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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vs廖名春】《论语》“父子互隐”章之理解

 

“门内”的儒家伦理

——兼与廖名春先生商榷《论语》“父子互隐”章之理解

郭齐勇 肖时钧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都是孔子及儒家所强调和提倡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暗含了儒家在实践理性上对门内与门外的区分:门内以恩为重,门外以义为重,私恩与公义有明确界限。十多年来,我们特别重视“亲亲相隐”的讨论,发表并出版了相关的论著。①近来,廖名春先生发表了《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的长文,从文献与义理两方面对此章作了详论。廖先生是我们敬重的古文字、古文献和学术思想史方面的专家,他列举的材料非常丰富。拜读了廖先生大文后,我们仍有不少疑问,在这里斗胆向廖先生请教。

一、从古文字与文献的角度释“隐”

廖先生将《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读为“檃”,训为“矫正”,从文字训诂与文献解读上认定:“将《论语·子路》篇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读为‘父为子檃,子为父檃’,训为‘父亲要替儿子矫正错误,儿子也要替父亲矫正错误’,从古汉语的语言学规律看,是完全可能的。”②

“父子相隐”中的“隐”字是否可以读为“檃”,训为“矫正”?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隐”与“檃”是两个字,并无实质性关联。从字源学的角度来说,“隐”与“檃”分别归类为不同的部位。在《说文解字》中,“隐”被归为“阜”部,而“檃”则被归为“木”部,二者并不属于同一字源。

《说文解字·阜部》:“隐,蔽也。”段玉裁注:“艸部曰:‘蔽茀,小儿也。’小则不可见,故隐之训曰蔽。”③“徐灏注笺:‘隐之本义盖谓隔阜不相见,引申为凡隐蔽之称。’《玉篇·阜部》:‘隐,不见也,匿也。’《广韵·隐韵》:‘隐,藏也。’……《广韵·隐韵》:‘隐,私也。’《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皇侃《义疏》引范宁曰:‘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④

《说文解字·木部》:“檃,栝也。从木。隐省声。”段玉裁注:“檃与栝互训。檃亦作櫽,亦假借作隐。栝亦假借作括。《尚书大传》:‘子赣曰:櫽栝之旁多曲木,良医之门多疾人,砥厉之旁多顽钝。’《荀卿·大略篇》:‘大山之木,示诸櫽栝。’櫽栝者,矫制邪曲之器也。”⑤檃,意为矫正曲木的工具,常与“栝”连用。如《荀子·性恶》:“枸木必将待檃栝、烝矫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⑥《淮南子·修务》:“木直中绳,揉以为轮。其曲中规,檃栝之力。”⑦

廖先生文所指出的“隐”被假借为“檃”、作“隐括”实际上是用字当中的假借⑧,是本来有“檃栝”的字,但却假借音相同的“隐括”。这种假借,其含义还是“檃栝”的原本含义。

战国后期,由于“檃栝”被假借为“隐括”,“檃”被假借为“隐”,被借为“檃”的“隐”字有了“审”“度”(隐核、审核)的意涵,但我们不能不加区分地把“檃”与“隐”之本字、本意混为一谈。

廖文多列举《荀子》中“檃栝”的例子(见于《性恶》《法行》《大略》《非相》),但这几处的“隐括”,均是二者连用,是指矫正歪斜的木材,进而引申到以君子人格为表率,矫正人的恶行与恶习。同时,廖文并没有把《荀子》一书中其他“隐”的例子也列举出来。事实上,《荀子》当中有不少“隐”之本字,作为“隐匿”“隐蔽”“隐遁”“微”(与“显”相对)的涵义来用的例子,这远远多于“隐”被假借为“檃”的情况。这是廖文的另一不恰当之处。

我们且读《荀子》的几条材料:

昔者瓠巴鼓瑟而沉鱼出听,伯牙鼓琴而六马仰秣。故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行。(末句梁启雄释为“行为无论多么隐蔽,未有不显露出来的”。)(《荀子·劝学》)

是故穷则不隐,通则大明,身死而名弥白。(王先谦云:不隐,谓人不能隐蔽。)(《荀子·荣辱》)

布衣紃屦之士诚是,则虽在穷阎漏屋,而王公不能与之争名;以国载之,则天下莫之能隐匿也。(杨倞:载,犹任也。)(《荀子·富国》)(11)

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违其恶,隐其败。(王念孙:违,读为讳。)(《荀子·臣道》)(12)

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嬴绌,府然若渠匽檃栝之于己也。(王先谦引杨倞并云:渠匽所以制水,檃栝所以制木,君子制人亦犹如此也。)(《荀子·非相》)(13)

此外,在《荀子》的《王制》《君道》《致仕》《议兵》《正论》《性恶》《大略》诸篇还可以找到更多的材料,来证明《荀子》一书中用“隐”与“檃”是有区别的:用“隐”作为“隐匿”“隐蔽”“隐微”“避讳”讲;用“檃”则连“栝”字,作“矫正”讲。

“檃栝”多见于《荀子》《韩非子》等战国后期的著作中。墨子与孔子时代相近,墨子稍晚于孔子。《墨子》一书中却多见“隐匿”二字连用的情形。

隐慝良道而不相教诲也。(孙诒让注:“《尚同》上中并作‘隐匿良道’,毕[]云:‘慝即匿字,异文,隐匿之字亦写从心。’”)(《墨子·尚贤下》)(14)

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墨子·尚同上》)(15)(按:《尚同中》还有一处“隐匿良道”,还有一处“是以皆比周隐匿,而莫肯尚同其”。)

是故子墨子曰:古者有语: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墨子·非攻中》)(16)

无敢舍馀力,隐谋遗利,而不为亲为之者矣。(孙诒让注:“隐谋谓隐匿其智谋,犹《尚同上篇》云‘隐匿良道不以相教’也,《荀子·王制篇》云‘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墨子·节葬下》)(17)

今击之则鸣,弗击不鸣,隐知豫力,恬漠待问而后对。(孙诒让注:“毕[]云:‘隐其先知豫事之识。’”)(《墨子·非儒下》)(18)

由此可知,《墨子》所载早期墨家思想语言的篇章中,多处用“隐”或直接用“隐匿”,均隐匿之意。以上“隐”字不能释读为“矫正”。

成书年代与《论语》相近的《左传》一书中有更多材料:

公问名于申繻。对曰:“……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春秋左传·桓公六年》)(19)

震夷伯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隐慝焉。(《春秋左传·僖公十五年》)(20)

