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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灵】理想与现实的背离——论梁启超的国会组织思想之流变

  

     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在屈辱与阵痛的催生下展开之后,政治文化领域的近代化转变也相应发端。“民权”、“议院”等新鲜名词开始强烈冲击着中国传统士大夫们的神经,西方的宪政文化开始了一个缓慢的西学东渐历程。作为先驱者之一的梁启超对宪政民主思想的终生探索更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梁的宪政思想上承19世纪7080年代王韬、郑观应等早期维新人士的西学观念,下启20世纪上半叶爱国知识分子们的政治思考;可以说,他的思索与近代中国命运多舛的宪政之路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议会——西方宪政理论的核心之一,在郑观应的这一代人中就已引起了足够的关注,虽然其时国人对它的了解尚嫌肤浅,但先进的中国人已将其与国家的振兴富强联系了起来,大力鼓吹在中国开议院,实现“君民共主”,这为梁启超的议会思想产生准备了一个政治文化上的“场”。梁的议会思想产生于戊戌维新以前,历经十数载的发展演变,于辛亥革命前夕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国会理论,但在民国时其内容仍随着现实政治的演变而演变,充分体现了梁启超“流质多变”,与时俱进的特点。国会的组织是国会得以成立并发挥功用的物质基础,亦是梁重点探讨的一个部分。后世史家、学者关于梁氏宪政思想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关于梁氏国会思想的阐释亦是比比皆是,但有关梁氏国会组织思想的专文论著则较为少见,绝大多数著作及论文均是在论述他的宪政思想时对其有粗略的涉及而已。(注:目前作者所见相关著作有:李喜所、元青合著的《梁启超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5-266页;张朋园著《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台北)食货出版社,1978年,第19-20页;耿云志、崔志海著《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3页;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67页,等等;相关学术论文则有:董守义,《辛亥革命后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光明日报》198329日;李宜霞,《论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谢俊美《略论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等。论者们的着眼点或是对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作宏观的概括介绍,或是作细致入微概念上的辨析清理,对于梁氏国会组织思想的变迁,要么未提及,要么有所触及,提出了疑问却未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梳理。)国会思想是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灵魂,而国会组织思想虽看似属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其却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结构的组成,是国会运作的物质基础,不能不予以重视。梁氏的国会组织思想大体上说来历经两变,较鲜明的分为三个时期,即辛亥革命前的正式提出国会两院制,反袁战争结束后一变为拥护一院制,欧游中又在发展的基础上回归两院制。本文拟分别对梁氏一生中国会组织思想明显变化的三个时段进行客观理性的梳理,并尝试探讨其变化之根源。 

    一、两院制——理想的制度设计 

    梁启超的议会思想产生于戊戌变法以前,他最早鲜明地树起议会政治旗帜的文章便是他那篇模仿乃师托古改制思想于1896年发表的《古议院考》。此文中,梁利用古代的各种零星史料论证了议院的实质在中国古已有之,为在中国开设议院寻找历史上的依据。梁启超虽热情追求议会政治,但他认为议院的开设尚需一定的物质基础,需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方可,超越时代便是“取乱之道”,(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95页。)所以此时他未提出落实议院的方法,也更没有提出国会如何组织的设想,只是在此后的其它文章中有一些零碎而缺乏概括性的描述。正如前人所论:“戊戌时期的梁启超的议院思想还谈不上什么特殊的建树,仅是对鸦片战争之后半个世纪以来先进中国人探索西方议会的一种概括和总结”。(注:李喜所、元青:《梁启超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0页。) 

    此后十数年中,梁氏的国会思想不断充实发展,在其所撰政论文中亦不断就国会的性质、功能、职权等进行论述,其多结合于当时政治现实予以置评。最终构成梁启超国会思想完整体系的一系列文章均发表于1910年前后国会请愿运动高潮时期,对当时的全国宪政运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与前此数年梁在与革命派论战期间尚宣称的中国国民没有行使议院政治的能力,应以开明专制为过渡,然后再进于宪政的主张大异其趣,但这也是梁启超的个人性格、履历与历史发展相结合所造就的一种必然。从内心上来说,梁启超当然也希望在中国早日实现议会政治,并且他也不想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宪政运动中失去以他为首的立宪派的主导权。在此期间梁氏论及国会较重要的文章有《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论请愿国会当与请愿政府并行》,《为国会问题敬告国人》等文,(注: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5页。)其中最能体现梁对未来国会具体构想的当推其于1908年发表于政闻社喉舌《政论》第五号,后来又稍加修改在1910年发表于立宪刊物《国风》上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文了。在这篇洋洋数万言集梁氏国会思想之大成的文章中,梁比较中西,从学理方面对国会的性质、组织、选举、职能等进行详细的论述,充分展示了梁启超宪政思想的核心——国会的全貌。 

