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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文】网络时代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形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网民们在这一虚拟的社区中进行着“数字化”生存。然而网络社会日益凸现出道德失范问题,如利用网络知识产权、人身名誉侵害、虚拟财产实施侵权,甚至借助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等。这些现象促使人们反思网络社会秩序有效建立的各个要素,以及如何在虚拟世界当中实现伦理道德的重新建构。

一、网络化带来的伦理问题

任何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消极的影响,即人们常说的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网络技术也不例外,因为“完全被信息技术支配的危险,以及置身于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所谓的‘铁笼’之中的担忧都是实际存在的”。[1]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社会伦理方面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易造成情感冷漠。网络的发展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由于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因而又减少了人与人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因此虚拟家庭、虚拟情人等虚拟事物的诞生,使一些人在网络上寻找自己的精神寄托,而难以面对现实的社会,这就直接影响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引起了情感的冷漠。20026月,由变味“网吧”所引出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因为网吧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任由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甚至还可以在网吧享用饭菜、饮料。这样使得不少学生逃学、辍学,严重的演变为偷盗。这虽然不是直接由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但正是由于互联网吸引了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注意力,因而使网吧的经营者们把经济利益放在了首位,使本来应该发展良好的互联网变了味道。

2、信息安全与产权的的保障问题。网络的出现使信息安全与产权保护面临种种困惑,在日益复杂的网络信息中,有很多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甚至是有害信息也充斥了整个网络,给计算机用户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有些甚至直接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产生了极大怀疑。由于大部分网络用户对网络知识的了解都只是最基本的,他们一方面缺乏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不知如何来防范。因而在这样一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既需有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来制约,又要有法律保障知识首创者和所有者的权利,未经允许借用、移植、复制他人的程序和信息即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偷盗行为。但是在网络上下载各种信息是比较方便的,同时由于这种行为很难被发现,因而就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和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3、信息“霸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实现“全球信息共享”,但实际上,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不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互联网主机在高收入和低收入地区间的分布很不平衡”,“例如,芬兰的主机比拉美与加勒比的总和还多,亚太地区的三个高度发达的国家(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的主机比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总和还多,纽约的主机比非洲的总和还多。”可见,互联网发展的这种不平衡,无疑会使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垄断信息,造成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依赖,使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同时在互联网所使用的语言上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表现,“根据互联网学会的研究,大多数网页使用的是英语,”大致可以占到81%,而按语言区分的用户分布中,有57%的用户使用英语。[2]

4、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融合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技术层面上,互联网以其高科技的优越性俘获并控制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如果人们事无巨细都要跟各类网络终端打交道,人际交往势必弱化,人类的生存方式将受制于网络技术。网络也成为现实社会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手段,而且这种手段由于网络的虚拟特点而变得日益复杂。此外,由于网络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不同国家、民族和信仰的人们进行交流的限制,网络日益成为政客们善用的政治工具。目前许多国家的政治团体,甚至政府都已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宣传,并对持不同立场的团体或政府进行攻击和颠覆。

二、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源分析

网络不仅仅是计算机的问题,它决定着我们的生存、命运和伦理境遇。亚里士多德说:“宇宙万物都是善的,一切技术和科学都有目的,目的的种类繁多。从属技术以主导技术的目的为目的。” [3]作为21世纪的数字化主导技术,怎样能够达到既使人类享受高科技的成果,又能跨越技术引起的可能的道德背反和堕落的“卡夫丁”峡谷,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网络世界的问题折射出的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它实际上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在网络世界中的反映,也是人类在网络这个特殊空间产生的新问题。而网络问题产生的实质则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伦理的发展的不协调造成的。具体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传统道德的他律机制难以在网络世界发挥作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受到既有道德规范的制约,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氛围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遵守既有的道德规范。而在网络世界中,其本身的自由性、开放性弱化了网络世界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在网络世界,交往不再需要真实的身份,他们演变成一个个数字化的符号,不受他人的监督,不需要对自己行为负责,致使有些人放弃道德约束,为所欲为,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也有些人把网络世界视为“道德的真空”,甚至认为在网络世界只有能力的高低,而没有道德上的善恶。如黑客行为非但没有受到谴责,反而受到宽容和崇拜。这些问题的根源正是网络道德缺失的印证。

2、道德相对主义使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标准产生疑义。网络世界是多元化的,多种文化在这里撞击、融合,其中所蕴含的不同的道德规范也产生冲击与矛盾。对同一行为得到的判断会因道德标准的不同而不同,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答案。面对多种道德标准,很难用原有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对网络行为做出判断,甚至放弃对网络行为的道德判断。在网络社会中,没有形成统一的道德标准,网络个体往往从各自的观点出发来解释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网络社会本身是一种离散结构,缺乏统一性,由此导致了网络道德的多源性。道德相对主义在网络中表现为自己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自己的行为只要符合自己的信仰即可,不考虑是否破坏传统道德的问题,没有必要太在意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道德相对主义在网络中的盛行,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3、主体没有承担起应有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世界有别于现实世界,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通过共同的主体——人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两个空间的道德标准和规范也不能完全地割裂开来。作为两个世界的主体,人应当具有责任意识,承担起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违背道德的行为在网络世界就是允许的。人不论在何时何地都应该遵守社会规范,为社会的有序发展做出贡献,而不能因为空间的变换就不能自我约束。现实世界既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在防范网络不道德行为和惩治网络犯罪上还不是十分有效,作为主体,人们的责任包括建立完善网络道德,建立健全有关网络的法制法规,并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预防和惩治犯罪。

