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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渊 王国豫】技术伦理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在有关技术伦理的讨论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技术伦理学是关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例如,2003年,在第一次中德技术伦理问题研讨会上,我国有学者提出研究科技伦理“不容忽视科学和技术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失范现象”(参见王国豫、李文潮);2004年,有学者认为,就“研究科技道德现象而言,科技伦理学实质上又是一种职业伦理学,既有职业伦理学的一般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杨怀中)

下面就技术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关系谈谈我们的看法。

1.关于技术伦理学的“不”  我们认为,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技术伦理学“不”能与职业道德画等号,技术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

30年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美以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界伪造数据、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规违法行为明显呈上升趋势,成为一个世界性现象。它涉及的不仅有无名的年轻学者,也有知名的院士、学术权威,甚至包括诺贝尔奖得主。例如,1974年美国纽约斯隆—克特林研究所的科学家萨默林(W.Summerlin)将黑老鼠皮移植到白老鼠身上的造假行为即“萨默林事件”,被称作“美国科学界的水门事件”(任本、庞燕雯、尹传红);上世纪80年代中国人王洪成的“水变油”的造假事件;2002年美国贝尔实验室的科学家舍恩(Jan Hendrik Schon)有关分子级别的纳米晶体管等一系列论文数据作假的“舍恩事件”,被认为是当代科学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2005年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有关人体胚胎干细胞克隆数据造假事件,震惊国际科学界;据统计,从19801月至19921月,仅《自然》和《科学》杂志登载披露科学家弄虚作假的文章共计266篇(樊洪业,第2533页)。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呼吁将学术不端行为等现象纳入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野,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既不是现代高科技时代的独特现象,也不是仅限于科学家群体的个别现象,而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它违背了做人的起码道德规范,受到一般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谴责。

诚实、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品质。“诚,信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前提。中国古代思想家把诚、信作为“五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德。在西方,英语中的诚“sincerity”,最初的意思是保持“原始形态,未经窜乱、歪曲或伪造”(安延明),也是真诚、真实的意思。德语中的诚“Wahrhaftigkeit”,则构成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大厦的四根支柱之一。

因此,诚实作为古今中外公认的道德规范,具有不证自明的先验性:它的道德有效性既不需要伦理学去论证和辩护,也不是技术时代特有的工程师的责任,更不是技术伦理学反思的对象。

那么,技术伦理学是不是应该理解为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

德国技术哲学家、伦理学家罗波尔(G.Ropohl)从技术的社会系统观出发,对技术从输入到输出、从技术理念的诞生到技术的使用和技术后果的消除等方面,作了完整而细致的考察,指出由于分工、合作等因素,现代技术活动不是单个人的活动,因而工程师作为个体不仅不能也不应该单独承担技术的全部责任。(参见王国豫、胡比希、刘则渊,第7885页)德国技术哲学家、伦理学家胡比希(C.Hubig)则在对现代技术后果的分析中指出,要工程师承担技术的社会责任,这里存在的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因为:(1)技术后果表现出或然性,因而在技术的理念和目的与技术的效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2)现代技术活动是一项风险活动,而对于涉及整个社会甚至人类的风险任何个人都无力承担;(3)技术活动是社会组织系统下的制度活动,因而工程师个人不可能为企业或组织的技术活动承担责任。(胡比希,第7883页)在这种情况下,将技术伦理学理解为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只能流于空洞的说教。

从现实状况看,2000年德国柏林的会展中心倒塌事件、二战后期美国对日使用原子弹的决策、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中国黄河三门峡水库的严重后果等事例中,在事前都曾有科技专家抱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表达过不同的看法,但都无能为力,这也说明了科技专家作为技术伦理学责任主体的局限性。

2.关于技术伦理学的既“不”又“是” 所谓“不”,指它不等同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所谓“是”,指它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之间不仅具有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有着现实的和理论的亲缘关系,因此技术伦理学又必须关注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将技术伦理学视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观点,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根源。鉴于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较高社会地位,鉴于科技界一些不端行为的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科技界的职业道德建设与职业伦理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此,技术伦理学不能不予以关注。

