还有其他成员,并且还可以去掉旧成员,接纳新成员,因而该集合是一个开放集合。由于这个集合体现了语言共同体关于N所指对象的共识,是得到公认的,我们引入一个公认算子,把它加在某个描述集合上,表示该集合体现了我们关于名称N的所指对象的共识:{abcdef,…}。这个得到公认的描述集决定着名称N的所指。尽管通过各种反事实设想,还可以设想或构造出关于N的所指对象的其他描述集,例如,{-a-b-c-d-efghjk,…},{-ab-c-de-fuvwx,…},{-a-b-cd-efrst,…}(其中“-a”表示去掉a这个描述,余此类推),由于这些描述集没有得到语言共同体的公认,没有成为关于名称N的共识,因此,不构成N的意义,也不能用来确定N的指称,至少不能用它们去识别出我们通常用N指称的n那个对象。

埃文斯表达了类似的思想:“……对一个名称获得一个所指或改变其所指的现象的考察表明,存在着一个说话者共同体,他们使用该名称去指称他们打算指称的如此这般的对象,这很可能是这些过程的一个关键性构成要素。正如语言中的其他表达式一样,名称所表示的东西取决于我们使用它们去表示的东西。”[6]12

(3)语言是有生命的。由于人所面对的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人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也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人的生活、实践、认知的需要,语言共同体不断地对语言及其意义做出适应性调整。这会导致语言像一个有机的活物,处在不断的生长、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具体表现在:某些旧的语言表达式及其意义会被废弃不用,直至死掉,甚至某个语言都可以成为“死语言”;某些新的表达式会涌现出来,某些旧的表达式的意义范围会发生变化,例如被缩小或扩大,等等。语言及其意义总是处于生长和变化的过程中,这一点也许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不易察觉,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放远,它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只要看一下古英语和现代英语、古汉语和现代汉语的区别就够了。

基于上述语言观,我已经发展了一种新的名称理论——“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SHCD)[7]3-36。下面,我将根据SHCD去回应克里普克与假设A1有关的论证。

如前所述,克里普克假定,“名称或摹状词如何指称对象?”这一问题只涉及名称或摹状词与一对象之间的客观的关系,即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形而上学关系,而与作为该名称使用者的“我们”无关。在他看来,名称都是严格指示词,它们作为常函数,固定了名称与相应对象之间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指称关系,而与我们使用该名称或摹状词的意向、约定、传统和习惯无关。但我认为,这一假设是错误的。一个语词对于一位使用者来说要成为名称,该使用者必须知道它是那个对象的名称,否则他就不能把该语词分辨为一个名称,而只是一个纯粹的噪音。例如,假如我发出一个声音“索伊拉”,对于听到的人来说,它是一个名称吗?如果是,是什么东西的名称?甚至我自己也可能不知道,因为也许我只是出于自娱自乐的缘故弄出一些声响来,而碰巧确实有人叫做“索伊拉”。当有人听到我发出“巴特”的声音或看到我写下的相应文字之后,该声音或文字对他/她是一个名称吗?不一定,它也许是英语单词“but”的发音,也可能是我的某位朋友的名字,也可能是我的某条宠物狗的名字。听者肯定要问我:“你说的‘巴特’是什么?你是什么意思?”我也许解释说:“我在说英语词‘but’”,“巴特是我的一位朋友”,“巴特是我的宠物狗的名字”,或者指着某个对象说:“这就是巴特。”在这个时候,你才能判定“巴特”究竟是不是一个名称。再看克里普克本人给出的“南希”例子:即使该数学家的妻子对南希是什么一无所知,这也不妨碍她把“南希”当作一个名称。我这里却要质疑:那位妻子怎么知道“南希”是一个名字,而不是她丈夫无意识发出的噪音,或某个自娱自乐的音调,或某些其他的语法辅助成分?因为她丈夫除了发出“南希”这个声音外,还发出了很多其他的声音,例如“嗯哼”、“哈哈”和“稀里哗啦”。为什么“南希”是名称而“哈哈”等等不是名称?在“南希”与后面这些声音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我认为,在不能实指辨认对象的情况下,一个人若对一个对象彻底无知,他/她就根本不能把任何语词作为该对象的名称④。