4、网络世界出现的问题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反映。网络世界出现的伦理问题反映的是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问题。现实社会的生存压力和人际交往的压抑感,使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的空间,在那里他们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避开现实世界的种种限制,做出现实世界不能发生的行为。而网络世界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人们借助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尽情地释放自我,从而获得一种满足感。但是网络的漏洞是客观存在的,它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使网络世界成为犯罪的温床。然而,这并非只是网络世界本身的问题,它实际是现实世界的道德约束及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在网络世界是没有绝对自由的,如果人人为所欲为而没有制约,势必侵害他人的利益,使自由成为空谈。

三、网络伦理构建的途径

目前,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的探讨非常重视,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各种规模的学术讨论会也不断召开。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会议和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组织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4]在进行网络道德研究的基础上,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还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十条戒律。

为了维护网络世界的秩序,应当建立适于网络世界的道德伦理规范。那么,网络伦理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伦理?网络伦理应当是一种自律的伦理,它有别于现实世界的他律机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网络伦理应当是一种责任伦理,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人们的网络伦理道德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自觉抵制不道德的网络行为。要进行网络伦理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与道德责任观念。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网络空间视为道德真空,似乎在这里,有的只是能力的高低,而没有道德上的善恶。由于人们对网络行为缺乏经验,对网络行为的后果常常做出错误的估计,造成许多人在行为上并无恶意,却导致恶果。同传统道德建设一样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依然是人,即有必要加强道德主体建设。加强网络的道德主体建设,是要唤醒网络人的道德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道德需要和道德责任,增强其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强化其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使之成为真正道德主体,自觉地订立、遵循、维护相应的体现网络时代特点、体现尽可能多的人的意志利益和需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个有道德感的网络用户,首先要培养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责任意识。应当严格自律,积极履行维护网络信用的责任,这既体现了对自己人格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他人人格、对全体网络用户的尊重。

2、做好人们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道德心理是建立在道德认识基础之上的心理倾向和个性特征,包括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是从网络道德认识到规范网络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因而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关键环节。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的重点在于情感培养和意志磨砺。人们在网上的心理感受力,对于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十分重要,这种心理感受浅层的是个体情感的体验,深层的则是个体的意志形成。应当自觉增强这种履行网络道德规范的正向情感体验,克服报复、恶作剧、故意炫耀等不良的、反向的情感体验,使道德情感与正确的道德认识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要自觉进行意志锻炼,坚持现实人格与网上虚拟人格的协调一致,使它们有机结合,而不是相互冲突、分裂。要克服对网络过度迷恋和依赖的不良心理倾向,特别是不通过网络虚拟生存来逃避现实的社会生存,要以自己的意志力量控制自己,形成遵守网络道德的坚强意志。

3、建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隐私权的道德规范。通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是相当普遍的事,这种行为不仅使许多公司蒙受严重损失,也阻碍了新技术的发展,不利于信息共享。从侵权者不付报酬就可以使用、占有信息这个角度来看,似乎侵犯知识产权是利益信息共享,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大量的投入,信息生产和传播者有权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侵犯知识产权必将使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无利可图,这就会使网络上有价值的信息越来越少,从而影响信息共享。尊重、保护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现代意识。隐私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自由和理性的必要条件。当然,尊重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专门机构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调查和取证。

4、健全网络伦理道德的维护机制。上述三个方面都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强调网络道德建设应从个体的道德认识、心理和行为着手,其落脚点是个体道德的自我约束和养成。从社会群体的道德要求出发,还必须建立相应的道德维护机制,落实网络道德建设的保障环节。一是要发展人们网络行为的技术监督系统。这一系统除在技术上保护网络安全外,还可以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约,形成对人们网络道德行为的技术他律机制。二是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在网上信息发布与传递过程中,及时批评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增强对人们网络道德行为的正确引导,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舆论评价机制。

5、建立对网络行为的监管机制。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本质上仍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人类仍然是行为活动的主体,因此就像治理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也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证网络道德规范的切实执行。要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就必须使网络行为和行为者之间建立明确的、可查的一一对应关系,使每个行为者都必须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同时,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一些不健康、对社会危害大的信息进行堵截、删除,查找制造这些信息的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

6、做好网络立法、执法工作。网络空间必须是一个道德空间,同时还必须是一个法制空间。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仅靠良心和社会舆论,是不可能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的。而且,由于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常常并不知道网络行为背后的行为者,社会舆论就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因此,法制在网络空间比在物理空间更加重要。建立和完善网络法规,将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立法执法相结合,将重要的网络道德规范确立为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规定以及国家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网站内容、信息的传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有对“伦理犯罪”进行法律制裁。

7、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的国际合作。电脑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是“电子联合国”、“电子地球村”,管理好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人们的网络行为得以规范,世界各国都能受益,否则都要受害。如果没有各个国家的共同参与,电脑网络就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因此,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具体来说,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制定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网络行为规范及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等。

总之,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社会普遍关注网络的负面效应,呼吁网络立法,倡导网络文明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提高网络道德的认识水平,加强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规范网络道德的行为表现,健全网络道德的维护机制,是当前网络伦理建设的主要环节。网络伦理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有赖于网络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又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合作。只有国际、国内网络组织、管理与执法机构协调合作,网络产品提供商、网络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用户等各方面共同参与,才可能建设成一个新型的“网络伦理社会”。

【注释】
[1]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汪向东,刘满强:《网络的挑战》,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6-57页。
[3]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克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4] 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载于《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原载《应用伦理:经济、科技与文化》,录入编辑:乾乾)