[介子推]对曰:“言,身之文也。身将隐,焉用文之?是求显也。”其母曰:“能如是乎?与女偕隐。”遂隐而死。(《春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21)

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注:“不隐[]盾之罪”)(《春秋左传·宣公二年》)(22)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23)

此外,还有《文公十八年》的“掩义隐贼”,《成公二年》的“无所逃隐”,《襄公二十七年》的“言于晋国无隐情”,《昭公十三年》的“盗贼伏隐”,《昭公二十五年》的“隐民多取食焉”。凡此种种,足见《左传》所用“隐”字一般都是“隐匿”、“隐藏”、“隐微”、“私下”之意。以上“隐”字也不能释读为“矫正”、“规正”。

其他先秦文献,如《老子》《孟子》《庄子》《诗经》《周易》《礼记》《商君书》《韩非子》《吕氏春秋》等对“隐”字的用法,均同上。限于篇幅,兹不赘引。故我们坚持认为应区分“隐”与“檃”,不能把“隐”字都讲成“檃”及被假借为“檃”的“隐”。

我们认为,从《论语》自身找内证最为重要。《论语》一书中所有的“隐”字及其用法如下所示。

子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论语·述而》)(24)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25)

孔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论语·季氏》)(26)

孔子曰:“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吾见其人矣,吾闻其语矣。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论语·季氏》)(27)

子曰:“隐者也。”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论语·微子》)

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论语·微子》)(28)

以上涉及6章共7“隐”字,意思大体相同,即隐匿、微、蔽、不言。我们讨论的核心章是《子路篇》第18章,这一章的两“隐”字又如何呢?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29)

刘宝楠《论语正义》对此章作了很长的注释,此注总结前贤的释读,引证相关文献中对这一故事的论说,应是比较完整、准确的。“攘”是“有因而盗”之义,即“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证”是告发。“直躬”是楚人,以直闻名,但此人是沽名钓誉、买直名的人。据《韩非子·五蠹》,因攘羊事,直躬向官府告发其父,楚令尹要杀他,认为他“直于君而屈于父”,最后把他抓了,治了罪。又据《吕氏春秋·当务》,直躬告父后,上面要杀其父,直躬又请代父受诛。将诛,他对吏说,父攘羊,我向官府告发了,这是信;将杀父,我代父受诛,这是孝。这样信而孝的人被杀,国家将有不杀的人吗?吏报告荆王,荆王就不杀他了。孔子听闻后说,这个直躬哪里有什么“信”呢?他“一父而载取名”,即利用其父,两次得到“直”的好名声,此“不若无信”。在这里,关于“隐”,刘宝楠仍沿用《说文解字》,注为“蔽”;进一步,他又引郑玄注《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的“隐”:“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论语正义》接着说:“盖子之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30)我们认为,这已对“父子相隐”,特别是“隐”字,作了相当准确的解释。所以,在这里,“隐”有两个义项:一是不公开告发、宣扬,二是微谏。在儒家的语境中,如果儿子遇到这样的事,不只是隐讳不公开,同时还要在私底下微谏,和风细语地批评父亲,讲清道理,让他把不请自来或顺手牵来的羊,送还给羊的主人。在处理这类事情时,父子之间不公开扯破脸皮效果会更好。刘宝楠讲到“隐”的第三个义项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此第三义项,本文第三节再论。在这里,“隐”字本身并不能释为“檃栝”、“矫正”。

廖文把《左传·昭公十四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中的“隐”释为“隐匿”,而把《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中的“隐”释为“檃”、“矫正”、“规正”,这在古文字与古文献上也是讲不通的。

二、从义理的角度释“父子互隐”

廖先生指出:“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虽然重视亲情、强调亲亲,但他们非血缘至上主义者,他们基于家庭伦理讲社会公德,基于‘父子有亲’讲‘君臣有义’。但真正到社会公德与父子私情有违时,他们还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这就是‘不成人之恶’、‘从义不从父’。”(31)我们非常同意这一看法。廖先生是我们的同道,我们与他的学术立场是一致的,都不同意且都批判了刘清平、邓晓芒的所谓“儒家是腐败的根源”的看法。廖文第三部分对梁涛文的批评非常正确,与我们的看法不谋而合。(32)但我们认为,不能勉强地把“隐”字当成“檃”字,把“父子相隐”讲成“父子相互矫正、规正”。

首先,如前所述,《论语》中所有的“隐”字都没有“檃”、“檃栝”的意思。其次,在这里,“隐匿”“隐讳”是不公开告发与声张之意思,但这并不能解读为“隐匿错误”。从孔子完整的孝悌、仁义、忠信的道德系统来看,他绝不会肯定偷盗,也绝不会肯定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从《子路篇》第18章的具体情境来看,孔子面对楚国叶公的挑战,反唇相讥,批评直躬买直名实为不直,伤害了父子君臣伦理系统的根本。实际上,在父亲把不请自来或顺手牵来的羊留在自家的栏圈中的事情发生之后,作为儿子的直躬完全可以不马上向官府告发,或在邻里间公开宣扬,此即“隐”之义;但孔子主张在私底下微谏(微即隐),让父亲自己去纠正错误。

在家庭伦理中,孔子的“孝”,恰好是不陷亲人于不义。《论语·里仁》“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刘宝楠《论语正义》特引《孝经》“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进而指出:“是父母有过,人子当谏止之也”(33)。“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34)孔子知鲁大夫孟懿子不一定懂得“无违”之意,将来恐怕会问于弟子樊迟,故特别告诉樊迟,强调“不违”是不违背礼,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所以,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父母的,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听从父母的话、满足父母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法则、规矩、规范来办事。如果父母让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去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

按照廖文的理解,如把“父子相隐”的“隐”讲成“隐匿”,不讲成“规正”,那就会与孔子的“争子”等一系列讲法相矛盾。实际上,笔者认为并不矛盾。回到具体的伦理场景中不难理解,孔子讲“父子相隐”,只是不主张向官府告发,在大庭广众中宣扬亲人的过失,因为这样做伤害亲情,适得其反。但同时,孔子这里的“隐”不是“匿过”,而是“几谏”,“几”即“隐”即“微”,在家庭内展开批评,让犯错误的亲人自己去纠正错误。这样一来,“直在其中矣”就可以理解了。廖文把“父子相隐”抽象化地夸大为“父子相互隐匿错误”,恰好就陷入了他所说的两难推理:要么去告官,要么就隐瞒;他提供了第三种选择,即儿子规劝父亲,将偷来的羊退回去,向人家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等。实际上,上述所谓两难推理,也是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而他所谓第三种选择,本就在“隐”之中。本来,孔子在具体的伦理情景中,只是不要当下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隐”也不是要隐瞒、包庇错误与罪行;隐讳在空间上讲场合性,在时间上有暂时性,同时也就寓有微谏、几谏之意。孔子的回答就潜在地预伏有下一步的做法,即廖文所说的第三种选择。在一定意义上,隐讳曲折地批评与犯颜直谏是不同的。儒家主张,儿子对父亲的批评,应当和颜悦色,相机行事,以达到好的效果。