我还认为,说明语词与对象关联的方式只有两种:实指和描述。实指命名,即用手指指着一个在场的对象给它命名。一个名称究竟指称什么对象?这对于参与了对一对象的初始命名礼的人来说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该名字是哪一个对象的名字。由于大部分对象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能够被我们实指命名的对象是很少的。因此,大部分语词不能通过实指的方式成为名称,唯有通过某种程度的描述才能成为名称。在建立名称与对象的关联时,最小程度的描述性信息,通常由“系词+分类词(sortal)”组成,例如,“a是一颗新发现的行星”,“b是一个人”,“c是一条狗”,“d是我最近新买的一幅画”,甚至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在此时,abcd对我们来说才是名称。这些名称究竟指称哪一个或哪一些对象?这样的描述性信息当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克里普克谈到,在使用一个名称时,其后来的使用者必须与先前使用者的意图保持一致,以便确保所使用名称的所指保持一致。但我的问题是:在不能对相应对象做实指辨认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听到一个声音或看到一些笔画,究竟如何保持这种指称意图的一致?在因果历史链条上,我们究竟传递关于名称的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有待克里普克及其追随者去回答。

按照我的SCHD,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中所提到的那些“反例”都不是描述论的真正反例。

哥德尔/施密特反例。我将这样回答克里普克:你的这个例子是完全臆造出来的,没有被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所接受,没有进入关于哥德尔的因果历史链条。因此,我们仍然认为,“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者”指称哥德尔这个人,而不指称施密特这个人。你在这件事情上弄错了!不过,假如你所设想的情形被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所确认,那么,我们会切断名称“哥德尔”与摹状词“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者”之间的关联,该摹状词将与名称“施密特”建立新的关联,因而其语义所指就变成施密特这个人;而名称“哥德尔”也许会与一个新的摹状词——“那位在形式算术不完全性的证明上偷窃别人成果的臭名昭著者”——建立关联。

皮亚诺/戴德金等反例。其回答与上面类似:关于皮亚诺、爱因斯坦、哥伦布这些人,重要的不是他们本身做了什么,而是我们的语言共同体认为他们做了什么,只有那些得到语言共同体确认的事情或描述才会进入这些人物的“正史”,构成相应名称的意义或部分意义,而那些没有得到语言共同体确认的描述则会被人们逐渐遗忘,它们最多成为“野狐禅们”酒后茶余的谈资,但难登大雅之堂。

约拿、摩西和亚里士多德等反例。我认为,关于像“约拿”、“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孔子”这样的历史人物的名称,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历史典籍、历史文献关于它们的所指对象的种种描述,我们不能直接接触这些历史人物,我们关于他们的种种信息都是由这些描述得来的;对于我们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亚里士多德”、“孔子”这些名称在历史上本来指谁,而是满足与这些名称相关的那些描述的人是谁,我们真正关心的是由这些描述“建构”出来的对象⑤。至于克里普克本人所设想的,那个没有做过《圣经》上归于摩西的那些事情的人,他爱把他叫做什么就叫做什么,也可以仍然叫做“摩西”,但肯定不是《圣经》上所说的那个摩西,我们只关心后一个摩西,对前一个摩西,我们不关心、不在乎。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个没有做过历史记载中关于亚里士多德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人,他爱把他叫做什么就叫做什么,我们也不在乎。我们真正在乎的,是“活”在我们的历史典籍中、“活”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的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孔子这些人。假如后来发现的历史文献证据,证明我们先前接受的关于历史人物的某些描述弄错了,或者先前的描述很不充分,可以大大增补,这种“更正”和“增补”也需要得到我们的语言共同体的认可,进入我们关于这些名称的“因果历史链条”。否则,它们就不构成相应名称的意义,也不能用来确定相应名称的指称。套用克里普克的一句话,关于一个名称的意义和指称,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我们单个人怎么想,而取决于该名称如何传到我们这里的整个历史,取决于我们的整个语言共同体。[1]95确定名称的意义和所指的活动是一种社会的、历史的活动!