美国技术伦理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技术伦理学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之间的亲缘关系。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科学促进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组成了国家律师和科学家会议,讨论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问题。之后,美国发表了有关科技界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报告,如关于“科学自由和科学责任”的报告,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最终报告》,环境研究道德评价委员会、医学研究院的《科学研究道德营造支持负责任行为的环境》的报告。可见,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技术伦理学的发展,与对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的重视有关。

在美国,技术伦理学可以说发源于职业伦理学。米切姆(C.Mitcham)在《技术伦理学的成就》一文中回顾了美国技术伦理研究的历程。他将其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世中后期,职业工程社团制定的内部条例。第二阶段,20世纪初,为忠诚伦理学阶段: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制定伦理学守则,强调商业利益或公司忠诚。第三阶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特点是强调工程师的责任,承认公共安全、健康和福利的重要性:1932年成立的职业开发工程院,强调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公众福利负责,关注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是伦理学教育阶段:由于一系列技术事件如福特发动机设计的失败导致的致命事故、三英里岛的核事故,以及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起,引发了人们对将技术伦理学引入课堂的重视。

美国职业社团和职业伦理的发展,为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历史与现实动力,说明了技术伦理学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之间的亲缘关系。而从理论上看,将职业伦理理解为技术伦理的根据,主要源于职业伦理与角色伦理的关系。

古希腊角色责任的思想将社会角色与德性的探讨联系在一起: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角色责任成为德性伦理的基础,带来了德性伦理的复兴。德性伦理强调行为者自身的品德。胡比希认为,德性伦理是技术伦理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德国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所有工程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责任,以规范和发展符合人类利益的工程技术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工程技术伦理与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伦理的统一。

可见,技术伦理学与职业伦理学、责任伦理学三者既不是完全等同的或相互包容的关系,也不是彼此独立的分离关系,而是有着历史和理论的渊源性、并带有一定共性的部分重叠交叉的关系。

3.关于技术伦理学的“是” 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我们认为,应当从技术活动形成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两种关系中,从人借助技术展现人的本质力量来把握技术的本质,从而在复杂技术系统的社会建构中,找出和重建一个适应技术时代的技术伦理学。

关于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妨从技术的本质及其所反映的人的本质,以及技术和伦理之间的本质联系来加以考察。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技术与技术活动本身,而是技术活动引起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两种关系及其产生的伦理问题。技术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两种关系的互动中,在同时发生的人的外化(exteriorization)和自然的人化(hominization)的两种过程中,形成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不可分割的本质属性。显然,技术在本质上显示了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这种能动性不仅直接表现为人能动地把自然物(pyrophorus)变为人工物(antifact),而且还凸显了人的理智、道德和自由,这正是人的本质所在。因此,技术的本质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质。这样,技术的本质就同伦理的本质衔接上了,因为人的理智、道德和自由也同样是伦理的本质追求;从而表明共同追求和展示人的本质,正是技术和伦理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的基础。

然而,就现实而言,现代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强大力量,对人、自然、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愈来愈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其后果是创造性与破坏性兼备。在技术与伦理的关系上亦呈现出空前冲突的局面。无论是现代技术对传统伦理的挑战,还是人们对现代技术的伦理反思,都昭示现代技术呈现的双重后果,归根结底都是现代社会造成的技术异化(dissimilation)或技术悖论(paradox),是人自身异化的反映与结果。因此,现时代技术伦理学的诉求,从根本上说就是从技术的本质出发,在人的技术活动中积极扬弃人的自我异化,实现人的本质复归,规避技术的异化,从而在推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达到技术与人的和谐、技术与社会的和谐、技术与自然的和谐,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的自我和谐。这是一种基于技术和谐目的论的技术伦理观。