我们再来看事奉亲、君、师的“隐”、“犯”与“无犯无隐”的区分。“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35)这反映出儒家在伦理角色、伦理情境上的分寸感。这里的“隐”,显然与“父子相隐”的“隐”字义相同,不可释为“檃”。郑玄注:“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臣子着服之义……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36)孙希旦说:“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父子主恩,犯则恐其责善而伤于恩,故有几谏而无犯颜。君臣主义,隐则恐其阿谀而伤于义,故必勿欺也而犯之。师者道之所在,有教则率,有疑则问,无所谓隐,亦无所谓犯也。”(37)

这就说得很清楚了。君臣、父子、师生之间的伦理角色定位不同:君臣间以义为重,父子间以恩为重,师生间恩义并存;君臣间处理公共事务,臣的任务就是批评、端正君,故应“犯”,犯颜直谏;然而在家庭伦理中,尤其是子对父、卑亲属对尊亲属,面对日常生活中的“寻常之过”,应当“隐而不犯”,用“几谏”;但如有“大恶”,则仍应犯颜,做“争子”。这就是儒家伦理的具体理性。对“攘羊”之事,不必公开告官,取微谏之法。这种“隐”,面对的是“寻常之过”。那什么是“寻常之过”,什么是“大恶”呢?二者的界限何在呢?用现代术语说,这里有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三、“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面对“大恶”,面对亲人犯法,应如何处理?周公平管、蔡、武庚之乱,杀管叔放蔡叔,即是一典型案例。孔孟儒家都肯定周公杀管放蔡,因为事关国政,属国家公共领域的大事。此即有公与私的界限。典型案例之二,即前引《左传·昭公十四年》的材料。在晋国的邢侯与雍子田产案中,代理法官叔鱼受命处理这一案子。雍子以嫁女的方式行贿叔鱼,叔鱼受贿卖法,判邢侯有罪。邢侯怒而在朝堂上杀叔鱼与雍子。韩宣子请教叔向应如何处理,叔向据法认定三人都应斩首。孔子赞扬叔向多次揭发其弟叔鱼利用公权力受贿卖法,因为这涉及的是公共事务领域,不是寻常小过。孔子称赞叔向为“古之遗直”,肯定他在“治国制刑”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不隐于亲”,评价为“义”与“直”。

这里的“直”,与《论语·子路》的“直在其中矣”的“直”是相矛盾的吗?不是的!这里有门内与门外的区别。“门内之制恩掩义,门外之制义斩恩。”(38)同是孔子,面对攘羊事,主张亲属“隐”;而面对叔鱼卖法事,则肯定亲属“不隐”,把叔向的“不隐于亲”称为“义”及“直”,这体现了孔子视具体情况而识大体、辨是非的伦理正义观。在家庭伦理上,面对亲人的寻常之过,不把此类事扩大化,更不能像楚之直躬那样,告官买名,因为那反而是“曲”,是“不直”。儒家在实践理性上强调门内以恩为重,门外以义为重,私恩与公义是有明确界限的。

大家都知道《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的石碏杀子的故事。卫庄公的三子州吁暴戾,石碏之子石厚助桀为虐。庄公死,长子姬完继位,为卫桓公。公元前719年,州吁杀害桓公而自立,贿赂鲁、陈、蔡、宋等国。老臣石碏设计,请陈国抓捕州吁、石厚。有人建议,可以从轻发落石厚,但石碏认为不能徇私情,抛大义。石碏使家宰獳羊肩杀子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39)

如何理解“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这两个孔子及儒家提倡的命题?首先,它们不是自相矛盾的。这里还是有角色伦理与伦理情境的问题,仍要运用儒家的具体理性或实践理性。在中国伦理法系中,儒家强调的“亲亲相隐”成为了法律的依据,而未将“大义灭亲”作为法律之依据。这是因为,儒家的区分,实际上蕴涵了私人领域充分自治与公共领域依法而治的深刻思想以及反对国家公权力垂直到底、肆意干涉私人领域事务的观念。

在社会生活及其影响上,“两害相权取其轻”。孔子“亲亲互隐”的伦理主张及儒家法律,都贯彻了这一原则。人们犯不着因“攘羊”之事破坏恩亲,在此类寻常之过上,宜用内部批评与调解的方式。法律对大众的保护,应当十分警惕、抗拒公权力的过度滥用。我们不要认为护持恩亲就是“私”,对恩亲的培护而不是摧毁,其实是对社会公义的起码要求。儒家法思想强调情、理、法的协调,而把法建立在人性、人情的基础上。人情并不是私情。儒家的理念是:“缘人情而制礼、法”、“王道本乎人情”。先儒说过,人情与情面不同,大抵本乎天的人情是公,而情面是私。(40)在这一意义上,合情、合理的才是良法。从20世纪苏联肃反、中国反右与文革的教训来看,这一点尤为重要。在“亲亲相隐”的问题上,儒家给我们的精神遗产所昭示的是:儒家反对文化、道德上的专制,反对政治上的独裁、暴政;尤其反对前者为后者张目,如所谓“大公无私”、“大义灭亲”等的过头渲染。今天的文明社会的要求是:当法律与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应退让的是法律,法应顺应与保护人的正当情感;当私权与公权冲突时,法应保护老百姓的私权。如果强迫亲人互证其罪,相互告发,“大义灭亲”,则对亲人心灵的伤害最大,乃至动摇整个人伦社会系统之基础。因此,儒家从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相反,儒家把“亲亲相隐”作为法律的根据,意义重大。“大义灭亲”只能是对社会上层人士的道德要求,而不能成为对社会下层人士的普遍的法律约束。