2.对假设A2的质疑

我认为,假设A2是错误,理由如下:

(1)克里普克把描述论的重要原则——“意义决定指称”——解释为要求名称的意义提供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对该原则的误解或曲解。

塞尔指出,对传统描述论有广泛的误解或曲解,似乎描述论者都主张专名可以被相应的摹状词穷尽地分析。“我不知道描述论者当中有谁曾经坚持过这种看法,尽管弗雷格有时谈起,好像他可能会对此表示同情。但无论如何,这从来就不是我的观点,我相信,它也从来不是斯特劳森或罗素的观点。”[8]239-240在塞尔看来,描述理论所真正断言的是:为了说明专名如何指称一个对象,我们需要表明:该对象如何满足或适合在说话者头脑中与该名称相联的“描述性”的意向内容,后者包括说话者用某个名称指称某个对象的意向,对该对象特征的某些描述,相关的知识网络,以及相应的背景条件等。普特南也指出:“关于意义理论,令人惊讶的是这个话题陷于哲学误读的时间是如此之长,而且这种误读又是如此之强烈。一个又一个哲学家把意义等同于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在经验主义传统中,又是一个又一个哲学家把意义等同于证实的方法。而且这些误读还不具有排斥性的优点:有不少的哲学家都主张,意义=证实的方法=充分必要条件。”[3]522

据我理解,甚至弗雷格也不认为,专名的涵义(Sinn)是决定其所指(Bedeutuns)的充分必要条件。他关于专名涵义的相关论述可概括如下:(i)专名的涵义是其所指对象的呈现方式。一个专名只有表达了某种涵义,才能指称某个对象;一个专名究竟指称哪个对象,取决于相应的对象是否具有该专名的涵义所描述的那些特征或性质。这表明,专名的涵义是识别其所指对象的依据、标准、途径。反过来,专名的所指并不决定其涵义,由所指的同一不能推出涵义的同一,因为同一所指可以由不同的涵义所决定。例如,同一个三角形既可以称为“等边三角形”,也可以称为“等角三角形”。(ii)专名的涵义由描述其所指对象的特征的摹状词给出,同一个专名的涵义可以用不同的摹状词来表示,这等于说,对同一个专名的涵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只要所指保持同一,涵义的这种变化是可以容忍的……”[9]153脚注(iii)由于自然语言的不完善性,其中一个专名可能对应于不止一种涵义(歧义性),还存在有涵义无所指的专名,例如“奥德赛”,“离地球最远的天体”,“最小的快速收敛级数”,“发散的无穷序列”等等。弗雷格提议,在自然语言中,只要一个名称在同一个语境中有同样的涵义,人们就应该感到满意;当遇到一个没有所指的名称时,我们就人为地指定它的所指,例如,0或空类。

从弗雷格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i)名称的涵义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条件。这就是说,只要给定一个涵义,我们就能找到与该涵义相应的所指;若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就人为地给它指定一个所指,即0或空类。由此保证,所有名称都有由其涵义确定的所指。(ii)名称的单个涵义却不是确定其所指的必要条件。因为,弗雷格允许对名称的涵义有不同理解,只要这些涵义都能确定其所指就行。这意味着,这些涵义中的任何一个对于确定所指来说都不是必要的,即使缺失其中某一个涵义,其他的涵义也能够确定其所指,因此我们仍然可以说:涵义决定所指。所以,当克里普克把涵义解释为确定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时,他至少违背或误解了弗雷格的原意。

