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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葆伟】关于技术伦理学的几个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技术与社会、技术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技术产物一步步地取代原有的自然而形成“把人类完全包围起来的环境”[1]。由技术活动及其产物塑造和重构了社会秩序和人类活动的模式,“个人习惯、理解、自我概念、时空概念、社会关系、道德和政治界面都被强有力地重构”[2]。伽达默尔提出“20世纪是第一个以技术起决定作用的方式重新确定的时代”[3]。埃吕尔把我们今天所处的环境称为“技术社会”,按照埃吕尔的观点,技术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遇到的根本问题是由技术引起的。

由此,技术问题也成为时代问题的聚焦处。我们同意“技术社会”或“技术时代”的说法,只是想补充说,这是一个技术和资本共同起作用的时代(或社会)。在当今时代,蓬勃发展的高技术已经和资本一起,成为塑造我们时代的面貌、决定人类祸福的最重要因素。科学和技术使人类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它们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使我们遇到了众多的风险和挑战。理解和掌握这种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反思我们以往对进步、人性、好的社会的理解,合理地、负责任地导引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我们时代的课题。科学和技术活动的伦理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我们时代的诸多的问题之一。

一、为什么需要一门技术伦理学?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1)技术活动直接与伦理相关,或者说,伦理诉求是技术活动的一个内在规定。

首先,技术是人类的设计和创造,是人的意向的物化。这种创造必须运用自然科学知识或符合自然规律才能成功。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设计和创造都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它们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实现某种期望或理想。“实现”过程又包含着工具、方法、路径等等的选择,由科学理论到技术规则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推理过程,达于目的的手段也并非确定和唯一。这些目的、期望、手段等等都可以被评价为好或坏、正当或不正当。正像A.阿西莫夫在《设计导论》中指出的,技术设计的原则是由两种类型的命题组成,一类是有事实内容的命题,另一类是有价值内容的,它反映了当代文明的价值和道德风貌。

进一步说,技术是“做”,是实践,是“物质改造”活动,它把事物从一种状态变换为另一种状态,创造出地球上从未出现过的物品或过程,乃至今天的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它们直接决定着人们的生存状况,长远地影响着自然环境,这是技术活动的意义所在,也是它必须受到伦理评价和导引的根据。而且,这种造物活动是社会的(例如美国工业工程师学会(AIIE)就把工业工程定义为“在本质上是社会科技的”),它是一个汇聚了科学、技术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环境等要素的系统,伦理在其中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参与技术建构的实际上有不同的利益集团,诸如项目的投资者、组织者、设计者、制造者和产品的使用者等等。公正合理地分配技术活动带来的利益、风险和代价,是今天伦理学乃至政治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因而,正像德国哲学家汉斯·伦克(H. Lenk)和萨克塞(H. Sachsre)等人指出的,对技术发展的人道的和理性的评价问题,它的目的、意义、道德责任以及与新的社会总的状况相符合的价值观等“已成为日益紧迫的和开放性的问题”而进入有责任感和善于反思的设计人员的视野[4]

2)技术伦理学问题只能是在技术发展的一定阶段才会被提出,其提出的方式与那一时期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

伦理问题成为技术哲学的研究重点,这首先是因为,科学和技术赋予人类以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它们的发展又是如此之快,以至我们甚至来不及理解和反思它们。我们的道德实践和制度安排也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

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当推英国的尤因(Sir Alfred Ewing)。1932年,尤因在英国促进科学协会年会的主席致辞中就指出:“工程师的丰硕成果遍及全世界,把过去从未有过的,也不敢想象的人才和力量赐给世界各地”,它们使生活中更加充满物质所能促进的一切幸福。

“但是我们深深地明白,工程师的才能已被滥用而且以后还可能被滥用。……人类在道德上,对这样巨大的恩赐是没有准备的。在道德缓慢演进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种恩赐所带来的巨大责任。在人类还不知道怎样来支配自己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授予支配大自然的力量。”[5]

这些话表明科学家和工程师已经开始了对科学技术、对自身活动的反思,把合理地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以造福人类看做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然而工程技术活动的伦理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学术研究的对象,则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主要是核威胁以及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使人们认识到,科学和技术的研究过程及成果应用会给当下的和长久的环境、社会和人类带来严重后果,它们常常超出了我们的直接目的,有些还给人类生存带来了根本性的威胁。这就尖锐地提出了“是否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我们应该做的”的问题。此外,一些重大的工程事故,例如斑马车油箱事件和DC10飞机坠毁事件等,也引起了人们的严重关切。但是如果仅仅把它简单地看做是对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负作用”的回应,乃至只是要对科学家和工程师进行道德约束,还是肤浅的。