    梁启超在这篇文章中表达的国会组织思想是两院制的。他首先就现代议会制度产生以来泰西各国所采择的国会组织制度进行了一番比较,得出结论:“今世各国国会,大率以二院组织而成”,(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0页。)探寻其原因,他首先从国会制度的理论根据上寻找,当日之世界,由于历史的发展,独裁政体与贵族政体均已不适宜于其时之社会了,“然则欲建设理想的善良政治,势不可不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而合国民全体以聚议于一堂,在今日之国家,势所不逮,故不得不以代议制度而自即安”。(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而代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一则在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也。其二则在使之能以适当之方法,发表其意思也,”“而二院制者,实应于此二目的之必要而起者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调和国内不同阶层的特殊利益并减少社会冲突,使群体的利益各有所依归,是采取二院制的现实需要,“故于一方面,使之各代表其利益,同时于他方面,为设一范围,以范围内之压制为调和,此二院所由建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梁启超认为在西方国家之中,经常存在着互相矛盾的两大主义,如英日的贵族主义与平民主义的冲突,如美德的联邦主义与国民主义的冲突,为了调和这两大矛盾则需采取二院制。这是西方的特殊情况,那么在梁看来没有这些特殊情况的中国,是否应采二院制呢?梁的回答是肯定的,他总结出二院制于世界各国所共有的益处有四点,其大致如下。 

    第一,二院制“可以免国会之专横也”,在梁启超看来国会专制与君主专制一样不可取,而且“以一院而成国会,最易为党派所支配。苟政党之道德不完全,则易成为国会专制”。(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假如两院互相监督,就可以降低这种危险的可能性;第二,两院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可以防止国会作出轻躁的决定,从而能够达到“事理可趋于正确,意见可趋于公平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第三,两院制可以调和国会与其它机关之冲突。国会作为监督机关与作为执政机关的政府常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事,二者哪一方势力过强均会损害民主政体,二院制的存在可以较一院更有效地维持各政治力量的平衡。最后一点,两院制能更有效地网罗国家人才,“使优等之少数者得机会以发挥其能力于政治上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因为一院制国会均以民选为唯一组成方法,而这种方式实际上将那些不愿投身政党,不愿竞争选举的少数社会优秀人才排除出政坛了,所以必须得另设一院,“其议员资格不必纯以民选以发生,然后能网罗全国之势力,以集于国会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他认为正是这些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两院制的共同优势才使得两院制普及于各国的国会体制之中。应该说梁启超正确地看到了两院制的普遍优势,他的分析与西方学者主两院制者的论述大致相同,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暴虐的议会不亚于专横的行政机关,他对英国的两院制大加赞赏:“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页。)英国思想家密尔在《代议制政府论》中也强调指出两院制可以通过对在一院中占多数的政党的制约来达到政治的平衡。(注:[]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39-40页。)西方学者亦多注意于两院制在慎重立法,罗致优秀人才等方面的作用,应该说梁氏在这方面颇受西方学者的影响,其论据多源自西方学者的学说,并根据当时东西方议会制国家多采取两院制的实际,再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进行论述。 

    梁启超在反驳日本博士有贺长雄等人提出的中国既无贵族阶级又非联邦制国家,因此不宜采行二院制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由现实国情出发而不得不采行二院制的两大理由。首先他认为中国的贵族势力虽自秦以来几度淘汰已近殆尽,但既然仍为君主国就仍存在一个特别阶级,就算其势力范围不大,也“不可不谋所以代表之”。况且中国除了内地二十二行省以外,尚有蒙藏之特别区域存在,在蒙藏地区,“舍特别阶级外,更无势力之可言”。如果“使国会议员,纯由人民平等选举之一方法以发生,则此两部者,将永见屏于国会之外,非所以保国家之统一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另一理由则是中国虽非联邦制,但“幅员太大,国情之复杂特甚”,“各省利害,绝非同一,……,在人民选举之下院,其员额比例于人口,大省之人口数十倍于小省而未已,则各省所出议员之数,势不得不相悬绝。……如是则难保无以大省之利益,牺牲小省之利益,而国家均衡,或自此破焉。故于比例人口以行选举之一院外,尤必须有平均代表各省之一机关,然后两者相剂,而适得其平”。(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梁氏于此专就中国国情发论而提出了代表“特别阶级”主义与地方主义两大必设二院之理由,不能说梁启超的看法没有道理。一个国家的议会采用何种结构,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状况以及现实政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就当时的实际情况看,世界绝大多数采取议会制的国家均实行二院制。在君宪国家,一般一院为国民选举产生,一院则通过选举,君主敕选,世袭等方式组成,在共和制国家,则两院为不同的选举方式所产生,两院都各有所代表的利益,都是其国内各利益群体分化的体现。而当时中国确实有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也与其他国家一样有着不同的地方利益,梁关于两院制的论断在某种程度上是抓住了中国国情的。 