但是,欲达到技术的和谐目的,不能仅仅着眼于单纯的技术过程,还需要从技术主体、技术过程、技术客体各个层面,从技术的决策、创造、生产、传播、使用各个环节,从技术的工程过程、经济过程、文化过程各个方面,对技术进行社会建构;它也不只是工程人员的责任,而是技术的社会主体的任务,包括技术的决策者与组织者、创造者与生产者、需求者与使用者等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由于技术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因而技术伦理学需要研究参与技术的社会各界即技术的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问题和责任伦理问题;这是一种基于技术社会建构论的技术伦理观。

关于技术的社会建构问题,从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看,工程技术活动涉及的知识包括:(1)工程技术研发所必需的一般技术理论与方法;(2)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三个层次的知识;(3)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交叉形成的社会技术科学知识,如创新经济学(innovation economics)、技术社会学(technology sociology)、人类工程学(ergonomics,即工效学)、技术生态学(technology ecology)、技术管理学(technology management)和技术美学(technology aesthetics),以及技术伦理学(technology ethics)等(刘则渊、程耿东)。从技术伦理学在复杂的跨学科的技术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看,离开技术的跨学科知识体系,离开技术知识的社会建构,离开技术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审美关系和人类学关系等,就无法把握技术的伦理关系。

同样,如果我们将技术理解为复杂系统,那么就不应该只是将工程师、技术人员的责任问题纳入技术伦理学的研究视角,而是应当研究技术的社会主体的以下三个层面:

1)技术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层面:包括政治家和企业家。这两种人分别在政治的宏观上和经济的微观上对技术开发活动的决策过程发生影响,是技术伦理学的直接对象。由于技术活动直接渗透在政治活动中,技术决策也是政治决策:发展新能源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因而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转基因技术关系到粮食问题和生存问题,纳米技术已经变成了新一轮技术竞争的法宝。有远见的政治家不可能不考虑技术决策问题。企业家是技术发展的实施者:从技术手段、方法和资源的选择,到具体技术的生产,因而企业家也是技术伦理学的直接对象。

2)技术的创造者和生产者层面:它既包括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个体的良知伦理,也包括他们作为知识的拥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技术伦理正是在这里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和责任伦理交臂。在这里,重要的是找到技术伦理、职业伦理、责任伦理的交集内容。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角度看,要分别研究个体的道德观、价值观与职业伦理的关系,一般社会公德在工程技术行业中的具体表现,各个工程技术职业所特有的伦理规范;就工程师的责任伦理而言,既要探讨如何区分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又要研究怎样划分不同技术工作所负的技术责任、过失责任、法律责任。

3)技术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层面: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技术发展的方向及后果的个体,都应该是技术伦理学的受众或责任的对象。飞机是产生温室效应的一个重要来源,我们乐意选择或者默许廉价飞行,间接地导致了温室效应的提高;度假旅游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但度假最容易带来环境问题;我们时刻感受到能源紧张,但是我们谁也不愿意放弃高温下的空调。这些例子说明,在技术已渗透到生活各层面而成为生活方式、技术行为已经成为日常行为的时候,技术伦理学的对象也就是一般伦理学的对象,技术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与一般伦理学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调节人的行为的一般伦理学原则同样适合于技术伦理学,可以作为技术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安延明,2005年:《西方文化中的“Sincerity”与儒学中的“诚”》,载《世界哲学》第3期。
[2] 樊洪业,1994年:《科学作伪行为及其辨识与防范》,载《自然辩证法通讯》第1期。
[3] 胡比希,2005年:《技术伦理需要机制化》,载《世界哲学》第4期。
[4] 刘则渊、程耿东:《论技术科学的创新功能与强国战略》,待发表。
[5] 任本、庞燕雯、尹传红,2005年:《假象——震惊世界的20大科学欺骗》,上海文化出版社。
[6] 王国豫、胡比希、刘则渊,2007年:《社会—技术系统框架下的技术伦理学——论罗波尔的功利主义伦理观》,载《哲学研究》第6期。
[7] 王国豫、李文潮,2004年:《科学技术伦理的跨文化对话和反思——2003年中德科学技术伦理研讨会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8] 杨怀中,2004年:《科技伦理学究竟研究什么?》,载《江汉论坛》第2期。

(原载《哲学研究》2007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