一般认为,美籍德裔学者汉斯·尤那斯(Hans Jonas)于1979年出版的《责任原理——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标志着技术伦理这门学科的诞生。

在《责任之原理——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探索》中,尤那斯认为,知识曾被看做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但在我们这个文明中,它随着人类的滥用已经逐渐变成了灾祸与不幸。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与摧毁性潜能发展之快已远远超过伦理的进步,从而产生出许多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的恶化,土地与食品的毒化等。可是,以往的伦理学涉及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或者说“近距离”)关系,它们从未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更不用说物种的生存了”。因而,今天的科学技术带来的危机以及人类活动类型和方面的变化“需要一种相应的预见和责任的伦理学”,它要求人类“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这种审慎和谦虚不是如以前那样,由于我们的力量弱小,“而是由于我们的能力过分强大,这种强大表示我们的活动能力超越了我们的预见能力以及我们的评价和判断能力”。必须阻止这种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尤那斯把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对全体人类特别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包括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这是一种新的义务种类,它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我们社会政治整体的责任[6]

尤那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尤其是他的“责任原理”。但是尤那斯的伦理学是建立在“恐惧和审慎”(所谓“恐惧启迪法”)的基础上的。与之相近的是国内的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的“负作用”是要求有一门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原因。

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单纯强调“恐惧”或“负作用”,这恐怕有当时社会思潮的影响——众所周知,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西方工业社会中“反技术主义”兴盛的时期。而在那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兴起以及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推动了新一轮产业发展,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出现也使得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主要工具。各个国家纷纷改变科技政策,把发展科学技术看做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所在,并努力促进科学和工程界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例如,1994年,美国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与副总统戈尔发表了《科学与国家利益》的报告,其中指出:“科学——既是无尽的前沿也是无尽的资源——是国家利益中的一种关键性投资”。随后,美国政府《技术与国家利益》(1996)的报告中提出: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对于美国的国家利益,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显得更为至关重要。事实上不仅是技术的经济效益,技术与社会、文化、人的健康、心理及环境之间的可融和可协调性,以及技术如何促进人类发展等问题,也日益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

与此同时,技术哲学的研究出现了“经验转向”,即超越以往单纯的技术批判而力图理解技术本身。技术评估也从过去那种只是专注于控制、限制转变为一种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建设性过程。总之,在今天,人们对科学技术伦理的吁求早已超越了对科学技术负面作用的纠弹,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人类的集体责任,是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态度,去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包括努力促进科学和工程界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更要求通过政府、企业、公众与科学家、工程师携手合作,共同引导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而,在笔者看来,问题的提出首先是缘于,科学和技术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无比巨大的力量,以及它们影响的广阔和深远。科学技术又是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在发展,以至于我们对它们引发的各方面的变化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但是科学和技术并不就是自然而然地造福人类的,我们的制度、法律、道德实践等等都还不能够跟上这种发展,尚不足以合理地运用和导引这种巨大的力量。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又内在地具有不确定性并使我们处于风险之中。力量的强大、发展之迅猛、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比起“负作用”来更能说明问题的根源。

这里稍具体地谈谈风险。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等人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实际上,科学技术活动本身就是推动我们的社会进入“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因为,科学技术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创造或创新,而创新本身就是一项冒险的事业——它不断打破现有的稳定和平衡,把我们带到一个新奇的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又具有长期的、不确定的和不可预见的后果,从而使我们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尤其是,今天我们已日益生活在一个人工的世界中,人工安排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的自然已取代原有的自然构成了我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这样的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自身具有耦合、放大等种种效应;并且还有脆弱性和易受攻击性。这些因素和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人类对自然的干预和开发已趋于某种极限,多数人都在使用技术而很少理解它,等等,与经济的、政治的因素一起,共同把我们的社会推入一个“风险社会”。格鲁恩瓦尔德认为全部技术伦理学问题都源自风险[7]。美国国家工程院院长沃尔夫(W.A.Wulf)也指出,当代工程实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带来了过去未曾考虑的针对工程共同体而言的宏观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导源于人类越来越难以预见自己构建的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灾难性的后果。由此,工程将成为一个需要更加密切地与社会互动的过程[8]

风险不等同于危险,它同时包含着机遇。吉登斯就指出它也是“经济活力和多数创新,包括科学或技术类创新的源泉”[9]。这就要求我们更多地发挥创造性。显然,这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态度,它超越了技术批判主义,也超越了技术与人文的对立。