前面我们说过,“隐”字在本章不能抽象为“隐匿错误”,孔子本无此意。但历代学者对于本章的诠释,尤其是涉及法律意义的运用与诠释,却指点了亲人犯了错误(甚至是犯了罪)之后,人们应如何对待、处置的问题以及公权力应如何对待、法律上应如何规范的问题。在汉代以后的中华伦理法系的建设与实践过程中,“亲亲相隐”的“隐”字,逐渐演变为“隐匿亲人的罪”、“隐匿犯了罪的亲人”的意涵了,而且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就是我们在第一节中指出的,刘宝楠讲的“隐”的第三个义项:“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我们应注意,“隐匿犯了罪的亲人”之“隐”,当然不是孔子原意,而是后起意。大体上是人们反思秦法弊端的结果,当然更是汉代及以后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

回到对本章的诠释,不难发现刘宝楠《论语正义》的高明。他除了前述的引证外,又特别举了《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盐铁论·周秦》、《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白虎通·诤谏》、程瑶田《论学小说》等文献的相关内容,特别强调了法律运用及如何从理论上分疏公与私的关系。以下请看汉代的两条材料: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盐铁论·周秦》)(41)

[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汉书·宣帝纪》)(42)

这就开始肯定了容隐的道德正当性,当然是从卑亲属对于尊亲属的匿罪开始的。自此以后,中国法律制度上“亲亲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人们由此对另一相反的制度——连坐、株连制度,产生了抵触。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父子相隐”的思想,制度化为汉、唐、清律的“同居相为容隐”、“亲属相为容隐”。这种个人权利与隐私权意识的生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制皇权。这些问题都很复杂,且我们与同道都发表过相关论文,故不再赘述。(43)

总之,儒家伦理与其中的一个小小的论说——有关“亲亲相隐”的论说,其实都是极为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复杂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化,在理解上应避免直线式思考与非此即彼的方式。儒家的角色伦理、处境伦理的体验,饱含着具体理性,以简单抽象的方式去对待,在理解上或不能相应。

注释:

①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②廖名春:《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③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下册,第778页,成都古籍书店影印1981年版。

④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缩印本),第1732页,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

⑤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上册,第280页。

⑥⑨⑩(11)(12)(13)王先谦:《荀子集解》,见《诸子集成》,第二册,第29463812716754页,中华书局1954年版。

⑦高诱注:《淮南子》,见《诸子集成》,第七册,第339页。

⑧假借字的一类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借完后,字形上仍然只有一个,属于一个字范围内的使用问题。另一类是本有其字的假借。文字当中本来有表示某个词义的书写形式,但是在使用当中不用约定俗成的字形,而写为另外一个意义不相涉而音同或音近的字。这一类在秦汉以上的古书中较为常见。如借“汤”为“荡”;《诗经·豳风·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壶”为“瓠”,这些都是本有其字的假借。前一类可以说是不造字的假借,后一类是在用字当中的假借。

(14)(15)(16)(17)(18)孙诒让:《墨子间诂》,见《诸子集成》第四册,第434482104182-183页。

(19)(20)(21)(22)(23)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第一册,第115-116336418-4196631367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4)(25)(26)(27)(28)(29)(30)刘宝楠:《论语正义》,见《诸子集成》,第一册,第147163359361394291292页。

(31)廖名春:《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32)张志强、郭齐勇:《也谈“亲亲相隐”与“而任”——与梁涛先生商榷》,载《哲学研究》2013年第4期。

(33)(34)刘宝楠:《论语正义》,见《诸子集成》,第一册,第8325页。

(35)(36)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见《十三经注疏(附校刊记)》,上册,第12741274页,中华书局影印1979年版。

(37)孙希旦:《礼记集解》,上册,第165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38)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见《十三经注疏(附校刊记)》,下册,第1695页。此句“断”字在《郭店楚墓竹简·六德》中作“斩”,郭店简此句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详见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第1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陈伟:《郭店竹书别释》,第124127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9)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第一册,第38页。

(40)参见郭齐勇、张锦枝:《守先待后创造转化——郭齐勇教授学术访谈录》,《哲学分析》,2012年第2期,第160页。刘宗周说:“大抵情面与人情不同,人情本乎天而致人,有时拂天下之公议以就一己而不为私,如周公、孔子之过,吾党之直是也。情面去其心而从面,有时忍一己之私以就天下而不为公,如起杀妻、牙食子之类是也。”(《学言上》,见《刘宗周全集》,第二册,第447页,(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所筹备处1996年版。)

(41)桓宽:《盐铁论》,见《诸子集成》,第七册,第59页,中华书局1954年版。

(42)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72页,中华书局1997年版。

(43)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相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郭齐勇:《“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的启迪——在北京大学的演讲》,载《社会科学论坛》20078月上半月期。

(原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

 

《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

廖名春

 

《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13)近年来关于此章的争议越来越激烈。攻之者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典型的徇情枉法”、“无可置疑的腐败行为”。[2]①辩护者说这是“伦理常态”,“‘父子互隐’中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的因素。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恰恰具有现代性”。[3]两种意见虽然势同水火,但其训诂学的基础却非常一致,都以“隐”为“隐匿”,因为这是自古以来的通训。

前几年给本科生上课,学生周逸说王弘治有文认为这里的“隐”是“檃”的假借字,引申为矫治纠正的意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如同檃栝可以使不规则的木料成为良匠手中的可用之材,父亲是在潜移默化之中端正儿子行为的榜样;又如同矫正曲木需要柔和的外力作用与相应的施力时间,儿子也应该采取不过火的行动来纠正父亲的不当行为。[4](p93-98)我非常吃惊,课后找到王文,拜读后赞叹不已,又做了一些补充证明,写进了为庆祝清华大学古文献研究中心成立而作的《从〈论语〉研究看古文献学的重要》[5]一文中。现在,随着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论语》“父子互隐”章的关注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笔者认为,《论语》此章的问题关系到孔子学说的大根大本,从训诂到义理,有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还有继续深入的必要。因此,拟在前文的基础上,做一更为系统详细的讨论。希大方之家不吝指正。

文献的证明

王弘治将《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读为“檃”,训为“矫正”,看起来匪夷所思,其实从古汉语的语言习惯看,非常正常。

首先,古文献中“隐”与“檃”通用,当属常例。

“櫽栝”一词,《荀子》书多见。如《荀子·性恶》篇:

故枸木必将待櫽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6](17)

杨倞注:“櫽栝,正曲木之木也。烝,谓烝之使柔。矫,谓矫之使直也。”[7](p937)

《荀子·性恶》篇又说:

故櫽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直木不待櫽栝而直者,其性直也;枸木必将待櫽栝、烝矫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6](17)

《荀子·大略》篇也说:

乘舆之轮,大山之木也。示诸櫽栝,三月、五月,为帱菜,敝而不反其常。君子之櫽栝,不可不谨也。慎之![6](19)