    对于国会右院,梁认为“皆平等以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他反对对国民的选举权进行财产与教育程度的限制,主张普选制。其它如选举计算法,国会职权等梁亦作了很详尽的论述,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作过多介绍。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梁氏的国会组织思想已达到了一个相当成熟的高度,至少从学理上而言如此。曾有学者就此评论道:“他不仅主张民选议会,而且清楚地看到议会的架构必须和复杂的国情、省情相适应,这在当时是值得肯定的。”(注:谢俊美:《略论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梁启超对君宪政体下国会上院所应容纳的政治势力及其应承载的政治效用思索得甚为深刻,可以说面面俱到,不过政治情势的变化,总是出人意料的,体制的选择往往不是基于其本身的优劣,而更多的是出于实际的政治考虑。梁启超的国会组织理论在进入民国后势所难免地会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 

    二、一院制——无奈的现实抉择 

    辛亥功成,民国肇建。19123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三权分立制度。梁启超等立宪党人梦想已久的国会终于以革命的手段取得了。梁氏接受了共和政体,回国通过组党等手段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在一片政党政治的呼声中,梁亦希图参与国会竞选,组成本党的责任内阁,实行纯粹的政党政治。 

    民初国会的组织经由北京参议院于191257日议决采两院制。在8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中第一条即规定民国议会以参议院与众议院两院组成,(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委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元年七月至十二月卷,中央文物供应社(台北),1971年,第93页。)这与梁启超的主张相符。当时关于一院制与二院制的选择尚有一番争议,主两院制者理由多与梁氏相同,而主一院制者则认为一院制可以避免两院的重复议事,能提高立法效率,还可避免两院互生冲突而为行政机关所操纵,并且人民意志是统一的,假如代表人民意志的两院对某一法案的态度相反,那么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人民意志呢?(注: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6-57页。)最后两院制的意见占了上风。 

    民初国会参众两院的选举方法均采自西方国会,遵循参议院代表各地方政治势力,众议院代表全体人民之原则。参议院中多集中各地方社会上层精英,而众议员更多地是来自中下层民众。国会开幕不久便陷入了无尽的党争,影响到各议案的通过与国策的制定,这自然令信奉国权主义的梁启超大为不满,他曾撰文批评道:“(国会)乃自肇建以来,声光销歇,日甚一日,未及三月,而天下之望,殆已尽去,八百员颅,攒动如蚁,汹汹扰扰,莫知所事”,(注:《合集·文集》之三十,第436276页。)这是梁第一次对国会表示不满,现实中的国会远不如规划上的那么美好。梁启超一方面与其前身是革命派的国民党有着不可释怀的芥蒂,一方面又“想带着袁上政治轨道,替国家做些建设事业”,(注:《合集·文集》之三十,第436276页。)其政治态度难免倾向于袁世凯,对国会中的民党议员不迁就于袁氏的行为难免有些不满。最终第一届国会在袁世凯的摧残下无疾而终,梁氏虽有过抗争的举动,但亦无济于事了。在此一阶段内,梁启超仍主二院制,并有设国民特会与国家顾问院二特殊机关之议。国民特会即两院联席会议,为国家最高机关;而国家顾问院为类似于日本枢密院,智利顾问院的机构,由国会两院各选举四人加上大总统推荐的五人组成,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注:《合集·文集》之三十九,第88页。)不过,这些主张并未产生什么影响,梁启超也没有坚持。在反袁战争结束后,梁氏一边通电力主恢复国会,一边提出了一院制的主张,作改良国会的打算。梁于1916810日第一次与报馆记者谈话中曾对民初国会中的剧烈党争作出评论:“前次国会两党各占一院之多数,而其少数党各以此互相牵制,实为宪政开幕之污点。今次既无党派之存在者,恶现象当不至再见也”。(注:《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134-135页。)经历了浴血奋斗才换得了约法恢复,国会重开,梁启超也不愿再看到国会陷入整日不休的党派争斗中,期望议员集中精力以完成制宪大业,以巩固国基,“夫此次国会之恢复,实以无量数人之血换来。国人曷为甘出此极重之代价,凡欲求产出善良之宪法,为国命民命之永远保障耳。苟宪法终不能产出,则议员终何以谢天下”。(注:《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134-135页。)紧接着在1916816日与报馆记者第二次谈话时他公开提出了一院制的主张,“但以我国现在之国情及前次经过之状况论之,则两院制之利益丝毫不能得,两院制之弊害无一不备,盖两院议员同在党派之漩涡中,苟两院而同以一派占多数耶,则结果两院同为一派意思所左右。所谓以上院调节下院之利益终不可得,苟两院各由一派占多数耶,则甲院所可乙院否之,乙院所可甲院否之,两院永不能一致”。(注:《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136136136-137页。)此时梁启超无疑是联想到了民初的议会政治实践,回想当初在国会中进步,国民二党斗争激烈,在宋案,大借款等问题上,双方针锋相对,毫无妥协调和精神,两院制并未能起到调和之功用;而在国会与内阁等行政机关之冲突中,参议院也没有做到居中缓冲,两党各居一院,互不相让,议案甚难通过,故难以施展梁启超等进步党人的政治抱负。虽然梁启超,汤化龙等进步党人曾倡不党主义之论,但在梁看来“不党主义”并不能解决问题,“宪政必恃政党为运用,此无可逃避之公例,不党者一时之现象也”。(注:《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136136136-137页。)要解决问题,便惟有施行一院制了,梁认为“……我国实无两院之必要,若必设两院者,则上院必须有特殊之组织,及特殊之职权。特殊之职权且缓论,所谓特殊之组织者,谓宜设法网罗国中特殊之势力,使萃其中坚于国会。然吾尝百思而不得其法,盖吾国现时社会之组织,本无所谓特殊之势力,借曰有之,则或非正当,或根柢甚浅薄,既不可网罗,亦无从网罗也”。(注:《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136136136-137页。) 