对风险的认知及其可接受性的判定必须也只能依赖于科学。但是这种认知或判定又不是仅只依赖于科学,对风险的评估和对社会可接受风险的确定,都依赖于我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期望,也依赖于我们的实践智慧。特别地,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各种可能性。要对可能的风险负起责任,就不仅要有对后果的清醒认识,对手段的恰当选择,还需要对目的和意义本身进行思考。这种思考中渗透了对好的技术、好的社会的理解。它也提出了是否需要建设一门风险的伦理学的问题。

二、技术伦理的研究应当关注技术发展的新特征、提出的新问题

技术伦理的研究应当深入到“技术本身”和具体的技术过程,研究技术发展的新特征、提出的新问题。

1)科学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应当深入到科学技术活动“本身”。例如,以前人们在讨论技术是否“价值中立”时,往往由于抽象地看待技术而陷于无谓的争论。事实上,技术是分层次的,例如,我们可以把技术划分为四个层次:专有技术、共性技术、基础技术和技术科学(理论),不同的层次与伦理和价值的关联不尽相同。而就具体的技术门类来说,每一种技术都可能有它的特殊目的并带来特殊的问题,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总体性的关系或影响。

重要的是,技术的后果常常要超出原初的目的。技术的发展是“路径依赖”的:新的技术总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原有的手段往往被用做其他目的,以及为已有的技术寻找新的用途。因而,技术的目标不是自由意志的独立结果,相反它总是要为“可行性”(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等等可行性)所吸引,后者就像一个“吸引子”,技术的发展也不完全是在社会的自觉控制之下。

这些特点影响着技术伦理学思考的方向和方式。

2)需要研究科学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特征、提出的新问题。今天,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认知科学等等的发展使我们对自然的干预深入到了它的基础层次(核技术、基因技术都可以看做是打破物质和物种的“始基”然后进行重组或再造的技术),科学在理论上的进展也显示出似乎是无限的可能性,从自然的万事万物到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几乎没有什么不可以被纳入到技术的控制之下,尽管其中很多在目前只是局部的、不完全的或理论上的。

重要的是,技术的对象也由改造自然转向生命乃至人自身。在以往的以机器为代表的技术中,我们的身体是出发点或“操纵的基点”(如我们常说的“机器是器官的延伸”),而在今天的高技术中,身体成为了技术塑造的对象和材料。我们不仅在改造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已经在重新设计生物和我们自己的身体,甚至重塑人的本性和制造新人。今天的医疗技术已经由“减轻痛苦”发展到可以进行“增强”(enhancement)或“提高的替换”,随着辅助生殖和基因研究的进展,设计、制造婴儿也成为可能。于是,就提出这样的问题:人能够像其他客体一样被设计、制造吗?这个问题也涉及对人的价值和尊严持什么观点的根本问题:能够像对物一样来对待人吗?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则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行为方式,以及形成、获取和运用知识的方式,也对人的“心-身”关系、“身份的建构”等等提出新的问题。计算机和生物技术的结合,还可以出现像哈拉维等人所说的“Cyborg”、“Bioberg”这样的混合体。我们已看到这样的说法:信息社会中,“我们的大脑由于受先天容量的限制,将难以符合越来越庞杂的信息而对其作出有效的处理分析,因而,用人工方式改造生命有其必然性”。显然,这里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和伦理学问题。例如,人类是否需要和应当为追随或适应技术进步而重新设计自身?“突破身体的局限”一直是技术发展的目标,它也是技术进步的标志,这在今天还是无可置疑的吗?

人类是否真的拥有了随自己的意愿组合、设计生命体和控制自身进化的能力?我们是否能够完全像对待外部自然那样操纵和改变自己的身体?或者说,这种操纵、改变(或“改善”)、设计有没有一个限度?比如我们可以给自己安上人工器官,在大脑中植入芯片,……如此发展下去,到什么程度,生命就不再成其为生命,人不复成其为人?