杨倞注:“櫽栝,矫煣木之器也。言寘诸櫽栝,或三月,或五月也。帱菜,未详。或曰:菜读为菑,谓毂舆辐也。言矫煣直木为牙,至于毂辐皆敝,而规曲不反其初,所谓三材不失职也。《周礼·考工记》曰:‘望其毂,欲其眼也。进而视之,欲具帱之廉也。’郑云:‘帱,冒毂之革也。革急则木廉隅见。《考工记》又曰:‘察其菑蚤不齵,则轮虽敝不匡。’郑云:‘菑谓辐入毂中者。蚤读为爪。谓辐入牙中者也。匡,刺也。’《晏子春秋》曰:‘今夫车轮,山之直木。良匠煣之,其员中规,虽有槁暴,不复赢矣。’”[7](p1082-1083)

《荀子·法行》篇还有:

南郭惠子问于子贡曰:“夫子之门,何其杂也?”子贡曰:“君子正身以俟,欲来者不距,欲去者不止。且夫良医之门多病人,櫽栝之侧多枉木,是以杂也。”[6](20)

杨倞注认为:“櫽栝,正曲木之木也”,“矫煣木之器也”。《说文·木部》:“,栝也。从木,隐省声”,“栝,也。从木声。”[8](6)徐锴《系传》:“,即正邪曲之器也。”[9](21)段玉裁《注》:“櫽栝者,矫制衺曲之器也”,“与栝互训。”[10](p264)王筠《句读》:“古书多栝连言,许君则二字转注,以见其为一事而两名,群书连用之为复语也。《增韵》曰:‘揉曲者曰,正方者曰栝。’分为两义,盖非许意也。”[11](p444)由此可知,“櫽栝”复词同义,“櫽”也是“栝”,“栝”也是“櫽”,它们都是矫正竹木弯曲的器具,依杨倞说,当为木头所制,所以两字都从木。不过,它们也还有别的写法。

《荀子·非相》篇:

善者于是间也,亦必远举而不缪,近世而不佣,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赢绌,府然若渠堰櫽括之于已也。

杨倞注:“櫽括,所以制木。”[6](3)此“所以制木”之“櫽括”,无疑就是《荀子》上文“正曲木之木也”、“矫煣木之器也”之“櫽栝”,只是“栝”写作了“括”。

《淮南子·修务》:

木直中绳,揉以为轮,其曲中规,檃括之力。[12](19)

“檃括之力”即“櫽栝之力”。这里“櫽栝”也被写成“檃括”。

葛洪《抱朴子·酒诫》:

是以智者严櫽括于性理,不肆神以逐物。[13](2)

刘勰《文心雕龙·熔裁》:

蹊要所司,职在镕裁,櫽括情理,矫揉文采也。”[14](7)

这里的“櫽括”,都应读为“櫽栝”。“严櫽括于性理”,即对于“性理”要严格规范。“櫽括情理”与“矫揉文采”相对,“櫽括”即“矫揉”,也是规范的意思。

文献中更多的则是将“櫽栝”写作“隐括”。如《说苑·杂言》:

东郭子惠问于子贡曰:“夫子之门何其杂也?”子贡曰:“夫隐括之旁多枉木,良医之门多疾人,砥砺之旁多顽钝。夫子修道以俟天下,来者不止,是以杂也。”[15](17)

此条记载亦见于上举《荀子·法行》,只不过将“櫽栝”写作了“隐括”。

《韩非子·显学》:

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者?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16](19)

又《难势》:

夫弃隐括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16](17)

《韩非子》这里的三处“隐括”,显然就是《荀子》书屡见之“櫽栝”。

《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

外宽而内直,自设于隐栝之中,直己而不直于人,以善存,亡汲汲,盖蘧伯玉之行也。[17](6)

同是这一段话,“隐栝”《韩诗外传》卷第二作“隐括”,[18](2)《孔子家语·弟子行》亦作“隐括”,[19](3)《尸子·劝学》则作“檃括”。[20](p267)孔广森《补注》:“揉曲者曰隐,正方者曰栝。”[21](p561)王聘珍《解诂》:“隐读为檃。”[22](p115这里的“隐栝”,读为“櫽栝”,犹如“规矩”。

《韩诗外传》卷第一:

磏仁虽下,然圣人不废者,匡民隐括,有在是中者也。[18](1)

此“隐括”即“櫽栝”,所以屈守元《笺疏》云:“以喻法制。”[23](p88)“匡民隐括”就是以“櫽栝”匡正百姓,“櫽栝”之义也相当于“规矩”。

《鬼谷子·飞箝》第五:

凡度权量能,所以征远来近。立势而制事,必先察同异,别是非之语,见内外之辞,知有无之数,决安危之计,定亲疏之事,然后乃权量之。其有隐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24]

许富宏注:“隐括,也作櫽括、櫽栝、櫽桰。原指矫正竹木弯曲的工具……这里指对同异、是非、内外、有无加以剪裁或修改。”[25](p78)案:此“隐括”义亦为规矩,本字亦当为“櫽栝”。

《盐铁论·申韩》:

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剌也。[26]

王利器校注:“隐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檼栝”,张之象注曰:“檼,揉曲者也。栝,正方者也。辅檠,辅正弓弩者也。剌,②弓之不正者也。《荀子》曰:‘不得排檠,则不能自正(《性恶篇》)。’”[27](p580583)此用来“正剌”之“隐括”,也当是《荀子》书所谓“櫽栝”,其与“辅檠”一样,都是矫正之器。

又《盐铁论·大论》:

俗非唐、虞之时,而世非许由之民,而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直枉也。[26](12)

此“隐括”与“斧斤”一样,是“挠曲直枉”的工具,也当作“櫽栝”。

蔡邕《郭有道林宗碑》:

贞固足以干事,隐括足以矫时。[28](5)

能够矫正时弊的“隐括”,本字显然当作“櫽栝”。

董逌《广川书跋·蔡邕石经》:

独蔡邕镌刻七经,著于石碑,有所检据,隐括其失。[29](5)

“隐括其失”,即矫正其错误。此“隐括”当为“櫽栝”,名词作动词用,遂有矫正规正之义。

何休《〈春秋公羊传〉序》:

往者略依胡母生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28](5)

此“隐括”是“规正”的意思,指规正错误使之符合规定,其本字当作“櫽栝”。

《颜氏家训·书证》:

吾尝笑许纯儒,不达文章之体,如此之流,不足凭信。大抵服其为书,隐括有条例,剖析穷根源,郑玄注书,往往引以为证;若不信其说,则冥冥不知一点一画,有何意焉。[30](p509-510)

宋孙奕《示儿编》引此段话,“隐括”就写作“櫽括”。[31](22)

除“隐括”之说外,文献习见中的“隐揉”、“隐审”、“隐实”、“隐核”诸说中的“隐”也都是“櫽”的借字。

如《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今夫车轮,山之直木也,良匠揉之,其圆中规,虽有槁暴,不复嬴矣,故君子慎隐揉。

吴则虞集释:“孙星衍云:《荀子·大略篇》:‘君子之櫽括,不可不谨也。慎之。’‘隐’与‘櫽’通,谓櫽括。”[32](p347349)王弘治引《汉书·公孙弘传》:“臣闻揉曲木者不累日。”颜师古注:“揉谓矫而正之也。”认为“隐揉”不是一个联绵词,而“隐”也可以单独使用表示“矫正”的意思。[4]其说是。

《后汉书·安帝纪》:

刺史举所部,郡国太守相举墨绶,隐亲悉心,勿取浮华。

李贤注:“隐亲犹亲自隐也;悉,尽也。言令三公以下各举所知,皆隐审尽心,勿取浮华不实者。”[33](5)案:“隐审”复词同义,“隐”即“审”,也就是审查、检查。故李贤注以“隐审”释“隐”。《旧唐书·食货志》:“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征赋。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捡括隐审。得户八十余万田。”[34](48)“隐审”与“捡括”并列,都是稽查的意思。这里的“隐”实际都是“櫽”的借字。

《后汉书·孔融传》:

辟司徒杨赐府。时隐核官僚之贪浊者,将加贬黜,融多举中官亲族。[33](100)

《晋书·张辅传》:

故述辩士则辞藻华靡,叙实録则隐核名检,此所以迁称良史也。[35](60)

“隐核”、“隐核”都是审核、校核的意思,这里的“隐”也当读为“櫽”。

《晋书·宣帝纪》:

时边郡新附,多无户名,魏朝欲加隐实。[35](1)

又《庾冰传》:

又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35](73)

此“隐”与“核”同义,“实”也即“核”,“隐实”也是“隐核”。这种审核、核实意义上的“隐实”,“隐”本字就是“櫽”。

《尔雅·释言》:“殷、齐,中也。”徐朝华今注:“‘殷’,通‘隐(yǐn)’。‘隐’,隐栝,矫揉弯曲的竹木等使之平直或成形的器具。引申为正,居中。”[36](P77)这是说,“隐”即“櫽栝”,本是名词,是“矫揉弯曲的竹木等使之平直或成形的器具”,引申为动词,就有“正”,使不直者直,使不正者正,也就是矫正、规正、纠正的意思。

《尔雅·释言》又说:“隐,占也。”郭璞注:“隐,度。”[37](2)《广雅·释诂一》也说:“隐,度也。”[38](1)所谓“度”,就是审度。这里指用“櫽栝”去审核规正。

《书·盘庚下》:“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郑玄注:“言当庶几相隐括共为善政。”孔颖达疏:“隐谓隐审也。”[39](8)这里的“隐”,《熹平石经》作“乘”。孙星衍《今古文注疏》:《周礼》“槀人”郑众注及“宰夫”郑玄注都云“乘,计也”,以为“言当计度之,亦犹云隐度也”。[40](p240)所谓“计”即“审”,也就是审度。郑玄注以“隐括”释“尚皆隐哉”之“隐”,说明此当本于用“櫽栝”来规范之义。盘庚这是希望“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都要能用“櫽栝”来规正自己,都要能遵守规范。

《管子·禁藏》:“是故君子上观绝理者以自恐也,下观不及者以自隐也。”尹知章注:“隐,度也,度己有不及之事当效之也。”[41](17)姜涛注:“自隐:自我纠正。隐,借为‘概’,校正用的木板,引申为纠正。”[42](P386)其说是,不过这里的“隐”并非“概”的借字,而是“櫽”的借字。

东汉崔子玉《座右铭》:

世誉不足慕,唯仁为纪纲。隐心而后动,谤议庸何伤?

李善注:“刘熙《孟子注》曰:‘隐,度也。’《周易》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吕氏春秋》曰:‘内反于心不惭,然后动也。’”[43](56)案:“隐”当训为正、规正。“隐心而后动”,即“正心而后动”。以什么“正心”呢?自然是“櫽栝”。所以,这里的“隐”也当读为“櫽”。

“櫽”本为“正曲木之木”、“正邪曲之器”,其为木质,故字从木。名词作动词,“櫽”遂有规正、矫正、纠正之义。这一意义上的“櫽”,古人常写作“隐”,训为“度”。所谓“度”,也就是规范。《左传·昭公三年》:“公室无度。”韦昭注:“无法度。”[44](42)《后汉书·清河王孝传》:“蒜为人严重,动止有度。”[33](85)都是明证。《尔雅》郭璞注与《广雅·释诂一》训“隐”为“度”,是从“櫽栝”的规范、规正义而言的,引申就有了审核义了。所以,文献习见中的“隐括”、“隐揉”、“隐审”、“隐实”、“隐核”、“隐核”、“隐度”之“隐”都当读为“櫽”,不是训为规正、矫正,就当训为检核、审核。

由此可知,将《论语·子路》篇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读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训为“父亲要替儿子矫正错误,儿子也要替父亲矫正错误”,从古汉语的语言学规律看,是完全可能的,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义理的证明

《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章之“隐”之所以不能训为隐匿、隐瞒,是由其义理,也就是孔子思想的内在逻辑决定的。

首先,从《论语》此章上下文的文义看,孔子与叶公讨论的是何者为“直”的问题。“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叶公是以矛盾上交似的对外举证为“直”;“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孔子则以家庭内部的互相规正错误为“直”。两者都是“隐()”,都是矫正错误,规正错误,目的相同,所以都能称之为“直”。但两人手段不一,方法不同,此“直”不同于彼“直”:叶公之“党”是以对外举“证”,以告官的方式解决“攘羊”的问题;孔子之“党”则是以“隐()”,以家庭成员内部互相规正来解决“攘羊”的问题。如果“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的话,孔子还称之为“直”,以为“直在其中矣”,那就是以不直为直,以不正为正。这就决不是“直”,而只能说是“曲”了。所以,从《论语》此章的上下文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只能为“櫽”,决不能训为隐匿。③