    此时梁关于国会上院的观点已与当年那篇《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的观点相差何止千里了,时势的变化正是其根源。共和政体的建立使当年梁所主张的皇族议员,敕选议员以及代表蒙藏特殊阶层之议员均失去了理论依据而不能存在了,参众两院均是由选举产生,一代表人民,一代表地方。所以梁氏认为当时的社会结构下已无特殊势力可言,故实无设立两院的必要;并且从政治方面考虑,旧国会中国民党议员多于进步党,进步党人不能控制议场,这最是令梁启超头疼的问题,(注: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台北)食货出版社,1978年,第95页。)一院制国会或许可以多少扭转这种力量对比亦未可知。 

    应该说,梁启超此时提出一院制之主张更多地是从现实政治的方面去考虑而非拘泥于学理,这正是梁启超“善变”的根源所在,曾有人评论说:“梁启超是一个思想家与学者型的政治家,实践未动,理论先行,理论指导实践,是其一贯特色”。(注:李喜所、元青:《梁启超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6页。)梁启超确实擅长于理论构建,但其却未必一贯是“理论指导实践”,相反,他的理论却时时随着实践的需要而变化,绝不拘于理论的束缚,甚至可以说是“实践指导理论”,这才是梁启超的特色。政治活动家入仕为官时与在野论政时的政治主张总是多少有些差别的,梁启超也是如此。自身的价值追求,党派利益的要求都是他国会组织思想变化的重要原因。 

    日后国会因为张勋复辟而解散,梁启超等研究系名流均反对恢复旧国会,主张召集临时参议院以为改造国会之过渡。梁氏此时不再提出“一院制”主张而是汲汲于以“政治论”改造国会,为段祺瑞说法,其原因而是也正如前述。梁氏政治上的实用主义决定了他不会如乃师一样终生坚持某种政制形式,而是随着时局的变化不断修正自己的政见,前此主一院制的目的现在通过另一种途径可以达到,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坚持前见了。 