(2)当克里普克指责名称的意义不能提供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时,就隐含地预设了:我们有可能提供确定名称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指责人们没有去做一件他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有什么意义?很显然,这一预设也是假的,因为寻求确定一个名称的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就等于寻求对该名称的所指对象做完全充分的描述,这种描述因而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我们在原则上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情,也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描述,因为该名称所指的对象在变化,我们对于该对象的认知也在变化。克里普克自己就谈到,关于名称如何指称对象,他本人只是提出了一种比描述论“更好的描述”,却不想把它发展成为一个理论,不想给出一组适用于像指称这类词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人们可能永远也达不到一组充分必要条件”[1]94。克里普克有什么权力去要求描述论者做一件他自己也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3)克里普克的充分必要条件预设也违背了我们的语言常识和直觉。如前所述,名称及其意义都是社会性的,由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成员约定俗成,只有那些得到共同体认可的关于对象的描述才进入相应名称的意义中;意义还随着知识的生长而生长,它是由被共同体认可的关于其所指对象的那些描述组成的一个松散而开放的集合,随着知识的扩展和新证据的出现,共同体可以变更它们的认可,一些旧的或新的摹状词就会在这个开放集合中不断地“进进出出”。并且,在具体使用中,名称的意义还受特定的话语语境的影响。于是,单个的描述,甚至很多的描述,都只是对名称意义的不完全刻画,都没有提供确定名称的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普特南正确地断言:“无可争议的是,科学家们在使用那些词项的时候,并不觉得相关的标准就是这些词项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是把这些标准看作是对一些独立于理论的实体的某些属性的近似正确的描述;而且他们认为,一般而言,成熟的科学中一些更晚的理论,对较早的理论所描述的同样的实体做出了更好的描述。”[3]477

但是,这绝不是说,名称的意义就不能充当识别其所指的向导、依据、标准或途径。实际上,如塞尔所言,凭借与名称N相关的某些描述,加上N使用者的意向(intention),加上关于N所指对象的知识网络(net work),加上某些语境或背景条件(background),我们最后总能够识别和确定N的所指。即是说,与N相关的描述与许多其他的社会性因素一起共同决定了N的指称。但本文已经够长了,把这一话题留待另文去完成吧。

收稿日期:2011-03-02

注释:

①在语言哲学文献中,“意义”(meaning)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意义”包括语言表达式的“涵义”(sense)和“所指”(reference);本文仅在狭义上使用“意义”一词,即语言表达式所表达或内蕴的涵义,它们被人的心智所理解和把握。

②在本文中,“摹状词”和“描述”根据上下文需要交替使用。当与名称并列使用时,按习惯使用“description”的旧译“摹状词”,这一译法很雅致。但“description”的本义就是关于对象的描述,故有些地方用“描述”;“descriptivist theory of names”就是把名称理解为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一个或一组描述的理论,译成“名称的描述理论”;旧译“名称的摹状词理论”并无错误,只是人们对术语有不同的偏好和选择。

③参看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Second edition on CD-Ro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④我认为,塞尔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为了使一个名称用来指称一个对象,必须要有对该对象的某种独立的表征。这可以通过感知、记忆、限定摹状词,等等,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意向内容,以便识别出该名称被赋予了哪一个对象。”(塞尔,2007年,第265页)塞尔所说的“意向内容”,包括使用一个名称去指称某个对象的意图、关于该对象的知识网络和背景等。

⑤有一个说法十分贴切而中肯:耶稣的名字是靠他的“圣迹”流传下来的。

【参考文献】

[1]Naming and Necess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aperback edition,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1981.

[2]"A problem in the theory of reference: the linguistic division of labor and the social character of naming", in Philosophy and Culture: Proceedings of the XVIIth 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 Montreal: Editions du Beffroi, 1986a.

[3]陈波,韩林合.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4]帕默尔.语言学概论[M].李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杜威.经验和自然[M].傅统先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6]Evans, G. Collected Pap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7]陈波.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一种语言观和由它派生的一种新名称理论[J].哲学分析,2011,(1).

[8]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M].刘叶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9]Frege, G. "On sinn and bedeutung", in Michael Beaney(ed.), The Frege Reader,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

 

(原载《苏州大学学报》2011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