其次,除此章外,《论语》关于孔子的记载中并没有“匿过”说,更没有相互包庇错误说;相反,多见的则是改过说。如《学而》篇:

子曰:“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1](1)

“主忠信”三句,又见于《子罕》篇“子曰”,可见这是孔子经常说的话。“过则勿惮改”,就是说要勇于改过,不要害怕改正错误。

《卫灵公》篇又载:

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1](15)

这是从反面讲不改过之害。可见对于“过”,孔子主张的是“改”,反对的是“不改”。

《述而》篇还有:

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1](7)

“不善者”也是“过”,也是错误,孔子强调的是“改之”,其担“忧”的是“不能改”。《学而》篇孔子所说的“就有道而正焉”[1](1),“正”是“匡正”,是用“有道”匡正自己的“不善”,其意与“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同。

孔子对待错误的这种态度,其弟子深受影响。《子张》篇载:

子夏曰:“小人之过也必文。”[1](19)

子夏认为小人犯了错误一定会加以掩饰,“文”实质就是隐瞒,这是“小人”而非君子之为。这是子夏的话,也可以说代表了孔子的思想。正因为孔子不掩饰错误,勇于改过,所以子贡称赞自己的老师:

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1](19)

“更”就是“改”,“君子”勇于改过,“人皆仰之”,而非鄙视。孔子勇于改过的思想和行为,可谓深入其弟子之心。从《论语》的这些记载看,说孔子主张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不是视孔子为小人,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孔子不主张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在其他的早期文献里也能得到证明。《左传·昭公十四年》云: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44](47)

叔向是春秋晋国的贤大夫,叔鱼为其弟。叔鱼卖狱,当权的韩起征求叔向的意见,叔向在“义”与“亲”的选择面前,选择了“义”,结果“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④孔子赞之为“古之遗直”。孔子既然许叔向“不隐于亲”为“直”,又岂能以父子隐匿错误为“直”?

《孝经》还有:

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45](7)

《荀子·子道》也说:

孔子曰:“父有争子,不行无礼。”[6](20)

正因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规正、矫正错误,所以孔子才肯定“争子”,才强调“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如果“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争子”说又从何说起?

先秦儒学向来主张家国同构。《礼记·大学》云: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46](60)

正因为“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以欲“平天下”者,就要“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就要“先齐其家”。原因就是“天下国家,本同一体”,家与国是同构的,治国与治家,道理是一样的。这一理论,实质也代表了孔子的思想,是孔子学说的基石。

《论语·为政》篇有载: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1](2)

孔子认为在家讲“孝悌”,就会影响到政治,“孝悌”就是“为政”。因为家之孝子,才能是国之忠臣。在家不孝,在朝就会不忠。其弟子有子更说: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1)

“孝弟”是“为仁之本”,也是“为政”之本,“君子务本”,“为政”就当从“孝弟”始。后来孟子就概括为“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4](12),认为尧舜的“仁政”,本质上就是“孝弟”的推衍。所以,从孔子到有子,从孟子到《大学》,都认为治国与治家同,家国一体,并无二理。这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主流认识。

但是,如果《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的是家庭里父子相互隐匿错误,那推衍到国家政治层面,君臣之间也就可以相互包庇,相互隐恶了。出现了问题,发生了错误,从家庭到国家,从父子到君臣,不是积极地想着怎样去解决,怎样去改正,而只是消极地、一味地去隐匿错误,掩盖问题,这虽然照顾到了人情,但又置社会的公平、政治的理性于何地?所以,从归谬法可知,将《论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只顾亲情而罔顾大义,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将《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从逻辑上看,是陷入了一厢情愿的两难推理。因为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并非只有告官和隐瞒两种选择。告官是顾及了公义而不管亲情,隐瞒则是只顾亲情而罔顾公义,这两者皆非最好的选择。事实上,面对父亲偷羊的问题,完全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还可以有另外的解决方案。这就是儿子可以规劝父亲,将偷来的羊给人家退回去,向人家赔礼道歉。如果人家不满意,儿子可以代父亲赔偿,可以出更高的价格,做好人家的工作。这样,“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身为人子,既能不犯包庇罪,又能不伤害父亲的感情,何乐不为?所以,置合情合理的解决之道不顾,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可以说是陷入了道德二难的误区,自陷于险境。

现代学者多认为,儒家是亲亲为上、血缘亲情至上主义者,孔子也是如此。⑤“父子有亲”,“其父攘羊”,其子就只能为父隐瞒,否则,就是不孝。这其实是对孔子思想的误读。《论语·为政》篇载: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2)

孔子认为“孝”之“无违”并非是无条件的从父,而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要以守礼为前提。用《颜渊》篇的“子曰”来说,就是“父父、子子”[1](12),父亲要像个父亲的样子,儿子要像个儿子的样子。换言之,当父亲不像个父亲的样子时,儿子是不能“无违”的。这就叫做“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1](2)。“父攘羊”属于父的无礼,是“父不父”,“子为父隐”瞒,就是“成人之恶”了,孔子怎能同意?所以,在社会公理和父子私情之间,孔子无疑是以父子私情服从于社会公理,不会因私而废公。

《荀子》的记载则更清楚。其《子道》篇云:

鲁哀公问于孔子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孔子不对。孔子趋出,以语子贡曰:“乡者君问丘也,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而丘不对,赐以为何如?”子贡曰:“子从父命,孝矣;臣从君命,贞矣。夫子有奚对焉?”孔子曰:“小人哉!赐不识也。昔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6](20)

孔子认为不能简单地说“子从父命,孝矣”,应该是“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用《论语·阳货》篇的“子曰”来说,就是“君子义以为上”[1](17),“孝”要以“义”为基准。荀子因而说:

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6](20)

孝弟、顺笃比起道义来,有小道理与大道理之别。道义作为社会公理来说,要高于父子私情。所以,当道义与父子私情发生矛盾时,就应该“从义不从父”,而不是为孝而背义。这是荀子的意见,更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主流看法。所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虽然重视亲情、强调亲亲,但他们并非血缘至上主义者,他们基于家庭伦理讲社会公德,基于“父子有亲”讲“君臣有义”。但真正到社会公德与父子私情有违时,他们还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这就是“不成人之恶”、“从义不从父”。用《左传》“君子曰”来说,也就是“大义灭亲”[44](2)。从这一理论看,“其父攘羊”,孔子是不会主张“子为父隐”匿的,隐匿就是“成人之恶”,是为“小行”牺牲“大行”。从“父子有亲”出发,儿子替父亲解决问题,只能“子为父隐()”,规正父亲,为父亲矫正错误而不是掩饰错误,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互相包庇,隐瞒错误,为私情而废道义,是小人之为而非君子之行也。