    三、发展中的回归 

    正如众多学者所言,欧游是梁启超整个政治思想的重要转折点,而其国会组织思想亦不例外。 

    “贤人政治”的实验失败以后,梁启超虽从政坛上退了下来,但却未放弃对政治的关怀与对宪政的期望。当梁在欧游中看到了西方议会运转的高效有序,西方议员的廉洁尽职时,颇为钦羡,再联想到中国不成功的议会政治,不仅感慨万千:“我们办了几年共和政治,都是演翻桌子的把戏,这却从何说起”。(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6330-31页。)他看到了欧洲战后社会革命的勃兴与阶级斗争的汹涌,又初步为中国设计了一种新的国会组织方案,即国会仍由两院组成,一院代表地方,一院代表职业,“我想莫如施行一种职业选举法,两院中虽不妨有一院仍采代表地方主义,必须有一院采代表职业主义,将国中种种职业团体由国家赋予法人资格,委任办理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都以有职业为限”。(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6330-31页。)梁的这种设想也是针对中国实际政治而出的,民国初年的几年的宪政实验下来,国会名誉扫地,政客操守丧尽,梁痛感政治之改善必须要恢复国会信用,荡涤政坛污秽,于是便有此新的二院制设计产生。他以职业主义取代国民主义构成一院,认为这样可以密切选民与国家政治的关系,因为国中有职业之民均出代表于国会,利益攸关,他们必然更关注于议会政治的运作,如此方能恢复国会信用,消除人们对政治的冷漠态度;梁还认为采职业主义可以减轻专以吃政治饭为生的政客对政界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那‘国之石民’和国家生出密切关系,民主政治基础自然立于不拔之地。”(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不仅如此,梁还认为“若用此法,将来生产事业发达,资本阶级与劳工阶级都有相当的代表在最高机关,随时交换意见交让利益,社会革命的惨剧其或可免”。(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这种政治构想与代表直接民主的国民投票一起成为梁启超欧游中所获得的重要政治经验,“职业选举和国民投票,是我们中华民国宪法的大关目,必要切实办到,政治的大本才能立哩!”(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 

    梁启超的这种新的两院制设计又与其先前的国会组织理论大相径庭了,其思想直接来源于20世纪上半叶在西方一度流行的职业代表制理论。西方某些倡导者主张按职业团体如工会、商会、银行、保险等行业或界别来划分选区,他们认为只有以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议员,议员才能更好地代表本团体的利益,并接受监督、指导。(注: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98页。)与梁氏同时代的法国政治思想家与法学家狄骥在著作中指出:只有在与各党派数目成比例的个体选出的议会之外再设置一个由职业团体选举出来的议会,才能保证容纳国家生活中的所有社会力量,才能真正代表国民意志。(注:[]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35-136页。)不过这种设计不论是对近代的中国还是对近代的西方来说,都具有相当的理想主义色彩。这种理想在西方始终只处于理论状态,真正以职业代表制构成一院组成议会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注: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98页。)其在落后的的近代中国就更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了,梁认为其可以起到革新政治的作用,显然是不现实的。关于这种新的两院制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梁启超亦未作进一步的论述。此后他便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呼吁国民运动上了,对于曾经梦寐以求的代议制,已经彻底丧失了信心,“同人确信。旧式的代议政治不宜于中国,故主张国民总须在法律上取得最后之自决权”。(注: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43页。) 

    四、结语 

    梁启超的国会组织思想历经数变,从学理上对两院制的缜密论证,规划架构,到迫于现实而转向一院制的采择,再到最后于现实与理想的折衷间向两院制的回归,其间搀杂着理想主义的美好规划,也伴随着从现实出发的无奈抉择。与其说这是梁启超本人的多变性格使然,毋宁说是那个多变的时代给爱国知识分子们深深地打上了自己的烙印。 

  以民选议会为其核心之一的宪政民主是近代中国以梁启超为首的一代民族知识分子矢志追求的目标,但知识精英们的终极关怀是“救亡”与“富强”,政制形式的选择并非其终极关怀。正如一位海外学者所言,梁氏的政治理想始终不脱“国家理性”这一基础,他所关心的是有关政府确保国家生存和安全的理性行为。国家,在梁启超的政治理念中具有最高的政治价值。(注:[]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葛夫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183页。)所以,国家的独立与富强才是独立的价值理性,而为了这个目标,任何政制形式乃至理念均是可变换的工具理性。另一位论者则精辟地指出:在近代中国的知识界逐渐形成了“富强为体,宪政为用”这种对中国影响最为深远的宪政文化范式。(注: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534页。)梁氏国会组织思想变换的根源也正在于此。那个时代的人们期望的是一个稳定有力的政府,自然也就期望一个内部和谐,运转高效,全力赞襄政府的国会,无尽的党争为包括梁启超在内的大多数国人所深恶痛绝。为了消除政治不安定的根源,国会亦可重组乃至抛弃(注:梁启超由于对民初国会的失望曾经说过:“吾虽重视国会,而重之也固不如国家。假如蔑弃国会乃至灭绝国会而可以安国家利社稷,则吾于国会固可以无爱矣”。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民初的知识分子们对国会的价值取向。文见《国会之自杀》,《饮冰室合集·文集之30》,第14页。),更何况仅处于技术操作层面的国会组织形式呢?理想与现实经常的背离,这不仅是梁启超个人的无奈,亦是近代中国整整一个时代的悲哀,思之不能不令后人慨叹! 

  (原载《人文杂志》2005年第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