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往往要涉及到人及其身体的本体论或道德地位问题。人及其身体具有某种道德地位,这一点不应该受到怀疑(姑且不论这种道德地位和支撑它的理由是什么)。但是这一地位并不表示它是不可以触动的,而是要求我们在进行任何一种干预时,都必须以充分的理由论证自己是正当的。这事实上也是一种责任。道德实践是理性的活动,要求有正当的理由的支撑。从传统的伦理学出发的辩护,例如拜尔茨所说的“个体本身的正当权益”——即“能够尽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理想和生活道路的权力”,拜尔茨称之为“唯一正确的理由”[10]——似已不够充分,需要发展出一些新的原则。

3)此外,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的发展和“后学院科学”的出现,使得财富和权利的生产(产生)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它可能导致新的不平等形式。如何在全球市场经济和充满着利益竞争的条件下恰当地处理知识的公共性和商品化之间的关系,公正地分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好处、风险和代价,也是科学技术伦理学乃至我们时代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11]

三、技术伦理学是一种实践的伦理学

技术伦理的发展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开拓新领域,研究新问题,上述关于风险的伦理学,关于高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公正问题,技术的根本性转变带来的问题,等等,都是目前有待开发的领域。其中的一些研究要同形而上学结合起来。二是形式和方法上的,例如人们所说的组织伦理、制度伦理、对话伦理。三是所涉及的一些伦理学的基础性问题,例如上述拜尔茨的论证。我们所要做的不只是在传统的规范和技术的新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今天,关于技术的很多重大争论的焦点都在伦理问题。传统的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伦理理论已不足以应对今天的复杂局面。我们面对的是新的挑战,技术要创新,伦理学同样需要创新,包括探索如何能够让伦理学在技术实践中实际地起作用的途径。

科学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不是简单地搬用原则就可以解决的。我们宁愿把技术伦理学称为一门“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国外也有这种提法,例如牛津大学哲学系就设有“实践伦理学研究中心”。这倒不是一定要取代流行的“应用伦理学”,而只是说,“应用”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说法。近代以来流行的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二元论以及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往往把应用理解为首先获得一种纯理论的知识,或者从这种知识中推导出一个普遍有效的行为原则,然后把它现成地搬用到一个特殊的情境中去。这种看法没有正确把握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更没有把握实践的特征和丰富内涵。

实践是“做事”,是行动。实践伦理(或“应用伦理”)与传统伦理学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把后者那种建设道德规范体系的单纯理论要求转变为具体的实践行动,在解决现实的道德问题中实现或完成对善、公正、责任等等的追求。实践伦理(包括它的推理)不仅是导向行动的,而且本身就是“实践性”的,是“行动中的”。在道德实践中,关于可以接受什么的判断不是“自上而下”地来自原理。实践伦理开始于问题,即那些生活、实践中提出的而以往的伦理原则不能直接回答的问题,或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其目的也首先是要解决问题。实践的判断和推理也不同于理论,它不是简单的逻辑演绎,而是包含着类推、选择、权衡、妥协、经验的运用等等的复杂过程;它的结果也不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丰富的具体,是针对问题情境的“这一个”。因而,实践的推理是综合的、创造性的,它把普遍的原则与当下的特殊情境、事实与价值、目的与手段等等结合起来,在诸多可能性中作出抉择,在冲突和对抗中作出明智的权衡、妥协与协调。对理论或原则的“应用”的理解也不同于以往:由于我们面对的是新的现象,在实践推理中,我们并不只是简单地把有待决定的事件纳入一般的规则,而是往来于对情境的理解和对原则的理解之间,根据当下的情境来理解原则,又依据原则来解释和处理这些情境。这里需要的是一种实践中产生的生活智慧而不只是逻辑的运用。

伦理学家和工程师、科学家、政府官员、企业家、公众的广泛参与,各种价值和利益集团的代表的积极对话以选择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技术伦理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由此,伦理也就通向了政治。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在参与和对话中,最重要的还不是主体间一致的纯粹事实,而是合理性的论证——什么是人们有理由采取的行动?总之,“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努力:通过向他人提供理由促使他们改变或继续持有其道德信念;它还是这样一种努力:通过改变法律或社会规则来对公共生活及制度上的政策产生影响”[12]

 

【参考文献】
[1] Winner L. The whale and the reactor: a search for limits in an age of high technology[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6-9.
[2] Ellul J. The technological system[M]. New York: Continuum, 1980:38-39.
[3] 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63.
[4] 王国豫.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J].哲学研究,20055):94-99.
[5] 贝纳尔.科学的社会功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3.
[6] Jonas H.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7] 格鲁恩瓦尔德 A.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与实践意义[J].白锡,译.国外社会科学,19976):9-12.
[8] Wulf W A. Engineering ethics and society[J].Technology in Society, 2004, 26:385-390.
[9] 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0.
[10] 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11] 朱葆伟.高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公正[J].天津社会科学,20071):35-39.
[12] Terkel S N, Duval RS. Encyclopedia of ethics[M]. New York: Continuum,19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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