三《内礼》篇的问题

吾友梁涛最近著文,以新近出土的简帛材料来阐释《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章之义,颇有特色。梁文说:

2004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中,有《内礼》一篇说:“君子事父母,亡私乐,亡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隐而任之,如从己起。”(68)面对父母的“不善”之行,《内礼》主张“止之”。

问题是,当子女的谏诤不被父母接受时,又该如何实现直道?又该如何兼顾情理两个方面呢?《内礼》的回答是“隐而任之”,任,当也,即为父母隐匿而自己将责任担当下来。故根据儒家的观点,直躬的根本错误在于当发现父亲攘羊后,不是为其隐瞒而是主动告发,正确的态度则应是,替父亲隐瞒而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

所以,为全面反映孔子、儒家思想起见,“亲亲相隐”章应根据《内礼》的内容补充一句:隐而任之,则直道也。[48]

梁文能运用新材料来讨论《论语》“子为父隐”问题,可谓别出心裁。但是,其解释不但重走“隐”为隐匿的老路,又提出儿子当替父亲“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新说,实在是难以服人。

《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内礼》篇简六所谓“隐而任”之“隐”,原作“”,整理者隶作“”,注:“”,从、从心。“”为“邻”,字从心可读为“怜”。“怜”,《尔雅·释诂下》:“怜,爱也。”[49](P77,P225)《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孔子诗论》篇简一“诗亡志,乐亡情,文亡意”之“”字,李学勤先生读为“隐”。[50笔者曾据此,认为简文此处“”读“隐”比读“怜”更文从字顺。[51]这一意见现在看来是错误的。我曾经著文讨论过:《孔子诗论》简一的“”当读为“忞”,训为混乱。“诗亡志,乐亡情,文亡意”当读为“诗无忞志,乐无忞情,文无忞意”,是说诗不能有昏乱之志,乐不能有昏乱之情,文不能有昏乱之意。[52因此,将《内礼》篇简六“”读为“隐”,在出土文献里难以得到支持。

《内礼》篇简六、简七原释文作:“君子事父母,无私乐,无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而任不可。虽致于死,从之。孝而不谏,不成[孝;谏而不从,亦不成孝]。”[49](P224-P225)原整理者将简六与简七连读,就有“()而任不可”之句。但魏宜辉却认为简六与简八似可相缀连,“君子事父母……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怜而任之,如从己起。”这与《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中的“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十分相近。简文中的“如从己起”与“行之如由己”应是一致的。[53]董珊也接受了这一意见。[54]

其实,魏宜辉的编连是错误的。简六与简七的主题是讲向父母进谏的问题,简八以后则是以“父母生病时的礼数为主题”,如果以简八接简六,简七的内容就无法安顿了。林素清、福田哲之对此已经作了充分的研究,我们可以参看。[55,56]

由此看简文“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而任不可。虽致于死,从之”,“”还是从原释文读为“憐”,训为爱好。“”字从“厸”得声,读为“邻”文献习见,而读“隐”,则很难找到先例。从文义来看,简文是说“君子事父母”,不是一味地无原则地“无违”,而是“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父母的意见对,就听父母的;父母的意见不对,就要劝阻他们。“止之而不可,而任不可”,是说如果父母不听劝阻,就是出于对父母的爱担当起父母犯下的错。“虽致于死,从之”,哪怕有牺牲的危险,也要负责到底。“止之而不可”是说提意见制止,但制止不了,“不可”即“不能”。“任不可”,指对这种不能,不能制止父母犯错负责。“”不是“隐”,因为隐瞒解决不了父母“不善”的问题。读为“憐”,训为爱则是说父母“不善”而子女不能制止时,子女当出于对父母的爱替父母承担责任。所以,从简文的文义看,“而任不可”与子女为父母隐瞒错误并没有什么关系,以此来印证《论语》“子为父隐”之“隐”为隐匿说,只能说是误读。

至于将简文“任不可”补入《论语》“子为父隐”章中,说儿子不但要“替父亲隐瞒”,而且要“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就好心好过了头。纵然“父子有亲”,感情深厚,但也不能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感情总得服从理性。自己没有偷羊,替父亲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样“其父攘羊”的错误解决了吗?并没有解决,反而犯下更大的错误,违反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诚信。所以,梁兄此说,是好心办坏事,实在是个馊点子。其实,笔者上文已经说得很清楚,“子为父隐”是“子为父隐()”,儿子替父亲矫正错误。矫正“其父攘羊”的错误而又不过分伤害其父的办法有多种,隐瞒固然不在其列,儿子替父亲顶罪则更不在其列,而且是较之“告官”(“证之”)更坏的办法。因为“告官”固然伤感情但也不违反诚信原则,尽管方式方法有问题,但本质上还是“直”。而顶罪说是陷己于罪,就不仅仅方式方法的问题了,而是有关做人底线的问题了。所以,将简文“任不可”补入《论语》“子为父隐”章,不但是“蛇足”,更是糊涂。

【注释】

①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2)43-47;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J].学海,2007(5):5-24.

(kua),歪邪。《文选·张衡〈南都赋〉》:“方今天地之睢剌帝乱其政,豺虎肆虐,真人革命之秋也。”李善注:“睢剌,喻祸乱也……王逸曰:‘剌,邪也。’”

③案:退一万步说,即使可以“子为父隐”,也不能“父为子隐”。父母替子女隐匿错误,不论古今,都是不明智的,适足以害之。

④杜预注:“末,薄也;减,轻也。”

⑤比如刘清平就认为孔子“坚持把‘血亲情理’作为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见氏著:《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哲学门》,2000年第1卷第1册;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第853页,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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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李学勤.《诗论》简‘隐’字说[R].清华大学“简帛讲读班”第12次研讨会论文,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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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廖名春.楚竹书《诗论》一号简“”字新释[A],《古文字研究》第27[C],北京:中华书局,2008.

[53]魏宜辉.读《上博楚简四》札记[EB/OL].孔子2000网,2005-03-05.

[54]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杂记[EB/OL],简帛研究网,2005-02-20.

[55]林素清.《上博楚简四·内礼》篇重探[A].《简帛》第1[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53-160.

[56]福田哲之.上博楚简《内礼》的文献性质——以与《大戴礼记》之《曾子立孝》、《曾子事父母》比较为中心[A].《简帛》第1[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61-175.

(原载《湖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